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11/D/8/2012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8/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2014年3月31日至4月1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X先生(由律师Valeria G. Corbacho代理)

据称受害者: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根廷

来文日期:

2012年6月2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做出的决定,于2012年8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4年4月11日

事由:

拒绝给予软禁,拘留条件,获取医疗服务和及时、充分的康复治疗

实质性问题:

基于残疾的歧视;合理的便利;平等和不歧视;无障碍设施;生命、健康、适应训练和康复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未能证实指控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附件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提出的意见(第十一届会议)

第8/2012号来文

提交人:

X先生(由律师Valeria G. Corbacho代理)

据称受害者: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根廷

来文日期:

2012年6月22日(首次提交)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设立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于2014年4月1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X先生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的第8/2012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X先生系阿根廷国民,出生于1952年11月26日。提交人声称,他因阿根廷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而受害。提交人由律师Valeria G. Corbacho女士代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10月2日对缔约国生效。

1.2 2013年2月4日,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委员会的名义,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来文的时候,考虑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4条采取措施,向提交人提供他因健康状况而需要的护理、治疗和康复服务。2013年7月31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缔约国为响应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而采取的步骤。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因圣马丁第一联邦刑事法院对他的刑事审判而被审前拘留,拘留地点在马科斯巴斯第二联邦监狱。经该法院授权,他于2010年1月27日接受了脊椎手术,以便用钢板代替一个椎间盘。该椎间盘是他1999年遭遇车祸之被摘除的。2010年1月28日,提交人发生中风,导致左同侧偏盲,这是一种感官平衡障碍和认知障碍,损伤了视觉空间定向能力。此外,提交人称,在脊椎手术期间,钢板安插得不对,后来发生错位,没有连上,对着他的食道。

2.2 后来,经联邦刑事法院批准,提交人被转到儿童神经系统疾病防治基金会(下称“FLENI”)埃斯科瓦尔研究所。在那里,他的健康状况稳定下来,开始接受住院康复治疗方案。

2.3 2010年4月7日,FLENI研究所告知联邦刑事法院,提交人的身体状况适合继续作为日间留院病人接受康复治疗方案。同日,提交人提出申请,要求按照《刑法》第10条和第24.660号法律(经第26.472号法律修订)第32条和第33条将审前拘留转为软禁。提交人声称,他仍然需要作为日间留院病人每天接受自他中风以来一直在接受的类似康复治疗;他需要适合其残疾状况的生活空间;还应考虑到拘留中心和康复医院之间的距离。他此前所在的拘留中心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妨碍他接受康复服务,从而侵犯他获取医疗保健的权利。因此,他声称,软禁是最适合其治疗的拘留方式,特别是因为在家里,他有可信赖的人帮他料理日常事务,有适合其残疾状况的设施,而且很方便去FLENI研究所,在那里他可接受康复治疗。

2.4 2010年6月9日,高等法院法医司应联邦刑事法院的请求对提交人进行了检查。法医司称,FLENI研究所提供的治疗是合适的;提交人需要他人协助;虽然无法在监狱环境下提供全面治疗,但私立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神经科学研究所是一个可行的选择;鉴于监狱和治疗中心相距较远,往返于二者之间可能对病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病人可能需要机动车辆和/或特别救护车。

2.5 2010年7月22日,国家康复服务局第三评估委员会根据第22.431号法律向提交人颁发了残疾证,称他需要他人协助。

2.6 2010年8月6日,联邦法院拒绝了提交人提出的软禁请求,并下令将其转移至布宜诺斯艾利斯联邦监狱中心医院。将在这所医院里决定提交人以何种方式在此接受规定的康复治疗。联邦刑事法院坚持认为,对提交人进行审前拘留并不妨碍他接受充分的康复治疗。

2.7 2010年8月14日清晨,提交人被转至贝莱斯·萨斯菲尔德医院,并最终入住安乔雷纳诊所。提交人就联邦刑事法院2010年8月6日作出的决定提交了复审请求。

2.8 2010年8月17日,联邦刑事法院收到法医司的报告。提交人被拘留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联邦监狱时,法医司曾对他进行检查。法医司报告称,迫切需要进行临床和神经外科评估,监狱医院“没有病人所需的基础设施[……]尽管没有立即死亡的风险,但若继续生活在目前的拘留条件下,无法得到他所需要的检查或治疗(进食协助和心理治疗),将极大地损害他的临床状况,并可能危及生命”。同一天,其医疗保险公司(OSDE)的医生签发了一份证明,称“根据神经学评估,应在医院执行康复计划”。

