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POL/CO/20-2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March2014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波兰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275和2276次会议(CERD/C/SR.2275和CERD/C/SR.2276)审议了波兰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POL/20-21)。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第2290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波兰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赞赏缔约国依照报告提交准则按时提交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赞赏报告着重介绍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提交后续情况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还欢迎缔约国内容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9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此外还注意到缔约国报告说,国内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于2013年8月完成。

4.委员会还欢迎审议期内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

新的《外侨法令》,方便一些新的和经改进的外国人居住证和工作证申请手续的制订,建立了一套在非常规情况下对外国人适用的非拘留措施;

2010年的《刑法》修订案,扩大了仇恨罪和惩处活动的范围,诸如制作、记录、购买、储藏或转移其内容提倡法西斯或其他极权主义国家制度或煽动民族、种族或族裔仇恨的制品;

2010年12月颁布执行欧洲某些关于平等待遇的指令的《反歧视法令》,通过《2013至2016年国家促进平等待遇行动计划》。

5.委员会又欢迎下列各项措施:

2009年12月司法部建立人权司负责向各个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工作;

国家教育部2010年4月1日制定的规章,允许外国人上公立学校,为他们另外开办,包括辅导班和语言班;

2011年12月在内务和行政部建立人权保护组,负责监测侵犯人权行为。

C.关注问题和建议

相关的统计数据

6.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缺乏2011年全国普查后人口族裔组成情况的资料,包括评估人人平等享有《公约》所述权利的有关社会经济指标(第一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注意到波兰人口的构成比较单一,但还是根据经修订的报告提交准则(CERD/C/2007/1)请缔约国提供详细更新的统计数据,介绍人口的族裔组成情况,请缔约国分享人口普查后关于人口民族认同情况的研究结论。关于后一项请求,委员会根据关于十认定属于某一种族或族裔群体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强调亟需由个人自我认定属于某个种族或族裔群体。

国内法和法院适用《公约》

7.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波兰宪法》第91条规定经批准的国际协议构成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应直接适用,但是缺乏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例(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工作传播《公约》的内容,实施《宪法》关于国际协定适当时一概直接适用的规定。

种族动机

8.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53条第2款要求法院考虑到量刑时考虑到作案人的动机和行为。但是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不包含明文规定犯罪的种族动机是加重情节的规定(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尤其是将犯罪的种族动机定为加重情节,可从严判刑,以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重新认证的人权维护局也是一种国家预防机制和平权机构,但是对人权维护局获拨的资源可能不足以满足所有重要任务的经费需求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对人权维护局没有审议种族歧视受害人对私人领域发生的事件提出的指控的法定授权一事十分关切。最后,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中缺乏资料说明2013年2月建立的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的工作受何影响(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维护局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确保其对公私两方面的种族歧视问题都有力量处理。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其行动框架方案提供资料,介绍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取得的具体成果,说明缔约国如何加强所有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同作用。

仇恨言论和罪行

10.委员会仍然对体育运动中始终存在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的问题十分关切。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仍然广泛流传,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委员会更对2009年布热格法院作出禁止一个提倡法西斯主义和极权制度的组织的判决后波兰仍然至少活跃着四个极右组织的情况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弗罗茨瓦夫法院2010年裁定三个人推出一个鼓吹种族主义的网站有罪,尽管如此,该网站仍然在活动(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探求有效手段,包括对某些俱乐部因其支持者的种族主义行为对其判处罚金等手段,打击体育运动里的种族主义,继续与各体育协会共同努力提倡宽容和多样性;

除了总检察长的举措此外,还根据波兰的法律以及《公约》第四条进一步采取措施,更好地对付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

对鼓吹种族仇恨的网站采取行动;

确保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宣布鼓吹或煽动种族歧视的政党或组织非法的有关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

