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MEX/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31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

禁止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墨西哥的报告 * **

目录

段次 页次

序言.................................... .............1-73

导言.......................................... ...8-194

一.为查访与合作提供便利20-235

二.国家预防机制24-326

A.法律背景和指定过程24-266

B.评价......................................... ............27-296

C.建议........................................ ............30-327

三.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33-958

A.法律框架34-638

B.体制框架64-8214

C.总检察院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执行情况...........................83-9217

D.将培训作为防范酷刑机制93-9518

四.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96-27719

A.酷刑投诉:统计数字和实际情况96-9919

B.查访的拘留地点100-20520

C.法律概念和实践206-23839

D.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状况239-26745

E.调查失败、有罪不罚和补救不力268-27050

F.与当局对话271-27750

五.结论和建议摘要278-35051

A.国家预防机制279-28151

B.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282-29452

C.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295-35054

附件

一.查访的拘留所61

二.代表团会见的政府官员和其他个人名单63

序言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是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6月生效后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于2007年2月开始工作。

2. 《任择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目的是防范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有两项:一是查访存在剥夺自由现象的地点,二是协助缔约国指定进行定期查访的机构――国家预防机制――的发展和运作。小组委员会的着重点是现场查证所查访国家是否存在产生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和因素,确定预防此类违法行为需要做出的切实改进,并就此提出结论和建议。

3. 《任择议定书》第11条(c)款规定,为了在一般范围内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除其他外,应与其他联合国机关和机制以及区域和国家机构合作。第31条规定,小组委员会还应当与根据区域公约设立的机构进行磋商和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并有效促进《任择议定书》的目标。为了本次查访,小组委员会还考虑到了此前访问过墨西哥的其他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系统和美洲体系机构的所有报告和建议。

4. 根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有义务允许小组委员会对其管辖和控制下任何确实或可能有人因政府当局的命令或唆使而被剥夺自由,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被剥夺自由的地点进行查访。缔约国还承诺允许小组委员会不受限制地得到被剥夺自由者的资料以及关于这些人的待遇和拘留境况的一切资料。缔约国还有义务允许小组委员会在没有旁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被剥夺自由者。小组委员会可自由选择要查访的地点和要会见的人。根据《任择议定书》,国家预防机制也应被赋予类似权力。

5. 关于小组委员会首次查访墨西哥的本报告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要求编写的,其中列出了代表团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并列有小组委员会关于防范对被剥夺自由者施以酷刑和残忍待遇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加强对这类人员的保护,防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3款,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还应遵守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原则。本报告是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和墨西哥当局之间对话的一部分,旨在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墨西哥当局决定公布之前,本报告属于保密文件。

6. 国家预防酷刑和残忍待遇的工作范围很广而且应该是全面的,因为这涉及那些由于处于国家的羁押和控制之下而特别脆弱的人们。羁押这种境况造成有关当局有行为过当或虐待的潜在可能,而这可能侵犯了被拘留者享有人格完整和尊严的权利。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与被剥夺自由者直接打交道的官员进行培训并提高他们的认识,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一些主要手段。小组委员会的查访是考察监狱系统及其他具有拘留权力的公共机构的做法、特点和能力,确定保护力度上的差距以及决定需要加强哪些保障的渠道。小组委员会采取了全面的防范办法。小组委员会的报告研究了最佳和最糟做法的案例,目的是加强保护生命和身心健全的力度,确保被国家羁押者得到有尊严的人道待遇。公职人员导致侵犯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负有国际责任。

7.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依赖于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论羁押他们的形式如何。小组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查访重点,是查证可能促成或避免可导致酷刑或虐待的因素,从而提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或再现的建议。除了调查或核实一切酷刑或虐待行为外,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说服各国改进其保障监督系统,预见并提早防范今后发生此类行为。

导言

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和第11条,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至9月12日星期五,小组委员会对墨西哥进行了查访。

9. 代表团由小组委员会的以下成员组成:维克托·罗德里格斯·雷夏(代表团团长)、马里奥·柳斯·科廖拉诺、玛丽亚·德菲尼斯·戈扬诺夫弗茨、汉斯·德拉明斯吉·彼德森、兹德涅克·哈耶克和兹比格涅夫·拉索齐克。

10.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的陪同人员有: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Patrice Gillibert、Sandra del Pino和Christel Mobech;两名自由职业口译人员;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名安全官员。

11.在小组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首次查访中,代表团侧重于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以及警察局、监狱、检察机构(联邦和州级检察院)管理的拘留所、调查或审前拘留(arraigo)所、儿童和青少年拘留中心以及精神病院中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受酷刑和虐待的情况。由于后勤方面的原因,并且为了避免重复工作,代表团并未查访任何移徙者拘留中心,联合国有关该主题的特别报告员最近刚对这些拘留中心进行过评估。

12.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有一个对可能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地方进行独立查访的完善制度。因此,本报告第一部分分析了墨西哥国家预防机制的发展,以及为使其履行这一功能必须设立的各种保障措施。

13.报告第二部分从预防酷刑的角度研究了墨西哥的法律框架。缺乏维护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适当法律框架,就可能产生助长酷刑和残忍待遇等行为的情况。这类保障措施往往同对于正当程序及其他人权的法律保障有关,例如对自由权和禁止任意拘留的法律保障,这两项权利都属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职权范围。然而,小组委员会也会关心它们,因为它们或许会对导致酷刑和残忍待遇的情况产生影响,故而对它们的研究可能有助于防范此类行为。

14. 在报告的后几部分中,小组委员会从保障监督方面研究了不同环境中被剥夺自由者的具体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保障监督措施如果运用得当,将有助于减少被拘留者遭受虐待的可能。小组委员会就可能进行的改革提出了建议,从而改善被拘留者的际遇,确保制定一个在法律和实践中都和谐可行的保障监督制度。

15. 由于查访的时间有限,而墨西哥疆域广阔,代表团不得不对要查访的州和拘留地点进行定性选择。本报告给出的结论和建议只是基于代表团实际查访过的地点,但是这些调查结论可能也适用于未查访的其他地点或州,它们对于国家当局实现《任择议定书》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目标和宗旨非常有帮助。小组委员会访问了墨西哥的联邦区以及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遴选标准建立在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对该国看守所、监狱及其他拘留或羁押设施中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之上。

16. 在查访墨西哥期间,代表团观察到了不同机构中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记下了调查结果,并与12个警察和司法机构、7所监狱、1所军事监狱、2个未成年人拘留设施和2家精神病院的被拘留者进行了私下面谈。

17. 除了访问拘留和羁押地点外,代表团还与公共当局和民间社会成员进行了沟通,以便了解支撑刑事司法制度、警察、监狱系统和其他具有羁押权力的机构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代表团还会见了国家预防机制、全国人权委员会和查访州的州人权委员会成员。

18. 查访结束时,代表团向墨西哥当局口头说明了其初步意见。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这些初步意见和关于此次查访的报告属于机密。

19. 小组委员会分析了墨西哥的透明度和在国家一级采取的资料获取模式。小组委员会认为,世界其他地方可效仿这个立法和实践模式。该机制在性质上具有普遍性,可以成为使被剥夺自由者得以获取与拘留或监狱情形有关的统计、预算及其他资料的一个有用手段。根据这一透明政策和《任择议定书》第16条,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像小组委员会所查访的其他国家(瑞典和马尔代夫)那样,公布这份报告。公布报告将能够广泛传播报告中的建议,而这些建议直接针对联邦和州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并间接针对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这无疑将成为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又一个机制。

一.为查访与合作提供便利

20. 小组委员会对联邦、州及地方当局对查访该国的代表团给予的方便和密切配合表示感谢。为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于实现本次查访目的非常重要。代表团成员与不同主管当局举行了富有成效的会谈,它们都表示非常愿意合作。代表团在查访联邦一级(联邦区助理检察长办公室)和州一级(哈利斯科州)的某些拘留地点,特别是调查或审前拘留设施时遇到了一些困难,这主要是由于沟通问题耽误了查访。但是,由于当地协调中心的配合,这些困难得到了解决。

21. 小组委员会希望对国家和州协调中心以及参与此次查访的所有当局提供的一切援助表示感谢。小组委员会还希望对国家预防机制和各州级人权委员会对查访表现出的兴趣以及在查访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表示感谢。

22. 小组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墨西哥办事处提供的支持表示感谢。人权高专办团队的配合对于本次查访取得成功非常关键。

23. 小组委员会成员与墨西哥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了公开的、富有成效的对话,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前期、期间和之后工作中收到了他们提供的大量真实、分析透彻的资料,事实证明所有这些资料对于实现查访的目的都非常有帮助。

二.国家预防机制

A.法律背景和指定过程

24. 墨西哥于2005年4月11日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墨西哥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执行《任择议定书》存在重大挑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墨西哥办事处与该国外交部合作,根据国际非政府组织防止酷刑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两年多来引领着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磋商进程。然而,这个进程还未取得预期结果。

25. 2007年7月11日,全国人权委员会接受了墨西哥政府的邀请,充任国家预防机制。因此,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咨询委员会批准了对有关其职权范围的第61条的一项修正案,规定第三监察局负责协调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行动。为了履行这个国际承诺,第三监察局建立了负责监督国家预防机制义务的执行主任办公室,借此加强了其机构。

26. 这一国家预防机制是通过政令指定的。它还根据全国人权委员会与外交部、国防部、海军部、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和共和国总检察院之间的合作协议开展工作。国家预防机制还与若干州人权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从而改进查访各州的机制。

B.评价

27. 在查访期间,代表团会见了国家预防机制的代表,并就工作和查访方法、国家预防机制目前为止查访的拘留地点及其活动和建议的报告交流了看法。代表团分析了国家预防机制提供的所有报告,它们对本次查访非常宝贵。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预防机制就其初步结论意见进行了非公开的正式交流。

28. 小组委员会赞赏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以及其在自成立以来的不长时间内所做的大量努力。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预防机制打算今后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特别是打算与其他州级人权委员会签署补充体制协议,并可能成立一个由民间社会代表和精通防范酷刑问题人员组成的咨询理事会。

29.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从所有相关方面了解到,墨西哥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过程并不容易,并且这在参与讨论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各个利益攸关方之中引起了一些误解。小组委员会认为,不能将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任务视为职责相异的不同实体的工作,而是应看作一个机构间的联合任务,将具有不同利益但目标相同的众多利益攸关方凝聚到一起。小组委员会鼓励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齐心协力,通过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范行动和机构间的合作,强化防范酷刑工作。

C.建议

30.应加强国家预防机制,使所有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合作机构齐心合力,实现防范酷刑的共同目标。缔约国应为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框架和人力物力,应确保国家预防机制具有必要的自主权、独立性和机构地位,从而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作用。这包括聘用更多跨学科工作人员(心理学家和卫生专业人员,有关土著居民、儿童和青少年、妇女权利和两性问题等方面的专家);修订并更新查访和程序手册与议定书,包括评估防范酷刑进展指标的方法;持续实施对直接与被剥夺自由者打交道的官员进行培训并增强其防范酷刑意识的计划。关于机构的可持续性和自主权,小组委员会促请该国起草立法,以巩固并加强最初创建国家预防机制的政令。这将为防范酷刑提供更有力的框架,并制定一项明确各个机构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作用的国家计划,从而保持这样一个工作议程,即有明确承诺、监督和定期评估,把对拘留地点的查访也作为监测防范酷刑和虐待方面进展情况的一个手段。

31. 小组委员会意识到在墨西哥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标志着该国开始执行《任择议定书》,因而敦促采取措施,通过其自身的议程和报告加强该机制,确保其可持续性,独立于第三监察局在全国人权委员会框架内开展的活动之外。

32. 小组委员会敦促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遵循国家预防机制迄今为止公布的建议和今后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具有这样做的国际义务,一如《任择议定书》第22和第23条所规定:“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制应研究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并就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与该机制进行对话”(第22条),以及 “本议定书缔约国承诺公布并散发国家预防机制的年度报告”(第23条) 。

三.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

33.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研究了可能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障或可能加大酷刑和虐待风险的因素和情况。在研究中,小组委员会考虑到了该国防范酷刑方面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以及查访地的物质条件和惯例。

A.法律框架

34. 墨西哥批准的主要人权条约规定,国家具有保护人民身心健全的国际责任,具有适当调整国内立法实现这一目的的义务。

3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对酷刑罪做出规定的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并不符合国际标准。关于这一点,小组委员会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希望向缔约国表示它的关切,即这些建议尚未落实。

36. 小组委员会想提醒缔约国,根据关于该主题的国际条约确定酷刑罪的适当定义就是履行防范职能。所有适用的国内立法均应对涉嫌酷刑或虐待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不论其发生在哪里,也不论行为的方式或目的如何。此外,对于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不应将这类罪行看作普通犯罪,特别是由于这些罪行常常发生在受害者处于国家监禁的情况下,而国家应保护人民身心健全的权利。

37. 除了需要对罪行进行适当定义外,小组委员会认为还需要明确政策和做法,从而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绝不会有罪不罚,并且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容忍酷刑和虐待行为。

38. 小组委员会还认为,司法官员应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方式在打击和防范酷刑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不应将相当于酷刑或虐待的做法归类为普通罪行。

39. 关于证据的司法评估,缔约国有义务证明其代理人和机构并未实施酷刑。不应指望受害者证明存在酷刑,特别是因为受害者常常受到条件的局限,不可能证明:在多数情况下,酷刑受害者被关在封闭的场所中,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而且,正如下面解释的那样,证明实施了酷刑并不总是很容易。是否有可能证明,还取决于使用的手段。

40. 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符合国际酷刑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根据人道原则,《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对美洲区域(而墨西哥是其一部分)人民的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包括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量罪定刑,从而不将酷刑罪与伤害等罪行相提并论。在对立法进行这一修订的同时,应就如何正确归类和调查酷刑指控,为司法人员、警察和监狱官员提供培训和增强意识课程,从而使调查过程不会导致将酷刑罪归类为较轻的罪行。

41. 墨西哥政府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措施,确保各级――特别是州级和市级――有效应用墨西哥同意采用的国际标准,并且确保墨西哥应用国际上最宽泛、最全面的酷刑定义,对实施这类行为造成的伤害进行调查、惩处和纠正。

42. 更具体而言,在墨西哥刑事诉讼调查的范围内,代表团注意到,检控机构(检察院)在若干重要时段羁押受到刑事犯罪指控的个人,在此期间通常对他们进行审讯并录取供词。这种程序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标准,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由主管司法机关录取(见《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5款,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和第14条)。不仅如此,这种程序和做法还造成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为了以有违正当程序并损害涉案人员身心健全的方式获得资料、证据或供词,而实施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由于检察院并不是司法机关,特别是由于它是检察机关,有诸多情况会使被告有可能受到身体或心理暴力,其目的是破坏被告的感官能力,使其身心疲惫,从而诱使他们做出指控自己或他人犯罪的供词,这就违反了基本宪法保障和缔约国批准的人权条约确立的标准。小组委员会认为,为了避免发生酷刑或虐待的可能,在拘留期间,调查、检控和责任之间应在职能和体制上彼此独立。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最近批准的对目前正实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的宪法改革,被告的供词必须由相关司法机关录取。不过,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改革进程,从而防止会发生酷刑或虐待的情况,同时将有关被告供词的变革纳入所有联邦和州法律,并在全国实施。

1.《墨西哥宪法》和宪法改革

43. 2008年,对《墨西哥联邦共和国宪法》进行了改革,目的是将刑事审判制度从纠问式制度转变为有口头控辩的辩论式制度。这一宪法改革的积极方面在于有可能防止缔约国出现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以下改革:

必须立即建立拘留记录 ( 第 16 条 ) ;

公设辩护服务得到加强 ( 第 17 条 ) ;

所有审讯必须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法官不得将取证委托给任何人 ( 第 20 条, A 款,第二项 ) ;

为定刑之目的,应只考虑庭审期间所采信的证据,这意味着由检察官提供并评估引入诉讼程序的证据的 averiguación previa ( 初步调查 ) 做法可能被取消 )( 第 20 条, A 款,第三 项 ) ;

证据必须在公开程序中提交 ( 第 20 条, A 款,第四项 ) ;

通过侵犯基本权利的方式包括酷刑取得的任何证据,都是不可采信的 ( 第 20 条, A 款,第九项 ) ;

承认无罪推定 ( 第 20 条, B 款,第一项 ) ;

承认受到刑事罪指控的任何人具有发言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 第 20 条, B 款,第二项 ) ;

不能对受到刑事罪指控的个人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 ( 第 20 条, B 款,第二 项 ) ;

从没有律师协助的个人处取得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 ( 第 20 条, B 款,第二项 ) ;

在逮捕之时,以及在其出现在检察官或法官面前时,必须告知被告人他们的权利 ( 第 20 条, B 款,第三项 ) ;

承认获得有能力律师的帮助是受到刑事罪指控的个人的权利 ( 第 20 条, B 款,第八项 ) ;

公安机关的行为应以尊重《宪法》承认的权利 为准绳 ( 第 21 条 ) ;

设立了执行判决法官一职 ( 第 21 条 ) ,社会改造的概念已被重返社会的概念所取代,囚犯的权利也已扩大到包括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参加体育活动 ( 第 18 条 ) 。此外,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联邦强制执行刑事制裁问题的议案,在 2009 年 4 月那届会议结束时,众议院全体会议还未读完该议案。

44. 但是,宪法改革的一些方面令小组委员会关切,因为这些方面造成脆弱境况以及发生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可能。小组委员会建议对宪法改革的以下方面――本报告将结合防范酷刑,对这些方面加以更深入的探讨――进行审查和修改:

在某个人被指控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宪法支持 arraigo ( 调查拘留或审前拘留 ) 的做法 ( 第 16 条 ) 。见下文关于 arraigo 的部分;

“ 有组织犯罪 ” 的宪法定义很宽泛、模棱两可,只部分反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定义;

对某些犯罪而言,防范性拘留是强制性的,而不论具体案情如何 ( 《宪法》,第 19 条 ) ;

负责调查刑事责任的机关,在审前阶段仍然具有拘留被告的权力。

45. 小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宪法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是否有预算批款,以及是否为有效执行改革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还要进行培训,增强意识,克服一切改革进程中所固有的阻力,尤其是改革或重新定义机构、做法和概念方面的阻力。这些增强意识进程应加强无罪推定原则,切实取消初步调查和检察院这方面的现有权力,加强公设辩护,减少防范性拘留,将正当程序扩大到刑罚执行阶段。

46. 小组委员会指出,宪法改革为刑事调查阶段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因此,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鼓励州一级立法机构制定进行改革的规则,从而确保由司法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向受到任何类型刑事罪指控的被拘留者录取供词。小组委员会还建议,除了为防范酷刑而进行的正式监控外,还应就在调查期间以及在有关人员由检察院官员负责期间消除一切形式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举办增强意识培训。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在此提出的建议加快宪法改革进程,并要求其不断向小组委员会通报改革的进展情况。

