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MEX/1/Add.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 Octo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防 止 酷刑小组委员会

墨西哥对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对墨西哥的第一次定期查访报告(CAT/OP/MEX/1)中所提建议和问题的答复 *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背景………….1-163

A.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查访1-63

B.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查访墨西哥的报告7-84

C.成立旨在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墨西哥后所提建议的工作组9-135

D.行动计划的构成和要素14-165

二.为落实联合国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而开展的行动计划17-5366

A.具体目标117-236

B.具体目标224-1407

C.具体目标3141-19529

D.具体目标4196-20141

E.具体目标5202-42442

F.具体目标6425-52975

G.具体目标7530-53697

一.背景

A.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查访

1.2008年8月27日至9月12日,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11条的规定,对墨西哥进行了查访。

2.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由六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秘书处成员,两名口译人员,以及一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墨西哥办事处的官员。

3.在墨西哥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共查访了17处拘留所和六所州立监狱,这六所监狱分别设在联邦区、墨西哥州、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

4.查访的拘留所包括:

12所警察局和设有拘留所的司法机构;

一所军事监狱;

两所少年犯管教中心;及

两家精神病院。

5.此类拘留所分别设在: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审前拘留所;

联邦公共安全部办事处;

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第50所;

哈利斯科州公共安全部办事处;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设在哈利斯科州的审前拘留所;

哈利斯科州检察长办公室的办事处;

哈利斯科州市政警察办公室;

新莱昂州检察长办公室州立调查厅办公室;

新莱昂州阿拉梅市警察办公室;

新莱昂州少年犯管教中心;

瓦哈卡州的市级警署看守所;

瓦哈卡州检察长办公室的办事处;

瓦哈卡州高效能警察部队审前拘留所;

瓦哈卡州监护理事会青少年教改局;

瓦哈卡州孜马特兰监狱附属医院;

瓦哈卡州南十字会精神病医院;

联邦区东部男子看守所;

墨西哥州莫里诺弗洛雷斯防范和社会改造中心;

哈利斯科州女囚防范和社会改造中心;

哈利斯科州普恩特格兰德防范和社会改造监狱;

瓦哈卡州圣塔玛丽亚·伊克斯科特尔监狱;

中部山区地方看守所

一号军事监狱。

6.应指出,小组委员会对联邦和各州当局所给予的方便和密切配合表示感谢,因为查访需要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复杂的机构动员和组织工作。

B.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查访墨西哥的报告

7.2009年6月,小组委员会向墨西哥政府传达了其通过查访得出的意见,其中包括若干旨在强化其开展的用于预防在国内拘留机构中出现酷刑行为的措施的建议。

8.小组委员会的报告中包含122条建议,这些建议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

建议数量

类别

13

关于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建议;

10

关于实施立法改革的建议;

7

关于设计和实施公共政策的建议;

23

关于强化司法救助机制的建议;

28

关于改善拘留场所条件的建议;

15

关于划拨和追加资金,用于拘留场所行政管理的建议;

6

与促进墨西哥与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开展合作有关的建议。

20

关于一般性问题的建议。

C.成立旨在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墨西哥后所提建议的工作组

9.2009年4月13日,参与了小组委员会查访工作的州立当局和联邦当局,成立了旨在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墨西哥后所提建议的工作组。

10.截至目前,工作组的成员包括联邦区、墨西哥州、哈利斯科州、新莱昂州和瓦哈卡州政府的代表,以及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墨西哥海军部队、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移民局以及家庭全面发展国家体系的代表。

11.该工作组的宗旨是从分析建议的差别入手,制定行动计划,从联邦和地方层面以及各大权力机关角度开展努力,帮助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12.在联邦一级,规定由工作组中的各成员机构负责实施行动计划,而在地方一级,由被查访各州的政府当局负责采取必要行动以落实相应建议。

13.应当指出,工作组同意推动实施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公共政策,以落实各项一般性建议。

D.行动计划的构成和要素

14.行动计划中包含的行动与《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中的行动战略和行动路线密切相关。

15.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实施小组委员会给出的建议,在国家三大权力机构以及各级政府的参与下,预防和减少酷刑事件。

16.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涉及以下方面:

宣传;

培训和促进;

控制措施;

调查研究;

剥夺自由的条件;

司法体制改革;及

对致力于人权保护事务的自治性公共机构的建议进行跟踪落实。

二.为落实联合国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而开展的行动计划

A.在行动计划具体目标1中包含的小组委员会建议,即在宣传方面的建议如下

像小组委员会之前所查访的其他国家(瑞典和马尔代夫)那样公布这份报告;公布报告将能够广泛传播报告中的建议,而这些建议直接针对联邦和州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并间接针对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这无疑将成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又一个机制(第19段)

落实行动

17.墨西哥政府于2010年5月6日通过与各家媒体开展对话,公布了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同时,报告还可以在外交部的网站上查阅,链接如下:http://www.sre.gob.mx/derechoshumanos/

18.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布报告的同时,发布了《墨西哥政府关于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行动计划》。

发起旨在避免此类酷刑行为再次发生的防范运动(第270段)

落实行动

19.在联邦区,防范和社会改造处在狱政培训机构的配合下,设计、编写并审订了宣传单、宣传折页和小册子的内容,这些材料都是为了开展用于传播和散布所有囚犯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运动。

20.此外,加强了通过传单和其他宣传方式对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宣传力度,这些内容被广为传播并将宣传材料张贴在醒目位置以及被剥夺自由人员被拘押的场所中。

21.为防止侵犯人权,确保人身完整和个人保障和正当的诉讼权利,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承诺向被其拘押的人员告知相应的权利。

22.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长办公室已经落实了对其系统内保安区域以及女囚监狱中被拘押人员的权利,并公布了投诉电话,囚犯可对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电话投诉和检举告发。作为例证,下面列举检察长办公室米盖尔·伊达尔哥第四分局为上述目的发布的告示文本:

联邦区

检察长办公室

米盖尔·伊达尔哥地方检察院

被拘捕后,您享有以下权利

1. 酌情申请保释;

2. 有权保持沉默;

3. 使用电话或其他可用通讯方式与您指定的人员联络;

4. 知道控方人员的姓名以及控告性质;

5. 得到一切辩护资料;及

6. 有权获得适当辩护。

《宪法》第二十条及《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如果您认为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公务人员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致电53468220/53468905举报

23.最后,为配合开展上述行动,全国人权委员会和联邦区人权委员会通过宣传册、传单和宣传折页等各类材料就小组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开展了主题宣传。

B.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2中涉及到了以下建议

实施对剥夺自由者首先接触到的官员进行培训并增强他们防止酷刑意识的计划(第30段)

落实行动

24.以哈利斯科为例,在加入州立安全部队以及州立警察和交通管理学院时,学员将接受州立警察、治安和管理培训课程,在课程中秉持的一项指导方针就是分发关于公共安全和人权法律框架的指导材料。因此,当治安和管理新生力量加入到监狱体系中时,他们已经了解了相应的监狱管理条例,知道在监狱中禁止有辱人格和羞辱性行为,禁止酷刑,以及禁止使用地牢或有害囚犯的身心健康的类似场所关押囚犯。

25.同时,在哈利斯科州立人权委员会的支持下,面向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举办了针对以下主题的培训和进修课程:

个人保障,

人权。

26.需要指出,哈利斯科的政府当局向哈利斯科州立人权委员会主席申请,要求其在向监狱工作人员就酷刑和使用武力的问题开展培训和进修课程的工作方面给予协助,并要求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这一要求正式化,为此,当前正在等待这一地方公权机构方面的答复。

27.另一方面,2009-2010年期间,瓦哈卡州检察长办公室在州立人权保护委员会的合作下,举办了14期“价值观与人权”讲习班,授课对象为伊斯特莫、米斯科特卡、昆卡和科斯塔地区各市镇的检察院检察官和市委秘书。

28.2010年期间,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国际合作处的配合下,开办了“在墨西哥检察机关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程序”讲习班,授课对象为检察机关的部委领导、秘书、专家以及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29.另一方面,在下加利福尼亚州,自2010年8月11日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生效以来,这一制度得以在全州范围内推广,秉承循序渐进的原则,新制度已经被墨西卡利党采用,并将分别于2012年5月3日和2013年5月3日被恩塞纳达党和蒂华纳党所采用。

30.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指出,为使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生效,宣誓服从新制度的墨西卡利公设辩护人已经接受了安排紧凑的程序培训,通过23次课程在办案技巧和技能方面受到了强化训练,课程时长超过375个小时,以具备口头辩护制度方面的技能训练,这一制度与相应的宪法规定相符,是一项基于保护和充分尊重人权的司法制度。

31.尽管如此,在强化对人权的培训方面,2010年以合作方式与州立人权与公民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共同实施了一项培训方案,通过八节课程对111名州立公设辩护人围绕以下主题开展了培训:

公务员在执法方面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士的原则》;及

投入工作热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2.另一方面,下加利福尼亚州检察长办公室在2010年期间,就人权和预防酷刑问题面向其工作人员开展了以下培训和进修课程:

人权的基本要素;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人权与司法研讨会;

讨论人权在司法新模式中的定位;

人权论坛;

妇女权利与两性平等;

司法安全研讨会:受害者心理学与人权;

贩运人口与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基本要素;

关于打击针对儿童的犯罪组织的司法体制及儿童权利;

贩运人口问题讲习班;

聚焦公共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性别暴力和人口贩运: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罪行特别检察官的行动模式;

犯罪受害者和被侵害人的人权问题;

武力和火器的使用;

预防和惩治酷刑的法律框架;及

警察的权利和义务。

33.同时,隶属于受害人和证人关爱机构的工作人员将走访州立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拘留所,以履行职责,对遭受到公职人员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被拘押人员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分发宣传折页,在其中印有《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二十条C款规定的权利。

34.在编制指导所有的警察人员和看守人员如何向被拘押人员告知其权利的工作手册方面,据报告,由于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墨西卡利的生效,这一制度立足于应用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逮捕的人员有义务向被告人宣读其权利,特别是《下加利福尼亚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权利。

35.下加利福尼亚州新刑事司法制度执行机构担负着针对新制度的不同操作者开发相应业务指导手册的任务,其中包括《州立警务人员程序和组织手册》,这一手册的重点在于制定了《现行犯逮捕议定书》,在议定书中规定警务人员必须向被逮捕人员宣读其权利,为此,作为对这一议定书的补充,拟订了《关于向被告人宣读其权利的纪要》,在纪要中规定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实务守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包含的所有权利。

36.在这方面,下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安全部责成其公共安全学院实施长期评估方案,旨在确保安全机关的警察部队,包括监狱安防人员和看守人员的服务质量,这些人员应接受信任度控制测试,并采用持续性的认证程序,以确保证实这些人员在个人素质、道德素质、社会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以及知识和技能方面符合要求,以此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

37.在对监狱安防和看守人员的基本训练方面实施了对培训大纲的坚持不断修订和更新,以此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学院对质量参数的要求,国家公共安全学院负责每年发布培训大纲的相应内容,除包含与警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技术-业务素质相关的课程外,还应包含与道德伦理观、法律修养和人权有关的课程,以确保此类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工作热情。

38.州立监狱体系中包含的一项关于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就是通过结构化的技术和方案,为其提供心理关爱,包括向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分析诊断和帮助,引导其最大程度地降低与反社会人员共同生活以及在监狱场所中发生的压力事件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39.根据上述情况,在《2008-2013年下加利福尼亚州监狱战略计划》中规划成立员工调查和发展研究所,与公共安全学院协作开展对州立监狱体系中的技术人员、法务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安防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活动。

40.研究所的宗旨如下:

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

调节情绪,提高情商;

发展问责机制和促进活动;

查找薄弱环节,培养情感力量;

将问题和矛盾转化为学习机会;

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和沟通;

以价值观为基础,强化自我领导能力;

帮助发现员工的专业潜能;及

开发员工潜能,以便在工作中不断成长。

41.州立监狱体系中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是一个持续的、循序渐进的培养过程,以此来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效,提高员工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并增强其对工作的认同感。此类培训的目的是发展、补充、完善、更新和细化为提高州立监狱体系员工的工作成效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42.在这方面,下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安全部已经为其工作人员开办了以下培训课程:

课程名称

受训人数

课程名称

受训人数

冲突管理

379

人权

110

压力纾解

276

化学武器

970

监狱体系工作技能

50

法律框架

130

口头审讯的做法更新

125

监狱安全

550

纹身的解读

6

自卫和合理使用武力

555

24小时警备

555

监狱暴动

575

封锁令

648

武器、武装戒备和解除武装

971

审查技术

971

投掷练习

962

无线电通讯

750

法治

348

起草报告

230

审查业务令

985

体能锻炼

962

43.另一方面,下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安全部向技术领域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培训课程,以便根据公务要求使其接受培训、进修和培养,相关课程如下:

课程名称

受训人数

服务质量

9

第八届技术人员进修论坛

150

ASILEGAL, A.C.

社会改造中心的全州的120名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人权讲习班、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和敌对情绪。在工作中坚持性别观点。

对家属探视程序中的服刑改造战略模式以及对被提前释放的益处的技术研究进行ISO9001:2008认证

对墨西卡利社会改造中心的社会工作技术人员以及教改中心的技术和法务人员进行认证培训。关于对提前释放进行技术研究的翁戈二期认证培训。

制定和开展培训及提高认识方案,其内容涉及辩护权和适当法律程序,以作为防范和保护被剥夺自由的被告和被判刑者免遭酷刑和虐待的手段(第58段)

落实行动

44.联邦公共安全部实施了增进人权国家方案,在方案框架内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墨西哥办事处、国际红十字会、全国人权委员会、国家预防歧视理事会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如Sin Fronteras I.A.P.(无国界组织)和伊比利亚美洲大学等合作开展了具体的协调合作行动。

45.开展工作的目的是提高对国际和国内在人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尊重,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共安全、个人和权利的保护问题,其重点落在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方面。

46.在这方面,设计并开办了关于人权问题的专门课程、讲习班、讲座以及视频会议,这些活动的面向群体为公共安全部的公职人员,并进一步扩展到参与全国各类持续性的专项行动的联邦警务官员和警察人员。

47.授课主题如下:

人权的发展和巩固;

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和国际机制;

政务工作中的人权事务:

(a)国家在人权方面肩负的责任;

(b)在司法管理工作中的人权问题;

(c)在执法工作中保护人权;

(d)警察职能的道德伦理和合法性;

(e)人身完整性权利;

(f)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g)在拘留程序中保护人权;

(h)获得司法保护、正当程序和司法保护的权利;

(i)弱势群体:移民权利,移民法规,关于保护移民的国际文书,移民趋势,对因非法入境而被拘押人员的调查、访视和认定办法,对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j)预防和确定人口贩运的可能受害者;

(k)对待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的司法基本原则;及

(l)实施国际条约。

48.在联邦区,通过内政部下辖的监狱系统副秘书处,在监狱中推动开展了对囚犯在刑事羁押场所中具备的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同时辅以材料宣传的支持手段,如散发宣传折页,目的是预防酷刑并确保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再发生。

49.在这方面,狱政培训机构在人权教育和促进总局以及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人权事务培训综合方案》,方案中包含关于辩护权和适当法律程序的内容,用于防范和保护被剥夺自由的被告和被判刑者免遭酷刑和虐待。

50.在国家预防歧视理事会的顾问服务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监狱安全执行局制定、实施并评估了《关于平等和不歧视权利的提高认识、宣传和培训方案》,方案的目标对象为拘留中心的看守人员和管理人员,着重培养这些人员善待并尊重被剥夺自由者人权的意识。

通过确保进行独立、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审查目前的做法和培训方案,目的是确保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提出的医疗和心理意见仅仅用于《议定书》本身最初明确设定的目的,而不是用作指称受害者做虚假陈述的理由(第92段和第195段)

落实行动

51.2010年期间,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问题在下列联邦实体中开展了培训:

科阿韦拉州,4月27日至30日;

纳亚里特州,5月18日至21日;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7月13日至16日;及

新莱昂州,11月9日至12日。

52.同时,到共和国的以下各州中与州立人权委员会的负责人以及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目的是收集与对酷刑进行投诉、建议、初步调查和刑事起诉有关的信息:

科阿韦拉州,2月18日和19日;

伊达尔戈州,6月1日;

特拉斯卡拉州,6月2日;

克雷塔罗州,6月29日;

格雷罗州,9月6日和7日;

莫雷洛斯州,3月23日和24日;

新莱昂州,10月18日和19日;及

米却肯州,10月27日和28日。

53.关于医疗和心理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情况的更多细节,可参见下表中关于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国内各州检察长办公室之间达成的协议情况。

州别

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没有协议。

下加利福尼亚州

第01/2008号协议,据此确立了检察官、医学专家、由被拘留人员或囚犯选定的医生以及检察机关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2008年8月1日

坎佩切州

第C/002/2010号公文,据此确立了检察官、法医专家和/或法医心理学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2010年2月8日

恰帕斯州

第01/2005号协议,据此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法医专家、医学专家以及检察机关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2005年6月10日

奇瓦瓦州

第PGJE/01/05号决议,据此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法医专家、心理学家以及检察长办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2005年10月13日

科阿韦拉州

完成了在给出医疗和心理意见前的第二阶段培训课程,有待意见的发布。

联邦区

第A/008/2005号决议,据此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医疗专家以及心理学家在下诊断意见书时的行为准则。

2005年12月13日

杜兰戈州

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调查和记录手册。

2007年第一季度

墨西哥州

第21/2007号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决议,据此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和书记员、医学专家和心理学家以及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2008年2月14日

瓜纳华托州

第1/2005号决议,用于指导检察院检察官、医学专家、心理学家以及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用这一裁决方式。

2005年6月17日

格雷罗州

没有协议。

哈里斯科州

出台了《预防和惩治酷刑法》,该法适用于全州所有联邦实体,目的是预防和惩治酷刑。

米却肯州

第002/2006号协议,据此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检察机关的医疗专家以及心理学家在下诊断意见书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2006年8月23日

瓦哈卡州

没有协议。

普埃布拉州

没有协议。

金塔纳罗奥州

第A/002/2010号决议,据此确立了金塔纳罗奥州检察机关的法医专家、心理学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2010年5月21日

锡那罗亚州

正在进行对协议和意见的调整过程。

索诺拉州

没有协议。

54.另一方面,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主体框架入手,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各州检察长办公室的配合下开展了以下关于人权问题的培训活动:

( a ) 2008

下加利福尼亚州,4月22日至25日和4月28日至30日;

锡那罗亚州,5月26日至27日。

(b) 2009

维拉克鲁斯,3月24日至27日;

纳亚里特州,6月8日至9日;

哈里斯科州,9月8日至11日。

55.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各州检察机关的人员经常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又针对新入职人员开展了培训。在这方面,各州检察机关新入职人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如下:

2009年7月7日至9日,在下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培训;

2009年8月25日至28日,在恰帕斯州开展了类似培训;

2010年4月28日至30日,对科阿韦拉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2010年5月19日至21日,在纳亚里特州开展了培训;

7月14日至16日在圣路易斯波托西州开展了培训;及

2010年11月10日至12日,向新莱昂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56.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的培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的课程;

关于实施拘留逮捕的课程;

与联邦司法检察机关中的人权事务有关的讲习班;

关于公共安全和司法监察领域的人权事务研讨会;

关爱犯罪受害者研讨会;

人权与两性公证研讨会;

不歧视与残疾人权利问题研讨会;及

土著人权问题研讨会。

57.在2007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人权问题共计开展了494次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人数达19 , 714人,培训时长共计4 , 315个小时。

58.具体来说,同一时期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的课程共计开展了39次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公职人员为1 , 432人,培训时长共计332个小时。

59.在联邦区,检察长发布了一项决议,据以颁布了检察机关在调查酷刑犯罪中的行动议定书。

60.应当指出,在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警方调查新模式应用委员会开展的行动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在其中纳入了以下内容:

61.启动了与联邦区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对话,目的是要求只有担负巡逻任务的警察在巡逻时亮明身份和鸣警笛,而其他警车不带有明显标记,以便警察在执行侦查和取证任务时不被其调查目标和嫌疑犯察觉。同时,要求自即日起,负责采买警车的人员购置不同种类和型号的警车,目的是避免其身份被轻易识破,并明确规定停止在新购巡逻车上张贴警方标识。

62.从中长期来看,要树立起警察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监察员形象,确保所有警务人员都成为合法权利,特别是人权的捍卫者。此项工作可通过与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开展对话入手,凭借人权委员会的支持,解决当前现状与法治国家的期望值不符这一历史性遗留问题。

63.另一方面,职业培训学院,作为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下辖的自治机构,其职责是开发与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训练和进修有关的战略,并制定与公务员的招募、继续进修、职业晋升和评估有关的各项方案。

64.具体到与检察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的培训有关的方面,自1998年开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起了实施进修和培训方案的任务,旨在为公务人员提供基本的知识和工具,帮助其有效开展犯罪侦查活动。

65.作为1998-2006年教学模式的组成部分,学院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

设计和拟订用于增强公务人员的实战技能的教学课程和具体的课题内容;

编制授课所用的专门教材;

在专业课程中加入道德伦理和人权方面的内容;

构建一个由各实权部门公务员组成的教师队伍,要求成员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工作经历,目的是充分利用其经验开展培训,教师队伍的成员均是通过考核遴选出来的,并接受了在教学方法方面的培训;

采用案例研究和研讨会方式,推动开展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

在大学中设立高级警察刑侦技术专业,以培养能够得到公共教育部认可的新生代警察力量;

实施针对机构中的公务人员的道德化、正规化和职业化培养方案。在方案中考虑开授跨学科性的综合课程,目的是强化犯罪调查程序和技术,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以及对行为规范以及其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的法律框架的服从度。此外,考虑对工作文件进行审订并采用评估程序。

这一方案在机构中取得了积极响应,因为通过方案考核者可获得工资待遇提高90%的激励。

加强与西班牙驻墨西哥使馆和法国驻墨西哥使馆的机构间合作关系,以推动开展对司法警察人员的专门培训。在这方面,每年西班牙使馆都会向该学院提供奖学金,以便奖学金获得者能够参加在西班牙阿维拉开办的高级警察训练课程。另一方面,在法国大使馆的支持下,开办了关于保护公务员、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凶杀案调查以及银行抢劫等课题的专业课程班。

专业化课程主要涉及以下主题:

课程:联邦区司法警察行动的法律框架;

关于编写警务报告的讲习班;

警方调查中使用的犯罪学研究课程;

凶杀案调查技术课程;

计算机课程;

关于侦查和识别被盗车辆的讲习班;

初步调查整合;

报告文件的编写;

犯罪学理论;及

访视和审讯。

66.作为职业培训学院为加强其职能专业化而开展的行动的一部分,2006年12月至今,已经通过以下行动加强了对机构中正式工作人员的培训:

通过聘请具有学术和专业声望的专业人士,增强培训团队实力。

实施评估方案,以便对培训需求进行诊断分析。2008年11月,就有关规范联邦区公共安全部队使用武力问题的法律这一课题对全体警务人员进行了评估。

开设了司法检察学硕士学位和犯罪学硕士学位。

通过开设为期六个月的刑事司法与人权课程以及法医学课程,加强对法务人员和法医专家的培养。

引入了一个关于刑事科学选定主题的学术研究领域,以加强学院的学术活动。

创立了职业培训学院的编辑方针,选定前沿课题,为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主要活动提供支持。

编制了《刑侦警察培训手册》,将于近期出版。应当指出国内尚未发行过类似出版物。同时,正在编制《检察机关人员培训手册》。

前些年未被学术界重视的一些专题被列入其中,例如:武力的使用、口头审理的实施、应用于警方调查的犯罪学理论、犯罪调查的定性技术、预防和惩治酷刑、人权、谈话和审讯技巧,等等。

67.鉴于上述情况,职业培训学院实施了新的培训计划,通过开设警方调查的学位课程,全面纳入所有有助于警方正当执法的优先主题,其中心目标有:

增强司法警察人员在法律和方法论方面的知识,强化其工作技巧和工作科学,使其具备刑侦警察的专业化素质。

提供必要工具帮助警务人员了解和掌握由于最新的宪法改革而出台的墨西哥新刑事司法制度。

激励和强化本专业的公共服务。

实施一项持续性的义务培训方案。

进行诊断分析,以打造适合于司法警察人员的心理关爱机制。

68.方案考虑在三周的时间内提供162课时的心理辅导,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五:9:00-20:00;周六:9:00-13:00。这一时间安排的设计出发点是为了让警务人员能够重返课堂进行全日制学习,专心致力于接受培训。

