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JAM/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Nov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牙买加

1.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838和2839次会议(CCPR/C/SR.2838和CCPR/C/SR.2839)上审议了牙买加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JAM/3)。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日举行的第2856次会议(CCPR/C/SR.28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牙买加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了十年。委员会对报告内所载信息及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JAM/Q/3/Add.1)、代表团的口头补充及提交委员会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颁布2007年《反贩运人口法》;

颁布2004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及

于2010年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INDECOM)。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3月30日);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8月26日)。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对缔约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妇女事务局表示欢迎,但同时对缔约国尚未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机构表示关切(大会第48/134号决议)(第二条)。

缔约国应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6.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章中包含了《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但仍对国内法院无法直接援引《公约》规定表示关切(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增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了解,以确保国内法院参照《公约》的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境内广泛宣传《公约》。

7.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打算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表示关切,《议定书》规定委员会有权审查有关缔约国涉嫌违反《公约》规定的个人投诉(第二条)。

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其不重新加入《公约议定书》的决定,《议定书》规定委员会有权审查个人申诉,以便确保加强个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8.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4月通过了《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章,但其遗憾的是,不受歧视的权利的表述基础是“男或女”,因而未能禁止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造成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仍保留了《人身侵害罪法》中将同意的同性关系定为罪行的规定,因而加剧了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委员会还遗憾的是,据报告,音乐人和艺人通过恶毒的歌词来煽动针对同性恋者的暴力行为(第二、十六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以禁止基于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原因的歧视。缔约国不应再将同性成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定为犯罪,以使本国法律符合《公约》,并消除对同性恋的偏见和社会鄙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明确表示不容忍基于性取向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歧视或暴力侵害行为,并确保调查、起诉和适当制裁那些煽动对同性恋者的暴力行为的个人。

9. 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者普遍遭到社会鄙视的报告感到遗憾,这将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同性恋混为一谈。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种社会鄙视部分是由将自愿同意的同性关系定为犯罪的法律所引起的,阻碍了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包括同性恋者――获得治疗和医疗保健(第二、六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提高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以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包括同性恋者――的偏见和负面成见。缔约国还应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者――包括同性恋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和治疗。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独立调查委员会和检察长办公室在进行调查和起诉时的相互关系不明确(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澄清独立调查委员会和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诉受到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的执法人员的权力方面的任务,以确保各任务间没有冲突。

11. 委员会对检察长办公室效率低下的报告表示关切,因为该办公室未能加快启动和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以至于据报告,检控方存在过度拖延的情况(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检察长办公室有效地履行其检控职能。

12.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通过了国家难民政策,但仍对缺乏有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保护的立法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向难民发放身份证,而只发放公约旅行文件,后者在缔约国较不为人知,因而为难民在平等行使大量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造成了障碍(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制定保护寻求庇护者及难民权利的法律。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发放公认的身份证件,以确保其在缔约国内平等地获得社会和经济机会。

13.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性别平等国家政策,但仍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人数不足,尤其是决策职位(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实施新的务实的举措,包括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代表性,以落实《公约》规定。

14. 委员会对禁止人工流产表示关切,这使怀孕妇女不得不寻求秘密且危险的人工流产服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少女怀孕率较高的报告表示关切,据报告,缔约国内20%的孕妇为少女(第六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有关人工流产的法律,以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和不诉诸可能会有生命危险的非法人工流产。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按照《公约》审查其法律。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并使其能够可获得生殖健康服务。

15.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人权捍卫者遭到威胁、暴力袭击和杀害的情况表示关切(第六、九和十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确保有效地保护那些生命和安全因其专业活动而遭到威胁的人权捍卫者。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始终确保对人权捍卫者遭到威胁、暴力袭击和杀害的案件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犯下此类罪行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赔偿。

16. 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实行法外处决的一系列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大部分法外处决的指控均未能得到有效的调查,助长了有罪不罚的现象。委员会还对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感到关切,特别是在2010年5月至7月实行紧急状态期间,73名平民被执法人员杀害(第六条)。

