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ALB/CO/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4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411次和第412次会议(CMW/ C/SR.411和CMW/C/SR.412)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 C/ALB/2)。在2019年4月12日举行的第42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ALB/2)及其对问题单的答复(CMW/C/ALB/Q/2/Add.1)。委员会赞赏与阿尔巴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Ravesa Lleshi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以及与欧洲和外交事务部、教育、体育和青年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警察总局和阿尔巴尼亚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举行的公开和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认识到,阿尔巴尼亚主要是移民工人的原籍国,也一直是移民工人的过境国。

4.委员会注意到,雇用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的一些国家未加入《公约》,这可能构成阻碍移民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一个障碍。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重申,它赞赏缔约国为增进和保护海外移民工人权利所作的努力,特别是社会保障权。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8月设立了侨民事务部,以支持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巴尼亚人,包括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2月11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13年5月29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修订的关于外国人的2013年3月第108/2013号法,该法规定了缔约国的移民程序,并规定了阿尔巴尼亚境内非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修订和补充关于阿尔巴尼亚公民为就业原因而移民问题的2006年12月第9668号法的2011年3月第10389号法,该法对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的移徙作出了规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社会住房问题的第22/2018号法律,该法律扩大了对某些受害者群体(包括贩运活动受害者)获得住房的支持;关于庇护问题的第121/2017号法律,其中规定了庇护程序以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权利,其中包括寻求庇护的移民工人;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第18/2017号法律,其中规定了儿童保护机制;关于阿尔巴尼亚社会服务问题的第121/2016号法律,其中界定了为包括人口贩运受害者在内的某些受害者群体提供的专门服务。

8.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2018-2024年国家侨民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16-2025年社会住房战略”;“2014-2020年国家就业和技能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人口贩运活动的妇女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行动计划”;“2013-2020年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人口和恐怖主义共同战略”及其行动计划。

9.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对大会2018年12月19日在第73/195号决议中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投了赞成票,并建议缔约国努力执行该契约,确保充分遵守《公约》。

10.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于2009年12月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的长期有效邀请表示赞赏。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改善关于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重返社会支助和提供信息方面,包括设立“移民柜台”。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修订和补充关于阿尔巴尼亚公民为就业原因而移民问题的第9668号法的第10389号法为返回的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了重返社会服务,包括为他们获得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服务提供便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并未充分反映在所有相关国家立法中,包括《阿尔巴尼亚国民为就业原因移民法》。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改善关于阿尔巴尼亚境内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法律框架而,特别是在发放工作和居留许可证方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未充分反映在所有相关国家立法中,特别是2013年3月关于外国人的第108/2013号法,尤其是在以下方面:向移民工人家庭成员发放居留许可证所需时间;移民工人离婚或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保留居留证的权利;非正规移民加入工会的权利;对非正规移民工人及其子女和寻求庇护的移民工人的保护;获得保健、教育、就业、社会援助、口译和类似服务的法律保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相关立法,包括《阿尔巴尼亚国民为就业原因移民法》和《外国人法》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所有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的时限、指标、监测和评价基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使用“无证件或非正规移民”这一术语,即《公约》中使用的术语。

第76和第77条

14.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MW/C/ALB/CO/1,第14段),即缔约国应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综合政策和战略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最终通过“2019-2022年国家移民治理战略”及其行动计划,确保遵守《公约》,并规定一项采用性别视角和基于人权的全面移民政策和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规定明确的时限、指标、监测和评价基准,以执行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并为其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以统计数据为支持,说明为执行该战略及其行动计划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

协调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编写报告并就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机制,负责和主管与各级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的协调工作。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高级别部际机制有充分权威,负责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在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参与下,向上述协调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收集

19.委员会注意到内务部收集、分析和公布关于移民的数据,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分类统计资料,因而无法充分评估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程度和方式,特别是在海外移民工人及其就业条件和返回者状况、过境移民工人、移民女工、孤身移民儿童和无证件移民工人方面。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确保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状况以及关于过境移民工人和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的数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汇编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出身、出入境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类型分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委员会能够有效评估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公约》的执行情况。缔约国还应开展透彻的考虑到性别问题的研究,并加强数据收集、获取、分析和问责措施,以突出移民女工所作的贡献以及移民的性别驱动因素。

独立监测

21.委员会注意到,公益维护人是《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监察员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于2014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来有效执行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有关的任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公益维护人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增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充足资源以处理他们的申诉。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对包括执法官员和国家就业局官员在内的某些类别公职人员进行《公约》培训情况的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提供《公约》培训和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努力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培训方案,并向所有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安全部队成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在移民领域工作的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此类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培训和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时,使媒体和民间社会参与其中。

