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RG/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根廷

1. 2010年6月3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526次会议(见CRC/C/SR.1526),审议了阿根廷的初次报告(CRC/C/OPSC/ARG/1),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CRC/C/OPSC/ARG/Q/1/Add.1)所作的书面答复,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提交的第3和第4次缔约国定期报告(CRC/C/ARG/CO/3-4)和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ARG/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8年)通过了关于利用电脑犯罪问题的26388号法案和(2008年)关于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以及援助受害者的第26364号法案;

采用比《任择议定书》第2条(a)项和第3条第1款(a)项所规定买卖儿童的定义更广的定义;

2008年6月通过了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26390号法案。

二.资料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各省司法部门收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数据资料所做努力,并赞赏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针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提供了上述资料。然而,委员会与缔约国一样关切地感到,该国尚未设立综合且系统的机制以收集、分析和监督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以及卷入上述此类活动儿童人数的资料。

6.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综合资料收集系统,确保系统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区域详细分类的资料,借此提供衡量政策落实情况的基本手段。资料同时还应包括按犯罪性质分类列出,因犯有上述罪行遭到追究和定罪的人数。此外,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寻求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条款规定,《任择议定书》所列某些做法可受惩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充分履行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力争提出一份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议案。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4月颁布了关于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和援助受害者的第26364号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没有从男女特点看问题,而且法律中也未包括性旅游和强迫婚姻等的人口贩运的常见形式。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参照《任择议定书》努力协调该国法规,并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和援助受害者的第26364号法案,以增加性旅游和强迫婚姻等常见形式的贩运人口。

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该国的法规必须符合制止买卖儿童问题的义务。买卖儿童的概念虽与贩运人口的概念相似,但却并非一样,然而,为了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关于买卖儿童的规定,缔约国必须确保该国法规依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列有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具体条款。

协调和评估

1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青少年及家庭事务国家秘书处(国秘处)担负协调和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主要责任。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国秘处在工作中并未给予《任择议定书》充分的考虑,而且国秘处与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控机关之间尚无有效的协调配合。委员会还对国家与各省上下之间通常缺乏协调配合感到关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家秘书处,确保《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全面融入国秘处的各项职能,并确保配给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有效履行其任务,包括落实到各个省份。缔约国应深入加强国秘处与各执法机关、检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

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欢迎推出了全国促进儿童和青少年权利行动计划,其所列各项目标是要推行一项积极惩治虐待、忽视、剥削、暴力和歧视现象的政策。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尚未制定出全面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具体战略。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落实《任择议定书》,特别是打击和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的全国战略;

确保在起草、执行和监督执行所述战略时,与有关各方,包括儿童和民间社会磋商;

确保为这项战略配备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该战略列有具体的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并广为宣传和定期监督执行此项战略。

14.关于上述建议,请缔约国特别注意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世界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

宣传和提高认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普遍民众对贩运儿童罪行的认识。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和普通民众尚未充分了解《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1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缔约国应通过教学课程和长期推行提高认识措施并以有助于儿童理解的方式,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包括让儿童及其家庭和各社区人人知晓。

培训

17.委员会欢迎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家秘书处对青少年、省政府工作人员、边防人员和警察努力开展关于贩运儿童问题、对儿童的色情剥削以及童工问题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各类与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员,如执法官员、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教师等并未接受过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充分培训。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相关专业人员和儿童举办《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缔约国还应开展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传媒的合作,以支持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认识及培训活动。缔约国还应考虑就以上相关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支援。

资源分配

1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建立了分管《任择议定书》所列某些罪行事务的单位,诸如,总检察厅设立了“促进消灭对儿童和青少年色情剥削现象的机构”和“防范亵渎性贞洁罪、贩运人口罪和儿童卖淫问题调查机构”。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政府尚未为上述机构拨出充足的资金,而且未向各省派驻代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国家预算时,专为落实《任择议定书》拨出财政资金。委员会还建议,分管《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事务的各单位应向全国各地派驻配备充分资源的代表。

四.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设立了各类办事处和方案,如预防和消灭贩卖人口及援助受害者方案、“促进消灭对儿童和青少年色情剥削现象的机构”、“受害者反暴力方案”等均与联邦警察照料色情暴力受害者中心和总检察厅设立的“亵渎性贞洁罪、贩运人口罪和儿童卖淫问题调查股”携手配合开展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只有五个人因犯贩运罪被判刑。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预防措施不足以全面预防买卖儿童罪和儿童色情制品罪。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采用统一的资料登记办法并从事探讨此问题的发生与程度的综合性研究,制定和实施全面预防战略和政策,并确保违法必究,以减少和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23.委员会欢迎推出全国旅游行为守则,但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嫖童性旅游问题以及其资料欠缺状况却尚未给予充分注意。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嫖童性旅游,尤其要拨出专项追加款,用于开展公众运动,包括促进儿童为此目的参与。缔约国还应通过各主管当局,增强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以通过向旅游业雇员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行为守则》和开展提高普遍大众认识的运动,促进负责任的旅游。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问题(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刑事法或刑法及条例