69.警方调查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包括对警务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培训涉及十二项核心主题,包括理论和实务训练,内容如下:

警察行动的法律框架;

警务调查机关的人权和道德;

预防和惩治酷刑;

警方调查的方法论;

警方调查的技术和科学基础;

法医学;

生物证据的检测、管理和分析;

警察的办案技巧和实战经验;

警方在罪案调查中的情报工作;

警察的体能锻炼和安全防护;

警察的个人职业发展;及

急救的基本原则。

70.作为中长期目标,计划在三年内使联邦区警察机关的所有人员都参加这一培训。通过这一构想,到2009年12月已有1,400名警务人员接受了培训。

71.按照同一构想,职业培训学院实施了公诉人调查学位课程,作为实现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检察官和公诉人专业化的一个新模式。

72.这一学术活动的主旨如下:

增强检察机关人员在法律和方法论方面的知识,强化其工作技巧和工作科学,使其具备刑侦警察的专业化素质;

提供必要工具帮助检察机关人员了解和掌握由于最新的宪法改革而出台的墨西哥新刑事司法制度;

激励和强化本专业的公共服务;

实施一项综合性、持续性和强制性的培训方案;及

通过培训和进修,以遵照《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法》帮助开展评估和认证工作。

73.方案考虑在三周的时间内以不间断方式使学员接受150课时的培训,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五的9:00-20:00。这一时间安排的设计出发点是为了让学员能够重返课堂进行全日制学习,专心致力于接受培训。

74.公诉人调查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包括对检察机关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培训涉及多项核心主题,包括理论和实务训练,内容如下:

在检察机关的个人发展;

犯罪理论概述;

初步调查;

联邦区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的保护;

犯罪学:犯罪现象分析;

检察机关调查中的法医学;

警方在检察机关调查中担负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人权和道德问题;

针对青少年的刑事司法问题;

宪法在刑事事务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改革;

凶杀、盗劫、绑架和暴力事件;及

辅助活动:体能锻炼和急救。

75.同时,还开办了青少年刑事司法专业教育周,面向群体为负责青少年刑事司法事务的公务员,培训共计50课时,培训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展开:

青少年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受害者角色;

和解;

诉讼中的审讯技巧;

青少年刑事司法事务原则和证据;

谈话、审讯和身势学技巧;及

口头表达。

76.值得一提的是,职业培训学院以不间断方式每隔三周将对约100名公务员进行培训。

77.截至目前,已有533名公务员接受了此类培训。

78.在哈里斯科州,巴亚尔塔港监狱监察总局将向协调人员提交在手册中要求的文件,以有效研究和记录《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中涉及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目的是对手册的目标进行宣传。

在相关培训方面加倍努力,将其作为防止酷刑的一个机制(第95段)

落实行动

79.正如上文所述,2009-2010年期间,瓦哈卡州检察长办公室在州立人权保护委员会的合作下,举办了14期“价值观与人权”讲习班,授课对象为伊斯特莫、米斯科特卡、昆卡和科斯塔地区各市镇的检察院检察官和市委秘书。

80.2010年期间,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国际合作处的配合下,开办了“在墨西哥检察机关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程序”讲习班,授课对象为检察机关的部委领导、秘书、专家以及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审查并更新所有各级的一切相关警察培训方案和课程,从而使其符合人权原则和标准以及主流化工作重点,尤其是要确保方案和课程的方向是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第95段)

落实行动

81.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主体框架入手,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各州检察长办公室的配合下开展了以下关于人权问题的培训活动:

( a ) 2008

下加利福尼亚州,4月22日至25日和4月28日至30日;

锡那罗亚州,5月26日至27日。

(b) 2009

维拉克鲁斯,3月24日至27日;

纳亚里特州,6月8日至9日;

哈里斯科州,9月8日至11日。

82.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各州检察机关的人员经常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又针对新入职人员开展了培训。在这方面,各州检察机关新入职人员接受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培训的时间如下:

2009年7月7日至9日,在下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了对公务员的培训;

2009年8月25日至28日,在恰帕斯州开展了类似培训;

2010年4月28日至30日,对科阿韦拉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2010年5月19日至21日,在纳亚里特州开展了培训;

7月14日至16日在圣路易斯波托西州开展了培训;及

2010年11月10日至12日,向新莱昂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83.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的培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的课程;

关于实施拘留逮捕的课程;

与联邦司法检察机关中的人权事务有关的讲习班;

关于公共安全和司法监察领域的人权事务研讨会;

关爱犯罪受害者研讨会;

人权与两性公证研讨会;

不歧视与残疾人权利问题研讨会;

土著人权问题研讨会;

其他内容。

84.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归纳出:在2007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人权问题共计开展了494次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人数达19,714人,培训时长共计4,315个小时。

85.具体来说,同一时期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的课程共计开展了39次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公职人员为1,432人,培训时长共计332个小时。

对警员进行防止酷刑和使用武力方面的培训,并增强他们对此类问题的认识(第115段)

落实行动

86.联邦公共安全部和国际红十字会在2008年6月12日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确立了对联邦警署以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基础,旨在强化人权以及警方在执行公务、打击犯罪方面的技术能力。

87.通过这一协议落实了适用于警方的在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方面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同时,还对公安部及其下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以“服务与保护”方案为蓝本,将培训重点放在了使用武力和武器、逮捕、拘留和照顾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等弱势群体方面。

88.协议旨在强化服务中的道德和价值观要素,并充分尊重个人权利。

89.通过实施此项协议,国际红十字会对联邦警署的45名高级和中级警司进行了认证,授予其督导员身份,其职责是在对目标人群开展基础性培训课程的框架内,提高联邦警署新生代警员对于人权法规和人权原则的认识。同时,对课程的主要内容,即合法使用武力问题进行了审查,在2009年6月至12月期间,共有130个班次共计4,628名学员学习了这一课程。

90.同时,国际红十字会还向联邦警署下属各联邦实体的工作人员开办了类似课程,课程中包含以下主题:人权的概念;执法行为应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使用武力和枪械的原则;维护公共秩序;逮捕和拘留;以及对受害者的救助。

91.在哈利斯科州,对监狱机构的监察员、劳教机构以及看守机构的官员下发了命令,以便使其明确与岗位职责有关的知识,有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帮助情绪不稳的囚犯恢复常态,慎重使用手铐,规定只有在转押囚犯或囚犯需要保外就医时,出于防范性目的方可使用手铐。上述要求并非意味着放弃采用防止被剥夺自由者处于危险境地或危害到他人的必要安全措施。

92.联邦区政府通过狱政培训机构,在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配合下制定了《人权事务培训综合方案》,方案中包含关于预防酷刑和使用武力的主题。

93.新莱昂州在警务人员预防性执法领域开展了一项改革,改革内容包括重新界定警察机关所承担的业务职能,目的是避免个人在从被拘捕到被移送至置于检察机关控制之下这段时间内遭受虐待。

对狱政人员开展关于使用这些记录的培训,确保不出现未填的空白记录(第171段)

落实行动

94.在联邦区的所有拘留机构中都有犯人收押和释放的登记记录,强制性要求完整填写这些记录并不得留白,以免这些记录被非法利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为便于管理,这些表格都印有连续的编号。

95.在哈利斯科州的监狱机构中,设有收押犯人情况登记簿,登记簿中至少载有被收押犯人的全名、性别、收押日期和时间、所犯罪行、审判机关以及移送当局。同时还设有释放犯人情况登记簿,其中至少载有:犯人姓名、年龄、获释时间和日期以及释放公文编号、释放理由、诉讼编号、审理法院、犯人住址及其本人签名。这两类登记簿都要求填写每个项目,不得留白。

96.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犯人出现精神问题,应由监狱指定的犯罪学专家出具相应诊断意见。

支持编写专门课程,在其中体现出人权政策,课程包含的主题有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卫生和法医学,包括关于记录伤害和医德的内容(第173段)

落实行动

97.联邦区为此采取的行动是通过狱政培训机构实施了由卫生署拟订的一项医疗照顾方案,以便使被派往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受到必要的培训,以开展相应的治疗工作,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98.同时还设计并实施了一项针对看守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人权和性别观点,培训重点在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99.同时,针对公务员实施了一项关于歧视现象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避免其在执行公务时带有个人偏见、陈规定型观念和陋习偏见。

100.由监狱安全执行局制定并实施了一项针对负责移送就医囚犯和住院囚犯的安保人员的安全和人权方面的照顾和急救协议。

101.在新莱昂州,在蒙特雷绿十字会的支持下开设了少年犯急救课程,并在监狱管理署下属的社会改造专员办公室的支持下组织开展了首届体育文化节。

102.同时,在2009年期间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分别在4月、8月和12月举办了三次以“人权与狱政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

强制性要求监狱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上述专门课程(第173段)

落实行动

103.在联邦区,通过狱政培训机构,围绕以下主题开办了培训课程: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卫生和法医学,包括关于记录伤害和医德的内容。

104.此外,通过防范和社会改造处提升了拘留机构的医疗急救水平和质量,以满足医疗需求并落实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同时针对保外就医的患病囚犯,还设计并实施了住家诊断和治疗方案。

105.在哈利斯科州,向监狱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在这方面,2008年开展了两次培训,一次是关于病症新情况的培训,内容涉及对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的及时诊断,慢性退行性疾病、肥胖症和高血压的诊断,参加培训的包括20名医师和12名护士,同时还开展了灰指甲以及心血管疾病的诊断培训,内容涉及到皮肤癣菌病以及心血管疾病风险。2009年开办了两次培训,第一次是肝炎理论和实践研讨会,讲授主题为丙肝的及时发现和治疗,参加培训的有10名医生和3名护士,第二次开办的研讨会主题涵盖当前对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参加培训的有8名医生和5名护士,而在2010年开办的两次培训中,一次是医生进修讲习班,讲授主题涉及到抗生素治疗、骨质疏松症、心血管疾病、抑郁症和焦虑症、慢性疼痛和肠易激综合征,参加培训的有36名医生,最近一次进修班讲授的主题包括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以及新的治疗技术,30名医生参加了此次培训。

106.瓦哈卡州的主管部门在2009年面向服务于看守中心的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以及护理人员就以下主题开办了各类培训班:药物依赖症、伤害、暴力侵害、对毒理损伤的治疗方式、个性化的社会工作、心理测试、心理检查、精神疾病的分类、犯罪学、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新情况;以及在社会惩教中心中出现的结核病。

将执法人员战略纳入培训方案,以防范在警方行动期间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人员受到拘押并被送往警察局的途中遭受酷刑和残忍待遇(第251段)

落实行动

107.联邦公共安全部就防范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的酷刑问题开展了若干培训活动。在这方面,专门针对“防止酷刑和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问题开办了培训讲习班,内容包括了解并在国家一级落实相关国际和国内法规框架。

108.通过下列方式对2,483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

2007年通过开办三期课程对691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

2008年通过四期课程对825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

2009年通过六期课程对910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

2010年将对57名公务员进行培训。

109.在联邦区,为配合实施联邦区人权方案并在对犯人的移送过程中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发生,制定并实施了一项针对负责移送就医囚犯和住院囚犯的安保人员的安全和人权方面的照顾和急救协议。

110.此外,还强化了对监狱内部的视频监控安保措施,包括安装闭路系统,其录制的内容保存在安全隐秘的地方,但是在需要时可随时调用。

111.另一方面,在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部门在移送患病囚犯的过程中应遵循的业务准则和方针以及其相应职责。

112.应当指出,根据由联邦区总检察长下发的第A/017/2009号决议,设立了检察机关警务调查机构新模式基准实施委员会,旨在为警务调查机构树立新的价值观,以增强其遵照宪法规定的刑事司法新模式行事的能力。

向负责与州内各类拘留所关押的未成年人打交道的人员提供适当指导,就其职责问题开展专门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第253段)

落实行动

113.在联邦区,由未成年人管教所在负责与国内各类拘留所关押的未成年人打交道的人员的职能框架内开展了一项专项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目的是通过向其提供工作技能培训和提供用于继续学业的奖学金并使其接触到各类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得到专业化的帮助,确保降低少年犯的再犯罪率。

114.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的规则24,已经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向少年犯提供关于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方面的援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实际救助,帮助其得以成功改造。

115.新莱昂州面向对口技术人员和保安人员就《州立青少年特别司法制度法》开展了各类培训课程。这些活动得到了州司法机关的支持。

116.此外,与州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开办了主题为“对少年犯的司法处置与劳动改造”的讲习班,培训对象为相关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看守人员。

117.少年犯管教中心的犯罪学领域工作人员参加了由新莱昂自治大学的法学和犯罪学系组办的第二届当代犯罪学研讨会。

118.在哈利斯科州,通过州立警察和交通管理学院开办了一个名为“青少年专项安全”的培训课程,这一课程直到2011年5月才通过了国家公共安全体系的验证,此后,这两家青少年事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参加上述课程,接受关于青少年事务方面的专门培训,使这些公务人员具备更好的工作技能和素质。

就如何正确归类和调查酷刑指控为司法人员、警察和监狱官员提供培训和增强意识课程,从而使调查过程不会导致将酷刑罪归类为其他较轻的罪行(第40段和第57段)

落实行动

119.联邦公共安全部为与欧盟各国政府、公共安全机关和机构在公共安全事务方面建立起互动关系,以加强与欧盟开展合作,与有关政府合作开展了2008-2012年墨西哥与欧盟人权方案。

120.在这方面,墨西哥-欧盟联合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于2008年10月13日和14日在墨西哥城召开,会上同意增进双方在安全防护、打击有组织犯罪、武器管理、毒品贩运和贩卖人口事务方面的合作。

121.在新莱昂州,2008年11月20日至21日在蒙特雷市举办了主题为“《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在墨西哥州主管部门的落实情况:调查和记录酷刑和虐待的有效战略”的研讨会。这一研讨会的主要宗旨为增进联邦公共安全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新莱昂州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外交部之间在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做法方面的经验交流。

正式出台防止酷刑的管制措施,并在调查期间或履行检察院办案人员责任的其他任何时候,开展关于根除一切形式的酷刑和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提高认识培训(第46段)

落实行动

122.联邦公共安全部实施了一项远程教育方案,通过该方案谋求扩展教育的覆盖面和提高教育质量,满足负责相关业务的公务员,尤其是联邦警署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修、专业化培养和深造需求。

123.应当指出,为开展这项活动,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的配合下启用了国家教育视频会议网络,国内这方面的知名学者纷纷参与其中。

124.举例来说,就人权问题召开了一次视频会议,主讲人为当时担任联邦区人权委员会主席的Emilio Álvarez Icaza Longoria教授,他在讲座上以“防范警方执法中的酷刑现象”为主题广泛展开了论述。

125.这一讲座的视频通过公共安全部的转播站传送到国内各所大学的九个视频会议厅以及联邦警署设在国内各地的150家指挥中心和业务基站,联邦警署体系内的2,973名中高层指挥官和基层业务人员收看了该讲座。

126.哈利斯科州的警务人员以及看守人员都接受了与人身安全和人权有关方面的培训;同时,还出台了相关条例来规范狱政人员在执法时所应采用的体面和人道主义待遇。这些人员还参加了由州立人权委员会开设的关于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培训课程。

127.墨西哥州通过检察院实施了在对嫌疑犯进行逮捕和拘押过程中对疑犯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对其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程序。根据这些程序,在逮捕现行犯时和在危急情况下,基于预防性方针,应依照主管法官的命令行事。同时,应选定安全的地点关押被逮捕犯人,并尽快进行登记,详细准确地记录与逮捕程序、涉案人员、犯人移送、逮捕理由、逮捕情节、逮捕时间和地点以及被捕人员的身份资料和身体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128.在联邦区,为对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员的逮捕进行更为详细的控制,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了若干行动以确保被捕人员的权利并防范其在被拘捕过程中成为酷刑行为的受害对象:

在笔录上写明将被捕人员移送检察机关的合理日期和时间。以及逮捕日期、时间、地点和理由,列明责令逮捕和实施逮捕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登记被捕人员访客的来访及离开日期和时间、与被捕人员的关系以及探访理由;

在疑犯做出供述前,向其发放一份文件,在其中列明其作为被告应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指出,疑犯应在文件上签字确认其收到文件,如果拒绝签字确认,须说明理由;

告知疑犯其是否有权获得保释,如果不允许保释,须说明理由;

在对被捕人员的审讯笔录中写明在其做出供述之前,疑犯通过电话联络其家人和辩护律师的日期和时间。在笔录上应有被捕人员的确认签字,或者写明被捕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理由;

在审讯笔录中记录被捕人员在做出供述之前会见其辩护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日期和时间,会面应在保护私隐的条件下进行。这一记录条目应由被捕人员确认签字,或写明被捕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理由。

129.在哈利斯科州,警务人员以及监狱看守人员都通过州立警察、治安和看守人员初级培训课程接受了与个人保障和人权有关的培训。

开展基础广泛的关于防止酷刑的提高认识运动,提供关于如何以及到何处举报案件的信息,并采取措施改进酷刑行为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方面的分类和调查,并提供这方面的培训(第98段)

落实行动

130.公共安全部实施了一项“犯罪和滥用职权行为受害者关爱计划”,目的是防范和诊断滥用职权行为受害者所遭受的在肉体和心理上的酷刑虐待;创建并实施对酷刑和/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受害者的专门医疗和心理辅导模式;与相关刑事和行政主管当局合作,对酷刑受害者进行合法疏导,以使其从伤害中恢复过来,并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为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措施,并对负责救治受害人的医务人员和心理医生对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掌握程度进行认证。

在负责拘留地点的专业人士中间推广并广泛散发与在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方面的最佳做法有关的内容和资料(第92段)

落实行动

131.联邦公共安全部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这一做法有助于在犯人被收押、监禁和释放过程中对其可能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折磨进行防范和诊断。

132.同时,有助于与国内外相关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性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以使在监狱看守机构开展的体检符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之规定,落实调查机关在遵照国际标准开展信息报告、受理投诉和举报方面的要求。

133.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实施了以下战略:

对全体监狱工作人员,以及负责防止酷刑、诊断和救治酷刑受害者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对监狱看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心理医生、精神科以及牙科医生进行资质认证。

134.由公共安全部、外交部、内政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全国人权委员会、州立行政和司法当局、州立人权委员会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共同组办了七次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讲习班,接受培训的公务员总数达795人。

135.在联邦区,通过第A/008/2005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医学专家和心理学家在针对酷刑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

136.并根据第A/005/2006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对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医学专家和心理学家在针对酷刑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的第A/008/2005号决议增加了第十款的内容。

137.采用了这一裁决方式的案件,在2008年为23例,2009年为23例,2010年迄今为34例,共计80例。

138.另一方面,我们发现自2008年11月3日以来,墨西哥监狱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和心理医生接受了位于特拉内潘特拉德巴斯的中部地区公共安全学院开展的以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为主题的培训,以此来更好地落实《议定书》中设定的各项目标。我们还发现在2009年10月2日至11月20日期间,墨西哥州各家监狱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上述课程。出于同一目的,2010年6月11日至8月6日期间,担任各家监狱机构社会改造机关副职的法务负责人也陪同其部门领导参加了此项培训。

就如何告知被拘留者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通过告知指定人来遵守这项权利问题对警务人员进行培训(第125段)

落实行动

139.在墨西哥州编制并实施了《警务人员基本守则》,为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设置了硬性规定,要求遵守尊重人身完整性和个人尊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和自辩权原则。通过这一守则实现了警方在打击犯罪、执行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命令、理解司法命令、逮捕现行犯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透明执法。

140.另一方面,瓦哈卡德华雷斯市的公安总局学院坚持就人权问题对警务人员开展培训,由瓦哈卡州立人权保护委员会的专业人士承担培训工作,根据建议侧重对相关主题的培训。

C.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3中涉及到了以下建议

修订和更新查访和程序的手册和议定书,包括评估在防止酷刑方面取得进展的指标的方法(第30段)

落实行动

141.联邦区各家拘留中心的负责人制作了一种探访登记索引卡,用于对被控告、审理和审判的人员亲属进行登记,以便使其在探访时能够快速办理通行手续。

142.联邦区的防范和社会改造处也编制了一本拘留中心通行办理手册,手册中专门列出了对被关押人员进行探访者的要求,并规定了接受或拒绝探访要求的标准。

143.同时,在公民权利监察办公室的支持下,联邦区的各家拘留机构重新实施了探访接待日门岗监察计划,旨在减少监狱系统内的公务员对探访人员实施的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

144.新莱昂州在少年犯看守和管教机构中设立了一个犯罪学部门,目的是丰富多学科技术工作组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在州立家庭综合发展体系中启动实施了预防青少年怀孕与全面关爱怀孕少女方案。

145.同时,在州教育部中设立了中小学开放式教学体系,这一体系独立于州立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体系,已逐步在少年犯看守和管教机构中得以推广。

另一方面 , 在下加利福利亚州 , 2010 年 10 月 15 日 在下加利福尼亚州官方公报上发布了一项决议 , 内容是修改、补充和废除关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鉴定部门的专业人员、由被逮捕人员或囚犯选定的医生以及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针对酷刑和 / 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 - 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的决议的部分内容。

146.为此,已经开展了若干行动,以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取得了以下进展:

下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正在制定一份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做出特殊医学-心理裁决的电子表格。这一表格被发往印刷车间印刷并进行后续的分发工作。

应使用全息封印信封来封装相应裁决意见。

医务人员和心理医生应接受关于为遭受酷刑人员进行体检的培训,当前有一个关于对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的新项目正处于办理申请手续状态。

2011年1月11日,就这一问题面向犯罪受害人和证人关爱机构的工作人员举办了一次座谈会。

当前正在开展对机构以外人员的遴选和考察程序,以便使其成为决议中提到的相关委员会的成员,这些委员会将从2011年第一季度开始运作。

计划要求州内每一家检察机关面向其工作人员举办一次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执行情况的知识讲座。

147.就这一问题,遵照《国家公共安全体系一般法》之规定,颁布了《下加利福利亚州公共安全法》,发布在2009年8月21日的第38期下加利福尼亚州官方公报上,在其中援引了《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原则,写明其宗旨是发展国家公共安全体系的实施基础,确立州政府与其下辖各市之间协调开展工作的基础,对公共安全服务、私人安全服务的提供以及下加利福尼亚州警察机关与中央、州和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规范,协调其职能履行,使之符合《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B款第八项之规定;并规定公共安全机构属于民事职能部门,具有讲纪律和专业化的性质,在执法时还要遵守合法、客观、高效、专业、诚信和尊重《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等原则。

148.同样在这方面于2010年9月24日在下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州立治安警察和狱警法》,该法特别赋予了治安警察和狱警相应权限,使其担负起看守囚犯以及维持审判秩序和宁静的责任,避免一切威胁被告和被审判人员、出席审判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

149.同时,下加利福尼亚州还出台了《下加利福尼亚州社会安置中心管理条例》,发布在2006年10月20日的官方公报上,其宗旨是规范州立社会安置中心的组织和运作,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正在筹划对一则关于少年犯管教中心和社会安置中心的新条例进行更新,使其与2008年6月18日的《宪法修订案》和《刑罚和法律措施执行法》以及用于规范狱警职责的监狱安全政策法令、指导方针以及治安程序中规定的方针保持一致。

150.同样,下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体系副秘书处通过社会改造和少年犯管教中心管理总局出台了用于规范警务人员行为的政策,据此,在去年9月份出台了《州立治安警察和狱警道德守则》,在其中规定了以下实质性要点:“我们警方在执行任务时,因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维护和捍卫所有人的人权”;“我们唯有在万不得已时,出于执行任务的需要方可使用武力”;“我们承诺不实施、教唆或容忍任何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或处罚,不以上级命令或危急情况,如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威胁国家安全、国内政局不稳定、叛乱、暴乱或其他任何公共危机状况为由而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应当明确的是,到目前为止,正在面向本州的全体治安警察和狱警就这一方面的问题开展培训。

151.同时,为使警务人员清楚了解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界限,在本州公共安全学院的配合下开设了“守法文化”这一课程,借此对所有治安警察和狱警就尊重个人保障、法律框架和尊重人权问题进行了培训。

152.同样,还对他们进行了关于“合理使用武力”、“使用毁灭性武器和非毁灭性武器”的指导,并与州立人权与公民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合作对警务人员开展了关于下加利福尼亚州社会改造机构中的被剥夺自由者人权的培训。

开发一个资料可相互参照的国家数据库,从而利用从提交检察官、执法机构、各州人权委员会的投诉以及关于酷刑受害者的医学和心理报告中获得的明确资料,将关于表示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资料系统化(第98段)

