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菲律宾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6年7月5日举行第1405次和第1406次会议(见CEDAW/C/SR.1405和1406),审议了菲律宾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HL/7-8)。委员会的问题一览表载于CEDAW/C/PHL/Q/7-8,菲律宾的答复载于CEDAW/C/PHL/Q/7-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它也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一览表的书面答复,欢迎代表团的积极接触与口头介绍,也欢迎对话期间答复委员会口头提问时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组派多部门代表团,由菲律宾常驻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塞西利亚·雷邦和外交事务顾问罗萨里奥·马拉罗共同率领。代表团中也有菲律宾妇女委员会、卫生部、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司法部、外交部、劳工与就业部、区域邦萨摩洛妇女委员会、菲律宾海外就业署、土著人民全国委员会、高等教育委员会及菲律宾经济发展局代表,还有菲律宾驻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代表。

B .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HI/5-6)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述立法:

(a)《增订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共和国第10364号法),2013年;

(b)《家庭工人法》(共和国第10361号法),2013年;

(c)《负责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共和国第10354号法),2012年;

(d)《妇女大宪章》(共和国第9710号法),2009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的宪法和政策框架,包括下述举措:

(a)通过增强妇女权能、发展与性别平等计划,涵盖2013-2016年;

(b)通过《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涵盖2010-2016年,目的是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

(c)成立菲律宾妇女委员会,其任务是推进妇女优先事项立法议程,监测增强妇女权能、发展与性别平等计划的落实情况;

(d)指定人权委员会为性别监察员。

6.委员会欢迎,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就其与议员的关系所做的声明,2010年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它请议会根据其授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依《公约》规定从目前到下次报告所述期间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总体背景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争取实现性别平等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在2015年全球性别差距指数中名列第七就是其反映;力争实现关于性别平等的千年发展目标3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台风和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造成了严重破坏,但缔约国在审查期间经济增长显著。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邦萨摩洛全面和平协议》,一项与摩罗伊斯兰解放阵线达成的暂时和平协定,以结束长久的武装冲突。此外,缔约国有大量人口在国外工作,做移徙工人,其中很多是妇女。保护面临多重交叉歧视的妇女的权利在缔约国也是一种特殊令人关切的问题。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速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加速彻底实现妇女的人权,特别加强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发展、和平与安全、过渡司法、移徙、减少、防备和应对灾害风险及减轻气候变化的不良影响,特别注意面临多重交叉歧视的妇女。委员会还建议妇女和妇女权利组织积极而有目的地参与此类进程。

立法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缔约国批准的条约都成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CEDAW/C/PHL/7-8,第14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遇到条约规范和本国法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根据最高法院目前的判例法,本国法有效。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公约》在其国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确保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约》规定优先于本国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和解释本国法。

12.委员会欢迎《妇女大宪章》2009年通过,但注意到国家立法与《大宪章》的统一仍然未决,包括《家庭法典》修正、《经修订的1930年刑法典》、《1997年禁止强奸法》(共和国第8353号法)、《1995年禁止性骚扰法》(共和国第7877号法)和《穆斯林属人法法典》。委员会还关切,通过若干项执行《公约》所必需的法案,包括离婚法案、承认重复虐待是合法分居理由的法案、扩展性骚扰定义的法案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大宪章法案,都久而未决。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彻底、及时地执行妇女优先事项立法议程,以便加强实现国家立法与《公约》和《妇女大宪章》彻底统一;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这些法律落实的有效机制,让国家和地方的妇女组织都参与。

获取正义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为第18/2008号来文提交人(Vertido诉菲律宾)和第34/2011号来文提交人(R.P.B.诉菲律宾)提供有效救济;

(b)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污名化及缺乏适当支持系统都构成了障碍,妨碍妇女,特别是面临多种歧视的妇女,诸如贫穷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穆斯林妇女、生活在地理上无法进入地区的妇女及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获得正义和有效救济;

(c)许多司法裁决,包括关于性与生殖健康权和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裁决,不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d)法院、警察局和保健设施的司法和法律程序不能为残疾人充分利用,也常常对性别问题不敏感。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EDAW/C/46/D/18/2008和CEDAW/C/57/D/34/2011)为第18/2008号来文提交人(Vertido诉菲律宾)和第34/2011号来文提交人(R.P.B.诉菲律宾)提供有效救济,并且提交有关这些案件的答复,不再有任何拖延。

16.关于妇女获取正义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正规和非正规司法系统不歧视妇女,对妇女,包括面临着交叉歧视的妇女来说,是安全、承担得起和实际可用的,把无碍各种残疾妇女制度化,提高妇女对所有可用司法系统的认识;

