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LD/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荷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3609次和第3610次会议(见CCPR/C/SR.3609和3610)上审议了荷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NLD/5),并在2019年7月18日举行的第363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NLD/QPR/5)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丰富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5年荷属圣马丁新《刑法典》,旨在扩大“家庭虐待受害者”的定义,将伴侣或同伴包括在内;

(b)2011年将人口贩运作为刑事犯罪列入了《库拉索刑法》;

(c)应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2016年就Murray诉荷兰案所作判决(第10511/10号申诉),在荷属加勒比地区设立国家间工作队;

(d)2012年设立了荷兰人权学院;

(e)2013年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通过了关于企业与人权(2013年)、打击歧视(2016年)和打击劳动力市场歧视(2018年)的具体国家行动计划;

(f)荷兰欧洲区和加勒比区签署行政协议,旨在加强2017-2020年期间打击家庭暴力的政策。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执行

5.委员会注意到荷属安的列斯于2010年通过宪法改革转变为荷兰的两个自治构成国(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和三个特别行政区(博奈尔、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四个构成国(荷兰、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在立法和体制框架中的保护方面存在差距,对个人的保护水平不同(第二条)。

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颁布立法、政策和体制框架,确保加勒比各构成国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协调所有构成国和行政区的人权保护标准,包括通过资助方案和机构,以处理现有的保护差距。

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积极步骤,落实委员会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一些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哪些具体步骤落实四起案件(CCPR/C/66/D/786/1997、CCPR/C/80/D/976/2001、CCPR/C/102/D/1564/2007和CCPR/C/99/D/1797/2008)中委员会的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等待落实十多年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于2019年1月7日疏散了占据阿姆斯特丹Amserdamsche Drogdok Maatschappij (阿姆斯特丹干船坞公司)旧址的社群,尽管与疏散某些方面相关的实施临时保护措施请求尚在审理中(第二条)。

8.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已通过但尚未落实的意见以及实施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以保证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保留

9.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外,缔约国坚持对《公约》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的保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上次审议以来,缔约国在这方面的立场没有变化(第二条)。

10.缔约国应撤销对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的保留,并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的其他保留。

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加勒比各构成国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所做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构成国尚未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12.缔约国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作为优先事项,在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包括除其他外,考虑扩大监察员等现有机构任务授权的可能性,以保护和促进人权。缔约国应考虑授予这样一个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审议个人申诉的权力。

反歧视立法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兰的反歧视条款,包括1994年《平等待遇法》,没有禁止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包括肤色、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审查其反歧视立法,包括1994年《平等待遇法》,以确保其反歧视立法:

(a)在包括私人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同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

(b)在侵犯权利的案件中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在所有构成国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

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5.委员会认可荷兰欧洲区政府明确谴责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荷兰政界人士和高级公职人员通过社交媒体并在足球比赛等公共活动中持续使用针对移民、难民、穆斯林、犹太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种族仇恨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仇恨言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其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或名誉,而且还助长了日益抬头的不容忍氛围和仇恨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人在荷兰劳动力市场上继续面临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近年来对仇恨犯罪进行起诉的资料(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依照《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通过执法和提高认识活动,打击种族歧视、仇恨言论以及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原因煽动歧视或暴力的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防止仇恨言论,特别是政界人士和高级公职人员的仇恨言论;

(b)与数字技术公司合作,制定有效战略,减少网上仇恨言论,并制定有效方案,解决公共活动,包括足球比赛中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表现;

(c)彻查仇恨犯罪,酌情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被定罪,则给予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d)向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促进种族、族裔和宗教多样性的适当培训;

(e)加紧努力,有效执行《打击劳动力市场歧视行动计划》(2018年)和《国家打击歧视行动方案》(2016年),以期增加目标群体对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参与;

(f)继续努力结束有“黑皮特”形象的游行或改变其性质;

(g)收集关于调查和起诉仇恨犯罪的分类数据。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7.委员会赞赏荷兰继续努力处理寻求庇护者问题,包括允许获得辅助保护的人获得家庭团聚的家庭团聚政策,以及在庇护程序的所有阶段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申请被驳回的寻求庇护者被迫返回阿富汗、巴林和苏丹,据称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庇护案件和家庭团聚案件有待裁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荷兰寻求庇护者的数据很少(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18.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委内瑞拉国民大量涌入加勒比构成国寻求国际保护带来的挑战。委员会注意到,加勒比三个构成国中只有阿鲁巴加入了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管辖庇护的法律框架有限,导致在处理寻求庇护者方面存在缺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清楚是否存在防止推回的法律保护,以及据称一些在库拉索寻求庇护的委内瑞拉人被遣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拘留条件恶劣,有报告称在封闭的拘留中心和警局牢房中存在虐待和凌辱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构成国寻求庇护者的数据(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19.缔约国应当:

