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ZL/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Octo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9月15日至16日举行的第2138次和第2139次会议(见CRC/C/SR.2138和2139)上审议了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NZL/5),并在2016年9月30日举行的第21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 NZL/Q/5/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1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在2014年通过《弱势儿童法》以及采纳一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其它体制和政策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建议:暴力、虐待和忽视(第23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条);生活水准(第36段);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42条);童工现象(第44段);和少年司法(第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六款)

保留

5.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9段),并且敦促缔约国:

考虑撤消一般性保留及对第32条(2)和第37条(c)的保留;

考虑将《公约》的适用扩大到托克劳领土。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11段),并敦促缔约国使与儿童有关的国内立法与《公约》相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符合《公约》所有规定的儿童法,并确保任何新的立法,包括最近开展和计划对《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1989)的修正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15段),建议缔约国:

采纳一项全面的执行《公约》及其前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战略。拟定这些政策和战略时应与涉及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与儿童协商,并以重视儿童权利的办法为基础。这样一项政策应包括缔约国内所有儿童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得到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助;包括明确和适当的预算分配和时限;并纳入后续行动和监测机制;

为拟设的弱势儿童部考虑采用不同的名称,并避免在法律和政策上将儿童分类,这会导致污名化;

完成和实施儿童影响评估:最佳做法准则,包括在划拨公共资源期间强制使用最佳做法准则。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社会部门理事会副行政首长作为执行《公约》的协调机制,并注意到它与《公约》监测小组的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它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有效运作和具备充分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

分配资源

9.委员会根据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共预算(第4条)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17段),敦促缔约国: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运用着眼于儿童权利的方法,采用跟踪系统掌握儿童事业资源的分配与使用情况。缔约国也应该使用这个追踪系统对在任何部门的投资是否符合“儿童最大利益”进行效果评估,以确保衡量这些投资对男孩和女孩产生的不同效果;

通过公共对话,尤其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实施地方政府问责制;

数据收集

10.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措施的第5(200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发一个有关《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机制和信息系统,数据应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尤其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照料儿童、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难民儿童、寻求避护儿童和移徙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

确保与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促进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参照关于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专员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以促进和监测执行《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并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完成有关儿童的国家预防机制的任务规定;并接收、调查和处理来自儿童的申诉;

考虑进一步加强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包括提供预算。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19和21段),并建议缔约国:

包括通过增加对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提高认识专项资金,加强其目前不多的提高认识方案、宣传和传播活动,确保《公约》的规定为大众,包括家长、看护人员、教师、青年工作者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儿童本人等所普遍知晓。

进一步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其工作涉及儿童问题的专业群体就《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各项义务进行系统的培训,这类人员包括所有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看护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官员。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CRC/C/NZL/CO/3-4,第23段),并根据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建立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确保提供与儿童有关的基本服务的私营企业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确保《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贸易和投资条约》符合《公约》的规定,并在批准之前,与民间社会和儿童协商,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能够得到适当考虑;

根据“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等等文书,就缔约国管辖下的新西兰公司和其他企业在国内外的业务采纳企业社会责任参数,包括对儿童权利应有勤勉的参数。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国家立法中关于儿童的定义不一致之处,包括确定最低结婚年龄女孩和男孩都为18岁,将1989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的范围扩大到涵盖所有18岁以下的人。

C.一般性原则(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25段),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保护儿童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

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他们的家庭在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和最低生活水准上的差距;

针对公众中的负面态度加强各项措施,并开展其它防止歧视的活动,必要时应采取平权行动,以造福弱势儿童,例如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属于少数族裔的儿童、难民儿童、移徙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以及与这些群体的人一起生活的儿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歧视儿童的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包括纪律、行政或――如果有必要――刑事制裁。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根据关于儿童应该享有其最大利益作为主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2013年《家庭纠纷解决法案》,载入与其义务相符的明确要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这一权利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应用,特别是有关家庭问题的法律、社会保障立法、照料儿童(特别是毛利儿童)问题、对父母判刑和难民甄别程序。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把这个问题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受非意外伤害和防止、查明和处理青年自杀的根源,特别关注毛利儿童。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CRC/C/NZL/CO/3-4,第27段),并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其立法,包括2013年《家庭纠纷解决法》以确保儿童在影响到他或她的案件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开发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公众磋商工具包,在高级别的包容各方和参与上将磋商规范化,包括与儿童就影响到他们的问题进行磋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及第13至17条)