落实行动

153.通过第EMP 101 100/12/02-10号公文,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通过其刑侦警察管理总局汇报了刑侦警务人员接受的与依法拘捕有关的培训项目,其目的是对由警方实施的拘捕进行管控。

建立酷刑指控后续行动的机制或管制(第270段)

落实行动

154.考虑到被捕人员在初步调查过程中其人权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联邦区总检察长于2009年10月6日下发了第OC/009/2009号通知,通知要求对负责开展初步调查工作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以决议的方式向检举人员、指控人员、证人和被告告知其有权向人权事务总局进行投诉的权利。

155.这一通知的下发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公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守合法、公正、高效、廉洁和诚信的原则这一考虑,为此,设立了内部纪检机构,如负责受理投诉或检举并裁决相关责任人是否违反这些原则的人权事务总局。

156.同时,依据《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3条之规定,人权事务总局有权受理关于指控检察机关公务人员侵犯人权的投诉案。

157.基于上述原因,通知要求所有检察机关人员应当向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被告告知其有权向人权事务总局进行投诉的权利,并以决议方式证实在审讯过程中进行了这一告知义务,并由当事人在页脚签字确认。

报告关于鼓励警员实施逮捕的现行做法方面的资料(第104段和第182段)

落实行动

158.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在鼓励其工作人员实施逮捕方面采取的措施如下:

“联邦区政府每月对刑侦警察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就是刑侦警察的表现,内容如下:a)所调查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b)调查工作的复杂程度;c)现行犯案件的风险和机会情况;d)相关初步调查;e)初步调查取证工作;

“授予公共管理国家勋章并发放奖励和津贴”,这一激励措施每年开展,向刑侦警察以及警局行政人员发放,其组织工作由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总局负责,激励方式为经济奖励或给予获表彰人员十个工作日的额外假期,并计入获奖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考评登记中。

159.获奖候选人的提名是在科学考察目标对象的条件并接受提名申请的基础上有序进行的,在初始阶段由负责刑侦管理工作的协调员、监察长官及其副职人员进行监督,此外提名申请表中应附有相应监察长官或副职的签名。

160.考察的中期阶段是由专业化小组委员会负责的,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为一名地方检察机关刑事侦查处的代表、一名中央检察机关刑事侦查处的负责人、一名负责开展初步调查工作的中央检察机关代表以及一名负责开展初步调查工作的地方检察机关的代表,一名职业培训学院管理处的代表、一名机构发展管理处负责人或其代表,他们还负责遵照以下指导方针对每份文件进行审查:

调查工作的复杂性、调查是否完结、现行犯案件的风险和调查机会、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对案件情况的调查以及线索的分析记录;

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考虑犯罪地点、时间、方式以及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害度和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分子或犯罪团伙的关系;

调查工作的复杂性:考虑案件的侦破难易程度、在获得线索和证据工作上遇到的阻碍、调查技巧和办案直觉,以及建立机构间工作网络的能力;

在现行犯案件中的侦破机会或在查案中的工作强度,在这方面要考虑工作强度、在办案中的机会和风险以及办案人员的人员设置比例,以避免将犯罪受害者、社会以及办案人员本身置于危险境地或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161.检察机关通过相应机制来避免此类奖励或激励措施导致肆意逮捕或非法逮捕的可能性。在这方面,特别需要强调以下附加行动:

文件支持,在文件中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

文件支持,在奖励提名事件的评估表格中附上所属辖区监察长官或副职的签名以确保其真实性;

还有另一项机制就是由机构发展管理处进行意见征询,如果发现候选人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行政或刑事过失,则取消其获得经济奖励和/或表彰嘉奖的资格。

162.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关于警方调查学位课程的持续性培训,在课程内容中包括办案警察的人权和道德课程,此外,相关人员还参加了关于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讲习班,目的是提高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对这些内容的认识。

163.在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被捕人员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告知嫌犯其被拘捕原因。严禁实施任何禁闭、恐吓和酷刑行为,如有违反,应负刑事责任。

国家应出台政策,在其中规定用于防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行为的措施(第99段)

落实行动

164.在这方面,报告称在《2008-2012年国家人权方案》中就包含以下涉及到防止酷刑的行动战略和方针。

战略 2. 4 : 加强在预防犯罪、检察机关执法和执行判决工作中的人权观念。

行动方针

检察机关执法

(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 促进《联邦预防和惩治酷刑法》关于由独立专家对受害者进行检查的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公共安全部 ) 确保在联邦执法中制度化落实由国家批准的国际文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 尤其是与酷刑有关的义务 。

(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 推动关于设立一家关于各类酷刑事件投诉案的国家登记机构的草案得以批准通过。

战略 3. 3 : 对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就人权问题所涉内容和范围进行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

行动方针

( 公共安全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国家移民局、国防部、卫生部 ) 对联邦监狱体系工作人员、有权实施拘捕的人员以及在拘留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 培训内容包括遵守、尊重和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 以预防和根除酷刑。 “

制定用于打击腐败的有力和透明的监狱政策(第199段)

落实行动

165.联邦区监狱安全执行局创建了一支致力于打击腐败的治安警察和狱警队伍。基于此,制定了各类海报、宣传单、宣传折页并实施了一项可靠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看守人员符合在维护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166.同时,制定了监测方案,在监狱机构中安装了闭路电视系统和监控设备。

167.而在2009至2010年期间,瓦哈卡州启动实施了一项名为“监狱反腐败”的项目,通过印刷宣传折页和宣传单并发给瓦哈卡州各家看守机构的负责人,以使这些宣传品被张贴在醒目位置。

加强管控措施,防止警员在实施拘捕时任意妄为(第115段)

落实行动

168.在瓦哈卡德华雷斯市,当出现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时,法务部门将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此外还针对市政机关的警务人员开展了培训。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拘留者为了避免在警察局遭到不必要的拘留而被迫向执法人员支付其随意确定的罚款(第115段)

落实行动

169.2009年1月2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国家公共安全体系一般法》,旨在通过规范这一体系的构成、组织和运作,并确定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各市在公共安全领域所担负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理顺公共安全职能的行使。

170.为确保贯彻合法、客观、高效、专业、诚信和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规定公共安全机构成员的一项义务就是避免对没有触犯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下发拘捕令或实施拘捕。

171.同时,规定了行政拘留登记处合理运作的指导方针,该登记处通过填写上交给国家信息中心的警务报告,收集与警务人员实施的拘捕有关的信息。行政拘留登记处采集的信息属于保密资料,应严加保管,信息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被捕人员的姓名或绰号(如果有);

被捕人员的外貌描述;

实施拘捕的理由、过程、时间和地点;

实施拘捕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所属部门,等等;

被捕人员将被移送至何处。

172.该法规定联邦、联邦区以及各州的法律法规应设定侦查机关的职能,使其有权在《宪法》第十六条所述案件中实施拘捕,以确保落实该法第6条中规定的宪法原则。

173.另一方面,瓦哈卡州的瓦哈卡德华雷斯市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使因违反行政条例而被拘捕的人员可被立即移交主管法官审理,以判处相应罚金,在法官审理和判决时,会考虑每名被拘留者的个人情况。

制定国家援助方案,为酷刑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第270段)

174.墨西哥州已经开展了若干行动,采取适当举措来保护一切犯罪受害者,包括为遭受任何类型的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医疗救助。

175.在这方面,当前公共安全部制定了一则受害者全面关爱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犯罪受害者享有并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时、有效、体面和保密的方式向犯罪受害者提供免费的全面照顾,并视情况理顺提供此类照顾服务的公共、私营和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全面关爱模式,包含向犯罪受害者提供照顾的最低标准,以期达到以下目的:

向滥用职权罪和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及时救助;

防止加重对受害者的伤害,始终向受害者提供体面待遇;

使受害者的伤害得以修复。

176.此项服务是面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公民可通过公共安全部的官方网页atencionavictimas@ssp.gob.mx,http//www.atencionavictimas.gob.mx获取服务,或者拨打免费电话01 800 90-救助专线(29832)获取服务。

177.这些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多学科的援助服务:

向受害者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医疗救治);

受害者帮助热线服务(全国性);

受害者以及施暴者自我救助工作组(面对面服务/虚拟服务);

自然灾害或暴力行为受害者救援团队;

防止酷刑心理教育工作组;

为犯罪受害儿童提供收治场所的服务;

搜寻和定位失踪人员;

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关注;

市民匿名举报制度;

受理关于侵犯人权的投诉和举报;

寻求和平解决公共安全事件的替代模式;

开展与人权和关爱受害者有关的培训,等等。

178.这些服务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的:

受害者全面护理中心;

信息模块;

巡逻单位;

关爱小组;

自我救助工作组;

虚拟服务和远程服务;

电话服务。

179.尊重犯罪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是巩固自由制度和确保在民主国家中更好地行使人权的一项关键要素,这就要求在独立于刑法这一核心根源领域的环境中对犯罪受害人进行认定,目的是确定对其及时提供适当照顾的必要法律基础,除法律规定外不受更多限制。

180.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全国人权委员会坚持落实其承诺,向犯罪受害人提供专门照料,其中主要包括调整委员会在工作中的角色并指出墨西哥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即不仅要承认受害者的权利,正如当前《墨西哥宪法》所规定的那样,还要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

181.在这方面,全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犯罪受害人关爱计划组(PROVÍCTIMA),这一机构始创于2000年。

182.自其成立以来,全国人权委员会一直谋求将犯罪受害人关爱计划组打造成为一个为受害者提供照顾、支持、保护并增进受害者权利的空间。计划组的职权使其能够了解联邦以及地区范围内的性暴力、酷刑、家庭暴力和绑架等各类暴力罪行的受害者状况并为其提供服务;针对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案件,计划组负责提供信息和渠道,以帮助申诉人到相应机构要求帮助解决问题。

183.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一项主要目标就是保护、遵守、促进和传播置于墨西哥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各项人权;鉴于此,犯罪受害人关爱计划组的根本目标就是开展一切必要活动,以保护和捍卫墨西哥境内犯罪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184.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国人权委员会通过该计划组开展了以下行动:

向受害者提供关爱;

开展旨在增进、培训和宣传犯罪受害者基本权利的活动。

185.计划组主要向公民提供以下服务:

心理辅导。在这方面,犯罪受害人关爱计划组为向其求助或接收的受害者提供第一时间的心理辅导,使其度过心理危机和克服压力状态,为其提供心理治疗,以应对由于犯罪危害对其造成的情绪负面影响,目的是保护、调节和保持心理健康,恢复由于犯罪侵害而受损或丧失的情绪功能。

法律援助。向犯罪受害人告知墨西哥法律制度为其赋予的关于起诉和行政申诉方面的权利,以及旨在保障这些权利的行动和诉讼程序、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以及其法律范围。

伴同服务。派专人陪同受害者开展上述活动,并对其进行感觉和情绪干预。在这方面,受害者可通过以下两方面的途径获得帮助服务:1)陪同受害者和/或其家属与公共和私有机构沟通交涉,提供支持和服务;2)针对属于计划组管辖范围的严重罪行,在办理法律手续或进行心理辅导时陪同受害者参与整个过程,直到受害者和/或其家属的危机状况解除,经过心理治疗情绪平复为止。

使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了解他们的权利,如有必要,应寻求土著或外语口译员的帮助(第123段)

落实行动

186.在联邦区,防范和社会改造处与农村发展和社会平等秘书处的土著居民与少数民族社区平等事务总局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目的是通过共同努力促进开展教育、文化和劳动培训活动,实施各项生产性项目,以促进土著社区的社会融合并通过其合法资源获取收入,同时,为参与司法诉讼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187.同时,作为防范措施,为增进土著人民的权利,在检察机关中编制和分发了关于土著人民人权问题的宣传册,内容包括其在必要时可得到口译员协助的权利。

188.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区总检察长为对被牵涉到以下刑事诉讼中的特定人群予以照顾,发布了若干重要决议:

第A/016/2008号决议,根据这一决议,初步调查监督和协调部门应负有协调各家特殊照料机构工作的职能,据此,该部门应担负起对以下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责:

检察院下辖的游客关爱机构;

检察院下辖的土著居民关爱机构;

检察院下辖的墨西哥城国际机场用户关爱机构;

检察院下辖的地铁公共交通系统用户关爱机构;

其他根据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签发的决议确定的机构。

189.此项决议规定,检察院下属的负责提供特殊照顾服务的调查机构必须受理一切关于控告触犯《联邦区刑法典》中规定罪行、违反宪法原则的举报或投诉,开展必要的初步调查,立即向上级机构汇报,并实施将案件转交相应的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190.决议还指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检察机关,均有义务每周向初步调查监督和协调部门汇报工作,报告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调查工作进展,无论相关调查是否已经转交其他部门接手,以此对各家检察机关的行动进行监督。

第A/010/2003号决议,目的是确立检察机关在调查涉及到土著社区或土著部落的人员或逮捕土著居民时应遵循的行动方针。

决议指导隶属于中央检察机关、公共安全区域协议机构以及司法检察机关的各家机构在开展调查时,如果案件涉及到土著居民或不会说或不理解西班牙语的人士,或者土著居民提出了相应要求,应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其安排翻译,使其了解调查内容,了解《宪法》和法律向其赋予的权利。

第A/008/2007号决议,规定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土著人民事务的机构。其职能是介入涉及属于土著民族或土著社区人员的初步调查,该机构配备有懂双语的工作人员,且这些人员都接受过与土著人民权利、文化多样性和土著司法制度有关的培训。有关土著民族应受到保护,确保其权利不受侵犯,并可亲自或通过其代表机构诉诸法律程序,以确保其权利得到有效尊重。

191.这一法律赋予土著人民的权利主要有:

确保检察机关进行干预,在其拘捕工作中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口译和/或笔译服务,在调查期间进行监督;同时确保当被告属于土著人时,有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案件所涉专业领域专家的参与,并确定土著文化的归属,甄别犯罪行为的性质。

确保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以及审讯过程中为作为被告的土著人提供辩护服务,特别是当被告提出申辩时代其辩护。

第A/008/2000号决议,规定了为针对与调查案件有关的外国人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方针。决议目的是指导检察机关及其受理涉及到外国公民案件的下属机关为外籍人士提供相关待遇。

这一决议认真考虑了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美利坚合众国与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一法律赋予土著人民的权利主要有:

“第五 : 当检察院的一家调查机构获悉一则有外籍被告牵涉其中的犯罪事实时 , 调查机关的检察官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

一、立即告知外籍被告所属国的主管领事机构相关情况 ;

二、告知被告其有权知会其所属国的主管领事机构 , 并可接受领事官员的探视 , 探视官员可与被告交谈并商讨向法院进行辩护的事宜 , 但被告明确拒绝的除外 ;

三、在获取被告供词时 , 应指定翻译专家依照《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四款 之规定向被告提供帮助 ;

四、向相应领事官员申请 , 要求提供被告在其原籍国的相关犯罪前科登记资料 ; 及

五、案件主控官应依照其职权提供必要之便利 , 以确保与领事机构进行有效沟通。

第A/001/2007号决议,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游客事务的机构,过问牵涉到国内外游客的犯罪案件。决议规定检察院下辖的专门负责处理游客事务的机构,负责审理涉及国内外游客的犯罪案件。

考虑到可能有属于土著社区的人员以游客身份在联邦区犯下罪行,此项协议可成为保护其作为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权利的基本工具。

此项协议所指的检察机关特定调查机构,具备公共安全区域协调机构以及司法检察机关当前具备的所有及每一项职权,且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与调查和起诉属于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所有及每一项职权。

这一协议向当事人赋予的权利主要有:

被告知其权利;

告知被告其有权知会其所属国的主管外交机构或领事机构,并可接受领事官员的探视,探视官员可与被告交谈并商讨向法院进行辩护的事宜,但被告明确拒绝的除外;

在获取被告供词时,应指定翻译专家依照《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向被告提供帮助。

第C/001/2005号通知,在通知中规定外籍人士有权遵照以下原则知会其所属国的领事机构其被捕的情况:

“ 当有外国人因涉入到初步调查中而被拘捕时 , 根据《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四款 之规定 , 案件主控官应以电话和书面的形式向被拘捕人员所属国的外交机构或领事机构告知与拘捕有关的情况。

为落实上段之规定 , 只需被拘捕人员宣誓表明其所讲之一切均为事实且其身份为外国人 , 而不管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主观评判为何。

同时 , 当检察官判定犯罪案件涉及外国人时 , 应向涉案外国人告知其此项权利 , 问得其所属国籍 , 并依照上段规定之形式向相应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知会相关情况。 “

192.同时,根据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第5/2008号《关于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异装癖、妇女、残疾人和土著人的个人权利和保障的建议》,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了与此类群体权利有关的宣传材料并在检察院和主管检察机关中进行了派发。

制定统一的惩戒行动记录制度,注明罪犯的身份、施加的惩戒行动及其期限以及正式下达的制裁令(第171段)

落实行动

193.在哈利斯科州,《刑罚执行法》在其第三章中规定了适用于监狱内囚犯的惩戒制度,另一方面,通过2010年1月29日与监狱机构督查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达成的协议,规定当囚犯犯下在监狱内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过失时,应以预防性方式将其与其他囚犯隔离;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其自身安全、其他囚犯以及监狱看守人员的安全考虑。同时,召开多学科技术委员会会议,目的是通过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尊重被罚囚犯的听证权利,以书面形式记录对囚犯的惩戒原因,接收囚犯在辩护时所提供的证据,之后应通知囚犯对其实施的惩罚,但不限制其拨打电话的权利。

194.2009年,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编制了一份针对囚犯的惩戒措施记录表格,并向其辖区内所有看守中心的主管人员寄发了表格,以便进行应用。

加强联邦和地方各级的必要犯罪活动调查能力,并停止非法拘留这种做法,停止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实施现场逮捕的行为以及在实施非现场逮捕时逃避出具逮捕令的规定(第211段)

落实行动

195.根据第A/011/2008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遵循的方针,规范了在初步调查中传唤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以及改变传唤性质时应遵循的方针。

D.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4中涉及到了以下建议

创建报告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待遇案件的集中登记处,至少应当包括涉嫌实施这类行为的日期、地点、方法和技术信息,以及关于受害人和涉嫌行为人的信息(第99段)

落实行动

196.关于这一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主管人权事务的政府政策委员会下属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小组委员会已经在其内部提出了这一问题。

197.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这方面所开展的一项努力就是在其机构内部召开了若干检察机关与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当局的工作会议,目的就是建立内部登记处,在其中纳入对其接到的关于酷刑行为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的具体资料,据以获得用于开展调查、办理手续和对酷刑犯罪的可能受害者或受侵害人进行救助的基本方针。

198.在此背景下,在内部登记处的创建阶段,一项相关工作就是汇总初步调查基本工作清单,这些资料都是检察机关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累积的。一旦有了工作清单,就要着手进行数据库的自动化建设,在数据库中包含必要的域,以确立对关于酷刑行为举报案件的后续跟踪和处理手续。

199.一旦完成上述工作,登记处就开始根据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信息进行运作,并将进一步对即将设立的全国登记处的工作进行补充。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各州检察机关也将效仿开展类似工作,目的是循序渐进地将所有联邦实体都纳入其中。

200.另一方面,在下加利福尼亚州,州立检察院的检查总局行使对州内事务的日常查访职能,以发现可能的犯罪事件,如酷刑、伤害和当局的滥用职权行为,按照查访计划定期检查,以避免检察机关的非法作为,同时还定期对全州警察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查访,使其了解一些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性质及其后果,这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将移交刑事法庭审理并对责任人予以免职处理。

201.同时,检查总局还定期开展宣传运动,发放宣传折页,并与媒体合作宣传,以使公民了解检查总局开展的行动并知道当成为一项犯罪的受害人或证人或知情人时,该如何行事。

E.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5中涉及到了以下建议

增加瓦哈卡中央监狱女子监区的娱乐活动(第187段)

落实行动

202.2009-2010年期间,瓦哈卡州中央监狱管理局在中央监狱的中心广场举办了若干娱乐活动,如开展休闲阅读,组织合唱团、文学活动和民俗乐团。还提供便利条件,使女囚们有条件参加体操和排球锻炼。

203.为促进女囚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在一些特殊纪念日,如主显节、儿童节、妇女节和母亲节举行亲情活动。

204.女囚从事一些生产劳动,如缝纫和手工制作,等等。

205.在教育活动方面,州立成人教育学院开办了若干扫盲和中小学水平的公开课;而瓦哈卡州立公共教育学院下属的基础教育中心也在学校系统中开办了面向女囚的小学教育课程,授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16:00-18:00。基础教育中心还开办了裁剪和缝纫课程,同时也开授英语课程。

对瓦哈卡中央监狱女子监区的物质条件,包括整修方案进行了即刻审查(第187段)

落实行动

206.2009-2010年期间,对中央监狱女子监区的管道设施和电气设施进行了维修。

207.在州立中央监狱中持续开展了整修工作,改善了厨房的通风条件;对监舍的屋顶进行了加固修复并整修了监舍的顶棚照明设施;对卫生间进行了整体翻修,整修了洗浴区并进行了外部装修,改造了女子监区的电气设施;对宿舍、厨房和女子监区进行了防水修复;对第19号监舍进行了防水改造;对楼梯进行了改造,喷涂了油漆、对厨房的水槽和墙壁进行了全面清洗,上述工作都在2011年1月完工。

立即审查在瓦哈卡州圣塔玛利亚·伊克斯科特尔监狱第19号监舍以及其他类似监舍中被关押囚犯的状况,他们所在的监舍严重超员(第191段和第196段)

落实行动

208.瓦哈卡州政府实施开展了对第19号监舍的翻修工作,为此,第19、20和21号囚房的35名囚犯以及第3号囚室的囚犯都被安置到了另一间面积为150平米的监舍内。

209.此外,在州立中央监狱中持续开展了整修工作,改善了厨房的通风条件;对监舍的屋顶进行了加固修复并整修了监舍的顶棚照明设施;对卫生间进行了整体翻修,整修了洗浴区并进行了外部装修,改造了女子监区的电气设施;对宿舍、厨房和女子监区进行了防水修复;对第19号监舍进行了防水改造;对楼梯进行了改造,喷涂了油漆、对厨房的水槽和墙壁进行了全面清洗,上述工作当前已完工。

改善瓦哈卡州斯曼特兰监狱附属中心的病人所处的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环境(第205段)

落实行动

210.根据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2009年1月29日的第112号决议,将斯曼特兰监狱附属精神病院的55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囚犯转移到了瓦哈卡州特拉科卢拉的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中。同日关闭了瓦哈卡州的斯曼特兰监狱附属精神病院。

为监狱里的女囚及其子女做出适当安排(第187段)

落实行动

211.在瓦哈卡州,截至2009年9月,有九名儿童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在其他案件中,征得孩子母亲同意后,女囚的子女与其他家人共同生活或被安置在特殊收容中心中。

212.另一方面,通过联邦区内政署,在“土地与自由”人民阵线儿童发展中心的配合下,为跟随母亲居住在圣塔马尔塔·阿卡蒂特拉女子社会改造监狱中的儿童配备合理的空间和必要的居住和正常成长条件,使其享有营养、儿科护理、身心和性保健服务以及启蒙教育和学前教育照顾。

213.在中心设立了托儿机构,安排了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中承诺条件的空间,并配备了训练有素的人员,在其母亲不在期间负责照顾这些儿童。

214.上述行动是为落实《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四条关于儿童权利之规定,尤其是为满足儿童为实现全面发展而需要的食品、保健、教育和卫生设施的要求,以及落实《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护法》、《联邦区儿童权利法》以及《联邦区青少年法》赋予儿童的权利而实施的。

215.同时还规定了与联邦区儿童权利促进委员会的合作基础,目的是监督和评估与被监禁人员共同生活的儿童所处的条件。

重建瓦哈卡的斯曼特兰监狱附属中心,以使附属中心的人员享有体面生活条件。如果不具备重建附属中心的条件,则应将相应人员转移到其他地方(第205段)

落实行动

216.根据瓦哈卡州2009年1月29日的第112号决议,将斯曼特兰附属精神病院的55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囚犯转移到了瓦哈卡州特拉科卢拉的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中。

217.被转移的囚犯被安置在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的一个专门划定的监舍,普通囚犯不得入内。这一监舍可容纳60张床位,并配有一切服务。监舍中的房间通风设施良好,每一间房间都有厕所和淋浴设备。患病囚犯的饮食都是在看守所的主厨房准备的,具备良好的卫生措施。