(a)继续努力实施家庭团聚政策和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根据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制定庇护立法,在加勒比构成国建立或加强庇护程序,并考虑所有尚未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构成国批准这些文书;

(c)确保不推回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的所有情况下得到所有构成国的严格遵守;

(d)确保对违反不推回原则的案件进行调查;

(e)加紧努力,减少庇护申请程序和家庭团聚程序的积压,包括加强所有构成国移民和归化局的能力;

(f)收集缔约国各地寻求庇护者的全面数据。

移民儿童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孤身未成年人从国家运营的庇护接待中心失踪。委员会还对生活在家庭中心的无证移民儿童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700名儿童遭到拒绝的庇护申请已根据关于儿童赦免的“最后条例”(afsluitingsregeling)得到重新审查,但委员会仍然对在荷兰生活的没有居留证的儿童人数以及根据最后条例申请遭到拒绝的儿童的不确定性表示关切(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21.缔约国应当:

(a)加紧努力调查孤身未成年人失踪的现象,解决其根本原因,并防止今后再发生这种情况;

(b)加紧努力,改善家庭中心的生活条件,特别关注儿童的需求,包括通过充分执行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提出的建议;

(c)为没有居留证而一直生活在该国的儿童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

(d)确保在所有涉及寻求庇护儿童,特别是孤身未成年人的决定中,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无国籍问题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确立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的立法草案没有设想向被认定的无国籍人发放居留证,立法草案设想的无国籍确定程序,包括父母无国籍的儿童获得荷兰公民身份的标准,不符合国际标准(第二十四条)。

23.缔约国应审查和修订立法草案,以确保被认定的无国籍人能获得居留证,从而充分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确保无国籍确定程序完全符合国际标准,旨在减少无国籍状态,并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行政拘留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遭到移民拘留的人数,包括弱势群体的人数,大幅增加,这种拘留往往旷日持久,有时会超过欧洲联盟《关于成员国遣返非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的共同标准和程序的遣返指令》中规定的最长时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局对非拘禁替代措施的关注有限,包括对抵达斯希普霍尔国际机场的寻求庇护者实施的措施,而且对移民拘留决定的司法审查长期拖延。此外,委员会对《遣返和拘留外国人法》(Wet Terugkeer en Vreemdelingenbewaring)的不足之处感到关切,该法没有规定脆弱性评估;允许将隔离作为惩戒措施,包括针对12岁以上的儿童;并对所有新抵达的移民适用一种限制性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个人每天最多可被关在牢房里17小时,接受访客和参加户外活动的权利有限(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25.缔约国应当:

(a)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时间尽可能短;

(b)严格限制在移民拘留中使用隔离或单独监禁;

(c)系统地推广和实施非拘禁替代措施,并努力扩大其适用范围,包括针对抵达斯希普霍尔国际机场的寻求庇护者;

(d)促进对移民拘留决定迅速进行司法审查;

(e)审查《遣返和拘留外国人法》(Wet TerugkeerenVreemdelingenbewaring),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该法规定的儿童待遇。

消除奴役、劳役和人口贩运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遏制人口贩运行为,但仍然关切的是,关于此类罪行的报告很少,起诉和定罪率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移民工人,特别是来自波兰和匈牙利的移民工人,被职业介绍所胁迫在剥削条件下工作。关于王国的加勒比地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偷运和贩运人口事件的报告越来越多;有报告称,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遭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性暴力;相关机关的应对不够充分,往往不能识别和保护受害者,也不能起诉犯罪者(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27.缔约国应:

(a)建立有效的申诉程序,使移民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和贩运受害者,能够提出投诉,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驱逐出境;

(b)确保彻底调查贩运和劳动剥削案件,起诉责任人,如果认定有罪,判处适当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以及适当保护和援助;

(c)加强对移民工人人数较多部门的劳动监察,特别是来自波兰和匈牙利的移民工人人数较多的部门;

(d)向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移民官员和在所有接待设施工作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包括关于人口贩运行为受害者识别程序的培训。

终止生命(安乐死,协助自杀)

28.委员会注意到,《应要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法》规定了与实施安乐死有关的一些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包括对区域安乐死委员会遵循的程序进行事后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终止生命决定的事前审查有限,包括对此类决定的法律和道德影响的审查有限(第六条)。

29.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加强监管安乐死(协助自杀)的体制保障,包括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道德委员会,对就终止生命或协助自杀要求作出的医疗决定进行事前审查。

自愿终止妊娠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属圣马丁《刑法》将提供堕胎相关信息或服务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堕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立法的信息以及其他构成国的相关信息(第三条和第六条)。

31.缔约国应确保:

(a)修订荷属圣马丁《刑法》,以期取消将提供堕胎相关信息定为刑事犯罪;

