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ER/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通过的关于秘鲁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10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1096次和第1099次会议(CAT/C/SR.1096和1099)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PER/6)。在2012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121次、第1122次和第1123次会议上(CAT/C/SR.1121、1122和1123)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其中对问题清单(CAT/C/PER/Q/6)作了详细答复。这增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针对重点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坦诚积极的对话以及所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4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1月30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月30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9月26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公约》相关的领域致力于修订其立法,包括:

2004年7月第957号法令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06年7月生效;

2005年7月,第28592号法批准了全面赔偿计划;

将杀戮女性罪纳入《刑法典》第107条;

2010年9月15日废除了第1097号法令,该法令规定《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从2003年11月9日起才适用;

2002年12月20日通过了第27891号《难民法》。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致力于修正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在检察署和司法部门内建立了一个司法子系统,专用于起诉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

2006年建立了受害者中央登记册,由赔偿理事会负责;

制定了“国家心理卫生计划”和“2007-2020年国家卫生统筹计划”,后者对政治暴力受害者给予了特别关注;

2010年10月建立了多部门技术委员会,负责拟订确定经济赔偿方案赔付数额、程序和条件的准则和方法;

2011年12月7日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主管人权和诉诸司法事项的副部长职位;

建立了难民特别委员会;

制定了“2009-2015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

制定了“2011-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制定了“2012-2016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酷刑定义

7.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典》中的酷刑定义没有把任何一种歧视列为酷刑要素之一。(第1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法典》,使酷刑定义包括《公约》第1条中提到的所有要素。

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基本法律保障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在押期间遭受执法和安全官员酷刑和虐待的许多指控的有关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并未进行彻底调查,而且只有少数案件根据国家法律予以定罪。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Gerson Falla先生在拘留期间被殴打后48小时死亡,此案虽起诉,但没有任何人被定罪,也无人被认为须负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警方拘留的人不一定会得到应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并遗憾地注意到,没有专为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建立登记册。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指执法人员在进行逮捕时施加暴力。 看来没有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对被拘留者据称遭到酷刑的案件定期加以评估(第2、第10、第12、第13和第14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报告进行即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处以适当惩罚;

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的一刻起就享有基本法律保障,并可诉诸独立的申诉程序;

确保执法人员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尽可能减小对被逮捕者造成伤害的风险;

为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建立专门的登记册;

确保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成为参加酷刑和虐待指控的文件记录和调查工作的所有医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必含内容,以便能够适当诊断酷刑迹象。

审判前拘留

9.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所有被拘留者中,约有60%是审判前拘留,其中一些可能长达36个月,这助长了全国拘留中心过于拥挤的现象(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即时采取步骤,限制审判前拘留的使用及期限,采用符合《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替代措施。

拘留条件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拘留中心条件的资料表明:过于拥挤,收容率高达114%;基础设施恶化,包括食物很差、温度不宜;卫生条件不良;只有54名医生负责照料监狱所有人口。委员会特别关切戒备森严的Callao海军基地监狱的情况,那里的单独监禁时间过长,隔绝囚犯感觉,禁止交谈,家人探视时间仅为每个月半小时。委员会还关切Challapalca和Yanamayo拘留中心的条件(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立即采取步骤,缓解拘留场所过于拥挤的现象,包括实行替代监禁的措施;

为建造新监狱、扩建和翻修现有拘留场所制订合理的时间表;

确保拘留场所有足够的医务专业人员,包括心理保健人员;

只在万不得已时使用单独监禁,时间要尽可能短,还要有受到司法监督的可能性;

确保戒备森严的Callao监狱内囚犯的待遇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考虑关闭Challapalca和Yanamayo拘留中心。

建立国家预防机制

11.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6年之后,缔约国仍未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第2条)。

缔约国不得再拖延,应充分遵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尤其要配备充足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使其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使用武力

12.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在社会抗议期间过度和不当使用武力,在抗议期间逮捕人权捍卫者、律师、监察官代表和土著群体成员,而且Bagua、Celendín或 Bambamarca 发生的事件迄今没有任何人被定罪(第2、第10、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执法官员受过培训,知晓绝对禁止酷刑并了解关于武力和火器使用的国际标准,包括要为过度使用武力负责任;

加速调查酷刑案件,并适当惩罚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官员。

紧急状态

13.委员会关切的是,经常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期间对人权的限制可能导致违反《公约》,而且紧急状态是针对和平社会抗议而宣布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0年9月1日颁布了第1095号法令,允许军事法庭裁决紧急状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和侵犯人权的案件(第2条)。