身份权

19.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包括通过语言和电视节目努力保护毛利人的身份,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努力仍然不足,并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促进和推动毛利语言、文化和历史教育,并提高毛利语言班的入学率;

确保非毛利人父母领养的毛利儿童有机会了解他们的文化特性;

确保所有政府机构制定影响儿童的立法和政策时考虑到毛利文化特征的集体性和大家庭(whanau)对毛利儿童身份的重要性。

隐私权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5年通过了《为改善弱势儿童的公共服务核准信息共享协议》,儿童保护系统中,缔约国还准备使用预测风险模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包括:

确保收集、储存和分享有关儿童及其家庭个人信息的所有立法都载列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明确要求;

确保关于风险预测模型的隐私、人权和道德操守框架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歧视性影响,对该框架予以公布,并在一切相关立法中予以提及;

对出于执法和情报收集目的而实施的监测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特别注意消除基于族裔的潜在歧视性做法。

获得适当的信息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学校接入因特网的机会、制订儿童网上安全的立法,开发儿童网上安全的资源,包括2015年《有害数字通信问题法》和学校《网络安全袋》,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扩大农村地区儿童使用因特网和信息的机会;

确保根据《广播标准管理局电视广告法》和《广告标准管理局儿童广告法》对“儿童”的定义范围之外的14至17岁的儿童得到充分保护,不受到有害信息和材料的伤害。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虐待与忽视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多种努力,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的问题,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注的是:

暴力事件,这可能构成对国家照顾的儿童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使用限制和剥夺自由的形式;

国家照料的儿童中虐待和忽视受害者在寻求补救时面临困难,包括儿童对投诉机制了解不够,向报告虐待事件的受害儿童提供的支助不足;

特别是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残疾儿童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身心虐待和忽视,缺乏一项包括所有环境中所有儿童的全面防止虐待和忽视战略;

长期缺乏在包括家庭、学校和照料机构的所有场合虐待儿童的全面数据;

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评估《弱势儿童计划》、《暴力干预方案》和《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国家保护儿童警报系统》;

一线服务如儿童工作队现有资源不足。

23.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2011)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2,并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NZL/CO/3-4,第3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采取措施,对国家照顾的儿童停止使用暴力和虐待,包括限制和拘留形式,确保向所有专业人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立即调查国家照顾的儿童中的暴力和虐待事件,起诉嫌疑人并适当制裁犯罪者,确保受害儿童获得关爱儿童的报告渠道、身心康复和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制订一项全面战略,打击虐待和忽视问题,包括所有场所的所有儿童,特别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残疾儿童;

建立关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全国数据库,并全面评估这类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

定期监测和分析《弱势儿童计划》、《暴力干预方案》和《国家儿童保护警报系统》和其它政策和方案在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方面的效力;

为儿童小组和其他第一线服务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应对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件;

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的行为,使儿童参与,并特别注意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残疾儿童。

性剥削和性侵犯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儿童性犯罪者登记册,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52段),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性剥削和其他剥削形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2,并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性报告儿童性虐待案件,特别注意族裔、性别和残疾问题;

为所有环境中性虐待儿童的事件,包括在家庭、学校和照料机构,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系统,以拟定适当的机构对策;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包括乱伦在内的性虐待,打击诸如虐待等侮辱受害者的现象,确保对此类违法行为有可以使用的、保密的、便于儿童使用的及有效的举报渠道。

有害习俗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面向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及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关于早婚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身心健康和福祉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

制定并实施一项基于儿童权利的双性儿童卫生保健议定书,制定卫生队应遵循的程序和步骤,确保无人在婴儿或儿童期遭受不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治疗,保障儿童身体完整的权利、自主权和自决权,并向有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

针对未经知情同意而对双性儿童施行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的事件展开调查,并通过法律规定,向经受此类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围绕性的多样性及有关的生物和生理的多样性的问题,以及对双性儿童施行不必要的手术及其他医学干预手段的后果问题,教育和培训医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

针对其双性状况,向16至18岁的双性儿童提供免费手术干预和医务治疗。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至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32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适当协助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在地方一级及时作出回应,包括向由此需要的父母提供抚养儿童的咨询服务、治疗酗酒或与吸毒有关的服务,为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居民提供文化上适当的服务,使之能够发挥其作为父母的作用。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欢迎儿童事务专员关于2015年和2016年国家照料儿童和现代化儿童、青年和家庭问题专家小组的报告以及缔约国承诺对这些建议作出回应。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照料系统存在缺陷,包括就直接影响她或他的决定上――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儿童的意见;对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法不明确,造成对儿童特别是毛利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做法不一致;

