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基斯坦

1. 委员会在2009年2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910次和第1911次会议(CERD/C/SR.1910和CERD/C/SR.1911)上审议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巴基斯坦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PAK/20)。委员会在2009年3月4日举行的第1927次和第1928次会议(CERD/C/SR.1927和CERD/C/SR.192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因此委员会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真诚的对话,而且缔约国努力对问题清单中和委员会成员在对话中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了答复。

3.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交时已经逾期将近10年,因此邀请缔约国今后遵守所规定的提交报告的时限。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缔约国特别是在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和致力于促进少数群体的平等权利方面所作的承诺,并鼓励缔约国履行这些承诺。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促进缔约国所有公民之间平等的宪法条款和其他立法以及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包括建立少数群体事务部以及全国少数群体委员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以便推动少数群体成员平等享受权利,例如在联邦以及省立法机关中保留席位。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准备批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还欢迎缔约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邀请缔约国着手展开批准《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的进程。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其人口的族裔构成以及关于包括非公民在内的少数民族成员享受受到《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分类统计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它提供关于人口族裔构成的数据。收集这种数据时最好应该遵循由有关个人自我确定身份的原则,并遵守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应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所批准的关于提交《公约》专用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和第11段的规定。委员会强调指出,这种资料将使得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并希望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到这种资料。

9. 委员会重申,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缺乏关于联邦管辖部落地区和西北边境省的资料,其中包括这些地区当前的经济和社会情况的资料。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在这些省份中的适用性不同于国内其他地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其中特别包括与执行《公约》和缔约国批准的其他人权文书有关的立法,适用于整个境内,其中包括联邦管辖部落地区和西北边境省。它还再次请缔约国就联邦管辖部落地区和西北边境省的社会经济情况提供更具体的资料,并提供关于住在这些地区的族裔和语言群体的数据。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保护认可的宗教少数群体,但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相关族裔或语言群体得不到类似的保护。它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承认,缔约国的族裔和宗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交叉性。(第一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该扩大其关于少数群体的理解和宪法定义,以便考虑到《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所有各种歧视原因。

11. 尽管缔约国的现有立法旨在确保不歧视的原则,但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全面的禁止歧视的法律。它还表示关注,尽管有报告称,缔约国持续存在事实上歧视某些少数群体成员的现象,但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了执行现有禁止歧视的法律和特别措施而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消除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等原因的歧视通过一部全面的法律,同时考虑到《公约》的所有内容。它还希望收到详细的资料,说明为了执行禁止歧视的立法而采取的措施以便消除事实上的歧视现象的情况。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步骤来解决基于种姓的歧视问题,例如采取了一系列的发展计划并任命一个在册种性的一位成员担任信德省参议院的顾问,但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部法律禁止基于种姓的歧视。它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了禁止基于种姓的歧视而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达利特人在享受所有经济、公民、政治和文化权利方面持续地受到事实上的隔离和歧视。(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其关于基于血统的歧视问题的第29号(2002)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通过旨在禁止基于种姓的歧视的立法,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这种立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境内属于在册种姓的人的情况,包括他们享受《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所有受保护权利的情况。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计划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2009年7月之前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情况。(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着手执行所设想的计划,按照预定时间并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关于缔约国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义务提供资料。(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第四条,特别是第四(丑)条的执行情况提供资料,详细阐述禁止和打击种族主义组织所做的努力。

15. 委员会注意到,大量难民流入巴基斯坦,特别是来自阿富汗的难民人数众多,对全国资源和各省资源产生了压力,并注意到与联合国难民署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合作,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而且它尚未通过任何具体的难民立法。(第五(丑)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并颁布关于难民及相关类别人员的接收和待遇的全面的法律框架。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为了解决俾路支社区问题已经做了努力,但对关于对外国人和包括俾路支妇女在内的俾路支平民的暴力行为的俾路支局势的报告表示关注。(第五(丑)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它有义务保护其管辖下的所有人,并特别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受到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取得有效的补救。

17.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修正2004年《刑法》和2006年《保护妇女法》,但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具有少数群体背景的妇女遭到暴力的行为表示关注。(第五(丑)条)

鉴于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旨在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的法律,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已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提供资料。它还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确保少数群体的充分政治参与的措施,例如在国民议会中为少数群体成员保留席位以及实行配额制度,准许少数群体成员取得政府服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把少数群体仅仅理解为穆斯林教以外的宗教少数群体,而且似乎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政策或立法框架来确保所有族裔群体都具有适当的代表性。(第五(寅)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族裔群体在政府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将关于所有族裔群体的充分政治参与的现有政策列入法规并实现其主流化。

19. 委员会承认巴基斯坦的族裔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复杂,并注意到,缔约国对宗教自由作出了承诺并就此制定了保障。尽管如此,它表示关注的是,据报告宗教自由权利受到侵犯,而且亵渎宗教法可能用来对宗教少数群体进行歧视,而这些群体也可能是族裔少数群体的成员。(第五(卯)(4)条)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五(卯)条确保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不分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责成国家财政委员会重新评估各省之间的国家资源分配情况,但关切地注意到当前缔约国各省之间以及各族裔群体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第五(辰)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在各省以及各族裔群体之间公平分配国家资源。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废除抵押劳工的做法,包括通过《抵押劳工制度废除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存在抵押劳工现象,这种现象似乎与不平等的土地分配相联系。它还表示关注,这种做法主要影响到边际化群体,例如在册种姓。(第(辰)(1)和(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执行已通过的法律和文案,制止抵押劳工和对在册种姓等边际化群体的歧视现象。它还鼓励缔约国立即就这种做法展开全国性调查,并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制止这种现象。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这样的政策,即省议会可以批准推广和正式使用少数群体的语言,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了口译,因而可以在法律诉讼中使用少数群体的语言。然而,它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各种语言的地位,包括在国家当局和法院上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情况。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教育系统中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程度与各族裔社区在学生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不相称。(第五(辰)(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法律允许省议会批准使用和推广乌尔都语和英文以外的语言的情况,包括提供事例说明各省的语言上的少数群体在国家当局和法院使用其本身语言的情况。缔约国还应该通过鼓励和推广在教育和媒体中使用母语,力求维护少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它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少数群体语言的使用情况提供详细资料。

23.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在针对种族歧视行为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补救措施和针对因这种行为而蒙受损失寻求赔偿的机制的方面执行《公约》第六条的情况。(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说明它为了向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而通过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及已建立的机制。它还应该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向公众通报针对违反《公约》的行为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为了遵守《公约》关于采取措施以打击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并促进各族裔群体之间容忍和友谊的第七条而采取的步骤的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第七条提供资料,例如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根除社会上容忍种族和族裔偏见的态度,例如加紧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纳入对其他族裔的容忍和尊重的教育目标,就缔约国内所有少数群体的文化展开教育,并确保媒体充分报导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以便实现巴基斯坦所有族裔群体、种姓和部落之间的真正社会凝聚力。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着手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1989年)。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时,铭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 第一章)的有关内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已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因此要求缔约国考虑发表这种声明。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报告时公布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言和国内语言公布和传播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打击种族主义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31.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其核心文件。

32. 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修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的一年内就以上第9、第13和第21段中载列的建议的落实情况提供资料。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一份文件提交应于2012年1月4日提交的其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同时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公约》专要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而且报告中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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