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7 日举行的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

关于波兰第七和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第1249次和第1250次会议(见CEDAW/C/SR.1249和1250)审议了波兰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OL/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OL/7-8,波兰的答复载于CEDAW/C/POL/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出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的编写准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作出口头陈述,并在回答委员会口头提问时做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理府国务秘书兼政府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MalgorzataFuszara女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各部委、政府机构和波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OL/4-5)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OL/6)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在2014年5月通过《外国人法》,该法使拥有各类移徙身份的外国妇女能够在波兰合法居留,同时使人口贩运受害者得到保护;

(b)在2013年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目的是加强对强奸罪的起诉,同时消除对性暴力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c)在2011年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其中在市、区、省(地区)、国家和欧洲议会选举名单中规定男女各有35%的配额;

(d)在2011年4月通过《3岁以下儿童照顾法》,其目的是改善儿童入托情况,使工作和家庭生活得以兼顾;

(e)在2010年通过《平等待遇法》,其目的是保证不论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宗教、信仰、观点、残疾状况、年龄或性取向都获得平等对待;

(f)通过《刑法修正案》,以包括贩运的定义和惩罚实施此种罪行的行为。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制度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

(a)《2013至2016年国家促进平等待遇行动计划》,包括在各省任命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并在所有部委任命促进平等待遇协调员;

(b)《2013-2015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c)《2014至2016年国家广播监管战略》,目的是防止媒体刻板地呈现妇女的社会作用。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4年4月25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9月25日。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众议院)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实施《公约》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其与国会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众议院)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期之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意见。

《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宣传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被法院普遍视为法律渊源,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已分发给相关部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没有充分宣传《公约》的一般知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控诉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程序、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对委员会就个别来文和查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社会各阶层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获取委员会就个别来文和查询所提意见和建议的信息,包括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制订能力建设方案;

(b)通过宣传活动和媒体等渠道,使妇女更多地认识到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及其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可得到的法律补救措施。

立法框架

10.委员会欢迎政府做了许多立法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2010年12月3日《平等待遇法》没有为未在教育、保健、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免遭性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提供保护;而且,该法没有充分保护妇女免遭基于种族、年龄、残疾或其他理由的多重与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没有关于此种形式歧视的法律定义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提供的相关案例法的资料不足。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平等待遇法》,以确保反歧视立法根据《公约》第1条提出歧视妇女的定义、涵盖《公约》的各个领域并明确禁止性歧视、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和散发有关国内法院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的信息。

诉诸司法和法律申诉的机制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妇女在就业以外的其它领域遭受性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歧视时可利用的有效法律申诉机制,以及这些案件的结果。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据称在对性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提出控诉的案件中,获得赔偿的情况很少。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遭受性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妇女提供诉诸有效法律补救办法,使其能寻求补救和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和散发有关所提出的申诉数目和类别以及所提供的补救措施的资料。

人权捍卫者办公室

14.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职场性骚扰行为的投诉,很少对性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适用行政制裁和补救措施不足,以及缺乏按性别分类的向人权捍卫者提出歧视行为投诉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人权捍卫者可用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向人权捍卫者投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障碍;

(b)确保人权捍卫者对性歧视或基于性别的歧视案有效适用行政制裁措施和采取补救措施;

(c)为人权捍卫者办公室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其能遵循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的附件),充分履行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任务。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6.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以及各省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和政府各部委促进平等待遇协调员的任务代表了促进平等待遇国家机制,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自2006年以来,波就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性别平等政策的单独政府机构,委员会再次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政府全权代表缺乏资源并且没有单独的预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设立确保男女平等主流化的各级协调机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政府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的任务和权力,为其提供条件使其能履行性别平等政策,并确保政府各部委和机构、以及各级市政机构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

(b)增加政府促进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办公室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同时为其编制单独预算以支持其促进性别平等的活动和方案,并确保有效协调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保证政府各部委拨出专项预算,用于有效执行促进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

18.委员会关切的是,《2013-2016年促进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取代了原先《促进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却没有充分处理妇女权利和保护妇女免遭歧视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监测国家行动计划和评估其所产生的影响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权利问题非政府组织没有足够资金,并很少参与制订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评估《促进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对男女性别秉持的中立态度在多大程度上未能解决之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见关于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所承担的核心义务问题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16段),并作出必要纠正;

(b) 按照有时限规定的指标和指数,有效监测和评估缔约国全国各地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与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密切磋商,视必要调整行动计划的优先事项;在此基础上,制订将在2016年以后使用的各项文书;

(c)为妇女权利问题非政府组织提供充分资金,并扩大其对国家行动计划及所有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方案或项目的参与。

