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NIC/CO/1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11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加拉瓜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6年8月30日和9月1日举行的第331和第332次会议(见CMW/C/SR.331和332)审议了尼加拉瓜的初次报告(CMW/C/NIC/1)。委员会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41次会议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尼加拉瓜于2005年10月26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在2007年2月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在缺乏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于2015年4月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根据其暂行议事规则第31条之二(A/67/48第26段),通过了一份提交初次报告前的问题清单,并于2015年4月30日将其转交缔约国。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尽管多次收到正式和非正式请其提交报告要求,但该国仅对提交报告前的问题清单提出了答复,这些答复根据《公约》第73条规定2016年8月30日构成报告当天委员会开始审议报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问题清单中要求的资料,致使委员会无法充分审议《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提交任何关于本国的事实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已违反了《公约》第73条,未能充分履行该条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为提供对话期间要求提供的资料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尼加拉瓜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以及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埃尔南·埃斯特拉达·罗曼(Hernán Estrada Roman)和其副手组成的代表团未能提供详细和相关的资料,使委员会无法与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强调缔约国须在其代表团中配备技术专家,以便就对话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关的答复。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认识到必须充分履行其报告义务,并与委员会充分合作,以便委员会能够根据《公约》第74条有效地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5. 委员会注意到,作为移徙工人的来源国,尼加拉瓜在保护其海外国民权利方面面临若干挑战。委员会也注意到,作为一个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尼加拉瓜在保护移徙工人权利方面面临困难。

6. 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雇佣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这可能会对这些移徙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构成障碍。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移涉及区域内流动和区域间流动,主要流向北美洲,也有在中美洲内流动,而该国还有一个移徙人员主要来自中美洲。

B.积极方面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消除贫困和不平等方面的努力,贫困和不平等正是向外移民的主要原因,以及它在执行《国家人类发展计划》(2012至2016年)方面的努力。

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7月;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3年7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2月;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9年2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2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12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人员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2月;

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第189号),2013年1月;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2009年12月。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5年1月《打击贩运人口法》(第896号);

2011年3月《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761号);

2008年7月《刑法法案》(第641号);

2008年6月《难民保护法》(第655号)。

11.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制度措施和政策措施:

签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杜绝童工区域倡议宣言》(2014-2020年);

为尼加拉瓜青年提供体面工作的计划(2012-2016年)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联盟战略计划(2012-2014年);

打击贩运人口战略计划(2010-2014年);

防止和消除童工并保护年轻工人的战略计划(PEPETI)(2007-2016年)。

1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于2006年4月26日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的邀请具有积极意义。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移徙、反人口贩运和难民问题的各种立法,这些立法有于《公约》的执行。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761号)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拘留非正规移民的规定。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其国内法律,特别是《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761号),以及各项政策和惯例,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声明和保留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42条第3款作出保留,这会阻碍移徙工人享有政治权利。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对《公约》关于移徙工人享有政治权利的第42条第3款所作的保留。

76和第77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依照《公约》第76和第77条的要求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各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侵犯《公约》规定权利的来文。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依照《公约》第76和第77条作出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大量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以及大量国际劳工组织文书的批准。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守上述文书。

综合政策和战略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向外移民的主要原因贫困和不平等采取的各项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制定一项执行《公约》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通过和执行一项综合的移徙政策,并为提供充足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统计数据的最新资料,说明为落实《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而在法律和实践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经济、社会和旨在从根源上解决尼加拉瓜移徙(包括非正规移徙)问题的相关措施。

协调

23. 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761号)规定成立全国移民和外国人理事会,作为共和国总统在移民政策制定方面的咨询和协商机构。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个理事会是否已经开始运作、及其活动以及负责执行《公约》的政府实体的情况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国移民和外国人理事会确实具备在各级有效执行和协调全面、连贯、一致的移民政策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相关授权,并评估此等政策和方案对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各实体和机构之间的多部门协调,以便在各级有效执行《公约》。

