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LZ/CO/1/Add.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伯利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540次和第3541次会议(见CCPR/C/SR.3540和3541)上审议了伯利兹的初次报告(CCPR/C/BLZ/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355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伯利兹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迟交了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继委员会2013年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上一份结论性意见(CCPR/C/ BLZ/CO/1)后,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自1996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BLZ/Q/1/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BLZ/Q/1/ Add.2)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a)2018年在伯利兹警察局内部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处;

(b)发起旨在增强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妇女参政项目;

(c)建立国家性别和性别暴力问题委员会以及地区性别暴力问题委员会,以综合方式处理性别问题;

(d)为了减少司法系统内的拖延问题,201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设定了相关时限。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5年3月9日;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8月14日;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9月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国内执行情况和宪法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公约》规定纳入《宪法》和诸多国内法,但仍然感到关切(CCPR/C/BLZ/CO/1, 第10段)的是,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案例数量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3条,可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基本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伯利兹最高法院为平衡所有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而适用的衡量标准提出了是否符合与《公约》相容的问题,因为《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不可受到限制或仅受限于《公约》所规定的极为特定的条件(第二条)。

6.缔约国应:(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公约》的规定在本国国内法律制度中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以便国内法院可适用或援引《公约》规定;(b)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公约》内容开展彻底、方便和定期更新的专门培训方案,确保他们参照《公约》适用和解释国内法;(c)审查本国宪法,以确保受《公约》保护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超出《公约》允许范围的限制。

保留

7.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CPR/C/BLZ/CO/1, 第6至8段),即缔约国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第六款持保留意见,这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a)缔约国对第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保留的理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要求打算出国旅行的人员提供完税凭证的法定规定是正当合理的,但这在实际上不相称地限制了行动自由;(b)缔约国对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第六款的保留会损害司法公正(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8.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保留,并取消对行动自由设置的所有实际障碍。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第六款的保留,以维护司法公正。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有受权开展人权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例如国家家庭和儿童委员会和国家妇女委员会等,也注意到有资料显示缔约国开展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行性研究,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CPR/C/BLZ/CO/1, 第9段),即缔约国尚未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对伯利兹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拨款,但仍感关切的是该办公室依然缺少执行任务所需的足够人力和财政资源(第二条)。

1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以(a)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授权该机构保护所有人权,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独立、透明和有效运作,以促进和保护人权;(b)向监察员办公室持续不断地提供足以供其有效执行任务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不歧视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把不歧视原则写入了《宪法》,并且启动了以反歧视法案为手段,全面消除歧视问题的工作进程。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当前框架(a)没有完全涵盖《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载的全部禁止歧视理由,尤其是语言、宗教、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其他身份;(b)没有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民事和行政补救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2.委员会还对《移民法》(2000年)第5条第1款表示关切,该款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残疾、性取向或其他身份,禁止某些类别的外国人入境缔约国,包括身体或心理残疾者和被移民当局认定为“同性恋”或妓女的人员(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民事和行政立法,在其中加上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并列入一份非详尽的禁止歧视理由清单,其中除其他外,包括语言、宗教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b)向所有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c)审查《移民法》(2000年)第5条第1款的内容,确保所有因上述歧视性理由被拒绝入境的人员可获得有效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高法院对卡莱布·奥罗兹科诉伯利兹总检察长等人案(2016年)的判决,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承认《刑法》第53条将同性成年人自愿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违反了宪法,并具有歧视性质。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可信指控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被污名化,并因其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在享有一系列权利方面受到事实上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以下报告:(a) 媒体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发表仇恨言论,却不受任何惩罚;(b)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遭到暴力、骚扰和警察滥用职权之害,当局未对此类指控展开有效调查,也未将其录入相关数据库,从而加剧了这种状况(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a)废除《刑法》第53条,对同性成年人自愿性行为不予定罪;(b)明确拒绝一切形式的基于他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污名化、歧视和暴力行为,并着手打击公共人物或私人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发表仇恨言论的现象;(c)消除阻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享有权利的一切障碍;(d)为骚扰、暴力、警察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包括为此加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与国家当局之间的信任,并增加专业标准科等投诉受理机构的财政和人力资源;(e)确保调查、起诉和惩罚因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引起的任何暴力行为,并确保系统性地收集有关此类行为的数据。

性别平等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人民代表法》提出修正草案,拟规定配额制度,增加国民议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决策职位中的代表人数依旧不足。此外,委员会对似乎高达男性三倍的女性失业率以及男女工资始终存在差别的问题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以便(a)实现妇女在政治与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包括为此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实现妇女在劳动人口中的平等代表权;(b)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男女收入差距。

