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BGD/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孟加拉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4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43次和第344次会议(见CMW/ C/SR.343和344)上审议了孟加拉国的初次报告(CMW/C/BGD/1)。委员会在2017年4月13日举行的第3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MW/C/BGD/Q/ 1/Add.1)以及对话期间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代表团表示赞赏,代表团以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部部长Nurul Islam为团长,包括来自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内政部、劳工和就业部、外交部、劳动力、就业和培训局以及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一些代表。

3. 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2017年3月15日才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没有充足时间将其翻译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4. 委员会承认,孟加拉国主要是移徙工人原籍国,在保护海外移徙工人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正在成为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因此必须努力确保对移徙工人的保护。

5. 委员会注意到,雇佣孟加拉国移徙工人的许多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对移徙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2012年《防范和制止人口贩运法》的2017年实施条例;

2013年《海外就业和移徙者法》;

2013年《儿童法》;

2012年《防范和制止人口贩运法》。

7.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6年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政策;

2016年5月设立了女性侨工申诉管理处;

2015-2017年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015年招聘监测标准作业程序;

2015年国家社会保障战略;

2014年从事孟加拉国海外移徙工人相关工作的外交人员和其他人员标准作业程序。

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科伦坡进程和阿布扎比对话等区域协商进程及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中发挥的领导作用。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所有规定尚未被完全纳入国内法律,移民法案和《海外就业和移徙者法》实施条例尚未获得通过。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缔约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公约》第16、第18和第19条所规定的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尚未被纳入《宪法》和其他一般法,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移民法案和《海外就业和移徙者法》实施条例。

第76至第77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全面政策和战略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1月通过了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政策尚未得到执行。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符合人权的战略,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设立一个监测机制,监测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政策的执行工作。

协调

1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提交报告等工作中面临某些机构协调方面的差距和限制。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部的职能和能力,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授权,以便该部在各级有效协调全面的移徙政策并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缔约国国内外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影响。

数据收集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提供关于国外移徙工人的数据,但感到关切的是,劳工移徙数据编制得不够完整,没有包括无证件移徙工人、移徙工人留在缔约国内的子女和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和全面的数据库,涵盖《公约》所有方面,并确保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移徙工人状况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7.18项具体目标,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缔约国的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的种类来分列编制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为相关政策及《公约》的适用提供资料。在无法获得关于无证件移徙工人等问题的准确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

独立监测

19. 委员会对国家人权委员会审查关于孟加拉国移徙工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指称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

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无权调查涉及军队、警察和安全部队的侵犯行为;

缺少适当处理移徙工人所提申诉的适当的资金水平和财务自主权。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以期确保国家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包括在该机构的任务范围和财政自主权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其切实履行任务,包括处理移徙工人提出的申诉。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资料宣传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关于《公约》及其规定的信息并向领事官员和劳工问题专员提供关于保护移徙工人权利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努力向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并向它们宣传《公约》及关于其中所载权利的信息。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关于《公约》所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培训方案并在其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供移民领域,尤其是在执法和边境主管部门工作的所有官员和人员、法官、检察官和相关领事官员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采用;

进一步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就业前和离境前的情况介绍方案,确保移徙工人能够获得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信息和指导;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宣传《公约》。

民间社会的参与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民间社会感觉到,在《公约》的执行工作中,既未让它们参与,也没有与它们进行磋商;

工资收入者福利委员会和侨民福利银行(Probashi Kallyan银行)董事会中没有移徙工人协会的代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采取更积极的方式,使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系统性地参与《公约》执行工作,包括在孟加拉移徙工人就业的国家,以及在谈判和监测双边协议的工作中;

通过拟议的《侨民福利委员会法》,确保该委员会和侨民福利银行(Probashi Kallyan银行)董事会中包括移徙工人协会的代表。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总体上禁止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打算修订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在其中加入禁止基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列一切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2006年《孟加拉国劳工法》,在其中加入禁止基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所列一切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这一规定应适用于就业和职业所有方面并涵盖所有工人,包括家政工人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人;