尽管最近作出努力,国家照料系统在文化能力上长期不足,这对占国家照顾儿童一半以上的毛利人家庭和儿童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没有为照料安置调拨充分的资源,包括没有进行足够的案件监督和对照料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妨碍他们的征聘,使长期照顾者在获得特别监护上面临障碍,这可能对儿童福祉产生不利影响,违背他或她的最大利益;

在儿童接受照料和离开后,包括在教育、保健和福利方面,有关这些儿童的成果数据不足;

在没有建立适当问责框架的情况下,缔约国意图外向私人提供者外包某些保健服务。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敦促缔约国:

在改革照料体系时,在每一案件中,都应确保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影响儿童的所有事项上听取本人的意见;确保整个保健系统对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法具有共同的理解;定期监测改革的落实情况及其对儿童成果的影响,特别关注毛利儿童和残疾儿童;

加强努力,改善照料和保护体系的文化能力和与毛利社区、whanau(大家庭)、hapū(分部落群体)和iwi(部落群体)的联系,包括落实儿童事务专员2015年题为"照料情况"的报告中的建议,以期解决毛利儿童在国家照顾儿童中比例过高的问题;

为照料服务拨出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照料安置、案件和照顾者监督,确保在监护人的决定中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改善关于儿童成果的数据收集,包括儿童在接受照料时和离开后的教育、保健和福祉,对改进照料和保护体系采取注重证据的办法;

确保按照《公约》的各项规定,对外包给私营照料服务提供者进行密切监督;

确保社会发展部儿童、青年和家庭司在向新的运作模式过渡期间和随后的时期里获得足够的人力、技术、财政和组织资源进行改革,使儿童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收养

29.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审查法庭2016年3月决定宣布1955年《领养法》和1985年《成人领养信息法》基于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残疾情况是歧视性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16,第34段和CRC/C/NZL/CO/3-4,第34段),建议缔约国:

迅速审查2003年之前暂停应用的领养立法,使其与《公约》相符;

确保所有收养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

在实践中,确保在收养程序中,根据儿童能力的发展,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取得儿童的同意;

确保被收养的儿童了解其亲生父母的信息、其文化和特性。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以及第33条)

残疾儿童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儿童残疾津贴”、“环绕式密集个性化支助”和“家庭Whānau手语服务”,但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和参与性的方法,以实现残疾儿童的权利,并确保《残疾行动计划》考虑到这些儿童的需要;

加强努力,防止残疾儿童在获得保健、教育、照料和保护服务时被边缘化和受到歧视,特别关注毛利残疾儿童、生活贫困的残疾儿童和多种残疾儿童,并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针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提倡积极地看待这些儿童;

制定综合措施,发展包容式教育,确保优先考虑实行包容式教育,而不是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特殊班;使残疾儿童家庭都知道他们有资格享受的服务;

执行反欺凌方案,防止发生校园欺凌;

根据2003年《智力残疾(强制护理和康复)法》对地区检查专员调查侵犯被安置接受强制性寄宿照料的残疾儿童权利的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立法,禁止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对残疾儿童采取绝育措施,确保在影响严重残疾儿童的各项决定中为其提供独立的律师;

建立定期和系统收集全面和分类残疾儿童数据的机制,这是实施有关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需的。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38段),并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最高标准健康权利的第15(2013)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充分获得医疗服务,包括年龄适当的精神保健服务,尤其关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儿童;

立即采取行动,降低可预防疾病和传染病的流行率,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特别是毛利族、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生活贫困的儿童;

针对成年人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教育措施,防止儿童接触二手烟。

青少年健康

32.委员会根据关于青春期卫生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42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青少年提供适当的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在学校开展生殖保健教育,并提倡青少年健康生活方式。

母乳喂养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6个月以下婴儿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的人数,并特别注重提高毛利人口特别是母亲对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益处的认识。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对儿童的健康,特别是对毛利族和太平洋岛民儿童以及生活在低收入环境中的儿童产生有害影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13.5,改善机制,提高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管理能力,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儿童的特殊弱势状况和需求以及他们的意见,特别注意最有可能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儿童群体,包括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生活在低收入环境中的儿童;

经常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特别关注儿童,使他们了解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和政策。