2.联邦立法和州立法

47. 1986年颁布的《联邦防范和惩治酷刑法》被1991年新的《联邦防范和惩治酷刑法》所取代,新法最后修订时间为1994年。该法的目的是防范酷刑。其中第3条对酷刑罪定义如下:

“ 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资料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

“ 完全由于合法制裁所引起的、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不适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

48. 该法没有赦免任何人对酷刑罪的责任,也不允许任何人以上级官员或其他当局的命令作为酷刑的理由。该法承认被拘留者具有接受法医检查的权利,法医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而且如有必要,应将酷刑证据提交主管当局。该法规定,通过酷刑获得的任何供词或资料都不可作为证据采信;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在被告的辩护人、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以及(必要时)口译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在警察局、检察官面前或司法机关取得的供词。该法还规定,犯有酷刑罪者有义务支付某些费用,弥补损害,并对受害者及其受抚养人进行赔偿。最后,它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如发现酷刑行为立即举报。

49.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将酷刑列为严重罪行。

50. 根据《联邦刑法典》第215和第225条,公职人员如通过单独囚禁、恐吓或酷刑迫使被告人供述,则犯有滥用职权罪或干扰司法罪。

51. 《为全国公安系统的协调奠定基础的基本法》规定,执法机构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避免实施、容忍或允许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52. 《共和国总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联邦检察院官员、联邦警察调查人员和专家有义务防止实施、容忍或允许身体或心理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等行为。此外,该法规定了立即举报任何此类行为的义务。

53. 《联邦公设律师法》规定,公设律师或者拘留或监狱机构中的被拘留者或囚犯提出的有关公职人员实施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任何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投诉,都应报告检察院、负责拘留或监狱机构的机关,而且必要时还应报告人权机构。

54. 《军法法典》对坦白的定义规定,这类坦白不得通过单独监禁、恐吓或酷刑获得。

55. 在州一级,墨西哥所有各州和联邦区的法律都规定酷刑是一种犯罪。十四个州具有防范和惩处酷刑的具体立法。格雷罗州在其人权机构法中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其他16个州和联邦区在刑法中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

56. 《联邦防范和惩治酷刑法》的通过对于州一级立法机构采用的酷刑罪定义影响重大。实际上,联邦法已经成为各州和各地方起草立法的主要立法参照。因此,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和《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中关于酷刑罪的定义,在联邦一级更仔细地研究酷刑罪的定义很重要。

57. 从规范的角度看,小组委员会发现,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在酷刑的定义上存在一些不同点。而且,《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和《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中都有一些有关酷刑概念以及有关通过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来有效防范酷刑的内容,它们应纳入联邦和州一级的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关于通过法律改革、行政改革或其他措施使国内立法符合国际标准的义务,应谨记,酷刑的概念在广义上包括任何故意实施的身体或心理折磨,而不仅仅是在调查或讯问过程中实施的,并且实施的惩罚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当。无论如何,该定义都应包括私人在国家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的酷刑。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从而使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符合国际禁止酷刑条约。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确定与该罪行严重性相当的刑罚,从而不将其归为伤害或类似的罪行。在对立法进行这一修订的同时,应就如何正确归类和调查酷刑指控为司法人员、警察和监狱官员提供培训和增强意识课程,从而使调查过程不会导致将酷刑罪归类为较轻的罪行。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对其国内立法做出的结论和建议。

3.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58. 代表团在查访过程中与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进行了面谈,通过面谈确定了司法官员,特别是州和联邦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公设律师在适用和解释法律程序规则,以及同辩护权、受到犯罪指控者个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有关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点。本报告各个部分都提供了代表团在访问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实例。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鼓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实施当前改革的监管框架,从而确保受到刑事罪指控的被拘留者的供词由相关的司法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录取。小组委员会还建议,随着目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应制定并实施培训和增强意识课程,内容应涉及辩护权和正当程序,以此作为防范和保护被告和被剥夺自由的犯人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手段。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在此提出的建议加快宪法改革进程,并要求该缔约国不断向小组委员会通报其进展情况。

59. 查访期间,代表团成员发现,就有关在可能影响被告身心健全的刑事调查方面的正当程序保障的法律条文而言,其应用和解释具有局限性,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十分不利。这在违反无罪推定和干预辩护制度的行为和做法中显而易见,在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证据评估方式中也可以看到。

60. 例如,在好几个州,代表团在由检察院管理的监狱中发现了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没有文件证明和不承认他们的未成年人地位时,以及在没有出生记录――这本来可以轻易拿到――时,检察院的有关部门便要求医生推定年龄,这非常不准确,就成年年龄(18岁)而言,得出的年龄上下会有三岁的出入。代表团还发现,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背道而驰,个人的年龄一般推定为可能范围的最高值,因而常常将他们视为成年人。因此,这种人被移交到成年拘留设施,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代表团在查访期间有机会与该地区的医生和专业人士讨论这个问题,他们承认这类证据(估计年龄)极不可靠,确实不利于推定未成年人的利益。小组委员会希望对这一情况表示关切,在下文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部分,将更详细地研究这个问题。

61.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反映出,对证据的解释和评估以及举证责任的反转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使被拘留者处于弱势和无助地位,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这一切都预示着此人有可能受到酷刑和虐待。在报告的各个部分,都列举了代表团在查访期间看到的此类情况的具体事例。

62.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从不同渠道获悉,施虐者普遍享有有罪不罚的待遇是酷刑和其他虐待继续存在的主要因素。如上所述,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缔约国制定明确、直接表示谴责此类行为的政策是多么重要,应通过一切行政、纪律和刑事手段谴责这种行为。

63. 代表团成员发现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没有调查和记录酷刑问题的独立专家,因此政府专家就集法官和陪审团于一身了,这可能使潜在受害者处于更加无助的地位。检察官一直在承认专家为证人这一前提下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从而减损了此类证据应具有的独立性,因为此类证据在性质上应纯粹为专家证据,而不是意见证据。

B.体制框架

1.全国和地方人权委员会

64. 代表团与全国人权委员会、联邦区人权委员会以及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举行了会谈。他们向代表团成员简要介绍了这些机构的任务和法律框架,代表团成员得以考察这些机构代表们所指出的在其各自工作领域内的现行做法和潜在问题。

65. 小组委员会希望指出,尽管代表团进行了预约,但是新莱昂州人权委员会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并未给他们提供任何对本次查访或报告有用的资料或文件,这一事实给代表团成员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代表团成员还对新莱昂州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感到惊讶。

66.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全国人权委员会以及各州人权委员会在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小组委员会还认为,为了防范之目的,查访拘留地点和这方面的培训地点是两个十分宝贵的手段,可以补充其他防范工作。代表团得悉,在全国人权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州委员会负责根据由七项最低标准组成的矩阵监测拘留条件。这些标准都没有涉及在一些监狱中看到的治理情况,本报告将对这个主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一项监狱治理标准,目的是确保合法当局能够控制这类设施中发生的情况并对其负责,避免囚犯自治的情况发生,避免出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待遇的可能性。

67. 代表团成员在会见哈利斯科州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时得知,州检察院并未完全接受州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问题的建议,而且有些建议虽然被接受,也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小组委员会认为,这可能为调查机构实施酷刑大开方便之门,并导致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有罪不罚的情况。以下是检察院拒绝充分落实人权委员会最近所提建议的两个实例:一个是它拒绝对涉嫌实施酷刑的公职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另一个是它重申拒绝对酷刑受害者给予补救,并拒绝编制一个法医技术报告表,在调查声称受到酷刑者时依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使用。小组委员会赞同哈利斯科州人权委员会的观点,认为这些是严重的不作为,不仅为在缔约国中实施酷刑提供了便利,而且还有助于对此类行为有罪不罚。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其在所批准的条约下承担的国际义务。

68.鉴于上述情况,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迫使所有联邦和州当局完全遵守各州人权委员会就个人投诉以及可能引起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普遍情况所提出的一般性建议和具体建议,并遵守旨在结束对此类行为实施者有罪不罚现象的建议。

2.公设辩护服务

69. 小组委员会认为,具有职能独立、预算自主并且有充足人力、物力的机构免费提供的公设辩护,无疑是通过及时、有效和全面行使正当程序和辩护权防范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必要、恰当机制。代表团得以确认存在各种类型的公设律师,这取决于所涉罪行是属于联邦管辖范围,还是属于州管辖范围。在联邦一级,代表团发现,尽管公设律师的数量不足以覆盖全国,但他们由于具备更好的选择、更多的资源,能够比州一级的律师更好地履行义务。尽管如此,仍需要国家更多的支持,从而加强公设辩护服务,使其在能力和资源上不逊色于公诉服务。

70.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2002年查访墨西哥的报告中指出了公设辩护制度中的不足。小组委员会对其中的大部分不足在缔约国公设辩护律师处中仍然明显存在表示遗憾。

71. 代表团认为,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尊重了被告在初步调查和审判期间由合格公设律师代表的权利。代表团成员在查访期间进行的面谈中注意到,被告有时甚至不知道谁在审理他们的案件。小组委员会希望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口头审理的引入,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无论如何,特别是在州一级,如果辩护权要成为一项切实有效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梦想或只存在于理论上的权利,就有必要聘用并培养大量合格的公设律师。

72. 代表团注意到,公诉制度在被告被拘留的最初48小时期间为其提供的公设律师在与检察人员同一幢楼的小办公室内工作,并依赖于他们所隶属检察院的预算和资源。这种情况显然破坏了公设辩护制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73. 小组委员会认为,获得法律咨询服务的防范性质取决于实际上是否能够行使咨询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无力聘请律师,并且如果为其案件安排的公设律师不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独立性,那么这项权利及其在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价值就纯粹是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

74. 代表团发现,缔约国的公设辩护制度中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阻碍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设律师通常不堪重负,他们的薪水与检察官的薪水相比,却是非常低。这种情况与因为没有足够资金而不得不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公设律师的那些人得到适当辩护的权利相冲突。这也增加了穷人遭到酷刑和残忍待遇的可能,因为他们不太可能请到合适的律师帮助他们提出虐待诉求,解决他们所涉的刑事诉讼程序。小组委员会欢迎加强公设辩护制度,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宪法改革的一部分(第17条)。但是,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加快这些进程,从而可以尽快消除最弱势的被告感到自己得不到辩护的境况。

75. 举例而言,代表团成员注意到,在瓦哈卡州,公设律师处缺乏独立性和预算自主权,精通土著法的土著律师或专家人数不足,难以代表因犯罪遭到逮捕的土著人的利益或为其提供相关辩护。

76. 在瓦哈卡州,公设律师处虽然设在土著事务部之下,但是却没有配备足够的土著律师或土著法专家,来适当代表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的利益或进行“文化局限性错误”等辩护,提供契合文化的专家证词或提出植根于土著法律(习俗和惯例)的论点。由于缺乏讲与委托人相同语言的公设律师,而且也未使用口译员,这造成许多土著人可能不仅不了解他们的权利或遭到拘留的原因,而且可能遭到身体或心理虐待。此外,种族和文化特性是这些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种特性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代表团有机会会见了被拘留的土著人,亲眼看到其中大部人所面临境况的严重性。

77. 如果土著人是在没有得到适当法律辩护的情况下被认定有罪的并被投入在其中他们感到自己处于更加脆弱境地的监狱,那么他们本已十分严重的境况就会雪上加霜。代表团成员指出,许多正在服刑的土著人在来到监狱后首先学习讲西班牙语,常常放弃母语。所会见的几个土著人表示,他们根本不知道遭到逮捕的原因,也无法与能够解释他们被逮捕原因的任何人进行沟通。其他人告诉代表团成员,他们在遭到逮捕时被迫签署他们不能理解的文件,而在该文件中他们承认实施了他们并没有实施的犯罪。他们还说,他们没有机会与律师讨论逮捕他们的任何问题,因为他们无法以同一种语言进行交流。

78. 代表团成员注意到,在检察官和公设律师之间,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分配显然不均等。他们还注意到,与被拘留者进行的面谈没有必要的保密性,而庭审没有法官在场。进行审讯时,被拘留者被关在围栏里,且旁边有警察。检察官和公设律师的基础设施之间明显不均衡的一个例子是,七个法庭各有三名书记员为他们服务,但是只有六名公设律师,他们没有支助人员,也没有计算机。与此相比,代表团注意到,14名检察官配备有七名办事员和计算机。

79.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其公设辩护制度,消除妨碍公设律师工作的种种限制,从而使被剥夺自由者从被逮捕那一刻起就真正有机会咨询公设律师并行使其辩护权,从而防范或揭露一切酷刑或虐待情况。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公设律师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要确保他们能够在具有独立性和体制自主权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开发公设辩护数据库,从而记录委托人向公设律师秘密举报或提到的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情况。

80. 小组委员会认为,防范潜在受害者遭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待遇的一个最有效途径,是借助由合格律师提供的免费公设辩护服务,这些律师在与法官和检察院官员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瓦哈卡州有建立这样一种服务的立法,但是代表团发现实际上该法并未实施。在使公设律师和检察官的薪水处于同一水平方面做的还不够。对于公诉部门为犯罪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与为可能是酷刑和残忍待遇受害者提供的辩护服务,国家应妥善兼顾。

81. 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范围内,有若干加强公设辩护制度的计划。小组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这一变革确实发生,并且举措不会仍然是一纸空文,各州应加快强化体制的进程,采取紧急行动消除目前与公诉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因为这种不相等不利于被拘留者,而他们在经审判被证明有罪之前具有推定无罪的权利。

82.应采取措施确保每天24小时都有足够数量的公设律师有效、独立、及时地做出回应,并从需要法律援助者被检察院羁押或控制之时起就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C.总检察院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83. 小组委员会对墨西哥当局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其阻止有罪不罚努力的一部分。但是,就该文书的使用,尤其是其应用模式的意义,小组委员会想提醒缔约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旨在不仅记录酷刑案件,而且还要防范酷刑。代表团在查访期间发现,墨西哥大部分州都在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但是,所查访的大部分州对于这个机制几乎没有什么经验,或对其一无所知。

84. 在与墨西哥当局的会谈中,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得知,在总检察院的鼓励和领导下,正在努力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取得了进展。根据联邦当局提供的资料,该国只有三个州尚未执行《议定书》。小组委员会认为,全面、有效地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不仅是证明是否发生酷刑的一个有效手段,而且还有助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对迄今为止所做的努力表示欢迎的同时,鼓励各州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议定书》。

85. 尽管在这一领域取得了进展,但是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注意到,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各州尚未实现既定目标。

86. 没能有效执行《议定书》的原因有几个,包括缺乏专业和/或训练有素的人员。代表团成员发现,相关专业人员尽管愿意有效执行《议定书》,但是往往对《议定书》的内容缺乏足够了解。小组委员会认为,《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为有效调查并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提供了指导方针,并且如果适当遵循这些指导方针,《议定书》的标准将有助于法医专家评估医学结论和虐待指控之间的关联性,并将对这一情况的评估提交负责起诉刑事犯罪的实体。

87. 代表团指出,《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常常不是被用于其真正目的,即作为证明酷刑的一个手段,而是被用来威胁它旨在保护的人:即投诉受到酷刑者。因此,如果医学和心理检查结论并未表明使用了酷刑方法,这些人最终会被指控做虚假陈述。小组委员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切,因为举报酷刑者通常发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如果受害者害怕投诉会遭到报复,情况就会更为严重。这也是为什么酷刑证明不能也不应该仅仅依靠这些结论的原因所在。此外,许多受害者身体上没有明显的痕迹,即使是在身体虐待案件中。是否存在证明实施了酷刑的体征,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小组委员会认为,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的医学检查很少能足以证明实施了酷刑。有关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投诉不能也不应该被曲解和用来打击投诉人,不能也不应该利用依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出具的法医意见指控投诉人做虚假陈述。

88. 在所有查访的州进行的面谈期间,代表团注意到,近年来没有或很少有关于酷刑的投诉。小组委员会认为酷刑投诉量并不是评估这个问题的实际严重程度的可靠指标。不能仅仅因为酷刑投诉极少,就认为酷刑案件下降。必须意识到投诉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害怕报复都可能使投诉量大幅减少(掩盖了实际数量)。例如,许多酷刑受害者没有必要的精神耐力来应付官僚的繁文缛节或经受冗长的程序,包括长达几日的讯问。此外,对投诉制度缺乏信心也对投诉数量具有消极影响。如果医学-心理检查不能证明受到了酷刑,投诉人就可能因诽谤被指控的警察或执法人员而受到起诉。小组委员会认为,受害者处于无保护地位的这种境况令人完全无法接受,缔约国应确保声称受到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虐待者具有举报此类事件的充分自由,而不需要担心随后遭到报复。

89. 小组委员会希望重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原则是评估酷刑或虐待史、在所称酷刑或虐待期间和之后的健康状况和症状以及医学和心理检查结论之间的吻合程度。但是,仅凭这些参数难以充分证明酷刑案件。

90.代表团还希望指出,区分在羁押被剥夺自由者的设施中工作的医生与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检查的专业专家是非常重要的。

91. 对于从为一个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检察院服务的医疗人员处得到的机密证词,代表团成员也希望表示关切。这些医疗人员指出,医学报告常常并不能反映病人检查的真实结果。他们告诉代表团,他们经常不得不根据检察院人员的明确命令修改医学报告。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完全不能接受,希望提醒缔约国它具有确保这类机构中的医学意见是在保证完全独立性的情况下做出的。

92.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首先要在负责拘留地点的专业人士中间宣传并广泛传播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方面最佳做法的内容和资料。此外,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目前的做法和培训方案,目的是确保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提出的医学和心理意见仅仅用于《议定书》本身最初明确设定的目的,而不是用作指称受害者做虚假陈述的理由。小组委员会建议加大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力度,确保独立、及时和详细的调查,确保提出医学和心理意见的专业人士属于具有明确独立性的法医机构,并且确保在法律诉讼程序的相关阶段,按照适用的司法检查标准采信独立专家的证词。

D.将培训作为防范酷刑机制

93. 小组委员会充分认识到,为防范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有必要对接触到潜在酷刑受害者的公职人员进行人权、正当程序和法律保障方面的适当培训,并增强他们的有关认识。

94.查访期间,代表团在墨西哥城与瓜纳华托州莱昂市当局举行了会谈,以便获得关于警察培训方案和课程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因为它们是网上广泛传播的视频的主题,其中显示该市的警员正经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作为其“培训”的一部分。