数据收集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可公开获取的分类统计数据资料,无法评估《公约》所载权利在缔约国以及尼加拉瓜海外移徙工人落实程度和方式,无法评估人员处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介绍收集和分析移民相关数据的不同实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而全面的数据库,涵盖《公约》所有方面,包括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其中包括那些身份不正常的人员、过境移徙工人和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7.18,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缔约国的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的类型来编制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有效评估相关政策的影响。在无法获得准确资料的情况下,例如移徙工人身份不正常,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给予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办公室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合作得到加强,从而促进数据汇编包括对非正移徙工人处境的系统性评估。

独立监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了解人权倡导(人权检察员:西班牙语Procuraduría de Derechos Humanos)办公室移民问题方面的具体作用、其独立性、是否存在可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的申诉机制以及对移民羁押和拘留中心开展的查访。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责成人权检察员办公室切实有效开展进和保护《公约》所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赋予人权检察员办公室独立的权力,负责对所有涉及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人权的问题,不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展开调查,并且对可能剥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由的场所进行突击查访。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人权检察员办公室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48/134号大会决议,附件),有效履行其任务。

《公约》培训和宣传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政府机构、国内法院、在移民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务员、民间社会组织和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等,进行《公约》及其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宣传和培训不足。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关于《公约》所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培训方案,移民领域,尤其是在执法和边境主管部门工作的所有官员和人员法官、检察官和相关领事官员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采用

进一步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就业前和离境前的情况介绍方案,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信息和指导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公约》。

民间社会的参与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作为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主要合作伙伴,作用有限,为数极少的几个跨机构机制运行过一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民间社会组织不敢为无证移徙工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这是由于政府信息声明此等支持将会被定罪。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更积极的方式,系统地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以及下一期报告的编写之中。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捍卫者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他们的工作对于进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而言至关重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据报恐吓和骚扰非政府组织、人权捍卫者和民间社会积极分子的案件进行及时和独立的调查,并追究这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行政、司法和其他补救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已失踪或被杀害的尼加拉瓜海外移徙工人家属无法通过国家机制报告这些事件,也无法获得有关调查情况的信息。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无正规身份的人)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机会,能够提出申诉并在法院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告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无正规身份的人)当其《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取的司法及其他补救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囊括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机制,供已失踪或被杀害的尼加拉瓜海外移徙工人家属报告这种事件并了解调查进行的情况。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5. 委员会10至12名缔约国过境的非正规海地移民据报死亡一事深表关切。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近几个月,尼加拉瓜警察和军事安全部队使用武力对付数千名古巴和海地移民以及试图穿越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边境去往美利坚合众国的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过境移徙工人的权利,并防止安全措施导致进一步侵犯其权利。委员会又对安全措施据称促使人口走私网络扩散报告十分关切

36. 依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旨在处理移民非正规移徙的所有措施不会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造成不利影响,确保为非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援助并予正当程序保障;

制定一全面的、基于权利的非正规移民应对办法,避免使用军队及其他安全部队处理这种情况

深入调查最近在边境地区发生的移民死亡和被虐待的案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案件重演。

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并未将对非正规移民的拘留视作万不得已的特殊措施(见第160条),也未提供拘留替代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局主要提及《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166条,该条规定需支付罚款方可释放在押移民,而未提及第161条,该条规定由移徙问题相关组织制订保和协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移徙问题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获得正当程序保障,也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拘留程序。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政策和惯例充分尊重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由权,禁止其实施任意拘留,尤其建议

根据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修订《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纳入针对移徙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拘留替代措施,将其作为对非正规移徙的首选处理措施,并确保对移民的拘留是万不得已的特殊措施;

全面照执行《公约》第16和第17条,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法律援助和领事服务,并确保贯彻《公约》刑事和行政程序方面规定各种保障;

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因与移民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逮捕、拘留和驱逐的移徙工人数量,拘留和驱逐这些移徙工人的理由,以及包括拘留期限在内的拘留条件。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最久可能长达3个月,移民中心有时过于拥挤。委员会《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并禁止在一切情形下都不得拘留儿童情况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移徙工人和寻求庇护者被自动关押在拘留中心拘押在刑事设施中,委员会对此十分关切。委员会还对移民中心没有受到人权组织和人权检察员办公室的独立监测感到关切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移民的拘留不超过《移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160条规定的48小时期限;

