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LV/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萨尔瓦多

1.2010年10月11日和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744和2745次会议(CCPR/C/SR.2744和2745),审议了萨尔瓦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SLV/6),并在2010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2767次会议(CCPR/C/SR.276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其中介绍了缔约国为促进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以开放和坦率的态度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CPR/C/SLV/Q/6/Add.1),并提供了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采取的下列措施:

2010年1月18日颁布第5号行政命令,建立了寻找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国家委员会;

2010年5月5日颁布第57号行政命令,建立了国内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国家赔偿委员会;

2010年5月4日通过了第56号法令,其中包含禁止在政府部门中以性别认同或性倾向为理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2009年6月1日颁布第1号行政命令,在总统办公室下设立了社会融合事务秘书处;

2006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建立任何具体机制,以解决国内法律与《公约》之间的任何差异问题,也未制定任何有关程序,确保立法草案与《公约》精神相符(《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精神相符。缔约国应确保立法草案与《公约》相一致,并确保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有关《公约》条款的在职培训。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行动来处理过去遗留下来的侵犯人权问题,譬如总统公开承担责任,以及纪念被杀害的奥斯卡·罗梅罗先生,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仅仅采取这些措施还不能消除对这类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据真相委员会报告,有数千人被杀害和强迫失踪。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1993年《大赦法》依然有效,它妨碍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虽然2000年最高法院宪法庭对《大赦法》作出狭义的解释,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司法先例并未导致对这些严重事件重新开展调查。尤其是,自1993年以来始终未就奥斯卡·罗梅罗先生遇害一案开展任何调查(《公约》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废除《大赦法》,或进行修订,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精神。缔约国应对真相委员会有记录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积极开展调查,尤其是奥斯卡·罗梅罗先生遇害一案。缔约国应确保通过调查查明负有责任者,并按犯罪情节轻重予以起诉和惩罚。

6.尽管《刑法》于1998年作了修订,对酷刑和强迫失踪等若干严重罪行不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委员会仍关切地指出,这种规定一直适用于过去所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问题,如六耶稣会教士及其同事遇害一案(《公约》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审查其有关诉讼实现的规定,使之与《公约》义务保持完全一致,以便能够对侵犯人权行为开展调查,并根据所犯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性质对负有责任者予以起诉和惩罚(见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第18段)。

7.鉴于真相委员会有记录的侵犯人权行为性质恶劣,范围很广,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国家赔偿方案似乎并未充分保障充分赔偿权,也未就受害者参与各个阶段的方案执行作出规定,并且没有为这项工作划拨足够的预算资金或制定明确的法律框架(《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国家赔偿方案中列入与赔偿权相一致的所有措施,如复原措施、公平和适当的赔偿、妥善安排以及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的保障措施。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使受害者参与各个阶段的方案执行与评估,并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提供资金,使方案能够正常运作。

