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14日举行的第2228次会议(见CRC/C/SR.2228)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报告(CRC/C/OPSC/TJK/1),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TJK/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7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TJK/CO/3-5)和同一天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TJK/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各种措施,其中包括:
通过《刑法》修正案,根据《任择议定书》列入新的罪行;
通过《儿童权利法》(2015年);
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和援助贩运受害者法》(2014年);
批准《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内政部(警方)合作打击人口贩运协定》(2010年);
2005年6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与国际移民组织签订国际援助与合作协议,以打击人口贩运并解决其他问题。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及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在2016年设立儿童权利专员及制订《2016-2018年塔吉克斯坦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步骤,建设系统的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监测。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和有效的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数据应该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类,重点关注易受《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缔约国还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按犯罪性质分类,用于决策、影响评估和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进展。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一般执行措施
A.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上文第4段所述各项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未完全涵盖《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述全部罪行,例如买卖儿童这个与贩运儿童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尤其是为器官移植而买卖儿童)、组织儿童卖淫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刑法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活动。
B.综合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订关于《任择议定书》所述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和战略。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政策和战略,涵盖所有儿童及《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问题,调拨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落实这些政策和战略,在此过程中考虑到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成果文件。
C.协调和评估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许多实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落实工作的实体的情况。
13.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负责制订和执行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儿童权利政策的各部委、机构和委员会之间加强协调。
D.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注意到,执法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禁止童婚和童婚造成的不良后果。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开展的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执行提高认识方案,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以确保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父母、从事儿童工作的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员广泛了解《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E.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分配的资源。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预算项目,确保拨出足够的资源,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儿童受到《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侵害。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缔约国缺乏专门面向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境地的儿童的方案;
缔约国没有落实适当机制,查明和监测特别易于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
没有充分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买卖儿童、利用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程度;
腐败问题导致关于跨境运送受害者的指控未得到调查;
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查明和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之根源和相关案件。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开展的所有活动一致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以防止发生和再次发生《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保护和预防措施及方案,保护有可能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包括贫困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的儿童、卖淫受害儿童、早婚儿童和街头流浪儿童;
加大力度查明、报告和支助有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
调查买卖儿童和利用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性质和规模;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相关案件中的腐败行为;
加强措施,查明、分析和有效地解决《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根源问题。
B.强迫劳动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提供了有限的信息,说明为消除强迫童工劳动,特别是在每年的棉花收获中消除童工劳动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强迫儿童劳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劳动的目的而买卖儿童,并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
C.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两个实体负责处理网络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了很少的资料,说明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而且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开展了哪些提高认识方案,使儿童了解如何负责任地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该战略的重点是提高认识和教育儿童负责任地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了解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而不是惩罚儿童。
D.面向特定群体的方案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做出了哪些努力,防止儿童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侵害,特别是罗姆儿童(Mughat和Lyuli儿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以及难民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卖淫受害者在缔约国似乎被视为罪犯而不是受害者,不是预防工作的对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包括罗姆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在内的所有弱势儿童群体,防止其受到《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侵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避免将儿童当作罪犯处理。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A.现行刑事法律和法规
26.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中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条款,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主要针对为性目的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而没有充分处理《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所界定的其他一些有关买卖儿童的罪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并未界定与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各种行为(包括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也没有将这些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2条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列为刑事犯罪,不要将定义局限于贩运儿童案件。缔约国尤其应明确界定下列行为并将其列为刑事犯罪:
通过非法收养来买卖儿童;
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
强迫儿童劳动作为买卖儿童的一种形式;
传播、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持有或主动访问/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不一定直接显示儿童参与露骨性活动的暗示性描绘。
B.有罪不罚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被调查的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和相关案例的数量以及被起诉和判刑的犯罪者的人数。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并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犯罪者(包括官员)进行起诉,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制裁。
C.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域外管辖权的国家立法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而且引渡须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能够根据国内立法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在其引渡条约中列入《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并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罪行的引渡案件中不适用双重犯罪标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不存在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儿童权益的现行措施似乎局限于,因此并不充分;
执法部门、边境和移民当局不具备专门程序,在边境或其他任何地点系统地查明受害儿童,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服务,特别是转介和保护;
没有充分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儿童的赔偿和其他任何补救办法;
卖淫行为的受害儿童可能依据《刑法》被逮捕和起诉;
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赔偿,但由于支助有限,《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事实上无法就其遭受的侵害寻求赔偿。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尤其是:
建立机制和程序,以尽早查明《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并确保在此类案件中负责识别工作的人员(包括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及与受害儿童打交道的其他专业人员)均接受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适合儿童的面谈技巧方面的培训;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不因相关罪行而受到相关待遇或制裁,并得到适当支助;
确保划拨足够的资金或实物支持,为受害儿童提供全面照顾,并确保可持续性;
审查相关法律,以便制裁儿童卖淫行为的使用者,并承认儿童作为受害者的法律地位;
确保申诉机制便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使用,并在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过程中向他们提供援助。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4.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十.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国家议会议员和各地区,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