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JP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General

22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日本

1.委员会在2010年5月28日举行的第1513次会议(见CRC/C/SR.1513)上审议了日本的初次报告(CRC/C/OPSC/JPN/1),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JPN/Q/1/Add.1)提出书面答复,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当结合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JPN/CO/3)及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CRC/C/OPAC/JPN/CO/1)于2010年6月11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于2003年6月颁布了《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以打击通过网上约会站点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现象;

于2005年6月修订了《入境管理和难民认定法》,以确保贩运人口的受害者不被驱逐出境;

2009年《打击贩运人口措施行动计划》;

2005年《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广,并由旅行和旅游业界代表签署。

二.数据

数据收集

5.尽管委员会承认了缔约国由于构成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而被逮捕的人数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按照年龄、性别、民族和地理位置分列的从儿童受害者人数来看、说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现象之普遍程度的数据,以及缺乏有关《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具体领域的研究。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建立用以登记《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罪行的中心数据库,确保系统收集此数据并将之分类,即按照受害者的年龄、性别、族群和地理位置分列,这将为衡量政策执行情况提供重要的工具。还应收集起诉和定罪人数的数据,并按其罪行的性质分类。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7.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此领域已存在一定数量的法律,但国内法和《任择议定书》规定间的协调仍然有限,且买卖儿童并未被列为一项具体的罪行。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协调其国内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的进程。

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立法必须满足其针对买卖儿童问题所承担的义务,以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买卖儿童这一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并不完全一样。

国家行动计划

1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通过了《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国家行动计划》及《打击贩运人口措施国家行动计划》(2009年),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该两项行动计划间关系、其影响及其是否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信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议且在必要时更新这两项行动计划以协调其执行情况 , 并确保对所有儿童的全面保护 , 同时考虑到《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 ;

与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儿童和民间社会 , 协商实施行动计划 ;

确保为《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 确保它们有具体的、有时限的和可衡量的目标 ; 予以广泛宣传并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

11.在这方面,请缔约国考虑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关于防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估

12.委员会对没有任何机制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和相关活动,表示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具备充分财力和人力资源的协调机构,以确保《任择议定书》的有效执行并加强国家和地方当局间的协调。

宣传与培训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宣传活动是不足的。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学校课程和包括开展运动在内的长期宣传方案,确保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面向儿童、其家人和社区;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培训和教育活动,向包括儿童在内的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有害影响及受害者获得补救的途径;

发展与民间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合作,以支持针对《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16.委员会关切的是,除执法及管教机构外,为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是不足的。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从事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有关的工作方面,加强对所有专业人员群体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有系统的、对性别敏感的教育和培训。

资源调拨

1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未包含关于调拨资源、特别是用于刑事侦查、法律援助以及受害者身心康复措施的资源,以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向相关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调拨充足的预算用以对《任择议定书》所列行为的协调、预防、促进、保护、照顾、调查及遏制,包括为执行与其规定相关的方案划拨人力和财力资源,特别是针对刑事侦查、法律援助以及受害者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方面。

独立机构

20.委员会对在国家一级缺乏一个独立机制以监督《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五个城市已任命儿童事务监察员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无法了解监察员的任务和职能、确保监察员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财政及其他资源以及监察员与根据2002年《保护人权法案》建立的人权委员会之间关系。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通过《保护人权法案》并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使它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受理并跟踪申诉及调查系统性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

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监察员职责、职能和分配给监察员的资源的资料;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22.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有五个城市任命了儿童事务监察员,但仍对没有任何国家机制负责监督《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以及余下的城市尚未任命监察员的情况,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与国家机构地位相关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机制,以监督《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在尚未成立监察员办公室的城市任命监察员。

民间社会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在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有关的各方面合作水平不高。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所涉一切事项上加强与民间社会合作,包括支持非政府组织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足够服务的工作,并且促进其在制定和监督政策和服务中的作用。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方面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鉴于此类罪行的普遍程度,预防措施不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之打击措施的详细资料。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加强努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通过为此与邻国合作和缔结双边协定;

考虑通过一项行动计划,以打击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同时考虑到便于在国际边界等地实施此类罪行的技术进步情况;

考虑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8.鉴于拥有儿童色情制品必然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结果,委员会表示它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第7条第2款将“为了将其提供给一些特定人员”而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但拥有儿童色情制品仍然是合法的。

29.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修订其立法,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c)款的规定,将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和第7条)

现有的刑事法律和法规

3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在其《刑法》中全面纳入《任择议定书》中所列出的罪行,特别是没有对“买卖儿童”下定义。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确保实际执行法律,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以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缔约国应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以任何手段买卖儿童,通过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以对其进行性剥削、为谋利而转移其器官或使其从事强迫劳动,或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收养;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以及共谋或共同参与任何此类行为;

制作并传播为任何此类行为做广告的资料。

32.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旨在消除通过网上约会站点方便儿童卖淫的现象,但此法律并未以同样方式控管其他类型的网站。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以期禁止通过任何网站诱使儿童卖淫。

34.尽管委员会欢迎为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各种要素而采取的措施,但对儿童卖淫的受害者可能被作为罪犯对待表示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修订其立法,确保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视为受害者、而非罪犯。

时效限制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的诉讼时效较短。鉴于这些罪行的性质,以及受害者不愿举报的问题,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效可能导致有罪不罚现象表示关切。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废除此项规定,或考虑延长诉讼时效以确保追究所有案犯对构成《任择议定书》所列之罪行的责任。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第8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遭受《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儿童的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38.委员会欢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为了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单独的会见室,以及采用非公开方式举行听证会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在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时,并未在整个刑事及司法程序中得到足够的支持和援助。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为了限制儿童作证次数所作的正式安排不够充分,而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用录像证据代替口头证词。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该领域专家协商,紧急审查该国向作为证人的受害儿童提供支持和援助的程序,以确保儿童不会因被反复要求作证而蒙受额外的创伤,为此目的,考虑在此类诉讼期间使用录像证据、而非口头证词;

加强措施,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等方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及《联合国处理遭受罪行的儿童和罪行证人事项的司法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规定,保护所有18岁以下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确保所有法官、检察官、警察和与儿童证人一起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在刑事和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中获得关于与受害者和证人进行对儿童友好的交流的培训。

康复与重新融入社会

40.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已采取了措施,例如提供辅导服务,但是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提供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仍然不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划拨资源以加强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尤其是在适当时通过与受害者原籍国的合作及双边协定,为受害儿童提供跨学科的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4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多边和双边活动及方案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对“巴厘岛进程”的支持以及对国际移徙组织的资金援助,以保护儿童不受《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在调查、刑事和引渡诉讼方面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不足,包括协助获取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其活动给于资金支持,以解决由于违反《任择议定书》之规定的行为而使得儿童权利受到剥削的问题,特别要促进预防性措施以及使受害者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条约或其他安排,加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间的协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是向相关政府部委、国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相关结论性意见的宣传

45.委员会建议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加强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监督情况的认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的方式,向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

九.下次报告

46.委员会根据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应于2016年5月21日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