218.这里配备了教育、医疗和休闲娱乐空间,还有户外活动区。看守所会定期为囚犯提供囚服和鞋子。

219.相关的心理治疗会在医务区由附属中心委派的心理医生实施。治疗药物由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提供,以避免药物短缺。

立即采取行政措施并进行紧急状况评估,以便彻底改造蒙特雷少年犯拘留和管教中心。该中心的物质条件及其管理必须加以彻底整改,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如果不具备改造条件,则应关停这一中心(第249段)

落实行动

220.2008年9月,完成了对新莱昂州蒙特雷少年犯拘留和管教中心的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命工作。

221.2010年1月,将少年犯监舍中的旋风网换为一种防爆的丙烯酸结构,还为青少年配置了储物柜,翻新和刷涂了少年犯拘留和管教中心,安装了人工通风系统并实施了防水作业。

222.同时,实施了新莱昂州家庭全面发展系统中的预防和全面关爱青少年怀孕方案。

223.作为上述措施的补充,在州教育部中设立了中小学开放式教学体系,这一体系独立于州立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体系,已逐步在少年犯拘留和管教中心中得以推广。

224.启动了一个长期项目,创办了为青少年服务的理发店,每二十天提供一次服务,这一项目得到了“Rey Sell”美容院的支持。还在蒙特雷洛尤拉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为少年犯提供了甜点制作课程。

将把拘留情况通知朋友或家人的权利纳入到列出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案文中(第125段)

落实行动

225.在联邦区政府下辖的拘留中心中,张贴了关于被剥夺自由者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其中主要有:在遵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以电话方式通知其家人和辩护律师;一旦符合规定要求,即可接受家人的探视,探访登记索引卡上最多允许登记15人的探访,未成年人也包括在内。

226.根据第A/001/96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对联邦区检察机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导,以确保落实《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二十条C款、《联邦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被告权利的规定。

227.另一方面,应当指出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在其日常工作中开展了对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各家地区协调机构的查访工作,这些机构都负责与涉嫌侵犯人权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通过查访来检查其工作的落实情况。

228.应着重提出的是,在调查过程中,检察院检察官们还特别注意遵守《宪法》关于内部法规的规定。在这方面,须着重指出的是,2004年5月4日发布在联邦区官方公报上的第C/001/2004号通知的主旨就是确保因涉嫌违法而被检察机关控制的人员的合法利益,可以在拘留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和安全保障。

229.同时,为避免在联邦区检察机关下属的拘留中心中不出现酷刑事件,2010年1月20日在联邦区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第C/001/2010号通知,通过这则通知来规定各项措施,以确保在检察机关看守区内人员的安全。

230.这则通知的目的是确保被拘捕人员在被剥夺自由期间不遭受酷刑。这一通知赋予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医人员一旦发现有囚犯需要心理辅导或心理治疗,应立即通知主管检察官,以使检察官申请要求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干预治疗,或者视情况需要由犯罪受害人援助和社区服务检察官办公室介入干预。

为确保被剥夺自由人员在其被拘押场所的人身安全 , 应 :

签发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心理状况临时证明,如有必要,还应说明其身体状况及受伤情况。在初步调查中必须具备上述证明;

在被告人员被关入拘押场所之前对其进行细致检查,确保其没有携带任何可能伤害他人的工具、物品或服饰;

指导看守人员的工作,使其有能力对囚犯所在的实体场所进行细致检查,并确保拘留场所卫生清洁,配备卫生服务和自来水,并特别要注意有没有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应当指出,检查结果将汇报给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如果经医生评估认为有必要将被告移送到保健机构或医院,应立即办理必要的手续。为此,应对警务人员进行指导,使其有能力在犯人移送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被拘押人员应由警方看守,以确保其人身安全。为此,应建立一项针对看守机构的监控系统,同时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被拘押人员的权利。

在每一家看守机构 , 主管保安事务的看守人员应填写日志 , 在其中记录看守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期间发生的对囚犯的探视、探视者的姓名、批准探视的官员、批准日期和时间 , 以及探视理由。同样 , 应记录被拘押人员的吃饭时间。将日志整理成报告并上交主管检察官 , 检察官将在原始报告上对初步调查的情况进行补充。

以成文形式记录被拘捕人员希望将其被剥夺自由的情况通知的人员,并由被拘捕人员在文件上签名(第125段)

落实行动

231.在联邦区,分管调查工作的检察官负责确保每一名被拘捕人员能够在接受审讯前电话通知其家人和/或辩护律师。这一行动落实了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在其第I/2008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232.此项措施同样适用于负责协调对被拘捕人员的初步调查工作的联邦区检察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在被拘留者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确保律师或公设律师在场(第128段)

落实行动

233.保护土著人民检察官办公室报告称,在瓦哈卡州全境的每一家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中都配有公设律师。

234.同时,联邦区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处也努力增加每一家地方检察机构的公设辩护人数量,以便能够24小时全天候提供服务。

确保医疗专业人士工作的公正性,且在做出诊断意见和医学检查时应符合医疗保密原则(第136段)

落实行动

235.在联邦区,卫生署是确保医务人员工作的公正性的主管机构,可确保应检察机关人员的申请介入医疗干预,并遵循医疗保密的原则开展医学检查。

236.这一行动是在遵照相应协议和方法的规定下开展的,目的是对被拘捕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开具体检证明。具体来说,法医应采用2008年2月出台的《联邦区政府卫生署法医程序手册》和2009年2月24日发布在联邦区官方公报上的《关于身体检查和推断临床年龄的法医工作协议》开展工作。

237.这两项文书都规定,在体检时,应当询问用户的病史、目前的症状以及服药情况,如果用户回答其服用了药物,应写明药物的名称、剂量和服药时间。

238.体检应在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发现用户身上有伤,应完整和详细地描述其伤情,写明伤口形状、大小、颜色、边缘范围,是否是新伤,以及发现的其他特征。

239.在联邦区法医组成立了一个常设性的监察小组,此外还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以提升其业务素质。

所有被警察拘留的人员都应尽早接受系统性的体检(第136段)

落实行动

240.在联邦区,通过第A/009/2008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对置于检察机关控制下的人员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并开具证明的工作进行了指导。

241.同时,根据第C/001/2010号通知规定了各项措施以确保在检察机关拘押地点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

242.在哈利斯科州,在囚犯被收押到监狱机构时,应对其进行体检,并记录相应的临床病史或住院记录,不管其住院时是否被关押。

对每名被拘押人员进行的体检内容应包括向其询问病史以及接受体检人员对其曾遭到的任何暴力行为的说明;当前的健康状况或患有的病症;体检结果,尤其是关于对发现的伤痕的描述,并说明是否对被拘留者做了全身检查;医生所作的体检结论(第139段)

落实行动

243.联邦区各家拘留中心开展的体检中,体检内容包括与因暴力行为而接受检查人员的病史和伤情描述;目前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疾病;体检结果,特别是关于伤情的描述(如果有);说明是否进行了全身体检;以及体检医生就上述三项要素是否一致的结论有关的信息。

244.为此,如上所述,采用了2008年2月出台的《联邦区政府卫生署法医程序手册》和《关于身体检查和推断临床年龄的法医工作协议》。

245.这些文书指出,在对用户的问诊中需要获得与其病史、目前的症状以及最近服药情况相关的信息。体检应做到尽可能全面,同时要尊重个人隐私。需要强调的是,为进行体检,需要事先得到受检人员的明确同意。

246.如果发现受检人员有伤,体检医生必须详尽描述伤情,写明伤口形状、大小、颜色、边缘范围,是否是新伤,以及发现的其他特征。

247.应当指出,隶属于联邦区卫生署看守机构法医服务处的法医组中设有一个常设性监察小组,负责对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医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法医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持续性的培训,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48.为保护被拘捕人员的人身安全,2009年12月24日发布了第A/022/2009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人员的工作方针,指导其在有足够迹象表明发现被其拘捕或关押人员出现了某种精神疾病时应如何处理。

249.这一决议考虑到了要确保因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侦查机关逮捕或关押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应由被拘押人员看守机构负责这一点。

250.决议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如下:

应申请对被告人员进行体检,要求出具相应的临时体检证明,在其中写明被检查人员是否有精神问题,是否需要被送往医院进行护理和治疗。

确认在体检证明或专家诊断意见中是否写明被检查人员出现任何精神问题。

如果医学评估确认被检查人员的精神健康确实出现了问题,检察机关负责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来维护其身心完整性。

251.针对最后一种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病人的家属提出了看护要求,检察官应征求其意见,对临时看护的申请进行评估并做出裁决。

考虑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的规则24,已经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向少年犯提供关于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方面的援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实际救助,帮助其得以成功改造(第252段)

落实行动

252.联邦公共安全部批准了拘留中心的安全保障条例和相应的安全操作程序,并制定了对囚犯的诊断分析和分类标准。在这方面的一项核心工作就是推行了国家监狱信息系统。

253.还推出了狱政工作服务,作为新监狱模式相关程序的推广要素,通过国家狱政管理学院予以实施。为此,针对看守人员和安全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监狱管理和危机处理的人员开设了管理和监督课程。

254.另一方面,遵照《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总法》之规定,成立了全国狱政系统联合会。这一联合会由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惩教主管单位组成,其职能是促进协调与合作,促进政府三大权力机构联合行动,出台相应的合作方案。

255.同时,开展了对监狱内电话勒索犯罪的首次诊断分析,以便打击此类犯罪;对拘留中心的监狱产业发展进行了分析,以确定哪些行动有助于使囚犯得到更好的劳动改造,实现《宪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重返社会;对监狱机构的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对狱政人员进行进修培训。

256.无论是在西北部(特皮克、纳亚里特)的第4号监狱还是在玛利亚斯群岛的联邦刑事监狱,都推行了名为“生产性监狱”的试点项目,项目目标人群为犯罪情节轻、危害小的囚犯,项目坚持可持续性原则。

257.此外,还推行了一项劳动改造战略联盟方案,参与机构包括农业、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及食品部,研究生院和农业财政部门,这一方案旨在推行生产性项目、劳动培训方案和技能认证。

258.在联邦区,针对青少年开展的社区方案有:

教育援助总体方案,其目的是帮助触犯法律的青少年发展其能力和技能并进行思想改造,以便其重新接受教育,融入社会和家庭生活;

补充教育方案,其内容分为三部分:接受教育改造,反对暴力,热爱和平;让你的生活远离毒品;以及“超越自我”方案。

259.此外,开展实施了各类培训方案,以此使囚犯接触到多元化的文化活动,方案的实施得到了各学校、大学、研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

260.《社会改造劳动培训大纲》旨在开发联邦区拘留中心的少年犯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意识,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建立机构间联系,帮助少年犯在接受改造后作为生产力重新加入劳动力市场,融入社会生活。

261.还实施开展了体育教育和竞技方案,包括各类健身活动和体育锻炼,目的是帮助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

262.同时推行了文化关爱总体方案,为不同机构中接受管教和改造的青少年提供关爱,为其开办各类文化讲习班,目的是鼓励少年犯及其家长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对艺术有新的感悟。

263.另一项重要方案是与联邦区卫生署合作开展的医学与健康方案,目的是确保少年犯的身体健康,接受相应的治疗。

264.同时,少年司法体系中所包含的各类组织和机构,为践行既定协议,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人权,确保他们不遭受羞辱和伤害,也不将其单纯视为被控制的对象。这一原则同样被用来制定惩罚措施以及申请保护令或更改惩罚措施。

265.在墨西哥州颁布了《年龄测定技术指南》,采用科学标准和客观的临床元素来测定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对国际条约向其赋予的权利进行保护,充分尊重其个人保障权利,在事先获得其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入青少年专门司法体系中进行管教。

确保墨西哥州拘押的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适当沟通渠道得知他们子女的下落(第254段)

落实行动

266.在墨西哥州开办了金塔德尔博斯克青少年社会改造学校,校址设在墨西哥的希纳坎特佩克市。这一机构负责收押少年犯,其首要任务就是通知少年犯的父母,使其可以进行探视。

267.而墨西哥州政府也已经责成该机构的负责人继续向少年犯的家人提供信息。应当强调的是,为使这一任务得以顺利实施,州政府的工作人员会对学校各处进行定期查访。

尽一切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受到差别化的司法服务,特别是在他们处在极端无助且其身心完整性易受伤害的法律诉讼阶段(第258段)

落实行动

268.瓦哈卡州土著人民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责成其公设辩护人除对诉讼进行跟踪外,在必要时还应提供口译或笔译人员对土著人民提供帮助,避免土著人民处于无助境地,同时,确保在诉讼中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法规制度,考虑其文化、语言、习俗特点和其他特有条件,以此确保土著人民的人权。

269.在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已经发布了以下决议,目的是为被列为被告的人员,特别是处于弱势状况的特定群体提供司法帮助:

第A/010/2003号决议,目的是确立检察机关在调查涉及到土著社区或土著部落的人员或拘捕土著居民时应遵循的行动方针。

出台这一决议的依据就是劳工组织第169号《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土著民族语言权利基本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以及旨在确保土著人民在参与审判和诉讼的过程中能够保留其风俗习惯、其文化特性能够得到尊重的《宪法》规定。

270.这一决议赋予土著人民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 : 决议指导隶属于中央检察机关、公共安全区域协议机构以及司法检察机关的各家机构在开展调查时 , 如果案件涉及到土著居民或不会说或不理解西班牙语的人士 , 或者土著居民提出了相应要求 , 应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其安排翻译 , 使其了解调查内容 , 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其赋予的权利 :

一、 当不认识土著人所用的方言时 , 检察官应立即以友善态度向其播放由土著人民发展委员会提供的名为 “ 你讲什么语言 ? ” 的音频材料 , 以确定其所说的土著语言类型。

一旦知道了涉案人员所用的土著方言类型 , 或者确实无法辨别其类型 的 , 应向跨文化口译和笔译以及土著文化服务组织申请要求提供语言识别和翻译服务 , 联系方式为拨打电话 55 26 42 00 或 55 29 43 8 6, 以及按规定格式发传真。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 , 检察官应得到由土著人民发展委员会指派的土著方言翻译或口语译员的帮助 , 提供相应的翻译服务。

二、如果土著人在初步调查中被定性为被告 , 检察官应向上面提到的翻译组织申请 , 要求其出具一份文化习俗专家意见 , 在意见中包含被告所属的土著族群所在文化、传统、习俗以及法规制度方面的必要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 , 申请得到的干预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

a ) 帮助鉴别涉案人的语言和种族 ;

b ) 语言翻译服务 ;

c ) 文化习俗专家意见。

三、当土著人被定性为受害者或被侵害人员时 , 检察官应立即通知犯罪受害者关爱总局 , 以便为其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和心理辅导。 “

第A/008/2007号决议,规定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土著人民事务的机构。

第A/016/2008号决议,规定初步调查监督和协调部门应负有协调各家特殊照料机构工作的职能。

确保提出医疗和心理意见的专业人士属于具有明确独立性的法医机构,并且按照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在诉讼程序的相关阶段,承认独立专家的证词(第92段和第195段)

落实行动

271.墨西哥是第一个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应用到本国国情中的国家,这就要求调整关于有效记录和调查的医疗原则,使之与规范酷刑罪的法律标准保持一致,无论是在检察机关的调查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都要保持这种一致性。

272.为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与本国国情相结合,2003年8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共和国总检察长的第A/57/03号决议,决议确立了联邦检察院检察官、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法医专家在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时应遵守的指导方针。通过这第一套专门针对从事法医调查工作的公务员制定的酷刑记录和调查国际基本准则,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理论、方法论和实践知识,用于在其专业领域中有效开展工作,与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合作,共同调查事件的真相。

273.具体来说,从2007年1月至2010年11月,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针对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的课程共计开展了39次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公职人员为1,432人,培训时长共计332个小时。

274.2009年国防部在其所有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中开展了对《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宣传工作。根据《联邦预防和惩治酷刑法》,上述举措被应用于军事管辖机构,以处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并与该法之规定保持一致。

275.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应用问题上,开展了3例初步调查,在调查中以酷刑为由对军事人员执行了刑事惩处,同时通过调查向军事法庭提起了3例刑事起诉。

276.从州一级看,墨西哥州法医研究会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落实工作上已经取得了进展。通过合议的方式编写了《法医人员开具医生证明程序指南》和《年龄测定基本技术指南》,侧重于确保在进行相关检查时充分尊重个人保障和人权。

277.上述指南手册包含的内容有批准进行身体检查,在证明表格中加入一栏关于被检查者宣称被伤害部位情况,以及实施拘捕或收押的工作人员对待被检查者的方式的描述。

278.从9月9日至11月11日开办了一项名为贯彻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课程,主办方为哈利斯科州政府,并得到了州立检察长办公室的配合。

通过纳入一项监狱治理标准,目的是确保合法当局能够控制这类设施中发生的情况并对其负责,避免囚犯自治的情况发生,避免出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待遇的可能性(第66段)

落实行动

279.在联邦区开展了关于北部男子刑事监狱所有囚犯享有平等权利的信息座谈会。此外,还开展了若干行动,目的是使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与囚犯产生良性互动,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280.在男子心理康复中心,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在任何时候、在开展一切程序时都重视对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追究其责任的囚犯的看护和管理。同时,每天对安置在不同宿舍、监区和房间的患病囚犯及其所属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不出现任何违反内部法令制度规定的情况。

281.同时,还编写了一份安全措施指南,在其中包含用于确保拘留中心的安全、秩序和内部管理的措施,以及旨在对这些中心的设施不断修缮和翻修的完善措施。

282.另一方面,瓦哈卡州的市公安总局学院坚持就人权问题对警务人员开展培训,其中就包含防止酷刑的内容。

确保记录中的所有登记均应由一名官员签字并且由上级会签(第119段)

落实行动

283.根据联邦区总检察长颁布的第A/017/2009号决议,设立了检察机关警务调查机构新模式基准实施委员会,据此为警务调查机构制定了业务指南,并出台了警务行动指南。

对军事监狱新来囚犯体检采用的表格应该包括记录任何最近遭受暴力的历史,并评估暴力史、目前的健康状况/症状以及检查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第164段)

落实行动

284.在这方面,据报告,国防部成功受理了这一申请,在例行体检采用的表格中加入了一栏要求军事成员在被收押入军事监狱时应填写的内容,在其中记录被拘押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遭受暴力的历史。

28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修正措施被应用在国内三家军事监狱的记录表格中。

采取行动以解决女囚的特殊需要(第188段)

落实行动

286.在联邦区的拘留场所中,对妇女在教育权方面的需求进行了诊断分析,目的是提供有利条件并采取积极行动来帮助女囚完成学业,甚至完成高等教育,符合义务教育标准和正规教育大纲的要求。

287.哈利斯科州采取了具体行动来满足女囚在健康方面的特殊需求,通过开展保健运动,在2009至2010年以下列方式对子宫颈癌和乳腺癌进行了筛查:

为哈利斯科州监狱中收押的女囚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机构名称

2009年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类型

女囚人数

2010年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类型

女囚人数

女子改造中心监察总局

子宫颈癌检查

199

乳腺癌筛查

106

子宫颈癌检查

103

乳腺癌筛查

121

巴亚尔塔港拘留所监察总局

子宫颈癌检查

51

乳腺癌筛查

51

子宫颈癌检查

29

乳腺癌筛查

29

南部地区(萨帕特兰·埃尔格兰德)拘留所监察总局

子宫颈癌检查

50

子宫颈癌检查

54

阿梅卡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子宫颈癌检查

3

奥特兰·德纳瓦罗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5

乳腺癌筛查

5

恰帕拉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子宫颈癌检查

5

乳腺癌筛查

5

拉戈斯德莫雷诺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子宫颈癌检查

2

乳腺癌筛查

4

特帕蒂特兰·德莫雷洛斯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子宫颈癌检查

1

特基拉地方看守所监察总局

由于在活动开展期间看守所内并未收押女囚,因而没有开展癌症筛查活动

子宫颈癌检查

3

乳腺癌筛查

3

288.另一方面,瓦哈卡州的卫生署与公共安全署在2009年协作开展了一项行动,为中央监狱的女囚开展了专项健康护理,开展了乳腺癌筛查、人类乳头状瘤病毒检测和宫颈细胞学检查。

在监所记录和/或囚犯个人档案中注明他们所被分配的牢房及其理由(第201段)

落实行动

289.联邦区的所有监狱都有对囚犯的安置和牢房分配的记录。

290.在哈利斯科州,每所监狱都有囚犯登记名册,在其中包含囚犯的收押、监禁和释放记录,这一登记名册中至少包含以下资料:(男/女)囚犯的姓名及其被关押的监舍/房间(牢房),这一登记名册的保管单位是社会改造管理办公室(原名为安全和监管协调办公室)。

291.在这一背景下,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通过其社会改造管理处,制定了《监狱分类原则》和《监狱分类手册》并分发给看守所负责人,使这些文书成为其下辖的各家看守所进行犯罪学分类的基础。

292.2009年5月凭借犯罪学分类标准文件启动实施了监狱犯罪学分类程序,以根据合理标准对州内看守所中的囚犯进行分类,在工作中考虑到了囚犯的身体状况、犯罪情节以及个人特性,将之作为对囚犯进行分类的基本依据,目的是避免囚犯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293.监狱分类程序可划分为四个基本步骤。第一步就是要收集各家看守所的信息。第二步旨在对监狱的物质空间状况进行检查,以开展对监狱本身的犯罪学诊断分析。

294.第三步是从收集到信息入手,进行分类并将结果报告给社会改造管理处,以确定具体操作。最后一步就是在目标看守所中落实分类结果。

295.2009年5月,对米亚华特兰看守所进行了犯罪学分类。2009年11月制定了《监狱分类手册》,在其中包含了分类所依据的标准,目的是使看守所工作人员能够保持机构中长期工作的连续性。

296.在14所监狱中,有10所被认定为适合在中期内实施犯罪学分类,这一工作已于2010年启动。

297.米亚华特兰看守所的分类工作已经完成,埃特拉看守所、崔卡特兰看守所和塔尼维特看守所的分类工作已经完成了75%,图科斯特佩克看守所、马蒂亚斯·罗梅罗看守所和胡奇坦看守所的分类工作已经进展到25%;而科索拉帕看守所、瓦华潘看守所和特拉夏科看守所尚处于分类工作的第一阶段。其余四家看守所(中央监狱、特万特佩克看守所、博丘特拉看守所和胡基拉看守所)尚待启动这一程序。

标明对囚犯牢房分配所依据的透明标准和规则(第201段)

落实行动

298.在哈利斯科州的女子防范和改造中心,从收押女囚之初就开展了一项研究,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将其安置在合适的牢房中。针对人员的安置和再安置(诉讼审理和判刑)情况,需要事先提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关于囚犯牢房分配的建议。作为对上述措施的补充,通过实施44项有助于囚犯实现成功改造的方案,在跨学科部门的支持下,对每名女囚的每一阶段的安置进行跟踪和个性化照顾。

在被拘留者入监之时应充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拘留条件,并且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尊重他们的尊严(第237段)

落实行动

299.在联邦区,通过防范和社会改造处帮助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狱中的禁止事项和内部制度(其中包括:一般性条件、被处以监禁隔离的条件)、探视制度、纪律措施、技术操作、医疗服务以及安全措施,等等。

300.此外,作为持续性宣传推广方案的一项内容,制作了关于此类权利的宣传画报,并要求检察机关至迟在收到这些宣传画报后的三天内将其张贴在醒目位置并进行妥善保管,避免破损。

301.根据第A/011/2008号联邦区总检察长决议,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遵循的方针,规范了在初步调查中传唤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以及改变传唤性质时应遵循的方针。被拘捕者还被告知其有权在向人权事务总局进行投诉时得到协助。

302.最后,在相关人员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或被检察官循例传唤接受调查时,作为对其的保障措施,2009年5月14日,联邦区总检察长颁布了第OC/002/2009号通知,传达给检察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司法警察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通知中规定了下发传唤令和拘捕令以及要求相关人员到案应遵循的程序方式。

303.在相应的命令中,应写明要求相关人员到案的时间和日期、传唤性质、涉案罪行或罪名,以及当局如此作为所循之法律依据和理由。

304.检察官在开展初步调查时,应针对以下情况下发拘捕令和传唤令:

( a ) 对被告

如果已经两次以传票形式传唤其到案说明情况,但被告未到场时;

当通过调查无法获得用于传唤其到案的资料时;

当被告到案向检察官说明情况,但是保留其说明情况的权利,在规定日期届满后仍未到案说明的;及

当犯罪情节和性质如此要求,或者出现被告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

( b ) 证人及其他人员

如果已经两次以传票形式传唤其到案说明情况,但未到场时;

