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4/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日内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三次年度报告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94

二.小组委员会的任务.......................................10-196

A.《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目标106

B.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任务的主要特点11-127

C.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的权力13-157

D.防范方式16-198

三.对剥夺自由地点的查访20-368

A.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实地工作规划20-248

B.报告所述期间开展的查访25-299

C.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查访报告的公布30-3210

D.查访中出现的问题33-3610

四.国家防范机制37-5311

A.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范机制相关的工作37-4811

B.关于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问题49-5313

五.与其他机构的合作54-7214

A.与相关联合国机构的关系54-6314

B.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关系64-6817

C.与民间社会的关系69-7218

六.行政与预算事项73-7718

A.2009年至2010年资源73-7418

B.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秘书处75-7618

C.预算需求7719

七.组织的活动……78-8619

A.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78-8019

B.总的评估81-8219

C.挑战83-8619

附件

一.截至2010年3月1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21

二.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委员24

三.2009年开展的查访25

四.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2010年实地工作方案28

五.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情况――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29

六.《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33

七.截至2010年2月26日的国别查访报告和后续行动资料34

一.导言

1.本公开文件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第三次年度报告。它介绍小组委员会在2009年4月到2009年3月底这一阶段的工作情况。

2.在报导期内发生的一件大事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十份批准书已交存,因而形成了下列按地域分列的签署和交存情况:

按区域分列的缔约国

非洲

6

亚洲

6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0

东欧

16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2

非洲 6亚洲 6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0东欧 1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2

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按区域分列(总共24个)

非洲

10

亚洲

1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2

东欧

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

非洲 10亚洲1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2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

3.第五十份批准书的交存自动势必为防范酷刑的体系带来挑战,因为小组委员会委员人数已从10名增至25名,委员会已成为联合国最大的专家机构。

4.需要另外添补委员,以使委员人数达到25名,谨希新委员的选举能在2010年举行。这就必须通过一个复杂的非正式程序进行,以确保委员具有最高度的地区代表性并具有多学科知识。

5.小组委员会目前的地域分配极不均衡。非洲和亚洲没有委员,而这两大洲均有缔约国,西欧和拉丁美洲则任职人数偏高,如下表所示:

目前的区域分配状况

区域

批准(%)

委员名额(%)

非洲

12

0

亚洲

12

0

东欧

33

3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24

40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8

30

6.大会(第63/167号决议)鼓励缔约国采取行动,确保条约机构成员名额的公平地域分配。小组委员会相信,缔约国下届会议在选举小组委员会新委员时,将考虑到下列各点:

委员名额地域分配公平能给委员会带来更大的合法性,更被接受,还能丰富其工作。委员会还应达成性别平衡,并拥有特定领域的专家,包括保健方面的专家。

在目前的50个缔约国中,建议委员分配如下:非洲3人、亚洲3人、西欧5人、东欧8人、拉丁美洲6人。

7.这一过渡时期的一个优先事项是,小组委员会目前的委员应奠定工作方法的基石,并应用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履行小组委员会三大任务:

对剥夺自由地点进行查访;

直接与国家防范机制开展工作;

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其他全球和区域国际机构以及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国家机构开展合作。

8.《任择议定书》第25条规定,“小组委员会在执行本协定书方面的开支由联合国承担”,而且“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小组委员会依照本协定书有效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年期间,运用拨款的预算,执行为该年计划的三次查访,但在其余的15名就职后,计划的查访每年至少应有8次。

9.在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增长战略,这就意味着,尽管未具备进行更多任务规定的查访和活动的资源,但小组委员会采取了创造性措施,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因为如果小组委员会要履行《任择议定书》为其规定的所有任务,在未来两年内,委员会自然面临预算不足,必须填补。

二.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A.《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目标

10.《任择议定书》第1条规定建立一个由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防范发生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酷刑小组委会员认为这是一种相互挂钩的机制网络机制,相互合作开展查访及其防范授权下其他相关工作。在不同层面开展工作的查访机构之间需要发展并维持良好关系和沟通,以避免重复并使稀少的资源发挥最佳效果。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在于直接与国际和国家的其他查访机制开展接触。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继续寻求途径促使开展防范工作的各个机构之间的协同。

B.小组委员会的任务的主要特点

11.小组委员会的授权载于《任择议定书》第11条。该条规定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应:

对剥夺人的自由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地点进行查访;

对于国家防范机制:

在必要时就这些机制的设立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

与国家防范机制保持直接联系,并为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在评估需求和必要措施方面向这些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以加强保护免受虐待;向缔约国提出必要建议和意见,以便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能力和任务授权;

为防范虐待,与相关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家机构开展合作。

12.小组委员会认为其任务授权三项支柱对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非常重要,但是迄今所进行的客观评估表明,履行这些国际义务的最主要障碍是,国别查访数目不多,以及特别是完全未按《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进行预算拨款,协助缔约国设立国家防范机制。

C.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的权力

13. 为帮助小组委员会执行其授权,《任择议定书》(第14条)赋予其很大权力。各缔约国有义务允许小组委员会对其管辖和控制下任何确实或可能按照公共机关的命令或怂恿、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剥夺人的自由的地方进行查访。

14. 缔约国还承诺准予小组委员会不受限制地得到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资料以及关于这些人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所有资料。缔约国还有义务准予小组委员会在没有证人在场时私下会见被剥夺自由者。小组委员会可自由选择准备查访的地点和会见的人。根据《任择议定书》还赋予国家防范机制类似权力。