2.9 2010年8月23日,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请联邦刑事法院作为预防措施允许提交人入住FLENI研究所并立即接受治疗,以避免不适当的住处造成的伤害。2010年8月26日,提交人被转至埃斯科瓦尔的FLENI研究所。

2.10 2010年11月3日,FLENI研究所的神经外科医生认定,提交人脊椎不稳,可能需要动手术,经常坐救护车正加重他的病情,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坐救护车。2010年11月17日,FLENI研究所的另一名医生告知联邦刑事法院,该研究所无法就提交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乘坐救护车提供具体、特定的指示,因此联邦刑事法院应咨询这一领域的专家。联邦刑事法院请研究所提供一辆带有一名医生的高级救护车,每次出发前都对提交人的临床状况进行评估。

2.11 2011年5月7日,监察员办公室发布了提交人的最新体检报告。体检报告认为,他的身体状况有所改善,但日常生活仍不能自理。此外,联邦监狱服务局医疗设施缺乏确保提交人健康和康复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资源,无论从方式还是时间上来看,都无法保证从监狱到康复诊所之间的交通允许他作为门诊病人继续接受康复治疗。因此,监察员办公室建议让提交人继续留在FLENI研究所。此外,2011年5月17日,FLENI研究所表示:提交人仍遭受神经方面的副作用,需要继续接受生理、职业、神经、认知和视觉方面的康复治疗;提交人可以作为门诊病人在联邦刑事法院和医疗保险公司共同选择的一处地点继续接受康复治疗方案;上述康复治疗应当每周三至五次;提交人往返治疗地点的方式应由神经外科医生推荐。2011年6月24日,医疗保险公司向联邦刑事法院提供了一份清单,列出了设备能够满足提交人康复治疗需要、离他所在的监狱较近且其保险计划能够报销的治疗场所。

2.12 2011年5月26日,在联邦刑事法院的命令下,提交人被转到埃塞萨第一联邦监狱(埃塞萨监狱)。法院还命令埃塞萨监狱与提交人的医疗保险公司进行协调,以开展评估,并尽量安排他在靠近拘留场所的一个医疗中心及时接受持续治疗。

2.13 2011年5月27日,应被告请求,作为人身保护令程序的一部分,因提交人急性生理和心理代偿机能减退,洛马斯-德萨莫拉第一或第二联邦刑事和改造一审法院授权将其转至FLENI研究所。2011年5月29日,提交人被转到奥利沃斯诊所。2011年5月30日至6月3日,提交人住在阿根廷诊断和治疗研究所。该研究所认为,必须移除脊椎手术期间安装的钢板,表示“不过,有可能刺穿食道,但如果钢板发生位移,也同样可能刺穿食道。如果接送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妥善,不小心发生移动,或者突然发生移动,这种可能性显然将会增加。”2011年6月2日,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认定,如果选择门诊治疗或者日间留院治疗,提交人从任何一个监狱大院前往治疗中心都有可能导致治疗失败,因为联邦监狱系统无法保证此类接送的频率和及时性。如果不坚持FLENI研究所规划的活动方案,取得的任何进展都有可能发生逆转。

2.14 2011年6月3日,提交人被再次转往埃塞萨监狱医院。

2.15 2011年6月24日,洛马斯-德萨莫拉法院拒绝了提交人的人身保护令请求,声称缺乏管辖权。同日,提交人再次请联邦刑事法院允许他软禁在家,并由法院监视,称埃塞萨监狱既无设备、亦无工作人员为患有严重神经疾病、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的病人提供康复治疗;他的康复治疗事实上已中断;基础设施对于残疾人而言不充分。他本人无法进入卫生间或淋浴间,因为有一级台阶他靠自己的力量怎么也跨不过去;他被分到位于二楼的囚室,这意味着他无法进入一楼的庭院;他无法保持充分的个人卫生,基本上所有日常事务都不得不在床上进行;他生了褥疮;无法及时与护理人员保持联络。此外,医生建议再次对他进行脊椎手术,但这一点未得到考虑。

2.16 2011年7月4日,埃塞萨监狱告知联邦刑事法院,尽管提交人可以得到车祸理疗和职业治疗,但他拒绝接受康复服务。此外,2011年7月19日、20日和27日,提交人拒绝转往圣卡塔琳娜诊所接受康复治疗,声称这家诊所无法提供他所需要的全部康复服务。

2.17 2011年8月15日,联邦刑事法院再次拒绝了提交人的软禁请求。法院认为,提交人的身体状况和医疗状况不支持如下论断: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他无法康复,或者在监狱中、并在必要的时候由一辆带有一名医生的高级救护车运往别处,他无法得到充分护理。联邦刑事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他必须软禁在家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疗。