性别暴力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性别暴力问题,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性别暴力现象始终存在,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不断增加的杀害女性案件。委员会特别遗憾的是:(a) 此类暴力行为的上报率低,诉讼完成率低,并且存在引发和加剧此类现象的因素,包括持久性的社会污名和担心遭到报复的恐惧,这些都助长了对犯罪者有罪不罚,并为援助、保护和补偿受害者造成了障碍;(b) 缺乏足够的庇护所和资源以便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为此加强负责开展现有立法框架适用工作的机构。为此,缔约国应:(a)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若判定有罪,则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b)加强措施,促进和便利受害者诉诸司法和保护手段;(c)继续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方法和系统,例如性别暴力监测系统,以便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原因以及对妇女的影响;(d)加快实施《2017至2020年国家性别暴力行动计划》;(e)确保受害者可求助于必要数量的庇护所,并划拨适当和充分的资源,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援助服务。

自愿终止妊娠和孕产妇死亡

20.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刑法》第112条将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除非有两名执业医师证明持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或对孕妇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者婴儿存在生来“异常”的风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适用的这一立法所规定的限制会迫使妇女和女孩寻求不安全堕胎,从而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与不安全堕胎相关的孕产妇死亡率,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降低这一死亡率(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a)审查法律,在孕妇或怀孕少女的生命或健康有危险时,在怀孕至足月将导致妇女或少女承受巨大痛苦时,特别是当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妊娠不成功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合法的堕胎;(b)消除阻碍妇女和女孩有效获得安全合法堕胎的障碍,例如须获得两名医生的批准这一障碍;(c)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制裁,因为此类制裁会迫使妇女和女孩寻求不安全堕胎;(d)确保全国各地的男女和青少年均能不受阻碍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以及避孕措施。

死刑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85年以来事实上已暂停执行死刑,此外代表团对保留死刑做出了解释,例如顾及公众的支持态度,但委员会对这一刑罚仍然见载于法律文本表示关切(第六条)。

23.缔约国应当:(a)正式暂停死刑,以期废除这一刑罚;(b)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c)在废除死刑之前,对相关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死刑的判处不违反《公约》;(d)考虑采取适当的宣传措施,动员公众舆论支持废除死刑。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起诉谋杀和谋杀未遂案件方面做出了努力,特别是对《陪审团法》和《证据法》进行了修正,但仍对缔约国谋杀率上升和此类罪行检控数量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重申只有在个人也受到保护,可免受私人或实体做出的、会损害其享受《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为之影响时,缔约国才充分履行了有关确保《公约》权利的主动性义务(第二条和第六条)。

25.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权,除其他外,应为此:(a)加强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b)落实《陪审团法》和《证据法》的修正案;(c)进行迅速、有效和彻底的调查,以便将所有谋杀或谋杀未遂的责任人定罪。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定期向海岸警卫队、伯利兹警察局和伯利兹国防军的成员提供培训,遏制过度使用武力和枪支问题,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不断有报告称,存在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和枪支的问题,包括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武力和枪支。委员会欢迎有资料显示独立投诉委员会将于2019年初全面运作,而且专业标准科的各办事地点目前是与警察派出所分开的。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专业标准科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而且该部门缺乏充分执行任务所需的资源(第六条)。

27.缔约国应:(a)加大努力,打击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现象;(b)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条例以及这些条例的适用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并确保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在实践中适用这些标准;(c)确保据称执法人员实施了残忍行为或过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的案件均得到自动、迅速的调查,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d)加紧努力,实现独立投诉委员会的全面运作,并确保专业标准科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具备充足资金,以促进潜在投诉者与该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

酷刑和虐待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以执行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将禁止酷刑定为优先事项,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题为“对他人的刑事伤害”的第79至95条仍未对酷刑行为做出定义。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拘留场所,包括在少年拘留设施中存在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问题,并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缺乏资料说明针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数量(第七条)。

29.缔约国应:(a)更新本国禁止酷刑的法律,以便使酷刑罪定义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和公认的国际标准,并确保在所有法庭均禁止逼供,任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均不予采信;(b)加大努力,防止酷刑和虐待,并确保及时、彻底和独立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特别是康复服务;(c)便利受害者利用独立和有效的机制提起酷刑申诉;(d)收集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相关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准确数据,并公布此类信息;(e)确保执法人员涉嫌犯下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认定有罪,处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尤其是向受害者提供康复援助。

拘留条件

3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称,伯利兹中央监狱并不拥挤,而且《监狱条例》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但委员会对以下可信报告,包括来自监察员的可信报告表示关切:(a) 监狱条件恶劣,问题包括过度拥挤、营养不良、用水不足、卫生条件差和缺乏医疗护理;(b) 囚犯之间存在暴力问题;(c) 作为管教手段,在无采光无通风的狭小惩戒室里单独禁闭囚犯最高可达28天。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说最高法院每年派法官视察监狱,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有报告称没有负责受理、调查和上报囚犯申诉的客座法官(第七条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和待遇;(b)确保对《监狱条例》的解释和落实以提高伯利兹监狱、包括伯利兹中央监狱内囚犯待遇最低标准为目标;(c)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客座法官定期视察,受理囚犯的投诉;(d)迅速彻底地调查囚犯权利遭侵犯的问题,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处以适当惩治,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和充分赔偿,包括充分的补偿。