腐败

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防止职责涉及《公约》的官员(包括边境官员和警察)中的腐败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它为防止职责涉及《公约》的官员的腐败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调查和制裁的统计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鼓励自称为腐败受害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举报腐败行为。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保不歧视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关于提供免遭歧视的保护的第10221号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条款,禁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面临的交叉和多重形式的歧视,而且现行立法没有为移民女工,包括移民家政工人提供特别保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不歧视框架的实际做法和实例,这种资料使它能够评估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公约》规定的不受歧视权的情况。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明确和具体禁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面临的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并采取措施保障所有移民女工,包括家政工人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不歧视法律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与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有关的具体实例。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每个人,不论国籍,均可诉诸法院,并受保护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人员)向法院提起的案件或诉讼的数量,这可能反映出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和可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例如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统计数字和实例。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人员)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在法律和实践中,他们拥有与缔约国国民相同的机会,并可向法庭投诉和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使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人员)了解在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诉诸的司法及其他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利他们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诉诸司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案件的统计数据和实例。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阿尔巴尼亚过境的移民人群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寻求庇护的移民工人、被贩运者、孤身和离散儿童、无国籍移民工人和无证移民等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边境管理和在过境点服务的公职人员能力不足,而且这些地点缺乏基础设施。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保障措施,以确保边境治理措施不具歧视性且符合不推回原则和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原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人权高专办《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提高边境管理能力,包括在过境点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能力,并采取措施改善这些地点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尊重所有移民的人权,不论其地位如何。缔约国应确保其边界治理措施处理和打击国家和私人行为者在国际边界上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符合不推回原则和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33.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法》第121条和第127条为受拘留的移民工人提供了某些程序保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正当程序保障。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在所有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包括在拘留和驱逐诉讼中,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民,能够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享有正当程序。

35.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法》将拘留界定为作为最后手段采取和执行的一项行政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因涉及非正规移民的原因而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置于行政拘留之下,因此在实践中并非不得已的措施;

将包括孤身和离散的移民儿童在内的无证移民儿童以及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安置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往往与和他们没有关系的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缺乏关于拘留移民工人,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的替代办法的资料;

缺乏关于待驱逐移民工人被行政拘留的最高时限和拘留条件的信息;

36.根据委员会关于非正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行政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根据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迅速和彻底停止对儿童的拘留,并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人身自由和家庭生活权,允许儿童在非监护和社区背景下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呆在一起,同时解决他们的移民身份问题;

规定非拘禁、以社区为基础的拘留替代办法,包括案件管理、监测和监督;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所有设施提供充分的基本服务,包括食品、保健、卫生条件和进入户外区域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驱逐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单的答复(CMW/C/ALB/Q/2/Add.1)中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对驱逐令提出上诉是可能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面临驱逐程序的移民工人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这一权利以及有哪些法律规定保障请求暂停驱逐令的权利。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面临行政递解出境或驱逐出境令的移民工人了解并能够行使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递解出境和驱逐出境的行政程序完全符合《公约》第22和第23条。

领事协助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启动了网上领事服务平台,并责成侨民事务国务部长加强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在国外的家庭成员与缔约国领事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领事馆向海外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提供保护和协助的情况,特别是在剥夺自由和/或收到驱逐令的情况下。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领事服务,在必要时保护和增进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向被剥夺自由者和/或面临驱逐令的人提供任何必要的援助。

自由加入工会和参加工会会议

4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就此提出了建议(CMW/C/ALB/ CO/1,第30段),但无证移民工人仍不能加入工会。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进行立法修正,从而按照《公约》第26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的规定,保障所有移民工人,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可行使权利参加工会活动并自由加入工会。

社会保障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缔结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并通过了《外国人法》,除其他外,该法涉及阿尔巴尼亚境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除其他外,该法涉及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在其他国家的家庭成员,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与其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改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非正规移民工人必须满足哪些法律要求才能在与国民平等的条件下获得社会保障。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人员能够参加一项社会保障计划,并向他们告知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缔约国应继续与所有目的地国缔结具有约束力的双边协定,其中纳入性别视角并具有非歧视性,规定保护移民工人的人权,包括社会保障权,并加快完成正在谈判的协定。

医疗保健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作为重返社会方案的一部分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返回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正规移民工人可获得政府资助的保健服务,但它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移民工人除急诊外无法获得这种服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8和第30条,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与国民得到平等对待的基础上获得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急救和紧急医疗服务。

出生登记和国籍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移民工人子女的国籍权和公民权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当局通报有关人员移民身份的法律义务妨碍了非正规移民工人所生子女的出生登记。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立法,确保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对移民工人的子女,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并向其发放个人身份证件,并提高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教育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确保在国外或返国的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子女有机会接受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尔巴尼亚境内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子女无法进入公立学校就读,这是因为,由于他们的非正规移民身份,他们不能从市政当局获得必要的证件,而且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未被免除向当局通报儿童移民身份的义务。

50.根据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消除现有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子女的受教育机会,无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收入和储蓄转账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是否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以便利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向阿尔巴尼亚、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向原籍国进行收入和储蓄转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向阿尔巴尼亚汇款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c,便利阿尔巴尼亚境内的移民工人向原籍国汇回收入和储蓄,并提供优惠的转账费和接收费,使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更方便使用储蓄。

知情权和传播

53.委员会注意到第9668号法第8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公民在移民前和返国后有权获得信息和免费咨询,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举措,定期向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资料,介绍他们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在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宣传《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权利、接纳和就业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以及获得承认和可靠的招聘机构协商。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供免遭歧视保护的10221/2010号法禁止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任命担任公职方面的歧视,包括基于居住地和其他身份的歧视,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并在缔约国组织的选举中投票或当选。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在国外的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能够在选举中实际行使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并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包括为其登记和参加下一次全国选举提供便利。