95. 瓜纳华托州莱昂市当局提供的解释并没有令代表团信服,该市当局声称所述事件是模拟活动。但是,小组委员会希望借此负面经验敦促缔约国在相关培训方面加倍努力,将培训作为防范酷刑的一个机制。警察培训应具有防范目的。小组委员会还敦促有关当局审查并修订所有各级警察培训方案和课程,从而使其符合人权原则和标准,确保采取全面的人权办法,尤其是要确保培训方案和课程是以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为目的。

四.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

A .酷刑投诉:统计数字和实际情况

96. 代表团成员有机会了解并取得各个联邦和州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近期酷刑投诉的资料。这些资料表明,这类投诉趋势趋于下降。为解释这个现象所提出的一些理由包括:执行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拘留地点加大了内外监控力度,拘留设施安装了摄像头,以及开展了培训。但是,如上所述,小组委员会认为,由于多种原因,酷刑投诉数量并不总是实际案件数量的可靠指标。

97. 除了统计数字外,代表团成员根据其听到的证词得出结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案件的实际数量同向人权委员会和检察院投诉的案件数量并不一致。代表团成员还注意到,对此类犯罪提出的投诉同调查结论之间缺乏相关性。这种情况可能有的解释包括:在接收投诉和启动初步调查上存在规则、解释和实际上的阻碍;一开始就将所举报的行为做了错误归类,在调查酷刑投诉时往往将它们定为伤害、滥用权力或者令真相不明的其他罪行;瞒报酷刑案件数量或数字不确定,其原因在于受害者由于害怕或对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对酷刑行为往往不举报;投诉人未成功证明酷刑时,滥用作为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工作一部分出具的医学和心理意见作为诬告的证据;缓慢、无效果的调查使得紧迫的专家检查迟迟不能进行;在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标准提出医学和心理意见方面,方法不足、绩效差;检察官不愿认定并依据职权起诉酷刑行为。

98.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基础广泛的防范酷刑宣传运动,提供关于如何以及到何处举报案件的信息,并且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进对酷刑行为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分类和调查并提供这方面的培训。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开发一个资料可相互参照的国家数据库,从而利用从提交检察官、执法机构、各州人权委员会的投诉以及医学和心理报告中获得的明确资料,将关于表示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资料系统化。正如下文建议的那样,医学和心理报告应说明相关人员报告的伤害来源,这一资料应能成为投诉看似合理的理由。

99. 小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坚持并加强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措施。这类举措应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而国家公共政策应建议设立一个集中化的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案件举报登记册,其中至少应包括指称实施此类行为的日期、地点、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以及受害者和被指控犯罪人的资料。

B.查访的拘留地点

1.防护警察

100.代表团在查访墨西哥期间,考察了几个州的市立监狱。根据市政规定或条例,如果有人因违反行政规定被拘留,这类机构是他们首先接触的机构。小组委员会希望就代表团对这些拘留地点的印象提出以下评论意见。

(a)将贫穷定为刑事犯罪

101.小组委员会了解并尊重jus puniend i,即各国处罚通过审判认定有罪人员的主权权利。然而,在查访该缔约国期间,代表团成员发现,对于大多数常见的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支付罚金解决,无力支付罚金的人们往往被暂时拘留,最长可拘留36小时。代表团还注意到,多数被拘留者极其贫穷,无力支付罚金。无力支付罚金的贫穷犯罪人有可能受到虐待和残忍待遇。代表团关切地注意到,在违反行政规定方面,存在“将贫穷定为刑事犯罪”的现象,因为根据听取的证词,有钱支付规定罚金的人不会遭到拘留。

102.代表团成员在所查访的大部分州都听说,在被逮捕时给警察一笔钱就有可能避免被投入监狱或不用支付法定的罚金。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警察为捞“外快”而搞腐败。代表团有机会听到很多人证明,犯有普通行政罪(例如在街道上被抓到喝醉或喝酒)的人,如果在被抓到违法时给警察一笔钱,就不会被正式逮捕。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不可接受。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消除受到不必要的拘留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的可能性,在涉及行政处罚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剥夺自由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

103.代表团观察到,被拘禁在所查访警察局的大部分人没有任何财物或现金。代表团还发现被拘留者的财产记录不合规定。在所有查访的州中,代表团成员都听到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声称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在逮捕他们时榨取其钱财。例如,在瓦哈卡州,代表团成员注意到,根据警察局的拘留记录,93%的被拘留者来到警察局时没带钱。举报被剥夺财产的人在面谈时还经常说,他们遭到了某种形式的虐待。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显然很普遍的滥用权力现象不仅说明不尊重被拘留者,而且还可能导致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甚至任意拘留的情况。代表团听说了一些被无故拘留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警察从被拘留者身上窃取现金和财物,其唯一目的是为了捞钱,以补充警员很低的薪水。代表团成员得知,在一些州已经司空见惯的是,警察无故抓人,用警车将所抓之人运到空地上或其他偏僻的地方,夺走他们的财物,如果他们做出任何反抗,就威胁将他们投入监狱,随后将他们释放。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是否可能增加警察的薪水,使他们能够体面地养活自己,而不采取这类做法,因为这种做法显然构成权力滥用并会造成出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可能。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制定监督警员的严格政策,纠正向小组委员会举报的那些行为。警员制服上应有明确的身份标识,在执勤时应禁止携带现金。

104. 代表团得悉,墨西哥城的一些警员每进行一次逮捕,都会得到经济补偿。小组委员会认为,奖励这种行为的做法可能导致一些警员任意非法拘留他人,使这些被拘留者受到虐待的可能性增大,以便取得供词,确证或证明警察理应有的效率。小组委员会要求墨西哥当局提供关于鼓励警员逮捕人的现行做法方面的资料,并且敦促缔约国,倘若这种做法还在延续,就彻底消除它们。

(b)缺乏正当程序保障

105. 代表团还发现,当此类拘留发生时,所涉个人并未得到相关审理或具有行使其辩护权的任何其他机会,市政法官的职责仅仅是宣判罚金和拘留时间,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可能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06. 代表团成员会见的许多被拘留者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代表团还得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不知道他们被捕了。小组委员会希望参考本报告下一部分中关于缺乏正当程序保障的评论意见和建议,这些保障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拘留者亲属得到其被逮捕通知的权利,被告知已经通知其亲属他们被逮捕的权利,以及被拘留者被告知其权利的权利。下一部分中小组委员会关于这些问题的评论意见和建议同样适用于代表团查访市立监狱时看到的情况。

107. 代表团指出,哈利斯科州安全部有一个“新闻室”,因所谓的行政罪被逮捕者在媒体面前被公开展示。这并不是孤立的做法。根据收到的指控,警察和检察官都在这样做。代表团观察到,该国其他地区的新闻报道中也有类似情况。这种做法不仅公然违反正当程序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还未经审判对被拘留者实施法律未规定的处罚,这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所会见的一些人曾经受到这种待遇,他们向代表团诉说了他们如何遭到社会各界的严重歧视。

(c)举报虐待

108.除了收到证词和研究其他资料外,代表团成员还会见了许多曾经被逮捕者,他们指控受到警员的残忍和不人道的对待。在查访的所有各州中,代表团听说,警察实施这种虐待一般是在空旷地带或偏远地方,但有时就在警察局。

109 . 代表团还听说被拘留者在拘留所中遭到虐待。在告诉代表团成员所采用的手段中,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使用瓦斯使人们丧失活动能力,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代表团成员听蒙特雷多名被拘留者说,这些做法普遍存在。

110. 所会见的许多妇女声称,他们受到警察的残忍或不人道的对待,特别是在被捕时或在被送往警察局的路上。例如,在哈利斯科州,代表团成员听所会见的许多妇女说,警察最常实施的虐待包括掌掴、踢打、殴打和辱骂。她们的有些说法后来得到监狱长证实,这些监狱长向代表团成员秘密举报说,许多妇女来到监狱时,身上多处有殴打和明显伤害的痕迹。

(d)物质条件

111. 代表团发现,几乎毫无例外,关押被剥夺自由者场所的物质条件都非常糟糕。查访的警察局的牢房所配备的设施一般只能拘留人几个小时,尽管各地的物质条件有所不同。在瓜达拉哈拉市副检察长的第14号办事处中,代表团发现了两种牢房:一种是约为4.5平方米大小的两人间牢房,另一种是大一点的四人间牢房,配备有一到两张床、一个马桶和一个盥洗池。查访时,代表团发现其条件令人满意。牢房仅有的一点自然光是从走廊照进来的。关于通风,空调一直在运转,并设定到很低的温度。受访的被拘留者告诉代表团成员温度非常低,夜间更低,代表团成员在查访期间确认了这一点。

112. 在同一设施中,代表团成员得知并未给被拘留者提供夜间盖的毯子或被子,而且有几个被拘留者指出,夜间调低温度的做法普遍存在。在查访的绝大多数设施中,没有为被拘留者提供厕纸或香皂,许多时候他们甚至不能获得饮用水。例如,在哈利斯科州瓜达拉哈拉市副检察长的第14号办事处中,厕所就设在监室栅栏的对面;因此被拘留者使用时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并且,根据收到的指控,女拘留室是由男性监管的。被拘留者通常被关押在不卫生、狭窄和人满为患的地方,食物供应不足或不可靠。代表团发现,在查访的所有各州中,由于食品预算不足,一般是家人为被拘留者提供食物。国家不能保证为在押的所有人提供食物,这种情况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113. 蒙特雷的阿拉梅市警察局有11间牢房,其中只有1间为女牢房。一些牢房空无一人,另一些牢房却人满为患。靠墙都有一些石椅,牢房内有马桶,但没有任何卫生用品。被拘留者告诉代表团成员没有提供夜间用的任何床垫、毯子或被子,可是代表团注意到其中一间牢房被用来存放毯子。牢房中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设施中还有一个专门存放被拘留者的所有物和私人物品的房间,一间登记到来的被拘留者的办公室,一间医务室、一间探视室、一间未成年人牢房和由食堂组成的公共区域,食堂里有桌椅,还有一间浴室(男女共用),其中有四个喷头和几个衣帽柜。代表团成员认为该设施的卫生和维护情况无法令人满意。他们被告知每日提供两餐,而且据被拘留者说,食物的数量不足、质量也很差。代表团成员在食堂里发现了许多蟑螂。

114.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废除公开向媒体曝光那些尚未被定罪或尚未被告知其权利并得到法律辩护的被拘留者的普遍做法,因为这种曝光不仅可能说明他们有罪,而且也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115.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在逮捕过程中最可能滥用权力的警员进行防范酷刑方面的培训,并增强他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如果有必要对实施暴力者加以控制,应采用不会对该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手段和方法,所使用的武力决不能超出根据合法、适当使用武力的原则以及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必需和合理需要的武力。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控措施,防止警员在拘捕人时任意妄为。小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拘留者为了避免在警察局遭到不必要的拘留而被迫向执法人员支付任意索要的罚款。

116. 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善警察和市立拘留所中的物质条件:

警察局中的所有牢房应干净,且根据那里的被拘留者人数安排合理的空间;

照明和通风应充足;

应为被拘留者提供在拘留所中过夜所需要的床垫、毯子或被子;

应为被拘留者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

被拘留者应可以获得饮用水,应为他们提供质量良好的足量食物;

关押超过 24 小时的被拘留者应有机会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负责看守被拘留者的人员应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关押妇女的区域应只安排女看守。

2.检察院和法警

(a)导言

117. 检察院(公诉人)和司法调查警察属于控诉机构,可以长时间羁押受到刑事指控者,期间一般会对他们进行讯问并录取供词。由于这些实体并非独立的司法机关,特别是由于它们是控诉机构,就有多种情况可使被告人面临受到身体或心理暴力的可能,其目的是破坏其感官能力,使他们身心疲惫,从而诱使他们做出认罪声明。

(b)拘留记录

118.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保持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可靠记录是防范虐待的必要保障之一,也是有效行使正当程序保障的一个必要条件,例如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人身保护权)以及被拘留者立即面见法官的权利。不正确记录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可能增加他们受到虐待的可能性。代表团注意到,在所查访检察院的许多监狱中,没有保存收监和释放被拘留者的相关记录。小组委员会建议收监记录应说明逮捕理由;被逮捕人到达羁押地点的具体时间,被剥夺自由状态的持续时间,下令拘留此人的当局的身份以及负责执行命令的官员的身份,有关羁押地点的具体资料,以及被拘留者首次在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出庭的时间。

119. 在查访的拘留中心中,尤其是在检察院管理的拘留中心中,代表团发现并未总是保存记录。小组委员会建议各检察院制定一个记录被拘留者羁押全程的制度,以标准化的记录及时、完善地登记有关人员被剥夺自由的基本资料,各个时间段负责该人的人员的基本资料,以及负责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的医生的资料。这应该使负责官员和相关个人能够获得这些资料,不过当然要尊重被拘留者的隐私权和尊严。记录中的所有登记均应由一名官员签字并且由上级会签。

(c)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的资料

120. 为了使被剥夺自由者能够有效行使其权利,必须从剥夺其自由那一刻起就首先告知他们这些权利并且必须使他们能够理解这些权利。如果人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就会严重妨碍其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剥夺自由者了解他们的权利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一个基本要素。小组委员会将通知被拘留者其权利的义务看作是有效行使正当程序权的一个重要保障和条件。

121. 代表团成员会见的许多被拘押者声称,在被逮捕时或之后,没有告诉他们其权利。然而,代表团在查访的由检察院管理的一些监狱中的确发现张贴了关于受到刑事罪指控者的权利的布告,其中包括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待遇,没有足够资金的人由公设律师辩护的权利,联系家人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等信息,这些权利如果实际得到尊重,就可以为防范酷刑和虐待提供保障。

122. 小组委员会强调,在此诉讼程序阶段,墨西哥当局有义务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被告知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有相关的正当程序权。小组委员会还强调,警方有义务从一个人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使其能够行使所有这些权利。

123. 小组委员会建议更多地采用布告及其他方法宣传这些保障措施,例如介绍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小册子。这些小册子应放在所有拘留地点的醒目位置。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让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了解他们的权利,如有必要,应寻求土著或外语口译员的帮助。

(d)通知第三方的权利

124.小组委员会认为,没有人知道被拘留者在哪里,使遭到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加大。被拘留者要求将其被拘留一事通知他选择之人的权利,毫无疑问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有一个基本保障。

125.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会见的有些被拘留者没有机会通知家人他们遭到拘留。家人不知道被拘留者在哪里,增加了被拘留者遭到酷刑或残忍待遇的可能性。例如,在哈利斯科州,代表团成员注意到,许多被拘留者没有获准使用电话,因为他们想打给移动电话,而不是固定电话。警方证实了这一点。代表团成员听一个人说,他哥哥被拘留了,但是直到很久以后他才得知他哥哥的情况。这个人告诉代表团成员,他的哥哥遭到酷刑和残忍待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小组委员会建议将拘留情况通知朋友或家人的权利纳入列出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案文中,建议告知他们这项权利并请他们填写一张表,指出他们希望将其拘留情况告知的那个人。小组委员会认为,警员应接受如何告知被拘留者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通过告知指定人来遵守这项权利方面的培训。

(e)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将其作为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

126. 小组委员会认为,获得律师帮助是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重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远远超过专为辩护目的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场可能威慑那些不然会通过胁迫、威胁或某种形式的虐待设法从被拘留者那里获得资料的官员。同样,警察讯问期间律师在场也会保护警员自身,防止可能站不住脚的虐待指控。被拘留者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主管当局在逮捕他们后必须立即告知他们这项权利,并告知他们行使这项权利的方法。小组委员会想提醒缔约国,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有权私下获得律师帮助,而且如果他们受到过酷刑或虐待,获得辩护权将促进举报这些行为的必要机制。

127. 被拘留者越与外界隔离,越可能遭到酷刑和虐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防止这种情况的重要手段和正当程序保障。

128. 代表团从各种来源和会面中得到了大量资料,它们表明许多公设律师,尤其是地方一级的公设律师,并未在拘留的最初48小时内提供从技术上看适当的辩护;实际上,有时公设律师在检察官录取被告人供词时并不在场,尽管随后在供词上签了字,就好像他们当时在场。代表团成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本质上并未有任何辩护。小组委员会强调,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应从遭到拘留之时起就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了避免可能出现酷刑或虐待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在被拘留者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确保律师或公设律师在场。

129.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每天24小时都有足够数量的公设律师为从被逮捕之时到被解送到检察院羁押之前有需要的人们提供有效、及时的法律援助。

(f)体检

130. 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体检并准确记录所受伤害,这是防范酷刑和虐待的重要保障。

131. 小组委员会认为,如果被拘留者遭到警察的虐待,可以理解他们不敢将拘押期间受到的虐待告诉任何人。缔约国应在所有被拘留者进入拘留地点时尽快为他们进行相关的体检。如果被拘留者决定控诉酷刑或虐待,他们应有就医机会,因为咨询医生一般都是在私下进行的,如果有人受到伤害,医生最好能够对该人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实际存在这种伤害给出意见。小组委员会认为,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私下接受医生的检查,而没有警员在场,可阻止官员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

132. 小组委员会认为,允许就医既是防范虐待的保障,也是对被剥夺自由者可能患有的任何健康问题或疾病做出及时应对的途径。警方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进入拘留所时接受体检,被拘留者无论何时需要都应能够就医。如果当时没有医生,应先由护士对被拘留者进行检查,医生随后应尽快对他们进行复查。

133. 小组委员会还建议根据医患保密原则进行体检:检查期间应只有医疗人员和病人在场。在特例情况下,如果医生认为被拘留者会造成危险,可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在附近安排警员。除此情况外,警员不应出现在能听到或看到体检的场所。

134. 代表团注意到,所有警察局都没有定期进行体检。并且,进行体检时警察并不是总不在场。医学报告中应指出这种情况。代表团成员还注意到,体检表并没有一个栏目可报告暴力证据或记录警方对待被拘留者的情况,也没有栏目可评估伤害来源和时间,或者暴力史、健康状况以及门诊检查结论之间的吻合程度。小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修改体检表,弥补这些不足。

135. 代表团注意到,在查访的一些地方,体检非常草率。例如,在新莱昂州检察院,代表团中的一位医生注意到,对最近到来的被拘留者进行的体检只用了一分钟左右。这种做法使医生无法与被拘留者建立实际联系,被拘留者仅有机会回答关于其健康的一些具体问题。因此,体检医生很可能会忽视脸上或手上看不到的伤,被拘留者投诉虐待的机会有限。被拘留者无法诉说其受到的任何虐待,医疗人员很可能会忽视那些异常伤痕。代表团指出,这种情况对后来想投诉警员虐待的被拘留者具有严重影响。如上所述,医疗人员悄悄告诉一些代表团成员,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公正的医学评估,医疗专业人员得到命令,告诉他们哪些应该、哪些不应该出现在医学报告中。小组委员会希望对这一情况表示关切,这可能实际阻碍防范酷刑。