2.18 提交人在联邦刑事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刑事法院的决定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8日,联邦上诉法院判提交人上诉胜诉,并将诉讼发回联邦刑事法院,因为缺乏法医司关于提交人健康状况、监狱生活条件和在监狱和康复设施之间往返可能对健康产生的影响的最新报告。

2.19 2011年11月,提交人开始往返于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和监狱之间。然而,2011年11月25日,医院康复服务处处长要求暂停这种往返,直到能够获得一名脊椎专家关于其潜在后果的报告。

2.20 2011年12月2日,埃塞萨监狱的眼科医生请求恢复对提交人的眼科康复服务,以治疗左同侧偏盲。然而,在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尚未接受康复治疗。

2.21 2011年12月7日,法医司告知联邦刑事法院,提交人的状况正在好转,他需要使用轮椅,颈椎护具和他人协助。法医司还表示,为确定颈椎的现状,需要进行新的X光检查;最好的治疗方法是门诊康复治疗。法医司称,无论提交人被拘留在哪里,都需要往返于医院和拘留地点之间,任何时候都应由其保险公司提供救护车,联邦监狱系统的一个保安随车前往。

2.22 2011年12月29日,联邦刑事法院再次拒绝了提交人的软禁请求,称无论他被拘留在何处,都需要前往康复中心;因此,其中蕴含的风险并不会因为给予软禁就能得以避免。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在家能够得到充分治疗,或者在家治疗是避免前往康复中心所蕴含的风险的唯一方式。联邦刑事法院注意到作为人身保护令程序的一部分由埃塞萨监狱国家宪兵队进行的眼科检查报告,其中列出了为使设施符合提交人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安装了一个运作良好的紧急呼叫按钮,移除了提交人囚室中通往卫生间的台阶。报告还注意到公共法律服务部就医疗和康复房间的设施和情况、24小时护理协助、有电梯且运作良好、为满足提交人的需求已经对通往休闲庭院的大门进行了改造等问题作出了说明。

2.23 2012年1月5日,提交人在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刑事法院的决定提起上诉。同日,埃塞萨监狱医院副院长告知联邦刑事法院:已在提交人的囚室提供理疗;他定期到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就诊;他在护理人员的帮助下可以自己料理卫生和基本生活;监狱医院没有充分的基础设施允许提交人自理日常生活。

2.24 2012年6月29日,监狱医院院长发布了另一份报告,介绍了提交人接受的康复治疗。提交人声称,这份报告不具体,没有准确反映如下事实:监狱提供的治疗不充分;他只在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就诊过四次;他没有得到视觉康复治疗。同样,他也没有接受神经认知治疗,他各处就诊只是为了编写一份神经心理报告。

2.25 2012年7月13日,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但下令监狱当局确保对提交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护理和定期评估,并采取他的健康状况所要求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医学治疗和使用基本卫生设施方面的措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联邦刑事法院在拒绝提交人的请求时适当考虑了他的健康问题;没有证据表明,他只有在家才能安全地前往治疗地点,或者给予软禁就能避免此类交通的不利影响;提交人不能以拒绝监狱提供的康复治疗或者在体检方面部分合作的方式,强迫法院允许给予他软禁。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在监狱基础设施方面,已经采取了纠正性措施,包括安装运作良好的电梯,以确保提交人能够更方便地走动,生活得更舒适,能够进入庭院;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注意到理疗间的设备,专门的医疗室、创伤室、机动车辆,且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护理服务。

2.26 2012年10月12日,监狱医院的医生工作人员报告说,由于长期卧床,提交人下肢萎缩。提交人补充说,在此期间,他没有被及时转至能够治疗他牙齿问题的诊所,而是几个月以后才转出,彼时他已经需要动手术进行瘘管引流。

2.27 2012年11月12日至20日以及2013年1月16日,提交人重申了他的申诉,并告知委员会,尽管联邦上诉法院多次下令,但联邦刑事法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他能充分、及时地使用医疗设施。监狱当局只提供了一个部分改装的塑料椅,缺乏基本的安全性。尽管埃塞萨监狱的医生工作人员报告称,不久将在狱外给他进行神经科诊治,但直到2012年10月31日才在FLENI研究所进行,还是因为他的亲戚据理力争的结果。他还称,他被关押的区域只有一名护士,要负责被关押在那里的所有病人,现实生活中他得不到充足或及时的援助。2012年11月14日,FLENI研究所表示,提交人“需要在一个高度专业的中心接受强化康复治疗”。提交人还请求将其转入FLENI研究所或另一个中心,但要有符合其需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然而,联邦刑事法院2012年12月28日拒绝了他的请求。

