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KGZ/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192和1195次会议(CAT/C/SR.1192和1195)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KGZ/2),并在第120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CAT/C/SR.1205)。

A.导言

1. 委员会欢迎吉尔吉斯斯坦提交第二次报告,先就问题清单作出答复,然后报告具体情况(CAT/C/KGZ/Q/2)。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10年,因此妨碍了委员会分析缔约国自1999年审议其初次报告以来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情况。

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高级别代表团与会,且双方有机会就《公约》涉及的许多领域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其初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7月2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2月12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13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9月29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29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0年12月6日)。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进行立法、政策和程序改革,包括:

2011年通过新宪法;

2012年修正《刑法典》和2011年修正《刑事诉讼法》;

2011年,检察长办公室通过三项法令(第40、70和75号);

2007年废除死刑。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对于普遍存在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有罪不罚且不予调查

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尤其是在警方拘押期间,为提取口供,目前还在普遍采取对被剥夺自由者施以酷刑和虐待的做法。这印证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A/HRC/19/61/Add.2,第37段及以下各段)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A/HRC/20/12,第40–41段)的调查结果。吉尔吉斯代表团虽已承认本国存在酷刑现象并声明吉尔吉斯承诺打击酷刑行为,但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该国立法框架和实际执法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这从报告所述期间并无国家官员因实施酷刑而被起诉、定罪和判处监禁的案例中便可见一斑(第2、4、12和16条)。

6.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诸多酷刑和虐待指控一贯不予以及时、公正和全面的调查,也不起诉被控施害者,结果导致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报案率极低,据称对酷刑和虐待负有责任的国家官员没有受到惩罚(第2、11、12、13和16条)。

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缺乏独立且有效的机制来受理控告并对酷刑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全面的调查。严重的利益冲突似乎有碍现行机制对所收到的控告进行有效、公正的调查;

调查前阶段存在种种障碍,特别是在法医检查方面。在很多情况下,法医检查并非是在接到凌虐指控后立即展开,而且是由缺乏独立性的医疗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并且/或者在其他公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导致医务人员不能充分记录被拘留者的伤势情况,由此导致调查人员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就酷刑指控启动正式调查;

很显然,与控告者的口供相比,调查人员更看重卷入酷刑案件者的口供并草草驳回控告;

司法机关未能对刑事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有效调查。各种来源报告称,法官通常会对指称使用酷刑的资料,包括独立的医学检查报告,视而不见。

作为一个紧急事项,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各地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通过执行各种相关政策消除对酷刑和虐待施害者的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对一切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相关责任人,对已定罪者处以适当刑罚。缔约国应该:

公开且毫不含糊地谴责使用一切形式酷刑的行为,并警告,凡下令实施、实施、煽动、默许这类行为或作为其帮凶者,均将受到刑事起诉和惩处;

建立独立、有效的机制,方便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向公共当局提出控告;确保有控告机制可以利用,并切实保护控告人不因控告或提供任何证据而遭受任何凌虐或恐吓;

确保所有卫生专业人员在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时,均有法律义务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如实记录这类凌虐现象;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一经提出请求,便及时为其安排一名合格且独立的医学调查员,且所有医学检查在私下进行;并考虑将监督羁押设施内医务人员的责任转至卫生部;

确保针对酷刑指控的调查不是由警方负责,也不是在其领导下进行,而是由独立机构负责;一经接到控告,立即对酷刑控告展开初步调查并得出结论;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实施了酷刑时,即启动正式调查;并确保在进行此类调查期间,被控涉嫌违反《公约》的所有官员都应暂时停职。

7. 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就提请委员会关注的个别案件中的所有酷刑指控作出的答复表示严重关切,特别是缔约国以初步调查表明没有根据启动全面调查为由,拒绝对很多酷刑指控展开全面调查。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族人权维护者Azimjan Askarov的案件表示严重关切,他因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一名警官死亡而遭到刑事指控并被起诉。几个特别报告员均曾提及此案,其中包括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A/HRC/22/47/Add.4,第248段;A/HRC/19/55/Add.2,第212段)。Askarov先生声称,警方在将他拘留之后不久以及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多次对其进行严重殴打,还屡屡违反程序上的保障措施,如立即与律师见面和接受有效、独立的医学检查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独立的法医检查似乎印证了Askarov先生关于在被警方拘留期间遭到酷刑的指控,并证实了因此造成的损伤,包括持久性视力丧失、脑外伤和脊柱损伤。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Askarov先生曾多次向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吉尔吉斯监察员办公室、Bazar-Korgon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酷刑控告。然而,迄今为止,缔约国当局始终拒绝对其所作指控启动全面调查,依据是Askarov先生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据称是在胁迫下作出的陈词,即他无任何不满。委员会了解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调查这些诉求的可能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拒绝对审查期间所提其他案件中的酷刑指控展开全面调查,其中包括Nargiza Turdieva和Dilmurat Khaidarov的案件(第2、12、13和16条)。