136. 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当局,就要求其提供专家意见的那些医疗专业人员而言,要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医患保密原则进行体检:检查期间应只有医疗人员和病人在场。在特例情况下,如果医生认为被拘留者会造成危险,可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在附近安排警员。除此情况外,警员不应出现在能听到或看到体检的场所。小组委员会认为,所有被警察拘留的人都应尽早接受医疗专业人员的检查。

137. 小组委员会希望对代表团成员在查访该国期间发现的某些情况做点评论。尽管本报告专门有一部分涉及arraigo(审前拘留)的问题,但是关于医学记录和此处就医学意见提出的考虑因素,代表团在墨西哥城联邦审前拘留中心注意到,根据医疗记录,约一半的被拘留者在来到拘留设施时带有新伤。医疗记录中反映的受伤数目和伤害遍及全身证实了许多受访被拘留者所做的陈述,他们报告说,在遭到拘捕时身体各个部位都遭到殴打,并且在被押往警察局的路上仍继续遭到殴打。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研究了那些记录,发现警察对被拘留者的暴行和虐待绝大多数是隶属于警察部队的人员干的。小组委员会认为,体检医生未对发现的许多伤处的来源进行调查,这表明缔约国定期体检的防范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阻碍了防范酷刑。

138. 不同机构的医生报告的伤害数目有出入,这反映了虐待类型的不同,但还可能反映出医生报告做法的不同。代表团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迄今为止做出了种种努力,但是在墨西哥有效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问题还需要给予特别关注。

139. 小组委员会建议,对被拘留者的所有体检应包括:(a) 医疗历史,以及受检人员关于其曾遭到的任何暴力行为的叙述;(b)目前健康状况记录,包括是否有任何症状;(c) 体检结果,尤其是说明所发现的任何伤害并注明是否对被拘留者全身做了检查;(d)医生关于前面三个方面是否吻合的结论。

(g)举报酷刑和虐待

140. 代表团成员注意到,在某些时间、某些地点,被拘留者更有可能遭到酷刑或虐待。例如,在逮捕过程中,有些地点远离公众视野,当局常常对其进行封锁,他们既有权调查刑事犯罪行为,也有权对涉嫌实施这类行为的个人提出指控。

141. 小组委员会欢迎在警察机构和某些公诉机构安装摄像头,以便防范酷刑或虐待。但是,应将这些措施看作是需要采取措施中的一小部分,从而防范任何类型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代表团查访缔约国期间向其报告的警察的残忍行为,大部分似乎都发生在街上或将被拘留者押往警方设施的警车上。几乎所有声称受到某种形式虐待的被拘留者都表示,这些行为发生在警方设施外。大部分人还指出,他们在解送过程中被蒙住了眼睛。代表团找到了同报告说受到某种形式暴力的那些人所描述的完全吻合的地点,例如瓜达拉哈拉市检察院大楼内的旧设施。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监督警察的举措,从而确保高级警员履行监管任务,详细记录实施逮捕行动的警员是如何完成工作的。

142.在查访的所有机构中,代表团听取了被拘留者的证词,他们声称在被逮捕时或拘留期间,警察对他们实施了某种形式的身体和/或心理虐待。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其代表团查访期间收到的所有虐待举报中,最骇人听闻的指控来自遭到arraigo(调查性拘留或审前拘留)的人。在联邦区壁垒森严的调查拘留所中,代表团听一些人描述了在被逮捕时或押往拘留所的路上警察对他们实施的暴行。在会见被arraigo(调查性拘留或审前拘留)的妇女时,她们向代表团成员叙述了所受到的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包括据称是警员实施的性虐待。在瓜达拉哈拉市查访的调查性拘留或审前拘留所中,大多数受访的被拘留者告诉代表团成员,警察给予他们某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代表团的医生对许多被拘留者进行了检查,并记录了与这些人所述一致的伤害。

143.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紧急、系统地加强对其警员行为的监督。应严格处理滥用权力问题。

144. 代表团从咨询的所有来源和面谈中获得了大量一致的可靠证据,并据此得出结论,被拘留者在与检察院打交道时最有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该实体负责犯罪的初步调查――尤其是在被拘留的最初48小时内。有关向州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投诉的统计数据以及代表团审查的各种报告印证了这一结论。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确定了被告人向检察官所做陈述的明确证据特征,这导致为了获得供词以及同刑事调查有关的资料而采用威胁手段,以及使用侵犯人格尊严的手段,包括对被告人实施身体和心理虐待,小组委员会对这一事实表示关切。

(h)意见

145. 代表团成员注意到,最近查访的大多数拘留设施都有所改进,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指出这是确保被拘留者被关押在较健康、较体面环境中的基本需要之一。然而,在法律规定期间,并非所有拘留所都为被拘留者安排了用于膳食的预算,因此如果他们有机会与家人接触的话,这个责任由被拘留者的家人承担,小组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代表团在蒙特雷检察院管理的拘留所(名为“Gonzalito”)中确实看到了这种情况,有关当局自己承认存在这一问题。

146. 但是,尽管根据代表团在查访期间收到的资料,大多数拘留所都有摄像头,但是可能对被拘留者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危险的情况并不一定发生在牢房中。许多受访人都一致指出,被拘留者常常被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有时是在车辆中,在移动过程中受到虐待。代表团成员还听有些人说,在数小时后,他们被押往行政办公室,期间他们受到虐待。代表团成员对各州举报此类行为的人们所描述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待遇的方式的相似性感到惊讶。使用的手段包括通过让水淹到鼻子,用塑料袋罩住脸,用湿布蒙住脸同时电击身体其他部位,用部分包裹着布的棒球棒击打睾丸,将人关在温度很低的牢房中却不给他们毯子或被子。

147. 在蒙特雷的阿拉梅市监狱中发现一根棒球棒,根据说自己受到了酷刑的那些人提供的证词,这根棒球棒是实施这类行为时最常使用的一个工具,小组委员会希望对此表示深为关切。这根沾满污垢的棒球棒没有标签,也不在存放被拘留者所有物的房间中,而是在办公室中。代表团成员一再请该监狱负责人解释,但得到的是几种互相矛盾的说法。在该监狱中,代表团成员听几个被拘留者说,那天凌晨,有个人在显然用来存放毯子的牢房中遭到殴打。在这间牢房的地上,小组委员会成员发现了一些脏袜子。

3.军事监狱

148. 代表团查访了联邦区的1号军事监狱。查访期间,成员得以考察该监狱的基础设施,并评估那里的总体拘留条件。该监狱的工作人员尽力配合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的工作,并愿意提供可能同本次查访有关的任何资料。

149. 在查访期间,441名囚犯被关押在该设施中,而该设施的容纳能力为840人。该监狱有图书馆、网球场、天主教堂和新教教堂。总得来说,代表团成员发现设施维护很好。

150. 关于记录,代表团成员发现,接收囚犯所遵循的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同样,代表团成员能够发现该机构在医学报告方面遵循程序,并且这些报告井然有序。

151. 根据对犯人的采访和查访军事监狱期间收到的资料,只要囚犯提出要求,他们就可以就医。他们还定期进行医疗检查。

152. 代表团成员没有从采访的犯人那里收到任何虐待控诉。代表团审查了拘留条件,包括纪律制裁,并注意到由于对监狱中关押的军事犯人对内部规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尊重,没有违规行为。

153. 代表团很高兴地看到,囚犯可利用各种休闲活动设施,如绘画和手工制作设施。他们制作的物品可供出售。

154. 代表团成员听到一些对该设施中食品质量的投诉。为囚犯供应的饭菜每天都是新做的。然而,许多受访者表示,他们食用由家人提供或从监狱商店购买的食品。代表团成员收到了对监狱商店食品价格的投诉。

155. 女囚犯被关押在一幢独立建筑中,其中有四套房子。查访期间,该区域有5名妇女,其容纳能力为16人。代表团认为拘留条件很好。每套房子有一间卧室,两张床;一张桌子;一台小电视;一个设备齐全的起居室;一张餐桌和一间小厨房;以及一个浴室,里面有喷头、盥洗池和马桶。建筑物四周是一个绿草鲜花满园的大花园和一个排球场。女囚犯可以在其中从事的活动有限。她们白天可以一整天都呆在楼外,晚上才被锁在楼内。二名志愿教师给手工艺班上课,每周两次。这些囚犯不领取工资,但允许出售她们制作的手工艺品。她们不能使用监狱健身房,只能在花园里锻炼。女囚犯有权得到经批准的书籍,但不包括杂志和报纸。她们偶尔有机会参加有组织的娱乐活动,还可以在监狱影院中每周看两次电影。

医疗服务

156. 代表团注意到,监狱诊所每天24小时营业,工作人员包括一名全科医生、一名牙医,四名护士和七名技术人员。它与附近的军事基地医院合作履行各种职能,需要时病人可以到军事基地医院住院。专科治疗由定期在监狱诊所提供服务的外部医生(整形外科、神经内科、眼科)提供,或者在军事医院(妇科)或公立医院提供。

157. 转到医院需要监狱管理当局的批准。代表团注意到,必须填写一份表格,然后由医生和行政主管人员签字。代表团成员被告知,在紧急情况下转院手续很快就可以完成。

158. 代表团高兴地看到,医务人员保守医患秘密。体检期间不允许警卫在场,只有医务人员能接触医疗记录。负责医师曾接受人权方面的培训,同时还了解《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159. 所有犯人进入监狱时要进行体检,为此目的,使用一张包括一般医疗标准,特别是药物使用情况在内的表格。然而,代表团成员注意到,该表格没有栏目记录最近遭到的暴力或伤害的迹象。

160. 该表格的确要求进行非常详细的客观检查,其中包括受伤检查,并对身体的所有外部部位进行检查。

161. 代表团成员还注意到,进行了标准化的心理评估,以确定犯人是否患有抑郁症。还进行了牙科检查,全部结果要记入病人的档案。医务人员向代表团成员展示了如何向监狱管理机构提交发现外伤的情况。代表团注意到,每天对新来囚犯进行10例会诊和5例检查。

162. 监狱管理人员向代表团成员解释说,在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后,每天通过尿液分析,对到达军事监狱的囚犯进行吸毒检查。代表团被告知,约20%的尿液检验结果显示吸毒,在这些情况中,囚犯要接受咨询。

163. 代表团成员还被告知,艾滋病毒检验是自愿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按照标准程序在医院接受治疗,并转院进行治疗,谨防伤害自身或通过感染的血液传染他人。

164. 代表团发现,军事监狱中的医疗诊所组织有序,装备精良,医务人员优秀。然而,小组委员会建议对新来囚犯进行例行体检所用表格应有栏目记录最近遭受暴力的历史,并评估暴力史、目前的健康状况/症状以及检查的客观结论之间是否吻合。

4.其他监狱

165. 代表团希望说明,查访的所有监狱的负责人都提供了大量资料和参观其设施的机会,以便使代表团能够在没有任何重大障碍或困难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代表团遇到的唯一问题是迟迟不能参观某些设施,有时要等很长时间。但是,每次这种问题都是很容易就解决了。代表团希望对各州和国家联络中心的工作以及对查访的所有机构的管理人员的配合予以肯定。

166. 代表团在查访监狱期间注意到的主要问题是:物质资源不足,在多数情况下这导致人口过剩和过度拥挤;没有对拘留期间的条件、冗长审判,以及转移囚犯并对他们进行制裁进行定期司法审查;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缺乏管理设施和控制可能出现的情况的人才;以及在许多情况下,存在囚犯自治或共治的情况。

(a)自治或共治的情况

167. 代表团成员在查访监狱期间注意到,监狱存在“自治”或“共治”现象,否则就混乱无治。这些做法被称为“内部安排”或“牢头制”,造成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可能受到各监舍或监区牢头的惩罚、纪律处罚以及其他类型的骚扰,这些可归类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酷刑。此外,在很许多设施中,进行着形形色色的商业交易,包括拿钱买某些地方或睡觉的地方,以及一整套特权,这些特权并不是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可以享受的。受访的一些人向代表团介绍了监狱中为了维护某些权利需要如何付款的情况。

(b)缺乏监狱管理人员

168. 代表团成员在查访的所有监狱中发现,管理人员严重短缺。几乎所有设施的警卫和狱警人数都很少,这意味着各监狱的管理层如果不让囚犯维持秩序和纪律,就无法行使其权力。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大幅增加监狱管理人员,以确保有足够人手维持秩序,并有效监督各监狱的所有区域。

(c)缺乏物质资源

169. 代表团还注意到,查访的大多数监狱都缺乏物质资源。这种匮乏指向了改善墨西哥监狱条件的另一个主要障碍:人满为患。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导致许多囚犯不得不住在有辱人格的环境中。该缔约国许多囚犯的羁押条件令代表团成员震惊,他们亲眼看到了人满为患的严重后果。举例而言,为得到基本服务,例如为保持在某一监区或监舍中的床位,甚至只是为了到某一牢房,大多数囚犯不得不掏钱。

170. 物质资源匮乏迫使囚犯生活在糟糕的环境中,使囚犯无法进行日常活动,更遑论可能使他们受益的活动,如继续学习或参加培训课程。

(d)记录

171. 关于记录,代表团注意到,查访的大多数设施没有一个组织完善的记录系统,不仅包括囚犯进入监狱以及监禁原因方面的资料,而且也包括关于他们的所有相关数据,即监狱里实施的任何纪律处罚,这种处罚持续的时间和做出处罚的官员。小组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记录囚犯收监的统一制度。缔约国的所有监狱都应将这种记录装订成有页码的登记册,保存起来。记录应清楚注明:囚犯的身份,他们犯罪的原因,交押当局,以及他们入狱和获释的日期和时间。应指导监狱工作人员使用这些记录,各栏目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纪律处分记录的统一制度,说明罪犯的身份,实施的纪律处分,处分持续的时间以及下令处分的官员。

(e)体检

172. 代表团注意到,在查访的所有监狱中,都有一名医生负责按照政府部门印发的表格进行体检,尽管各地表格的长度有所不同。但是,向代表团出示的所有体检表都没有一个栏目用于说明在逮捕时警察是如何对待被拘留者的。关于药品供应,多数时候供应不足,囚犯只能根据处方购买。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没钱或家里没有提供经济支持,这些人很多都没有得到所需的治疗。在一些设施中,医生每天都巡视所有监舍,但并不是所有监狱都这样做。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监狱都进行这种医疗监测。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囚犯进入监狱时进行体检的重要性。这类检查不仅具有防范作用,使有关人员不敢对被从警方设施转移的人实施酷刑和虐待,还有可能确定囚犯是否有以前遭到虐待的迹象并评估虐待是何时发生的。对于评估囚犯的健康状况和需要、进行自愿检测、就性传播疾病提供建议以及提供关于预防此类疾病方案的资料而言,这些检查也提供了一个契机。

173. 代表团注意到,许多在监狱中服务的医生并没有受过专门培训。代表团成员还注意到,囚犯体检记录存在缺陷。他们还发现,监狱并未随时更新犯人死亡的统计记录。小组委员会建议制定记录所有囚犯体检的表格。这种表格应有专栏说明任何外伤,医生对目前健康状况和症状、临床检查结论和虐待史之间吻合程度的评估。该表格还应记录囚犯的传染病史;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囚犯的姓名、年龄和牢房号;以及诊断结果及其他任何有关信息。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构记录(各监狱保管)和中央记录(由国家或联邦政府保管)中都有死亡记录,其中包括死者的姓名和年龄,死亡的地点和原因,尸检结果以及非自然原因死亡的死亡情况等资料。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监狱预算,为囚犯需要的药品供应安排充裕资金。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在监狱中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编写专门课程,课程包括的主题有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卫生和法医,包括记录伤害和医德。应要求医生参加专门课程,这些课程包括一般人权政策和医疗人员,特别是拘留地点医疗人员的义务等方面的培训。

Santa María Ixcotel 监狱

174. 小组委员会希望对瓦哈卡州Santa María Ixcotel监狱的印象做出几点评论。代表团成员在该监狱中注意到了自治的一个明显实例。监狱中囚犯的居住条件差别很大,这取决于他们是否有能力支付索取的费用。代表团设法会见了该监狱的负责人。在“特权”区,条件非常舒适。犯人家属每天来探视,囚犯们一起做饭、工作、甚至在监狱内经商,这使他们能够维持生计。代表团成员把他们比作一个“大家庭”。代表团参观了这一区域的所有监区,各监区的牢头充当导游并详细介绍了监狱的生活质量。他们解释说,每个监区的牢头都是囚犯民主选出来的。他们强调,每个人都尽力维持护监狱内部稳定,囚犯互相尊重并遵守内部规则。他们还着重指出了监狱里普遍存在的积极、温暖、家庭般的氛围,强调维护这种氛围的重要性。代表团成员注意到监狱里有大量商店和小餐馆,那里的价格比外面高。

175. 在这个监狱的同一区域中,代表团曾与囚犯私下面谈,他们揭露了情况的另一面:监狱是如何治理的,以及如果他们想保住在特定睡眠区中的位置或获得任何其他特权,他们必须要做什么。一些囚犯介绍说,他们不得不定期向牢头交钱,这些开销使他们许多人的生活非常困窘。他们说,他们被迫参加某些活动,如跳舞或竞赛,为此他们必须出钱,他们没有拒绝的可能。监狱中不能创收或收到外面支助的囚犯每天必须工作10到12个小时,有时甚至更长时间,以赚取60至80比索。代表团收到了许多关于食品质量和卫生用品不足的投诉。对代表团而言十分清楚的是,在这个监狱中,权力和特权较多的囚犯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而由较弱和较穷的囚犯埋单。

176. 代表团参观了同一个监狱的第19监区,对那里囚犯的恶劣生活条件甚为关切。代表团只能说这些条件不人道、有辱人格。牢房不通风,所有关押囚犯的地方都人满为患。代表团注意到,如果发生火灾,难以撤离这些地方,这对里面所有人的生命造成威胁。这些人居住在极端拥挤的环境中。他们与“特权”区没有任何联系。代表团成员在同一个监狱中看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整个查访过程中,代表团成员注意到,特权监区的牢头都在场,在与第19监区的囚犯面谈时,他们也试图参加。代表团成员私下得知,监狱当局了解监狱中存在的这种自治情况,许多内部规则得到了牢头和监狱当局的赞同——这符合双方的利益。代表团还发现,监狱工作人员人手不足,无法制止囚犯中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冲突。代表团成员与控制监狱内部情况的牢头交流了看法,在问及两个区域之间生活条件的不平等时,他们解释说在“特权”区,囚犯遵守规则并尊重其他囚犯的权利,这非常重要,特别是为了维护该区域家庭般的氛围。代表团还关切地注意到,监狱中掌权的囚犯如何借助较弱、较穷的囚犯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在瓦哈卡州的这家监狱中,提供给囚犯的工作报酬非常低,一些囚犯为了微薄的收入每天工作10到12个小时。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对代表团关于该监狱,尤其是关于第19监区的初步意见做出的回应,并要求缔约国提供代表团查访时关押在那里的囚犯目前情况的具体资料。

