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VA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教廷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853次会议(见CRC/C/SR.1853)上审议了教廷的初次报告(CRC/C/OPSC/VAT/1),并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教廷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VAT/Q/1/Add.1)。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是在拖延了六年之后才提交的,而且教廷没有对与在其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对与教廷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对话表示欢迎。

3.尽管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宗教机构的主教和主要上级人员并不作为教皇的代表行事,但委员会指出,根据《教会法典》第331条和590条,天主教会的下属人员服从教皇。因此,委员会提醒教廷,教廷批准《任择议定书》,即意味着它承诺不仅在梵蒂冈城国境内执行该议定书,而且还作为天主教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受其管辖的个人和机构在世界各地执行这项文书。

4.委员会提醒教廷,本结论性意见应当联系关于教廷在《儿童权利公约》之下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VAT/CO/2),以及关于教廷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之下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VAT/CO/1)加以阅读,这两项意见也均于2014年1月31日通过。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教廷在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相关的领域采取措施,包括:

(a) 教皇于2013年7月11日自动签发的关于梵蒂冈城国司法机关在刑事事项中的管辖权的《宗座牧函》;

(b) 2013年7月11日《第八号梵蒂冈城国法》,载有刑事事项补充规范,第二章:侵害儿童罪;

(c) 2013年7月11日《第九号梵蒂冈城国法》,载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d) 2013年12月5日,成立了神职人员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目的是就拟订儿童安全环境方案提出新倡议,并改善世界各地神职人员照料遭受侵害者的工作;

(e) 2013年8月10日,在梵蒂冈城国理事机构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机构,负责监督梵蒂冈城国加入的国际协定的执行。

6.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教廷于2012年1月25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三.数据资料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提供委员会请求提供的有关教廷(在报告所涉期间)和信理部(自2001年以来)处理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的数据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设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以便记录、查询所有与《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行为有关的案件,对这些案件采取后续行动,以及分析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

8.委员会建议教廷建立和启动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机制,以便收集和分析数据,并且监测和评估《任择议定书》所涉各方面的案件产生的影响。数据资料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理位置、土著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分类,侧重最为易受伤害的儿童,并且应当包括有关对这些案件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资料。在这种数据收集系统得到建立并切实用来与发生犯罪情况的国家交流信息之前,委员会敦促教廷确保充分、立即向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披露关于教廷和信理部自2001年以来收集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的所有信息,以期采取恰当的后续行动。

四.一般执行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总则(第2、3、6条和第12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处理涉及神职人员的儿童色情制品案件方面,教廷未能确保儿童表达意见并请求其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的权利,而且教廷优先顾及的是维护教派的名誉,而不是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主要考虑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这样做损害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犯罪的预防和受害儿童报告犯罪的能力,从而助长了犯罪者有罪不罚现象,并使受害儿童遭受更多的创伤。

10.委员会提醒教廷意识到其承担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b)和(c)项以及第3款之下的义务,并建议教廷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受害者表达意见和请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受到保护和尊重。

立法

11.委员会对通过《第八号梵蒂冈城国法》和《第九号梵蒂冈城国法》表示欢迎,这两项法律规定对《任择议定书》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两项法律仅适用于梵蒂冈城国领土,并不适用于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廷仍然没有修改而且仍在适用《教会法典》中违反《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特别是在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和处理这些犯罪的程序方面。

12.委员会敦促教廷使其所有规范和条例包括《教会法典》与《任择议定书》相一致,并确保相同的法律适用于梵蒂冈城国以及在其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委员会还敦促教廷立即修改《教会法典》中所有与《任择议定书》相抵触的规定,尤其是1962年的CrimenSollicitationis和2011年的SacramentorumSanctitatisTutela。

协调和评估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缺乏一个在监测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活动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并实行有效的总体监督的协调机构。

14.委员会建议教廷设立一个能够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的协调机构。

传播和宣传

15.委员会对天主教专门机构出版并向教育工作者散发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宣传材料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采取类似措施,以使儿童、其家人和公众了解《任择议定书》,也没有告知儿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以及报告犯罪行为。