作为一个紧急事项,缔约国应该:(a) 对Azimjan Askarov的酷刑指控展开全面、有效和独立的调查;(b) 确保Azimjan Askarov得到适当的医治;(c) 鉴于他所提出的指控,审查继续拘留他的理由。缔约国还应确保对Nargiza Turdieva和Dilmurat Khaidarov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全面、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8. 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有关执法机构人员在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发生种族间暴力事件期间和之后实施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的众多指控展开充分、有效的调查。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显示,就2010年6月事件进行的调查、起诉、谴责和制裁大都指向乌兹别克族人;2013年,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KGZ/CO/5-7,第6-7段)在内的各个方面均注意到了这一点。此外,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与2010年6月暴力事件有关的995起刑事案件的审查结果(第4、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所有关于安全或执法官员在2010年6月暴力事件中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展开全面、公正的调查,并起诉有责任的官员。缔约国尤其应确保:

对与2010年6月暴力事件有关的995起刑事案件进行彻底、公正的复审,并且对于复审表明未对酷刑指控进行全面调查或存在严重侵犯正当程序权的案件,酌情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对酷刑和虐待负有责任的安全或执法官员一经查实,应予以纪律和/或刑事惩罚;

对于有关公职人员对乌兹别克族人实施、下令实施或默许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应展开全面、有效的调查,并酌情予以起诉。

基本法律保障

9. 对于缔约国未能按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2条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14段)所述,自剥夺自由之刻起,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被审前拘留者,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被拘留者常常被剥夺与自主选择的独立律师见面的权利,警察在逮捕之后、正式拘留或逮捕之前的早期阶段强行逼供,且实际上,律师需事先征得调查员的特别许可,方能与委托人见面(第2、11、12、13、15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被剥夺自由之刻起,在法律上和在实际上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立即与自主选择的律师会面、要求由独立的医生进行医学检查、与家人进行联系、立即被告知其权利(包括所受指控)和在被剥夺自由后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的权利;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及时获得独立律师的援助,并能与律师进行私下交谈;

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未成年人,均被列入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在该登记册中立即记录相关的基本保障信息,被拘留者的律师和家人及其他人可酌情进行查阅;缔约国监测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各种保障的情况,包括公职人员遵守登记规定的情况;任何拒绝向这类被拘留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公职人员会受到纪律处分或遭到起诉。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对《刑法典》中“酷刑”定义所作的修正,但仍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第305(1)条关于“酷刑”的现行定义仅将刑事责任限于公职人员,不包括以公务身份行事的其他人。此外,还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规定对具体的酷刑罪行处以适当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内法适用于酷刑罪的诉讼时效法可能会妨碍调查、起诉和惩处这些不得克减的罪行(第1、2和4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调整国内法,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尤其是要确保《刑法典》第305(1)条中的酷刑定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并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对酷刑行为处以与该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适当惩罚。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禁止酷刑的规定具有绝对性,酷刑行为不限诉讼时效。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11. 委员会欢迎《宪法》第6条规定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缔约国,但仍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庭从未直接援引《公约》规定(CAT/C/KGZ/2,第14段)(第2和10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约》规定在事实上适用于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尤其要就《公约》规定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展开培训。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障法官独立性所作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特别是法官甄选流程、法官认证程序和每七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价的规定,以及薪资水平低和法官任期不定,这可能会导致腐败问题。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是滋生有罪不罚气候的重要诱因(第2条)。

缔约国应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加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尤其是通过确保法官任期有保障。缔约国应落实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就吉尔吉斯斯坦提出的建议(E/CN.4/2006/52/Add.3)。

严刑逼供

13.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大量可信且相互一致的报道称,法庭采用严刑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的做法在缔约国十分普遍。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但令其深感关切的是,实际上,刑事司法体系对供词存在严重依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法官屡屡拒绝就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采取行动,或允许引入独立医学报告的证据,而这些医学报告往往能够证实被告关于遭受酷刑逼供的说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法官和检察官就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酷刑指控发起调查的情况,并且震惊地发现,没有任何官员因酷刑受到起诉和惩处,即便是在提请委员会关注的那一起案件――Farrukh Gapiurov案件中也是如此。该案中,奥什市法院排除了根据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进行定罪,宣布他参与2010年6月暴力事件的罪名不成立(第2和15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15条,通过明确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的立法,并确保有法必依;