(b)采取措施,包括制订司法系统人员能力建设方案,以增强性别敏感度,确保各种宗教、习惯和土著司法体系将其规范、程度和惯例与《公约》统一;

(c)确保司法体系,包括过渡司法体系,为妇女规定并强制执行有效的、性别敏感的及与所受伤害严重程度相称的救济;

(d)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妇女权利组织协商,评估警察局妇女儿童保护处的职能与效力,以便增强其敏感度。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加强菲律宾妇女委员会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和把性别纳入缔约国主流。然而,委员会目前可用的资源水平不足完成其任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菲律宾妇女委员会提供有效执行其任务的充分技术、人力和财力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被指定为监察员,承担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任务,包括调查歧视投诉和侵犯妇女权利行为。但它关切政府各机构普遍缺乏就委员会有关违犯《妇女大宪章》行为的裁定和决议立即采取行动的政治意愿。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出强制性机制,保护和确保委员会完全独立,使其决议对政府机构,特别是负责惩治违犯《妇女大宪章》行为的政府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行《妇女大宪章》所定暂行特别措施的几项法案仍然悬而未决,也没有机制监测此类暂行特别措施执行情况,评估其影响。

22.至于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上文第21段提到的尚待通过的法案,以便落实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为选举、政府任命的职位及政府官员奖学金和培训机会受益人女候选人代表确立法定配额;

(b)执行《妇女大宪章》第11(a)和(b)节规定而不需要执行立法的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涉及妇女在各级发展理事会代表的暂行特别措施;

(c)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属于处境不利部分包括少数群体和社区的女童和妇女的实质性平等;

(d)启动一种机制以监测所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跟踪长期趋势,并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包括对违规实施制裁,下次报告提供详细资料和对所取得成果的评估。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从学校所用教学材料中删除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持续定型观念,关切高层政治人物贬抑妇女的言行及公众对此类言行的默许。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出一项综合战略,规定瞄准社会各层男女包括政治、传统和宗教领导人的主动持久措施,以便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b)鼓励媒体描绘妇女的正面形象,描绘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媒体报道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要避免性别定型观念;

(c)充分落实人权委员会关于第2016-078号案件决议中所载的建议。

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推出的立法以及打击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综合政策框架与机构间机制,但关切:

(a)由于受害人蒙受耻辱,遭受歧视,所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高度盛行,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举报率很低;

(b)以亲密伴侣的家庭暴力为重中之重的《2004年禁止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暴力法》(共和国第9262号法)范围有限;

(c)《1997年禁止强奸法》所载法定强奸只限于受害人12岁以下的情况;

(d)对儿童的在线性别剥削和性虐待越来越频繁;

(e)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加强,包括武装部队成员实施的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如受冲突影响地区和大规模开发项目实施地区的杀害、性暴力和性虐待;

(f)缺乏流离失所、武装冲突、灾害、移徙及贩运情况下关于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分类数据,也缺乏侵害残疾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分类数据。

26.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全面立法,涵盖所有形式的暴力;

(b)加速修正《1997年禁止强奸法》,把缺乏同意当作强奸定义的首要要件,把性行为同意最低年龄提到最低16岁,目前定为12岁太低;

(c)加强应对在线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执行2015年在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在线保护儿童首脑会议发布的各国政府处理在线儿童性剥削行动声明,并通过尚待通过的法案,扩大性骚扰定义,以包含同侪性骚扰和网络骚扰;

(d)防止、调查和惩罚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性暴力,适用打击有罪不罚的零容忍政策,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为遭受此类暴力或有遭受风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必要支持,包括在武装冲突时期提供;

(e)消除妇女和女童易遭受暴力,包括贫穷、家庭关系不平等、不安全及歧视性定型观念的根本原因;

(f)系统收集关于流离失所、武装冲突、灾害、移徙及贩运情况下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综合分类数据,也收集关于侵害残疾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综合分类数据。

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包括通过《增订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该法规定了对贩运者更严厉的处罚,规定贩运受害者非刑罪化,设立打击贩运人口机构间委员会,建立菲律宾禁止人口贩运数据库。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国际和国内贩运的来源国,包括为性剥削、强迫劳动、家庭奴役和器官移植的贩运。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的是:

(a)现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框架没有涵盖各种现代方法,如在线牵线搭桥,它可被用作贩运人口的工具;

(b)防止贩运工作依然不力,尤其是在灾害和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

(c)缺乏指定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缺乏对其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支助。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执行《增订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

制定法律框架,处理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当代贩运方法问题;

解决贩运和妇女易受贩运的根源问题,特别是在灾害、冲突和流离失所的背景下;