15. 小组委员会在报告所涉期间得到所查访缔约国的合作继续有效行使这些权力。

D.防范方式

16.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进程包括对国际保护文书进行分析以及审查拘留的物质条件,同时审查造成当地条件无法适用普遍标准的行为和不行为的公共政策、预算、规则、书面准则和理论概念。

17. 小组委员会就防范的范围与《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进行了讨论。为此,在小组委员会第八届和第九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两次工作会议。

18. 不管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是否在某个国家实际发生,各国始终有必要保持警惕以防范出现这种危险并且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全面保障措施,保护被剥夺自由者。防范机制可发挥作用,确保这类保障措施实际执行并产生效果,同时提出建议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改善保障制度,从而改善被剥夺自由者处境。

19. 在研究良好做法及不良做法的例子时,小组委员会寻求完善现有保护,缩小理论与实践差距并消除、或尽量减少发生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可能性。

三.对剥夺自由地点的查访

A.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实地工作的规划

20.在其第三年工作期间,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以合乎情理的程序挑选要查访国家。挑选将查访国家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批准日期、国家防范机制的设立、地域分配、国家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域防范监测工作,以及报告的紧急问题。

21.由于预算限制,小组委员会今年将其查访方案限制为三次查访,尽管小组委员会认为,经过初期发展阶段后,中期查访方案应涉及每12个月进行10次查访。这种年度查访频率是以下述结论为依据的:为有效查访50个缔约国以防范发生虐待,小组委员会必须平均每4年至5年对每个缔约国至少访问一次。小组委员会认为,查访次数如较少会影响到有效支助和加强国家防范机制发挥作用以及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护。

22.为此,小组委员会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编写资料,详尽且合乎情理地介绍了其将来工作的预算计算情况(见下文第附件六)。

23.至于查访的方法和后勤服务,小组委员会要求被查访缔约国提供有关剥夺自由的法律以及体制和制度内容资料,及其实际运作的统计和其他资料,然后,将其编成国家简况,国家简况是考察被查访国防范酷刑情况的重要工具。

24. 2009年11月底,小组委员会公布了其2010年实地工作计划,包括查访黎巴嫩、利比里亚和多民族委内瑞拉国。还将进行其他查访、包括一个后续查访,另一个查访,是为了协助设立国家防范机制(将在适当时候,决定国家和日期)。

B.报告所述期间开展的查访

25.小组委员会在报告报导期内查访了巴拉圭、洪都拉斯和柬埔寨:3月查访了巴拉圭、9月查访了洪都拉斯、12月查访了柬埔寨。查访期间,代表团关注国家防范机制的发展进程以及各类剥夺自由地点被关押者的保护情况。

26.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进行了实情调查并与范围广泛的对话者进行讨论,包括负责剥夺自由问题的相关部委官员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其他国家管理当局如司法或检查当局、相关国家人权机构、专业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代表。如果国家预防机制已经设立,它们就是小组委员会的重要对话者。与被剥夺自由者私下面对面会见是核实资料和判定酷刑风险的主要手段。代表团还与拘留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调查工作的警察进行交谈,还与青少年中心、精神病院和军事单位人员会见。

27.每次定期查访结束时,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不公开举行的总结会议上向管理当局口头介绍它的初步意见。小组委员会要感谢柬埔寨、洪都拉斯和巴拉圭当局接受代表团初步意见的精神,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设的讨论。每次查访后,小组委员会向当局致函,重申主要初步意见并要求得到反馈以及自从访问以后为解决总结会议上提出的问题而已经或计划采取的任何步骤的最新情况,尤其是那些可能要、或是肯定要在访问后几周内加以处理的问题。小组委员会指出,在起草查访报告时,将考虑到当局作出的答复内容。

28.在查访后,稍后还将提醒主管当局,小组委员会全会通过查访报告草稿之前收到的任何答复,都将成为小组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告时的讨论内容。这些通信将成为缔约国与小组委员会之间持续进行防范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组委员会高兴地报告说,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每次查访,它都收到当局对初步意见的反馈,并且在通过相应的报告之前收到更多资料。这表明,初步查访的缔约国欢迎持续进行对话,并表明在防范工作逐步取得进展。

29.请主管当局对各项建议、以及对小组委员会查访缔约国的报告中希望得到更多资料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这类报告在小组委员会通过后以保密形式转交主管当局。迄今为止经查访的两个国家相关当局均迅速作出答复,这一迹象清楚表明缔约国具有与小组委员会合作的意愿。

C.小组委员会查访报告的公布

30.在编写本报告时,迄今印发的七份查访报告中,只有关于洪都拉斯、马尔代夫和瑞典的查访报告,以及当局作出的答复放置于公共领域。小组委员会希望,在适当时候,每个已查访缔约国当局都会要求公布查访报告以及当局答复。之前,查访报告仍将保密。

31. 虽然小组委员会绝大多数的报告仍未解密,兹将已公布的报告的建议摘录如下,因为这些建议对其他国家从事防范酷刑的工作可能会有助益:

国家防范机制:建立机制的准则、民间社会的参与、其任务授权、权力和成员。小组委员会极力强调,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必须规定一个选举成员的独立程序。