2.28 提交人声称,尽管他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但这些补救办法被毫无理由地拖延,以致不可能达成有效的解决办法。他强调说,现实生活中他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规定的医学治疗,他的身心健全严重受损。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阿根廷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使他成为受害者。

3.2 提交人坚持认为,在确定将其拘留在监狱、包括监狱医院是否合适时,就应考虑到他的健康状况、缺乏基础设施、医疗服务和护理以及拘留会给他的健康带来何种不利影响等。中断FLENI研究所的康复治疗以及前文所述的种种缺陷,不仅侵犯了他不受歧视地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权及其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立和充分行为能力权,而且严重危及了他的生命,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在实际生活中,当局提供的康复服务仅构成缓解性治疗,不足以实现彻底康复。没有任何一个其他被拘留者与他的健康状况相似,因为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协助。因此,拘留侵犯了他所享有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3.3 埃塞萨监狱医院的基础设施对残疾人而言不充分,拘留条件和医疗服务不稳定,构成对他的尊严的侮辱和不人道待遇。由于被分到埃塞萨监狱二楼的一个囚室,他在狱中的前八个月无法进入休闲庭院,这剥夺了他享受新鲜空气和自然光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

3.4 由于卫生间太小,他难以进入淋浴间和厕所,需要他所在区域的唯一一名护士协助,或者其他被拘留者和保安好心相助。监狱当局为移除妨碍他进入卫生间和淋浴间的台阶所开展的工作和改动不足,因为卫生间的大小不适合轮椅,他无法靠自己的力量走动,以使用厕所和淋浴。他目前的状况以及缺乏他人协助使其无法料理自己的日常卫生,部分依赖于家人为其提供的尿不湿和其他产品。对他的拘留场所进行的改造不足以改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种种条件,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提交人回顾说,国家必须确保人们享有生命权和人身健全权,因为国家对被拘禁者实行严密控制,因此负有这一责任。

3.5 提交人不能及时联系负责他所在区域的护士。尽管安装了一个呼叫按钮,但现实生活中应答不及时,有时根本无人应答。由于没有能够预防褥疮的特殊床垫,他多次生疮,且极少走动。自进入埃塞萨监狱以来,他没有在临床精神科医师、理疗师、肌动学医师和言语治疗医师组成的神经治疗小组指导下,接受充分的站姿或视觉康复服务。能够提供充分康复治疗的最近的医疗中心位于32公里以外。他从未接受眼科医生指定的视觉康复治疗。只有当他出现感染、需要手术时,他才被转到医院。缺乏充分的康复治疗阻碍了他重新融入社会、家庭和就业市场,因为他无法在监狱工作,或者通过使用教育或治疗工具过上类似情况下其他囚犯那样的生活。上述所有这些情况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6 提交人声称,法院未能充分考虑他的情况,尽管医学资料支持他提出的软禁在家或拘留在医院的请求,但法院依然下令将其监禁。具体而言,他们任意拒绝了他的如下指称:鉴于其颈椎不稳,往返于埃塞萨监狱和康复医院之间对他的健康有害,可能引发严重风险。如果对他实施软禁,他就能够在FLENI研究所主治医师的帮助下接受门诊康复治疗。FLENI研究所离他家5公里,有柏油马路相通,能够提供他所需要的全部康复服务。

3.7 提交人进一步表示,例如,2011年4月11日,他被迫前往审判地点,却被拒绝参加庭审,他不得不在救护车中待了六个小时,有违医嘱。这证明了当局对像他这样被控犯下危害人类罪的人所作的决定具有任意性。

3.8 作为补偿,提交人请求将其软禁在家,直到他适合再次进行颈椎手术,并授权他作为日间留院病人在埃斯科瓦尔FLENI研究所完成必要和及时的康复治疗,缔约国可对其采取任何必要、适当、合理的安全措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3年3月12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来文案情提交了意见,请委员会依据以下理由,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

4.2 关于致使提交人被监禁的事件,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是1976-1983年独裁统治期间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警察局前警察。因犯下非法闯入民宅、严重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留、实施严重酷刑以及肆意谋杀等罪行,2011年4月14日,联邦刑事法院判处提交人无期徒刑,并剥夺其终身任职资格。在缔约国提交其意见之时,提交人正在联邦刑事上诉法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上诉。对提交人进行定罪是在“纪念死者、查明真相 和伸张正义”框架内所开展工作的一部分,旨在查找、起诉和惩处独裁统治期间犯下严重罪行的责任人。