确保凡是刑事被告或其代理律师提出合理理由,使人相信口供系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时候,法官和检察官均依据职权发起调查并采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确保施行这类虐待行为者受到起诉,且一经定罪,即受到惩处,包括在Farrukh Gapiurov案中;

在适当情况下,确保对声称遭到酷刑的刑事被告所进行独立法医检查的结果在法庭诉讼程序中可被采信为证据,并与国家雇用医疗专业人员的报告具有同等证明力。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的组织和特权,特别是监察员的任期和甄选及独立性的欠缺,不符合有关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遗憾的是,《监察员(Akyikatchy)法》规定,如年度报告不能通过核准,监察员可能会被免职(CAT/C/KGZ/2,第64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通过一项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法律草案(第2、11和13条)。

缔约国应让监察员办公室按照巴黎原则进行运作,除其他外,要确保其独立性并为其运作提供适当资源。

国家预防机制

15. 委员会欢迎设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预防酷刑中心,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主要由于预算不足,它尚未作为该国的国家预防机制开始活动(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a) 国家预防酷刑中心拥有独立、切实有效地履行其使命所必需的财政、人力和物质资源;(b)所有参与拘留场所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国家预防酷刑中心人员的权利有一定认识。

人权维护者

16. 对于有大量报告称,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遭到严重恐吓、报复和威胁,以及对于没有关于对这类指控进行调查的资料(第2、12和16条),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

委员会尤其关切:

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之所以受到刑事指控并被逮捕,显然是对他们所做工作进行报复:有报告称,审判中存在大量违反适当法律程序的现象,包括在上述Azimjan Askarov案件的审判中;

缔约国未能预防和惩处在法庭内外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报告的Tatyana Tomina受到暴力攻击一事即是证明(A/HRC/19/55/Add.2,第211段)。据报告,2013年4月2日,Tomina女士与另外一名律师Ulugbek Usmanov在最高法院内遭到殴打;

议会当前正在审议的几项立法提案令人深感不安,其中一项法律草案将赋予当局广泛的酌处权,使其能够干预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内部事务,以含糊不清的行政理由暂停或废止其活动;还有一项法律草案将修改叛国罪的定义,使民间社会不敢向国际机构提供人权状况信息。

根据缔约国在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15/2,第76.57和76.74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

确保向人权维护者和独立的律师提供保护,使其不因所从事的活动而遭恐吓或暴力侵害;

确保对一切有关骚扰、酷刑或虐待人权维护者(包括Askarov、Tomina和Usmanov)的指控展开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并对其处以适当惩罚;

考虑接受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访问的请求(A/HRC/22/47/Add.4,第250段);

不颁布立法损害人权维护者根据《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人权维护者宣言》)开展活动的能力;确保没有个人或群体会因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区域或国家人权实体合作而遭到报复性起诉。

拘留期间死亡

17.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羁押期间和获释后马上死亡的现象,虽然往往有医学报告表明存在殴打迹象,但当局未对此类案件展开调查,Bektemir Akunov案件(A/HRC/7/3/Add.1,第121段)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乌兹别克族人的案件(A/HRC/20/12,第39段)即是如此。委员会注意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关切,即在吉尔吉斯斯坦,对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展开独立调查纯属例外,绝非惯例,受害者的亲属往往受到警方的压力,迫其撤销控告或进行和解,以便结案。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1756/2008号来文中所述及的羁押期间死亡案例的意见感到遗憾(第2、11、12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公正、彻底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起诉那些对酷刑、虐待或故意过失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并处以适当刑罚;

确保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案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允许死者家属委托有关方面进行独立验尸;并确保缔约国法院同意独立验尸的结果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强奸和绑架新娘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已采取多种举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a) 有报告称,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十分普遍,包括家庭暴力、人口贩卖和绑架新娘;(b) 缔约国未提供有关起诉这些暴力行为的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禁止家庭暴力和绑架新娘的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政治承诺及对执法人员和司法部门的适当培训(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

有效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尤其要及时调查有关这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绑架新娘)的控告,并对施害者以及协助和教唆他人绑架者提起刑事诉讼,即便是在没有收到正式控告的情况下;

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手段包括在全国各地建立适当的庇护所;