法律和体制框架:就法律框架提出建议包括:促使《刑法》与防范和消除酷刑的国际标准取得一致,这通常需要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酷刑为罪行,制定禁止酷刑的法律保障,如得到律师和医生服务,以及不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在体制框架方面的建议旨在增强参与防范酷刑的机构。小组委员会尤其建议为公设辩护人系统和司法部门增拨资源,并强调指出这些机构在防范酷刑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剥夺自由地点:关于警察,一般来说,小组委员会建议遵守和执行现行法律保障措施、对警务人员进行有关防范工作的培训以及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小组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酷刑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往往是在被拘留后的头几个小时在警察局发生的,因此警察总部有必要将各种详情记录在案,如被拘留者的身份、拘留时间和理由,并对警察进行使用记录的培训。关于监狱的建议,通常涉及不同类别的囚犯(审前/已定罪、男/女、未成年人/成年人、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应分监、拘留的物质条件(足够的生活空间、食物和饮用水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等)以及违纪处罚办法、尤其是特别注意隔离拘押的条件。另外还提到了各国的特殊条件,例如就处境危险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者、土著人民和非洲后裔而言。

32. 小组委员会将在今后的年度报告中研究这些意见。

D.查访中出现的问题

33.《任择议定书》规定,根据缔约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以及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建议编写名册选出的经证明具备专业经验和知识的专家,可陪同小组委员会成员进行查访。迄今为止,已有30个缔约国为名册提供了专家姓名及详细情况。

34. 小组委员会希望名册能包括来自世界所有区域的专家。小组委员会依然等待专家名册出台,出后之前将继续从缔约国提交的名单上、以及从公认具有必要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中挑选专家。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因预算限制,没有独立专家能够陪同国家查访代表团出访。

35.小组委员会一直担心查访之后可能出现报复。对那些与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交谈过的被剥夺自由者,如果他们不透露接触内容可能遭到威胁,或可能因为与代表团交谈而受处罚。此外,小组委员会了解到,一些被剥夺自由者可能事先被警告不得和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谈任何事情。此外,《任择议定书》第15条规定,国家有积极义务采取行动,确保不会由于小组委员会的查访而导致报复。

36.小组委员会期待着每个被查访国家当局核查是否有因为与小组委员会合作而遭受报复的情事,并采取紧急行动保护所有相关人员。在这方面,成立国家防范机制极为重要。

四.国家防范机制

A.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范机制相关的工作

37.《任择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设立、指定或保持一个或多个国家查访机构,负责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国家防范机制)。大多数缔约国尚未履行这一义务,如下表所示。

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情况

已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缔约国

30

尚未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缔约国

21

38. 在尚未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21个国家中,从批准日期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作出声明的日期来看,14个国家已违反关于设立或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义务。

39.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年运作期间,再次与预定应该设立或保持国家防范机制的所有缔约国再次接触,鼓励它们向小组委员会通报设置国家防范机制的持续进程。请《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交资料,详细介绍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情况(法律授权、组成、规模、专业知识、可动用财务资源、查访频率等)。在编写本报告时,32个缔约国就这些问题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了资料。另外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已经指定或设立的机制的情况,其中许多已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

40. 设立或任命国家防范机制是缔约国依《任择议定书》所承诺的一项义务。国家防范机制是《任择议定书》所建立的禁止酷刑体制的一项关键要素。因此,小组委员会谨借此机会,促请尚未设立或任命这种机制的缔约国尽快设立或任命。

41. 鉴于在报导期内,事实上自小组委员会开始运作以来,并未为小组委员会直接与各国或国家防范机制一起工作,或为促进批准和落实《任择议定书》进行预算拨款,与国家防范机制直接接触是通过各方面的坚定的支持、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如《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的财政支助和其他在本国举办讲习班的各方的支持实现的。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在这方面得到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的重要性,但也提请大会注意,由非政府组织承担正式任务授权的预算所带来的风险。

42. 小组委员会设法找到维持这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有创意性的办法,委员将所有目标和宗旨作为个人事业,参加在世界各国举办的讲习会和学术活动。在报导期内,小组委员会委员出席了14次这类活动。

43. 小组委员会真诚地希望,大会能在下个两年度为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够履行《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所规定的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的任务。

44. 过去一年里,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范机制以及各种组织开展多种双边和多边联系,包括在授权下所有区域参与发展国家预防机制工作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联络小组)成员组织,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欧洲理事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会)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以及欧洲联盟委员会等区域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在世界各地举办集会,促进和协助实施《任择议定书》,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敬意。

45.根据一些国家防范机制提出的援助要求,小组委员会正探索途径制定一项援助国家防范机制试点方案,它综合各种讲习班并考虑到国家防范机制查访意见,并随后提交反馈和交流意见。讲习班模式来自于小组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期间与爱沙尼亚国家防范机制代表的会谈结果。2009年作为试点推出,属于欧洲理事会负责支助、防止酷刑协会所举办的一项方案的部分内容。鉴于小组委员会这部分工作依然得不到任何联合国预算拨款,小组委员会正寻求获得这类支助,以便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见下文第六节)。

46. 在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查访过程中,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与一些被查访国家指定担任国家防范机制的机构代表会晤。在柬埔寨,代表团会晤了被指定制定国家机制的各政府间机构。在洪都拉斯,尽管已颁布了指定国家机制的法律,但在查访时,其成员尚未选定。

47. 小组委员会委员还参加了一些涉及发展国家防范机制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小组委员会委员认为这一部分任务极为重要,并因此作出所有努力,自费或者在组织者、主要是国际、区域和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慷慨支助、包括财务资助下参与有关工作。