缔约国应只在严格有此必要的情况下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应遵守《公约》关于不得援引例外情况作为借口而施行酷刑的规定。缔约国应考虑修正第1095号法令,使其所有规定均与《公约》之下的缔约国义务相符。

暴力侵害妇女

14.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很普遍,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杀戮妇女,而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率很低,还缺乏性暴力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2009-2015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中没有把家庭暴力和除强奸罪以外的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骚扰定为罪行,暴力受害者诉诸司法时面临障碍,而且可投靠的收容所数量不足(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作为紧急事项确保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修正其法律,把家庭暴力和各种形式的性暴力与强奸一样作为罪行纳入《刑法典》,同时更好地探讨这种罪行普遍发生的原因。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大各方面努力,防止暴力侵害妇女,使受害者更容易诉诸司法,确保对所有暴行进行即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与起诉,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缔约国不但应建立有效的妇女和女孩申诉机制,而且要建立监测机制,以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卫生部应当对照料暴力受害者的医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应建立单一的汇总系统来保存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记录。应广泛开展宣传运动,并为执法官员、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打击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方面的培训。

生殖权利和卫生保健

15.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非法堕胎是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医学上必要的治疗性堕胎和合法堕胎所作的解释的限制性过强且不够清晰,导致妇女选择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遭强奸和乱伦情况下堕胎属于犯罪,而且宪法法院禁止向强奸受害者发放紧急口服避孕药。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有妇女要求堕胎后保健服务,医生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局,从而有可能导致进行调查和刑事起诉,而这会引起遭到惩罚的恐惧,实际上等于拒绝提供合法堕胎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妇女被强行绝育的做法,有2000名妇女根据国家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在1996年至2000年间被强行绝育,她们仍未获得赔偿(第2、第10、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期:

修正对治疗性堕胎及强奸和乱伦导致怀孕后堕胎一概加以禁止的规定,并在遭强奸的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护理;

向强奸受害者发放紧急口服避孕药的做法成为合法;

确保医务专业人员知悉和被卫生部告知合法堕胎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保证为寻求紧急医疗护理的人立即无条件提供治疗;

取消为起诉目的对因非法堕胎要求紧急医疗护理的妇女进行逼供和惩罚尽忠职守的医务人员的做法;

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的提供,并对公众广泛开展宣传,使公众知晓治疗性堕胎在何种情况下为合法以及如何办理行政手续。

缔约国应加速调查与强行绝育有关的现有一切案件,对所有类似案件开展即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为所有强行绝育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不受惩罚

1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对1980年至2000年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估计70,000起死亡或强迫失踪事件进行问责的工作进展缓慢,而起诉的案件中定罪的极少,无罪开释的比例极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遗体发掘、识别和归还给亲属的速度缓慢,合格工作人员极少。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刑事法院要求提供直接证据和文件记录,不肯采信受害者或其亲属的证词。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国防部不肯通力合作,没有为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在受冲突影响的不同地区担任巡逻任务和驻扎于陆军基地的陆军军官名单,也未提供军官常用的别名和代称。委员会注意到受害者和证人援助方案的实施并承认存在着挑战和困难,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未切实实施该方案,法院得不到证词,而且未采取保护酷刑受害者的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武装冲突期间妇女和女孩遭受性暴力的报案比例不高,调查比例有限,无人被判刑,也没有为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还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28592号法律,可导致个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性暴力形式只有强奸一种,关于赔偿的法律并未涵盖所有形式的性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批准了《罗马规约》,但感到关切的是,将强奸定为危害人类罪的第1707/2007/CR号法案虽于2007年提交国会,但迄今未获通过(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调查和起诉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包括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能够知悉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补偿。缔约国应加强专为此目的建立的司法子系统按照国际法以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审判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法医研究所强化其专业法医队伍,以加快遗体的发掘、分析和识别以及归还给亲属。委员会敦促国防部与检察官和法官合作,并请国家刑事法院重新审议其侵犯人权案件的取证标准。应当对证人和受害者加以保护,在证人保护方案下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缔约国应加大对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侵犯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力度,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一切形式的性暴力都应纳入禁止酷刑的国家立法,并应修正第28592号法律,使这类罪行的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将《罗马规约》纳入国家立法的速度。