加紧宣传运动,提高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于性取向和性别的虐待和酷刑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有报告称,警察通过性暴力等手段,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某些人,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进行骚扰、任意逮捕、虐待和酷刑;(b) 当局对针对官员的性暴力指控不予调查、对这类暴力的犯罪者不加惩处和不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情况较为普遍,Zulhumor Tohtonazarova女士一案即是如此。此外,委员会还对关于所报告的2010年6月暴力事件期间和之后的强奸和性暴力事件的调查工作进展甚微感到关切(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警察和拘留官员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及其他人施以虐待和酷刑的指控,起诉施害者,且一经定罪,即予以适当处罚。

拘留条件

20. 委员会注意到,得益于国际组织的援助和政府自身方案的开展,某些拘留设施有了小幅改善,但仍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恶劣感到关切,包括监狱人满为患、食物和饮用水不足、通风不畅、缺乏卫生设施、结核病流行和医疗条件差。委员会还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的悲惨处境感到关切(A/HRC/19/61/Add.2,第69段)(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改善剥夺自由场所内的拘留条件,包括关押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的拘留设施,使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663C (XXIV)和2076 (LXII)号决议)。

暴力侵害儿童

21. 虽然学校、刑罚系统和某些照护场所体罚儿童属违法行为,但委员会仍对在家里和一些照护机构遭受暴力、虐待或忽视的儿童人数极高这一指控感到关切(第16条)。

缔约国应明文禁止在家里以及在教养机构和替代照护场所体罚儿童,并确保采取提高认识和进行公共教育的措施。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22.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保障受害者获得康复和赔偿的权利(CAT/C/KGZ/2,第219段等),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委员会遗憾的是:(a) 《刑法典》第417条妨碍受害者在刑事法院对犯罪人定罪之前,从民事法院获得补救的权利;(b) 虽然《宪法》第41(2)条规定,当国际机构认定侵权时,即应作出补救,但缔约国没有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若干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意见;(c) 缺乏在国家支持下、专门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服务,从而导致缔约国境内一切现有康复服务均由一个依靠外部供资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14条)。

缔约国应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各缔约国执行第14条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从法律上和在事实上确保所有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救,具体做法是:

通过并执行明确规定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立法和政策;

确保在国内设立有效的康复服务和方案,面向所有受害者,一视同仁,而非仅面向寻求司法补救的受害者;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寻求赔偿或康复服务的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完整;

遵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权的意见。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2012年修正《难民法》,但仍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来自邻国的几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遭到强行或秘密遣返,且难民继续面临被驱回或被邻国安全部门绑架的危险,有时这些部门会与吉尔吉斯斯坦同行合作进行绑架。人权事务委员会认定,吉尔吉斯斯坦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承认为难民的四名乌兹别克人引渡回乌兹别克斯坦的行为违反了他们不受酷刑的权利(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来文)。另外,委员会认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关切,即缔约国在办理登记手续和承认难民地位时,对外国维吾尔族和乌兹别克族人采取歧视性做法,导致他们面临被警察骚扰和驱回的危险(CERD/C/KGZ/CO/5-7,第17段)(第3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驱回原则,尤其要使其现行程序和做法符合《公约》第3条规定;并确保有复审裁决、为有可能被引渡者提供充分法律辩护以及有效的遣返后监测安排等适当司法机制。

培训

24. 委员会注意到针对公职人员和法官的各种人权培训方案,但仍感到遗憾的是:(a) 为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公约》规定的实际培训不足;(b) 没有向与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提供关于侦辨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具体培训;(c) 缺乏关于现有培训方案对预防酷刑或虐待罪的影响的资料(第10条)。

缔约国应:

采取对性别敏感的方法,针对参与羁押、拘留、审讯和处理被拘留者的所有人员和司法机关,加强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和缔约国应尽之《公约》义务的培训方案;

向所有相关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如何识别酷刑和虐待迹象及如何利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缺乏数据

25. 委员会对缺乏关于缔约国履行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综合或分类数据感到遗憾(第2、12、13和19条)。

缔约国应就国家一级《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包括参与此类监测的机构类型,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按性别、族裔、年龄、罪行和地理位置等分列的统计数据,包括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酷刑和虐待、羁押期间死亡、人口贩运、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控告、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所有这类控告和案件的结果,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21和22条所规定的声明。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8. 要求缔约国以适当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29.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3日之前,根据本文件第7、8、10和14段所载的委员会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确保提供基本法律保障;(b) 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c) 禁止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

30. 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其下一份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提交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