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IV/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科特迪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5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382次和第2383次会议(见CRC/C/SR.2382和2383)上审议了科特迪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CIV/2),并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第24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 C/CIV/Q/2/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2011年9月19日加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3月12日加入《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2014年1月10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2018年11月19日关于建立出生登记、身份恢复和出生证明转录特别程序的第2018-863号法,以及2010年9月30日关于禁止贩运儿童和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2010-272号法。委员会还欢迎在降低儿童死亡率和提高入学率及毕业率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2001年通过的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5)所载的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充分的建议,特别是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建议:立法(第9段)、协调(第11段)、独立监测(第13段)、资源分配(第15段)、数据收集(第17段)、儿童的定义(第21段)、不歧视(第23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5段)、尊重儿童的意见(第27段)、出生登记(第29段)、家庭环境(第33段)、虐待和忽视(第37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9段)、青少年健康(第41段)、艾滋病毒/艾滋病(第43段)、残疾儿童(第47段)、教育(第51段)、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第60段)和少年司法(第62段)。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修订相关法律而正在进行的努力,修订中的法律包括:1970年8月3日关于少数群体的第70-483号法、1964年10月7日关于婚姻的第64-375号法和1998年12月23日修订《刑法》的第98-756号法,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a)对现有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所有法律都完全符合《公约》;

(b)通过一项全面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

(c)在适用习惯法与《公约》产生矛盾时,避免适用习惯法。

全面的政策与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实施《2014年保护儿童国家政策》及其2014至2020年行动计划的法令,并确保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协调

8.委员会欢迎设立部际儿童保护政策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部际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与执行与《公约》有关的各项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在相关部门实施有利于儿童的各项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优先考虑社会保护、初级保健和教育领域,确保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受益于拨款;

(b)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立足儿童权利的方针,在预算全过程中纳入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具体指标和追踪系统;

(c)通过反腐败措施和包容性进程确保预算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可以参与到预算编制的各阶段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家庭和儿童部作为试点项目,建立了保护儿童综合信息系统,但感到遗憾的是,数据收集工作仍然不成体系,既没有制定指标,也没有建立集中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理位置、社会经济背景、民族和族裔出身分列数据。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新成立的国家人权理事会及其保护儿童委员会获得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包括以关爱和体恤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4年6月20日关于鼓励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第2014-388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处理童婚和残割女性外阴问题的女性人权维护者据称受到恐吓,而且该法案没有具体提到儿童人权维护者。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机制,并修订第2014-388号法,以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得到法律保护。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明确法规和具体机制来监测雇用儿童的部门中私营部门行为体的活动;

(b)2016年在阿比让18个地点倾倒有毒废物对儿童健康和福祉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向受害者支付赔偿事宜遭到拖延。

16.委员会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法规,要求商业部门遵守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劳工和环境标准,如不遵守将对其问责;

(b)确保2016年阿比让倾倒有毒废物事件的受害者,包括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赔偿,确保对事件开展调查,并将非法处置有毒废物或其他有害儿童健康物质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1964年10月7日关于婚姻的第64-375号,对该法第22条允许特殊情况下的童婚深感关切。

18.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婚姻法草案,废止准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一切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女童、农村儿童和贫困儿童事实上的歧视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识字、受教育机会、职业培训、保健和卫生以及发展措施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女童、残疾儿童和白化病患儿受到多重形式的歧视。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反对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国家战略;

(b)处理儿童由于性别、地位和出身不同在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差异,以及在最低生活标准、可持续发展和避免遭受有害做法和沦为童工方面的差异。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没有纳入缔约国立法。

2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和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并始终将该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在作出有关某个儿童的决定时适当评估其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23.委员会注意到立法确保在某些领域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设立了新的儿童议会,同时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引入一项全面的法律条款,规定儿童有权在任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表达意见,不受到基于年龄、残疾或其他任何理由的歧视,并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他们的意见予以考虑;

(b)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权利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所有事项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人数非常多,父母在登记过程中要承担多种直接和间接费用;

(b)城市和农村地区出生登记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缔约国国内一些地方由于登记服务不足导致登记困难或延迟;

(c)因缔约国的政治和军事危机而出生在邻国并已返回的科特迪瓦难民儿童登记延迟,而且只能在阿比让登记,而大多数返回的难民住在远离阿比让的地方。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促进强制、普遍和及时的出生登记,并取消与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b)尽快实施2018年11月19日关于公民身份的第2018-862号法和2018年11月19日关于出生登记的第2018-863号法,旨在尽可能下放出生登记权,以惠及农村和边缘化人口,并为尚未取得出生证明的儿童进行登记;