刑事司法里的种族歧视

11.委员会对尽管仇恨罪在增加而提请法院受理的种族歧视案却为数很少的情况表示关注,此外还十分关注的是,当一个案件最终提上法庭审理,判处的刑罚可能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并有消息称,一些仇恨罪的受害人,包括执法人员虐待和族裔脸谱化行为的受害人,由于对执法人员能否以及有无兴趣提供得力的追索权存有怀疑而不愿举报这种事件(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检察官、警官和法官进行关于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以及以应有的严肃态度对付这种犯罪的重要性的培训。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和运行过程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缔约国应该提醒检察官注意对所有种族主义行为一般都须提出起诉并判处与这种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的问题。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独立受理对警方暴力或虐待的投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警方招聘少数群体人员加入。

少数民族和族裔的处境

12.尽管缔约国努力增进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包括促进《少数民族和族裔以及区域语言法令》的执行,委员会关切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仍然保有消极成见的问题。委员会对侵害罗姆人、犹太人及非裔和亚裔人的种族主义行为特别关注。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介绍斯洛文尼亚人的地位问题,注意到据缔约国代表团的答复,波兰境内目前没有任何这种成为“斯洛文尼亚人”的居民群体。(第二、四、第五和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一般公众提高对文化间对话和宽容以及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历史与文化的认识的方案。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特别措施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确保少数群体人员充分、同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忠实履行《公约》的规定。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介绍波兰“斯洛文尼亚人”的情况。

罗姆族群的处境

13.委员会注意到2004至2013年波兰罗姆族群方案取得的一些成果。但是,罗姆人的处境仍然令人担忧,辍学率高,大批罗姆儿童上特殊学校,生活条件很差,包括住房方面的实际隔离状态,受到逼迁的危险,进入劳务市场的罗姆人人数有限。委员会还关注对这一族群继续抱有成见和歧视的情况(第二条至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强化其增进罗姆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特别措施,确保所有涉及他们的政策和方案在他们的各代表组织的全面参与下制定、执行、监测和评定。为此,缔约国应该参照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加速通过新的2014至2020年罗姆族方案,确保采取具体措施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条件,包括能够进入主流社会和接受高等教育,获得适足的住房、卫生服务和就业。此外还应采取措施解决罗姆族贫困和边缘化问题的根源,包括他们面临的任何间接歧视,增进往往受到双重歧视的罗姆妇女的权利。

犹太族群的处境

14. 委员会考虑到波兰犹太族群及其几乎灭绝的悲惨经历,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占领期间的经历,对波兰反犹太人情绪和事件尽管开展了众多的活动予以反击却仍然盛行的情况表示关注,此外还对波兰的某些主管部门据悉不再对某些反犹太人案件进行调查的这种态度十分关切,其理由是受害人不属于犹太族群(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铭记波兰犹太族群的悲惨经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占领期间的悲惨经历,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反犹主义,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对积极实施法律和《宪法》的觉悟,对反犹主义的各种表现有效提起公诉。

对非公民的歧视

15.委员会关注对其父母关在寻求庇护者看守中心的未成年人继续采取拘留的做法,这有碍他们他们获得适当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获悉,非公民,尤其是移徙人员和难民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他们据报工资较低,工时较长,没有正式合同,而且还在住房方面受到歧视,因为房东往往不愿意将房子租给外侨,或者与他们签租房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避免拘留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全面贯彻执行经修订的《教育系统法令》,解决他们上学难的问题,用他们的母语开设语文班或补习辅导。委员会根据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排除阻碍非公民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各种障碍,加大力度实施其法律和《公约》,消除对他们直接或间接的种族歧视,尤其是在教育、住房和就业方面。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16.鉴于所有人权都彼此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那些包含有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条款规定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工作

17.委员会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的时候,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的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介绍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在国内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保护人权、尤其是打击种族歧视方面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扩大对话,商讨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传播

1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的努力,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随时提供并使其能够随时获取这些报告,继续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广泛散发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9、10和13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21.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8,14和15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提交条约专要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文件提交应于2018年1月4日提交的第二十二次至第二十四次定期报告,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