临时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公约》涵盖的各领域使用临时特别措施情况的资料,这可能反映对此类措施性质及宗旨的理解不足。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进男女在教育、就业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方面的实质性平等,以及在《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改善弱势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建议制订通过和适用此类措施的程序。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相关政府人员熟知临时特别措施的概念,并鼓励遵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实施这些特别措施。

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为防止媒体和整个社会对男女在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持有成见而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长期存在根深蒂固的成见,此种成见继续体现在媒体和教育材料中,并反映在妇女对教育的传统选择及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以及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媒体以具有成见、有时甚至以贬辱的方式呈现妇女形象的情况有所增加,这种情况持续助长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行为;此外没有对教科书作出修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对波兰天主教发起的反对“性别平等意识形态”运动采取反制措施。委员会指出,在消除对罗姆人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者、女双性者和残疾妇女的负面成见方面,采取的措施——即使采取了任何措施——实效有限。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将消除对性别的成见,特别是那些持续助长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行为的成见,作为《促进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一个主要的优先事项;

(b)作为一项优先事项,审查各级教育的教科书和材料,以删除一切歧视性的性别定型观念;

(c)鼓励媒体呈现妇女的正面形像以及男女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并通过国家广播事务理事会以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定期监测和评估此种媒体的报道;

(d)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平等权利,并反对任何行为者(包括天主教会)通过给争取性别平等的措施贴上意识形态标签的方式贬低或贬辱此种措施;

(e)评估和加强各项旨在消除对罗姆人、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者和残疾妇女的负面成见的措施。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12月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防止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行为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甚为普遍,而且该国没有为消除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制定综合战略。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打击此种暴力行为的法律框架存在漏洞,保护令的实效有限,并且对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和判刑的数量很少,所有这些情况导致对遭受暴力伤害的妇女保护不足。

2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对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第四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OL/CO/6,第19段)的建议并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行为公约》以及使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

(b)采取综合性战略,以防止和消除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侵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建立适当协调和监测机制,有效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c)修正《刑法》,特别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并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列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定义,以确保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

(d)有效强制执行防范特别是家庭暴力实施者的保护令并监测遵守情况;

(e)有系统地提起刑事诉讼,停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调解做法,并起诉和惩处家庭暴力实施者;

(f)提供保护和帮助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危机中心和无需预约的服务中心;并确保收容所适当地分布在全国各地,并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帮助;

(g)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已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并采取各种措施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与贩运的严重程度和目的有关的资料有限,没有受害者提供的资料,以及很少对所采取措施进行评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贩运人口和强迫他人卖淫的人被起诉和判罪的数目很少,并且执法人员很少接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方面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卖淫现象的严重程度,而且缔约国很少采取措施减少买淫需求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汇编和散发有关贩运严重程度和目的、贩运受害者的来源国及目的地国家的统计数据;

(b)系统地监测和评估打击贩运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c)确保尽早妥善查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身份,使其能够获得医疗、法律援助、心理社会咨询以及利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作证指控贩运者;

(d) 确保有效起诉和惩处贩运者;

(e)培训法官、检察官、警察、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使之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贩运受害者;

(f)更多地宣传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和创收的机会,减少她们受剥削的机会,从而消除贩运和强迫卖淫的根源;

(g)消除买淫需求,并汇编有关卖淫严重程度的资料。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公务员和初审法庭中,女性所占百分比颇高,该国总理和五位现任部长为女性。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除了选举名单的配额制以及为增加国营公司董事会中女性人数所作的某些努力外,在全面战略中并未采取任何特殊措施,来解决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层,包括在议会(众议院24%和参议院13%议员为女性)、市政厅和区域委员会(25%代表为女性)、各级执行机构及上诉法院的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

29.依照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问题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修正《选举法》,使男女候选人以交替方式列入参选名单(所谓的“幻灯”或“拉链”制),以实现平等;

(b)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具有具体时限规定的基准和培训,以实现妇女平等和全面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各级决策,包括各级司法、管理职务及国际组织的决策层。

教育

3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对全国基础义务教育课程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促进男女平等机会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结构性障碍不利地影响了女童和妇女在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领域入学;男校和女校数目的差别也显示教育系统的性别隔离现象;学校缺乏强制性、全面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课程;女性在教学机构中担任管理职位和教授职位的人数偏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罗姆人女孩安排在特殊学校和特殊教学班的做法还在继续,罗姆人女孩的小学辍学率高,她们的出勤率也很低。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可能阻碍女童在各级非传统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入学的结构性障碍和负面成见;

(b)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使女孩学习技术科目,并加快任命妇女担任学术机构最高职位;

(c)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向女孩和男孩提供强制性、全面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包括有关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早孕和性传染疾病的教育,作为常规学校教学课程的一部分;