当通过调查无法获得用于传唤其到案的资料时。

305.在任何情况下,逮捕令和传唤令的执行都不涉及剥夺自由的行为。

306.同时,这一通知指出,传唤令的执行工作应由司法警察部门以及司法警察部门各协调机关的负责人员承担,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依照《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联邦区刑事诉讼法》、《规范使用武力法》、《司法警察业务指南》以及其他用于规范其行为的法令制度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及其人权。执法人员如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07.为遵守上述规定,司法警察应采取一切行动以执行传唤令,一旦找到当事人,应作如下处置:

确认当事人身份;

告知其传唤原因,向其出示相应的传唤令并告知下发命令的原因;

如果被传唤的对象是案件的被告,应告知其有权申请得到公设律师的帮助;及

将当事人带至签发传唤令的检察官面前。

完善监狱的登记系统(第197段)

落实行动

308.正如上文所述,墨西哥各家监狱都有针对其关押的囚犯的登记表格和管控措施。

采取措施预防 惩治拘留中心的人员犯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 第 191 段 )

落实行动

309.正如上文所述,在对监狱安防和看守人员的基本训练方面实施了对培训大纲的坚持不断审订和更新,以此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学院对质量参数的要求,国家公共安全学院负责每年发布培训大纲的相应内容,除包含与警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技术-业务素质相关的课程外,还应包含与道德伦理观、法律修养和人权有关的课程,以确保此类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和工作热情。

在收监记录中应说明判定剥夺当事人自由的理由;被拘捕人员到达羁押地点的具体时间,被剥夺自由状态的持续时间,下令拘留此人的当局的身份以及负责执行命令的官员的身份,有关羁押地点的具体资料,以及被拘留者首次在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出庭的时间(第118段)

落实行动

31 0. 男子社会心理改造中心在犯人收监和释放记录簿中对囚犯情况进行了登记 , 在其中列有被拘捕人员全名、拘捕理由、决议编号或初步调查编号、罪名、判令收押和释放的法院名称。

31 1. 收监的确切时间在收监文件以及档案中都有明确记录。

31 2. 在联邦区北部男子刑事监狱 , 根据《联邦区拘押执行管理条例》第 16 条之规定 , 对监狱关押人员进行了收监登记 , 规定内容如下 :

“ 第 16 条 : 拘留中心负责人员 , 根据其可支配预算资源的情况 , 应建立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 以确定囚犯身份。登记记录主要应包含以下资料 :

一、囚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 视情况写明其民族、残疾状况、住址、婚姻状况、职业或专业以及家庭信息 ;

二、被置于执法机关控制下的日期和时间 ;

三、收监日期和时间 , 以及收监相关情况 ;

四、剥夺自由期限 ;

五、正面照和侧面照 ;

六、判令剥夺囚犯自由的当局以及监禁理由 ;

七、囚犯个人物品清单 ;

八、证明囚犯身体状况的体检证明 ; 及

九、释放日期和时间 , 释放原因 , 以及判令释放的当局 ( 视情况 ) 。 ”

31 3. 在圣塔马尔塔 · 阿卡蒂特拉社会改造中心有一本登记簿 , 在其中写明每名女囚的登记编号 , 在对应页码的登记页上记录囚犯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国籍、职业、罪名、主审法庭、陪审团、判决令编号、初步调查编号、负责移交人员的姓名和工作证编号 , 以及移送日期和时间。同样 , 还有三本登记簿记录了被释放女囚的资料。

31 4. 同时 , 所有调查机构的检察官负责监督对检察院下辖机构对人员的收监情况、拘捕情况的记录 , 并视情况对责令实施拘捕和执行的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进行登记。

31 5. 在联邦区 , 考虑到各类人权保护机制中都指出 , 酷刑行为大多针对的是由于犯下某种罪行而被调查当局控制和监管的人员 , 2009 年 6 月 16 日 总检察长颁布了第 OC / 004 / 2009 号通知 , 通知中规定应对被拘捕人员立即做出处置。

31 6. 通过这则通知 , 规定司法警务人员在依照拘捕令对当事人实施拘捕或在抓到现行犯时 , 应将其立即移交检察院 , 严禁将其安置在异于指定场所之外的地点。

31 7. 同时明确规定 , 检察官应立即对其接收的被拘捕人员进行登记 , 在登记中至少应列明被拘捕人的全名、拘捕原因、移送当局、收监日期和时间 , 以及在收监过程中进行监督的负责人名称。

31 8. 值得注意的是 , 检察官接收被拘捕人员后 , 应负责对其开展调查并向申请得到与嫌犯的法律状况有关的资料的人员和 / 或当局提供相关信息。

制定一个记录被拘留者羁押全程的制度,以标准化的记录及时、完善地登记有关人员被剥夺自由的基本资料,各个时间段负责该人的人员的基本资料,以及负责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的医生的资料(第119段)

落实行动

31 9. 在联邦区 , 所有的检察官为落实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在其第 I / 2008 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 开展了与登记检察院下辖机构收押人员的收监情况、拘捕情况 , 以及责令实施拘捕和执行的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有关的活动。

32 0. 联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令立即对置于其控制下的人员进行 身体和心理健康 检查 , 以了解其所处的条件 , 并视情况为其提供医疗紧急救治。这一举措也是为了确保在检察机关的拘留机构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

32 1. 为确保尊重犯罪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医检查的权利 , 确保其供词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 , 联邦区总检察长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 颁布了第 A / 009 / 2008 号决议 , 规定对被置于检察机关控制下的人员进行身体和心理状况检查并开具证明的工作进行了指导。

32 2. 这一决议的目的是确保上述人员的人权不受侵犯 , 避免他们遭受酷刑折磨、恐吓和任意拘留。

32 3. 在这一决议所赋予的主要权利中包括规定检察官必须通过对其拘捕人员或置于其控制下的人员实施体检来证明这些人员的身心状况。

32 4. 墨西哥州通过实施《看守监管链基本指南》 , 对罪证进行了妥善管理 , 加大工作力度 , 确保犯罪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真实性 , 而这是司法检察机关、州立安全机关和市级警察部队在对犯罪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必须保证的。这一法律文书保护了犯罪证明的真实性 , 界定了相关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 , 并按照既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技术和方法开展工作。

32 5. 检察机关根据登记、管理和保护基本权利的程序实施逮捕和对当事人的关押。在逮捕现行犯时和在危急情况下 , 基于预防性方针 , 应依照主管法官的命令行事。应选定安全的地点关押被逮捕犯人 , 并尽快进行登记 , 详细准确地记录与逮捕程序、涉案人员、犯人移送、逮捕理由、逮捕情节、逮捕时间和地点以及被捕人员的身份资料和身体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32 6. 在这方面 , 特别需要指出 , 墨西哥州政府坚持对其管理、行政、技术、保安和看守人员进行培训并帮助其进修 , 在 2008 年 , 有 1, 305 名公务员 接受了培训 , 2009 年接受培训的 公务员为 1, 956 人 , 2010 年有 2, 894 名公务员 接受了培训。

制定收监囚犯统一记录制度,在其中清楚列明:囚犯的身份,他们犯罪的原因,交押当局,以及他们入狱和获释的日期和时间(第171段)

落实行动

32 7. 在哈利斯科州设立了州立囚犯登记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帮助对本州监狱体系中每一家监狱机构收押和释放的人员进行登记 , 并记录必要的技术信息 , 以生成电子文档 , 对囚犯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 文档内容包括囚犯照片 ( 正面照和侧面照 ) 、被捕原因、电子指纹识别、犯罪前科、个人特征、绰号以及父母姓名。

32 8. 另一方面 , 已经采取行动针对墨西哥全境的囚犯制作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 为此要求必须填写国家监狱信息系统中的 50 栏内容。

国家监狱信息系统中的必填项

1

照片

2

入狱日期(精确到小时)

3

国籍

4

学历

5

职业

6

婚姻状况

7

性别

8

出生日期

9

出生地点

10

住址

11

被捕原因

12

程序

13

当前所处程序

14

犯罪前科

15

适用管辖范围

16

判决结果(针对已判刑囚犯)

17

计刑开始日期(针对已判刑囚犯)

18

判决书

19

犯罪对象数量

20

犯罪对象

21

一审资料

22

上诉资料

23

保护措施资料

24

罪行

25

拘留机构名称

26

公文号(入狱公文)

27

囚犯全名

28

绰号

29

民族

30

种族

31

宗教信仰

32

条形码(登记号)

33

其他名字

34

当前程序负责人类型

35

当前程序监管人类型

36

当前程序所属司法类别

37

法官判定的危险程度

38

程序所属的犯罪学危险等级

39

当前程序的担保

40

当前程序的执行日期

41

当前程序的犯罪类型

42

当前程序的劳改安排

43

当前程序的损害修复

44

当前程序的罚金

45

当前程序的法律禁止事项

46

监狱系统中的亲属

47

亲属全名

48

亲属关系

49

亲属的地址

50

亲属的电话

32 9. 正如上文所述 , 瓦哈卡州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已经制定并向州内各看守所分发了建议的登记表 , 目的就是要规范监狱的登记系统。

制作登记表格,以记录所有囚犯的体检结果,表格中应包含关于受虐待者的外伤情况、疾病和受伤史、当前健康状况或症状、传染病的临床表征,以及体检日期和时间、受检者姓名、性别、牢房号和相关情况等项目(第173段和第181段)

落实行动

33 0. 在圣塔玛尔塔 · 阿卡蒂特拉女囚社会改造中心 , 采用了管理登记簿制度 , 名为 “ 法制册 ” , 用于登记对收监囚犯开具体检证明的日期和时间 , 在登记簿上记录受检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出身、身体状况描述 , 如果发现有外伤 , 将对伤情程度进行分级 ; 对于发现有伤的 , 会询问其是否患有慢性退行性疾病、怀孕或服用处方药物。

33 1. 在哈利斯科州的各家拘留中心 , 囚犯如果在入狱时发现有外伤 , 将由相应拘留中心中的医务人员对每一处外伤进行详细描述 , 并说明其临床病史和住院记录 , 据以了解当事人的病史 , 帮助医务人员对发现的残疾、慢性病、外伤或其他内科病症进行跟踪监测 , 或帮助轮值医生了解情况 , 及时处理病情 , 直至患者痊愈。

33 2. 掌握体检结果和病历将对于发现囚犯的伤情具有重要作用 , 如果发现囚犯因酷刑受伤 , 将视其健康状况告知看守机构的监察人员或囚犯的家人。

33 3. 体检结果和病历 , 以及据以实施的治疗将作为登记资料和档案被写入囚犯的个人档案中 , 并根据看守机构法务机关保存的文件出具相应副本。

33 4. 而瓦哈卡州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已经建立了一个囚犯体检登记系统 , 在系统中有一项针对外伤的内容 , 这些资料将提供给所有看守机关的负责人 , 供其使用。

建立针对死亡人口的地方和中央医疗记录,列明死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死亡地点和致死原因、尸检结果,如果是非自然死亡,应说明情况(第173段和第181段)

落实行动

33 5. 瓦哈卡州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已经编制了囚犯死亡登记单 , 并分发给各家看守机构的负责人 , 供其使用。

编制电子登记表,在其中应包括一栏用于说明监狱机构中由于动乱引发的外伤事件的起源(第181段)

落实行动

33 6. 公共安全部实施了 《 2008-2012 年监狱战略 》 , 内容包括关爱囚犯的健康 , 重视预防保健 , 将保健工作建立在应用技术 , 特别是电信技术的基础上。相关行动都包含在远程保健方案中 , 这一方案有助于开展针对囚犯的专门医疗保健服务 , 确保囚犯的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安全。

33 7. 公共安全部实施的方案包括制定各项针对联邦防范和社会改造中心的指南草案或治疗诊断草案、医疗服务组织手册和程序手册。此外 , 还努力整修联邦机构中的医疗技术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 , 以确保其应用。

33 8. 联邦区政府在其所有的拘留机构中建立了一项针对死亡人口的地方和中央的医疗记录制度 , 在记录中列明死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死亡地点和致死原因、尸检结果 , 如果是非自然死亡 , 应说明情况。

33 9. 在男子社会心理改造中心采用了由联邦区卫生署发放的官方通用表格 , 在表格中载有患病囚犯就诊时的一般信息、就诊日期和时间、就诊囚犯姓名、性别和年龄 , 以及其生命体征。这些信息将记录在政府相应的登记簿上 , 登记信息可供随时查阅 , 同时还记录在相应的病历中。

34 0. 医务站负责人同样采用了登记记录的方式 , 在其负责的档案中记录死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死亡日期、可能致死的原因、死亡证明书的副本、死亡情况 , 对于进行过尸检的 , 附上尸体解剖文件以说明真正的致死原因。

34 1. 在哈利斯科州 , 为对被监禁人员进行登记 , 当局发出了相关指示 , 以使州内的监狱机构通过采用死亡人员专项登记的方式在这方面实行严格管理 , 登记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 囚犯的姓名、年龄、牢房、被捕程序、审理法院及罪名、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 诊断 ) 、死亡诊断书编号以及与其死亡原因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34 2. 瓦哈卡州政府已经 做出 指示 , 要制作信息登记系统或数据库 , 以便对出现外伤的囚犯实行管理。

完善对服刑人员的年龄控制,以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被监禁在成年人监狱(第183段)

落实行动

34 3. 根据瓦哈卡州惩戒措施执行总局的登记记录 , 尚未发现有任何未成年人被监禁在任何地区看守所中。

解决监狱超员,人满为患的问题(第192段)

落实行动

34 4. 为解决监狱超员和人满为患的问题 , 2009 年期间关闭了哈密尔特佩克、普特拉、诺奇克斯特兰、特博斯克鲁拉及索拉德维加这几家位于瓦哈卡州的地方看守所。当时 , 只有波楚特拉地区监狱超员 , 为解决这一问题 , 将自愿转狱的已判刑囚犯转押到了其他监狱服刑。

34 5. 2011 年 1 月 , 采取了旨在缓解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措施 , 包括关闭各市镇和区县的监狱 , 并对自愿转狱的囚犯进行转狱 , 这些措施使在 2006 年存在的 29 所监狱和看守所中 , 到目前尚在运作的减少到 14 家地区监狱和一家附属精神病中心。多数看守所的监禁人口符合其收容能力。

34 6. 在哈利斯科州 , 自 2003 年开始监狱体系就报告称已超员 , 到 2011 年 1 月 24 日 超员幅度达到 6 7. 86 % ,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 在现届政府 ( 2007-2013 年 ) 执政期内这一幅度仅上升了 3. 08 % , 这要归功于针对所有监禁人员实施的各类关爱和治疗方案。为减少监狱超员问题而坚持开展的行动有 : 建造监狱机构 , 对表现好的囚犯给予减刑待遇 , 在州内和州际之间转押囚犯 , 在保释金方面提供帮助 , 使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危险性较低的犯人获得保释 , 与防范和社会改造地方行政机构协作办理联邦减刑手续 , 并办理向联邦机构和马利亚斯群岛的转押。

34 7. 同时 , 在 2010 年度 , 1 , 021 名囚犯被获准提前释放。

34 8. 最后 , 开展了若干旨在实现监狱体系现代化和发展的程序 , 为此女子改造中心监察总局在 B 、 C 、 D 类牢房中加设了双层床 , 以此使这些牢房中的床位数在原来的 259 个的基础上又新增 75 个 , 将该机构的容量从 259 个床位增加到 334 个 , 这一情况有助于显著改善该机构人满为患的状况。

34 9. 另一方面 , 下加利福尼亚州政府 责成 公共安全部已经通过采取各项措施 , 改善了该州监狱服刑人员的总体状况。

35 0. 可以肯定的是 , 现代化有助于加强国家的监狱体系。基础设施的改善、监狱安全体系的巩固、在监禁生活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简化行政程序有助于真正和彻底地改变国内现状。 2008-2013 年发展计划规定 , 强化监狱体系是为了确保对法律和人权的有效尊重并有效实现社会改造。监狱体系的体制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为我们提供了具备适足条件的基础设施 , 并提供了一个健康的环境 , 为此我们能够帮助监狱服刑人员发展其劳动能力、个人能力、家庭关系和社会交际能力 。

35 1. 下面列出了下加利福尼亚州为改善监狱拘留条件而开展的旨在改善监狱基础设施的活动和方案。

35 2. 开展的活动 :

埃尔翁戈社会改造中心扩建工程;

开工建设并使用埃尔翁戈二期社会改造中心;

埃尔翁戈二期社会改造中心扩建工程;

埃尔翁戈三期社会改造中心建设;

在墨西卡利建造一家审前拘留中心;

在蒂华纳社会改造中心中建造一栋囚犯收监大厦;

扩建蒂华纳少年犯诊断中心。

35 3. 2011-2013 年度计划开展的项目有 :

在恩塞纳达建造一家审前拘留中心;

为埃尔翁戈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建造一个临时庇护所;

扩建墨西卡利的青少年服务处;及

在蒂华纳建造一家审前拘留中心。

35 4. 针对拘留场所中的超员和人满为患问题 , 必须指出的是 , 下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安全部下辖的州立监狱体系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体面条件 , 使其能得到具备正常功能、安全卫生的监狱环境 , 为实现这一点 , 需要提供场地和设施 , 开展相应的项目和活动来帮助囚犯完成改造。

35 5. 在这方面 , 为贯彻 2007-2012 年国家发展计划 , 签署了旨在强化下加利福尼亚州监狱体系的协议 , 以帮助开展监狱设施翻修 , 使监狱中心能够开展各项社会改造方案。为此 , 扩大了埃尔翁戈社会改造中心的容量 , 新建了一栋新楼供 504 名囚犯居住 , 这栋新建筑物除具备新的控制中心、钢结构回廊和通道外 , 还有两处新的多用途操场 , 新建筑将用于供高危难管束的囚犯居住。

35 6. 同时 , 下加利福尼亚州当局着手开展了埃尔翁戈二期社会改造中心扩建工程 , 新建了两栋宿舍楼 , 每栋可供 504 名囚犯居住 , 共计新增 1 , 008 个空位 , 使得中心总共可容纳 4 , 608 名囚犯。新建的宿舍楼均设有食堂、运动场、围墙和通道。每栋宿舍楼都配有两栋两层的建筑物 , 用于开展教育活动 : 各自配有三间教室、图书馆和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空间 , 目的是帮助囚犯具备相应技能 , 使之能够重新融入生产生活。

35 7. 此外 , 还建成了 4 处 200 平米的车间和 6 处 400 平米的车间 , 以加强开展劳动培训和实施生产项目。

35 8. 同样 , 下加利福尼亚州当局继续致力于建设一家名为埃尔翁戈三期的中高等级的社会改造中心 , 使之与埃尔翁戈和埃尔翁戈二期社会改造中心共同构成埃尔翁戈综合监狱中心。新的三期监狱可容纳 1 , 238 名囚犯 , 内有三栋宿舍楼、基础服务设施楼和家属探视楼 , 并具备一切维持其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场地设施。

35 9. 在墨西卡利的社会改造中心建成了一处审前羁押中心 , 总共可容纳 216 人 , 未经宣判的被告均被羁押在此 , 与已判刑犯人分隔开。

36 0. 随着新设施的建成、提前释放计划得以强化以及囚犯转押计划的持续开展 , 监狱超员率得以从 8 3. 57 % 降为 1 4. 79 % , 下面我们将具体说明 :

下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体系人口超员指标的下降

36 1. 针对 “ 管理不善 ” 的问题 , 应当指出的是 , 在下加利福尼亚州的五所社会改造中心里并未出现所谓的 “ 囚犯自治 ” 现象 , 这是因为监狱采取了严格的安全管理、探视管理、生活条件管理、牢房分类和合理分配、生产管理、休闲娱乐、医疗保健和对监狱中开展的一切活动的管理 , 管理的责任方是监狱当局而非囚犯 ; 在这方面 , 埃尔翁戈社会改造中心还有针对性地强化开展了各项行动 , 以加强州立监狱体系的权威性 , 确保维持监狱的正常秩序、管理和安全 , 这些行动包括 :

将198名囚犯转押到各家联邦社会改造中心;

所有的监狱负责人实施轮换制;

对狱政人员进行分类;

成立了监狱调研机构;

在名为“智能门禁”的监狱服刑人员收监处运用技术系统来检测毒品、炸药以及一切违禁物品;

安装了生物识别系统,用于控制和监管劳动改造单位;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力度,确保维持业务秩序。

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第192段)

落实行动

36 2. 在这方面应报告称 , 瓦哈卡州当局责令关闭了斯曼特兰 · 德阿尔瓦雷斯附属精神病院。在其中关押的人员被转押到了特拉科卢拉的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

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改善全国各地拘留所的条件(第192段)

落实行动

36 3. 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监狱基础设施管理处确立了旨在修缮各家看守所的年度目标 , 目的是获得相应的预算。 2009 年批准了对库伊卡特兰看守所、埃特拉看守所、米亚华特兰看守所、马蒂亚斯·罗梅罗看守所、特万特佩克看守所、胡奇坦看守所和中央监狱的修缮工程。

36 4. 截至目前 ( 2011 年 1 月 ) , 在防水工程进展方面 , 圣多明各 · 特万特佩克地区看守所已经完成了 60 % 的进度 ; 胡奇坦·德萨拉戈萨地区看守所完成了 85 % ; 马蒂亚斯·罗梅罗地区看守所完成了 95 % , 圣卡塔琳娜 · 胡基拉地区看守所已经 100 % 完成。米亚华特兰·德波尔费里奥·迪亚斯地区看守所已经完成了收押室顶棚的翻修工程。在中央监狱 , 除开展上述工作外 , 还进行了专业电气安装并修造了一间应急机房 ; 同时对水箱的供电系统进行了装配 , 并对外墙电网进行了施工改造。

36 5. 此外 , 在联邦区的各家监狱中 , 物质条件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 , 灯光照明设施、饮用水、管道系统、食品和服装以及个人卫生设施 , 还有卫浴设施都得到了改善。

在所有拘留所采取适当行动,以消除可能造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第196段)

落实行动

36 6. 2009 年 , 瓦哈卡州惩戒措施执行总局举办了两期关于人权和监狱系统的研讨会。第一期面向拘留所的主管领导开办 , 第二期的对象是总局以及各家拘留所法务处的工作人员。

36 7. 需要强调的是 , 北部男子刑事监狱每收押一名新囚犯时 , 均会告知其合法权利并发放一本关于其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折页 , 并向其告知如果遭到公务员的非法待遇或虐待 , 应通过何种程序进行检举。

改善监狱的物质条件(第198段)

落实行动

36 8. 在联邦区男子社会心理改造中心 , 实施了一项旨在落实各项卫生和健康标准的监督和协调方案。同时 , 还监督确保食品的适足和公平供应。

36 9. 而南部地区拘留所的监察和医疗护理工作确保 24 小时提供 , 但是 , 应当指出的是 , 随着囚犯人数的不断增加 , 对此类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

37 0. 在哈利斯科州 , 主要开展了以下行动 : 在库斯曼市拘留所监察总局 , 建造了一家污水处理厂 , 实现了节约用水 , 当前这一污水处理厂已经投入使用 , 处理过的污水可以作为绿地灌溉用水 , 同时还在使用机构的饮用水抽水泵设备时做到了节约用电。在纳瓦罗的奥特兰地区司法中心监察总局设立了一家饮用水加工厂 , 以便为监狱人口提供可饮用水 , 在阿梅卡司法中心监察总局也修建并投入使用了一家水处理厂 , 旨在为监狱人口提供饮用水 , 在恰帕拉地区司法中心监察总局铺设了水管 , 以便将经处理厂加工处理过的污水排入到河道中 , 避免监狱中的卫生污水和排泄物污染土壤 , 避免影响土地的出产能力。还对普恩特格兰德监狱综合区的二号、四号和八号深水井进行长期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 目的是维持综合区三处监区 , 即女子改造中心、瓜达拉哈拉拘留所和社会改造中心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37 1. 在女子改造中心在原来 259 个床位的基础上加设了 79 张双层床 , 将该机构的容量从 259 个床位增加到 334 个 , 这有助于提高占有单人床女囚的比例。

37 2.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 2011 年墨西哥州政府已经完成了对特南戈·德尔巴耶和特南辛格两市的监狱的建造工程 , 这有助于显著缓解该州监狱人口超员的问题。

37 3. 同时在 2011 年期间墨西哥州当局将对奈特萨华尔科尤特市的两家看守所投入使用 , 分别是社会心理康复中心和女子监狱。

37 4. 而瓦哈卡州惩戒措施执行总局的基础设施管理处在重点实施对看守所的维修工作的基础上 , 已经申请对相应预算进行批准。

对牢房和床铺分配进行管理,以确保每个囚犯都有一个体面的地方睡觉,而不必为此付出代价(第200段)