任意逮捕与审前拘留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1月通过了《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处理新刑事案件的时限,以便尽量减少拖延。委员会仍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据称存在未经指控的、时长超过48小时的任意逮捕和拘留现象,也存在使用拘留作为恐吓手段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人员遭到审前拘留,特别是被审前拘留长达7年的被控谋杀人员,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可起诉程序法》第162条没有得到修订,从而不能确保在计算刑期时考虑审前拘留的时长(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33.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a)在实际工作中遵守2016年《刑事诉讼规则》,并确保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在48小时之内被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把拘留行为置于司法控制范围内;(b)调查一切任意逮捕案件,对责任人加以纪律处置和/或提起司法诉讼;(c)不把拘留作为恐吓手段。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处理被审前拘留多年的人员的状况,并审查本国立法,以确保在计算刑期时考虑审前拘留的时长。

司法和公正审判

34.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检察长办公室能力建设的声明,但重申其关切(CCPR/C/ BLZ/CO/1, 第20段),即司法部门缺乏足够资源,司法工作过度拖延,被控谋杀的案件拖延问题尤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针对向死刑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事宜设定了限制,也没有为被告、特别是面临监禁的少年系统性地提供法律代理(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5.考虑到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尽最大可能为司法工作划拨补充预算资源,以减少不当拖延,特别是减少刑事诉讼中的不当拖延。尽管缔约国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持保留意见,但只要司法公正需要,缔约国应尽可能保障被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为少年准备和进行辩护过程中,缔约国应特别向他们提供适当援助。

36.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12岁至14岁的儿童如果被认定具有适当成熟度,足以理解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那么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贩运人口

38.委员会对以下情况重申其关切(CCPR/C/BLZ/CO/1,第17段):(a) 贩运人口活动猖獗,特别是普遍存在以经济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现象;(b) 对《贩运人口活动取缔法》(2013年)执行不力,此外对贩运罪行的起诉率和定罪率极低,对贩运者的处罚过于宽松,包括在罚款方面也存在这一问题;(c)查明受害者身份的比率偏低。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可信的指控称,有官员纵容和共谋贩运人口相关犯罪,而且不会因为这些行为受到惩处(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39.缔约国应:(a)严格执行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内法律框架,特别是《贩运人口活动取缔法》(2013年);(b)向打击人口贩运处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c)确保对涉嫌贩运人口案件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在定罪后予以适当制裁,特别是当犯罪者被确定为执法部门人员时,更应如此;(d)加大努力,查明受害者身份,并为其提供充分赔偿、适当保护和援助,包括为此建立安全屋和庇护所。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40.委员会欢迎难民资格委员会和难民事务部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恢复运作。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a) 自2015年以来获得难民身份的人数极为有限;(b) 自2015年以来,难民资格委员会上报了大量可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员,但仍在等待移民部长的最终核准。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缔约国严格执行《难民法》(2000年修订)第8条第1款,该款规定的庇护申请时限非常短暂,即入境后14天内申请,不考虑例外情况,即使是酷刑和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严重受创伤者和孤身儿童也无一例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执行的14天期限会使寻求庇护者面临被拘留和驱回的风险(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41.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移民法》(2000年),非正规移民将被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有报告称,非正规移民遭到无限期拘留,其中孤身儿童和已定罪者被共同看押,而且拘留条件恶劣。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移民法》就立即离境事宜做出了规定,准许下达在60天内离境和驱逐非正规移民的命令,而且没有规定有权对这类命令提起上诉(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42.缔约国应:(a)向难民资格委员会和难民事务部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其适当执行任务,减轻避难申请严重积压的问题;(b)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庇护裁决程序迅速和公平,包括毫不拖延地核准难民资格委员会批准的所有案件;(c)废除《难民法》第8条第1款,在此之前,在没有首先保障对相关避难申请进行适当的实质性审查时,避免拘留和驱逐声称害怕返回原籍国的个人;(d)使本国移民拘留的相关立法和惯例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同时考虑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包括为此确保凡拘留移民行为被认定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被拘留移民须与已定罪罪犯分开关押。

儿童权利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但仍对据称偏远地区难以获得登记服务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禁止学校体罚的法律文书,但仍然重申其遗憾(CCPR/C/BLZ/CO/1, 第18段),即体罚在家庭、替代照料和日托机构以及少年惩戒机构中仍然合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

44.缔约国应:(a)继续努力普及出生登记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为此使用流动登记处;(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所有场所杜绝体罚,包括废除允许体罚的《刑法》规定;(c)宣传体罚的有害影响。

土著人民权利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加勒比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就玛雅领导人联盟等人诉伯利兹总检察长案签发了同意令,但承认玛雅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保有权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委员会还重申其关切(CCPR/C/BLZ/CO/1, 第25段),即有报告称,在未事先与玛雅土著人民协商的情况下,就订立了有关开发传统土地上资源的合同和特许权协议(第二十七条)。

46.缔约国应遵守加勒比法院的同意令,承认和保护玛雅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保有权。缔约国还应保证在法律和实践中,在订立特许权协议之前,与持有传统土地的玛雅土著人民进行真诚善意的协商,以获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第一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11月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5段(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第25段(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和第42段(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2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2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