全面赔偿计划

17.委员会注意到,在对1980年至2000年国内武装冲突期间暴力受害者进行赔偿方面,实施了全面赔偿计划受害者和建立了受害者中央登记册,但感到关切的是,第051-2011-PCM号最高法令将付诸实施,受害者中央登记册因而将不得不关闭,尽管在经济赔偿方案下还有大约28,000件档案有待评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经济赔偿额不足,且付款速度缓慢(第14条)。

委员会建议 :

赔偿理事会继续行使职能,而且缔约国确保受害者中央登记册继续致力于探明和确定经济赔偿方案的受惠人,并对第28592号法律实施条例第41条作相应的修改;

为全面及时实施全面赔偿计划拨给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调高经济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的人。

酷刑受害者的医疗和心理治疗

18.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的酷刑受害者在全面赔偿计划和综合医疗保险方案下有权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而且国家刑事法院在最近几起酷刑案件中裁定酷刑受害者在完全恢复健康前可一直享受免费生理和心理医疗保健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计划远未得到充分执行,没有为酷刑受害者提供专门的医疗和心理保健或康复方案,也没有记录表明有多少酷刑受害者受惠于医疗保健方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按照制定的手册评估酷刑心理后遗症的情况不多。康复方案也应当适用于冲突结束后的酷刑受害者(第14条)。

缔约国应确保:

充分制定和实施为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全面彻底补救措施的公共政策,包括在个别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专门服务,而无分地理位置、受害者社会经济处境、性别以及是否与现今或过去的反对团体确实或被认为有关联;

提供优质的专门服务,使所有酷刑受害者能够尽可能完全恢复健康。这类服务应采用整体康复方法,兼顾身心护理,包含法律服务、社会服务、职业服务、教育服务和以社区及家庭为基础的服务以及临时经济支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支助,而且这些服务在国内所有地区均可提供;

将检察署最近制定的酷刑心理影响评估手册付诸使用;

建立一个数据库来收存受惠于医疗保健方案的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和2000年之后酷刑受害者的人数。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最近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说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措施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残疾人

19.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残疾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医疗环境中遭到暴力和歧视性对待,自由被剥夺,得不到基本法律保障,行动受约束,被迫连续接受电抽搐疗法一类的治疗。委员会欢迎已中止实施2005年7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第536/2005号计划生育技术准则,该准则允许不经“无心智能力”者的自由知情同意而为其施行绝育。但委员会对该准则未被废除仍感关切(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已于2011年3月提交给国会的残疾人权利法案并确保收容所内的人获得一切法律保障,敦促缔约国即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一切虐待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废除已中止实施的允许对心智不健全的人强制施行绝育的行政法令。

对儿童施行暴力,包括体罚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儿童施行暴力的情况很普遍,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且在家庭、学校、管教机构和收容所对儿童进行体罚并未受到明文禁止(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修正《儿童和青少年法》和《刑事执行法》,明文禁止对儿童施行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并将一切环境下体罚儿童的行为定为法定罪行。

当代形式的奴役,包括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

21.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存在强迫劳动现象,它们构成奴役、债务质役和农奴行为,土著群体尤其受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家佣的生活处境类似家奴。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采矿、制砖和锯木等不同部门,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儿童越来越多,而从事家务劳役的有三分之一是儿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刑法典》对奴役和强迫劳役的禁止规定不够充分。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存在为劳动剥削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行为,特别是亚马逊贫困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被诱拐到矿场附近棚户区的妓院卖淫(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采取立法措施,根除强迫劳动、农奴和家务劳役行为;

切实确保消除这种当代形式的奴役,特别是保护儿童;

即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行为人,并为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康复服务和补偿;

对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关于人口贩运的教育和培训,并改进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识别工作;

修正《刑法典》和《家务劳工法》,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攻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成员

2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遭到国家警察、武装部队、城市安全巡逻队成员和监狱官员的骚扰和暴力攻击,甚至造成死亡,而且存在任意拘留和警局人身凌辱行为,基本法律保障遭到剥夺(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不受攻击、凌辱和任意拘留,并确保即时、有效和公正调查和起诉一切暴行,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 。

数据收集

23.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关于以下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缺少全面分类数据:执法人员、军方人员、安全人员和监狱人员犯下的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遭到贩运和暴力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此外,还缺少补救措施的全面分类数据(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汇编在国家一级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以下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以及受害者赔偿和康复情况的数据: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遭到贩运和暴力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

24.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即: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5.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包括土著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就本文件第8(a)、第15(a)和第17(b)段所述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开展即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 确保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和(c)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行为人。

27.请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