Molino Flores 监狱

177.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发现人满为患不良后果的另一个监狱是Molino Flores监狱(也称为“Molinito”监狱)。这个监狱的容纳能力为780名囚犯,但在查访时关押了多达1 054人。在这里居住的许多囚犯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监狱当局表示非常愿意随时与代表团成员进行对话,并公开承认人满为患是常常导致出人命的一个现实。举例而言,代表团成员会见了一名因安全原因被单独关押的囚犯。这个人告诉代表团,在服刑快要结束时,他与另一犯人发生打斗,因为后者想占据他在牢房中的位置。另一个犯人死于这场打斗。现在,这个服刑即将期满的犯人正面临杀人指控。这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例而已,反映了人满为患的严重后果和被剥夺自由者捍卫领地的重要性。人满为患不仅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可能引发暴力。遗憾的是,小组委员会并未看到缔约国系统解决这种情况的计划;相反,由于预算限制,正通过应急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监狱人满为患,以及被剥夺自由者中间普遍存在的暴力冲突问题,都需要国家对侵犯个人身心健全权利的行为负起责任,包括国际责任,即使侵犯行为是由囚犯自己或另一个人所实施。代表团在查访该监狱期间还注意到,资源缺乏如何妨碍囚犯的人格发展和家庭发展。他们没有任何种类物质资源,大部分人不能开始或继续学习。一名囚犯对于法律、目前的法律形势,包括墨西哥立法方面最新情况的知识非常渊博,这给代表团成员留下了深刻印象。监狱当局以这名囚犯为例向代表团解释说,仅仅由于缺乏必要的物质资源,他不能继续学习。小组委员会对这类情况表示关切,它们阻碍个人的人格发展,限制了他们出狱后的谋生选择。

Oriente监狱

178. 代表团查访的另一所监狱是墨西哥城的Oriente监狱。查访当天,这所监狱关押了11 288名囚犯,但其正式收监人数是4 766人(即,几乎是200%的超员)。代表团指出这所监狱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满为患和看守人员不足。人口过多的后果之一是囚犯之间每天都会发生斗殴。代表团获悉,在这所监狱经常有毒品出售,有时是看守人员出售,如果他们没有参与实际出售过程,则按比例提取囚犯的销售赃款。代表团成员还获悉,囚犯必须付钱购买几乎所有的东西:例如,接待来访者的费用是35比索,打电话是5比索。卫生条件非常糟糕。代表团指出不仅卫生很差,而且缺水少电。询问的几名囚犯是在保密的情况下向代表团汇报情况,而且有时显得惶恐不安,因为他们害怕受到报复,威胁和殴打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施暴者是监狱看守和其他囚犯。据代表团听到的证词,这所监狱的暴力程度很严重,而且内部腐败加剧了暴力问题。代表团关切地注意到,大部分的受访者不敢向代表团成员陈述任何情况,其中一些人告诉代表团成员,他们知道自己会因为与代表团谈话而“受到惩罚”。

179. 据狱政人员向代表团介绍,在这所监狱每轮值班时大约有140名看守,基本上是1名看守负责看管85名囚犯。诊所共有工作人员68名,其中包括26名医生、25名护士、3名牙医、2名精神科医生、1名社会工作者、2名技术人员和9名行政人员。监狱医务室共有18张病床,但根据代表团成员所掌握的情况,有时受伤的囚犯人数可能会达到25人或以上。诊所每月治疗大约3 000名囚犯。医生和护士接受了关于治疗和控制传染病,特别是乙型肝炎和艾滋病毒疾病方面的必修课程。代表团获悉,2008年医务人员检查出8起结核病例和少数艾滋病毒感染病例。

180. 关于体验,所有囚犯入监时都要接受检查。体检包括说明受伤情况,但没有详细说明有关近期遭受各种暴力的情况。代表团成员为近期刚刚收监的一名囚犯做了检查,根据他的医疗记录,他曾在被捕时多处受伤。这个人悄悄地告诉代表团,在他被捕当天,他的面部遭到严重击打,逮捕他的警察在给他戴上手铐后,将他扔到地上继续殴打。根据他的陈述,他被送往一家医院,报告显示这所医院诊断他鼻子骨折,但他没有得到任何治疗。代表团成员指出他的监狱医疗记录确实提到在他入监时鼻子骨折,但没有记录任何治疗情况。代表团成员中的医生对他做了检查,确诊他患有鼻中隔偏曲,符合囚犯所描述警察实施暴力情况,以及他的医疗记录所说明的临床结果,包括鼻子骨折。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监狱医务人员对治疗这名囚犯的骨折病情或跟踪他的身体状况表现出的漠然态度。

181. 代表团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该监狱发生骚乱事件的具体记录。代表团获悉,在2007年43名囚犯死亡,根据报告其中有35人在医院死亡,8名在监狱死亡,在这当中1人死于外伤,7人死于绝症。 死亡案例经过法医学学会医生的评估,由他们决定是否需要验尸。狱警没有保存死亡证明,而且在查访期间没有为代表团提供审查的死亡记录。 小组委员会建议编制电子记录。这些记录应当包括备注、单个病例和任何外伤的起因。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创建死亡和传染性疾病史记录。所有记录应注明日期和时间;囚犯的姓名、年龄和牢房编号;以及诊断和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182. 在这所监狱,代表团成员听到几个人的证词,他们说警官抓获一名嫌疑犯奖励5 000比索是司空见惯的做法。代表团成员会见墨西哥当局时谈到这个问题,但没有收到任何令人信服的答复。一些当局告诉代表团成员,按照协定向所谓的“良好表现”给予某种形式的“报酬”,但这种协定由每个机构的行政部门决定― ―简而言之,他们表示说不存在一般规则,而是根据相关特定机构的情况做出不同安排。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不恰当,有可能诱发暴力和虐待。小组委员会还认为这种向逮捕疑犯的警官给予报酬的做法有可能导致任意逮捕,增加被拘留者受到虐待的危险,为的是获取口供、从而证明警务人员的效率。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成员收到的有关指控涉及缔约国警方动用暴力问题。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关于目前奖励警察和执法人员做法的最新详细信息。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制定一项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以解决这一问题;并敦促缔约国紧急开展坦率真诚的宣传运动,以防范这种类型的警察行为。

183. 在这所监狱,代表团成员还从一名囚犯那里听到,由于无法忍受羁押期间的殴打和虐待,他虚报自己的年龄,以便被转移到监狱。这名囚犯坚持声称他是未成年人。代表团对这个问题深表关切。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年龄控制,以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被监禁在成年人监狱。

5.子监狱

184. 代表团查访了女子防范和康复中心及哈利斯科州监狱。代表团关切的是这两个监所人满为患。除此之外,卫生条件糟糕,而且这些场所的囚犯缺少户外活动。所有这些问题构成或者可以被视为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完全违反与女囚犯或囚犯相关的若干决议和宣言。

185. 特斯科科州监狱的女子监区占一层楼,设有10间牢房,2间工作室,周围有空地。查访期间,64名妇女和2名儿童被安置在这里。代表团成员发现物质条件令人满意,氛围融洽。该所分成两个区:一个区关押已被定罪的女囚,另一个区关押已被宣判的女囚,但实际上她们居住在一起。只有一名狱警(女性)24小时值班。她告诉代表团成员在过去6年该所几乎没有任何改善。虽然物质资源严重不足,基本上仅有一张床和一间浴室,但代表团注意到牢房窗明几净,宽敞通风,光线充足。但代表团指出问题之一是缺少饮用水,而且完全不提供热水。该所为女囚的子女们提供了水果、蔬菜、奶粉、药品和鞋子。但这些儿童没有一个单独的空间,也没有受到该所工作人员的任何特殊待遇。他们的生活空间仅限于他们母亲的宿舍。白天,囚犯获得允许自由出入牢房,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如教育和宗教活动)。但是,她们没有娱乐和体育活动。

186. 代表团还查访了哈利斯科州监狱的女子监狱。这所女子监狱已有25年历史,占地25 000平方米。据官方说明,它的收监人数是256人,但在代表团查访当天,这个监所安置了660名妇女,其中包括34名未成年人。监狱长承认人满为患是该监狱的实际问题。她解释说,由于没有足够的地方睡觉,到了晚上情况会变得更糟糕。因此,囚犯不得不睡在极度拥挤的牢房的地板上。这里一共有4间宿舍,根据囚犯的法律地位进行分配。除了宿舍,监狱还留出6间房屋(近期已修葺一新),在这里,囚犯可以接待探监的配偶。另外设有一个医疗单元(设备齐全),一间校舍(包括图书馆、戏剧讲习班和计算机室),未成年人活动区(装备精良,供3个月至3岁期间的婴儿使用,与幼儿园类似),一个公用餐厅,一间洗衣房,一个车间,一个烤制玉米饼的区域,一个缝纫室和厨房(现代化设备、干净整齐)。代表团成员获得的正面印象在约谈囚犯以后得以强化。受访女囚中没有一人向代表团抱怨狱警对待她们的方式有任何不合规定之处。相反,她们强调对监狱长的深厚感情,代表团成员在参观该监所期间明显察觉到了这种情感。代表团成员高兴地注意到囚犯和狱政人员之间的关系融洽。监狱的管理人员在整个参观期间非常乐意提供帮助,而且气氛热烈、开放,富有合作精神。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良好的管理及狱政人员和囚犯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监狱和羁押中心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代表团指出该所唯一的缺点是人满为患,参加教育和娱乐活动的囚犯人数较少。尽管如此,这里融洽的气氛、为囚犯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她们之间的良好关系为代表团留下了非常积极的印象。

187. 代表团还查访了瓦哈卡中央监狱的女子监区,查访期间这里安置了85名囚犯(包括年龄为2岁、5岁和7个月的3名幼儿)。被关在该所的囚犯只获许在特定时间出于具体原因离开她们的牢房。在这所女子监区每轮只有两名看守人员值班。代表团收到了许多投诉,抱怨人满为患(不是所有的囚犯都有属于她们自己的床铺,有一些人不得不睡在地板上),吃得不好(难以下咽,有时还被小虫子毁掉),医疗服务差(专业技能匮乏,药品短缺),在使用体育活动区方面给予男囚犯特惠待遇,而且在儿童待遇方面,没有给予足够或适当的食物。大部分投诉得到女子监区助理监狱长的证实,并通过代表团成员的个人观察得以确认。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这些牢房非常狭小,以至于囚犯无法让身体伸展自如(一人间的面积为1.85 x 1.30米,两人间比一人间略微大一点)。这些牢房没有安装窗户,也不通风,设备非常简陋。健康和卫生条件也普遍较差。小组委员会建议大幅降低这些监区的收监人数,而且向所有囚犯提供基本的卫生产品。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女囚犯的休闲和娱乐活动。小组委员会建议即刻对物质条件、包括整修方案进行审查。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该国确保为监狱的女囚及其子女做出适当安排,并努力征聘更多的工作人员。

188. 2003年大会关于司法行政领域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58/183号决议)请政府、相关国际机构和区域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加倍注意女囚、包括女囚子女的问题,以查明关键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建议,旨在确保采取行动解决女囚的特殊需要。小组委员会认为,女囚的待遇不仅应遵循《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狱问题的具体准则,还应遵循所有适用的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标准,缔约国也应当遵守相关区域标。

189.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刑罚执行法庭,作为刑事司法系统内部合乎法规的改革。如果执行得当,并且获得充足的预算资源,这种机构就能够推动投诉和申诉程序,成为改善被剥夺自由者诉诸司法的出色手段,并因此成为防范酷刑和残忍待遇的额外机制。

190. 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提供足够的预算拨款、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促使刑罚执行法庭在全国各地有效运作,从而落实创建该法庭的《墨西哥宪法》第二十一条。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考虑这些司法机构在羁押条件、移交囚犯以及审查、行政制裁和处罚持续时间方面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可能性。

191. 由于该国对拘留所可能发生的侵犯私人个体的人权问题负最终责任,所以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在拘留所的每个地方采取适当行动,之后进行状况、风险和机会评估,以消除可能造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根据上述情况及防范产生的益处,小组委员会建议对存在极度拥挤情况的瓦哈卡州Santa María Ixcotel监狱的第19号牢房及其他类似监区的囚犯状况立即进行审查。

192. 小组委员会建议给予人口过多和人满为患问题特殊关注,并且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一项行动计划,优先为改善全国各地拘留所的条件分配预算资源。

193. 小组委员会建议增加拘留所工作人员数量,以确保这些地方的整体安全,并防止其他囚犯对狱警和囚犯可能采取的暴力行为。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国际最低标准,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应该得到足够的薪酬,给予一般和专门培训,而且他们应接受理论和实际测试,以评估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194. 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拘留所应当制定纪律条例,规定 (a)哪些行为构成违纪行为;(b)所实施纪律制裁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以及 (c) 由官方授权实施这类制裁。

195. 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确保进行独立、迅速和彻底的调查,确保提供医疗和心理意见的专业人士来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医学研究所,而且按照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在诉讼程序的相关阶段,承认独立专家的证词,以加强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196. 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所有拘留所采取适当行动,以消除可能造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小组委员会特别建议对存在极度拥挤情况的瓦哈卡州Santa María Ixcotel监狱的第19号牢房及其他类似监区的囚犯状况立即进行审查。

197. 小组委员会建议完善监狱的记录系统。

198. 为改善监狱的物质条件,小组委员会建议做到如下方面:

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应酌情做到通风和供暖充足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0 条 )

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应有自然光线、新鲜空气和充 足的照明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1 条 )

卫生设备应当清洁和体面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2 条 )

应当供给充分的浴盆和淋浴设备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3 条 )

应当提供囚犯所需的梳洗用具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5 条 )

应当供给每一囚犯一张床,分别附有充足的被褥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9 条 )

应当供给囚犯有营养价值的饮食,饮食应属滋养丰富、烹调可口和及时供应的,以及饮用水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20 条 )

199.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制打击腐败的有力和透明的监狱政策。小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监督警察和狱政人员的雇员的人数。

200. 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应当对牢房和床铺分配进行管理,以确保每个囚犯都有一个体面的地方睡觉,而不必为此付出代价。监狱当局应该负责执行这一权利。

201. 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应在监所记录和/或囚犯个人档案中注明他们所被分配的牢房及其理由。各监所应当制定透明的囚犯牢房分配书面标准和规则。

6.精神病医院

202.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有机会查访了瓦哈卡州的两所精神病护理设施,以评估这些中心的物质条件。在Cruz del Sur精神病医院,代表团发现明显存在物质资源需求。在查访期间,这所医院正在对楼房的侧翼部分进行改造。代表团成员指出,该医院具有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工作人员有合作精神,始终愿意与代表团成员进行对话。虽然注意到存在若干需要,但这所精神病医院安排了各种讲习班,还开辟出一处花园,囚犯可以在那里从事各种活动。

203.遗憾的是,代表团对查访的其他精神病护理中心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瓦哈卡州Zimatlán监狱附属中心。该所物质条件完全不人道且有辱人格。有些病人被迫挤在一起睡在地板上,牢房也破烂不堪。该监所工作人员数量不足,难以为关押在这里的囚犯提供服务。代表团关切地注意到需要制定整修计划,以使该所为囚犯提供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服务。这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完全配合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的工作,充分认识到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不足。他们还向代表团表示缺少人手无法满足囚犯需要的关切。代表团指出,病人没有足够的睡眠空间或从事任何类型活动的空间。据代表团的观察,他们的日常活动仅限于在院子里度过,那里甚至没有任何可用来休憩的长凳,仅有几张椅子和一台小电视。卫生条件非常简陋。

204.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囚犯享有健康权。这一权利在联合国专门机构制定的软性法律(新兴法律)的标准和原则中得以确立。

205. 代表团发现居住在Zimatlán监狱附属中心的病人的物质条件不人道且有辱人格。正如代表团在其初步意见中所述的那样,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应立即予以补救。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尽快重建该所,以确保关押在这里的囚犯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小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无法重建该所的情况下,将囚犯转移到另一个场所。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代表团在查访期间提出的初步意见做出的回应,并且请主管当局提供关于这些囚犯当前情况的详细资料。

C.法律概念和实践

1.犯罪现场和形同公然犯罪

206. 对于在实施犯罪过程或犯罪后仍在犯罪现场或正在从犯罪现场逃离的人员,或有理由怀疑近期犯罪所涉物品由该人占有,在犯罪现场实施的逮捕可成为拘押他们的理由。

207.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访问墨西哥的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推定暴行”概念的意见。根据这个概念,不仅可以在实施犯罪之时或实施犯罪不久之后逮捕某人,而且还可以在犯罪实施之后的48小时至72小时之间搜查到某人而且有物品、迹象或其他证据表明他们刚刚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逮捕某人。按照目击者的投诉或声明,即使没有签发逮捕令也可以实施逮捕。小组委员会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一样认为,在一定的时间内认定公然实施犯罪是过激的举动,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合法逮捕令所需的法律规定。

208. 小组委员会已从各种渠道获悉,“形同公然犯罪”这个概念在墨西哥一些州被作为大规模逮捕人的依据,这些人虽被指控犯有一些刑事罪行,但未在实施犯罪之时被抓住,也未找到与犯罪相关的任何物品。虽然2008年《宪法》改革对刑事司法系统进行修订,废除了“等同于现行犯”这个概念,但代表团从各种渠道获悉缔约国仍在使用这个概念,在未在实施犯罪之后抓获、也未查到与所犯罪行相关的任何证据,当然也未确定起诉的基本要素(犯罪手段、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作为将社会抗议定为刑事罪刑和羁押大批群众的手段。根据代表团在访问缔约国期间掌握的信息,由于一些被捕者无力支付高昂的保释费用,使得这些不公正的逮捕行为更加恶劣,并造成没有必要的拘留。

209. 代表团获悉如果当局实施逮捕而不必取得逮捕令,那么,他们也就没有义务将被逮捕的人递交给法官,而是将这些人移交检察官办公室。小组委员会认为,处在这种境况下的人的身心健全有可能面临真正的风险。

210. 小组委员会认为,任何有可能引起任意或非法拘留的状况不仅意味着侵犯自由权,还意味着被拘留者的残忍待遇。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法律概念的滥用仅仅表明调查犯罪活动的能力不强,并认为在作案现场和类似作案现场频繁实施不正当的逮捕是联邦和地方各级犯罪活动调查能力不强的结果。这种非法拘禁可以导致残忍的做法。