25.委员会欢迎关于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及援助受害者的第26364号法案以及缔约国刑法所载的某些规定,然而仍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犯罪,全部定为犯罪,尤其未说明关于买卖儿童罪行的定义。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3条,确保实际落实法律,给予罪犯应有的制裁,以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尤其应将下列各项定为罪行:

买卖儿童,即为了对儿童色情剥削的目的、为了摘取儿童器官移植谋利的目的,或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的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输送或接受儿童的做法;或作为中间人,以不正当地引诱获得同意的方式,违背领养所适用的法律文书规定,领养儿童;

以《任择议定书》第2条阐述的方式提供、获取、购买或提供从事儿童卖淫的儿童;

以《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阐述的方式,制作、分发、传播、引进、输出、提供、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任何企图犯有以上所述的任何行为,以及协助和参与上述任何行为;

制作和散发有关上述任何行为的广告材料。

领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预防领养欺诈行为风险的宣传运动。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关注以领养为幌子的买卖儿童行为,但委员会仍关注尚无有关国际领养问题的法规以及尚未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落实《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规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缔约国还应考虑到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就保留和声明提出的建议(CRC/C/ARG/CO/3-4,第10段)。

司法管辖权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程序法和司法救助在每个辖区可能分开管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按联邦体制构建,但关切的是各省之间的司法差异,以及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建立对《任择议定书》所述所有罪行的司法管辖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缔约国全境建立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司法管辖权。

引渡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从缔约国引渡人员遵从双边和多边协议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说明,是否有可能引渡犯有《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人。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立法能确定和行使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未订立双边条约的条件下,以《任择议定书》为法律依据进行引渡。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儿童受害者的权益所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第26061号法案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但仍关切的是,非缔约国国民的儿童在诉诸难民保护程序方面有可能受到限制,并有可能在不充分审查儿童个人情况,以及在不监控他们被送回时情况的情况下,将他们送回原籍国。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境外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待遇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6(2005)号的情况下:

确保非缔约国国民的儿童以及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可充分利用难民和受害者保护程序,并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前,甚至在基于本人自愿的返回之前,先对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制定全面的程序,尽早查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包括确保儿童得到适当保护,以鼓励儿童报告案情。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35.委员会欢迎通过保证贩运受害者免费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的第26364号法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规除了针对贩运之外,未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其他罪行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项方案尚未得到实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社会发展部设立了“拯救和伴护贩运受害者以及防止对儿童色情剥削和贩运人口地区事务署”。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向各个省份推广这些措施并开设各省分署。

36.委员会建议迅速落实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免费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以及扩大纳入《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受害者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推广所设立的办事处,以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包括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各省,并保证给予充足的预算拨款。

37.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第26364号法案的条款规定,在心理学家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儿童受害者的证词、对这些证词进行录象或录音,并且设有数量限制。然而,对于资料所称,实际上法官、辩护律师或检控方坚持儿童受害者与罪犯当面对质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切实落实在作证和审判期间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条款。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和《关于在涉及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正义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培训和宣传。

康复和重新融合

39.委员会注意到“援助贩运和性剥削儿童受害者的指示和草约”,并且设立了拯救和伴护贩运受害者事务署。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未制定在一段时期内,尤其对贩运受害者的持续性干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为《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受害者制定康复和重新融合的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关于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援助,包括援助他们充分实现社会融合、生理、心理和社会心理上的康复。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继续发展对儿童受害者的专科医疗、社会心理保健服务,包括确保缔约国全境可求助并配备的儿童精神健康专业人员;

增加提供社会服务;

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可利用适当程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不受歧视地寻求法律责任者对所受损害的赔偿。

求助热线

41.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9月,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国家秘书处通过了第1923号决议,拟在地方落实102电话求助热线。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这条求助热线仍尚未接通缔约国全境,而且并非所有省份均能利用这种热线。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只有有限的儿童知道可拨打这条电话求助热线进行投诉。

42.委员会建议现行求助热线扩展到所有的省份,并加强宣传,使全体儿童广为知晓求助电话号码。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43.委员会根据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开展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近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执行上述这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及增加预防、侦察、调查、追究和惩治任何罪行的责任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与所有各级国际和区域合作,并寻求技术援助。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向内阁和议会成员具体传达这些建议,并且通报各省市,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45.委员会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建议(结论性意见)通过(但不只是)互联网向普遍大众、民间社会组织、传媒、青少年团体、儿童和专业群体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教学课程和人权教育,让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及其家长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

九.下次报告

46.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落实《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