根据《公约》第7条,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有证件和无证件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受《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各种申诉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

移徙工人没有适当的律师,不了解他们享有的权利以及缔约国司法制度提供的可用补救办法;

由于向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源以及关于申诉管理技能和性别敏感度等问题的培训不足等原因,申诉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无证件移徙工人担心因非法入境而被缔约国根据1946年《外国人法》判处长达五年的监禁,因而可能无法就权利遭到侵犯的事件寻求司法帮助。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人员)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向法院提出申诉并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包括消除妨碍无证件移徙者获得司法救助的因素,如受到1946年《外国人法》处罚的风险;

加紧努力,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人员)知悉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用的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

进一步向申诉机制分配充足资源,确保定期为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建设和技能提高活动,并增强法律援助以帮助移徙工人提出申诉;

确保权利遭到侵犯后回国的移徙工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包括经济赔偿,并确保制定处理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申诉的具体安排。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徙者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非正常方式进入缔约国是可根据1946年《外国人法》给予处罚的刑事罪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国际边界处存在针对外国国民的侵犯人权行为。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对非正常入境的定罪。委员会还根据《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遵守在所有边境过境点的人权义务,包括所有移民不论身份如何均享有正当程序权,确保边境管理措施处理和打击缔约国行为方在国际边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些措施还应符合不驱回原则以及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的规定。

劳动剥削与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童工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在缔约国工作的无证件缅甸国民(包括儿童)在缔约国经常遭到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性剥削和劳动剥削,包括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印度移徙工人在缔约国的砖窑部门遭受债役。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遭受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所有移徙工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保护和康复措施,包括社会心理方面的康复;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第8.7和第16.2项具体目标,增加劳动监察并起诉、处罚和制裁剥削所有有证件和无证件移徙工人或迫使他们从事强迫劳动和遭受虐待的个人或团体,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中的此类个人或团体;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正当程序、拘留以及法庭上人人平等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包括拘留和驱逐程序中可获得的正当程序保障的资料。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包括拘留和驱逐诉讼中,保证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无正常身份者,在法院和法庭上能够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享有正当程序;

确保在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行政和司法诉讼中贯彻《公约》所载的最低限度保障。

领事协助

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加强领事协助工作,包括在驻外使团设立劳工部门及任命劳工问题专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孟加拉国移徙工人在就业国遭到许多侵犯权利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他们得不到足够的领事协助,负责人员没有经过适当培训;

劳工部门缺少合格和能够做出迅速反应的工人人员以及资源,该部门的工作时间不方便,法律援助的费用高昂,这些问题使得移徙工人无法从现有服务中适当获益;

缺少关于被拘留在就业国的孟加拉国移徙工人以及向他们提供的支助的数据;

缺少面向移徙女工,特别是强奸和性暴力幸存者的专门支助,缺少关于提高缔约国使领馆处理劳工问题的工作人员的性别敏感认识的努力的资料。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积极保护移徙工人,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和在与外界隔离的条件下工作的移徙工人,作为驻目的地国外交使团的优先关切问题;

加强向在目的地国的缔约国移徙工人提供的福利服务和领事协助,包括面向身处困境的移徙者的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庇护所,并确保这些服务和协助促进性别平等;

确保外交使团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关于以立足人权的方式处理移徙工人面临的所有问题的适当培训;

确保驻就业国外交使团制定具体政策,防止和应对任意拘留及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包括由女性官员处理性虐待案件,设立的全天候免费热线,建立能够帮助缔约国移徙工人处理法律问题的合格的当地律师名册,经常探访移徙者拘留中心。

社会保障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资收入者福利基金向移徙工人支付资金缺乏透明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双边或多边缔结的包括临时劳工方案在内的有关移徙的协议如何保证孟加拉国移徙工人的社会保障的资料。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发展现有的从工资收入者福利基金向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提供惠给金的制度,使该基金更加透明、不歧视和公平,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议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得到适当的社会保护。