落实行动

37 5. 在此框架内 , 公共安全部拟订了上文提到的 《 2008-2012 年监狱战略 》 , 作为对国内监狱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行动的指导文件 , 其目的是关注监狱超员问题 , 加强监狱设施的安全性 , 打击腐败并推动实施一个监狱新模式。

37 6. 这一模式是由与社会安置有关的五大要素构成的 : 劳动、培训、教育、健康和体育。

37 7. 在这一战略中 , 已经采取了短期和中期措施 , 旨在扭转监狱体系的危机状况 , 对各家联邦社会改造中心进行现代化改造升级 , 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监狱系统的安全 ; 优化使用全国的监狱设施并减少等待审判的囚犯数量。

37 8. 在联邦区的各家监狱机构中对牢房和床位的分配进行了管理 , 旨在确保所有囚犯能够有一个体面的地方睡觉而不必为此付出代价。

37 9. 哈利斯科州当前正在开展必要的工作 , 以增加每间牢房的床位总数 , 实现每间牢房配备 10 至 12 个床位 ( 当前每间牢房中约设有四个床位 ) , 以满足现有囚犯人口的需求 , 并确保囚犯能够有一个体面的地方睡觉 , 考虑到监狱的设计容量约为容纳 2 , 000 名囚犯 , 但是实际上当前囚犯数量已经超过了 5 , 500 人。

380.还对现有的家具(床、洗手池、厕所、淋浴、灯具、门和窗)进行了改造,加装了防暴装置,目的是确保囚犯无法利用这些设施来自残和伤人或者用来作为对抗监狱管理人员的武器,同时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

38 1. 需要强调的是 , 要批准拨付足额资金来为每间牢房加设 10 张床位 , 以创造体面居住条件以及对家具进行防暴处理 , 需要得到预算审批 , 而这取决于州议会的决定。

38 2. 值得一提的是 , 在瓦哈卡州 , 由各家拘留所主管领导以及主管安全事务的官员负责对新入监囚犯分配牢房和床位。对这方面的管理有明文规定。

采取措施加强瓦哈卡州少年犯拘留中心的体制,以确保其可持续性,并确保该机构可以作为其他未成年人拘留所的示范(第243段)

落实行动

38 3. 2011 年 1 月 26 日 在一次公共行动中 , 瓦哈卡州少年犯管教中心和公共安全 部 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 其目的是创造条件来监督少年犯权利的落实情况 , 预防青少年不因网瘾而堕落。在行动中考虑到了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保持警觉 , 避免对青少年造成伤害这一点。

38 4. 应当指出 , 参与宣传推广协议中规定的措施的政府机构有 : 未成年人、妇女和家庭保护检察官办公室 , 少年犯 管教中心 , 瓦哈卡州惩戒措施执行总局以及公共安全部。

确保在管教所使用平等权利行动办法,以使被剥夺自由者在最大限度内维护他们的习俗和惯例(第260段)

落实行动

38 5. 在联邦区 , 防范和社会 改造 处与农村发展和社会平等秘书处的土著居民与少数民族社区平等事务总局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 目的是通过共同努力促进开展教育、文化和劳动培训活动 , 实施各项生产性项目 , 以促进土著社区的社会融合并通过其合法资源获取收入 , 同时 , 为参与司法诉讼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38 6. 同时 , 瓦哈卡州考虑在惩戒措施执行总局的年度工作计划中纳入一项社会工作内容 , 为囚犯提供特殊关爱 , 目的是帮助其在拘留所中实现健康发展。

采取措施将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分配或重新分配到距离其土著社区最近的监狱,以便不加剧其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的痛苦,以及由于探监方式有限而很少接受家人探视的情况(第260段)

落实行动

38 7. 联邦区法务和人权执行总局对来自不同土著部落和民族的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转押到了距离其土著社区最近的监狱 , 以免加剧其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的痛苦 , 以及由于探监方式有限而很少接受家人探视的情况。

38 8. 鉴于上述情况 , 在联邦区的各家拘留所 , 开展了名为 “ 土著人口转押申请调查 ” 的问卷调查 , 对每一名土著囚犯进行了调查 , 在填写表格时确保向接受调查的土著人大声朗读了调查表中的全部内容并要求无论其同意还是拒绝 , 均应在表格上签名和 / 或印上右手拇指指纹确认。

38 9. 瓦哈卡州已经在工作中特别留意实现将已关闭拘留所中的囚犯重新安置到距离其家乡最近的地区拘留所中。

为被剥夺自由的土著人加强现有沟通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服务或其他适当沟通方式(第259段)

落实行动

39 0. 根据联邦区总检察长的第 A / 010 / 2003 号决议 , 确立了检察院检察官在调查涉及到土著社区或土著部落的人员或逮捕土著居民时应遵循的行动方针。

39 1. 同时 , 根据第 A / 008 / 2007 号决议 , 规定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土著人民事务的机构。

39 2. 而根据第 A / 016 / 08 号决议 , 规定初步调查监督和协调部门应负有协调各家特殊照料机构工作的职能。

39 3. 另一方面 , 墨西哥州政府申诉专员办公室配有翻译专家 , 负责在诉讼过程中为土著人提供帮助。

39 4. 而墨西哥州的防范和社会康复总局与国家土著人民发展委员会和州立土著人民发展委员会签署了若干合作协议 , 由这两家委员会向被拘押的土著囚犯提供免费的司法咨询和援助服务。

39 5. 需要强调的是 , 在瓦哈卡州 , 懂双语的狱政人员或者囚犯本身都会作为翻译人员与有需要的囚犯进行沟通。

改善瓦哈卡州斯曼特兰监狱附属中心的病人所处的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环境(第205段)

落实行动

39 6. 正如在上文中提到的 , 根据瓦哈卡州公共安全 部 2009 年 1 月 29 日 的第 112 号决议 , 将斯曼特兰附属精神病院的 55 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囚犯转移到了瓦哈卡州特拉科卢拉的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中。同日关闭了瓦哈卡州的斯曼特兰监狱附属精神病院。

大幅增加监狱管理人员,以确保有足够人手维持秩序,并有效监督各机构的所有部分(第168段)

落实行动

39 7. 哈利斯科州防范和社会康复总局对其业务人员进行了重新分配并招录了从警察学院毕业的新生力量 , 目的是对监狱人员进行更好的照顾和监管。

39 8. 当前哈利斯科州监狱在编工作人员有 3, 429 人 , 其中 804 人为行政人员 , 604 人为技术人员 , 还有 2, 021 人为业务人员。 2009 年招聘了 168 人 , 2010 年招聘了 48 人 , 其承担的工作类别如下 :

2009年招聘的人员

2010年招聘的人员

1名犯罪学家

3名医生

1名医生

4名律师

2名律师

1名社会工作者

1名护士

16名行政人员

150名业务人员

24名业务人员

13名行政人员

总计168人

总计48人

39 9. 另一方面 , 由于瓦哈卡州 哈米尔特佩克、普特拉、诺齐克斯特兰、特博斯克鲁拉和索拉德维加 这几家地方拘留所的关闭 , 哈利斯科州当局已经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重新聘用。由于这几家拘留所的关闭 , 其对应的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拘留所的看守人员的数量有所增加。

增加女子监狱中狱政人员的数量(第187段)

落实行动

40 0. 为充分落实小组委员会的意见 , 向监狱部门主管领导申请批准招聘 1, 565 个保安技术岗位 , 新聘用人员将被分配到各家拘留所中。

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用于对法官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教育,促使刑罚执行法庭在全国各地有效运作(第190段)

落实行动

40 1. 应当指出 , 根据《墨西哥州财政税收法》在 2011 年对这方面拨付的财政预算额度相当于该州司法部门预算总额的 1. 7 % 。

增加拘留所工作人员数量,以确保这些地方的整体安全,并防止其他囚犯对狱警和囚犯可能采取的暴力行为(第193段)

落实行动

40 2. 瓦哈卡当局责成将关闭的地方拘留所中的安全工作负责人和看守人员整合到各地区拘留所中。

为狱政人员提供合理薪酬并提供一般和专门培训(第193段)

落实行动

40 3. 作为瓦哈卡州保密管理评估方案的一部分 , 127 名保密官员和看守人员及安全事务官员参加了 2009 年度的评估和认证过程。

40 4. 当前 , 瓦哈卡市中心监狱内部管理条例已经在全州所有拘留所中得以推行。并正审议出台一则新条例。

增加监督警察和狱政人员行为的雇员的数量(第199段)

落实行动

40 5. 瓦哈卡州惩戒措施执行总局任命了 27 名安全事务官员 , 委派到州内 15 家拘留所任职。

重建瓦哈卡的斯曼特兰监狱附属中心,以使附属中心的人员享有体面生活条件。如果不具备重建附属中心的条件,则应将相应人员转移到其他地方(第205段)

落实行动

40 6. 在此重申 , 根据瓦哈卡州公共安全部 2009 年 1 月 29 日 的第 112 号决议 , 将斯曼特兰附属精神病院的 55 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囚犯转移到了瓦哈卡州特拉科卢拉的塔尼维特地区看守所中。同日关闭了瓦哈卡州的斯曼特兰监狱附属精神病院。

研究增加警察薪水的可能性,从而使他们可以维持自身的体面生活,避免因生活所迫而向其管辖下的受害者进行剥削(第103段)

落实行动

40 7. 自瓦哈卡德华雷斯市被列入可享受市政安全补贴的市镇名单后 , 已经采取行动来按照专项补贴归属协议以及此项补贴的操作规则改善该市公共安全总局下辖的警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增加监狱机构的预算,向囚犯供应必须的药品(第173段)

落实行动

40 8. 在这方面 , 瓦哈卡州的惩戒措施执行总局已设法增加预算 , 划拨了充足的资金来保证药品的供应。

在逮捕、转押、释放少年犯或者在少年犯遭遇疾病、意外事件或死亡事件时告知其家长(第245段)

落实行动

40 9. 考虑到检察院有义务保护男童、女童和青少年以及在某种情况下处于风险、受伤害或危险境地的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 , 并考虑到检察院一些调查机关开展的初步调查往往源于各类日常的非法家庭暴力行为 , 在此类案件中 , 犯罪受害者只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 而施暴者却往往是对其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佐权的人员 , 为此 , 2005 年 10 月 17 日 联邦区司法总检察长颁布了第 A / 006 / 2005 号决议 , 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机构在办理针对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的案件时应遵循的指导方针。

41 0. 应当强调的是 , 在决议中着重指出 , 检察院在办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 , 任何时候都要秉承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41 1. 为与上述规定保持 一致 , 2005 年 11 月 23 日 联邦区司法总检察长颁布了第 A / 007 / 006 / 2005 号决议 , 据以对第 A / 006 / 2005 号决议第二点的第二段进行了修正 , 目的是澄清 , 如果初步调查源于被逮捕者 , 则初始调查机关应成为负责决定被告法律地位的主管当局。

41 2. 根据联邦区司法总检察长的第 A / 0011 / 2007 号决议 , 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检察厅在办案时应遵循的指导方针。

41 3. 这一决议明确了当犯罪受害者为未成年人且犯罪性质属于以下情况时 , 进行初步调查所涉的调查和情况分析的主管机关应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检察厅 :

伤害;

疏于管教或看护;

有传染之虞;

贩运儿童;

绑架和诱拐未成年人或残疾人;

教唆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卖淫;

儿童色情制品;

淫媒;

对未成年人或在身体或精神方面患有残疾的人员进行劳动剥削;

因不遵守提供食品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第A/006/2005号决议所涉案件中的家庭暴力犯罪;

歧视;及

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犯罪。

41 4. 决议还规定检察院的任何调查机构在收到有关上述罪行的举报后 , 应视情况进行初步处理 , 对受害者立即提供帮助并将案件移交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检察厅以进行初步调查。

41 5. 决议指出 , 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检察厅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尽快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定性 , 在办案时应坚持合法、正直、忠诚、专业、公正、廉洁高效原则和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41 6. 另一方面 , 在哈利斯科州 , 青少年有权按照拘留机构条例规定的条件接受探视和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与外界联络 , 这是《哈利斯科州青少年法》第 10 条第六 款 所赋予青少年的合法权利。

强制要求在警员制服上应有显著的身份标识,在执勤时应禁止携带现金(第103段)

落实行动

41 7. 当前 , 瓦哈卡德华雷斯市的公共安全、公共街道和城市交通事务总协调处正在重新制作警察的工作证以及印有现役警察姓名首字母的布条 , 贴在警察制服右上侧口袋处。同样 , 还对警员进行了培训 , 要求其在市民要求时向其出示身份证件。

审查并废除公开向媒体曝光那些尚未被定罪或尚未被告知其权利并得到法律辩护的被拘留者的普遍做法(第114条)

落实行动

41 8. 为确保在媒体面前保护可能犯有某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 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第 A / 004 / 2005 号决议 , 规定唯有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拘捕者方可在媒体面前曝光。

41 9. 同时 , 决议指出 , 公务人员应确保尊重疑犯的个人尊严 , 避免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恐吓行为 , 因此应引导所有在编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绝对尊重嫌疑犯的个人尊严 , 避免出现任何类型的有辱人格的言语、侮辱、质疑和意见 , 并坚持所有尚未经过法庭审理并判罪者均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

42 0. 决议还明确 , 对被逮捕者的媒体曝光内容应仅限于公布其一般资料、所犯罪行以及逮捕过程中的情节、社会影响以及反思 ; 如果必须要曝光与嫌犯的犯罪手法有关的信息 , 应避免媒体使用和模仿犯罪工具和手法 , 以戏剧性的夸张姿态或手势解释犯罪。

增加监督警察的举措,从而确保高级警员开展监管工作,并具体记录进行逮捕的警员如何开展工作(第141段)

落实行动

42 1. 联邦公共安全部出台了行政拘留登记处合理运作的指导方针 , 该登记处通过填写上交给国家信息中心的警方报告 , 收集与警务人员实施的逮捕有关的信息。

42 2. 应当指出 , 逮捕行政记录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被捕人员的性别和绰号 ( 如果有 ) ; 被捕人员的外貌描述 ; 实施逮捕的原因、总体情况、逮捕日期和时间 ; 实施逮捕人员的姓名。如有必要 , 应写明实施逮捕人员所属部门和单位 , 以及被捕人员将被转押的地点。

42 3. 我们发现 , 在联邦区 , 作为避免警务人员侵犯被捕人员权利的一项措施 , 刑侦警察管理总局有义务报告与对实施逮捕的人员采取的监督措施有关的信息。

系统化地加强对其警员行为的监督(第143段)

落实行动

42 4. 在瓦哈卡德华雷斯市 , 任命了一名监督指挥官并指派了人手供其支配 , 负责检查市公共安全总局警务人员的行为 , 并对警务人员犯下的不法行为进行审理。

F.在行动计划具体目标6中包含的小组委员会建议,即在宣传方面的建议如下

研究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消除妨碍公设律师工作的这种限制(第79段)

落实行动

42 5. 在这方面 , 我们发现瓦哈卡州的土著人民和弱势群体保护检察官办公室 ( 其前身为土著人民保护检察官办公室 ) , 已经计划修改其组织法 , 以加强其公设辩护律师制度。

42 6. 下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州务秘书处的司法事务关系科报告称已经实施了重大举措 , 以调整其法规制度框架 , 目的是在下加利福尼亚州成功推行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42 7. 因此 , 在加强该州的公设辩护服务方面 , 着手制定了新的下加利福尼亚州公设辩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这两部法律文书分别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 和 2010 年 5 月 28 日 发布在该州的官方公报上 , 以此奠定了重要基础 , 使公设辩护律师服务达到设定的优质高效的最高标准 , 这样 , 法律援助工作符合了在为遭到刑事起诉、民事起诉或行政起诉 , 但因经济拮据而无法聘请个人律师的人员提供个人辩护方面的新要求。

42 8. 在划拨专项预算以加强州立公设辩护工作方面 , 在此指出 , 2010 年向公设律师机构划拨了一笔专项预算供其开展工作 , 这笔预算从实质上确保了公设辩护服务的有效提供并满足了推行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所要求的基础设施需求 , 并指出 , 近年来已经在这方面 做出 了重大努力 , 使公设辩护机构在墨西卡利市建立了新的刑事司法中心 , 修建了新的设施 , 并通过各类培训方案对实质性领域予以强化 , 这在报告中已经进行了叙述 , 并且直接提高了公设辩护律师的地位和向市民提供的辩护服务质量。

为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框架和人力物力,确保国家预防机制具有必要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机构地位,从而履行《任择议定书》期望发挥的作用(第30段)

落实行动

42 9. 为落实在墨西哥建立国家预防酷刑机制这一承诺 , 外交部与内政部、国防部、海军部、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移民总局、总统府法律顾问团以及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技术部门开展了一次高级别的咨商会议。同时 , 通过墨西哥在全球的使馆网络 , 征询了其他国家在执行议定书方面的经验。

43 0. 根据这些咨询意见 , 墨西哥政府决定邀请全国人权委员会作为执行国家机制的负责机关 , 人权委员会同意承担执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职能。为此 , 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海军部、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全国人权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 以遵照议定书之规定开发出拘留地点查访制度的实施办法。

43 1. 需要明确的是 , 这一协议也为通过与各州的人权委员会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提供了可能。预计民间社会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 帮助加强墨西哥各州自治机构在推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方面的能力。

43 2. 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本身也开发出了用于对各类拘留地点进行监督查访的方法 , 制定了主要针对以下机构的干预指南 : 成人监狱机构、检察机关、精神病院和管教所。

43 3. 在落实国家机制 , 实施查访时 , 可以检查上述机构是否尊重了以下权利 : 受到人道和体面待遇的权利、合法性权利和保护健康的权利。

起草立法,以巩固并加强最终创建国家预防机制的政令(第30段)

落实行动

43 4. 为确保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自主性 , 全国人权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于 2007 年 7 月 15 日 批准对《全国人权委员会内部管理条例》第 61 条进行修改 , 规定第三监察局负责协调全国人权委员会的行动 , 以行使《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国家预防机制的权力。

43 5. 为落实这一国际承诺 , 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第三监察局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 以适应其工作安排并加强其结构。

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所需措施,以使主要立法和次级立法符合与酷刑问题相关的国际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第40段)

落实行动

43 6. 《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在其第 十九 条第 4 款中明确规定禁止酷刑和虐待 , 表述如下 : “ 逮捕或者羁押中的任何虐待、所施加的无合法原因的任何痛苦、在监狱中的任何费用和捐款 , 都是滥用权力 , 为法律所禁止 , 有关机关应当加以约束。 ”

43 7. 同时 , 第 二十 条指出 : “ 在任何刑事诉讼中 , 被告人、受害者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均享有以下保障 : …… 二、不得被强行逼供 ; 严禁任何禁闭、恐吓和酷刑行为 , 如有违反 , 应负刑事责任。当事人向检察院或者法官以外的任何当局所作的供述 , 或者在其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均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 ”

43 8. 1991 年 12 月 27 日 ,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联邦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 , 该法第 三 条规定 : “ 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 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 , 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 ,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 构成酷刑罪。 ”

43 9. 除颁布这一法律外 , 墨西哥的所有联邦实体无论在其本州的特别法中还是在刑法中都对酷刑罪进行了规范。颁布了针对酷刑的专门立法的联邦州主要有 :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1995年5月14日)

坎佩切州(1993年10月28日)

科阿韦拉州(1993年7月27日)

科利马州(1995年5月13日)

恰帕斯州(1994年2月9日)

墨西哥州(1994年2月25日)

哈利斯科州(1993年12月21日)

米却肯州(1994年3月10日)

莫雷洛斯州(1993年12月22日)

纳亚里特州(2005年8月27日)

瓦哈卡州(1993年11月20日)

金塔纳罗奥州(1992年11月13日)

特拉斯卡拉州(2003年12月11日)

韦拉克鲁斯州(1999年4月17日)

尤卡坦州(2003年11月26日)

加快司法改革进程,从而防止酷刑或虐待的情况,并通报其进展情况(第42段、46段和58段)

落实行动

44 0. 2008 年 6 月 18 日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若干规定的法令 , 对《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 条 , 第 七十三 条第二十一 款 和第二十三 款 , 第 一百一十五 条第七 款 , 第 一百二十三 条 B 款第十三 项 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令本身给出的修宪理由 , 此次修宪的主要目标是将联邦以及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安全制度从混合型转化为对抗型 , 从而全面落实《宪法》和国际条约赋予个人的保障和人权。

44 1. 墨西哥的刑事改革过程应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 即联邦和各州。但是 , 2008 年 6 月 18 日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宪法修订案对联邦各州以及联邦整体都有影响 , 因此希望在各个层面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因为宪法文本本身就是对抗制度的一系列例外 , 只适用于联邦当局 , 因为对有组织犯罪 ( 审前拘留、侦查辩护、特别监狱 ) 进行起诉属于其管辖权范围。为配合这一改革工作 , 2008 年 10 月 13 日 成立了刑事司法制度实施协调理事会 , 这是由联邦和各州三级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政府机构 , 负责领导和拟订相关策略来落实上述宪法改革中规定的新司法模式 , 目的是使这一司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全面、一致和有效实施和落实 , 并尊重《宪法》本身所确立的原则。

44 2. 自 2009 年 6 月创办之初至 2011 年 1 月 , 理事会已经召开了七次会议 , 会上已经出台了若干决议 , 借以批准了刑事司法制度培训和宣传方案、在联邦各州推行宪法改革战略以及划拨资源用于在各州推行改革的指导方针。

44 3. 同样 , 成立了刑罚制度实施协调理事会的技术秘书处 ,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 协助联邦和地方当局推进落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为联邦实体提供经济支持和专家协助 , 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行。为全面推进改革进程 , 基于五个主要方面开展了工作 : 法律法规、机构间关系、培训和宣传、技术支持和管理 ; 立足于这些方面 , 与其他负责推行改革的有关机构和责任方密切了工作关系。

44 4. 在法律法规领域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与各家联邦行政机构开展了协调努力 , 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 , 旨在拟订一则《联邦刑事诉讼法》草案 , 并在其中纳入协调理事会的分析和意见。尊重协调理事会的指令 , 草案被呈交到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团 , 以便顾问团在草案中补充与意向声明有关的手续 ; 过渡体制以及其他顾问团认为必要的内容 , 以便将最终成文文本呈交政府负责人 , 由其作为立法提案移交给国会。

44 5. 在这一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行为方不仅是政府当局 , 还有公民的参与。在此意义上说 , 联邦政府通过刑事司法制度实施协调理事会开展的工作是以下各方努力的结果 :

各州检察长办公室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各州法院和国家最高司法法院;

各州公共安全部和联邦公共安全部;

各州议会和国家议会;

公设辩护机构;

大学;

各级人权委员会;

民间社会组织。

44 6. 在此背景下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针对国内 32 个州中的 27 个州的具体情况开展了各类活动。除其他措施外 , 制定了联邦各州的实施战略 , 作为一部包含关于相关主题的国内外最佳做法的手册 , 并包含了两类用于规划的核心技术工具 : 仿真模型和定位模型。还对 20 个联邦实体进行了诊断和跟踪监测查访 , 并在六个联邦实体中举办了规划研讨会。

44 7. 在国际合作领域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与外国政府 , 特别是加拿大和智利政府合作开展了若干项目。在每个项目中都已经开展了各种活动 , 其中主要有规划研讨会、论坛活动、国际研讨会 ; 针对法官、辩护人、检察官和律师开展的培训课程 , 以及与刑法改革过程有关的专题技术咨询。此外 , 还与其他外国政府建立了密切联系 , 借此向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学习借鉴其经验 , 并与各类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其他方案。

44 8. 另一方面 , 刑事司法制度制定了一项国家培训计划 , 拟订了适用于全国的指导方针 , 确立了质量和性能标准 ; 此外还面向全国司法体系中的相关人员开办了多次培训课程。除制定各项学习计划和大纲 , 提供针对业务员的培训并在教育机构开设相关学士和硕士课程外 , 还成立了一家培训委员会 , 以提高培训质量 , 在其中纳入学习计划和学习大纲的可行性验证方法 , 并配备培训人员和教师 , 开发专门的认证程序。

44 9. 在技术支持方面 , 制定了 “ 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重组 ” 方案 , 作为引导现有机构履行新职能和开展新活动 , 以及由于对抗制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而必须设立的新机构的指南。拟订了建筑模型和指南 , 用于设计和规划起诉和相关服务所用的厅堂 , 并出台了一则《信息和通讯技术总体标准草案》。