(b)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怀孕是乱伦或强奸造成的或不可行的情况下,堕胎在缔约国各地都是合法的,并且任何其他关于堕胎的法规都不违背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必进行不安全堕胎的义务;

(c)缔约国所有男子、妇女和青少年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及信息。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包括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持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荷兰刑法典》中关于性暴力的条款,特别是定义强奸的条款,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

(b)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构成国对受害者,特别是对非正常移民妇女提供的保护和支持程度有所不同,而且缺少国家一级的监测和协调;

(c)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d)没有全面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数据(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是:

(a)根据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修订所有四个构成国的刑法中关于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犯罪定义的条款,并确保经统一的法律标准适用于整个缔约国;

(b)加强城市为受害者提供适当服务、庇护所和保护的能力,特别关注弱势妇女和儿童,并在国家一级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城市提供的服务和保护;

(c)确保向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d)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全面数据。

格罗宁根的天然气开采作业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到2022年底逐步停止在格罗宁根的天然气开采,但仍然关切的是,天然气开采作业对该地区居民的安全和福祉以及他们在家中的私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35.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格罗宁根天然气开采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及其住宅的安全;

(b)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并防止今后发生与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损害;

(c)确保在设计和实施逐步停止计划的过程中,使格罗宁根居民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并与他们进行协商。

使用武力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指南草案(ambtsinstructie)”中规定的使用武力的标准和门槛不符合关于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国际标准以及何时可使用火器的要求(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荷兰的日常警务工作中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并在2017至2018年进行了试点测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试点测试的官方评估表明,向参与测试的警员提供的关于使用这类武器的指导和培训不够(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

(a)使“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指南草案(ambtsinstructie)”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标准;

(b)确保在执法人员使用放电武器之前,按照使用武力的标准对他们进行使用这类武器的适当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兰刑事诉讼法》第62(2)条规定为调查而采取的与拘留通知权有关的措施过于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例外和保障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不属于第62(2)条制度范围内的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通知权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得到尊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缺乏关于律师在讯问中作用的明确规则,这可能会对律师为其委托人提供援助造成不当障碍(第九条)。

39.缔约国应审查《荷兰刑事诉讼法》,以确保根据《公约》明确界定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通知权的条款,并确保这项权利在实践中得到尊重。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就律师在审讯中的作用提供明确的指导。

拘留条件

40.委员会欢迎阿尔克马尔警察局于2018年重新开放,条件有所改善,但仍感关切的是,加勒比地区构员国的一些拘留设施条件较差,包括荷属圣马丁的Point Blanche警察局和Philipsburg警察局、阿鲁巴的惩教机构和库拉索惩教和拘留中心第一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囚犯间暴力事件频发。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拘留设施中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精神病治疗服务)不足,向吸毒囚犯提供的保健服务不足(第七条和第九条)。

41.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监狱和警察局的拘留条件,特别是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的相关设施的拘留条件,以达到国际人权标准;

(b)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囚犯间暴力,包括向狱警提供关于应对囚犯间暴力行为的适当和有效办法的培训,改善监狱管理,加强对弱势囚犯的监测和保护;

(c)确保囚犯能够获得适当水平的保健服务,包括精神病治疗服务,并确保吸毒囚犯能够获得减少伤害方案,包括阿片类替代疗法以及针头和注射器方案;

(d)确保国家防范机制对拘留条件和待遇进行有效监测,并确保被拘留者可以自由利用这些机制提出申诉。

精神病院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强制性精神保健法案》和《护理和强制法案》,其中规定在住院和门诊护理环境中使用非自愿措施。然而,委员会对精神病院请求没有接受过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的适当培训的警官处理精神病院中焦躁激动患者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这类病人利用申诉程序和适当补救措施的权利感到关切(第七条和第九条)。

43.缔约国应努力终止让警察参与精神病院处理焦躁激动患者的做法,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处理这种情况。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住院和门诊护理中使用非自愿措施方面规定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进行培训,并确保精神病患者能够有效利用投诉程序并由独立机构对其状况的定期监测。

审前羁押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减少审前羁押的使用,包括采用了非拘禁替代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审前羁押的情况仍然很多,而且审前羁押的初始期限,特别是警方羁押的初始期限(分别长达三天和十八小时),比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规定的期限更长(第33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荷兰拟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以扩大审前羁押的理由。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下达审前羁押命令的司法决定中提供的论证不充分(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45.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的规定,确保审前羁押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进行定期审查;

(b)推广非拘禁替代措施,并系统地实施这些措施;

(c)减少可以审前羁押的理由,并相应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拟议修正案;