出生登记和国籍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清楚法律是否赋予孟加拉国母亲与非孟加拉国父亲2008年12月31日以前所生子女公民身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移徙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具体措施。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9项具体目标,确保向所有移徙工人子女提供出生登记并发放个人身份证,提高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身份不正常者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确保孟加拉国母亲与非孟加拉国父亲2008年12月31日以前所生子女能够获得孟加拉国公民身份;

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4.有证件或正常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离境前和知情权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关于离境前方案的统计数据,缺少关于缔约国如何在实践中确保私营机构向移徙工人提供适当的离境前信息的资料;

离境前培训没有充分告知移徙工人他们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在目的地国享有的权利以及司法救助途径和可用的申诉机制;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移徙工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但劳动力、就业和培训局提供的离境前培训据称通常忽视这方面的情况介绍。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并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加强并改进离境前培训和情况介绍,以促进做出知情决定,增强即将出国工作工人的技能水平,包括语言技能和整体教育水平;

加强移徙工人权能,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争取这些权利,包括向他们提供有关公平招聘、体面工作标准、可用的社会保护、经济问题、目的地国的当地文化、生活方式有关法律等情况,明确说明对妇女的不同标准,以及驻就业国的劳工部门和劳工问题专员的联系信息;

确保在离境前培训中重视并有充足时间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介绍。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法律框架不允许孟加拉国移徙工人在居住在就业国时选举或被选举。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性质的措施,以确保居住在境外的孟加拉国移徙工人的投票权。

转移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汇款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然而,委员会同意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表示的关切,即汇款的费用很高。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0(c)项具体目标考虑到性别平等原则,继续采取措施降低汇款和收款的费用,并促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汇款系统、将汇款用于生产性目的以及降低向农村地区汇款的费用。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第71条)

与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一些谅解备忘录并订立了一些双边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孟加拉国移徙工人在就业国遭到许多侵犯权利行为。例如,他们可能被剥夺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工资,护照可能被没收,还可能面临骚扰、暴力、威胁、不当的生活条件、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遭受酷刑;

大多数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协定中没有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积极推动目的地国批准《公约》并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以防止侵犯行为,如替代合同、没收护照、不付工资及虐待和剥削;

继续通过科伦坡进程和阿布扎比对话加强原籍国之间的合作,争取公平的招聘标准以及基于国际人权和劳工标准的具有约束力和统一的工作合同,在其中规定工作说明、商定的工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有效的投诉和补救办法;

处理移徙工人沦为监护制度(kafalah)受害者的情况,特别是在海湾国家,考虑单独或集体提出这一问题,鼓励有关国家政府废除这套制度;

推动与目的地国在这方面进行促进性别平等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与所有目的地国谈判有约束力的双边协定,这类协定应促进性别平等,规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移徙工人的各项人权,并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监测机制;

监测双边协定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将与目的地国签署的所有此类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公诸于众,确保透明度并切实监测执行情况。

移徙家政工人

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1月通过家政工人保护和福利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孟加拉国移徙家政工人在工作场所常常遭到虐待、骚扰和剥削,包括家庭奴役、性骚扰、身体虐待以及扣发工资的做法。

50. 根据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双边协定中纳入家政工人的标准合同,该合同应在缔约国和就业国都可以依法执行,合同应特别包括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加班费、年假和有效补救办法等内容的规定;

为家政工人制定一个反映技能和经验的参照性工资,适用于在所有目的地国工作的所有工人并列入双边协定;

与就业国加强在保护移徙家政工人权利的框架和协定方面的合作;

确保向寻求外交使团帮助的遭到侵犯的移徙家政工人提供庇护所、法律援助、医疗和社会心理治疗以及口译员;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招聘机构

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监管和监测招聘机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2012年设立警戒工作队以及缔约国与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就以合乎道德的方式招聘移徙女工问题开展的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在2030年以前将招聘费降至不超过3个月工资的水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报告称,孟加拉国移徙工人常常支付高额的招聘费,并在工作类型和工资等合同条件方面受到当地招聘机构的欺骗;