依照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 享有 家庭生活 的权利,迅速彻底停止根据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拘留儿童,并采取替代拘留措施,在审查他们的移民身份时,允许儿童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一同留在非拘留、社区环境中;

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对移民中心进行独立监,并确保人权检察员办公室有独立,有充足的资源,能够定期监测所有用于关押因移民身份问题被拘留的移民的设施。

驱逐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缔约国经由快速递解程序,未尊重移民及其家庭成员对驱逐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将他们从缔约国南部边境地区和移徙相关的拘留中心里驱逐。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性质的措施,确保所有被遣返或递解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有效地对决定提出异议。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22条,给予这些补救措施推迟效力,移徙工人用行政机制又能诉诸司法机制。

领事协助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领事协助纳入其《国家人类发展计划》(2012-2016年),并在中美洲一体化体系这一更广泛的区域背景下采取了其他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加强在尼加拉瓜移民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即哥斯达黎加、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中的领事协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遣返(尤其是从美国和墨西哥的遣返)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具体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的领事馆为海外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在涉及剥夺自由案件中的援助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的体制改革把领事协助政策从外交部转交内政部负责,这可能会妨碍一项旨在保护海外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全面政策的执行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在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主要目的地国(即哥斯达黎加、美利坚合众国和巴拿马)和主要过境国墨西哥的领事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领事服务能够有效地满足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以下方面的需求:保护其权利,并在涉及剥夺自由的案件中以及遣返的过程中向他们提供援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保护(主要是从墨西哥)过境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政策和举措,包括寻找失踪的移徙工人和过境期间成为犯罪受害者的移民。这些举措应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并为领事馆官员制定关于《公约》及其他人权条约的持续培训方案。

知情权和信息传

4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举措,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以及他们在缔约国内的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宣传《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缔约国的入境和就业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和提高认识的方案,其中还征求相关非政府组织、移徙工人及其家庭、认且可靠的招聘机构的意见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在原籍国选举和被选举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居住在境外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选举权。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性质的措施,确保居境外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在该缔约国行使选举权。

转移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49. 自2013年以来,尼加拉瓜中央银行每季度发布在缔约国中的尼加拉瓜家庭收到的汇款金额,并指出这些汇款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支持利用金融机构的措施,以及为收款人(尤其是女性收款人)普及金融知识的措施。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方便利用金融机构,包括汇款人和收款人介绍现有的各种机制及其费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善对正规银行系统的使用并举办金融知识课程,尤其是妇女开设课程,以促进储蓄和将资金投入能够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计划。

5.适用于特殊类别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规定(第57至第63条)

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

51. 委员会注意到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的数量之多,尤其是有大量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前往哥斯达黎加,而前往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和巴拿马的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也越来越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他们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资料。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尼加拉瓜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切实享有《公约》所载权利。

6.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第71条)

国际移徙背景下的儿童

5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介绍在目的地国以及留国内的尼加拉瓜移徙人员子女的福,特别是没有说明他们容易遭受暴力、虐待、忽视和剥削的情况,也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和全面的支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返回缔约国的儿童数量以及采取了哪些政策促进他们通过行使权利而有效地重新融入社会。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前往目的地国和在本国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儿童进行研究,建立这部分人口的人口统计概况,并通过一项全面战略,进和保护尼加拉瓜移徙工人的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返回尼加拉瓜的儿童的综合和分类数据,采取一项基于权利的综合政策,争取确保返回缔约国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并制定方案以实现其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人口自由流动而与该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协定未包括对在这些国家生活和工作的授权以及《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中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已与哥斯达黎加和美利坚合众国达成的协定或者在达成协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且自2014年以来,缔约国从未参与移徙问题区域会议,也未就此决定提供任何理由。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美利坚合众国中受益于临时受保护身份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数量,以及缔约国对此措施的评估。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在有关人自由流动的多边和双边协定中,纳入关于协调社会和劳工问题的条款以及旨在改善移徙人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程序;

