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RM/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就亚美尼亚根据《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5月30日举行的第1792次会议(见CRC/C/SR.1792)上审议了亚美尼亚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ARM./1),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详细介绍缔约国履行《任择议定书》保障的各种权利的情况,并欢迎缔约国对其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ARM/Q/1/Add.1),同时考虑到首次编写上述文件存在的困难。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ARM/CO/3-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ARM/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第28号海牙公约》,2007年3月;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2006年10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通过旨在推动《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国家计划和方案,包括《2010-2012年打击人口剥削(贩运)国家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注意到,警察部门负责收集《任择议定书》下涵盖的某些犯罪的统计数据,亦即贩运儿童、让儿童从事卖淫和色情制品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种种其他罪行提供任何统计数据,也没有就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弱势儿童提供任何统计数据。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以确保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以及有可能沦为此类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弱势儿童系统地收集数据,并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位置等加以细分。应对此类数据进行分析,并将其用作评估、政策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预防措施的重要工具。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将《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纳入立法而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大多侧重于贩运问题,而不是《议定书》所界定的各种买卖儿童罪。

9.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家立法中加入买卖儿童的定义(买卖儿童与贩运人口相似但并不相同),以便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10.尽管缔约国通过了《2013-2016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和《2010-2012年打击人口剥削(贩运)国家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计划和方案只部分处理了《任择议定书》所述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为执行此类方案和计划而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资料,尤其是为研究和数据收集、预防《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刑事调查、法律援助和受害者身心恢复措施划拨的资源的资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2013-2016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使之囊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定期评估和评价《计划》取得的进展,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工作,亦即旨在预防和保护儿童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

协调和评价

12.委员会注意到,警察部门是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机关。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警察部门缺乏根据《任择议定书》制定政策、监测和评价活动的能力。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单一的机构,该机构不仅要是执行机构,也要负责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以便使用上述评价工作的结果,进一步为《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制定战略和政策。

宣传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提高人们对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仅限于预防贩运和儿童卖淫,缔约国没有让社会尤其是执行机构、广大公众和儿童充分知悉《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其他罪行。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机构中宣传《任择议定书》,并通过制定和执行长期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运动,宣传《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从而使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广泛了解《议定书》的各项规定。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贩运儿童和儿童卖淫而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识别、发现和监测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的机制,还缺乏专门针对贫困儿童、孤身儿童、将要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以及常常被迫早婚的雅兹迪族女童的方案。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识别、发现和监测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弱势儿童的有效机制,并制定针对贫困儿童、孤身儿童、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以及雅兹迪族女童的特别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审其制度,以便让接受过特别培训的社会工作者、而不是警察对弱势儿童进行监测和探访。

收养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参与处理收养问题的政府官员以不当方式收取钱财,而且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腐败现象。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根据《刑法》中关于买卖儿童的条款调查、起诉和惩治罪犯,从而打击和预防参与处理收养问题的官员收取钱财的行为和他们当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有刑事法律和条例

20.委员会注意到《刑法》条款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和儿童以及禁止让儿童从事卖淫和色情制品工作的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并未列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也没有体现《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列的各种犯罪的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列的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

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从而实现买卖儿童的目的;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进口、出口、提供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企图实施任何上述行为,以及共同谋划或参与任何上述行为。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在其中纳入《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列的各种犯罪的定义,并将该国刑事立法中目前尚未涉及的第20段中提到的各种犯罪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处罚。

调查、起诉和定罪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登记在册的贩运儿童案和儿童卷入卖淫和色情制品案的数量提供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刑法》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现有条款开展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执行刑事立法的机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的所有罪行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4.缔约国有权对该国公民在国外犯下的《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包括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罪行)或在国外针对其公民犯下的上述罪行确立管辖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指出,在没有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可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引渡案件中,均须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对其境外犯下的《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进行引渡的情况下,不使用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通过刑事程序保护受害儿童、儿童证人和儿童合作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法官对贩运受害者的态度有所改观,该国政府没有将受害者直接因被贩运而犯下的非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亦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情况下,审判期间没有向儿童证人和受害儿童提供适当保护,且参与卖淫的儿童被迫缴纳行政罚款。

27.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对18岁及18岁以下的所有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应用特别保护程序这一点被视为具有强制性。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定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所有犯罪受害儿童和/或儿童证人都能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并确保缔约国充分参照《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要强迫18岁以下儿童因参与卖淫而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类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28.委员会注意到暴力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被安置在儿童援助中心或社区康复中心,并得到各种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和援助工作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它们较少得到警察部门和劳工及社会事务部的支持。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获得适当援助,尤其通过有效落实康复方案等手段,帮助受害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完全融入社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不仅要支持相关非政府组织,而且要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切实重新融入社会和康复充分承担责任。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

3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发现、调查、起诉和惩罚。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应向相关政府部委、国民议会、最高法院以及区域和地方政府转交,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32.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媒体从业者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应于2019年1月22日之前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