48. 另外一个问题是,众所周知,《任择议定书》第24条各文本的正式文本之间有差异。根据该条,缔约国可声明推迟履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部分或第四部分承担的义务。阿拉伯文本、中文本和法文本规定这一声明可在“批准时”作出,但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则规定“一旦批准”就可作出声明。这一问题已提交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征求意见,该厅研究了这一问题之后,启动修正程序,促使第24条的俄文本和西班牙文与其他四种正式文本取得一致。迄今,由于大多数缔约国并不反对这一修正,修正将于2010年4月29日生效,并具有追溯效力。小组委员会欢迎这一澄清,以及由此确定了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的本质。

B.关于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问题

49. 缔约国在履行依《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指定、设立或保持国家防范机制之义务时,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复杂情况、其行政和财政结构及地理状况,选择它们认为最适当的模式。同样,缔约国还必须遵守《任择议定书》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授权和运作的规定。

50. 国家防范机制应辅助现有的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护制度。它们不应取代或重复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监测、控制和视察职能。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取得的资料提出建议,并与有关当局进行对话,以期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就执行建议的方法提出建议,以及提出法律草案,对拟议的法律和现行法律提出意见。

51. 在现有机构、如监察专员和国家人权机构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说明这些一般负责应对具体情况的机构与国家防范机制之间的差别,后者的任务在于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防范机制应设为不同的单位或部门,并拥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和预算。

52. 小组委员会谨重申其初步准则的规定,即国家防范机制最好能根据法律或《宪法》制定。机制的权力、结构、独立运作、任务授权和成员应由特别法规定,该法还应规定机制成员所必须具有的专业资格、他们的任命方式、任期和他们享有的豁免权。还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界定拘留地点。此外,国家防范机制应编写年度工作报告,缔约国则应出版和分发这些报告。最后,缔约国应鼓励和便利机制与小组委员会联络。

53. 在国家防范机制具有复杂多层级的结构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组成机制的各单位包括高级人员之间的联络和协调。还应确保小组委员会与机制各单位之间联络。

五.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A.与相关联合国机构的关系

54. 《任择议定书》为禁止酷刑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建立特殊关系,并规定两个机构每年至少应有一届会议同时举行。小组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与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部分会期同期举行,第三次联席会议于2009年11月17日举行。讨论问题包括:《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禁止酷刑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的合作(《任择议定书》第11条(c)款、第16条第4款(c)项和第24条)、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工作组、交流信息(关于小组委员会查访和将查访的信息及关于《禁止酷刑公约》的信息)、残疾人的权利及其对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所带来的问题。

55. 第三次联席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因而有大量的民间社会组织出席会议。

56. 为小组委员会主席、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交流信息提供机会的另一个重大事件是:2009年10月20日,他们向大会介绍他们的年度报告之际。这是一个历史时刻,部分原因是,这是第一次以口头方式介绍报告,而且也因为它提供了其他渠道,如在同一天与各国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进行对话,以及由丹麦带头的若干会员国提出了一份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决议草案。草案通过后成编为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53号决议,其中几处提到了防范酷刑和加强小组委员会,内容如下:

“大会,

……

2. 强调各国必须采取持久、坚决和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一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强调国内刑法必须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犯罪,并鼓励各国在国内法中禁止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3. 欢迎签署国建立防范机制以防范酷刑,鼓励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建立这样的机制,吁请《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履行义务,指定或建立真正独立和有效的国家防范机制以防范酷刑;

4. 强调各国必须确保适当落实相关条约机构和机制的建议和结论,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以及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

……

7. 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伊斯坦布尔原则》)是防范和制止酷刑的有用工具,以及“采取行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护人权的一套原则”业经增订;

8. 吁请所有国家实行有效措施,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尤其是在羁押地点及剥夺他人自由的其他地点,包括教育和培训对遭到任何形式逮捕、羁押或监禁者施行收押、审讯或处理的人员;

……

23. 敦促所有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参加《公约》,并吁请缔约国尽早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7. 邀请委员会主席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就各自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口头报告,并在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题为“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的分项下与大会进行互动对话;

28. 吁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依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规定的任务,继续应各国请求提供咨询服务,协助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协助编写提交委员会的国家报告以及设立和实施国家防范机制,并且为编写、制作和分发用于此项目的教材提供技术援助;

……

32. 强调指出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及联合国其他相关机制和机构必须继续定期交流意见,必须与联合国相关方案,尤其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以及酌情与各区域组织和机制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以期通过改进协调等途径,在防范和根除酷刑相关问题上进一步提高效力和加强合作;

33. 确认需要在全球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国际援助,强调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工作很重要,呼吁所有国家和组织每年向该基金捐款,最好是大幅增加捐款额,并鼓励向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捐款,以资助实施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国家防范机制的教育方案;

……

36. 还请秘书长在联合国总体预算框架内,确保向参与防范和制止酷刑、协助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受害者的机构和机制,特别包括向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足够的员工和设施,以副应各会员国对防范和制止酷刑以及协助酷刑受害者的大力支持;……”。

57. 大会将在明年再次尝试第一次做法,当时小组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将各自介绍其年度报告。

58. 旨在援助缔约国落实小组委员会建议、并协助国家防范机制开展教育的特别基金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由人权高专办负责管理。小组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讨论特别基金问题。

59. 到目前为止,已有捷克共和国、马尔代夫和西班牙对特别基金慷慨捐助。小组委员会深信,在进行更多的查访和公布更多的报告之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通过向基金慷慨捐助,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60. 在其全体会议期间和其他外部论坛中,小组委员会委员讨论了与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的关系。尤其考虑到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相辅相成,小组委员会继续与曼弗雷德·诺瓦先生保护密切联系,并讨论了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工作方法。在小组委员会举行第七届会议期间,在介绍提交给大会的各报告时,以及在2009年11月6日欧洲委员会和欧洲防范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一次讲习会上,进行了这些讨论。