4.3 对于提交人向委员会提起的申诉,提交人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所选择的补救办法不适合补偿他遭指控的侵权行为。此外,他指称阿根廷违反《公约》,但却并未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国内行政和/或法律行动寻求补偿。联邦刑事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审议了他的软禁请求,但因不符合软禁的法律条件而予以拒绝。提交人本可在最高法院提起特别联邦上诉,但他选择了直接求助于委员会,尽管他也承认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第48号法律第14条规定,提出特别上诉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问题必须属于联邦管辖范围,例如,违反《宪法》或诸如本《公约》之类的条约。因此,未能提起此类上诉意味着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法律程序被毫无理由地拖延,这一说法毫无根据。事实上,他甚至没有提及随后对其软禁请求进行审议的程序。此外,提交人没有在国内法院提起申诉,以指控国内程序过于冗长。相关法院充分审议了他的请求,确保了正当程序。

4.4 提交人的指控十分笼统,不够具体,因此毫无根据。相反,司法机关对提交人就他所需要的医学治疗及其拘留和生活条件提出的请求提供了若干答复。

4.5 缔约国讲述了本案的事实,指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2012年7月13日的上诉。尽管如此,缔约国仍明确阐述了联邦刑事法院的义务,即:联邦法院应针对提交人的康复治疗和在其拘留场所使用基本卫生设施问题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这项判决,2012年7月18日,联邦刑事法院对埃塞萨监狱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每月就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和康复治疗提交报告及提供24小时护理协助。

4.6 联邦上诉法院下令联邦刑事法院对提交人进行最新体检,以适当考虑提交人提出的软禁请求。法医司开展了这一体检。联邦刑事法院以法医司的体检报告为依据,2011年12月29日做出判决,拒绝了提交人的请求。司法机关不接受提交人的指控;相反,联邦上诉法院判提交人对联邦刑事法院2011年8月15日的判决提起的上诉胜诉。

4.7 缔约国就法医司提供的医学意见和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提交的专家意见之间的分歧发表评论,指出前者称提交人应继续作为门诊病人接受站姿和视觉康复治疗,治疗时限应以他的进展为准。请求软禁不合逻辑,因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提交人都需要前往康复中心。

4.8 联邦刑事法院请埃塞萨监狱通报生活条件和拘留条件的情况。国家宪兵队和公诉部门对这些报告作了补充。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视察,了解监狱医院的条件,确定监狱康复和医疗设备的状况,检察护士是否24小时当班、专供提交人使用的卫生间是否可无障碍进入、是否有电梯以及运作情况、门是否经过改装使其可进入休闲庭院。缔约国声称,提交人2012年11月12日和20日提交的FLENI研究所的医学证明强调,他需要入住一个高级治疗中心,这是为了获得软禁。

4.9 提交人与和他面临同样情况的任何其他人受到同等待遇。软禁是一般规则之下的例外情况,下令将罪犯拘留在普通监狱场所或监狱医院而不给予任何不正当的优待是法院的惯例。

4.10 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本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且明显毫无根据。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5.1 2013年3月15日、4月24日、6月11日、8月5日、11月10日和12月17日以及2014年3月6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资料。他声称,截止2013年3月15日,埃塞萨监狱当局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满足他的需要,他没有得到医生建议的康复治疗。

5.2 2013年4月17日,埃塞萨监狱医生向联邦刑事法院提交了一份医疗报告,称监狱医院没有先进的康复中心,可以按照提交人在FLENI研究所的主治医师的指示,向其提供治疗。因此,建议提交人入住高级康复设施。

5.3 提交人就联邦刑事法院2012年12月28日拒绝其转入FLENI研究所请求的决定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声称联邦上诉法院在2012年7月13日的判决中下令采取的措施并未得到执行,他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

5.4 2013年5月29日,联邦上诉法院判提交人胜诉,搁置了有争议的决定,命令联邦刑事法院重新审议提交人提出的入住医疗中心的请求。联邦上诉法院注意到埃塞萨监狱2013年4月17日的医疗报告和委员会2013年4月4日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下令联邦刑事法院派员到监狱医院检查提交人的拘留条件。

5.5 提交人重申,尽管联邦上诉法院做出了上述司法判决,但他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治疗。他补充说,实际上他根本无法得到门诊护理,因为联邦监狱服务局不能充分协调他的交通,或者维持他的治疗所需的惯常程序,使其能够在狱外就诊。他还声称,由于缺乏及时的牙部护理,他的牙医2013年6月4日认定,不能对其进行植牙。