(c)确保此类措施适用于军事和政治危机(包括2010/2011年的选举后危机)期间逃离缔约国人员的子女,他们在缔约国境外出生,因而尚未进行出生登记。

国籍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执行了一项行动计划,设立了一个处理无国籍问题的部际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年的一项法院裁决,根据1961年12月14日关于科特迪瓦《国籍法》的第61-415号法第3条,授予被遗弃在缔约国领土上的11名儿童国籍。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缔约国国内包括儿童在内的无国籍人员数量很大,而有关无国籍儿童状况的数据收集缺乏系统性;

(b)经1972年12月21日第72-852号法修订的第61-415号法不符合《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也没有为被遗弃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儿童或出生在该国领土、但没有国籍的儿童提供防止无国籍状态的保障;

(c)第61-415号法第45条限制了非丧偶已婚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利用人口普查局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2018年对缔约国国内无国籍状态问题进行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审查与无国籍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和战略,并建立一个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以及少数群体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分类的无国籍儿童数据收集系统;

(b)修订第61-415号法,在不能继承父母国籍或被遗弃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儿童出生时自动授予他们国籍;

(c)尽快修订第61-415号法,取消对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的任何限制。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8.委员会注意到体罚已被禁止作为刑罚机构的制裁和管教手段,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依据法律,明确和无条件地禁止所有场所的体罚,无论是多么轻微的体罚;

(b)加强宣传,使家长和公众认识到体罚对儿童福祉及和谐发展的危害;

(c)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替代体罚。

虐待和忽视

2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0年2月23日第2000-133号法令设立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全国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

(a)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很普遍,容忍度很高,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b)《保护儿童国家政策》不保护暴力或虐待行为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缺乏对残疾儿童状况的关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源不足,无法向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

(c)尚未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全国系统。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订1981年7月31日关于制定《刑法》的第81-640号法,确保修订后的《刑法》确立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措施,并加大力度,改变常常为家庭暴力(包括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提供借口的态度、传统、习俗和行为做法;

(b)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保护受暴力(包括性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战略应明确包括残疾儿童,加强宣传和教育方案,并确保向受到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医疗、法律和心理援助及庇护所;

(c)建立一个集中的国家数据库,收集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

性剥削和性虐待

3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对女童和男童的性暴力,特别是对女童的性别暴力非常普遍,包括在教育环境中也是如此,但只有少数案件得到报告、调查和起诉;

(b)《刑法》第354条禁止强奸,但没有提供相关定义,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法院经常根据《刑法》第355条将强奸定为有损尊严罪,此罪面临的判决较轻;

(c)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往往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原因有:无法获得医疗检查、负担不起医疗证明费用、社会污名化和诉诸非司法解决机制;

(d)向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提供的保护和援助有限,且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提供。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包括一些教师实施的性虐待,并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性虐待行为,采用关爱儿童和多部门协作的方法,避免儿童受害者再度遭受创伤,并确保罪犯受到应有制裁;

(b)确保已定罪的罪犯不得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

(c)根据2016年8月4日关于处理性别暴力申诉程序的第016/MJ/MEMS/MPRD号部际通知,确保修订后的《刑法》提供强奸的定义,确保法官不再将强奸重新定性为处罚较轻的有损尊严罪,并确保即使在已通过非司法渠道解决的情况下,法官仍继续提出起诉;

(d)确保为求助热线“116”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成为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有效的报告渠道,使报告程序和社会司法追踪更加便利,特别是对性暴力案件,包括方便获得医疗证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执行2015年3月18日关于人身虐待受害者在警察局提出的申诉的受理程序的第005号通知和2016年8月4日第016/MJ/MEIS/MPRD号部际通知。

(e)为性暴力受害儿童的保护和康复系统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有害做法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所作的努力,包括制裁那些实施女性割礼的人,欢迎政府发表反对这种做法的正式声明,通过一项关于童婚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与地方儿童保护机制携手执行该计划。然而,委员会对以下现象感到严重关切:

(a)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现象普遍存在;

(b)实施女性割礼的人被定罪的数量有限,缺乏关于童婚的定罪数量的统计数据,而根据缔约国的立法,上述行为均应受到处罚。此外,为实施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的战略和计划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覆盖的地理范围有限;

(c)女性外阴残割和/或童婚的受害儿童或潜在受害儿童可获得的保护机制的信息有限。

34.参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积极采取措施,取缔残割女性外阴做法和童婚,并大力加强关于此类有害做法负面影响的全面宣传方案;

