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BT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不丹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200次会议(见CRC/C/SR.2200)上审议了不丹的初次报告(CRC/C/OPSC/BTN/1),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报告并针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OPSC/BTN/ Q/1/Add.1)表示欢迎。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17年6月2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BTN/CO/3-5)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同一天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AC/BTN/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在相关领域内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于2012年通过了《儿童保育和保护法》、2011年《儿童收养法》和2013年《预防家庭暴力法》。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设立机构以及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推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进展,包括《保护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把它作为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13-2018年)的组成部分。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 委员会注意到,不丹皇家警察接受和处理针对儿童的犯罪案件,并记录惯犯的个人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报告案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承认的,在收集数据方面存在困难和局限性,包括对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知识有限,还缺少全面的儿童保护和照料分类数据收集机制。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并实施一个涵盖《任择议定书》各领域的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区以及社会经济状况将数据分类,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特别关注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单亲父母儿童和父母赌博成瘾的儿童。还应按照犯罪性质对报案、调查和起诉以及判刑数量分类收集数据。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定义的买卖儿童行为问题。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刑法》和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定义的买卖儿童行为和活动全部定为刑事犯罪。

综合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任择议定书》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和战略。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和战略,包括所有儿童和《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划拨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在这样做时考虑到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2001年在日本横滨、2008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协调和评估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致力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各实体之间协调情况不明确,包括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家庭和文化事务部、劳动和人力资源部、卫生部、僧侣事务委员会、不丹皇家警察和皇家法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建立的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没有涵盖所有儿童的权利,该委员会只对被视为处于“困难情况”的儿童负责。

13. 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第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致力于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的各实体之间更好地协调,建立一个任务明确的政府实体,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领导和有效地全面监督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对儿童权利活动的协调和评价。

传播和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对有关《任择议定书》的传播和提高认识活动资料有限感到遗憾。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并执行提高认识的方案,开展宣传和传播活动,以确保《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广为公众所知,其中包括家长和儿童、政府官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

培训

16. 委员会对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和活动资料有限感到遗憾。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其工作涉及儿童问题的专业群体就其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制定和实施培训方案,这类人员包括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看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宗教机构。

资源分配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划拨资金用于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情况,包括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和照料受害儿童及其康复和重返社会问题。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足够的资源,用于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防止《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料,并在其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0. 委员会欢迎在2011年举行绘图和评估讲习班、设立了儿童保护制度,并在2004年建立了尊敬、教育、培养和赋权于妇女组织以及为处境不利女孩和妇女开展的工作。委员会还欢迎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问题的“青年发展基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尚未充分纳入旨在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活动,即宣传和提高认识方案、社区服务和咨询服务,也未融入旨在将儿童问题纳入国家政策的“不丹提高青少年性认识网络倡议”。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特别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各项行动纳入儿童权利暨保护方案和举措,包括通过采取公共政策措施,解决造成儿童易于受到这些罪行伤害的根源问题,特别是在儿童保护制度内以及尊敬、教育、培养和赋权于妇女这个组织里、不丹提高青少年性认识网络倡议和青年发展基金的工作中这样做。

儿童色情旅游业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特别是偏远村庄和弱势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在札扬(歌舞厅)工作的女童尤其易受儿童色情旅游业的伤害。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特别是来自偏远村庄和社会经济背景弱势的在札扬(歌舞厅)工作的女童开展一项研究,以便查明可能受剥削的情况,并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制定和执行预防和康复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旅游行业开展关于儿童色情旅游有害影响的宣传,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采取措施,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存在网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风险,特别是在人们更多地、广泛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25. 根据人权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并涉及信息通信技术与儿童性剥削问题的第31/7号决议,以及2014年伦敦和2015年阿布扎比的“我们保护”首脑会议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紧密合作,采取关于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

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制定一项防止和应对网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政策;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以及加强具体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

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提高人们对在线行为与安全的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更多地了解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 并 举 报 此类 案 件 ;

由训练有素的警察、司检人员组成专门的、积极的、有针对性和注重受害者的刑事司法系统;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管理罪犯防止重新犯罪;建立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相联系的国家数据库。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有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法规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并未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定义对买卖儿童做出定义并将其定为犯罪。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将过各种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用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转让儿童器官牟利,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均明确定义为买卖儿童,并将之定为犯罪行为。

法人的责任

28. 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法律包括法人的责任,但感到关切的是,这类法律并未具体定义包括企业在内的法人涉嫌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行为或不作为时如何追究其责任。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依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确保法人对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罪行负有法律责任。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条款没有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委员会注意到,高等法院为引渡目的有管辖权,而缔约国王国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可对个人进行引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立法明确使其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可考虑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把《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儿童保育和保护法》设立程序以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包括评估其最大利益,并保护他们的隐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力有限,特别是司法人员、警察、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修道院,在查明和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方面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查明受害儿童和确保其获得补救权利的程序。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针对司法人员、警察、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寺院制定并实施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预防措施和对这些罪行有害影响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建立早期识别受害儿童的机制和程序,迅速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案件,包括建立所有相关实体之间的合作进程,并确保他们能够利用适当程序要求负有法律责任者对损害给予赔偿。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3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确保受害儿童不被当作罪犯对待的程序。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为受害儿童提供恰当和明确的保护,确保他们不被视为罪犯或当作罪犯对待,使他们总能得到适当的法律援助。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造了寄宿设施,作为紧急保护暴力受害者的避难所,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照顾和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明确程序和标准,包括提供免费医疗和社会心理支助。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获得必要援助,促进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包括通过加强用来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来改善《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预防以及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犯有此类罪行的责任人。

九.后续措施和传播

后续行动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包括将上述建议转发政府相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机构,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结论意见的传播

40. 委员会建议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及其针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进行传播,以围绕《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激发辩论和提高认识。

十.下一次报告

4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有关《公约》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