生活水准

35.委员会欢迎公众关注缔约国境内大量儿童贫穷的问题并就此展开辩论,包括任命一个儿童贫困解决办法专家咨询组,但深为关切儿童贫困长期大量存在,以及剥夺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标准的权利和获得适当住房的机会,对健康、生存与发展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持续面临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对福利和优惠制裁办法的改革对生活在依赖福利的家庭的儿童所产生的影响。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以及具体目标11.1,以确保人人都可获得适当、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并敦促缔约国:

采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解决儿童,特别是毛利族和太平洋岛民儿童的贫困问题,包括制定关于贫穷的国家定义;

大幅度增加必要的拨款,直接和全面解决儿童贫穷,确保处境不利的儿童、处于弱势状况的儿童和贫穷儿童的预算项目,确保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儿童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下也能得到适当的预算资源和受到保护;

加强社会保护机制,并加紧努力,为所有儿童提供安全和适足住房;

考虑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就儿童贫困问题进行重点磋商,以期在减贫战略中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建设和改善照顾到儿童、残疾和性别问题的教育设施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a, 并提供安全、非暴力、包容和有效的学习环境,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46段),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持续审查1989年《教育法》,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并与儿童协商开展这些活动;

确保对教育的预算拨款是足够的、充分的和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或有其他财政因素时得到保护;

按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替代性教育规范框架,并对包括新设立的伙伴关系学校在内的替代教育安排和机构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采取措施,结束在惩戒程序中残疾儿童、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人数过多的问题,包括向儿童提供充足的社会和心理支助,把永久或暂时开除这一惩戒措施只用作万不得已的手段。

儿童的早期成长

3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所有男女儿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社会经济背景低下的儿童、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都能切实获得幼儿保育和教育;

对获得高质量的幼儿保育和教育进一步投资,确保至少对社会经济背景低下的儿童免费,并确保照料人员受到适当培训,包括在毛利族和太平洋岛民文化方面的培训。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有权享有休息、闲暇、玩耍、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所有儿童获得休息、游戏和休闲的情况,解决在获得游戏和户外活动中现有不平等,包括校外照料和娱乐补贴模式中的问题。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2013年《(大规模抵达的)移民修正法》,在发放永久居留许可证时,确保尊重儿童享有家庭团聚的权利,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在难民身份确定过程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和最佳利益。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16,第46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协助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融入和获得服务,特别关注残疾儿童。

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采取文化上适当的方案,例如“家庭健康”方案(Whanau Ora),但仍严重关切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在缔约国机构和系统上面临不利处境。

42.关于委员会有关土著儿童及其《公约》规定权利问题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跨部门战略,与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及其社区密切合作,使其充分享有各项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5年通过了“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法”,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仍然没有规定最低就业年龄;

“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法”没有对儿童作出具体规定,该法承认在工作场所童工易受工伤,临时合同对工人提供的保护较少;

关于处理危险物质的第54号条例提出新保护范围将15岁和15岁以上的童工排除在外;

包括根据新“起步工资倡议”,16岁以下的童工仍然长期没有最低工资保障;

童工或想要工作的儿童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

4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50段),建议缔约国:

根据国际标准,规定最低就业年龄;

修订《工作健康与安全法》,承认和解决工作场所童工易受伤害的问题,确保尊重童工的权利,包括临时合同工等各类型合同童工的权利;

审查第54号条例草案,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童工不会从事有害的工作;

包括新的“起步工资倡议”,都应为16岁以下的童工规定最低工资保障;

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针对儿童及其父母开展关于童工权利的宣传活动;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公约)。

少年司法

4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少年司法领域没有取得进展,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NZL/CO/3-4,第56段和CRC/C/15/Add.216,第50段),并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尤其是第32和第33段,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8岁;

迅速撤销其对《公约》第37条(c)款的保留,并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无论是男童或是女童,在所有拘留场所都与成年人隔离关押;

加紧努力,执行“对被警方拘留青年联合专项审查”所提出的建议,减少警察拘留所被拘儿童,改善拘留条件,限制使用拘留,把这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尽量最短;

加强努力,解决少年司法系统中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儿童和青少年所占比例过高的问题,包括改进警察的文化能力,对种族偏见的指控进行调查。

受坎特伯雷地震影响的儿童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足够的资金用于坎特伯雷儿童,包括在学校提供精神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并制定准则,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中,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包括其发表意见的权利,把他们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针对委员会此前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其建议(CRC/C/OPAC/CO/2003/NZL)的执行情况,并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全面和详细资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者,并按刑事罪予以论处,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应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合作。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实施本结论性意见所包含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用本国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5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的审议而翻译该报告。

5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