设立专门收容贩运受害者的庇护所,并确保受害者有机会接触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加强努力,旨在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贩运人口,包括交流情报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2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大量妇女在卖淫活动中遭受剥削,《刑法》规定卖淫妇女有罪,同时几乎没有作出努力来解决卖淫的需求方问题。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使卖淫妇女非刑罪化;采取措施遏制男性对卖淫的需求;加快通过尚待通过的反卖淫法;解决卖淫的根源问题;为妇女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并为因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妇女在政府、公共服务和司法部门任职人数增加,包括在决策层级。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通过《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旨在落实安理会第1325(2000)号和1820(2008)号决议,使妇女积极参与和平和过渡时期司法进程。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弱势群体妇女、如土著和穆斯林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缺乏关于通过一部政党发展法的信息,该法可责成各政党在候选人的选择中采用配额。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妇女和男子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特别是缔约国:

加快通过带有可衡量基准的政党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妇女代表的法定配额;

确保妇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代表多样性,包括穆斯林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

通过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区域和地方行动计划,以落实《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穆斯林和土著妇女充分参与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

教育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现关于普及初等教育的千年发展目标2,在基础和实用识字方面实现女童比男童更高的识字率,并将综合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与男童相比,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女童入学率较低,缺乏有关失学女童的信息;

高等教育中的性别隔离现象,在科学、技术、工程、农业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妇女和女童入学率低;

学校中侵害女生的性暴力和性骚扰事件发生率很高;

缺乏开展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龄教育的业务准则和教师培训。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促进女童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入学率;

分析和排除未入学或已辍学女童面临的障碍,以努力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包括对少数群体的儿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加强努力,克服高等教育的性别隔离现象,以提高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农业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的入学率;

有效调查和起诉对在校女生的性暴力和性骚扰案件,适当惩罚肇事者,并确保学校所设执行接受性骚扰投诉任务的礼仪与调查委员会切实不妨碍正式刑事司法机构对校内性暴力和性骚扰事件肇事者的调查和起诉;

制定学校业务准则并为教师提供培训,以便对所有男女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开展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优质适龄教育。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该国取消对妇女上夜班的禁令,欢迎通过《家政工人法》。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妇女在非正规部门人数过多;

职业性别隔离现象持续存在,妇女集中从事社会和照料工作;

缔约国男女工资差别很大和对同工同酬原则作限制性解释;

工作场所性骚扰普遍存在和有罪不罚现象盛行。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措施,加大对非正规部门就业妇女人权的保护,并努力促进女工进入正规部门,包括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消除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获得就业机会;

加快修订《劳动法》,扩大禁止基于性别歧视妇女行为清单,以及通过尚待通过的法案,扩大有关性骚扰的定义,以包括同行性骚扰,并加大对此类罪行的处罚力度;

加强努力,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调查和制裁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

根据《公约》和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实行客观的岗位评定制度,以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

移徙女工

37.委员会欢迎2010年通过经修订的《1995年移徙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共和国第10022号法),以保护在缔约国工作的移徙工人。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国外工作的菲律宾移徙女工、特别是家庭佣工普遍遭受剥削和虐待,对返回移徙女工重新融入社会的支持不够。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东盟的移民政策对移徙工人的保护不包括占菲律宾移徙女工大多数的非熟练移徙工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通过与菲律宾人移入寻找工作的各国和各地区签署双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有效保护国外菲律宾移徙女工的权利;

加强对移徙工人招聘机构的监管和监察,加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制裁;

继续努力,通过出发前情况介绍和宣传活动,提高移徙女工对自己的权利、可能面临的风险、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情况下寻求补救的渠道的认识;

调查、起诉和处罚其管辖下剥削和虐待移徙女工、特别是家庭佣工的肇事者;

为返回的移徙女工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两性平等的支持。

保健

39.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2014年确认《负责任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合宪,该法随后生效。委员会还注意到不符合该法的立法,包括地方行政命令,已被该法废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获取仍受到严重限制,而且:

早孕、不安全堕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正在增加,特别是在少女中;

没有具体的措施,落实委员会2012年开展的调查所给出的建议(CEDAW/C/OP.8/PHL/1),包括关于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使某些情形下的堕胎合法化的建议;

《负责任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在缔约国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致,没有设立任何机制来监督该法案的执行情况,并且用于执行该法的预算已大幅削减;

通过《负责任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意味着撤销马尼拉市第003号和第030号行政命令,但对此没有明文宣布,导致卫生专业人员中存在混淆,并且马尼拉市的妇女和女童仍然缺乏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和有关信息;

2015年2月索索贡市通过了第3号行政命令,导致现代避孕药具从城市和社区保健设施中撤出。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全面执行委员会2015年在其调查报告(CEDAW/C/OP.8/PHL/1,第49至52段)中提出的建议,包括关于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使某些情形下的堕胎合法化的建议。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制订社会保护最低标准而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困妇女缺乏获得社会保障的途径,尤其是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