61. 实地业务与技术合作司的Gianni Magazzeni先生(国家机构股)及其工作人员出席了第九届全体会议,讨论认可国家人权机构问题,国家人权机构在许多情况下被指定为防范酷刑国家机制。在会议上,小组委员确认其观点,即根据《巴黎原则》认可国家人权机构是一种补充机制,不能作为一般认可国家机制的程序,因为在具体情况下,负责这种评估的应是小组委员会。

62. 小组委员会继续派代表参加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这为与那些其任务与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实质内容相互交叉的专家们交流意见提供了良好机会。各条约机构间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小组委员会在被剥夺自由者权利方面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授权尤其有关,同样也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有关,其中包括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同时还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有关,涉及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权利。小组委员会主席也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一道出席在联合王国布里斯托尔举行的一次讲习会,会上起草了一份关于被剥夺自由残疾人处境问题的联合工作纲领。小组委员会曾在其查访报告中提到禁止酷刑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

63. 为了进行合作,在第九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会晤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工作人员,第一次分享了战略信息,探讨根据其任务授权,更有效地查访庇护地点拘押的人员的可能性。

B.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关系

64. 小组委员会还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保持联系,两个机构继续在许多工作相关领域保持积极对话。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在第八届会议期间会晤了小组委员会,以交流今后按其各自任务授权进行合作的信息和提出建议。同样,在区域一级,2009年12月举行了一次研讨会,小组委员会副主席Mario Coriolano先生和红十字委员会成员出席了研讨会,会上强调了保健人员通过传播最佳做法,对防范酷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附件五)。

65. 《任择议定书》规定,小组委员会应与区域公约下设机构举行磋商以便相互合作避免重复,从而有效促进实现《任择议定书》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各项目标。

66. 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Mario Coriolano先生以美洲区域系统协调人身份出席一次由人权高专办和美洲国家组织于12月8和9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关于加强国际、区域和地方人权保护系统之间的合作的讲习会。

67. 在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期间,时任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副主席兼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监狱和拘留条件问题特别报告员Dupe Atoki先生与全体会议会晤,讨论关于防范酷刑的共同问题,以及建立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

68. 小组委员会同样继续与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密切接触。欧洲委员会于11月6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了一次讲习会。小组委员会委员在会议期间会晤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讲习会是由欧洲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协会主持进行的一项试验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是为了支助在欧洲设立国家防范机制,就此进行培训,主要专题是改进合作。

C.与民间社会的关系

69. 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与从事加强保护所有人免遭酷刑工作的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密切联系开展工作。

70. 小组委员会一直与布里斯托大学(联合王国)《任择议定书》项目保持密切联系,并就一些对小组委员会工作非常重要的问题交换看法和意见。该项目小组参与安排区域活动,并对小组委员会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外部学术观点,小组委员会对此十分感激。最近的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举行,当时小组委员会若干委员参加了在布里斯托举行的讲习班,该班探讨了与防范酷刑相关的问题。

71. 《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继续向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援助、咨询意见和支助。小组委员会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均与联络小组会晤。在最后两次会议上,对防范酷刑概念的范围和定义进行了广泛的辩论。

72. 小组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继续帮助推动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以及推动实施进程。小组委员会也对防范酷刑协会长期的支持表示感激。

六.行政和预算事项

A.2009-2010年资源

73. 《任择议定书》第25条规定,“小组委员会在执行本议定书方面的开支由联合国承担”,而且“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小组委员会依照本议定书有效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

74. 小组委员会2007年开始工作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联合国资金开展国家防范机制相关任务。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即在编写本报告时,已计划通过两年期预算,预算将考虑到委员将从10名增至25名的情况,并载列其他规定,供履行小组委员会任务授权的其他各个方面。

B.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秘书处

75. 小组委员会欢迎任命了一名工作人员,用80%的工作时间,从事秘书处的工作,以及通过丹麦政府提供的经费,任命一名初级专业人员,用50%的时间为小组委员会工作。

76. 关于迄今为止已进行的小组委员会八次查访,总共有小组委员会与人权高专办的14名不同成员开展工作。所有查访工作的质量都非常高,将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精神。然而,查访人员流动为入门介绍和专业化带来困难,不能提供查访所需的连续性。小组委员会相信,增加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促成这方面的稳定性。

C.预算需求

77. 小组委员会一直与人权高专办负责预算和工作人员配备部门开展讨论,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要求获得预算支持其执行任务,并涵盖由25名委员组成的已扩大的小组委员会所带来的新需求和挑战。

七.组织的活动

A.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

78. 在本报告所涉12个月期间,小组委员会举行了三届会议,每次为期一周,分别为2009年6月22日至26日、2009年11月16日至20日以及2010年2月22日至26日。这几届会议用于规划查访,与将查访缔约国代表会晤以及通过查访报告。相当重视战略规划以及挑选今后查访国家。

79. 各届会议还包括审议和讨论涉及筹备实地活动的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以及代表团相关情况,与联合国系统内以及在防范虐待领域积极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代表会晤,以及完善一系列资料以便介绍有关小组委员会基本情况。

80. 2009年,西尔维亚·卡萨莱女士和莱奥波尔多·托里斯·布尔索先生辞去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小组委员肯定这两位委员的工作并向他们表示感谢。他们在小组委员会成立的头两年作出了重要贡献。

