联合国

CAT/C/MCO/CO/4-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General

17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纳哥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5月20日和23日举行的第1000次和1003次会议(CAT/C/SR.1000和1003)上审议了摩纳哥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MCO/4-5),并在1015次会议(CAT/C/SR.1015)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摩纳哥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是根据新的任择报告程序提交的。该程序是由缔约国回答委员会向它发出的要处理的问题清单(CAT/C/MCO/Q/4)。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以这种新的任择程序提交报告,它促进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3. 委员会欢迎它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之间开诚布公和积极的对话,它感谢对方在对话时作出的清楚、精确和详尽的答复,以及所提供的书面补充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期间批准了下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5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批准)。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2007年12月26日生效的题为《司法和自由》的第1343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修订,保障了被警察拘留和临时拘留的人的权利。该法律同样也规定了对不合理的临时拘留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2007年12月26日有关加强镇压对儿童罪行的第1344号法律生效;

2006年6月29日,有关须为各项行政决定,包括驱回外国人的决定提供理由,否则无效的第1312号法律生效。

2006年8月1日,第605号立权法令,该法令是关于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6. 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举办了不少关于人权培训和提高意识活动,尤其是针对治安法官和公安人员。

C.主要关切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刑事罪行化

7.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8条中规定了法院对在国外所犯的酷刑事实的审判权,其中提到了《公约》第1条。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虽然最近作了修订,但其中还没有包含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酷刑的定义。委员会也同样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惩罚酷刑行为的特别规定(第1和4条)

缔约国应该在其刑事立法中纳入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定义中关于酷刑的定义。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和第4条规定酷刑罪行和为其下定义并创立一项有别与其他罪行的犯罪行为,有助于实现《公约》的基本目标,即防止酷刑,它特别提请所有人――酷刑的施行者、受害人和公众――注意这是一个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加强了禁止酷刑的劝阻效果。

绝对禁止酷刑

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关于滥用权力并严厉制裁有违法律的公共当局命令的刑法典第127至130条,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对刑法典的修正并没有包括明确禁止以非常情况或上级或政府当局命令为理由而施行酷刑的规定(第2条)。

缔约国应通过具体条款,禁止援引非常情况或上级命令作为施行酷刑理由,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已作出此建议。缔约国应已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有效措施以制止酷刑行为,包括加强对拒绝执行上级非法命令的人员的保护保障。

不驱回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最高法院上诉。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或驱回的决定,只在同时申请暂不执行的情况下,才拥有暂停执行的性质。此外,考虑到在摩纳哥,要获得难民地位必须先要得到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OFPRA)的认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于法国处理的庇护案件没有跟进,并注意到在摩纳哥申请庇护的人,一旦被拒绝后,很难提出上诉。(第3条)。

缔约国应制定一项跟进那些向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申请庇护者档案的机制。它也应该在向驱逐或驱回外国人决定提出上诉时,使其自动产生暂停执行的作用,以便确保遵守不驱回原则。此外,尽管驱逐和驱回完全以同样为《公约》缔约国的法国为目的地,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对特别是非欧洲人的驱逐案件缺乏跟进,这些人随后可能被驱逐到一个他们可能会受到酷刑和恶劣待遇的国家。

对拘留条件的跟进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与法国当局进行一项谈判,目的是通过协议,决定用什么方式来实现被摩纳哥法院判罪却在法国监狱服刑的被拘留者的“探访权”。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没有对在法国的拘留者进行跟进感到关切,它感到遗憾的是在摩纳哥被判刑的人明显同意被转移到法国这种做法没有明文规定(第11条)。

缔约国应该设立一个直接下属于摩纳哥当局的机构,以便对这些监犯受到的待遇和物质条件进行跟进。鼓励缔约国将犯人明确同意被转移到法国的做法纳入与法国的协议中。

家庭内暴力

11.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9年10月向国家议会提出了有关防止和预防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暴力的第869号法案。但对通过这项重要法案的进程太慢,感到关切。(第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迅速通过第869号法案,以便防止和消除针对妇女、儿童及残疾人士的一切形式暴力。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所有生活部门明确禁止对儿童的体罚并且惩处所有家庭内暴力。此外委员会建议举办培训式提高意识运行,以便让家庭暴力受害者了解他们的权利。

对酷刑受害者的补偿

12. 尽管在受到审议的期间内没有人提出酷刑的指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对酷刑或恶劣待遇受害者进行补偿和赔偿的具体规定(第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关于特殊暴力的法案中纳入符合《公约》第14条规定的对酷刑或恶劣待遇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具体条款。此外《公约》条款里规定,在受害人因酷刑而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得到赔偿。

培训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关于为治安法官和保安人员提供的各种不同培训方案的资料。尽管如此,它感到遗憾的是所举办的培训没有根据《禁止酷刑公约》加以完善。(第10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举办有关人权的培训班并建议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医疗人员或其他类专业人士的培训方案中。缔约国也应该评估这些培训方案的效率和影响。

防止恐怖主义措施

14. 尽管在受到审议的这段期间内没有发生任何恐怖主义的案件,委员会重申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刑法典里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笼统、不明确,包括对“环境”恐怖主义的定义不明确所表示的关切,(CCPR/C/MCO/CO/2)(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更明确的定义,并确保它们采取的所有防止恐怖主义措施遵守国际法,包括《公约》第2条规定的所有义务。

国家人权机构

15. 在注意到人权小组和调解人完成的工作以及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关于加强后者任务的草案之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示不愿意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置一个符合《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任务,其中包括调查对酷刑的指控。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它还不是缔约国的主要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7. 促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40页的篇幅限制,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向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的要求(HRI/GEN/2/Rev.6),并遵守关于修订的共同核心文件的80页篇幅限制。修订其2008年5月27日的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MCO/2008)。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道构成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报告义务。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向其提供关于它落实载于本文件第9、10和11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资料。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15年6月3日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