充分利用旨在推进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双边和区域机制;

评价美利坚合众国临时保护身份保护尼加拉瓜移徙工人权利方面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资料。

招聘机构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禁止私营就业机构招聘尼加拉瓜人出国工作,这可能会对海外移徙工人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第JCHG-004-04-07号部长级协议,允许私营招聘机构为尼加拉瓜海外移徙工人就业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私营招聘机构监管制度,确保移徙工人的权利根据《公约》受到保护,包括通过在原籍国和目的地国授予私营招聘机构许可证,确保对招聘行为进行有效的双边监督,并促进劳工移徙的监管和规范化。

回返和重新融入社会

59. 委员会注意到,有大量尼加拉瓜人回返,既有自愿的也有被迫的,特别是从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回返,但也有从欧洲国家回返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保护回返的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0.7,确保提供适当的社会、经济或其他必要条件,为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返回并持融入缔约国提供便利。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国家警察在回返的尼加拉瓜人抵达缔约国时对他们的待遇,并且可能未遵守正当程序;回返者可能被剥夺自由并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们可能未获得关于此程序的适当信息;他们可能被曝光于媒体。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执法机关对回返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正当程序;他们不遭受任意拘留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们有机会获得法律顾问以及关于自己案件的适当信息;他们不被曝光于媒体。

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非法或秘密流动和就业

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1月通过了《反贩运人口法》(第896号),并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对贩运者起诉和定罪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反贩运人口法》的执行进展情况,为了起诉罪犯、保护受害者和防止贩运人口所采取的措施不足并且近年来有所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定期和系统的执法官员培训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的情况,并且儿童保护措施仅覆盖14岁以下的儿童。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5.2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具体而言:

加紧努力执行《贩运人口法》(第896号),包括系统收集分类数据,以期更有效地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

采取措施确保人口贩运者,包括涉案的政府官员,都受到应有的调查、起诉和惩罚;

建立有效的机制,用以识别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身份并加以保护,确保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

为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适足的援助、保护和康复服务,特别是为妇女、男子和儿童提供住所,并确保尊重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权利,包括重新融入社会和返回原籍的权利;

确保在实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时,充分考虑到每名18岁以下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确保不把这些儿童和曾参与对他们进行剥削的家庭成员安置在一起;

在全国范围内就贩运人口问题为政府雇员进行提供持续的培训,尤其要边境人员、警察、移徙和外国人事务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刑事法院的法官和官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医疗专业人员以及外交官和尼加拉瓜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官员提供培训

与区域内各个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组协商,加紧旨在防止贩运移徙工人的宣传活动,并为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战略分配充足资源;

通过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达成防止贩运人口的协定,增进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对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处理措施

6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来自缔约国的移徙人员主要是受贫困、不平等和社会排斥所驱使,这可能使尼加拉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陷入不稳定或不安全的处境。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充分的社会保护体系进行投资,以确保贫困和其他社会因素不会迫使人们加入不稳定的劳工移徙,并且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家政策倡议的背景之下,在国内为人民提供更多体面的工作机会。

7.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执行上述建议,包括将建议转交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当局的成员,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8. 委员会请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执行。

后续报告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即2018101日前,提供以上第36、第38、第40、第42、第50和第56段所载建议执行情况的书面资料。

宣传

70.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政府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关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其他成员以及广大公众进行宣传,增进他们对本结论性意见的了解。

8.技术援助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定一项旨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保持与联合国系统的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以获得在报告方面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9.下次定期报告

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10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此外,缔约国也可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由委员会起草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并在下次报告提交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按《公约》第73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7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定期报告编写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定期报告应符合准则的规定,篇幅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 68/268号决议)。如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准则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能翻译该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74.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或简化报告程序情况下,参与编写问题单的答复),同时与移徙工人及人权组织进行磋商。

7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的规定,更新共同核心文件,篇幅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