(d)加强下达审前羁押的司法决定中的论证。

诉诸司法和公正审判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革法律援助制度,但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所述期间分配给法律援助部门的资金有所减少,而且缔约国正在考虑一些措施,包括关于有补贴的法律援助的竞标制度,以及一个可以决定哪些案件有资格获得有补贴的法律援助和一揽子法律援助(rechtshulppakket)的咨询机构,这些措施可能对最需要帮助的弱势个人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提供法律援助的现有机构非常薄弱(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47.缔约国应审查法律援助制度方面正在进行的改革措施,以确保人民,包括所有构成国中的最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受益于新制度,并增加所有人,包括构成国中的所有人诉诸司法的机会。

司法中的种族歧视

4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遏制执法中的种族貌相定性做法,但仍感关切的是,执法人员针对族裔少数群体过度使用拦截搜查权(种族貌相)。委员会对使用一个人的外表,包括族裔,以及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例如移动应用的做法感到特别关切,如果在没有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应用,这类技术可能会进一步助长这种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监督执法人员使用拦截搜查权的机制,也没有关于这种权力使用情况的记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荷兰监狱囚犯中属于少数民族群体的人,特别是非洲裔人比例过高(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49.缔约国应:

(a)确保其立法明确禁止警察进行种族貌相,并依照《公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7条和《警察法》第3条以及关于合法拦截人员(staandehouding)的规则;

(b)继续努力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和宣传,以遏制种族貌相做法,包括在拦截搜查行动中使用信通技术的做法;

(c)建立一个机制,监测和收集执法人员使用拦截搜查权的数据;

(d)研究和解决监狱囚犯中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人比例过高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其他根源;

(e)继续增加有族裔少数群体背景的执法人员的比例。

反恐措施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荷兰国籍法》修正案规定,可以基于双重国籍国民已离开荷兰自愿去另一国家服兵役或加入恐怖组织的信息,缺席取消他们的荷兰国籍,委员会对于这将对其家庭成员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身在国外的受影响者在就这一决定提出上诉时面临障碍,所依据的机密信息他们或他们的法律代表均无法获得。委员会还对关于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刑法方法的法案表示关切,其中规定基于合理怀疑的无起诉书拘留最长可达44天(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51.缔约国应定期审查其反恐立法措施,以评估其人权影响,并使这些措施及其适用方式的司法保障符合国际正当程序标准和《公约》的规定,并确保民间社会有意义地参与这一进程。具体而言,缔约国应修订《荷兰国籍法》,以确保防止任意剥夺国籍和歧视性影响的有效保障,并确保上诉权的有效行使。

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52.尽管代表团提供了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城市地区(特别措施)法》修正案允许荷兰市政当局对个人进行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筛查,并要求潜在居民提供良好行为证明,这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

53.缔约国应审查该法及其适用情况,以确保其符合《公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和潜在居民的隐私得到充分尊重。

《情报和安全部门法》

54.委员会对2017年《情报和安全部门法》表示关切,该法赋予情报和安全部门广泛的监视和拦截权力,包括批量数据的收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对具体案件中的批量数据收集作出明确定义;没有规定为延长所收集信息的保留期提供明确的理由;也没有防止批量数据黑客攻击的充分保障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没有全面通知制度的情况下,向情报和安全部门审查委员会投诉的实际可能性有限(第十七条)。

55.缔约国应审查该法,以便使其中的定义和权力以及对权力行使的限制符合《公约》,并加强该法新设立的两个机构,即权力使用评估委员会和情报和安全部门审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医疗保健)法》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修订《市场监管(医疗保健)法》的法案允许医疗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在没有获得被保险人事先、知情和具体同意的情况下查阅患者电子登记册中的个人记录,而且这种做法已由医疗保险公司实施多年(第十七条)。

57.缔约国应要求保险公司不要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查阅个人病历,并确保该法案要求医疗保险公司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知情同意,才能查阅患者电子登记册中的记录,并为反对查阅其病历的患者提供选择退出的机会。

禁止穿蒙面服装

58.考虑到缔约国戴面纱或穿罩袍的妇女人数很少,而且在公共场所可能存在各种情况不涉及或不要求与官员互动,委员会对立法规定禁止在公共建筑中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穿着蒙面服装表示关切,这可能会限制宗教自由权,超出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范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立法如果付诸执行,可能加剧荷兰穆斯林妇女的边缘化(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八条)。

59.缔约国应考虑根据《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审查关于蒙面服装的立法。

和平集会权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集会法》的条款,包括允许市长在不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结束和禁止集会的条款,不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和平示威期间,警察的监视程度和进行身份检查的频率越来越高,据称这给示威者带来了寒蝉效应(第二十一条)。

61.缔约国应审查《公共集会法》,以期取消不予事先通知而禁止示威的做法,并使该法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它还应向地方当局和警察提供处理示威的明确准则,以确保行使和平集权利的安全有利的环境。

传播和后续行动

6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6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段(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罪)、第19段(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和第35段(格罗宁根的天然气开采作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