5.6 2013年6月12日,联邦刑事法院再次拒绝了他提出的入住FLENI研究所的请求。2013年7月1日,提交人提起上诉。他声称,联邦刑事法院没有可靠资料证明,2012年1月至3月期间,他曾拒绝参加格本非传统康复中心理疗师在埃塞萨监狱进行的康复治疗。他进一步声称,格本中心的理疗师关于监狱医院康复设备是否适当和充分的意见与在那里对他进行治疗的理疗师和主治医师的意见相左。提交人对委员会称,尽管他的主治医师认为他应当入住医院,且法医司2012年12月7日和17日也发表了意见,但联邦刑事法院还是拒绝了他的请求。他补充说,他已经两年没有接受残疾康复治疗,为了每周两次的理疗和每周一次的心理访谈,他必须坐救护车奔波几十公里。这影响了他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特别是因为他的颈椎十分脆弱。

5.7 提交人对委员会称,缔约国提供的康复治疗不仅不完整,而且直到2013年7月中旬才开始。此外,由于他所无法控制的原因,2013年9月,康复进程被中断,因为运送他的救护车出了车祸。结果提交人遭受严重的颈部疼痛,为此他接受了体检,并暂停前往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

5.8 2013 年 11 月 10 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法医司认为,最近一次体检表明他的总体健康状况没有好转。提交人接着在 2013 年 12 月 17 日指出,救护车事故证明,在监狱与医院之间来回乘车对其生命和健康构成了风险。这些行程不仅给他造成大量焦虑和痛苦,并使治疗效果 变 差,而且也使他无法在监狱当局指定的日子接受探监,因为去医院的时间可能正与家庭成员和朋友探监时间重合。

5.9 2014 年 3 月 6 日,提交人再次表示,他没有得到足够的、及时的康复治疗,反复乘坐救护车对他的颈椎带来了负面影响。他认为,他应该被安置在一个专门的保健中心或被软禁。他还说,他的主治医生的最新报告表明,他受到的照料不足而且无效,因此他要求每天得到 4 小时的康复治疗。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3年7月31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该国为响应委员会2013年2月4日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而采取的行动。2013年6月12日,按照联邦上诉法院的命令,联邦刑事法院重新审议了提交人关于入住FLENI研究所的请求,并裁定不准他入住。此前,联邦刑事法院探访了提交人,视察了他在监狱医院的生活安排,包括卫生间和为理疗留出的区域,认为很干净,维护得很好。

6.2 联邦刑事法院注意到法医司提供的医学资料,资料称不必采取新的措施,正如先前的报告所言,提交人应继续接受门诊康复治疗。

6.3 关于埃塞萨监狱医生2013年4月17日的报告,缔约国指出,在联邦刑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该医生进行了询问,她说她的意见完全是根据FLENI研究所诊治提交人的医生的建议提出的。此外,联邦刑事法院认为,提交人离开研究所时得到的医疗报告称,他的健康状况适合继续作为门诊病人接受治疗,该研究所的主治医师和官方指定的专家都没有对这一结果提出异议。

6.4 根据提交人医疗保险公司提交的资料,联邦刑事法院确认,提交人拒绝接受格本中心2012年6月在监狱提供的康复服务,并坚持使用FLENI研究所的方案和设施进行治疗。联邦刑事法院注意到,在监狱给提交人治疗的理疗师说康复设备有限,这一说法与医疗保险公司的意见相矛盾。保险公司在格本中心医生见过提交人之后表示,提交人在拘留地点接受理疗是可以的,因为他的私人医生可到那里去做理疗。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司临时总检察官确认监狱医院拥有现代化设备。他曾于2013年5月8日参观过监狱医院并与提交人交谈。因此联邦刑事法院认定,已经证明监狱医院拥有充分的理疗设备,至少是基本设施,且一切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6.5 鉴此,联邦刑事法院认定,除埃塞萨监狱医生的意见之外,没有医学理由或新的内容支持提交人的请求。考虑到委员会2013年2月4日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联邦刑事法院请法医司开展医学评估,以确定提交人的健康状况,评估其康复情况,并确定他是否应当继续留在监狱医院治疗。它还下令继续提供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康复服务;如有必要,应保留作者拒绝使用服务的记录,以确保他拒绝使用服务是在自由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法医司应每月就他的健康状况和进展情况编写一般性报告。

6.6 2013年9月20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联邦刑事法院已经请圣胡安·德迪奥斯康复中心提交资料,该中心确认提交人正接受生理和心理治疗。