B.总的评估

8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取得了重大进展。委员会制定了规则、工作做法和方法以及根据迄今进行的8次查访的经验,制定执行任务授权规定的活动、尤其是实地查访活动的准则并使之体制化。它通过了创新的工作方法,有效优先使用和发挥分配给小组委员会,供其第一个两年期运作的有限资源。

82. 小组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暂订准则,目前则正在制定评估这些机制工作的分析工具。最后,委员会已就防范酷刑概念的范围和定义发起公开辩论,这一概念与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密切相关。

C.挑战

83. 尽管小组委员会委员及其秘书处的工作量很大,资金又不足,无法充分履行其任务授权,但小组委员会仍在《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协作与合作和协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逐步落实防范酷刑这一重点目标的良好方法。

84. 然而,小组委员会委员人数明年将从10名增至25名,并且由于其任务授权与其他条约机构的任务授权不同,小组委员会必须得到联合国的预算支持,才能全面、持久和有效地履行其任务授权。委员会的扩大不但需增加预算,供扩大的小组委员会举行常会,而且最重要的是,使其能够进行尽可能多的实地查访,因为查访是小组委员会最终能够应用的防范酷刑的主要手段。

85. 小组委员会了解到,它履行任务的资源有限,因而承诺尽可能充分利用拨给它的资源,以便派遣由尽可能少的成员组成,但足以满足被查访国需要,处理其情况的代表团,进行尽可能多的实地查访。此外,小组委员会将本着成立以来所表现的热诚和兴趣履行其任务,包括参加在其职权范围内得不到联合国经费支助的活动。然而,就这些共同努力而言,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如果要有效地开展工作,它必须得到足够的资源。

86. 只有在小组委员会能够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授权的两项支柱的情况下,它的建议才能对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具有充分的影响,因为只有人民的文化和教育发生结构性的改变,才有可能免除被剥夺自由者的身心完整遭到侵犯。

附件

附件一

截至2010年3月1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参加国

签署、继承签署(d)

批准、加入(a),继承(d)

阿尔巴尼亚

2003 年 10 月 1 日 a

阿根廷

2003 年 4 月 30 日

2004 年 11 月 15 日

亚美尼亚

2006 年 9 月 14 日 a

澳大利亚

2009 年 5 月 19 日

奥地利

2003 年 9 月 25 日

阿塞拜疆

2005 年 9 月 15 日

2009 年 1 日 28 日

比利时

2005 年 10 月 24 日

贝宁

2005 年 2 月 24 日

2006 年 9 月 20 日

多民族 玻利维亚 国

2006 年 5 月 22 日

2006 年 5 月 23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7 年 12 月 7 日

2008 年 10 月 24 日

巴西

2003 年 10 月 13 日

2007 年 1 月 12 日

布基纳法索

2005 年 9 月 21 日

柬埔寨

2005 年 9 月 14 日

2007 年 3 月 20 日

喀麦隆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智利

2005 年 6 月 6 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刚果

2008 年 9 月 29 日

哥斯达黎加

2003 年 2 月 4 日

2005 年 12 月 1 日

克罗地亚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5 年 4 月 25 日

塞浦路斯

2004 年 7 月 26 日

2009 年 4 月 29 日

捷克共和国

2004 年 9 月 13 日

2006 年 7 月 10 日

丹麦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4 年 6 月 25 日

厄瓜多尔

2007 年 5 月 24 日

爱沙尼亚

2004 年 9 月 21 日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芬兰

2003 年 9 月 23 日

法国

2005 年 9 月 16 日

2008 年 11 月 11 日

加蓬

2004 年 12 月 15 日

格鲁吉亚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德国

2006 年 9 月 20 日

2008 年 12 月 4 日

加纳

2006 年 11 月 6 日

危地马拉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8 年 6 月 9 日

几内亚

2005 年 9 月 16 日

洪都拉斯

2004 年 12 月 8 日

2006 年 5 月 23 日

冰岛

2003 年 9 月 24 日

爱尔兰

2007 年 10 月 2 日

意大利

2003 年 8 月 20 日

哈萨克斯坦

2007 年 9 月 25 日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8 年 12 月 29 日 a

黎巴嫩

2008 年 12 月 22 日 a

利比里亚

2004 年 9 月 22 日 a

列支敦士登

2005 年 6 月 24 日

2006 年 11 月 3 日

卢森堡

2005 年 1 月 13 日

马达加斯加

2003 年 9 月 24 日

马尔代夫

2005 年 9 月 14 日

2006 年 2 月 15 日

马里

2004 年 1 月 19 日

2005 年 5 月 12 日

马耳他

2003 年 9 月 24 日

2003 年 9 月 24 日

毛里求斯

2005 年 6 月 21 日 a

墨西哥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5 年 4 月 11 日

摩尔多瓦

2005 年 9 月 16 日

2006 年 7 月 24 日

黑山

2006 年 10 月 23 日 d

2009 年 3 月 6 日

荷兰

2005 年 6 月 3 日

新西兰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7 年 3 月 14 日

尼加拉瓜

2007 年 3 月 14 日

2009 年 2 月 25 日

尼日利亚

2009 年 7 月 27 日 a

挪威

2003 年 9 月 24 日

巴拉圭

2004 年 9 月 22 日

2005 年 12 月 2 日

秘鲁

2006 年 9 月 14 日 a

波兰

2004 年 4 月 5 日

2005 年 9 月 14 日

葡萄牙

2006 年 2 月 15 日

罗马尼亚

2003 年 9 月 24 日

2009 年 7 月 2 日

塞内加尔

2003 年 2 月 4 日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塞尔维亚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6 年 9 月 26 日