4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偿女工的第16(1991)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从事无偿工作或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能获得非缴费型社会保护,并确保在正规部门就业者可根据自己的权利获得缴费型社会保障福利,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b)项、(c)项和(h)项和劳工组织《2012年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建议书》(第202号)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以确保所有农村妇女能获得基本卫生保健、儿童保育设施和收入保障。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由于在收入、获得土地保有权、推广服务和培训以及参与决策方面面临歧视,受到贫穷、粮食不安全、水不安全的影响特大。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从土地改革成果中的获益要少得多,剥夺了妇女获得生产资源的途径。此外,它感到关切的是,采掘业、发展项目和自然灾害对土地的征用和由此造成的流离失所继续对农村妇女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44.关于第3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营养以及水和卫生设施,考虑到关于此类权利的国际人权标准;

消除与农村男子相比农村妇女在收入方面遭受的歧视,通过确定生活工资改善农村工作条件,紧急关注非正规部门;

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并使其成为主流,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人行事并进入公众视野;

以当地语文在各城镇传播这项一般性建议,以期提高对委员会建议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地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

弱势妇女群体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穆斯林妇女、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在国外工作和从国外返回的移徙女工、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遭受暴力、剥削和虐待的风险加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婚姻和家庭关系、就业、教育、司法救助和医疗保健方面遭受歧视的可能性也更大;

穆斯林妇女、土著妇女和其他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会遭到迫迁与异地安置,都是大型开发项目和采掘行业所致;

《邦萨摩洛基本法》草案的条款可能会损害土著人民对祖传土地和领地的所有权;

存在针对土著社区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法外处决和暴力侵害的案例。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面临多重交叉歧视的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保护,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具体风险和特殊需要,并确保代表这些群体的妇女充分和有目的地参与;

确保关于发展和土地治理的政策、项目和做法,包括可能涉及异地安置的政策、项目和做法,完全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见A/HRC/4/18,附件一),并确保向迫迁和异地安置的受害者及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与穆斯林(邦萨摩洛)和非穆斯林土著社区充分协商,以找到并实施土地管理创新办法,确保妇女的权利与《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共和国第8371号法)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的非穆斯林土著人民的权利和邦萨摩洛社区的权利一致;

调查和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土著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并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确保保护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免遭暴力,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和经济发展。

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

47.委员会欢迎有关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对策纳入政府机构的主流。然而,委员会对这一框架尚未有效落实感到关切。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有关灾害风险减少、防备和应对以及减缓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情况分析、需求评估和干预措施中,始终优先保护妇女权利,特别是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

确保妇女,包括面临着多重交叉歧视的妇女,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的拟订、执行和监测;

用明确的基线和可衡量的指标定期评估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效力,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取得的成果。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欢迎通过共和国第10655号法,不将“过早结婚”,即妇女在丈夫去世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婚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年通过的关于伊斯兰教模范家庭的法特瓦,其中鼓励穆斯林青年在18岁以后结婚,并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继续依法存在,并关切地注意到:

迟迟未通过法案,以废除《家庭法》中确认在共同财产、行使亲权和对儿童的监护权方面丈夫的决定地位高于妻子的规定;

缔约国禁止离婚,除非根据《穆斯林属人法法典》,并且合法分居和解除婚姻的费用高昂、程序冗长,这可能会迫使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没有资源的受害者处在暴力的关系中;

《妇女大宪章》条款与《穆斯林属人法法典》条款以及适用于穆斯林和土著社区的习惯法之间存在矛盾,后者规定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以及有害习俗,包括一夫多妻制、童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习俗和继承方面的不平等习俗。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使《家庭法》及其他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与《公约》和《妇女大宪章》相一致,并确保男女在婚姻和解除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包括从速通过长期悬而未决的《离婚法案》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

加紧努力,提高穆斯林社区,包括妇女、男子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通过传播其他穆斯林国家在根据《公约》适用伊斯兰教法方面的良好做法的资料;

使《穆斯林属人法法典》以及土著和穆斯林习惯法与《公约》和《妇女大宪章》相一致,特别是明确阻止一夫多妻制,以期禁止这种做法,禁止童婚和强迫婚姻,为此与有关社区和地方妇女权利组织进行磋商;

消除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冲突和没有保障,以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脆弱性;

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国家、地方和社区各级的决策和立法进程,包括关于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宗教规范或习俗的编纂和解释工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努力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宣传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把本结论性意见传达给国家各级有关机构(国家、地区和地方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议会及司法机构,使它们能够得到彻底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就会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介绍为执行上文第26 (a)和(b) 段及第40段中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奉行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