6.7 2013 年 11 月 15 日和 12 月 19 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说,应联邦刑事法院的要求, 2013 年 10 月 9 日法医部门和双方指定的三位医疗专家 给提交人进行了 体检。体检报告表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没有显著变化。在 201 3 年 9 月 3 日救护车事故之后,提交人接受了医疗检查,以确定是否给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尤其是是否损害了他的颈椎或脑部。此次检查并没有发现原先的检查结果有任何变化。报告还说,监狱有合适的设备进行肌肉骨骼康复治疗,但不适用于有双足行走和平衡障碍的患者或需要视力康复治疗的患者。因此,报告建议将作者 关押 在埃塞萨联邦监 狱,他的一部分康复治疗可在监狱外的医院进行。然而,双方指定的 医学专家 之一指出,虽然监狱的康复治疗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且 符合 卫生 标准,但提交人遭受了严重的后遗症,需要将他接到一个专门的神经康复中心治疗。

6.82014年4月2日,缔约国重申,委员会应参照缔约国先前向其提出的理由,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予受理;提交人所获刑期是“纪念死者、查明真相和伸张正义”的努力的一部分,而来文提交人的唯一目的是避免在监狱服刑。

缔约国须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一项来文中的任何申诉之前,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决定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是否可受理。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委员会确认同一事项未经委员会审查,也未经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7.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说尽管他的健康状况较差,而且违背医嘱,他还是被迫前往对他进行口头审判的法院,而且被拒绝门外,以致被迫待在救护车内或担架上。不过,根据提交的文件,委员会无法认定提交人已经就这一指控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宣布本项指控不可受理。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驳说,提交人并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就侵权指控选择了不适当的补救办法,他未就联邦上诉法院2012年7月13日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联邦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多次请求法院允许对其进行软禁,或者转入一家医疗中心。具体来说,他曾三次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5月29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解释它为何断言提交人选择了错误的补救办法,也未解释为什么特别联邦上诉就会有效和充分,也没有告知提交人他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还存在哪些其他补救办法。鉴于正在审议的问题的性质,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向国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已经付出了充分努力。此外,如果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寻求特别补救办法,处理申诉的时间就会被过分拖延,有损申诉人的身体健全。委员会因此认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审议来文可否受理不存在障碍。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驳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款,本来文不应予以受理,因为提交人的指控毫无依据、笼统、不具体。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及其提供的事实,可能在《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下引起问题,需要加以审议;而且这些问题已得到充分证实,表明可予受理。因此,在可否受理问题不存在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部分受理,并接着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根据收到的全部资料并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3条第1款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说,他受到当局歧视。因为当局将其拘留在埃塞萨联邦监狱中心医院时没有考虑到他的残疾情况和健康状况,也没有为他的个人安全提供合理便利。这导致其主治医师所安排的康复治疗中断,侵犯了他不受歧视地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权,及其实现最大程度的自立和充分行为能力权。此外,提交人声称,当局任意驳回了他的如下说法:在埃塞萨监狱和康复医院之间往返蕴含着健康风险;监狱基础设施对他这样的残疾人而言不稳定、不充分;监狱当局对其拘留地点所作的改动不足以预防对其身心健康造成的持续、不可修复的伤害。

8.3 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提交人接受了脊椎手术,期间在颈椎部位安插钢板时出现错误。他还患过一次中风,引发严重后果,导致他左同侧偏盲,这是一种感官平衡障碍,有损认知能力,并导致其视觉空间定向能力丧失。因此,提交人需要生理、神经、认知、视觉和职业方面的康复治疗。2010年4月7日,FLENI研究所告知联邦刑事法院,提交人的健康状况适合继续作为日间留院病人接受康复治疗。2010年8月6日,联邦刑事法院下令对其进行监禁,最初他被监禁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随后于2011年5月26日转入埃塞萨监狱,直至今日。

拘留地点的条件

8.4 委员会注意到,一方面,提交人声称,他在埃塞萨监狱的囚室不适合残疾人。监狱当局所作的改动不充分,因为卫生间的大小不适合使用轮椅,卫生间里部分改装的塑料椅达不到基本安全标准,他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进入厕所或浴室,因而依赖于护士或其他人协助。尽管安装了一个呼叫按钮,但现实生活中应答经常不及时。由于缺乏能够预防褥疮的特殊床垫,他身上多次生疮,且极少走动。现实生活中,他只能借助工具在床上完成基本活动,缺乏他人协助意味着他无法料理日常卫生。没有适合残疾人的基础设施以及不稳定的拘留条件是对他尊严的侵犯,也构成不人道待遇。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为移除妨碍提交人自由进入卫生间和浴室的台阶,当局开展了工作,作出了必要改动。此外,国家宪兵队和公共法律服务处等司法机关当场确认,监狱有电梯且运作良好,为照顾提交人,专门对通往休闲庭院的大门进行了改装,有一个呼叫按钮可呼叫护士,护士可提供24小时全天候协助。