(b)执行关于禁止残割女性外阴的现行立法,通过对1964年10月7日关于婚姻的第64-375号法第22条的修订,明确禁止童婚,将此类有害做法的实施者绳之以法,确保施以相应制裁,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相关行动计划;

(c)提供保护机制和服务,保护面临女性割礼和童婚风险的儿童,并确保此类做法的所有受害者免费获得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法律补救。

白化病患儿

3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白化病患儿是祭祀杀人、绑架、遗弃和污名化的受害群体,而旨在保护白化病患儿权利的政策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没有为数据收集和进一步干预之目的而查明针对受害儿童的侵犯行为。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和打击杀害、绑架和攻击白化病患儿的行为,保护他们并向他们提供心理支助、补救、康复服务和法律援助,惩罚应对这类罪行负责的人员,并加强宣传,消除有关白化病患儿的迷信说法。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关缔约国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父母分担育儿责任以及确保提供托儿服务的信息缺失;

(b)出于习俗和宗教原因的一夫多妻制婚姻普遍存在,没有禁止娶寡嫂制和娶姨制的法律规定,这两种做法可能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

(c)公众对国家有关儿童抚养费的立法了解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支持和巩固家庭,包括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适当平衡和提供托儿服务,并确保父母在所有方面平等分担育儿的责任;

(b)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措施,确保家庭环境中没有不利于儿童的情况,如一夫多妻制婚姻、娶寡嫂制和娶姨制;

(c)采取有效措施,向家长和公众通报国内立法中关于追讨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并考虑为贫困家长追讨子女抚养费提供免费法律和社会援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按照国家立法,机构照料是解决儿童需要照料问题的唯一对策;

(b)大量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社区家庭委员会的决定被托管给延伸家庭或社区中某个家庭(CRC/C/CIV/2,第63段),或者托管给寄养家庭,他们通过做家务换取照料,而这些做法没有外部监督和评估机制。

4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敦促缔约国:

(a)支持并优先考虑为所有儿童提供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确保落实《保护儿童国家政策》中所载的保障在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原则,并通过2017年关于机构照料标准和寄养家庭照料的法令草案;

(b)为在延伸家庭中照料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社会福利服务和支助,并为支持和监测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制定法律框架、政策和一整套最低标准。

收养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加入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收养的立法尚未能体现关于收养的国际标准和保障措施。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1983年8月2日关于收养的第83-802号法,确保该法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并通过关于执行该法的相关政府机构的若干法令草案。

与母亲一起关在监狱的儿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与母亲一起关在监狱的儿童提供身体、心理、道德和社会发展所需的条件,包括获得保健和幼儿发展服务的机会;

(b)尽可能为孕妇和携年幼子女的母亲寻求替代机构监禁的措施,并修订1969年5月14日关于监狱管理并规定了监禁判决执行程序的第69-189号法令第162条,以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负责就业和社会事务的部委设立提高残疾人地位署,同时建议缔约国促进就残疾问题采取人权模式,以及:

(a)加快执行1998年11月10日关于残疾人的第98-594号法以及教育法中的不歧视和包容性教育条款,包括通过执行教育法所需的各项相关法令;

(b)批准并实施《2012-2016年保护残疾人国家政策》和《2014-2016年国家战略计划》的后续政策和后续计划,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得到明确体现;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包容性教育、获得保健服务并在生活各领域都能获得合理便利,包括为包容性教育项目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实施宣传方案,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

健康和保健服务

45.委员会欢迎2014年3月24日关于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第2014-131号法。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为保健服务调动足够的预算拨款,并为儿童健康设立明确的预算项目;

(b)考虑扩大2011年推出的免费保健服务,确保缔约国各地的儿童和孕妇都能获得,并缩小城乡之间在获得保健服务、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侧重于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措施;

(c)继续大力投资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措施,特别是与传染病、分娩期间缺乏专业服务、免疫接种覆盖率低和普遍营养不良有关的可避免的死亡,确保有足够的血袋,特别是在剖腹产手术期间,并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d)继续扩大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扩大免除新生儿疫苗接种费用的范围,涵盖常规疫苗的加强剂次和向一岁以上儿童提供的任何其他疫苗接种;

(e)加强防治结核病的措施,特别是预防措施,并确保相关保健服务免费;

(f)加强消除营养不良和解决出生体重过低和发育迟缓比率高的措施,包括:引入循证措施,有效增加婴儿出生体重,改善婴幼儿、儿童和母亲的营养状况;为2016-2020年多部门营养计划和改善学校食堂的国家政策划拨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g)实施一项国家战略,打击街头出售药品现象(“街头售药”)和解决传统药品缺乏监管问题。

