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YR/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1月15和16日举行的第2344和第2345次会议(见CRC/C/SR.2344和2345)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RC/ C/SYR/5),并在2019年2月1日举行的第23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 C/SYR/Q/5/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一些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2年通过了新《宪法》和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2013年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危机设立了监测儿童权利的国家/区域委员会。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认识到,长期的武装冲突、政治不稳定和武装团体(其中一些被定为恐怖团体)的存在以及宗教极端主义在缔约国的抬头等因素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这些因素造成冲突各方严重侵犯儿童权利,并严重阻碍了《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国际人权义务具有持续性,《公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缔约国负有保护儿童的主要责任,因此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的进一步暴力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行使有效控制的领土,包括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很难确保儿童的权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一切重建工作中,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全国各地所有儿童,不论生活在何处,均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推动族群间宽容、和平与和解的文化。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生命、生存权和发展权(第21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4段)、酷刑和虐待(第28段)、精神健康(第39段)、教育(第44段)和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51条)。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工作。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11段),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包括对第14条的保留。委员会强调,不应将儿童的宗教自由权理解为对家庭稳定或对父母义务的威胁,而应将其理解为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其能力在随着年龄不断发展。

立法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13段),敦促缔约国:

(a)迅速通过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获通过的《儿童权利法案》,并确保该法案取代其他法律和保障,以确保所有权利均适用于所有儿童,而不受宗教和文化特殊性的影响;

(b)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修订《刑法》、《国籍法》和《个人身份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信息(CRC/C/SYR/5,第15段)。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17段),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涵盖《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全面的儿童政策,并制定一项儿童权利战略,提供执行该战略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设立了叙利亚家庭事务和人口委员会,作为监测和协调执行《公约》措施的实体。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15段),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该委员会在儿童权利方面的任务和权力,并为该委员会在14个省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鉴于委员会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21段),并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为在所有省份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并确保即使在持续武装冲突的情况下,这些预算项目也受到保护;

(b)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用立足儿童权利的办法,实施一个跟踪系统,跟踪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中央统计局儿童数据股继续运作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收集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国籍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考虑到正在发生的武装冲突;

(b)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监测儿童权利,该机制应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同时确保受害儿童的隐私和保护,并应开展独立和保密的监测、后续落实和核查活动,包括在儿童被剥夺自由或可能被剥夺自由的所有设施中开展此类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权利的认识,并对司法人员、警察、军队和其他执法专业人员以及学校、卫生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合作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向武装冲突受害儿童提供心理和社会支助的组织合作,并与便利家庭团聚和帮助获得身份证件的组织合作。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

(a)有系统地让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b)确保迅速和独立地调查对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或民间社会活动家进行恐吓、骚扰、人身攻击和任意逮捕的举报事件,并追究这些侵犯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31段),敦促缔约国迅速修订法律,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取消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个人身份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规定除其他外,在取得国籍、继承、承认父母子女关系或监护年龄等方面对儿童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武装冲突不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因其居住地点而受到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卫生服务和安全饮用水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歧视女童的所有法律规定,如关于继承权不平等的规定,以及不允许子女获得母亲国籍的规定,不允许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在民事记录中登记其父亲姓名的规定,以及为男女儿童规定不同的监护年龄的规定;

(b)确保全国各地的所有儿童都能公平地获得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饮用水等基本服务,不受歧视,不受其居住地点的影响。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将这一权利适当纳入与离婚和监护有关的法院程序,纳入在公共收容机构安置儿童工作,纳入军事和安全行动以及重建工作。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武装冲突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产生了影响,特别是对以下各方面的可信和经证实的资料感到关切:

(a)叙利亚武装部队和冲突其他各方使用桶装炸弹、集束弹药和有毒化学剂等无差别、不相称或非法的武器进行袭击,包括空袭,造成数千名儿童伤亡;

(b)在缔约国收复的地区,数百名儿童因危险爆炸物伤亡;

(c)爆炸和其他袭击对儿童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d)冲突各方剥夺数千名儿童的自由;

(e)大量受害女童,特别是雅兹迪女童遭到非国家武装团体买卖和性奴役;

(f)冲突各方将切断水源作为战争武器,例如武装团体长期关闭阿勒颇市的主要水源Khafsah抽水站,并在夺回阿萨德郊区Ghutah东部的主要水源后即予关闭并将其置于国家控制之下;

(g)由于使用了围困战术,数百万儿童无法获得食物、教育、保健、水、卫生设施和最低生活水准。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明确指示军队和安全部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杀害和伤害儿童,并与国际人权机制合作。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开展军事行动时尊重合法、有差别和相称性原则,不采取无差别和蓄意攻击以及使用非法武器等非法行为,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儿童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b)加强措施,进一步评估和了解危险爆炸物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例如进行危险爆炸物技术调查,以保护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c)采取措施照顾其生存和发展受到爆炸和袭击影响的儿童的心理需要;