211. 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政府应加强联邦和地方各级的必要犯罪活动调查能力,并停止非法拘留这种做法,停止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实施现场逮捕的行为以及在实施非现场逮捕时逃避出具逮捕令的规定。

2. 审前拘留

(a)审前拘留的概念

212. 审前拘留(调查性拘留或起诉前拘留)是墨西哥的一项制度,首先在次级立法中得到认可。实际上,它可以为检察官在正式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刑之前留出更多时间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提交法官。代表团指出,这种做法在原则上旨在成为最低限度的剥夺自由的形式,但在墨西哥成为惯例,造成诉讼程序陷入超长时间的停滞不前,对辩护和裁断审前被拘留者的法律地位造成阻碍(不论这个术语是不是用来说明这种情况)。

213. 小组委员会希望对这一事实表示关切,尽管墨西哥最高法院2005年9月宣布审前拘留这种做法在奇瓦瓦州违宪,但《宪法》规定在涉及有组织犯罪案件时批准使用审前拘留。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审前拘留这种做法曾经受到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机制的质疑,如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这个问题作为普遍定期审查的一部分,由人权理事会提出以供审查。它被列入墨西哥政府拒绝接受的8项建议,但同时该国政府同意在适当时候予以审查,并做出回复。

214.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6年《打击有组织犯罪联邦法案》第12条,法官应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可以签发拘留令,对被指控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人执行审前拘留。这种做法是将嫌疑人置于检察官办公室的持续监控之下,其目的是提高可利用的时间,以使起诉人在可对被告人的罪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调查。小组委员会获悉,这项改革规定对个人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为80天,而且一般将这些人关押在所谓的“安全屋”。

21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审前拘留的使用限于有组织犯罪罪行,但认为墨西哥《宪法》中的“有组织犯罪”定义含糊不清,不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定义。人权理事会在普遍定期审查期间也讨论了这个问题。小组委员会认为《宪法》的定义没有明确说明《公约》定义中载有的所有要素,易引发争议,因此,审前拘留这种做法可被用来扩大到其他情况或与有组织犯罪没有任何关联的个人。此外,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11条关于刑事司法和公共安全的过渡性条款,允许在涉及严重罪行的情况下使用审前拘留这种做法。该条款规定在全面执行新的指控刑事司法系统之前(根据预定的时间表可能需要长达8年时间),允许对严重罪行使用审前拘留这种做法。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上述提及的联合国各机构就审前拘留方面提出的建议。小组委员会根据普遍定期审查期间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并按照其任务规定的防范性质,建议缔约国废除审前拘留,因为这种做法导致出现脱离司法管制的情况,构成酷刑和虐待危险。

216. 代表团注意到审前拘留这种做法在联邦和各州具有不同的形式,还注意到的执行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审前被拘留者被监禁在各种拘留所内。例如在联邦一级,是在高度安全戒备的环境下实施审前拘留(按照被拘留者受到指控的罪行、极端的纪律制度等,使用不同颜色的制服)。在州一级,代表团发现在访问的各州之中,瓦哈卡州将审前拘留这种做法作为自由受到最低限制的一种形式,在整个拘留期间,处以审前拘留的多数人被关押在他们自己的家中。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改革刑事司法制度之前,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实施审前拘留。

(b)代表团针对查访的一些审前拘留拘留所提出的意见

217. 代表团查访了联邦和州一级的各种起诉前的拘留所和“安全屋”,并询问了在查访期间正被处以审前拘留的一些人。代表团成员发现,虽然这种拘留形式的目的在于最低程度的限制自由,但事实上,因为尚未对受到这种安排的被拘留者进行正式调查,所以这种拘留形式是限制个人自由的最严格的形式。审前被拘留者有时完全被彻底隔离,他们的家人和律师对他们的下落毫不知情。这种情况可以造成个人在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时候毫无防卫能力。代表团在查访的各州约见了被拘留的审前被拘留者。下文所述的是小组委员会想要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所查访的拘留所和所开展的询问情况的最重要的意见。

新莱昂州

218. 代表团查访了位于新莱昂州的州调查机构(州检察长办公室)的拘留所,也被称为“Gonzalito”。代表团成员在这里能够询问审前被拘留者。其中一个人是前联邦调查员,查访期间已被拘留12天。他告诉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没有人告诉过他被捕原因,没有人向他出示过逮捕令,他也从未获得过律师的援助,也从未允许接打任何电话。他还告诉代表团,他的律师通过媒体才了解到他的状况。他告诉代表团,在被拘留的前几天,他一直睡在地板上,后来才给了他一些枕头。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在接受询问期间这个被关押者的房间非常狭小,特别寒冷。这个人还告诉代表团成员,尽管他患上肾脏感染,疼痛不堪,但没有得到任何医药治疗。他告诉看守人员,他被关押的房间非常寒冷,但他们置之不理。在同一个拘留所,代表团获悉所有牢房都配置了麦克风和摄像机。另一个受访者告诉代表团成员,他不得不在一个装有摄像机和麦克风的房间里和他的律师交谈。

219. 代表团还注意到该所没有安排被拘留者的饮食预算。这种情况得到工作人员的证实。他向代表团成员解释说审前被拘留者的食物是由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工作人员提供自来水。根据代表团收到的指控,如果审前被拘留者没有任何家人来探监,他们就以其他被拘留者的家人提供的食物维生。小组委员会希望对该拘留所中的审前被拘留者的待遇问题表示关切,并且认为不能满足食物权等基本需求是令人无法容忍的行为。小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即使是在患病的情况下这些人也得不到医生的治疗。

墨西哥城

220. 代表团还查访了由墨西哥城副检察长办公室负责的国家调查拘留所。这个拘留所是代表团遇到的难以获得迅速准入的拘留所之一。尽管联系过协调人,但委员会成员不得不等待了近两个小时之后才得以进入。

221. 该拘留所能够容纳350人。在代表团查访当天,共有130人被关押在这里,其中11人是妇女。代表团成员没有注意到不能同家人和律师接触的被关押者出现任何严重问题。但安全条件极为苛刻,对于犯有被羁押者受控所犯罪行的人员(虽然他们都没有被正式起诉),条件甚至更严,这类罪行的囚犯通常被送到安全等级适中的监狱。代表团成员注意到,审前被拘留者不准穿着自己的衣服或携带自己的药品或个人物品。按照该拘留所工作人员的说法,这是出于安全原因。由于这座大楼的各个角落都安装了摄像机和麦克风,代表团在该拘留所询问的所有被拘留者都表示担心被窃听。有几次,询问者明确要求代表团成员转移到其他地方,以便在任何麦克风或摄像机的监视范围之外进行私人谈话。无论被拘留者在任何时间被带往该拘留所的任何地点,都会被戴上手铐脚镣。不断有人提醒代表团成员们由于这些人极其危险,所以必须采取高度安全防范措施。

222. 每个牢房关押着1至6名被拘留者。代表团发现该拘留所的卫生及维护情况令人满意。接受询问的被拘留者证实卫生条件良好,待遇不错,而且他们也没有对监所自身情况提出任何投诉。

223. 根据该拘留所的医疗记录信息,大约一半的被拘留者入监时带有新伤,身体的8个部位平均有17处伤口。小组委员会认为,由于体检医生没有调查多处伤口的起因,导致在墨西哥例行体检的防范工作严重缺位。该所医疗服务部门共有3名医生和2名护士,24小时全天候值班。代表团成员获悉,被拘留者入监时接受体检,医疗报告对全面身体状况做出评价,其中包括任何暴力痕迹。医生向代表团成员解释说,医疗报告包括评估某一疾病是否将持续14天以上。执行体检需要通过相关个人的同意,而且如果体检者是妇女,就一定配备一名女护士。代表团还了解到,体检时警官并不在场。医学专家是这些监所的顾问。由于处在高度戒备状态,当医生认为需要将被拘留者送往医院时,必须取得该所行政人员签发的特别授权书,但在必要时一般会迅速签发授权书。

224. 上述数字说明了该拘留所的被拘留者的受伤率。证实了被拘留者自身指控他们被捕时普遍受到警察的暴力攻击。按照代表团在该拘留所询问的所有被拘留者的描述,警官在实施逮捕时的行为模式非常相似。所有受访者均报告说在被捕的时候和被押运到警察局的途中,他们的身体多处受到频繁攻击。代表团成员希望表示关切的是,受访人员声称在被捕后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暴力侵害,而且所述做法非常类似,这非常令人担忧。其中有几个人报告称身体的各个部位受到过电击。令代表团成员深感不安的是,一名女囚报告说她在被捕后的几个小时之内遭受警察的多次强奸。据她陈述,被捕后被强行塞进一辆汽车,之后逮捕她的警察一再要求将他们带到她丈夫的所在之处(在代表团查访时她的丈夫也在审前被羁押在该拘留所);关押途中她始终被蒙住眼睛,所受言辞攻击和肉体虐待长达数小时之久。这名女囚告诉代表团成员,入监时她曾因生殖器官区疼痛难忍而寻求医疗护理。访问期间代表团成员能够查看囚犯的医疗记录,这名女囚的医疗记录注明患有生殖器炎症和疱疹性病变。代表团成员注意到,这名女囚在整个询问期间显得极度恐惧。

225. 代表团查看了70份被拘留者的医疗报告。在这70份病历中,49%在入监时被发现有新伤。有13份报告称在被捕时受伤;17份未在文档中提及受伤原因。例如,一名女囚的档案虽然没有说明受伤原因,但的确注明在她身体的四个不同部位出现4处伤口。代表团注意到显示出新伤痕迹的被拘留者的人数非常高,大约占一半人数。被拘留者身体上的多处伤口及其分布的各个部位显然证实了该拘留所被关押者向代表团成员陈述的警察暴力和虐待行径。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查访的各州警察暴力侵害和虐待被拘留者与隶属这个监所警官的行径一样。

226. 在该拘留所,所有受访的被拘留者均表示他们的待遇不错,吃得好,物质条件、食物和卫生情况良好。但他们也表示他们生活在持续恐惧之中,他们不知道也从未有人告诉他们离开这个审前被羁押的拘留所后将被带往何处。小组委员会希望对审前被拘留者的不稳定和不安全状况表示关切。

227. 令代表团成员感到震惊的是该拘留所极端的安全戒备措施,包括在任何时候执行管制和限制,特别是考虑到这里的被拘留者尚未被指控犯有任何刑事罪行。

228. 被羁押在国家调查拘留所的囚犯与监狱的既决罪犯相比,受到的自由限制更加严厉。他们甚至被要求遵守一些苛刻的规则,比如当他们被转移到牢房以外的任何地点时不得注视任何人的脸部,不得盯着地板看。

Avenida Cruz del Sur, 瓜达拉哈拉市(哈利斯科州)

229. 代表团还两次查访了位于哈利斯科州瓜达拉哈拉市Avenida Cruz del Sur 2750号关押审前被拘留者的房舍。这所房舍是在所有查访的拘留所中给代表团留下印象最负面的一个拘留所,尽管事实上被关押在这里的人数极少。首次查访这所房舍时,代表团在无谓地等待近一个小时之后才被允许进入。代表团无法询问任何一名被拘留者,每个人都说他们不想与代表团交谈,因为这里“一切都好,井然有序”。但代表团成员察觉到牢房里的气氛非常紧张。令代表团成员震惊的是,该拘留所的负责人一再声称无论何时他们都不应该询问被拘留者,因为这样做极其危险。首次访问期间,一名警官或其他官员始终在场,因此,代表团没能秘密询问被拘留者,甚至不能透过牢房的栅栏询问被拘留者,无论他们是否希望私下里陈述情况。代表团在这所房舍停留期间,始终有全副武装的警察和其他官员陪同,而且随后其他当权者在获知代表团查访之后也赶到这里加入陪同队伍。令代表团成员诧异的是该拘留所的医生所发挥的作用,他超出自己的职能范围,基本上控制了整个查访过程。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这名医生一再建议代表团查访附近的一家旅馆,那里也是拘留审前被拘留者的设施,他甚至还提出安排代表团去往那家旅馆。这样做的目的是代表团不会询问被关押在Avenida Cruz del Sur大街上这间房舍里的12名审前被拘留者。

230. 代表团成员在花费一个多小时与医生和看守人员交谈并听他们反复强调会见和询问被拘留者很危险之后才得以检查这所房舍。在整个停留期间,代表团成员感觉到看守人员一直在试图迫使他们离开。从未有人告诉代表团这12名被拘留者被关押在什么地方,代表团成员不得不独自找到这些房舍,而且也没有人做出任何解释。访问期间,有荷枪实弹的警官全程陪同代表团。这所房舍分成两层。一层有浴室和一个房间,据这所房舍的负责官员说,这间房子关押女性被拘留者。这间房子里有一些杂志,官员声称自从上一次这里拘留妇女以来这些杂志就一直在这里。然而,代表团成员在屋外等待期间,看见一名妇女到了这里,而且在她携带的物品当中碰巧就有这些杂志。

231. 在这所房舍的前方有一间屋子,里面摆放着一台电视和两张床铺,这是两名警官居住的地方。还有一间空荡荡的车库。在入口左侧的一楼有类似起居室的屋子,配有厨房、浴室以及关押12名被拘留者的牢房。

232. 代表团成员觉得在他们等待获准进入位于Avenida Cruz del Sur大街的这所房舍之前,被拘留者有可能被警告不许作任何陈述。这种怀疑在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第二天回访期间得到充分证实。这一次代表团能够询问12名被拘留者,尽管他们显然有些担心,但公开告诉代表团昨天看守人员警告他们不得发表任何言论,如果要发言,就说他们受到尊重,没有遭受任何危险或虐待。

233. 代表团注意到这些人所处的安全戒备状况极为严格。许多被拘留者的家人对他们目前的下落毫不知情,而且根据向代表团成员做出的保密声明,被拘留者从未接触过律师。一些被拘留者报告称甚至他们解决个人卫生需求的能力也受到限制。

234. 这种情况表明保密小组委员会查访议程、确保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查访的价值和重要性。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这种剥夺自由的情况导致被拘留者面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

235. 第二天代表团进行第二次查访,这次很容易就进入这间房舍,而且比第一次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坦诚。在与被拘留者的秘密面谈期间,代表团证实这些人不仅处在不人道的生活条件,而且在人格完整方面受到许多限制。他们不仅没有接近法律顾问的机会,而且也没有人向他们解释他们的权利。他们被关押在同一间牢房里,而且一些被拘留者告诉代表团,当他们要求允许洗澡时,这项权利遭到拒绝。在查访期间,11名被拘留者被安置在同一间牢房,屋里摆有床铺。所有这些人决定与代表团成员进行交谈,并告诉他们,他们被捕后受到过虐待。他们解释说,在审讯过程中他们被蒙住双眼,并戴上手铐。有些人甚至遭受过“la bolsa”(将塑料袋套在头部以造成窒息)。大多数人的身上有伤,符合向代表团提起的指控。每个人都显得焦虑不安。在这所房舍警官没有做任何记录。当代表团成员要求查看记录时,主管人员直接将被拘留者的姓名写在一张纸上。

236. 令人关切的是,代表团成员在查访期间听到审前被拘留者讲述了最严重的虐待指控。代表团成员在询问期间听到审前被拘留者讲述警察实施暴行的程度令代表团大为震惊。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它有责任确保被拘留者不会遭受虐待,无论这种拘留属于何种类型。

237.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墨西哥当局被拘留者入监之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拘留条件,并且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尊重他们的尊严。

238. 小组委员会认为,审前拘留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酷刑,这是因为监管不力,审前被拘留者易受攻击,其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因此他们行使其辩护权的能力被大幅度削弱。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审前拘留这种做法不会产生有可能导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

D.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状况

239.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出一些意见,说明代表团对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状况的感受。如上所述,代表团由于后勤方面的原因没有访问任何移民拘留中心,而且它考虑到近期特别报告员就此专题开展了访问。

240. 代表团成员在查访过程中约见了儿童、青少年、妇女和土著社区成员。上文关于拘留所一节的内容阐述了相关拘留条件的意见,它们也适用于这些弱势群体,但小组委员会考虑到他们的弱势状况,因此决定本报告的这一章节专门用来确切说明这类群体。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群体有可能处在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特别高危险当中,因此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确保这些人的权利受到尊重。

1.儿童和青少年

241.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近期有关儿童和青少年方面的宪法改革,自2005年以来改革一直在不断进行,并且认识到各州正在改革框架之内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并设立特殊少年犯分庭。小组委员会欢迎这些努力,但同时还应开展培训活动,最重要的是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高对正确对待、妥善应用和解释法律的认识。

242. 代表团查访了拘留未成年人的各种场所。代表团成员认为位于瓦哈卡州的少年犯拘留中心是正确开办少年犯拘留所的良好的范例。该拘留所的质量和该监所的工作人员以及给予拘留中心未成年人的整体待遇和人道待遇,给代表团成员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工作人员受过培训,而且非常了解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待遇情况。代表团成员注意到该中心根据被拘押的未成年人的需要和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方案和活动。对他们的照顾细致入微,物质条件优越,而且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各种文化和休闲活动,代表团非常高兴地注意到所有这些方面。

243. 代表团成员询问了几名未成年人,证实了代表团对这所中心的印象。小组委员会希望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这一中心,以确保其可持续性,并确保它可以作为其他未成年人拘留所的示范。

244. 然而,代表团成员在其他拘留中心发现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需求问题具有敏感认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哈利斯科州检察长办公室的中央拘留所,代表团成员询问了一名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的青少年,他的案件正由普通刑事司法当局负责处理,其结果将是被送往成年人监狱。有人向代表团解释说,若被拘留者的年龄受到怀疑,就使用医疗报告来推测这个人的年龄。代表团指出,这些医学检查没有立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由于它们不准确(该中心的医生自己承认平均误差为3年),导致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处在更加无助的境地,往往造成悲惨的后果,如将未成年人移交到成年人拘留所。代表团成员与检察长办公室的医务人员讨论了有关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状况的这些及其他问题,得出的结论是迫切需要加强对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状况的认识。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以确保有效执行墨西哥加入的有关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书。

245. 在同一个拘留所,有三个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无法给他们的家庭成员打电话,甚至不能让他们的家人知道他们的下落。被问及这种情况时,该所官员认为有正当理由,除其他原因外辩解说“不能致电移动电话”。此外,代表团成员发现这3名未成年人的饮食方面没有得到妥当照顾。他们共同住在一间狭小的房屋,屋里还有早晨的剩饭。其中一个人告诉代表团成员他担心他的家人还不知道他被捕后关在该拘留所。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在逮捕、转移和释放未成年子女及其遭受的疾病、意外事件或死亡事件告知他们的家长。