8.5 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有权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合理便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无障碍是本《公约》的一个总体原则,因此也适用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情况。缔约国有义务确保监狱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而言都无障碍。因此,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相关措施,包括发现并移除出入障碍,以使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并参与拘留地点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此类措施包括确保他们能够与他人同等进入各种实体空间并使用各种服务,例如卫生间、庭院、图书馆、学习区、研讨班以及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服务。在本案中,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移除妨碍提交人进入监狱实体环境的障碍所作的改动。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并没有无可辩驳地表明,在监狱大院中所采取的改装措施足以确保提交人能够尽可能自主地进入卫生间、浴室和休闲庭院并使用护理服务。鉴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表示存在障碍,使其无法采取必要措施便利提交人在其生活环境中走动,也没有否认提交人声称仍然存在建筑障碍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缺乏充分的解释,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一)和(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8.6 得出上述结论以后,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由于缺乏无障碍设施和充分的合理便利,提交人被置于不稳定的拘留条件,这有违《公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8.7 委员会 回顾 ,如果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有需要,而缔约国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并提供足够的合理便利,则可能构成对《公约》第十五条第 2 款的违反。然而在 本案中 ,委员会并不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认为 违反了 《公约》第十五条第 二 款。

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

8.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进入埃塞萨监狱以来,他没有得到充分或及时的康复治疗,监狱缺乏基础设施、设备和提供康复服务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通过与医疗保险公司协调,可在埃塞萨监狱和附近的狱外医疗中心提供门诊康复治疗;提交人多次拒绝接受上述治疗;司法机关妥善审议了他提出的软禁在家或拘禁在医院的请求,并下令联邦刑事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提交人的健康和健全。

8.9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权;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与医疗有关的康复服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使残疾人能够通过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社会和职业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服务和方案应当根据对个人需要和体能的综合评估尽早开始。根据上述条款,同时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特殊的责任维护人权,因为监狱当局对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实行严密控制或支配。

8.10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提交人需要医疗和康复服务。鉴此,委员会注意到,自提交人2011年5月26日进入埃塞萨监狱以来,监狱没有定期提供FLENI研究所主治医师所安排的治疗。不过,提交人多次拒绝接受埃塞萨监狱或当局选择的狱外医院提供的康复治疗。由于联邦上诉法院的介入,提交人自2013年7月以来得以在圣胡安·德迪奥斯康复中心和监狱医院定期接受生理和心理治疗。委员会认识到,关于提交人被监禁期间接受的康复治疗的质量和数量,提交人和缔约国的说法相矛盾。不过,委员会注意到,一方面,提交人的声称没有全部令人信服地得到证实,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为满足提交人的医疗需求采取了措施。因此,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提交人的颈椎状况对其健康和生命造成的风险

8.11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颈椎脆弱,通过手术植入的钢板发生位移,没有连上,对他造成严重风险。据他指控,当局严重危及他的生命和健康,将其拘留在监狱之中,并迫使其经常坐救护车去接受门诊治疗,这给他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风险。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司法机关请求提供的医学意见和提交人提交的医学意见。委员会指出,2010年4月7日,他在FLENI研究所的主治医师建议他接受门诊治疗;此后,他入住了多个医疗中心,包括一个他自行选择的医疗中心,接受了医疗评估和检查;关于他的颈椎状况可能对此类出行造成哪些潜在后果的医疗报告没有得出定论。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乘坐带有一名医生的高级救护车,或者将提交人拘禁在监狱之中,构成违反《公约》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行为。

9. 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行事,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一)和(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因此向缔约国提出下列建议:

关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为侵犯提交人在《公约》之下享有的权利提供补偿,对拘留地点加以改造,确保提交人能够与其他囚犯同等进入监狱的各种设施并使用监狱的各种服务。缔约国还应当偿还提交人为申诉此案而承受的法律费用。此外,鉴于提交人健康状况脆弱,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病人能够自由选择同意或拒绝医学治疗的情况下,确保提交人得到与其健康状况相符的适当和及时医疗服务,以及定期接受适合的康复治疗;

一般事项: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包括:

采取相关措施并在收到请求时作出充分、合理的调整,以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能够自主生活,并能够在拘留地点充分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采取相关措施并在收到请求时作出充分、合理的调整,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能够与被剥夺自由的其他人同等进入拘留场所的设施并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可获得医学治疗和康复服务,从而不受歧视地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

确保缺乏无障碍设施与合理便利不会导致残疾人拘留条件恶化,或造成更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痛苦,以致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全;

向法官、其他司法官员及监狱官员,特别是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适用范围的培训。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缔约国应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其中应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将《意见》以无障碍的形式公布和广为传播,使该《意见》俾众周知。

[通过时有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西班牙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