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菲律宾

1.委员会2006年8月15日第747次和748次会议(见CEDAW/C/SR.747和748)审议了菲律宾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HI/5-6)。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HI/Q/6号文件中,菲律宾的答复载于CEDAW/C/PHI/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尽管迟交,但是遵循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指南,并且坦率而内容翔实。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出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口头介绍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由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率领,成员包括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主席以及卫生部和劳工与就业部的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所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于2003年11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有关法律的通过,这将有助于促进《公约》的执行。这些法律包括2003年《禁止贩卖人口法》、2004年《惩治对妇女及其子女施暴法》、1997年《家事法庭法》、1998年《强奸受害者援助法》、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和1997年《社会改革与减缓贫穷法》等。

6.委员会欢迎《1995-2025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该计划意在将《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落实到有关菲律宾妇女的政策、战略、方案和项目中。

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合法移徙海外的菲律宾工人在出国前提供信息和支助服务。

值得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认为该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值得关切的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委和国会,以确保其得到全面落实。

9.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关于《公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国家立法中尚未规定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该定义应当同时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1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公约》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在《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以哪些条款为准的问题。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充分适用于该国法律体系,并且在国内法中纳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

11.尽管《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已有25年,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方面仍然进展不大,如在着手并完成对国内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的必要修订方面,以及制定关于性别平等综合法律框架方面。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大宪章法案》、《婚姻不忠法案》和其他一些旨在修正《家庭法典》、《民法典》和《修订刑法典》的法案尚未获得通过。委员会尤其对《穆斯林属人法典》中的现有歧视性条款感到关切,这些条款允许18岁以下的女孩结婚、一夫多妻制和包办婚姻。

12.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加强促进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享有人权的法律框架,并为此加快通过有关未决法案,以便迅速使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系统审查所有法律并着手进行所有必要的修订,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与穆斯林社区的对话,以去除《穆斯林属人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议员和公众舆论对于这些改革的重要性的认识。

13.该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均努力纳入性别观点,并努力收集性别与发展指标方面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缺少必要的机构权力、能力和资源,难以有效促进《公约》的执行,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支持性别问题主流化,实现妇女与男子在所有领域的平等。

14.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将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作为紧急优先事项,为其提供必需的实权、决策权以及人力资源和资金,使其能够有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委员会建议,为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国家机制应在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工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有效执行《公约》并监测《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在所有部门的实施情况。

15.委员会欢迎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家事法庭,以促进积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防止她们遭受家庭暴力和乱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依然盛行。委员会赞赏1997年《惩治强奸法》重新界定强奸的定义,将强奸从破坏贞操罪扩展为侵害人身罪,并隐含承认婚内强奸。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妻子作为被侵犯者事后可饶恕这一罪行,这一行为的犯罪层面因此消失,相应的严重处罚也随之勾销。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更加清晰地认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乱伦等,以及所有此类暴力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委员会建议重新审阅1997年《惩治强奸法》,以删除其中关于勾销犯罪行为的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各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增强数据收集工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研究家庭暴力的盛行程度、起因及后果,作为全面和定向干预的依据,并将此项研究的结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出。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长期存在大男子意识和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是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本起因,也是妇女在诸多领域,包括在所有劳动力市场部门和政治及公共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传统上的大男子意识和关于男女角色的陈旧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开展针对妇女和女童,以及特别是男子和男童及宗教领袖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活动,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消除与传统上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有关的陈旧观念。

19.委员会对2003年《惩治拐卖人口法》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妇女和女童的贫穷,菲律宾的拐卖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现象方兴未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拐卖人口者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的起诉和定罪率低下。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同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以更加有效地应对拐卖妇女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全面办法,消除拐卖的根本起因并改进预防工作。这类努力应包括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经济状况,向她们提供教育及经济机会,从而降低和消除她们面对剥削及拐卖者的脆弱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遏制卖淫需求,打击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缔约国还应协助卖淫者重新融入社会,并向遭受剥削和拐卖的妇女和女孩开设康复、社会融合及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资助包括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开办收容中心,帮助卖淫妇女和女孩康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起诉和惩治拐卖者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并向拐卖受害者提供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资料和数据,全面说明拐卖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种种措施的作用。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一些国家和区域达成关于移徙工人权利的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并为海外菲工开办出国前方案和提供支助服务,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移徙持续女性化。还使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无法同菲律宾妇女前往打工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而通过非正式渠道前往其他国家和区域寻找工作机会的女工依然容易成为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剥削及拐卖的受害者。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同菲律宾妇女前往找工的国家和区域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政策和措施,保护通过非正式渠道出国的移徙女工,防止她们的权利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连贯和全面办法,包括通过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为妇女创造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作为替代移徙或失业的可行经济手段,消除妇女移徙的根本起因。

23.委员会注意到,菲律宾总统、5名最高法院法官、17名上诉法院法官、以及2名税务上诉法院法官为女性,但委员会对民选和公共机构中的妇女参与比例仍然低下表示关切。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持久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政治和公共机构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充分体现人口的多元性,特别是有土著妇女和穆斯林妇女的参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培训方案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突出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各级决策领导工作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监测现有措施的作用,跟踪长期趋势,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详细说明取得的成果。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贸易自由化对菲律宾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妇女失业率高,而且两性工资有差距。此外,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比例过高,从而对妇女享有社会保险和保健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26.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价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并为受影响者创造可持续的新就业机会,以降低妇女的高失业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正式劳动力市场采取有效措施,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消除职业分工,缩小和消除劳工市场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现有措施的作用以及长期趋势,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所取得的成果。

27.菲律宾妇女的生殖保健和权利未能得到充分承认和保护,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产妇死亡率很高,尤其是人工流产死亡率高,生育率高,计划生育服务不完善,避孕药具使用率低,获取避孕药具很难。委员会还对缺少性教育、尤其是农村缺乏这种教育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率很高,严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和增强经济能力。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二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让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加广泛和无限制地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并增进人们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少年的状况,针对女孩和男孩进行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审查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便废除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并使这些妇女能够得到优质服务,来控制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

29.农村妇女、土著妇女以及棉兰老伊斯兰自治区的穆斯林妇女的状况很不稳定,她们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得不到信贷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妇女利用司法途径为其所受暴力侵害伸张正义的机会很有限,在冲突地区尤其如此,而且对采取这些暴力行为者没有予以惩处,使委员会感到关切。此外,穆斯林妇女早婚现象长期不变,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3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土著妇女以及棉兰老伊斯兰自治区的穆斯林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保健、社会保障、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能得到肥沃的土地,能有创收机会,能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来保证妇女能够利用司法伸张正义,并采取步骤起诉对妇女采取暴力的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穆斯林女孩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以此来劝阻早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分列数据和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穆斯林妇女实际状况,并说明现有措施产生的作用以及为这些妇女群体实施的政策和方案的成果。

31.菲律宾没有离婚法,妇女无法合法离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并积极支持有关立法,允许离婚,允许妇女离婚后再婚,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婚姻期间拥有同等的管理财产权利以及在离婚时对财产拥有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提出离婚的权利。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该文书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资料。

34.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并在这些工作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资料。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注意到,如果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妇女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都更好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全国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人权组织等等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注的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0年9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9月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出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