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波兰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16日第757次及第 758次会议上(见CEDAW/C/SR.757及758)审议了波兰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OL/4-5)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OL/6)。委员会的问题单载于CEDAW/C/POL/Q/6号文件,波兰的答复载于CEDAW/C/POL/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准则,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全面阐述在报告审查期间《公约》的执行情况,不过对迟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所提出的问题作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其中提供关于波兰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做出努力的最新资料,并感谢波兰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劳工和社会政策部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3年12月22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若干法律,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它欣见波兰修改了以下法律:2001年和2002年《劳工法》,增列了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新的一章,提供了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2004年《社会福利法》;2005年《打击家庭暴力法》;修正了在波兰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保护外国人法》,以促进对被贩运人口的保护。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和持续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事实上的歧视和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平等机会的若干政策及方案;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方案;打击对儿童、青年和妇女的暴力的欧盟方案——Daphne III;2005-2006年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国家方案以及2007-2008年将出台的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继续执行《公约》所有规定,同时认为,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需要优先注意现有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问题及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时注意这些方面,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及取得的成果。它还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及议会提交这些结论意见,以确保得到充分执行。

8.委员会注意到现行法律禁止在就业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同时还关切波兰没有载有按照《公约》第一条,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约》的所有领域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的一般反对歧视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议会多次并且最近于2005年6月不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综合性法律。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适当的国内法中列入按照《公约》第一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例如拟议中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制定程序,以便有效执行、监测和强制实施该法律。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职位被废除,2005年11月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改组会对其作为促进两性平等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执行性别平等主流战略的有效机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机制改设在劳工和社会政策部妇女、家庭及反歧视局,会造成对妇女歧视的特殊性质得不到优先重视,对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不给予注意和减少两性平等问题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重要地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保证对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给予必要的重视和优先注意,并适当监测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有效的部间协调机制,以便加强在政府所有部委和机构、所有领域及各个级别实施性别平等主流战略。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说明缔约国对2003-2005年《全国妇女行动计划》执行方面的影响和成果进行的评价以及是否仍在继续执行该计划,或是否将制定一个实现两性平等的新计划或通盘战略。

13.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商,通过一项有足够资源的促进两性平等国家全面行动计划,并在下次报告说明为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而执行该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果。

14.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包括在议会、地方代表机构以及包括市镇政府在内的政府执行机构中的任职人数持续偏低感到关切。委员会对2005年选举后上议院女议员人数减少9%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对女法官比例较高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司法部门和高级法院中的高级别任职人数依然偏低。

1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加快妇女充分、平等担任民选职位和任命职位的速度,其中包括市镇和国家各级职位、司法部门和高等法院高级职位和担任国际职务。此类措施应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建立基准、数字指标和时间表;为现任和未来妇女领导人举办领导和谈判技能培训班;并定期监测进展情况和所获成果。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16.委员会对有关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中男女传统角色和责任划分的长期顽固偏见和成见感到关切。这些定型观念使歧视妇女现象得以长期存在并反映在许多领域,例如,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水平低下以及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长期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学中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研究方案的范围以及对这些方案的支持十分有限,造成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研究和专业知识匮乏。

1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克服长期存在和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成见,并推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系统、媒体和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以克服成见,扭转妇女形象,并改变文化,充分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通过适当的国家拨款等措施,支持在大学设立和保留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的研究部门。

1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为防止和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了努力,但对2005年《打击家庭暴力法》依然存在缺口,将家庭暴力视为与性别无关的现象,并对没有向受害者提供包括立即逐出施暴者、免费法律援助和提供适量临时住所在内的适当服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数据收集工作依然存在差距感到关切。

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优先注意防止和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暴力形式。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受害者可通过警察核发的限制令、前往有专业人员值班的适量安全住所和获得包括免费法律援助在内的其他服务等方式立即受到保护,并确保有系统地收集数据,按暴力行为的类别和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加以分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并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根源进行研究,并以这项研究为基础推进提高认识工作,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20.委员会欣见《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国家方案》获得通过,并已采取措施打击贩卖人口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但对显示该现象范围的有关数据十分有限,打击该现象的法律框架依然存在差距感到关切。对已采取的措施产生何种影响未进行评估,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2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将贩运定义纳入其《刑法典》。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强贩运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有系统地监测其该领域各项政策和方案、包括双边和多边协定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其所获成果。

22.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认识到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优先应对这个挑战,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男性(65岁)和女性(60岁)的退休年龄差异,妇女失业率高于男性,妇女集中在保健、社会福利和教育等低薪公共就业部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男女工资差别一直很大,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因年龄而受到歧视,从而难以加入和重返劳动队伍感到关切。

2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均享平等机会。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进一步提高以女性为主的公共就业部门的工资,缩小和弥合男女工资差别。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对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及其结果进行监测,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情况。委员会建议统一男女法定退休年龄。

24.委员会对尤其在农村地区,妇女享有的诊所和保健服务数目因卫生部门的结构调整而有所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波兰缺乏关于普遍存在的非法堕胎现象的官方数据和有关研究感到关切。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让妇女更好地享受医疗保健,尤其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非法堕胎的规模、诱因和后果及其对妇女健康和生活的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寻求合法堕胎的妇女提供合法的堕胎服务,而不受到出于良心拒绝堕胎条款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以可承受的价格广泛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加强对不同计划生育办法的了解和意识,强化意外受孕预防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青少年的状况,在教学课程中列入以男女儿童为对象并适合其年龄特点的性教育内容。

26.农村妇女可能无法充分而平等地从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受益,而且明显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实际受益于现行的一般性两性平等政策和措施,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让农村妇女更好地享受保健、教育、就业机会和其他服务,更好地参与当地政府的决策,同时充分利用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妇女状况评估的结果。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农村妇女的状况和《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带来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情况。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波兰某些妇女和女童群体,包括罗姆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等特别弱势群体的数据和资料。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搜集关于波兰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状况的定量和定性资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教育、保健和免受暴力侵害等领域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支持她们融入波兰社会。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和年龄以及城市和农村地区类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这使得委员会更难以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和享受《公约》所涉各个领域人权情况的进展和发展趋势。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公约》所涉各个领域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以便更准确地评估酌情按性别和年龄以及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分类列出的妇女实际状况和享受人权情况,跟踪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更具针对性的促进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可计量的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评价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出此类统计数据和分析。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尤其是在该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与该国广大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系统性协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编写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没有与非政府组织协商。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在涉及促进两性平等的各个问题上坚持与各个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系统性协商的制度。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该国按照《公约》应尽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一文件强化了《公约》的规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6.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履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条约》的规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行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妇女在各方面生活中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波兰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要求在波兰广为宣传本文件所载的结论性意见,以便让国人,包括政府官员、从政人员、议员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此方面需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的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文件所载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做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合并报告中提交2006年9月到期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2010年9月到期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