制定实施当前正在开展的宪法改革的规则,以确保由司法当局而不是检察机关录取被指控犯有各种刑事罪行的被拘留者的口供(第46段和第58段)

落实行动

45 0. 在这方面 , 必须指出 , 〈 宪法 〉 关于对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其第 二十 条 B 款中明确规定 : “ 任何禁闭、恐吓或酷刑均被禁止并应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辩护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所需措施,以使主要立法和次级立法符合与酷刑问题相关的国际条约(第57段)

落实行动

45 1. 在墨西哥州 , 出于对狱政工作的重视 , 墨西哥州当局计划在 2011 年颁布一则《社会限制法》 , 用于取代现行的《限制人身自由和监禁法》 , 使之与国内最新发生的司法转变保持一致。

45 2. 同时 , 值得一提的是 2009 年 10 月 1 日 , 一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墨西哥州开始生效 , 这在严格尊重《墨西哥宪法》以及墨西哥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中承认的个人基本权利的框架内确保了司法公正。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量刑处罚,从而不将酷刑罪列入伤害罪或同级罪行(第57段)

落实行动

45 3. 如前所述 , 在全国所有的联邦实体中都对酷刑罪 做出 了规范。

法律文书

文本内容

阿瓜斯卡连特斯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本州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本州《刑法典》第30条之规定执行。

下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

(1992年10月10日)

第307条之二:类型。任何州或市公务员,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当被拘捕人员或被告提出申请时,应得到法医专家或其选定的专业医生的认可。一旦专业医生做出认定,应立即出具相应证明书,如确认其确实遭受了本条第一段所提到的痛苦或折磨,应向主管机关进行通报。

要求医生鉴定的申请可由被拘捕人员或被告的辩护人或第三方提出。

通过酷刑手段得到的任何供述或情报均不得援引作为证据。任何公务员,一旦发现酷刑行为,有责任立即检举报告,如未如此作为,将被处以六个月至六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六十日工资额的罚金。

犯有本章所述之任一罪行的责任人,必须承担受害者及其家人主张的因其所犯罪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医疗费、殡葬费、康复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同时,责任人必须对受害人或其家人所受到的以下伤害或损失进行赔偿:死亡、健康受损、失去自由、丧失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财产损害或损失以及名誉损失。

赔偿金额应由法官视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南下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

(2008年3月31日修订)

第149条:任何州或市公务员,在履行公务期间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通过威胁、暗示、恐吓、精神折磨、逼迫其服用精神药物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手段对其造成心理压力,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第150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在此类情形下,犯罪责任人不得以服从上级命令为由进行辩护,且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不具备任何证据效力。

对酷刑罪隐瞒不报的,将被处以与酷刑罪同样的惩罚。

坎佩切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本州《刑法典》第26条之规定执行。

恰帕斯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一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一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奇瓦瓦州

《刑法典》

(2002年5月15日修订)

第135条:任何州或市公务员,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三十至二百倍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在二至八年内不得担任一切职务或公职,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科阿韦拉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五十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科阿韦拉州《刑法典》第65条之规定执行。

科利马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或者身心双方面的折磨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引起的烦扰或痛苦不应被视为酷刑。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一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五十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本州《刑法典》第30条之规定执行。

联邦区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杜兰戈州

《刑法典》

(2004年4月1日)

第197条: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或利用其职权对他人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达成下列目的的,构成酷刑罪,应被处以二至六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最低工资额度的罚金:

一、向遭受酷刑者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二、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

三、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或利用其职权唆使、同意他人实施酷刑,或默许他人实施酷刑的,或是个人经公务员唆使或同意实施酷刑的,均应接受同等惩处。

如果除酷刑罪外,还犯有其他罪行,将依照数罪并罚规则施以惩处。

第198条:如果通过各种手段意图消除受害人人格,以达到削弱其身体或心理能力的目的,即使并未造成身体疼痛或心理困扰,仍构成酷刑罪,应接受上条所规定之处罚。

第203条:通过酷刑手段得到的任何供词或情报均不得援引作为证据。

墨西哥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2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出于套取被告或第三方供词、情报、捏造事实或其他任何有损被告或第三方之目的,采取以下任何行为,即构成酷刑罪:对被告施以殴打和残害,对其造成烧伤、疼痛、身心折磨,或剥夺其进食或饮水权利。唆使、强迫、同意、命令或默许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务员,以及参与酷刑实施的人员,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纯因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引起的烦扰或痛苦不应被视为酷刑。

第3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最长二十年的期限内剥夺其担任同类性质职务的资格,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

瓜纳华托州

《刑法典》

(2001年11月2日)

第264条:公务员凭借其职权,自行或通过他人蓄意对个人实施暴力,以套取信息或构成非法调查的,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一百至二百日工资额的罚金,罢免其职务或公职,并永久剥夺其在这一领域的任职资格。

格雷罗州

《人权保护委员会成立和人员非自愿失踪调查程序组建法》

第53条:州内任何公务员,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伊达尔戈州

《刑法典》

(2007年12月31日)

第322条之二: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应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期间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非公务人员,但是受公务员明令或暗示的唆使或授权而做出酷刑行为的,应受同样惩处。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发现酷刑罪,有责任立即检举报告,如未如此作为,最高将被处以三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十五至六十日工资额的罚金,同时在监禁期间暂停职务。

如犯有本条第一段所述之刑事罪,不得以服从上级命令或其他任何当局的命令作为辩解理由。

对于本条所述之罪行,犯罪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犯罪行为对受害者或其家人造成的法律咨询费、医疗费、殡葬费、康复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并对伤害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责任人必须对受害人或其家人所受到的以下伤害或损失进行赔偿:死亡、健康受损、失去自由、丧失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财产损害或损失以及名誉损失。

哈利斯科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2条:公务员如果出于调查违法或犯罪事实的目的,通过对个人造成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或折磨,以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人的情报或供词,将之作为恐吓手法或作为对受酷刑者所犯下的行为或过失或怀疑其犯下的行为或过失的惩罚,或胁迫其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或出于任何其他目的而如此作为的,构成酷刑罪。

但是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只要没有被列入《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之禁止行为,既不构成酷刑。

第3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一至九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如果属于再犯,则责任人将被终身取消其任职资格。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本州《刑法典》第26条和第27条之规定执行。

米却肯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1条:任何州或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或以执行公务为由,自行或唆使、同意、容忍他人蓄意对当事人造成身体、心理或道德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便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人的情报或供词,作为对受酷刑者所犯下的行为或过失或怀疑其犯下的行为或过失的惩罚,或胁迫其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的,构成酷刑罪。

第三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受公务员命令或暗示性的唆使或授权,对被捕人员造成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或折磨的,也应接受同等惩处。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出于上面几段所述目的对被捕人员进行恐吓的,也应被视为酷刑罪。

第2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如果除酷刑罪外,还犯有其他罪行,将依照数罪并罚规则施以惩处。

莫雷洛斯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只要不被认定为实施本条前面所述的行为和方法的,不应视为酷刑。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本州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纳亚里特州:

《纳亚里特州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任何州或市属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或剥夺其进食或饮水权利,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从身体、心理或道德上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以取悦公职人员自身或他人,或基于某种歧视原因而做出如此行为的,构成酷刑罪。

第214条:任何州或市政府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自行或通过其下属蓄意对他人造成痛苦或折磨的,构成酷刑罪。同时,当通过身体或道德胁迫达到使被胁迫者或第三方提供情报或供词,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因其供认犯有或涉嫌犯有某种行为而进行惩罚的,构成酷刑罪。

在对人员或事物的逮捕或追踪过程中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的痛苦或折磨不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应被视为酷刑。

酷刑罪适用以下规范:

一、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期间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二、如果除酷刑罪外,还犯有其他罪行,将依照数罪并罚规则施以惩处;

三、不得以存在特殊情况,如不稳定或外部政策原因、紧急状况下的调查需要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事件为由实施酷刑;

四、当被拘捕人员或被告提出申请时,应得到法医专家或其选定的专业医生的认可。一旦专业医生做出认定,应立即出具相应证明书;

五、如果证明任何证供是通过酷刑取得的,不得被援引作为证据,相关法律应规定唯有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取得的证供方有效;及

六、任何当局一旦获知酷刑事件,有责任立即检举报告。

新莱昂州

《刑法典》

第321条之二:公职人员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在履行公务期间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构成酷刑罪。

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引起的烦扰或痛苦不应被视为酷刑。

瓦哈卡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1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以取悦公职人员自身或他人,或基于某种歧视原因而做出如此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第2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普埃布拉州

《社会防卫法》

第449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威胁、恐吓、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格雷塔罗州

《刑法典》

第309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或作为对遭受酷刑者或第三方进行恐吓的手段,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金塔纳罗奥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3条: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第4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关于对罚金所对应天数的确定,应根据金塔纳罗奥州《刑法典》第26条和第27条之规定执行。

圣路易斯波托西州

《刑法典》

第282条:任何公务员,以执行公务为由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方的情报或供词,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因其供认犯有或涉嫌犯有某种行为而进行惩罚的,构成酷刑罪。

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四十至二百日最低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锡那罗亚州

《刑法典》

第328条:任何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蓄意对他人造成身体或道德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方的情报或供词,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因其供认犯有或涉嫌犯有某种行为而进行惩罚的,构成酷刑罪。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索诺拉州

《刑法典》

第181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以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人的情报或供词,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因其供认犯有或涉嫌犯有某种行为而进行惩罚的,构成酷刑罪。

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十至三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二至十年的期限内剥夺其担任同类性质职务的资格,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如果属于再犯,则责任人将被终身取消其任职资格。

任何出于自身意愿或受命于公务员而犯下酷刑罪者,同样应被处以上段规定之惩治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原因本《刑法典》第13条第八小节关于免除责任之规定为酷刑罪做辩解。

塔巴斯科州

《刑法典》

第261条:任何州或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蓄意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痛苦或折磨或身体或精神胁迫,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即构成酷刑罪:

一、从遭受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套取情报或供词;

二、诱导其供认做过某种特定行为,或

三、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塔毛利帕斯州

《刑法典》

第213条:公务员如果蓄意命令或默许他人或亲自对当事人进行殴打、鞭笞、烧灼、折磨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身体或精神暴力,以获得当事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情报或认罪供词,或做出其他任何损害被告利益或有利于公务员或第三方的行为的,构成酷刑罪,将对其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四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二至十四年的期限内剥夺其担任同类性质职务的资格。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教唆、强迫或授权第三方或其下属对当事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或在其看管下的人员遭受此类痛苦或折磨时未加阻止的,也将被处以本条规定之刑罚。

第三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受公务员命令或暗示性的唆使或授权,对被拘捕人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心理痛苦或折磨的,也应接受同等惩处。

塔卡斯卡拉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2条:公务员,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对当事人造成以下后果的,即构成本法所述之酷刑罪:

一、对当事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和折磨,以获取当事人或第三方的情报或供词,或者对其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

二、恐吓或胁迫其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

三、抹杀其人格或削弱其身体或心理能力,即使其采用的方法并未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上的疼痛或精神上的焦虑;

四、基于某种歧视原因而做出的其他严重伤害。

第三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受公务员命令或暗示性的唆使或授权,做出上述行为的,应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第13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四至十四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五十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最长为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

韦拉克鲁斯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2条:如果公职人员蓄意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他们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

第5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二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违法期间其所在经济地区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

尤卡坦州

《州立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第4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或利用其职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蓄意对被告、被起诉人员、被审判人员或任何人员造成伤害,以便对犯罪事实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起诉,获取遭受酷刑者或第三方的情报或供词,将之作为恐吓手法或作为对受酷刑者所犯下的行为或过失或怀疑其犯下的行为或过失的惩罚,或胁迫其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的,构成酷刑罪。

但是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只要没有被列入《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之禁止行为,既不构成酷刑。

根据尤卡坦州《刑法典》第13条之规定,酷刑罪属于严重犯罪,因为其对社会基本价值观造成了重大影响。

第5条:犯有酷刑罪者,将被处以三至十二年监禁徒刑,并被处以相当于二百至五百日现行最低基本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期间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同时不妨碍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实施的惩处。

萨卡特卡斯州

《刑法典》

第371条: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给某个人造成严重痛苦或折磨,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以便从遭到酷刑者或第三方那里获得情报或供词,或者对该人实施或涉嫌实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胁迫当事人或第三方做出或不做出某一具体行为,则该公职人员犯有酷刑罪,应被处以二至八年监禁徒刑并处以相当于一百至二百日工资额度的罚金,同时罢免其一切职务或公职,在其被判处监禁时间两倍的期限内剥夺其一切任职资格。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或者由当局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不适或痛苦,不应视为酷刑。

废除审前拘留,因为这种做法导致出现脱离司法管制的情况,构成酷刑和虐待危险(第215段)

落实行动

45 4. 由于对《墨西哥合众国 政治 宪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 因为这种大幅度的修宪对联邦司法机关的结构、预算和组织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45 5. 因此 , 联邦法官协会依据《联邦宪法》和《联邦司法机关组织法》赋予其的职权 , 已经在改革工作上迈出了第一步 , 通过第 75 / 2008 号和第 25 / 2009 号总体决议成立了在搜查、审前拘留和通讯干预方面的七家专门的联邦刑事法庭 , 其职权范围包括对保护令以及当局的其他要求司法控制的调查技术进行审查和决议 , 提示逐步扩展其权限 , 以符合宪法和次级法规定的权限范围。

45 6. 基于此 , 专门设立负责审查上述措施的联邦法官这一做法不仅符合落实宪法改革的需要 , 还有助于定义和细化相关机制 , 这些机制对于推进此类改革是必不可少的 , 同时还有助于优质、高效、专业和及时地应对现代司法要求的所有以及每一项活动。

45 7. 之所以如此 , 是因为《宪法》第十六条的新条文规定 , 应要求法官通过各种方式立即处理关于人身保护令、预防措施以及当局开展的要求司法控制的调查方法的申请 , 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者或受侵害人的权利。

45 8. 基于此 , 这七家设在联邦区的联邦特别刑事法庭有权审理和裁决在全国范围内由联邦检察院针对初步调查提出的请求事项 , 即 :

搜查;

审前拘留;

对私人通讯进行干预。

45 9. 同样 , 此类法庭有权审理由国家调查和安全中心以及联邦警察提出的关于对私人通讯进行干预的申请。

46 0. 应当指出 , 当局的申请是通过一个安全度很高的信息系统提交的 , 确保稳定性和保密性 , 应向系统提交为支持申请保护令主张而需要的证据 , 如电子文档、照片、视频或其他类似证据。

46 1. 同时应强调 , 当局的申请可立即得到答复 , 因为法庭全年 365 天 24 小时维持运作。

46 2. 为对在墨西哥实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进一步的了解 , 我们在此说明以下情况 :

46 3. 2008 年 6 月 18 日 ,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墨西哥合众国 政治 宪法》若干规定的法令 , 借以保障刑事口头辩护程序 , 坚持公开、矛盾、持续性和即时性原则 , 确立了犯罪受害者或受侵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46 4. 宪法改革使得联邦、各州以及联邦区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颁布并推行了各项必要的法律修订案和命令 , 以便在自宪法修订案发布之日起不超过八年的期限内在其司法体系中纳入对抗性辩护制度 , 以此全面落实各项个人保障和人权。

46 5. 内政部正在制作一份关于刑事司法制度实际情况的诊断分析报告 , 在其中包含了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主题 , 还在开展一项国际比较研究 , 以了解墨西哥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的演变情况。

46 6. 此外 , 内政部正在推动开展若干旨在协调立法的项目 , 既有涉及诉讼领域的 , 也有涉及实质性领域的 , 旨在从联邦和联邦州层面上按照国际标准和地区标准确定相关犯罪的典型定义和惩治措施。

46 7. 值得一提的是 , 墨西哥的刑事改革过程应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 即联邦和各州。但是 , 2008 年 6 月 18 日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宪法修订案对联邦各州以及联邦整体都有影响 , 因此希望在各个层面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因为宪法文本本身就是对抗制度的一系列例外 , 只适用于联邦当局 , 因为对有组织犯罪 ( 审前拘留、侦查辩护、特别监狱 ) 进行起诉属于其管辖权范围。为配合这一改革工作 , 2008 年 10 月 13 日 成立了刑事司法制度实施协调理事会 , 这是由联邦和各州三级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政府机构 , 负责领导和拟订相关策略来落实上述宪法改革中规定的新司法模式 , 目的是使这一司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全面、一致和有效实施和落实 , 并尊重《宪法》本身所确立的原则。

46 8. 自 2009 年 6 月创办之初至 2011 年 1 月 , 理事会已经召开了七次会议 , 会上已经出台了若干决议 , 借以批准了刑事司法制度培训和宣传方案、在联邦各州推行宪法改革战略以及划拨资源用于在各州推行改革的指导方针。

46 9. 同样 , 成立了刑罚制度实施协调理事会的技术秘书处 ,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 协助联邦和地方当局推进落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为联邦实体提供经济支持和专家协助 , 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行。为全面推进改革进程 , 基于五个主要方面开展了工作 : 法律法规、机构间关系、培训和宣传、技术支持和管理 ; 立足于这些方面 , 与其他负责推行改革的有关机构和责任方密切了工作关系。

47 0. 在法律法规领域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与各家联邦行政机构开展了协调努力 , 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 , 旨在拟订一则《联邦刑事诉讼法》草案 , 并在其中纳入协调理事会的分析和意见。尊重协调理事会的指令 , 草案被呈交到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团 , 以便顾问团在草案中补充与意向声明有关的手续 ; 过渡体制以及其他顾问团认为必要的内容 , 以便将最终成文文本呈交政府负责人 , 由其作为立法提案移交给国会。

47 1. 在这一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行为方不仅是政府当局 , 还有公民的参与。在这个意义上说 , 联邦政府通过刑事司法制度开展的工作是以下各方努力的结果 :

各州检察长办公室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各州法院和国家最高司法法院;

各州公共安全部和联邦公共安全部;

各州议会和国家议会;

公设辩护机构;

大学;

各人权委员会;及

民间社会组织。

47 2. 在此背景下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针对国内 32 个州中的 27 个州的具体情况开展了各类活动。除其他措施外 , 制定了联邦各州的实施战略 , 作为一部包含关于相关主题的国内外最佳做法的手册 , 并包含了两类用于规划的核心技术工具 : 仿真模型和定位模型。还对 20 个联邦实体进行了诊断和跟踪监测查访 , 并在六个联邦实体中举办了规划研讨会。

47 3. 在国际合作领域 , 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与外国政府 , 特别是加拿大和智利政府合作开展了若干项目。在每个项目中都已经开展了各种活动 , 其中主要有规划研讨会、论坛活动、国际研讨会 ; 针对法官、辩护人、检察官和律师开展的培训课程 , 以及与刑法改革过程有关的专题技术咨询。此外 , 还与其他外国政府建立了密切联系 , 借此向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学习借鉴其经验 , 并与各类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其他方案。

47 4. 另一方面 , 刑事司法制度制定了一项国家培训计划 , 拟订了适用于全国的指导方针 , 确立了质量和性能标准 ; 此外还面向全国司法体系中的相关人员开办了多次培训课程。除制定各项学习计划和大纲 , 提供针对业务员的培训并在教育机构开设相关学士和硕士课程外 , 还成立了一家培训委员会 , 以提高培训质量 , 在其中纳入学习计划和学习大纲的可行性验证方法 , 并配备培训人员和教师 , 开发专门的认证程序。

47 5. 在技术支持方面 , 制定了“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重组”方案 , 作为引导现有机构履行新职能和开展新活动 , 以及由于对抗制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而必须设立的新机构的指南。拟订了建筑模型和指南 , 用于设计和规划起诉和相关服务所用的厅堂 , 并出台了一则《信息和通讯技术总体标准草案》。

47 6. 从州一级层面上 , 自 2004 年至今 , 32 个联邦实体中有八个已经实施了相关的立法改革 , 并开始推行墨西哥的新型对抗性刑事司法制度 , 这些联邦州有 : 下加利福尼亚州、奇瓦瓦州、杜兰戈州、墨西哥州、莫雷洛斯州、新莱昂州、瓦哈卡州和萨卡特卡斯州 ; 还有四个州已经出台了法律修订案 , 并将在 2011 年开始实施 : 瓜纳华托州、伊达尔戈州、尤卡坦州和普埃布拉州 ; 还有十三个联邦实体正处于规划阶段 : 坎佩切州、恰帕斯州、科利马州、联邦区、格雷罗州、哈利斯科州、米却肯州、克雷塔罗州、圣路易斯波托西州、索诺拉州、塔巴斯克州、塔毛利帕斯州和特拉斯卡拉州 ; 还有七个联邦实体正处于实施起步阶段 , 在规划过程中取得了初期进展并由其所辖的各家机构单独开展了相关工作 : 阿瓜斯卡连特斯、南下加利福尼亚州、科阿韦拉州、纳亚里特州、金塔纳罗奥州、锡那罗亚州和韦拉克鲁斯州。

47 7. 第二次宪法改革使得对改革的渐进性予以界定成为了可能 , 不管是按照区域还是按照犯罪类型逐步推进各项工作 , 因此在大多数联邦州都选择了按照地域进行落实的方式 , 这样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足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改进 , 以便与其他地区同步推进改革进程。

47 8.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说明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的联邦各州在改革方面取得的主要进展 :

下加利福尼亚州

47 9. 下加利福尼亚州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被设定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框架内。 2010 年 8 月 11 日 , 《刑事诉讼法》在墨西卡利市生效。该法将逐步得以实施 , 首先在墨西卡利市试行 , 紧随其后的是恩塞纳达市 ( 2011 年 8 月 ) , 之后是蒂华纳市、普拉亚斯·德罗萨利托市和特卡特市 ( 2012 年 8 月 ) 。

48 0. 该州在基础设施、培训、技术体系、司法人员遴选程序和社会通讯工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系统性出台了完善的实质性法律法规。

奇瓦瓦州

48 1. 奇瓦瓦州是首个全面启动改革进程的联邦州。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前已在该州全面生效 , 但是制度实施的第一阶段始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 在莫雷洛斯司法区 ( 含奇瓦瓦市 ) 试行 ; 一年后 , 这一新制度开始在布拉沃斯司法区 ( 含华雷斯市 ) 实施 ; 最后 , 在 2008 年 7 月 1 日 , 在其余 12 个司法区全面落实。之所以做出首先在主要城市实施这一制度的决定 , 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工作人员大多训练有素。

48 2. 在该州 , 包括组织法和实质性法规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批准通过。同时 , 在培训、宣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杜兰戈州

48 3. 新刑事司法制度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 在杜兰戈州案件最为多发的司法区生效 , 其区府为杜兰戈市 , 该司法区下辖杜兰戈市、梅斯基塔尔市和圣迪马斯市的一部分 , 之后在以戈麦斯·帕拉西奥市为区府的司法区推行 , 之后逐步扩展到其余司法区。 2010 年 4 月 19 日 在该州举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

48 4. 杜兰戈还选择出台了包括实质性法律和组织法在内的一揽子全面的法律法规。在思想宣传、结构重组、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墨西哥州

48 5. 自 2009 年开始在墨西哥州实施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 并对该州的司法诉讼的法理和机构予以强化。

48 6. 墨西哥州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刑事口头辩护程序于 2009 年 10 月起生效 , 程序遵循《墨西哥宪法》以及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各项人权原则 :

在未经审判最终宣布有罪前,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坚持无罪假定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不考虑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政见、性取向、经济或社会地位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歧视的条件;

尊重被告的尊严、人身完整性和隐私,特别是在自由同意、地址、通信、文件和物品方面的隐私以及私人通信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保护措施属于特殊措施,应当在谨慎考虑需要保护的权利、试图规避的违宪召开以及可能主张的惩罚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予以采用;

通过酷刑、威胁或侵犯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均属无效;

应当通过旨在满足当事各方需求及个人和集体责任、帮助受害人和罪犯重返社会的协议,以调解和仲裁方式彰显司法正义;

允许当事人在警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任何行动中,从一开始就自由选择具有职业律师资格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强化正当司法程序;及

在处理由土著社区或部落的居民所犯罪行时,遵循《墨西哥州土著权利和文化法》之规定,确保这些社区或部落以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莫雷洛斯州

48 7. 在莫雷洛斯州 ,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第一、第五和第六司法区 , 其中包括该州的首府得以推行。制度实施的第三阶段始于 2010 年 2 月 1 日 , 但其在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七司法区的生效日期推迟至 2011 年 2 月 14 日 。莫雷洛斯州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完成了修订 , 并设立了制度实施的政治和技术执行机构。