16.委员会建议教廷充分利用其道德权威,采取综合方针,向公众包括儿童、其家人和社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并为此与民间社会组织、媒体、私营部门、社区和儿童本人密切合作,就《任择议定书》所涉各个问题制订宣传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教廷还应当确保世界各地在其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包括天主教会学校,在这方面包括在将《任择议定书》译成当地语言以及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宣传《任择议定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培训

17.委员会指出,国家一级的天主教机构制订的方案具有积极意义,例如,在肯尼亚,制订了天主教神职人员宣传方案,目的是为天主教会学校的教员提供培训,以发现和处理儿童可能遭受侵害和剥削的情况。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制订并向在其管辖之下行事的所有个人和机构传达类似的方案,而且仍然只是提及2011年的《通知》――该通知旨在协助主教会议制订关于处理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的准则。这显然无助于保护儿童,也无助于就如何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向个人和机构提供恰当指导。

18.委员会敦促教廷向在其管辖之下行事的所有个人和机构提供关于预防、发现和恰当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行为的恰当的指导原则和培训材料。教廷应当确保天主教会学校和机构的教员和工作人员有系统地接受相关培训,并为开展此种培训拨出必要的资金。

划拨资源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为制订和执行相关方案作出预算拨款,此种方案旨在预防《任择议定书》涉及的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并且向因教廷管辖之下的个人所犯违法行为而受害的儿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为旨在在国际一级促进《任择议定书》的执行的活动作出专门的预算拨款。

20.委员会建议教廷高度重视充足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的划拨,以便制订和执行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行为的方案,并且为受害儿童提供保护,使其康复。

五.防止发生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现象(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欢迎世界各地的天主教会和组织采取多项举措,为易受伤害儿童提供支持,还对这一表述表示欢迎,即教廷在世界各地利用道义上的领导地位,处理各种助长《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因素。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对受其管辖的个人采取类似做法,也没有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阻止神父和修女犯下《任择议定书》涉及的犯罪行为。委员会尤为关切地注意到一些神父的案件,这些人曾经制作、拥有和散发儿童色情制品,但教廷却有意让他们继续接触儿童。

22.委员会敦促教廷确保立即解除所有涉嫌卷入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任择议定书》所涉其他犯罪的神职人员的职务,并立即通过和实施有效防止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的规章、指导方针和机制。委员会敦促教廷确保2013年12月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牧师委员会全面评估教廷对受其管辖的个人卷入的儿童色情制品案件适用的政策和做法,确保公布评估结果,并使人人(尤其是受害者)都能够知悉评估结果。

买卖儿童和收养

23.委员会对2011年发现的以下情况深表关注:在西班牙,有数千名婴儿被人从妇产病房带走,失去母亲的监护,之后被由医生、神职人员和修女组成的网络卖给据认为更适合充当抚养人的无子女夫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做法,例如在爱尔兰,有人屡次将婴儿从被扣押在Magdalene洗衣店的女童和妇女身边带走。

24.委员会敦促教廷确保采取以下措施:对于为了牟取报酬或出于任何其他考虑而组织、参与和协助将婴儿从母亲身边带走,之后将其移交给无子女夫妇、个人或机构的行动的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将追究其责任。委员会敦促教廷确保充分披露参与相关犯罪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收集的所有信息,从而便利受害者接触有关其生父母的资料。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许多天主教机构和组织都参与跨国收养,但教廷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天主教机构不参与非法收养活动。

26.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5条,委员会敦促教廷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恰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便确保参与儿童收养活动的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和机构都能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委员会建议教廷考虑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相关事项(第3、4(第2和第3款)、5、6条和第7条)

现行刑法和规章

27.委员会欢迎教廷于2013年7月通过《第八号梵蒂冈城国法》(载有刑事事项补充规范,第二章:侵害儿童罪)和《第九号梵蒂冈城国法》(载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第八号和第九号法令仅适用于梵蒂冈城国,并不针对受教廷管辖的个人和机构犯下的罪行,这些个人和机构仍然适用《教会法典》的规定;

(b)2011年旨在协助主教会议制订关于处理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的准则的《通知》规定,在处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犯罪行为方面,《教会法典》程序优先于国内刑法程序。

28.委员会敦促教廷:

(a)将第八号和第九号法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

(b)通过明确的规则,据以将所有涉嫌犯有《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罪行的案件立即移交国家执法机关,即便国内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报告相关犯罪。