家庭团聚

57.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法》第55条和第56条对家庭团聚作了规定,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60条规定,如果婚姻在居留许可证签发后五年内解除,或配偶一方在许可证签发后三年内死亡,或者当儿童的法定监护权终止时,则可吊销家庭团聚居留许可证。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护移民工人家庭的团圆,包括通过法律,以确保在发放许可的理由发生变化时,不吊销移民工人家庭成员的居留许可。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

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确保国际移民情况下儿童的权利和福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的第18/2017号法和关于社会服务的第121/2016号法中通过的具体保护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外国人法》和《儿童保护法》规定的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机构间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在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的子女,特别是父母为非正规移民的儿童,不能在与缔约国儿童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自由;

孤身未成年人从阿尔巴尼亚移民(大多数流向意大利)的情况,这使他们面临遭受剥削、暴力、虐待和忽视以及其他犯罪的风险;

没有建立机制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诉讼程序中有效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适当考虑。

60.根据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机构间程序,其中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和具有儿童权利领域专长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如果是孤身儿童,则有权拥有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整个过程中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所有移民儿童和受移民影响的儿童能够享有与所有其他儿童相同的权利,包括出生登记、身份证明和国籍以及获得教育、保健、住房和社会保护的权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孤身移民儿童移居国外,并确保所有移民儿童和受移民影响的儿童,包括已返回的儿童,受到保护,不受剥削、暴力、虐待和忽视及其他罪行之害,并确保他们得到接待和重新融入社会等支助;

建立机制,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程序中有效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使其意见得到适当考虑。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若干谅解备忘录并签订了一些双边协定,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协定未充分涵盖《公约》的规定。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就业国签订协议,以便更好地保护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的《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便利提供适当的领事和其他服务。

移民家政工人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适用于移民家政工人的现行法律框架,以及这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能够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其权利。

64.根据关于移民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保护移民家政工人权利的框架和协议问题与就业国合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移民家政工人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招聘机构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对私营招聘机构的规范和监督所作的努力,包括部长会议根据《劳动法》和财政和经济部长2018年5月21日第286号指示作出的决定(第101号和第286号)。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加强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督其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66条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加强对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并改进招聘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尊重移民工人的权利。

自愿回返、重新接纳和重新融入

67.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法律和体制框架以便利阿尔巴尼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愿返回而采取的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的重新融入的政策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重新接纳协议(包括与欧洲联盟签订的重新接纳协议)是否包括《公约》规定的所有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包括禁止集体驱逐。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公约》的原则,促进返回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持久地重新融入阿尔巴尼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缔约国还应确保目前和今后与东道国签订的重新接纳协议和议定书保障返回缔约国的移民能够持久地重新融入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为他们提供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并保护他们在遭到驱逐时免遭虐待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贩运人口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重要的立法、政治和体制措施,以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做法,包括设立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国家转介机制、国家反贩运协调员和援助受害者办公室,并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及其2018-2020年行动计划、“贩运人口活动妇女和女童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行动计划”,并启动了国家连线,以便利举报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包括遭受性贩运和强迫劳动的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为执行其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和行政框架而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足,包括在贩运活动受害者支助、发现、保护、转介、康复和融入社会等领域;

为执行反贩运措施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缺乏关于贩运人口的数据,包括对所有贩运人口行为和其他相关犯罪的调查、起诉和惩罚的数量。

70.根据人权高专办“关于人权与人口贩运问题的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规定明确的时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基准,以落实其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和行政框架,包括加强有关机制,以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和转介、康复和融入社会服务,例如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为执行反贩运措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向各级打击贩运人口机构划拨这种资源,其中包括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国家转介机制、国家打击反贩运协调员和援助受害者办公室;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贩运的数据以及贩运和性剥削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打击这些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偷运移民和非正规移民

71.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和消除非正规移民流动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区域合作,特别是于2018年10月5日与欧洲联盟签署了关于边界管理合作的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类协定是否遵守《公约》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所有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包括不推回原则和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和过境国,其中许多人,包括儿童,在整个旅程中面临严峻条件。

72.根据人权高专办“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侦查、防范和制止移民工人的非正规流动,并调查、起诉和惩处对偷运移民和其他相关罪行负有责任的犯罪集团。为此,缔约国应制定基于人权的移民和边境管理总体框架,同时考虑到移民工人的权利和需要,确保不将非正规移民工人定罪,并确保旨在解决非正规移民或偷运移民问题的措施不会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在不推回和禁止任意拘留和集体驱逐方面。

6.传播和后续行动

传播

7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各级有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各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并向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利用国际援助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在2021年5月1日之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的执行情况:第34和36段所载的关于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面前平等的建议;第60段所载的关于国际移民局势中的儿童的建议;以及第72段所载的关于偷运移民和非正规移民的建议。

下次定期报告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在提交报告时,缔约国不妨遵循简化的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