青少年健康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实施《2016-2020年全面性教育国家方案》,加快起草和通过关于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b)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男女学生能够从学校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特别是获得现代避孕手段,方法包括实施《全面性教育国家方案》和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

(c)废除《刑法》第366条,以便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合法化,并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执行2014年7月14日关于在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过程中实施预防、保护和惩罚措施的第2014-430号法令和2008年8月20日关于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第213/MSHP/CAB号法令;

(e)建立多部门协调与协作框架,以促进青少年健康,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收集更多有关青少年健康的分类数据;

(f)加强措施,解决药物滥用和抽烟饮酒问题,发展易于获取并照顾青少年需求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g)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和咨询,并增加儿童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的人数。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修订1995年9月7日关于教育的第95-696号法的2015年9月17日第2015-635号法第2条第1款,6至16岁儿童必须接受教育。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为教育系统,特别是农村地区教育系统,以及学前教育、职业培训和提高识字率的方案等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执行第2015-635号法第2条第1款,并通过继续增加学校、教室和教师数量,支助处于弱势地位和生活贫困的儿童,支持该法的实施;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学校中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教师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行为,重视制定预防政策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d)改善所有人,特别是女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并加强关于女童受教育权的宣传举措和运动;

(e)采取措施,通过规范私立教育,免除高昂的间接教育成本,并降低私立教育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歧视性影响;

(f)确保实施和巩固关于学校保健服务、用水和卫生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给学校食堂划拨更多资金;

(g)扫除失学儿童面临的障碍,提高入学率,并支助因缔约国军事和政治危机等原因而失学的儿童;

(h)采取措施支持怀孕和已生育的少女继续接受教育;

(i)加大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包括为教师提供持续培训,进一步改善师生比和确保所有学生都能获得教材;

(j)继续将古兰经学校纳入教育系统,并确保对它们的规范和监督。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8.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7月20日关于《劳动法》的第2015-532号法所载规定对童工,包括未成年女佣予以规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从事童工劳动,包括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儿童人数居高不下,特别是在采矿场和农业部门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以及未成年女佣和《古兰经》学童;

(b)关于因使用童工而被定罪的信息有限。

4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对未成年女佣、《古兰经》学童以及在采矿和农业部门工作和街头乞讨儿童的剥削,包括通过和实施打击童工劳动的2018至2020年行动计划草案;

(b)执行法律――包括2010年9月30日禁止贩运儿童和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第2010-272号法;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的《劳动法》第23.2条;确立了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的危险职业清单的2005年第2250号法令;以及修订了第2250号法令的2012年第009/MEMEASS/CAB号法令――加强监测和检查机制,并起诉与童工有关违法行为的犯罪者;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50.委员会对街头儿童现象感到关切。这些儿童被称为“微生物”,其中许多人曾在缔约国过去发生的冲突中充当雇佣军,而且加入了暴力儿童团伙,犯下杀人和盗窃等严重罪行。这些儿童经常处于贫困状态。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更好地了解暴力儿童团伙现象,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有机会接受教育和重返社会。

买卖、贩运和诱拐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16-2020年行动计划,并在过去几年签署了多项关于贩运问题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贩运儿童行为,并采取以下行动:

(a)执行2016年12月8日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016-1111号法所载禁止贩运人口的规定,并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用于识别和调查涉及儿童的贩运案件;

(b)监督关于贩运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以及国家立法、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特别侧重于打击贩运儿童行为。

少年司法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并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了关于缩短审前拘留时间的第013/MJDH/CAB-1号公告。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a)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

(b)适用《刑事诉讼法》第808条,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过程中向所有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免费、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c)确保每个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在24小时之内被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对其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加快涉及儿童的审判,以期缩短审前拘留时间;

(d)促进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包括通过和实施关于儿童和青年司法保护的国家政策草案;确保拘留仅作为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e)根据1969年5月14日关于监狱的第69-189号法令第7条,确保在不能避免实施拘留时,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通过减少行政障碍和对监狱进行定期检查,为父母探视被拘留儿童提供便利;

(f)为少年司法系统中的所有相关行为体提供更多关于儿童权利的多学科培训,并通过法律条款,规定自动将儿童从警察局移交给专门处理少年司法问题的警察部门;

(g)加强对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援助方案,并为出狱儿童重返社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f)《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14年3月12日和2013年10月19日起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和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经2017年5月17日第2017-303号法令修订的2001年6月第2001-365号法令设立了负责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部际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部际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能像一个常设政府机构那样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条约义务以及上述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在缔约国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上述资源,并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委员会强调,部际委员会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3月5日前提交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6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