塞拉利昂

2003 年 9 月 26 日

斯洛文尼亚

2007 年 1 月 23 日 a

南非

2006 年 9 月 20 日

西班牙

2005 年 4 月 13 日

2006 年 4 月 4 日

瑞典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5 年 9 月 14 日

瑞士

2004 年 6 月 25 日

2009 年 9 月 24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6 年 9 月 1 日

2009 年 2 月 13 日

东帝汶

2005 年 9 月 16 日

多哥

2005 年 9 月 15 日

土耳其

2005 年 9 月 14 日

乌克兰

2005 年 9 月 23 日

2006 年 9 月 19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3 年 6 月 26 日

2003 年 12 月 10 日

乌拉圭

2004 年 1 月 12 日

2005 年 12 月 8 日

注 : 50 个《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不包括 24 个已签署或继承签署 , 但未批准或加入或继承《任择议定书》的国家。

附件二

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委员

任期到期日

马里奥·柳斯·科廖拉诺先生

2012 年 12 月

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

2010 年 12 月

马尔科姆·埃文斯先生

2012 年 12 月

埃米利奥·西内斯·桑蒂德里安先生

2010 年 12 月

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2012 年 12 月

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先生

2012 年 12 月

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

2010 年 12 月

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

2012 年 12 月

米格尔·萨雷·伊吉尼斯先生

2010 年 12 月

怀尔德·泰勒·索托先生

2010 年 12 月

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是小组委员会现任主席,2009年2月起,科廖拉诺先生和彼德森先生担任副主席。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小组委员会主席是西尔维亚·卡萨莱女士,副主席则由彼德森先生和罗德里格斯先生担任。

莱奥波尔多·托里斯·布尔索先生于2009年12月18日辞职,由埃米利奥·西内斯先生接任。

西尔维亚·卡萨莱女士于2009年6月26日辞职,其接任者是马尔科姆·埃文斯先生。

附件三

2009年开展的审访

一.对巴拉圭的第一次定期查访:2009年3月10日至16日

代表团查访的剥夺自由地点

警察设施

(a)首都警区(亚松森):

3号派出所

5号派出所

9号派出所

12号派出所

20号派出所

女特警队

(b)中央省警区:

1号派出所,圣洛伦索

9号派出所,林皮奥

(c)阿曼拜省警区:

3号派出所,Barrio Obrero, 佩德罗胡安卡瓦耶罗

(d)圣佩德罗省警区:

8号派出所,San Estanislao

(e)国家警察特警队,亚松森

监狱

Tacumbú国家监狱,亚松森

Pedro Juan Caballero地区监狱

其他机构

亚松森神精病院

二.对洪都拉斯的第一次定期访问:2009年9月13日至22日

代表团查访的剥夺自由地点

警察设施

(a)首都警区(特古西加尔巴):

1分局

3分局

Manchén区派出所

Kennedy区派出所

国家刑事调查局总部

(b)圣佩德罗苏拉及附近:

5号省分局,乔洛马

4-3号市分局

(c)警察“眼镜蛇”中队队部(通常不是拘留地点)

监狱

Marco Aurelio Soto监狱,特古西加尔巴

San Pedro Sula监狱

青少年设施

改造中心,特古西加尔巴

三.对柬埔寨的第一次定期访问:2009年12月2日至11日

代表团查访的剥夺地点

警察设施

(a)首都警区(金边):

Chamkamon区警署

Daun Penh区警署

Seven Makara区警署

Mean Chey区警署

(b)菩萨省:

省警署

市警署

(c)磅湛省:

Cheung Prey区警署

监狱

CC1监狱,金边

CC3监狱,磅湛省

马德望省监狱,马德望省

军事设施

金军事设施监狱

Prey Suay区宪兵情报中心,马德望省

Mong Russey区宪兵基地,Battabang省

Bakan区宪兵基地,菩萨省

青少年中心

Chom Chao中心(由社会事务部管理)

其他设施

马德望省戒毒康复中心(由宪兵管理)

马德望省(Bovel)戒毒康复中心(由省警察管理)

Prey Speu中心(社会福利中心,由社会福利部管理)

附件四

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2010年实地工作方案

对 玻利维亚 的第一次定期查访

( 2010 年内 )

对 黎巴嫩 的第一次定期查访

( 2010 年内 )

对 利比里亚 的第一次定期查访

( 2010 年内 )

与国家防范机制的国内接触活动

( 2010 年内 )

可能的后续查访,国家待定

( 2010 年内 )

附件五

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委员参与的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情况――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

一.非洲

西非地区

由防止酷刑协会举办的与贝宁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国内接触活动。2009年10月,贝宁科托努(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

二.美洲

北美地区

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股与美洲国家组织合办的关于加强美洲人权体系与国际体系之间合作的讲习班。2007年12月,美国华盛顿特区(马里奥·科廖拉诺先生)。

南美地区

由防止酷刑协会与智利司法部和外交部举办的关于智利执行《任择议定书》问题的全国研讨会。2009年8月,智利,智利圣地亚哥(怀尔德·泰勒·索托先生)。

关于保健专业人员与拘留所问题的研讨会。由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司法局、红十字会和拉普拉塔大学合办。2009年12月3至5日,阿根廷拉普拉塔(马里奥·科廖拉诺先生)。