(d)立即采取措施,释放所有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并确保将他们作为受害者对待;

(e)确保以透明、及时和独立的方式调查冲突任何一方侵犯儿童的指控,特别是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指控;

(f)确保被非国家武装团体关押的女孩得到安全释放,并制定照顾和治疗她们的规范;

(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及其家人的安全和保护,使他们能够离开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到达安全的地方,并获得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

(h)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协助调查和起诉自2011年3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犯下国际法所规定最严重罪行者的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充分合作,并保证其通行无阻;

(i)调查和起诉2011年3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犯下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列罪行的犯罪人。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40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承认儿童在相关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制定工具包,以便就国家政策的制定问题与儿童进行公开协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由于武装冲突,儿童,特别是流离失所或生活在被围困和难以到达地区的儿童得不到出生登记,拿不到出生证;

(b)根据2017年第4号法律,增加对逾期出生登记的罚款,这可能导致儿童(特别是目前或以前居住在不受国家控制地区的儿童)得不到登记;

(c)叙利亚妇女仍然无法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由于武装冲突,这可导致无国籍儿童的数量成倍增加;

(d)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穆斯林母亲和非穆斯林父亲的子女、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和因性暴力而出生的子女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不会遇到不适当的障碍。

2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及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42和44段),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在全国各地重建民政部门,考虑到目前或以前居住在非国家行为方控制区的家庭在获得正式文件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并考虑承认村长或酋长在当地签发的文件,以便利签发出生证;

(b)特别是对流离失所家庭和生活在国家新近控制地区的家庭,考虑免去补办出生登记费,并考虑采取临时措施,例如设立流动小组,协助难以到达地区的家庭,以促进和便利出生登记;

(c)审查其立法,以执行关于民事文件的两性平等措施,允许妇女成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并迅速通过《国籍法》第3条修正案草案,允许叙利亚妇女在与叙利亚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国籍传给子女;

(d)修订《个人身份法》,以确保穆斯林母亲和非穆斯林父亲的子女、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和因性暴力而出生的子女得到承认、登记并获得出生登记文件;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47段),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儿童的表达自由权以及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

获得适当信息的途径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避免儿童接触有害信息所作的努力,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多种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材料,以确保儿童接触到多种意见。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大量关于政府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拘留的儿童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的一致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废除第14/1969号和第69/2008号法令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两项法令赋予安全和情报部队免于起诉的权利,这可能会妨碍对虐待儿童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并妨碍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委员会欢迎2011年8月16日第11047/N号行政命令,该命令设立了一个由国防部和内政部组成的联合军事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对安全和情报部队成员的投诉。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以下信息: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的调查、被提交司法机构的案件、对肇事者的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将因武装冲突而被拘留的所有儿童主要视为受害者,并确保他们不会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将他们转移到适当的平民儿童保护机制,而且,如果他们被拘留,则将拘留仅用作最后手段,期限应尽可能短;

(b)立即废除准许安全和情报部队免于起诉的第14/1969号和第69/2008号法令,以独立和透明的方式迅速调查所有关于对儿童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并确保对这类行为进行适当起诉,制裁肇事者,并向受害儿童提供补救;

(c)准许联合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无条件进入儿童被拘留和可能被拘留的所有地点,并与有关实体合作执行其建议。

体罚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个人身份法》第170条的解释不明确,体罚仍然合法,而且在缔约国普遍存在暴力惩戒和家庭暴力。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54段),建议缔约国:

(a)明确禁止一切情况下的体罚,并不再拖延地废除《个人身份法》第170条和《刑法》中允许体罚儿童的规定;

(b)加强关于体罚的身体和心理有害影响的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并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

3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60段),并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建立一个所有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推广有儿童参与的社区方案,以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

性剥削和性虐待

3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男女儿童在武装冲突中受到国家安全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强奸和强迫女童结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建立相关机制、程序及指南,确保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

(b)迅速调查、起诉和制裁犯有强奸和性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以及强迫女童结婚的安全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成员;

(c)确保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的儿童都被视为受害者,不受制裁;

(d)加强努力,建立家庭保护部门,向全国各地的受害儿童提供住所和专门服务。

性别暴力

3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敦促缔约国确保独立和彻底调查与性别暴力有关的犯罪指控,如强制执行宗教着装规定,10岁以上女孩如果不遵守着装规定,将受到鞭笞惩罚,剥夺没有男性亲属的女孩的行动自由,对受通奸罪指控的女孩施以石刑,强迫女孩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战斗人员结婚等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缔约国应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实质性培训,使他们了解处理这些受害者的顾及性别和儿童问题的标准化程序。

