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MNG/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蒙古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458和第1460次会议(见CRC/C/SR.1458和CRC/C/SR.1460)上审议了蒙古的初次报告(CRC/C/OPSC/MNG/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MNG/Q/1和Add.1)作出答复。委员会也赞赏与代表团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遵循经修订的《任择议定书》报告提交准则,并且代表团中没有司法部官员。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当结合2010年1月29日继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MNG/CO/3-4)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报告过程中咨询了利益攸关者,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

5.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加入或批准: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200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

二.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严重性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有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问题的研究,以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体等情况对数据进行分类,系统收集和分析这些数据,因为其提供了衡量政策落实度的基本手段。缔约国应就此争取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欢迎有资料表明《任择议定书》的一些条款已经纳入蒙古法律。然而,它关注没有确切的定义以及没有将《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犯罪都纳入法律。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本国法律与《任择议定书》原则和条款的统一。

国家行动计划

10.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关于保护儿童和妇女免遭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国家方案》,但委员会关切该方案没有涵盖对《任择议定书》全部条款的违反行为。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贯彻《关于保护儿童和妇女免遭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国家方案》,并考虑以适当的人力和财政支持扩大其涵盖范围,处理一切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

协调和评估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全国理事会负责贯彻《关于保护儿童和妇女免遭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国家方案》。然而,委员会也关切理事会的工作没有得到系统评估。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国理事会以有效的方式履行任务,并向其提供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宣传与培训

1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努力宣传《任择议定书》,包括制订培训方案、出版关于人口贩运和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书籍和宣传资料。然而,委员会指出,需要加强这类努力并使其在缔约国全境制度化。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一切相关专业群体继续并加强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教育和培训;

加大措施,对居民,特别是儿童和父母,利用学校课程和以及专门为儿童编写的适当材料等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并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一切适当手段,通过信息传播、教育和培训,促进广大公众包括儿童了解《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罪行的危害性影响,包括鼓励社区,尤其是儿童和男女儿童受害者参与这类信息传播、教育和培训方案。

资源调拨

16.委员会欢迎有资料说明为贯彻《任择议定书》而调拨的预算情况。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调拨的预算不足,未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继2007年关于《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讨论日后提出的建议,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增加预算调拨,以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制订和执行计划和项目,为受害者采取预防、保护、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并就《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提起诉讼;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RC/C/MNG/CO/3-4,第18段),采取人权方针并引进预算制订方法。

独立机构

18.委员会关切国家人权委员会并非为该国全体儿童所能获得或利用。委员会还关切儿童无法自己提出申诉。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能够方便地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诉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并能够受理儿童自己提出的申诉。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2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贫困和对儿童性侵犯的增加对缔约国商业性的性剥削加剧起了重大作用。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适当关注有关项目,包括拨出人力和财政资源,以解决诸如贫困、发展不足和文化态度等使儿童更易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色情旅游之害的根源问题。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这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邻国的合作。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相关事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在本国法律中明确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委员会尤其关切缔约国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列入儿童卖淫罪的明确定义,妨碍了许多案件的适当处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法律研究,以确认本国法律制度与《任择议定书》之间的矛盾和差距,并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它相关国际组织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修订本国法律条款,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完全涵盖一切目的和形式的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管辖权

24.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行使管辖权,但依然关切没有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使用何种程序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一切罪行。

25.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立法措施 , 确保 国内 法 规定 完全 符合 《任择议定书》第 4 条 的 域外管辖权。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害儿童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2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并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总是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作为受害者来考虑和对待。委员会还表示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就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童现象加剧以及起诉率低问题所表达的关切(CEDAW/C/MNG/CO/7, 第27和28段)。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为儿童受害者提供的重返社会和身心康复措施很少。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目前法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涵盖刑事诉讼一切阶段的儿童受害者,并且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遵循《涉及儿童受害者和证人问题的司法准则》(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划拨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改进儿童受害者的法律代理情况;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不被定罪或判刑,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他们受到羞辱和社会排斥;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确保为一切男女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服务,包括全面的重返社会和充分的身心康复。

2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研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儿童受害者从进入司法制度之时起的各种程序,从警所和康复阶段,以确定法律和社会制度中的障碍,并利用研究成果制订和贯彻一个有效和全面的政策。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不同儿童求助热线的服务,以协助儿童受害者。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了解和能够利用热线,并便利热线与关注儿童的非政府组织、警方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的协作。

受害者的康复与重新融合

30.委员会欢迎有资料介绍民间社会组织在照料、支持和保护最弱势儿童,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方面值得赞赏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在省和社区一级没有系统的协调机制,可以全面和协调的方式处理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需求。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4款,确保对从事《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者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一切儿童受害者都可诉诸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受歧视地从负有法律责任者方面寻求损害赔偿。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多边、区域、双边协议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且也通过缔结双边安排,解决诸如贫困和发展不足等造成儿童易遭受各种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之害的根源。

执法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其它国家开展区域和国际司法、警务与援助受害者的合作活动,以预防和制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并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履行这些建议,尤其将建议发送给相关的政府各部、国家议会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5.委员会建议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建议),包括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少年团体、媒体和专业团体以及儿童散发,以就《任择议定书》开展讨论,并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认识。

九.下次报告

36.委员会根据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