分别在查科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联邦首都举行的两次研讨会和一次圆桌会议,以讨论阿根廷设立地区防范机制问题。主办单位:省当局、防止酷刑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2009年12月11日至15日(怀尔德·泰勒·索托先生)。

三.中东和北非

黎巴嫩

关于黎巴嫩落实《任择议定书》的讲习班。主办单位:防止酷刑协会。2010年,贝鲁特(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和小组委员会秘书Patrice Gillibert先生)。

四.欧洲

欧安组织地区

由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与防止酷刑协会和“Golos Svobody”(自由之声)共同举办的关于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圆桌会议。2009年4月,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和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

关于独立监测拘留情况的研讨会。主办单位;防止酷刑协会。2009年5月,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主办单位:欧洲委员会。2009年6月,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先生)。

关于在格鲁吉亚落实《任择议定书》问题的圆桌会议和与官员举行的其他会议。主办单位:《刑法》改革国际驻格鲁吉亚区域办事处。2009年10月,格鲁吉亚第比利斯(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和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

活动:“根据《任择议定书》在土耳其设立国家防范机制”。主办单位:防止酷刑协会和安卡拉大学人权中心。2009年10月(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会议:“哈萨克斯坦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规定”,主办单位:“刑法改革国际中亚代表处”2010年2月,哈萨克斯坦阿斯塔内纳(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和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关于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设计和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的圆桌会议。主办单位:欧安组织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任务团。2009年10月,萨拉热窝(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茨女士)。

爱沙尼亚

与爱沙尼亚国家防范机制的国内接触。主办单位:防止酷刑协会。2009年9至10月,爱沙尼亚(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和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先生)。

马其顿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建立、落实、运作和挑战的高级别磋商会议。主办单位:欧安组织驻斯科普里特派团。2009年9月,斯科里普(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为其两天的关于监狱/警察系统的讲习班。主办单位:欧安组织驻斯科普里特派团。2009年10月,斯科普里(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茨女士)

最后高级别总结活动。主办单位:欧安组织驻斯科普里特派团。2009年11月,斯科普里(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和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茨女士)

黑山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讲习班,由欧安组织举办。2009年4月,波德戈里桑(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

联合王国

关于禁止酷刑问题的高级别圆桌会议,以及小组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举行的圆桌会议。主办单位:布里斯托尔大学。2009年5月,布里斯托尔(西尔维亚·卡萨莱女士、维克多·罗德里格斯先生和小组委员会秘书Patrice Gillibert先生)。

瑞士

关于国家防范机制自我评估工具的专家会议。主办单位:防止酷刑协会。2009年3月31日,日内瓦(罗德里格斯先生、彼德森先生和Gillibert先生)。

国际和区域组织。

五.人权高专办

促进和监测人权落实情况的指标的专家磋商会议,由人权高专办发展权股、发展、经济和社会问题处主办。2009年4至5月,瑞士日内瓦(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

少数群体问题论坛筹备会议,由人权高专办少数群体问题论坛特别程序司主办。2009年7月,瑞士日内瓦(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

少数群体问题论坛,由人权高专办少数群体问题论坛特别程序司主办。2009年11月,瑞士日内瓦(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

六.欧洲委员会

关于欧洲防范酷刑新伙伴关系问题会议,由欧洲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协会主办。2009年11月,法国斯特拉斯堡(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马里奥·科廖拉诺先生、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先生、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和小组委员会秘书Patrice Gillibert)。

欧洲国家防范机制项目国家防范机制联络人第一次会议,由欧洲委员会主办。2010年1月,意大利帕多瓦(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先生、马尔科姆·埃文斯先生和小组委员会秘书Patrice Gillibert先生)。

欧洲国家防范机制项目第一次专题讲习班,由欧洲委员会主办。2010年3月,意大利帕多瓦(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女士和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先生)

七.欧洲联盟

小组委员会在欧洲联盟人权工作组的一次会议上作介绍。欧洲联盟理事会人权工作组,2009年5月,比利时布鲁塞尔(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在欧盟――中国人权对话的框架内,由欧盟轮值主席国捷克安排与中国代表团举行了联席会议并访问了一个拘留中心。2009年5月,捷克共和国(兹德涅克·哈耶克先生)。

欧洲委员会副主席雅克·巴罗先生和欧洲国家之间举办的关于监督拘留中心问题的会议,由欧洲委员会组织。2009年12月,比利时布鲁塞尔(马尔科姆·埃文斯先生)。

附件六

《任择议定书》联络小组

大赦国际

防止酷刑协会

布里斯托大学《任择议定书》项目

基督教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国际联合会

心理障碍治疗中心

刑法改革国际

酷刑受害人康复和研究中心

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附件七

截至2010年2月26日的国别查访和后续行动资料

被查访国

查访日期

报告已/未送交

报告情况

是否收到答复

答复情况

毛里求斯

2007 年 10 月 8-18 日

已送

保密

保密

马尔代夫

2007 年 12 月 10-17 日

已送

公开

-

瑞典

2008 年 3 月 10-14 日

已送

公开

公开

贝宁

2008 年 5 月 17-16 日

已送

保密

-

墨西哥

2008 年 8 月 27 日 至 9 月 12 日

已送

保密

-

巴拉圭

2009 年 3 月 10-16 日

已送

保密

-

洪都拉斯

2009 年 9 月 13-22 日

已送

公开

-

柬埔寨

2009 年 12 月 2-11 日

未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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