有害习俗

3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自武装冲突开始以来,18岁以下女孩的婚姻有所增加;委员会指出,这种婚姻是应对不安全和经济匮乏的一种消极策略,并敦促缔约国:

(a)建立举报童婚案件的机制,并向受害儿童,包括未登记或临时结婚的女童提供保护服务;

(b)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就童婚对男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武装冲突对叙利亚家庭产生了广泛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措施,不加歧视地支持家庭,并特别关注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和生活在以前由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的家庭。此外,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56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宪法》第33条第3款,确保父亲和母亲在所有事务中平等分担对子女的责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5.委员会注意到为向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照料服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社会收容机构采取的措施,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支持在武装冲突期间被迫与家人分离或失去家庭的儿童,包括居住在缔约国收复地区的儿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状况的资料,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58段),建议缔约国:

(a)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并加强寄养制度,以期减少对儿童的机构收容;

(b)消除将知道父母身份的孤儿和父母身份不明的孤儿隔离开来安置在不同收容机构的做法,因为这会导致对这些儿童的进一步污名化,并减少他们的生活机会;

(c)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和收容机构中的情况,并监测其中照料的质量;

(d)考虑到《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42号决议,附件)。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6.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和劳工部为支持残疾儿童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所采取的办法大多仍是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中。委员会还对武装冲突对残疾儿童的影响,包括在残疾儿童获得卫生服务和教育机会方面的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

(a)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建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系统,并加强转诊机制和病例管理程序;

(b)支持和鼓励以家庭为基础的对残疾儿童的照料,加快其去机构化进程,并鼓励对不能与其家人共同生活的儿童实行寄养;

(c)在残疾儿童的参与下,制定适当的残疾儿童政策和方案,关注因武装冲突而致残的儿童;

(d)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保健和医疗康复服务,包括早期发现、社会心理支持和获得矫形器械;

(e)逐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全纳教育。

健康和卫生服务

37.委员会对武装冲突对卫生服务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深表关切,并谴责对卫生设施和医务人员的袭击。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冲突各方对医疗设施和人员的袭击,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调查、起诉和制裁那些非法袭击的责任人;

(b)增加卫生预算拨款,适当优先考虑建立卫生基础设施和恢复服务;加强对儿童卫生设施的重建、恢复和装备方面的努力;

(c)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服务,同时注意国家重新控制的地区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并避免从前往被围困地区的车队取出卫生物品和药品;

(d)加强努力,确保提供疫苗和药品,以遏制伤寒、急性腹泻和霍乱等可预防疾病的爆发;

(e)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儿童营养不良,特别是发育迟缓。

精神卫生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向保健中心的儿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而采取的步骤,但深为关切的是,武装冲突、酷刑和虐待、性暴力和性虐待、童婚、性别暴力、流离失所、冲突各方招募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等等,使儿童患上了各种精神疾病。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在全国各地为初级和中级卫生机构的儿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不加歧视,特别关注生活在国家收复地区或以前被围困地区的儿童;

(b)增加接受过关于如何使用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精神卫生全球行动方案干预指南》培训的医生和卫生工作者的人数,特别以儿童为重心;

(c)优先向儿童提供咨询和治疗,而不是使用药物;

(d)鼓励和便利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区的儿童获得心理健康服务;

(e)在这方面,除其他外,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

青少年健康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66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并在青少年使用的卫生中心和场所提供信息;

(b)制定和执行一项政策,防止少女怀孕,保护怀孕女孩、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打击对她们的歧视,并特别注意在武装冲突期间被迫嫁给战斗人员的女孩。

环境卫生

41.委员会关切与武器有关的污染对环境造成和加剧损害,对包括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系统在内的重要基础设施造成破坏,以及在武装冲突中环境服务崩溃并对儿童健康构成直接和长期风险并带来长期的环境后果,因此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个应对和援助系统,以加强对人口,特别是对儿童和环境的保护。

生活水准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武装冲突,大量儿童遭受贫困,无法获得最低生活水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增加对社会福利政策的投资,以确保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财政支助和免费、便捷的服务,并将提供饮用水、卫生设施和住房以及平价供应食物列为优先事项。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武装冲突对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

(a)教育质量每况愈下,合格教师短缺,学校设施遭到广泛破坏,大量学校停课;

(b)冲突各方普遍蓄意袭击学校设施和人员,并将学校用于军事目的或其他目的;

(c)大量儿童和学校工作人员因学校遭袭击而伤亡;

(d)估计有数百万儿童失学或面临辍学风险,其中许多儿童是由于流离失所而失学或辍学;

(e)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入学的儿童得不到证书,他们在参加全国考试方面也面临困难;

(f)在叙利亚东北部,库尔德人当局建立了一个单独的教程,这种教程估计使80万名儿童无法继续接受教育。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教师,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并在重建工作中优先考虑修复学校;