8.尽管缔约国加强了国家民事警察署总局对国家民事警察行动的监测和监督职能,并采取措施为国家民事警察署国家公安学院学生提供人权持续教育,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自1990年代以来,对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国家民事警察只有139人被解职,向委员会提交的宣判无罪的人数大大多于被判定有罪的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申诉称存在女警员遭受同事和上司性骚扰和工作场所骚扰问题(《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对警员所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涉及酷刑和虐待的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且不应仅仅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还应酌情按照犯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缔约国还应保障受害者的赔偿权,包括获得公正和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应对有关妇女遭受警员性骚扰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对负有责任者给予适当惩处。缔约国应向国家民事警察署全体警员提供人权培训。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妇女状况;长期存在对妇女在社会上的作用的定型观点和偏见;有报告称在报告所涉期间妇女遇害人数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增加;对这些杀害事件不予追查;缺少有关杀害和伤害妇女罪行的分类统计数据;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国家机构在防止和惩处家庭暴力事件方面协调不力;以及担任公职或民选职务的妇女代表人数极少(《公约》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制定和执行旨在消除社会上性别定型观念的方案,落实暴力受害妇女诉诸司法和获得补偿的权利,包括获得公平和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能动用的手段,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杀害妇女事件,查明和起诉肇事者,并予以适当惩处,同时建立一个统计系统,以提供有关性别暴力行为的分类数据。缔约国还应加强预防和惩处家庭暴力行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以提高工作效力。缔约国还应确保查明家庭暴力犯罪者,对其予以起诉和适当惩处,同时应采取特别措施,进一步增加担任公职或民选职务的妇女代表比例。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非法堕胎会产生危及妇女生命、健康和福祉的严重不利后果,目前的《刑法》依然一律将所有形式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上公立医院求诊的妇女,若被认定有堕胎嫌疑,医务人员将向司法部门报告;对其中部分妇女提出了法律诉讼;一些案件诉讼导致妇女以堕胎罪、甚至杀人罪受到严厉处罚,法院对这一罪行解释趋于宽泛。即使最高法院宪法庭已作出裁决,如情况紧急,对因堕胎而受到刑事起诉的妇女可免除其刑事责任,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这一司法先例在其它法院并未得到遵循,因此,对指控犯有堕胎罪的妇女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象未见有所减少(《公约》第三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修订有关堕胎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精神相符。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到公立医院求医的妇女被医务或行政人员以堕胎罪予以报告。此外,在对现行立法作出修订之前,缔约国应暂停以堕胎罪起诉妇女。缔约国应就妇女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开展全国对话。

11.委员会对缔约国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和女孩的境况表示关切,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农村和土著妇女以及贫困妇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佣的工作条件尤其苛刻,工作时间过长,无工作报酬或报酬极低(《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家佣女工所受歧视待遇提供补救办法,确保她们在工作条件方面不受歧视。

12.委员会对缔约国内辍学率较高表示关切,所涉人群主要是农村地区女孩(《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各级教育的儿童入学率,特别是农村地区女孩入学率。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人口活动妇女尤其深受其害;只有极少数案件开展了调查、起诉和定罪工作;并且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亦十分有限(《公约》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缔约国应对贩运人口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查,查明和起诉犯罪者,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权利,包括为受害者提供适当数量的庇护所,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拘留时间最长可达72小时,而根据法官的命令还可以再延长72小时(《公约》第九条)。

缔约国应修订有关警方拘留问题的立法,使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并确保审前拘押时间不超过48小时,拘留时间在个人被提交法院审理之后不得延长。

15.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审前拘押时间可延长至24个月(《公约》第九条)。

对于可延长审前拘押时间的情况应给予宽泛的解释,确保审前拘押只是作为一种例外措施来使用。

16.虽然缔约国已采取一项公共安全政策,其重点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两手抓,并使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监狱超员,被剥夺自由者人数众多,其中相当多的人尚未被判刑(《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继续使用可替代审前拘押措施,并应尽快解决监狱超员问题。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面临递解出境和驱逐程序的外国人处境困难,尤其涉及到有效行使受审理权、充分辩护权和由主管部门审查案情权时(《公约》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面临递解出境程序的人可有效行使受审理权、充分辩护权和由主管部门审查案情权。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土著人民处于社会边缘化境地,土著人民未得到充分承认,在2007年人口普查中缺乏有关土著人民的统计数字,缺少促进实现其人民权利的特别措施,以及缺少保护土著语言的措施。

缔约国应促进充分承认所有土著人民,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公约)。缔约国应与各土著人民进行磋商,在其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下次人口普查中列入与土著人民身份确认有关的问题;制定和执行促进充分实现土著人民权利的政策;并采取特别措施解决土著人民边缘化问题。缔约国还应与所有土著人民协商,采取措施弘扬土著人民的语言和文化。

19.缔约国应向本国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宣传第六次定期报告文本、针对委员会拟订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0.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对本结论性意见第5、第10、第14和第15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定于201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所提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本国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磋商,编制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