缔约国应密切监测有关法外处决的指控,确保对所有此类指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以铲除此类罪行,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从而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独立调查委员会(INDECOM)获得充足的资源,以便对执法人员涉嫌法外处决和袭击的案件展开独立有效的调查。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取得的进展,即其于2005年取消对某些罪行强制判处死刑,而且自1988年来从未进行过司法处决,然而,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未打算废除死刑表示关切(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18.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关缔约国内性别歧视和性骚扰问题的一系列报告。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立法,以明确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第二、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种全面的办法,预防并解决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性别歧视及性骚扰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方法,以明确问题的严重性、其原因及对妇女的影响。缔约国还应考虑通过全面立法,明确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现象。

19. 委员会遗憾的是,强奸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在缔约国十分普遍。委员会还对缺乏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情况表示遗憾(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确保通过调查、起诉和惩戒责任人来适当且系统地处理此类案件。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加强受害者支助股工作人员和警方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的培训,包括有关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的培训。此外,缔约国应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充足的庇护所。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司法决定废除了作为犯罪惩戒的体罚,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体罚在缔约国内仍是合法的,可在教育系统和家中使用体罚,在教育系统和家庭中,体罚仍然为传统所接受,并作为教师、家长和监护人的一种纪律管教形式。(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通过法令,废除《笞刑条例法》及《(防止)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取缔所有情况下的体罚。缔约国应提倡替代体罚的非暴力纪律管教形式,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2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基本权利和自由一章禁止酷刑,但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并未将酷刑定义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执法当局持续实行酷刑和虐待,被定罪的责任人数量有限,且这些责任人所受到的制裁不足(第七条)。

缔约国应:

界定酷刑为一个单独的罪行,以便遵守《公约》第七条;

保证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由一个独立的主管当局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此种行为的案犯;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这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并且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这种行为提出的申诉、被检控及定罪的人数,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7年颁布了《反贩运人口法》,并于2005年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委员会关切的是,贩运人口以进行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现象十分猖獗。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该领域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较低,且缺乏针对受害者的防范和保护机制,包括康复计划(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识别贩运行为受害者,做到系统地收集贩运人口出入境或从其领土过境的数据。缔约国应对警察、边防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权利问题的认识。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起诉,一经定罪,即处以充分的制裁,同时还应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补偿和赔偿。缔约国应设立针对受害者的防范和康复方案。

23. 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据报告,缔约国的监狱和拘留所内人满为患,卫生条件恶劣,低于最低标准,而且对监禁替代方式的利用十分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确保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被告人与罪犯分开关押(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紧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并根据公约第十条确保拘留条件能够尊重犯人的尊严。缔约国应建立一种制度,确保被告人与罪犯隔离,未成年人与其他囚犯隔离。缔约国应特别采取措施,确保《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得到遵守。此外,缔约国应考虑更广泛地利用替代性非监禁刑罚,以便减轻监狱内人满为患的问题。

2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改革司法部门方面取得的进展,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司法进程上的过度拖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当值律师且法律援助律师的薪酬较低,因此法律援助服务十分有限(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改革司法部门,落实牙买加司法改革建议,以确保迅速和公正的审判。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国内所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必要的预算和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增加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律师人数,并不断审查法律援助服务的收费结构,以保持其费用的竞争力。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落实有关改革儿童之家和安全场所的Keating 报告各项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些建议中的40%尚未被落实。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愿意为因公职人员的疏忽而导致的Armadale少年惩教中心火灾承担责任,受害者的家人仍未获得任何赔偿(第二、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寻求国际支助,以充分落实Keating报告中的各项建议。此外,缔约国应确保Armadale少年惩教中心火灾的受害者家属获得充分的赔偿,并将这作为一个紧急事项。

26. 缔约国应广泛散发本《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2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以上第8、16和23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4年11月2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全面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