仅采取了有限行动,处罚参与非法和欺诈做法,包括报告所称的提供伪造培训证书的做法的中介或招聘机构;

《海外就业和移徙者法》不要求协助孟加拉国工人海外就业的招聘机构获得就业国的执照。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全面和切实执行《海外就业和移徙者法》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加强对招聘部门的监管和监测;

确保私营招聘机构为寻求海外就业的个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并确保这些机构保证工人切实享有商定的所有员工福利,特别是薪资;

调查招聘机构的非法和欺诈做法,并处罚参与剥削做法者;

对有意到国外工作的人执行“零安置费”政策。

回国和重新融入

53. 委员会注意到工资收入者福利委员会和侨民福利银行与联合国妇女署在这方面的合作,但感到关切的是:

一些回国的移徙工人报告称,国内没有足够的重新融入服务,最重要的是缺少面向在海外遭受虐待的工人和需要医疗服务的工人的此类服务;

许多移徙女工回国后遇到许多家庭问题和重返社会方面的问题,包括被污蔑缺乏道德。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协助所有有需要的移徙工人回国,包括逃离虐待他们的雇主的工人或失去正式身份、遭到拘留或发生其他状况的移徙工人;

加强为回国移徙工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服务,包括社会心理服务和谋生机会,特别是为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以及在移徙期间遭到虐待的工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实施提高认识方案,突出移徙女工的贡献,消除污蔑回国的移徙女工的现象。

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非法或秘密流动和就业

55. 委员会对缔约国增加劳工贩运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为9所多用途庇护所、救助中心和避难所提供资金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保护受害者及为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有效措施;

起诉率虽然最近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低,犯罪者没有受到足够的处罚;

身为贩运受害者的在缔约国工作的无证件缅甸国民常常得不到保护和支助服务。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第5.2项具体目标,继续努力预防、禁止并处罚人口贩运行为,包括在区域层面和与邻国进行合作以及加强机构间合作;

加大努力,查明包括在缔约国工作的无证件缅甸国民在内的所有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是提供注意性别问题的庇护所、医护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支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医务工作者以及缔约国使领馆工作人员进行促进性别平等的培训,更加广泛地宣传关于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可用的援助的资料;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运回死亡移徙工人的遗体以及赔偿

57. 根据工资收入者福利委员会的条例,每名孟加拉国移徙工人,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死亡后其家庭均有权获得赔偿和要求运回死者遗体。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每年有超过5,000名孟加拉国移徙工人死亡,报告称至少三分之一葬于国外;

近三分之一的死亡移徙工人家庭得不到他们有权获得的最低赔偿;

收到的资料显示,运回遗体的费用大部分由移徙工人家庭承担;

没有对死因不明的移徙工人的遗体进行适当和独立的尸检,这种尸检可以使当局能够确定死亡原因,使家庭能够提出赔偿要求,使政府能够制定防止或尽量减少此类死亡事件的政策;

死亡工人的家庭在寻求法律支助以要求未付工资、要求雇主提供赔偿及追究目的地国招聘人员或招聘机构的责任方面面临挑战。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工资收入者福利委员会的条例得到执行,所有移徙者的遗体均免费运送回国,充分尊重其近亲的愿望,死亡移徙工人的家庭能够获得赔偿;

对死于国外的所有缔约国移徙工人,一律对尸体进行独立的尸检,并及时向这些工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尸检结果;

分析孟加拉国移徙工人的死亡原因并制定政策,防止或进一步减少此类死亡事件;

加强对死亡移徙工人家庭的支助,确保所有有需要者均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以要求雇主提供未支付的工资和赔偿并追究目的地国招聘人员或招聘机构的责任。

6.宣传和后续行动

宣传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向有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宣传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以按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即2019年5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以上第10、第30、第44和第56(a)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日以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提交报告时,缔约国不妨遵循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条约专要文件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