246. 令代表团成员留下最负面印象的是蒙特雷少年犯拘留和康复中心。代表团只能将未成年人在该所的待遇评为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他们整体像被关在笼子里一样,没有机会参加任何形式的体育、教育或文化活动。每天他们仅被允许有15分钟的户外时间,并且没有活动方案。看守人员在早晨5点钟拿走床垫,他们甚至没有地方可坐。他们没有椅子或其他家具,也没有图书馆或书本。每隔半周他们可以接受一个小时的家人探监。尽管该所的条件让代表团成员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但与囚犯的交谈给他们带来更强烈的冲击。这些青年人告诉代表团看守人员不断提醒他们因为哪些罪行或违法行为被送到该中心,而且他们每天都会受到威胁。他们还说囚犯之间每天都会打架,一些人表示他们时时刻刻都在惶恐不安中度过,有时候遭到看守人员和其他囚犯的殴打,经常是因为歧视问题。代表团获悉有一名青年男子在该中心自杀。另一名青年男子在受访时告诉代表团成员,因为害怕受到其他囚犯的歧视,他编造了他的民族身份。

247. 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少女,代表团成员深感不安的是,一名年轻女子声称在被拘押期间,她在该中心流产后受到严重感染,原因是她多次恳求看守人员,但仍没有被及时送往医院。根据她向代表团做出的陈述,在刚刚被送到该中心的时候,她就要求看守人员安排妊娠试验,她怀疑自己怀孕了。但没有人给她做测试。真正令代表团成员感到不安的是,他们从该所受访的所有青年人那里获知的情况。代表团得知不允许囚犯保留任何个人物品,甚至他们家人的照片。一名囚犯详细讲述了看守人员是如何拿走他母亲照片的。

248. 代表团希望对查访期间这所中心的未成年人被剥夺自由的状况表示关切。代表团发现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证据。一些成员注意到这所少年犯拘留中心违背宪法改革计划在此领域所实现的目标。

249. 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政措施并进行紧急状况评估,以便彻底改造这个监所。该中心的物质条件及其管理必须加以彻底整改,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如果该监所无法实现改造,小组委员会建议将其关闭。

250.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墨西哥政府,国际标准规定对待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方式必须能够增强他们的尊严和礼貌意识,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并考虑到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的需求。此外,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受到该国关押的未成年人的隐私必须得到尊重,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251. 代表团就2008年7月17日事件和墨西哥城警方搜查期间在News Divine 夜总会发生的未成年人受害致死、酷刑、强奸和性虐待事件约见了检察官办公室的警官、联邦区州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小组委员会希望指出,必须在任何地方或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或交通工具里)防止对被该国官员关押的受害者实施酷刑。关于搜查News Divine夜总会事件,小组委员会认为为了防范未来出现类似事件,必须开展彻底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调查,从而不仅确定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确定该国公职人员在处理搜查方式方面的行为责任或不作为责任。小组委员会建议该国应当将执法人员战略纳入培训方案,以防范在警方行动期间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的人员受到拘押并被送往警察局的途中遭受酷刑和残忍待遇。

252.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4条的规定:“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

253. 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北京规则》第12条的规定,负责看管和监督未成年人的人员接受专门指导和训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州确保向负责与该国各种拘留所关押的未成年人打交道的人员提供适当指导、认识提高和训练。

254. 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州确保该州羁押所的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适当沟通渠道得知他们子女的下落。

2.土著人民

255. 在瓦哈卡州,代表团与被剥削自由的土著人开展了最直接的接触。代表团的整体印象是大体上没有采取充分行动,以促使这些人享有不同的待遇和平等权利行动。如果做到这一方面,这些人就能够按照他们的世界观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满足最基本的需求,而且他们将不会脱离他们的土著社区及其习俗、惯例和仪式。代表团注意到,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不仅要尽力克服当前这种状况,而且他们还必须适应迥异于他们的生活方式的环境。因此,他们受到双重惩罚,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导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56. 代表团对瓦哈卡州Valles Centrales 区监狱进行了查访,并发现大多数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在被捕时没有获得会讲他们母语的口译员的服务。一些人告诉代表团从未完全弄明白他们被捕的原因。代表团成员会见的大多数土著囚犯均表示,被捕时他们一点也听不懂西班牙语。他们向代表团解释说他们如何被迫签署一份文件,承认他们犯下所指控的罪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不理解犯了什么罪。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在到达监狱以后才学会说西班牙语,以便能够与其他犯人交流。受访者当中没有一人在被捕时获得土著语口译员的援助。

257. 小组委员会已经在关于公设辩护的一节中指出,由于在刑事司法领域缺少差别化的法律服务,导致土著人极易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在初步调查的早期阶段,因为许多人听不懂西班牙语,也不了解刑事司法系统,以及存在阻碍他们了解其法律地位的所有因素。

258.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受到差别化的司法服务,特别是在他们处在极端无助且其身心健全易受伤害的法律诉讼阶段。

259.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墨西哥州关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3条,其中规定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够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必要时为此提供口译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260.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剥夺自由的土著人的现有沟通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员或其他适当沟通方式。该国也应当确保在教养所适用平等权利行动办法,以使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在最大限度内维护他们的习俗和惯例。为了不加剧他们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的痛苦,而且他们探监的方式也有限,该国应确保将他们分配到或重新分配到距离其土著社区最近的监狱。

3.妇女

261. 在代表团查访的所有地方,成员都有机会观察和评价女性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代表团指出主要问题与男囚犯的问题相同。但小组委员会希望就代表团成员查访期间观察到的一些情况发表评论。

262. 代表团发现位于军营1号的女子军事监狱的条件令人满意。该监狱的女囚犯能够参加文化和休闲活动。她们居住的监狱情况令人满意,而且代表团注意到该监所工作人员维护了她们的尊严。与此相反,代表团指出瓦哈卡州中央监狱女子监区的条件非常糟糕。小组委员会忆及早先在关于监狱的一节当中所作的评论,但希望补充的是,代表团成员对女囚犯报告称遭受男囚犯和狱政人员的性别歧视表示关切。

263. 一般而言,代表团发现在查访的这所拘留所女子监区的环境比男子监区的环境保持得更好。

264. 良好的管理是防范拘留所出现酷刑和虐待的关键因素。小组委员会想以哈利斯科女子预防和康复中心为例,据代表团的观察,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承诺和奉献对于取得的真正的积极成果至关重要。代表团发现,该所是关押被剥夺自由妇女的其他监所所尊崇的榜样。这里像个大家庭,气氛温馨,囚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友好,而且囚犯能够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代表团成员认为这将有助于服刑女犯重返社会。代表团高兴地注意到,该拘留所的女囚有机会参与工作,提供她们的教育地位,并参加各种体育、宗教、文化和休闲活动。

265. 在同一个拘留所,令代表团成员喜出望外的是为6个月至3岁的儿童提供了与外界任意一所幼儿园相媲美的幼儿教育设施。

266. 小组委员会希望对一些受访女囚报告称被捕时遭受警官虐待事件表示关切。小组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代表团成员听到的最恶劣的指控大部分来自被捕之后处以审前拘留的妇女。根据代表团从各州审前被羁押的妇女那里听到的情况描述,警察暴行的模式令人堪忧。这些妇女在接受代表团询问时显得惶惶不安。在联邦审前拘留拘留所,代表团成员听到了一名女囚的证词,她声称在被捕之后的几个小时当中遭受若干名警察的强奸。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当局调查对警察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指控,强调缔约国有责任确保这种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

267. 代表团还在各所监狱听到被剥夺自由的囚犯的女性朋友或家人探监时受到虐待的指控,特别是他们受到搜身检查。小组委员会确认该国有责任监督和控制拘留所的内外部安全,以及人们会试图带进违禁物质的可能性,但小组委员会希望表明,执行的任何搜查不得侵犯尊严权,因此,阴道检查不应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妇女被警官逮捕时经常受到虐待的指控进行评估。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墨西哥州对探监人员,特别是妇女采取适当安全和控制措施,确保他们的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

E.调查失败、有罪不罚和补救不力

268. 代表团注意到检察官未投入必要的努力,也未及时对酷刑和其他虐待指控开展刑事调查,而且他们很少判定犯罪人。小组委员会认为调查失败导致有罪不罚。

269. 小组委员会还认为缺少调查不利于受害者上报虐待指控,导致对司法系统的普遍不信任。若受害者不报告此类事件,他们就没有机会寻求补救,包括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医疗和心理治疗以及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出现的措施。

270.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酷刑指控后续行动的机制和管制,制定国家援助方案,为酷刑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以及发起旨在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的防范运动。

F.与当局对话

271. 与墨西哥当局举行的会议非常有助于代表团了解剥夺自由制度的框架。小组委员会再次感谢各部委和各机构在查访期间和之后提供的有价值的资料。

272. 小组委员会希望向缔约国指出,这不是一份详尽的报告,它仅仅反映了代表团希望就查访的各地方和各州情况提出的主要关切。考虑到该国情况复杂、联邦结构和查访持续时间不长,本报告尝试总结代表团成员的最深刻的印象,依照小组委员会承担的防范酷刑任务,已对这些印象进行了审查和讨论。

273. 令小组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查访结束后有若干拘留所发生了暴动,造成悲惨后果,包括致人员死亡。小组委员会希望对这些事件表示关切,它们清楚表明缔约国的监狱系统存在缺陷,而且墨西哥州迫切需要尽快处理小组委员会在此提出的建议。

274. 通过2009年4月20日的普遍照会,墨西哥当局对代表团的初步意见做出了一些答复。小组委员会欢迎这些答复,并重申其要求进一步澄清一些问题,提供它们的详细情况。

275. 小组委员会请墨西哥当局在正式收到这份查访报告的六个月内针对报告内容递交一份全面性书面答复,特别针对结论和建议以及载有的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在这6个月期限内,至少可以制定一些步骤,或正在执行之中从而将其付诸实践,还可以启动长期行动方案。小组委员会期待与墨西哥当局在共同承诺的框架内继续合作,以改善保障情况,防范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一切形式的虐待。

276. 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可能对受到代表团询问的被拘留者实施报复。被拘留者多次表示不愿意与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交谈,担心有可能造成恶果。

277.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报复均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配合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义务。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当局确保不会因查访实施任何报复行动,并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防止向小组委员会提供资料的被拘留者受到报复所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感谢缔约国2008年11月14日的来文,说明了主管当局针对代表团在查访期间会见的人员并且随后遭到威胁和报复的人员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五.结论和建议摘要

278. 根据墨西哥的透明性政策和《任择议定书》第16条,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公开这份报告,因为小组委员会已查访的国家(瑞典和马尔代夫)已经这样做了。公开报告将能够广泛传播报告的建议,而这些建议的目标是联邦和州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其非直接目标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这无疑将成为防范酷刑和虐待的又一个机制。

A.国家预防机制

279. 国家预防机制应得以加强,使所有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合作机构齐心合力,全力以赴防范酷刑的共同目标。国家应为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框架和人力物力,应确保国家预防机制具有必要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机构地位,从而履行《任择议定书》期望发挥的作用。这包括聘用更多跨学科工作人员(心理学家和卫生专业人士、土著居民、儿童和青少年、妇女权利和两性问题等方面的专家);修订和更新查访和程序的手册和议定书,包括评估防范酷刑方面取得进展的指标的方法;对被剥夺自由者首先接触到的官员进行培训并增强他们防范酷刑意识的现有计划。关于体制可持续性和自主性,小组委员会促请起草立法,以巩固并加强最初创建国家预防机制的政令。这将为防范酷刑提供更有力的框架,拟定一个确定不同机构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作用的国家计划,从而维护具有明确承诺的工作议程,并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同时查访拘留地点也成为监测防范酷刑和虐待方面进展情况的一个途径。

280. 小组委员会意识到在墨西哥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标志着开始执行《任择议定书》,除了通过第三总检查局在全国人权委员会框架内开展的活动外,还要通过提供自身议程和报告,敦促采取措施加强机制,确保其可持续性。

281. 小组委员会敦促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遵循国家预防机制迄今为止公布的建议和今后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具有这样做的国际义务,正如《任择议定书》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那样:“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应研究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并就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与该机关进行对话” (第22条),以及 “本议定书缔约国承诺公布并散发国家预防机制的年度报告” (第23条 ) 。

B.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保障

1.法律框架

282. 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所需措施,以使主要立法和次级立法符合与酷刑问题相关的国际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到与此问题相关的软性法律标准和原则,包括联合国和美洲系统框架内建立的标准和原则(如,《美洲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原则和最佳做法》)。

283.根据人道原则,《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对美洲区域(而墨西哥是其一部分)人民的权利提供最大保护。这包括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量刑处罚,从而不将酷刑罪列入伤害罪等同级罪行。修订立法的同时应对司法、警察和监狱官员进行关于归类并调查酷刑指控的适当途径方面的相关培训,并提供增强意识方案,从而不会让调查过程导致将酷刑罪归类为较轻的罪行。

284.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鼓励州级立法机关制定实施改革的规则,以确保由司法当局而不是检察机关录取被指控犯有各种刑事罪刑的被拘留者的口供。小组委员会还建议除采取正规管制以防范酷刑之外,还应在调查期间或履行检察官办公室官员责任的其他任何时候,开展关于根除一切形式的酷刑和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认识培训。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在此提出的建议加快宪法改革进程,并要求该国向小组委员会通报其进展情况。

285. 小组委员会建议联邦和各州关于酷刑定义的立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遵循禁止酷刑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建议。

286. 小组委员会建议在继续推进刑事司法系统改革的同时,还应制定和开展培训及认识方案,其内容涉及辩护权和适当法律程序,以作为防范和保护被剥夺自由的被告和被判刑者免遭酷刑和虐待。

2.体制框架

287.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使得联邦刑事立法符合新宪法框架的进程,促进修改有关地方法律,包括在每个案件迅速任命执行判决的法官。

288. 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当采纳用以评估并确保监狱管理的公共方案,还应当采取措施根除许多监狱出现的囚犯自治问题,该问题增加了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行为的风险。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州人权委员会人员关于酷刑防范方面的培训。

289. 根据以上所述,不同州人权委员会就个人控告和可能导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为的一般性情况提出了一般性建议和具体建议,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迫使所有联邦和州当局充分遵守这些建议,并遵守旨在结束此类行为犯罪人有罪不罚现象而提出的建议。

290. 关于公设辩护服务,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加快这些进程,从而使最弱势的被告发现可以尽快补救其无辩护的境况。

291.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其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消除妨碍公设律师工作的种种限制,从而使被剥夺自由者在其遭到逮捕时就有机会咨询公设律师,并行使其辩护权,从而防范或揭示酷刑或虐待的任何情况。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墨西哥各州公设律师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保他们能够在独立性和体制自主性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建设公设律师数据库,从而记录委托人向公设律师秘密举报或提到的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案件。

292.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每日24小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公设律师,有效、独立并及时做出回应,在他们遭到检察署拘押或控制之时有需要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3 .检察长办公室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293.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首先要在负责拘留地点的专业人士中间推广并广泛散发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方面最佳做法的内容和资料。此外,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目前的做法和培训方案,目的是确保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提出的医疗和心理意见仅仅用于《议定书》本身最初明确设定的目的,而不是用作指称受害者做虚假陈述的理由。小组委员会建议,确保独立、及时和详细的调查,确保提出医疗和心理意见的专业人士属于具有明确独立性的法医机构,并且确保在法律诉讼程序相关阶段根据司法检察适用的标准受理独立专家证词,从而加大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力度。

4 .将培训作为防范酷刑机制

294.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相关培训方面的工作,将其作为防范酷刑的一个机制。警察培训应具有防范目的。小组委员会还敦促当局审查并更新所有各级的所有警察培训方案和课程,从而使其符合人权原则和标准,确保交叉人权办法,尤其是要确保方案和课程的方向是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C.被剥夺自由者的境况

1.酷刑投诉:统计数字和实际情况

295.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基础广泛的防范酷刑意识运动,提供关于如何以及到哪儿举报案件的信息,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进酷刑行为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方面的分类和调查,并提供这方面的培训。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发展交叉引用的国家数据库,从而利用从提交检察官、执法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控诉中获得的明确资料,将表示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医疗和心理报告方面的资料系统化。正如以下建议的那样,医疗和心理报告应包括说明相关人员举报的伤害的来源,这应当成为合理控诉的适当渠道。

296. 小组委员会鼓励该国坚持实施和加强措施,以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这些措施应被纳入国家公共政策,其应当建议创建报告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待遇案件的集中登记处,至少应当包括涉嫌实施这类行为的日期、地点、方法和技术信息,以及关于受害人和涉嫌行为人的信息。

2.查访拘留地点

297. 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消除不必要的拘留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在涉及行政处罚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剥夺自由应是最后手段。

298.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增加警察薪水的可能性,从而使他们可以体面支持自己,而不去寻求这类做法,这种做法显然构成权力滥用,并且包含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可能。

299. 小组委员会请墨西哥当局提供关于目前鼓励警员逮捕方面的资料,并敦促缔约国如果这类做法仍继续发生,要消除这类做法。

300. 小组委员会建议国家审查并放弃公开向媒体曝光被拘留者的做法,他们尚未被定罪或尚未得知其权利或为其提供法律辩护,因为这种曝光不仅可能导致他们的控告,也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301. 小组委员会建议国家对逮捕过程中最可能实施滥用权力行为的警员进行防范酷刑方面的培训,并增强他们关于防范酷刑的意识。它还建议,如果有必要对实施暴力行为者进行控制,应采用避免对该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工具和方法,根据各种情况以及合法、适当使用武力的原则,不应使用原则严格限制、合理需要以外的更多暴力。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监控措施,防止警员在拘捕某人士任意妄为。小组委员会还敦促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拘留者为了避免在警察局遭到不必要的拘留而被迫向执法人员支付胡乱的罚款。

302. 小组委员会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改善警察和市拘留设施中的物质条件:

警察局中的所有牢房应干净,且根据那里的被拘留者人数安排合理的空间

照明和通风应充足

应为被拘留者提供在拘留设施中过夜所需要的床垫、毛毯或被子

应为被拘留者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

被拘留者应可以获得饮用水,应为他们提供优质的足量食物

关押超过 24 小时的被拘留者应有机会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负责看守被拘留者的人员应包括男性和女性,关押妇女的区域应只安排女看守

303. 小组委员会建议入监记录应说明逮捕理由;押送被捕者抵达羁押场所的准确时间,被剥夺自由状况的持续时间,签发拘留令的当权者的身份,关押拘留所的准确信息,以及被拘留者首次在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出庭的时间。