48 8. 在配套设备、基础设施和培训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在宣传和信息通信技术方面还需加强努力。

新莱昂州

48 9. 新莱昂州在实施新制度方面并未遵循地域原则 , 而是针对所有罪行采取了整体推进的做法 , 也就是说 , 已经按照本州刑法所列罪行的情节严重程度实施了平稳过渡。第一阶段始于 2004 年 11 月 , 工作重点落在了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活动的刑事制度改革方面 ; 第二阶段自 2006 年 4 月启动 , 在改革中纳入了刑罚力度最高为判处 3 年监禁徒刑的严重犯罪、迫害罪和犯罪情节较轻的公务罪 ; 第三阶段所涉期间为 2007 年 3 月至 6 月 , 将家庭暴力罪、重婚罪、尚未危及到生命安全的伤害罪以及特定类型的盗窃罪纳入到了改革范围中。已经成立了政治和技术执行机构 , 并对其立法进行了若干修订。

瓦哈卡州

49 0.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前已在特万特佩克和米克斯特卡地区实施。最初计划分六个阶段逐步落实这一制度。自 2007 年 9 月 9 日 在特万特佩克地区的伊斯特莫启动第一阶段 , 2008 年 9 月 9 日 在米克斯特卡地区启动第二阶段 , 一年后在科斯塔、昆卡、中部山区陆续推行 , 最后在 2012 年 9 月 9 日 将实施工作扩展到卡尼亚达和斯埃拉。但是 , 第三阶段 ( 科斯塔地区 ) 的实施工作因资金短缺而二度中断 , 一直拖延至 2011 年 5 月方得以完成 , 因此被迫调整了其整体的进度安排。瓦哈卡州已经修改了立法 , 并设立了改革的政治执行机构。

49 1. 瓦哈卡州在工作中的亮点在于使一项新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在全州得以生效 , 对所有参与机构的作用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这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州立最高司法法院主席团承担了这方面的领导工作 , 不仅努力推进了这一制度在当地的落实 , 还在全国范围内热心推广其成果和经验。

萨卡特卡斯州

49 2. 2009 年 1 月 5 日 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萨卡特卡斯州的首府司法区生效。计划将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使制度在第 2 司法区和第 7 司法区生效 , 并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推广至其余司法区。但是在实施中阶段性安排已经延后。萨卡特卡斯州已经组建了一家政治和技术机构 , 负责实施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修改立法。

49 3. 萨卡特卡斯州在培训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 但是并未明确在实施方面的主管机构。

49 4. 应当指出 , 计划在 2011 年间生效的各联邦州的进展情况如下 :

纳华托州

49 5. 2010 年 9 月 3 日 在瓜纳华托州的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的 《 刑事诉讼法 》 , 在该法中明确 , 对抗性刑事诉讼制度将分四个阶段陆续在以下辖区内生效 : 2011 年 9 月 1 日 生效的地区包括以下市镇 : Atarjea 、 Comonfort 、 Doctor Mora 、 Dolores Hidalgo Cuna de la Independencia Nacional 、 Guanajuato 、 Ocampo 、 San Diego de la Unión 、 San Felipe 、 San José Iturbide 、 San Miguel de Allende 、 San Luis de la Paz 、 Santa Catarina 、 Tierra Blanca 、 Victoria 和 Xichú ;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效 的地区包括以下市镇 : Abasolo 、 Cuerámaro 、 Huanímaro 、 Irapuato 、 Jaral del Progreso 、 Pénjamo 、 Pueblo Nuevo 、 Romita 、 Salamanca 、 Silao 和 Valle de Santiago ; 2014 年 1 月 1 日 生效 的地区包括以下市镇 : Acá mbaro 、 Apaseo el Alto 、 Apaseo el Grande 、 Celaya 、 Coroneo 、 Cor tazar 、 Jerécuaro 、 Moroleón 、 Salvatierra 、 Santa Cruz de Juventino Rosas 、 Santiago Maravatío 、 Tarandacuao 、 Tarimoro 、 Uriangato 、 Villagrán 和 Yuriria ;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效 的地区包括以下市镇 : León 、 Manuel Doblado 、 Purísima del Rincón 和 San Francisco del R incón 。

伊达尔戈州

49 6. 伊达尔戈州计划分四个阶段在其 17 个司法区中陆续实施这一制度 , 但是 , 虽然计划在 2011 年启动工作 , 但是尚未明确具体时间安排。制度实施草案已经由该州的行政首长提交至立法议会的安全和司法委员会审议 , 内容中包括《伊达尔戈州刑事诉讼法》。同时 , 已经颁布了新的《检察机关组织法》、《司法机关组织法》和新的《预防犯罪法》。

49 7. 该州在与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的基础设施、培训和新员工培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普埃布拉州

49 8. 2011 年 1 月 11 日 在州议会上经表决一致通过了新的《普埃布拉州刑事诉讼法》。同时 , 对《州宪法》进行了修订 , 并在培训事务上取得了进步。

尤卡坦州

49 9. 2010 年 3 月 19 日 , 在州议会全会上通过了《宪政改革及司法和安全事务法改革案》 , 在其中规定实施新的诉讼制度。该改革案过渡条款第十六条规定 , 在本改革法令第 2 、 62 、 63 、 64 、 73 、 85 条之二、 86 和 87 条中规定的新口头辩护制度的顺利实施所必须的次级法必须至迟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 核准和发布。

50 0. 现已草拟了各项立法提案 , 在其中包括对次级法的修订内容 , 并提交司法和安全事务改革实施委员会审议 , 预计将于 2011 年第一季度获准通过。

501.尚处于规划阶段的各州取得了如下进展:

可以说,尚处于规划阶段的联邦各州在政治意愿上都希望开始实施改革,这体现在各州都设立了专门的政治主管机构,由州内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权力机关的代表组成,负责协调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各项实施行动。同时,可以看出大多数处于这一阶段的联邦州在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此外一些联邦州还出台了替代性法律并设立了医疗中心。

502.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各州取得了如下进展:

这些联邦实体尚处于对计划开展的各项行动进行磋商的进程中 , 尽管在培训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步 , 但是在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配套法律和次级法进行拟订或修订方面尚未取得进展。

采取立法、行政和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审前拘留这种做法不会产生有可能导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第238段)

落实行动

50 3. 一旦接到审前拘留申请并对问题进行正式分析 , 法官应立即对申请理由进行分析 , 也就是说 , 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列出的要求条件 , 包括 :

(a)由检察院提出申请;

(b)涉及到严重犯罪和/或有组织犯罪;及

(c)是确保调查取得成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或是当存在被告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50 4. 为此 , 在相关性和实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对联邦检察院的案例进行了研究 , 即证实其采用的措施正当合法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足。

50 5. 为此 , 提交申请方必须准确证实确实存在被告逃脱司法制裁的违宪行为和 / 或确实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50 6. 此外 , 其提交的证据应能够准确证实被告确实涉嫌犯有相关罪行。

在责令逮捕时应考虑的证据参数。

50 7. 在任何情况下 , 以匿名方式得到的信息 , 或者实施逮捕人员声称其收到线人的线报 , 以及通过收集他人的情报或诱供 , 单凭个人主观判断而归结得出的信息均不具备证据效力。

508.唯有在被告的辩护律师或其委托的人士在场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做出的供词方具备证据效力;如果被告否认对其指控的罪名,应根据其供词进行判定,看其供词是否与某项证据相吻合,或者不符合常理,或者与其他确实证据相悖。

50 9. 受害者或受侵害人向检察官提供的证词 , 只有在经考虑认定当事人具有适当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 , 确认其陈述的事项确系源于其自身的认知判断而非来自他人的引导或诱供时 , 方具备证明效力 ; 在判定其证词是否属实时 , 应结合其他证据因素 , 例如其他所有主客观环境证供 , 通过符合逻辑的正确推理 , 从而判断其证词讲述的是事实还是作伪证。

51 0. 对于由受保护证人提供的证词 , 如果能够证实其内容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吻合 , 可推导出其真实性时 , 应具有证明效力 , 但是不得仅凭其声称认为被告为犯罪组织的成员而先入为主地将之作为判断依据且必须接纳。

51 1. 因此 , 支持实施审前拘留的证据应当能够有理有据地证实被告确实涉嫌参与了被指控的罪行。

51 2. 总之 , 应当无可辩驳地证实检察机关确实有理由继续对被告进行调查 , 方可主张实施审前拘捕措施 , 并且根据被调查案件的犯罪性质可通过下发拘捕令延长对被告的扣押事件 , 而当调查人员的证据不足时 , 应解除对被告的拘押。

51 3. 应当强调的是 , 在申请实施预防性措施时 , 上述证明材料仅仅是警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的代表性样本。

决议。

51 4. 一旦完成相应的研究 , 应 做出 相应裁决并通知联邦检察官 , 检察官进而会将决议告知被告并下发相关决议 , 以确保被告了解将对其实施的司法举措以及采取相应举措所依据的理由。

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51 5. 联邦检察机关为执行预防性措施 , 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 :

(a)由联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警方的配合下实施监管;

(b)联邦检察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告知拘押日期、案件审理日期或责令释放的日期,以及其他任何与刑事侦查有实质性关联的事项;

(c)裁令在行动时不得侵犯被告的隐私,应尊重其人权并确保其健康和人身完整性,并告知其执行方式以及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的情况;

(d)在任何时候,法官或任何具备公信力的司法调查人员应自主或根据逮捕申请赶赴执行预防性措施的地点,以证实措施是按照授权所规定的条件执行的,并检查是否尊重了被拘捕人的基本权利。

(e)定期要求警方通报关于预防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调查进展情况;

(f)关于被拘捕人员的关押场所方面,通常定在联邦调查机构,该机构位于墨西哥城考特莫克大区多克托雷斯区伊格纳西奥·莫罗内斯·普列托大街43号;而联邦检察院检察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批准将预防性措施的实施地点设在其他地址;唯有当检察官提议的地点符合顺利开展预防性措施的必要安全条件和后勤条件时方可得到批准。

延长审前拘留时间。

51 6. 当联邦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必要时 , 应通过提交新的申请向联邦法官申请延长其批准的预防性措施的时间。

51 7. 为此 , 根据 2008 年 6 月 18 日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 十六 条以及过渡性条款第十一条的法令 , 以及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 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法令修改的《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 , 警示称当前适用的关于警方拘留嫌犯的文本规定 , 基于合理缘由实施的预防性措施的时限最高可延长至八十天。

51 8. 为批准延长拘留时间 , 应满足以下条件 :

(a)有审前拘留令;

(b)存在延长拘留时间的理由。

终止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手段。

519.向警方证明并未证实被告和/或当事人对犯罪负有责任;为此,一旦证实这一点,检察院可向法官申请解除措施。

520.措施影响对象如果认为造成此项措施的原因已不存在,可向法官申请判令拘留措施失效。司法当局应就此听取检察院意见并裁决是否应继续维持这一措施。

521.即使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方案,一旦接到申请,应立即在24小时内接见当事人以表明其权利,期限届满后,无论当事人是否表明其权利,应立即就被拘捕人提出的请愿予以解决。

522.被影响人员也可申请保护令。在这方面,应当指出,这一措施的效力应由执行担保诉讼的时间确定,因为属于与《刑法》第十六条和《宪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赋保障有关的行为,执行期限应限定为三天,并可根据职能当局所签发的审前拘留令延长以获得有用情报,接到起诉后十日内应召开庭审以做出判决。

52 3. 举例来说 , 如果被拘留人员在拘捕生效第一天提起保护诉讼 , 第十天宪法法官应召开庭审 , 并裁决是否对违宪的预防性措施应用宪法保护 , 规定预防性措施失效。

52 4. 尽管有上述规定 , 但也有可能出现司法手续无限延后且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加快公设辩护制度开展工作的进程,从而改变最弱势人员无法得到辩护的情况(第74段)

落实行动

52 5. 瓦哈卡州土著人民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已经对辩护律师进行了指导 , 以使其在公设辩护服务中尽一切努力抓住机会加快进程 ; 采取必要的辩护手段 , 与最弱势群体开展持续对话 , 以避免其陷于无法得到辩护的状况。

52 6. 根据土著人民和弱势群体保护检察官办公室的新职能 , 已经提议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照顾此类群体。

研究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消除妨碍公设律师工作的种种限制(第79段)

落实行动

527.瓦哈卡州土著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在2009年提出了对这一机构的《组织法》、《组织和程序手册》的改革案,在其中除涉及到公设辩护人外,还包含在执行对抗性法院刑事诉讼程序时的公设辩护人和青少年事务专设辩护人的情况。

提高公设辩护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确保其在独立和机构自治的框架内的正常运转,在公设辩护制度范围内生成数据库,在数据库中登记被检举或投诉的酷刑或虐待案件,但要确保隐私和职业秘密(第79段)

落实行动

528.在2009年和2010年期间,瓦哈卡州土著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已经对公设辩护体系和青少年事务专设辩护体系中的律师成员开展了关于强化其职能和人权主题的培训课程。同时,已经向辩护人重申,应在其月度报告中记录和包含由其接手的酷刑或其他不人道行为案件情况,以便据此建立一个关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案件的数据库。

确保每天24小时都有足够数量的公设律师有效、独立、及时地做出回应,并从需要法律援助者被检察院羁押或控制之时起就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第82段和第129段)

落实行动

52 9. 就这一问题 , 瓦哈卡州检察长办公室下属检察机关指派了三名公设律师 , 提供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同样 , 在 普埃尔托·埃斯康迪多、特万特佩克、万华潘和图科斯特佩克 地区的地方检察署也提供全天候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 , 已经针对隶属于刑事法院和综合涉外法院的公设辩护人制定了工作方针 , 要求其对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消除不必要的拘留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在涉及行政处罚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剥夺自由应是最后手段(第102段)

G.在行动计划具体目标7中包含的小组委员会建议,即在对致力于人权保护事务的公共机构的建议的跟踪落实方面的建议如下

认真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第57段)

落实行动

53 0. 在圣塔玛尔塔 · 阿卡蒂特卡社会改造中心 ,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开始对工作人员就 防止酷刑 小组委员会给出的建议进行培训 , 目的是使每一项建议都得以落实。

531.在东部男子刑事监狱,2009年9月4日传达了为落实监狱方面收到的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53 2. 另一方面 , 应当强调指出 , 在州一级已经开展了各项行动来保障人权和根除酷刑。在这方面 , 下文将具体阐述由科阿韦拉、杜兰戈、格雷罗、格雷塔罗、索诺拉、塔巴斯科和尤卡坦这几个州政府采取的行动。

州别

开展的活动

科阿韦拉州

当月27日至30日,完成了在处理酷刑和/或虐待案件采用特殊医学-心理裁决方式问题的第二期培训课程,在此次培训课程中负责授课的为人权事务建议和友好协商处的工作人员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培训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本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如负责处理被拘捕人员事务的法医、心理学家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人事问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权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州内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以及各社会改造中心的工作人员。

应当指出,此次培训属于本州就落实裁决事务开展的培训的第二阶段,因为在2006年的9月和10月份,对这一领域的工作人员已经开办了第一期培训课程。

鉴于上述情况,为落实这一国际文书,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颁布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出台决议,签署相应决议,为此已经与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事务建议和友好协商处的负责人进行了密切联系。

杜兰戈州

对出入监狱的人员进行登记,无论其是被拘捕人员还是由于各类原因在监狱园区出入的人员。

同样,除州检察机关采取的单独登记外,监狱也对探访被拘捕者的人员进行了登记。

格雷罗州

格雷罗州公安和民防部的警务防范和行动处指出,针对移民问题,已经采取了若干措施,其中主要有:对办理了担保的移民不使用手铐,为其提供食品,允许其打电话,由专业人士为其进行体检并提供医疗服务,如果当事人需要药物,立即将其转送移民办公室,并确保其个人物品将得到完整归还。

格雷塔罗州

格雷塔罗州当局已经对将其移民收押所分割为男区和女区,确保设施安全,收押场所整洁卫生,并为收押的移民提供一个生活用品包,包内装有香皂、洗发水、牙膏和牙刷,为其发放睡觉用的床垫和毯子,并供应饮食;同时还配备了一名医生,确保移民得到体面待遇。

索诺拉州

索诺拉州的司法总检察长办公室已经采取了若干培训行动,旨在宣传推广人权,面向的是以下被认定为可能会发生酷刑行为的领域,如:警方侦查和办案人员以及检察院检察人员。举办的课程主要有:关于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培训,主管公务员在执法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的公正原则,对受到任何逮捕或囚禁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

索诺拉州公共安全部执行秘书处拟订了《公共安全法立法动议草案》,通过这一草案使得该法与2008年6月的宪法修订案所确立的框架相一致,在修订案中设定了公共安全机构的行动原则,其中包括尊重宪法所承认的人权原则,这一立法动议已经由州政府移交州议会审议。

这一法律草案中还包含了引导警察机关成员在办案时应遵循的方针,这些方针立足于合法、公平、客观、公正、高效、专业、诚信和尊重人权的原则,规定即使有上级命令或有特殊理由,亦不可施以酷刑行为或容忍此类行为的发生。

塔巴斯科州

塔巴斯克家庭全面发展体系,会同全国家庭全面发展体系和国家移民局,在南部边境毗邻危地马拉和中美洲的特诺斯克市建成了一家庇护所,收容没有家人陪同的被遣返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在这些未成年人等待遣返期间为其提供饮食、住宿、指导和照顾。

为落实委员会建议,卡尔德纳斯、卡马尔卡尔克、马库斯帕纳、特诺西克、惠曼基略和哈尔帕德门德斯的惩教机构,森特拉、哈拉帕、纳卡胡卡、帕拉伊索和维利亚拉文塔市的监狱以及塔巴斯科州少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已经接受了培训,培训主题涉及合理使用和应用体罚、人权学士学位、狱政系统中的人权事务、合理合法使用武力、惩教技巧和战术、人员的保护和安全、监狱高度安全、犯罪学与惩教制度以及高危囚犯的转押。

在强化各类方案,以避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行为的发生方面,塔巴斯科州少年犯管教所每周面向在押少年犯及其父母举办讲习班,告知其公共安全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何种待遇和照顾。同时还向其发放了由全国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宣传折页,在其中专门列出了在《宪法》第十八条关于合法逮捕以及按照青少年的年龄和行为分配监舍的规定。

在州男子惩教中心,对负责为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提供照顾的公共安全人员的行为和待遇进行了个性化监管。在2010年期间,已经要求针对在对待少年犯时有不当行为的警务人员以及看守人员做出必要的整改。

针对负责看守少年犯和与少年犯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举办了心理讲习班,以提高其思想意识和觉悟,避免出现对少年犯的酷刑行为。在这方面,还开办了一期价值观教育课。

少年犯也接受了培训,通过各类培训班帮助未成年人改正其不当行为,以便得到工作人员的良好对待并将侵犯服刑青少年权利的比例降低了95%,将少年犯之间的打架互殴现象减少了90%。

保持与少年犯的日常联系,将周三和周六设定为家长的探访日,使家长了解少年犯的行为,以及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少年犯的个人辩护律师与少年犯直接联系。最后,每月由主管法官和执行法官进行探访,以告知每个少年犯所处的进程。

为避免发生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对少年犯提交的每一个投诉都会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行政人员、保安人员和监管人员,还包括牵涉其中的其他少年犯。

在少年犯被收押到该管教所时,会接到直接将其转送到医务区的指令,旨在对其在收押时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列明将少年犯押解至管教所的负责人是检察官,他们属于检察院青少年事务特别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这方面,塔巴斯科州的家庭全面发展体系通过未成年人和家庭保护检察官办公室,针对向该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士派发了宣传折页和材料,内容包括与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有关的信息。

在实施立法改革方面,针对一提的是对《享有自由与主权的塔巴斯科州政治宪法》进行了修改,在其第四条中补充了一段内容,规定:“本州应确保所有人享有在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中承认的基本司法权利。”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2006年9月12日通过第156号法令出台了关于在塔巴斯科州成立青少年司法综合制度的法律,并对十一项地方法令制度进行了若干补充和修改,并使之成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新综合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针对对象为年龄在8至12岁之间的儿童和12至18岁的少年以及年满18周岁,但在其青少年时期犯有应受到刑法惩治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尚不足以构成典型犯罪的成年人。

为强化司法机制,2010年开始在惠曼基略和昆杜阿坎的中心城市建设执法中心,借此将专门负责调查和押解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刑事法院、混合法院、家庭法院、民事法院和和平法院的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法警,法医服务和验尸服务机构都纳入其中。

塔巴斯科共有18家拘留中心,服刑人员总数为4 891人,其中3 999人犯有普通刑事罪,740人犯有联邦罪,还有148名男囚和4名女囚来自少年犯管教所。

为确保囚犯健康,卫生部门的医院提供了28 551次一般门诊服务,2 376次牙科诊治,1 148次心理治疗,以及3 383次转押住院服务。

昆杜阿坎市、惠曼基略市、马库斯帕纳市、帕拉伊索市和特诺斯克市执法中心建筑修建工作正在开展中。

2010年为高等司法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拨款额为27 042 578比索,其中已经执行14 654 355比索,用于执行马库斯帕纳司法中心项目。

同年还为社会改造中心的建设、翻修或扩建项目拨付了4 128 618比索;其中780 761比索用于卡马尔卡尔克惩教中心项目;722 775比索用于卡尔德纳斯惩教中心项目,910 731比索用于马库斯帕纳惩教中心项目。

在司法检察基础设施方面的预算拨款额为26 852 332比索,在以下机构的具体分配如下:惠曼基略检察署,5 500 000比索;特诺斯克检察署,8 300 000比索;马库斯帕纳执法中心,6 752 332比索;帕拉伊索执法中心,6 500 000比索。

2011-2012年期间,计划继续发展基础设施,拟建成以下建筑:专家服务中心和检察院,培训和职业发展中心,司法警察机关,卡尔德纳斯、森特拉、卡马尔卡尔克、艾米利亚诺、萨帕塔、纳卡华和特阿帕司法执法中心。

州政府于2005年8月3日签署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尤卡坦州

享有自由与主权的尤卡坦州议会通过第351号法令颁布了《预防和惩治酷刑法》,开展了以下行动:可通过http://www.congresoyucatan.gob.mx/index.php?seccion=descargar&id=228网页了解该法详情。

由尤卡坦州人权委员会就这方面的问题对州警务人员和市政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课程名为“州警察和市政人员应尊重移民人权”,活动于2010年12月9日10:00至14:00在尤卡坦州政府公共安全秘书处的礼堂举行。

53 3. 另一方面 , 下加利福尼亚州就这方面的问题报告称 , 在 2010 年期间 , 下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并未收到州一级或联邦一级的人权保护机构关于酷刑罪方面的任何建议。

53 4. 另一方面 , 协助联邦政府受理了由下加利福尼亚州蒂华纳市的 25 名市政警察、四名罗萨里托的民警和两名前任检察官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投诉 , 举报称墨西哥市政公务员和军队成员有酷刑行为。

加紧努力,以确保有效执行墨西哥加入的有关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书(第244段)

落实行动

53 5. 在这方面 , 报告称在 《 2008-2012 年国家人权方案 》 中就包含以下涉及到墨西哥加入的国际文书中规定的行动战略和方针。

“战略 4. 1 : 通过在墨西哥各级司法制度中促进落实各项立法措施 , 推动各项国际条约得以有效实施和落实。

行动方针

对联邦各州的立法进行改革。

(外交部和内政部)按照国际标准和地区标准,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美洲防止、惩治和根除酷刑公约》之规定,在各州立法中对酷刑罪进行明确界定,并考虑在联邦和州级层面 上统一立法。 ”

遵守各州人权委员会就个人控告和可能导致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为的一般性情况提出的一般性建议和具体建议,以及旨在结束此类行为犯罪人有罪不罚现象而提出的建议(第68段)

落实行动

53 6. 2009 年 6 月 30 日 , 对联邦区各监狱领导人员进行了以下培训 :

在北部男子刑事监狱中严格遵守各人权保护机构向其提出的各项建议。同时,对监狱安全部门进行了培训,引导其避免出现伤害囚犯的酷刑行为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使其了解相应的制裁措施。

在男子社会心理改造中心,2009年9月10日对司法部门进行了培训,目的是依照规定形式及时落实相应人权委员会就个人控告和可能导致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为的一般性情况提出的一般性建议和具体建议,为此对侵犯囚犯权益的骚扰事件进行了后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