(d)确保罗姆人女孩和男孩在小学正规班就读,而不是将其安排在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学校和班级就读;

(e)减少罗姆人女孩的小学辍学率,采取有效措施把罗姆人女孩留在学校,并通过提供助学金和免费教科书等临时特别措施和支助,增加她们的中学入学率。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横向和纵向的男女隔离现象,特别是女性集中在公职人员的低薪群体,尤其是不稳定的工作;劳动适龄妇女的就业人数有限(53.4%);女孩和妇女在非传统教育和职业教育选择和职业生涯选择方面得不到咨询;“同工同酬”原则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劳动力监察机构调查性别歧视、特别是性骚扰投诉的权限有限,在获得托儿服务方面存在城乡差距。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扩大妇女尤其是年青妇女就业渠道等临时特别措施,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纵向和横向的男女隔离现象,审查其立法和政策,以促进妇女在就业,包括在职业生涯机会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并限制向妇女提供不稳定的工作;

(b)制订支助性方案,包括在非传统教育和职业教育选择和职业生涯选择(例如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方面)方面为女孩和妇女提供咨询;

(c)通过为公共和私营雇主制订强制性平等计划和进行劳动力视察等方法,确保同工同酬;特别是通过制订评估各公司薪酬差距的办法,以及在缔约国雇主协会和工会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解决有关薪酬的法律条款实效有限的问题;

(d)加强劳动力监察机构对性别歧视,特别是性骚扰投诉进行有效调查的权限,包括解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披露关于投诉以及投诉人的信息的问题;

(e)缩小在获得托儿服务方面的城乡差距,包括扭转关闭学龄前设施的趋势。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足15%。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妇女能够平等和全面参与经济领域的决策,特别是参与上市公司和国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保健

36.委员会再次感到关切的是,堕胎普遍存在,而大部分堕胎是非法的,这是因为1993年《计划生育、保护人类胚胎和允许堕胎的先决条件法》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以约束性的方式实施该法,以及医务人员广泛援用——或滥用——良心条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波兰境内非法和不安全堕胎严重程度的官方数据和研究。委员会注意到为改进《病人权利法》所作的努力,包括新规定的对投诉作出回应的时限,但委员会认为这不会消除妇女在意愿外怀孕时所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获得现代避孕器具的渠道有限,包括少女在获得信息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信息和服务)方面可能遇到障碍。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妇女获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渠道,包括修正1993年《计划生育、对人类胚胎的保护和允许堕胎的先决条件法》,减少堕胎条件的限制;

(b)定出明确标准,以便以统一和非限制性的方式解释合法堕胎的条件,使妇女不因医务人员和卫生机构过度使用所谓的“良心条款”而使堕胎受到限制;并确保可在修订后的《病人权利法》范围内在堕胎被拒绝后诉诸有效的补救办法;

(c) 按照先前建议(CEDAW/C/POL/CO/6,第25段),授权进行、支持和资助关于不安全非法堕胎的范围、原因和后果及其对妇女健康和生命影响的研究和数据收集,以获得修订法律所需的询证要件;

(d)由公共卫生系统为有效率的现代避孕手段提供补偿,确保妇女和女孩(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可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器具;

(e) 确保少女无障碍地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和避孕器具。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教育、就业、社会服务以及在地方一级参与决策过程方面继续受到限制。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以赋予农村妇女的经济和政治权能,确保其能够获得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服务,并促进她们参与地方一级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参与省级农会委员会理事会,以消除农村地区妇女陷入贫穷的高度风险。

弱势妇女群体

40.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人妇女、其他少数族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不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使罗姆人妇女、其他少数族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平等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参与各级决策。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默认的婚姻财产制度是财产共有制度,并对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承认对婚姻财产的非经济性贡献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被认为有不对之处时可能会有经济后果,包括提供赔偿或失去配偶的支助。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参照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审查该国关于离婚的经济后果的法规,以期将解除婚姻的原则和程序与有关解除婚姻的经济方面的原则和程序分开。

统计数据

4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很少关于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分列的统计数据,这使委员会更难以在妇女的实际情况及其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方面评估进展情况和长期发展趋势。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以便酌情利用按性别、年龄、城乡地区分列的数据,更准确地评估妇女的实际情况及其享受人权的情况,并查明长期趋势,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案例,为促进性别平等制订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用可衡量的指标来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并评估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此类统计数据和分析列入其下一份报告。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履行《公约》各项规定时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散发

4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履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份定期报告之间优先关注落实结论意见及各项建议。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意见及时散发给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该国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使其能够全面执行结论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适当方式将结论意见散发到地方社区一级,使其能够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散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则将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领域享受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7(a)和(b)段以及第29(a)和(b)段所载各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下份报告的编写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