304. 小组委员会建议检察长办公室制定记录被拘留者遭到拘留的制度,建立及时、完善登记相关被剥夺自由者以及始终负责该人的人员的基本资料,同时记录负责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的医生的资料,实现资料标准化记录。这应该使负责官员和相关个人能够获得资料,当且要尊重被拘留者的隐私权和尊严。记录中的所有登记应由官员签字并且由上级会签。

305. 小组委员会建议加大宣传这些海报的力度,增加传播有关这些保障资料的其他渠道,例如介绍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小册子。这些小册子应放在所有拘留地点的醒目位置。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应了解他们的权利,如有必要,应寻求土著或外语口译员的帮助。

306. 小组委员会建议将拘留情况通知朋友或家人的权利纳入列出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案文中,建议告知他们这项权利,并请他们填写表格,给出他们希望将其拘留情况告知的那个人。小组委员会认为,警员应接受如何告知被拘留者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通过告知指定人来遵守这项权利方面的培训。为了避免可能出现酷刑或虐待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在被拘留者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中,国家有必要确保律师或公设律师在场。

307. 小组委员会建议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全天候24小时之内配备充分数量的公设律师,为遭到拘捕之时以及被检察署拘押之前有需要的人们提供有效、及时的法律援助。

308. 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当局确保医疗专业人士工作的公正性,要求这些专业人士提供专家意见。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医生-护士保密的原则进行体检:检查期间应只有医疗人员和病人在场。在特例情况中,如果医生认为被拘留者会造成危险,可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在附近安排警员。除了在这种情况中,警员不应出现在听到或看到体检的场所。小组委员会认为,所有被警察拘留的人都应尽早接受医疗专业人士的检查。

309. 小组委员会建议被拘留者的所有体检应包括:(a) 医疗历史和接受体检的个人说明他们曾遭到的任何暴力行为;(b) 记录目前的健康状况,包括存在的任何症状;(c) 体检结果,尤其是说明找到的任何伤害并说明是否对被拘留者全身做了检查;(d)医生关于之前三个方面一致性的结论。

310.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监督警察的举措,从而确保高级警员开展监管工作,并具体记录进行逮捕的警员如何开展工作。

311.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系统化地加强对其警员行为的监督。滥用权力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312. 小组委员会建议对新来囚犯例行体检采用的表格应该包括记录任何最近遭受暴力的历史,并评估暴力史、目前的健康状况/症状以及检查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313. 小组委员会建议国家采取措施,大幅增加监狱管理人员,以确保有足够人手维持秩序,并有效监督各机构的所有部分。

314. 小组委员会建议制定入监囚犯统一记录制度。缔约国的所有监狱都应置备一本装订成册、编好页数的登记簿。记录应清楚注明:囚犯的身份、他们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以及他们的收监和出狱的日期。狱政人员应接受指导,学会使用这些记录,尤其是各条目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处。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制定统一的惩戒行动记录制度,注明罪犯的身份、施加的惩戒行动及其期限以及正式下达的制裁令。小组委员会建议设计表格,以记录所有囚犯的体检结果。这种表格应当包括任何外伤的描述、医生对目前健康状况和症状、门诊结果和虐待史之间一致性的评估;体检的日期和时间;囚犯的姓名、年龄和牢房编号;以及诊断和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保存机构记录(由各个监狱保存)和中央记录(由州或联邦政府保存)中的死亡病例,其中包括死者的姓名和年龄、地点和死因、验尸结果,以及在非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对死亡案例情况的描述。另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监狱预算,划拨足够的资金向有需要的囚犯提供药物。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监狱里的医生制定专门课程,涵盖的主题如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和法医学,其中包括伤害记录和医疗道德。医生应按要求参加专门课程,包括有关一般人权政策和卫生工作人员在拘留所的特殊义务方面的培训。

315. 小组委员会建议编制电子记录。这些记录应当包括备注、单个病例和任何外伤的起因。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创建死亡和传染性疾病史记录。所有记录应注明日期和时间;囚犯的姓名、年龄和牢房编号;以及诊断和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316.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关于目前奖励警察和执法人员做法的最新详细信息。小组委员会还建议为解决这个问题制定明确且有具体目标的计划,并敦促缔约国紧急开展坦率真诚的宣传运动,以防范这种类型的警察行为。

317.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完善对服刑人员的年龄控制,以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被监禁在成年人监狱。

318. 小组委员会建议大幅降低女子监狱的收监人数,并向所有囚犯提供基本卫生用品。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女囚犯的休闲和娱乐活动。小组委员会建议即刻对物质条件、包括整修方案进行审查。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该国确保为监狱里的女囚及其子女做出适当安排,并努力征聘更多的工作人员。

319.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旨在确保采取行动解决女囚特殊需要的政策建议。小组委员会认为女囚待遇不仅应当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监狱具体准则为指导,还应当以所有适用的国际人权文书为指导。除国际标准之外,该国应当遵循相关区域标准。

320. 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促使刑罚执行法庭在全国各地有效运作,从而落实创建该法庭的《墨西哥宪法》第二十一条。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考虑这些司法机构在羁押条件、移交囚犯以及审查、行政制裁和处罚持续时间方面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可能性。

321. 由于该国对拘留所可能发生的侵犯私人个体的人权问题负最终责任,所以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各个拘留所采取适当行动,之后进行状况、风险和机会评估,以消除可能造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根据上述情况及防范产生的益处,小组委员会建议对存在极度拥挤情况的瓦哈卡州Santa María Ixcotel监狱的第19号牢房及其他类似监区的囚犯状况立即进行审查。

322. 小组委员会建议给予人口过多和人满为患问题特殊关注,并且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一项行动计划,优先为改善全国各地拘留所的条件分配预算资源。

323. 小组委员会建议增加拘留所工作人员数量,以确保这些地方的整体安全,并防止其他囚犯对狱警和囚犯可能采取的暴力行为。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国际最低标准,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应该得到足够的薪酬,给予一般和专门培训,而且他们应接受理论和实际测试,以评估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324. 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有拘留所应当制定纪律条例,规定 (a)哪些行为构成违纪行为;(b)所实施纪律制裁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以及 (c) 由官方授权实施这类制裁。

325. 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确保进行独立、迅速和彻底的调查,确保提供医疗和心理意见的专业人士来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医学研究所,而且按照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在诉讼程序的相关阶段,承认独立专家的证词,以加强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326. 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所有拘留所采取适当行动,以消除可能造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小组委员会特别建议对存在极度拥挤情况的瓦哈卡州Santa María Ixcotel监狱的第19号牢房及其他类似监区的囚犯状况立即进行审查。

327. 小组委员会建议完善监狱的记录系统。

328. 为改善监狱的物质条件,小组委员会建议做到如下方面:

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应当妥当注意充足的通风和暖气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0 条 )

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应有天然光线、新鲜空气和充分灯光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1 条 )

卫生设备应当清洁和体面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2 条 )

应当供给充分的浴盆和淋浴设备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3 条 )

应当提供囚犯所需的梳洗用具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5 条 )

应当供给每一囚犯一张床,分别附有充足的被褥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9 条 )

应当供给囚犯有营养价值的饮食,饮食应属滋养丰富、烹调可口和及时供应的,以及饮用水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20 条 )

329.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制打击监狱腐败的公共方案。小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监督警察和狱政人员行为的雇员的人数。

330. 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应当对牢房和床铺分配进行管理,以确保每个囚犯都有一个体面的地方睡觉,而不必为此付出代价。监狱当局应该负责执行这一权利。

331. 小组委员会建议监狱当局应在监所记录和/或囚犯个人档案中注明他们所被分配的牢房及其理由。各监所应当制定透明的囚犯牢房分配书面标准和规则。

332. 在初步意见中,代表团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尽快重建Zimatlán监狱的附属建筑,以确保关押在这里的囚犯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代表团在查访期间提出的初步意见做出的回应,并且请主管当局提供关于这些囚犯当前情况的详细资料。

3.法律概念和实践

333. 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政府应加强联邦和地方各级的必要犯罪活动调查能力,并停止非法拘留这种做法,停止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逮捕现行犯以及在逮捕现行犯时逃避逮捕令规定。

334.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上述提及的联合国各机构就审前拘留(调查性拘留或审前拘留)方面提出的建议。小组委员会根据普遍定期审查期间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并按照其任务规定的防范性质,建议缔约国废除审前拘留,因为这种做法导致出现脱离司法管制的情况,构成酷刑和虐待危险。

335.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墨西哥当局被拘留者入监之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拘留条件,并且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尊重他们的尊严。

336. 小组委员会认为,审前拘留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酷刑并建议采取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审前拘留这种做法不会产生有可能导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

4.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状况

337. 小组委员会希望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瓦哈卡州少年犯拘留中心,以确保其可持续性,并确保它可以作为其他未成年人拘留所的示范。

338.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以确保有效执行墨西哥加入的有关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书。

339.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在逮捕、转移和释放未成年子女及其遭受的疾病、意外事件或死亡事件告知他们的家长。

340. 小组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政措施并进行紧急状况评估,以便彻底改造蒙特雷少年犯拘留和康复中心。该中心的物质条件及其管理必须加以彻底整改,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如果该监所无法实现改造,小组委员会建议将其关闭。

341. 小组委员会建议该国应当将执法人员战略纳入培训方案,以防范在警方行动期间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的人员受到拘押并被送往警察局的途中遭受酷刑和残忍待遇。

342.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4条的规定:“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于推动改造的过程。”

343. 小组委员会建议墨西哥州确保向负责与该国各种拘留所关押的未成年人打交道的人员提供适当指导、认识提高和训练。

344. 小组委员会敦促墨西哥州确保该州羁押所的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适当沟通渠道得知他们子女的下落。

345.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受到差别化的司法服务,特别是在他们处在极端无助且其身心健全易受伤害的法律诉讼阶段。

346.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醒墨西哥州关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3条,其中规定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能够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必要时为此提供口译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347.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加强现有沟通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员或其他适当沟通方式。该国也应当确保在教养所适用平等权利行动办法,以使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在最大限度内维护他们的习俗和惯例。为了不加剧他们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的痛苦,而且他们探监的方式也有限,该国应确保将他们分配到或重新分配到距离其土著社区最近的监狱。

348.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当局调查对警察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指控,强调缔约国有责任确保这种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

349.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妇女被警官逮捕时经常受到虐待的指控进行评估。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墨西哥州对探监人员,特别是妇女采取适当安全和控制措施,确保他们的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

5.调查失败、有罪不罚和补救不力

350.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酷刑指控后续行动的机制和管制,制定国家援助方案,为酷刑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以及发起旨在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的防范运动。

附件一

查访的拘留所

代表团查访的12所警察局和设有拘留所的司法机构。

墨西哥城 :

Arraigo Nacional Federal ( 全国审前拘留所 )

Agencia de Separos Federales ( 联邦拘留中心, 利物浦 大 街 )

Agencia No. 50 ( 第 50 个机构 )

哈利斯科州 :

Separos de la Secretaría de Seguridad Pública ( 公共安全部拘留所 )

Arraigo 2750 Avenida Cruz del Sur ( 位于 2750 Avenida Cruz del Sur 的审前拘留房舍 )

Procuraduría General de Justicia del Estado ( 州检察长办公室 ,第 14 大道 )

Separo principal de Policía Municipal ( 市警察局运作的中央监狱 )

新莱昂州 :

Agencia Estatal de Investigaciones de la Procuraduría General de Justicia ( Gonzalito )( 州调查机构,州检察长办公室,又被称为 “Gonzalito” )

Policía Municipal Alamey ( Alamey 市警察局 )

瓦哈卡州 :

Policía preventiva municipal ( 市级防范警察 )

Separo Procuraduría General de Justicia ( 州检察长办公室负责的监狱 )

Fuerza Policial de Alto Rendimiento ( arraigo ) ( 高效能警察部队,审前拘留所 )

代表团查访的7所监狱

墨西哥城:

Reclusorio Oriente ( Oriente 监狱 )

墨西哥州:

Centro Preventivo y de Readaptación Social Molino Flores ( Molino Flores 防范和社会康复中心 )

哈利斯科 州 :

Centro Preventivo y Readaptación Femenil ( 女子防范和康复中心 )

Reclusorio Preventivo del Estado de 哈利斯科 ( Puente Grande ) ( 哈利斯科州监狱, Puente Grande )

瓦哈卡州:

Santa María Ixcotel 监狱

Reclusorio Regional de Valles Centrales ( Valles Centrales 区监狱 )

代表团查访的一所军事监狱

墨西哥城第 1 号军事监狱

代表团查访的2所少年犯拘留中心

Centro de Internamiento y Adaptación para Adolescentes Infractores de Monterrey ( 蒙特雷青少年犯拘留和康复中心 )

Dirección de Ejecución de Medidas para Adolescente s, Consejo de Tutela en 瓦哈卡州 ( 青少年服务局长办公室,监护理事会,瓦哈卡州 )

代表团在瓦哈卡州查访的2所精神病医院

Anexo a prisión de Zimatlán ( Zimatlán 监狱附属建筑物 )

Hospital Psiquiátrico Cruz del Sur ( Cruz del Sur 精神病医院 )

附件 二

代表团会见的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1.联邦当局

外交部, Alejandro Negrín

内政部

公共安全部

卫生部

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

国防部

国家移民局

2.联邦区当局

José Ángel Ávila Pére z, 联邦区内政部

Miguel Ángel Mancera Espinos a, 联邦区检察长

Antonio Hazael Ruiz Orteg a, 监狱系统副秘书长

Gerardo Moisés Loyo Martíne z, 民事司法执行主任

3.瓜纳华托州莱昂市政当局

Vicente Guerrero Reynos o, 莱昂 市 市长

Álvaro Cabeza de Vaca Appendin i, 莱昂 市安全局秘书

Ricardo López Lópe z, 国家警察培训中心

Roberto Aldea Tafol k, 莱昂 市市长办公室

4.墨西哥州当局

Víctor Humberto Benítez Treviñ o, 内政部部长

Alberto Bazbaz Saca l, 联邦区检察长

Eric Sevilla Montes de Oc a, 防范和社会安全处主任

5.哈利斯科州当局

Luis Carlos Nájera Gutiérrez de Velasc o, 公共安全部

José González Jiméne z, 防范和社会康复处主任

Leopoldo García Rodrigue z, 检察长办公室

Daniel Ojeda Torre s, 卫生部

Francisco Alejandro Solorio Aréchig a, 公共安全处主任

6.新莱昂州当局

Rodrigo Medina de la Cru z , 内政部

Hugo Campo s, 检察官

7.瓦哈卡州当局

内政部

Manuel García Corpu s, 内政部 部长

Rosario Villalobos Rued a, 人权事务 副秘书长办公室

Joaquín Rodríguez Palacio s, 内政事务副秘书长办公室

州检察长办公室:

Evencio Nicolás Martínez Ramíre z, 州检察长

Netolin Chávez Gallego s, 视察事务检察长助理

Héctor Humberto Vásquez Queved o, 人权主任

Alan Loren Peña Arguet a, Directo r, 州调查局

公民保护部:

Javier Rueda Velásque z, 公民保护部 部长

Mayor Hermilo Aquino Día z, 防范和社会康复处 主任

Miguel Ángel López Hernánde z, 法律事务协调员

Cmte. Gonzalo Ríos Lópe z, 州公共安全处主任

Jorge A. González Illesca s, 青少年服务处主任

卫生部:

Lauro Rodolfo Carreño Armengo l, Cruz del Sur 精神病医院主任

瓦哈卡·德·华雷斯市议会:

Sergio Loyo Orteg a, 公共安全、公共街道和城市交通事务总协调员

8.国家预防机制

Andrés Calero Aguila r, 主席, 国家预防机制

9.联邦区人权委员会

Emilio Alvarez Icaz a, 主席

10.哈利斯科州人权委员会

Felipe de Jesús Álvarez Cibria n, 委员会主席

César Alejandro Orozco Sánche z, 首席监察长

11.新莱昂州人权委员会

José Luis Mastreta

Rafael Jiménez

12.瓦哈卡州人权委员会

Heriberto Antonio García

13.墨西哥联邦监察员

Carlos García Carranz a, 杜兰戈州 人权委员会和 墨西哥联邦公共人权机构 主席

Jorge Victoria Maldonad o, 尤卡坦 州 人权委员会 主席和 墨西哥联邦公共人权机构 秘书

Juan Manuel Ivan Geraldo Quiro z, 南下加利福尼亚 州 人权委员会 监察长

Omar Williams López Ovall e, 阿瓜斯卡连特斯 州 人权委员会主席

José Bruno del Río Cru z, 塔毛利帕斯 州 人权委员会主席

José Fausto Gutiérrez Aragó n, 莫雷洛斯 州 人权委员会主席

Jaime Almazán Delgad o, 墨西哥 州人权委员会主席

Oscar Humberto Herrera Lópe z, 纳亚里特 州人权委员会主席

Andres Calero Aguila r, 第三总检查局 局长,国家人权委员会

Jahyro Rodríguez Garcí a, 杜兰戈 州主席私人秘书

14.公设律师办公室

Magistrate César Esquinca

15.民间社会

Centro de Estudios Fronterizos y de Promoción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A.C. ( 边境 研究和促进人权中心 )

Centro de Derechos Humanos Victoria Diez ( 人权事务 Victoria Diez 中心 )

Centro de Derechos Humanos Fray Bartolomé de las Casas ( 人权事务 Fray Bartolomé de las Casas 中心 )

Red Todos los Derechos para Todos ( 人人有权网络 )

Centro de Derechos Humanos Miguel Agustín Pro ( 人权事务 Miguel Agustín Pro 中心 )

Comis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Fray Francisco de Vitoria ( Fray Francisco de Vitoria 人权委员会 )

Comisión Mexicana de Defensa y Promoc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 墨西哥促进和保护人权委员会 )

Sin Fronteras ( 无国界 )

Colectivo Contra la Tortura y la Impunidad ( 集体禁止酷刑和有罪不罚 )

Liga Mexicana de Derechos Humanos ( 墨西哥人权联盟 )

Reintegra Centro de Justicia para la Paz y el Desarrollo (CEPAD) ( 司法、和平和发展中心 )

ITESO ( 瓜达拉哈拉 Jesuit 大学 )

C.D.H. Coordinadora 28 de Mayo A.C. ( 5.28 人权事务协调中心 )

Ciudadanos en Apoyo a los Derechos Humanos ( 支持人权公民 )

Red Oaxaqueña de Derechos Humanos ( 瓦哈卡州 人权网络 )

Comité de Liberación 25 de Noviembre ( 11.25 解放委员会 )

Comisión Regional de Derechos Humanos Mahatma Gandhi ( Mahatma Gandhi 区域人权委员会 )

Centro de Derechos Humanos “Bartolomé Carrasco” (BARCA - DH) ( Bartolomé Carrasco 人权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