(b)立即停止对学校的一切袭击,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冲突各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尊重学校这类保护对象,并颁布法律、发布军事指令,禁止和制裁袭击学校以及将学校用于军事目的行为;

(c)采取措施,补救学校遇袭事件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d)继续采取措施,使儿童能够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并采取措施留住学生,其中应包括为失学多年的儿童提供临时和过渡性学习机会,特别注意因武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儿童和生活在国家收复地区的儿童;

(e)支持生活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区的儿童参加国家考试、获得教育证书;

(f)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话和其他建设和平措施,使生活在库尔德人控制地区的儿童能够学习全国教程并重返学校。

教育目的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目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提醒缔约国,需要采取一种教育方法,通过对话和尊重差异,成功地调和不同价值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教程和其他教育工具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本着理解、和平、容忍和两性平等的精神,使儿童为在自由社会中负责任地生活做好准备。

休息、休闲、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休息和休闲、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在重建工作中,特别是在国家收复的地区,适当注意为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游戏和社交空间,并使儿童充分参与社区游戏和休闲政策及活动的设计。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回返儿童

47.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号和第4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法律,确保儿童能够获得身份证件、卫生服务、教育和起码生活水准,采取措施协助叙利亚儿童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家园,并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大幅度增加拨给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资源,实施有针对性的儿童方案,确保他们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将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家庭纳入社会援助计划,并通过简化登记程序等做法,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和利用所有公共服务和方案。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可信和确凿的资料称,冲突各方对儿童犯下了无数严重侵害行为,特别是:

(a)实施了无差别攻击,包括空袭、使用化学武器、桶装炸弹和简易爆炸装置,以及使用围攻战术,显然未尊重儿童权利并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有差别、有预防和相称性原则;

(b)武装团体,有时还有国家武装部队以及附属民兵,招募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包括15岁以下的儿童,有些年仅4岁,还有的有外国血统;

(c)儿童因与安全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有实际联系或据称有联系而被剥夺自由;

(d)绑架儿童,有些是年仅3个月的幼儿,原因有多种多样,包括为确保交换囚犯,或由于据称亲属隶属有关冲突方,或为了索要赎金;

(e)大量儿童生活在受危险爆炸物(包括空投弹药、陆基武器、简易爆炸装置和地雷)污染的地区;民众返回受爆炸性弹药影响的地区,例如阿勒颇和拉卡;

(f)目前,在库尔德人当局控制区内,非叙利亚母亲所生子女被关押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监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危机中的儿童权利状况的国家/区域委员会和由总检察长领导的专门司法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成为无差别攻击和使用非法武器或手法的受害者,并在这方面发布军事指令,对不遵守的行为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制裁;

(b)全面执行2013年第11号法律,禁止招募和让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并迅速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处招募儿童入伍者;

(c)加强努力,执行防止和应对招募儿童的国家工作计划,并为安全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的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制定一项国家战略;

(d)确保没有任何儿童因真正或据称与冲突当事方有联系而被剥夺自由,应将这种情况下的儿童基本上视为受害者,并酌情将其移交康复服务或少年司法系统;

(e)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和武装部队绑架儿童,并确保他们无条件获释并与家庭团聚;

(f)加强努力,提高对减少地雷危险的认识;大幅增加用于清除爆炸性弹药的资源;在正在排雷或等待排雷的地区制定缓解措施;为爆炸性弹药事件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支助服务;

(g)与库尔德人当局联络,对被关押在营地的非叙利亚母亲所生的每个儿童的情况进行个别分析,以确定适当的照料、发展和康复措施;

(h)定期公布监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危机中的儿童权利状况的国家/区域委员会所做工作的信息。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从事童工劳动,包括在危险和艰苦条件下从事童工劳动;委员会指出,这种劳动是应付武装冲突所造成困难的一种消极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加强努力,切实执行它在这方面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街头儿童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街头流浪和从事乞讨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79段),建议缔约国将乞讨非刑罪化,防止将这些儿童送入收容机构,并在他们的参与下,为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制定措施。

买卖和贩运

54.委员会对贩运和买卖儿童(主要是用于敌对行动的男童和以性剥削为目的女童)的案件深感遗憾,并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全面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计划,调查、起诉和适当制裁肇事者,支持受害儿童。

少年司法

5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YR/CO/3-4,第86段),建议缔约国:提高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将《青少年法》(第18号)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确保被拘留的儿童与成年人分开;调查所有虐待和侵害案件并惩处肇事者;向触法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安全和对儿童敏感的机制,处理与剥夺其自由有关的申诉。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专门的儿童保护方案,帮助犯罪行为(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性剥削和性虐待、童婚、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买卖和贩运)的儿童受害人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同时注意男女儿童的不同需要,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L.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与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包括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合作。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2月13日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6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