起诉和有罪不罚

2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绝大多数曾犯有与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的神职人员以及隐瞒此种犯罪的人员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教会法典》条款和程序曾通过规定受害者必须保持沉默,使犯罪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阻止人们将牵涉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报告给国家执法机关,而且在这些条款和程序基础上决定实行的制裁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然而,这些条款和程序目前仍然有效而且仍在得到适用;

(b)教廷曾多次拒绝与执法机关合作,并且拒绝披露公诉人和国家调查委员会请求披露的信息;

(c)教廷与某些国家尤其是意大利签署了协定,这些协定规定,梵蒂冈人员在某些方面享有豁免,不受起诉,被控犯有《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罪行的主教和神职人员也在享有豁免之列。

30.委员会敦促教廷立即废除《教会法典》中所有创造使犯有《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的气氛的规定。教廷还应当修改内部指导方针,并确保以透明,有效的方式与国家执法机关合作。委员会还敦促教廷废除它与国家签署的条约中会助长对儿童实施性侵害者的逍遥法外现象的部分。

引渡

31.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教廷并不为起诉目的而请求将人引渡,但它根据《拉特兰条约》第22条,在双重犯罪规则基础上将人引渡给意大利主管机构。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1月,教廷拒绝了一名波兰检察官提出的将一名大主教从梵蒂冈引渡到波兰面临指控,包括与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指控的请求。

32.委员会敦促教廷采取必要措施,设法使《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之下的所有犯罪行为均属于可引渡犯罪,并确保国外所犯罪行的引渡和/或起诉方面的双重犯罪规定得到废除。委员会还敦促教廷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在必要时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并着手将在国外面临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指控的任何神职人员引渡。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在《任择议定书》之下受到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任择议定书》之下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在报告天主教神职人员对他们作出的犯罪行为方面遇到许多障碍,但教廷仍然并不认为有必要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一个有利于儿童的机制,使儿童能够提起诉讼。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

(a)《教会法典》过去曾经、现在仍然适用于《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犯罪行为,但该法典并不载有任何关于保护《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权益的规定;

(b)正如一些国家调查委员会所指出的,在许多情形中,天主教会主管机构使受害儿童及其家人再次遭受伤害。

34.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敦促教廷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任择议定书》之下一切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并确保在刑事审判系统对待受害儿童的过程中,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委员会敦促教廷:

(a)建立有利于儿童的机制和程序,不再有任何拖延,据以就《议定书》之下的所有犯罪行为提起诉讼,采取补救和纠正办法;

(b)为所有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制定儿童保护指导方针,并确保在这些指导方针方面提供培训;

(c)建立尽早识别《任择议定书》之下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机制和程序,包括建立与国家执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d)确保在受害儿童告发有人犯有《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罪行时,不再受到教会主管机构的伤害。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

3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教廷设法鼓励《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向《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援助,而且天主教会还向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提供援助,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廷没有采取恰当措施,以便在神职人员所犯罪行的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向其提供援助。委员会还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教会法典》被用来处理天主教神职人员犯下的与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罪行案件,但该法典缺乏有关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规定;

(b)如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答复所述,教廷没有在向儿童提供援助方面直接与缔约国合作;

(c)受害者及其家属保密和保持沉默被作为向《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侵害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赔偿金的条件。

36.委员会敦促教廷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使《任择议定书》之下一切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实现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敦促教廷确保在有利于儿童的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采取这些措施。委员会还敦促教廷履行以下义务:在不要求受害者保密的前提下,向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所犯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赔偿。为此,教廷应当为神职人员所犯《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罪行的受害者制定一项赔偿计划。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

37.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教廷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加强程序和机制,以便与执法机关协调,改善《任择议定书》之下任何犯罪行为的预防、侦查、调查,以及对犯罪行为责任人的起诉和惩治。为此,委员会敦促教廷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犯罪行为排除在与国家缔结的任何豁免协定的豁免范围之外。委员会还敦促教廷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侵害的公约》。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38.委员会建议教廷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为此,应设法将本建议传达给教皇、罗马教廷、信理部、天主教训导部、天主教医疗保健机构、宗座氏族理事会、主教会议,以及在教廷管辖之下行事的个人和机构,以供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9.委员会建议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等广泛提供教廷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以便激发起辩论,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40.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教廷在将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之下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