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BEL/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比利时

1. 委员会在2010年6月2日举行的第1521次和第1523次会议上审议了比利时的初次报告(CRC/C/OPSC/BEL/1),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及时提交了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它还对一个多部门代表团的出席以及与该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公开对话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遵循2006年通过的《任择议定书》报告指南。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于2010年6月11日就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BEL/CO/3-4)以及委员会于2006年6月9日就缔约国向《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BEL/CO/1)一并阅读。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

2005年8月10日的法案,该法案修订了多项关于加强打击贩卖和偷运人口活动以及打击房东剥削做法的建议;

2004年5月16日的关于打击贩卖和偷运人口活动的国王法令;

2004年12月9日关于国际刑事法律互助问题的法案;

2000年11月28日法案,该法案扩展了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刑事犯罪侵害的范围。

5. 委员会亦赞赏缔约国批准了:

2009年4月27日:《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

2005年5月26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2004年8月11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2年5月8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6. 委员会还欢迎:

2008年7月:《打击人口贩卖和偷运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

设立“人口贩卖和偷运问题信息与分析中心”;

重新启用由司法部主持的“部际打击贩卖和偷运活动协调处”;

向治安法官、联邦警察和缔约国武装部队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具体培训;

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开展的广泛的国际援助与合作活动。

二.数据

数据收集

7. 在指出儿童权利委员会现在负责协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的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的数据与研究很有限,尤其是缺乏关于如下方面的可靠数据:狎童旅游;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目的贩运儿童;向《任择议定书》下各项罪行受害者提供的康复和重返社会协助与赔偿。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机制,以收集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年龄、性别、原籍等项分列的数据;

向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发挥它在数据协调方面的作用;

确保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研究,以衡量其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活动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司法部门仍在就《任择议定书》的适用性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亦对如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的立法对于贩运和买卖有混淆,因此,在缔约国的刑法中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定义的买卖儿童作为一项具体罪行定罪。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任择议定书》可直接适用于国内制度。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其立法在买卖儿童问题方面必须履行其义务――这一概念与人口贩运相似但并不等同――以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并确保明确提出这种行为在其法律下构成犯罪。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终止审理涉童淫媒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时使用的现有法律理由表示严重关切,例如,“社会影响有限”,“行为的偶然性”,或者,“调查此案的能力有限”。委员会认为,这些法律理由构成对儿童受害者获得补救权利的侵犯并导致加害人逍遥法外。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在终止对涉童淫媒和儿童色情制品进行的刑事诉讼的法律理由,并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所有罪行都被依法起诉。

国家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8年7月11日通过了一个具体的《打击人口贩卖和偷运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这是一个积极步骤。然而,它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全面的战略,以实施《任择议定书》和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委员会亦表示关注的是,缺乏关于2001年《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的信息以及对该计划进行评价的信息。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以下做法立即更新其2001年《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基于跨部门方法,并且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到一个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连贯全面的行动框架之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向实施工作提供充足资源和设立一个监测机制,并确保民间社会和儿童高度参与该计划的活动以及对该计划的评价。

对《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

15. 在注意到社区一级已设立了协调机制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一级缺乏一个具体的机制负责协调各部委与社区级当局之间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相关的政策。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机构,以协调和评价缔约国在联邦一级以及包括在社区一级由各部委和当局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应有儿童的积极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该协调机构提供具体充足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任务。

宣传和提高认识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4年和2005年举办的提高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认识活动,以及缔约国为提高对贩运问题的认识所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提高有关专业团体、儿童以及广大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具体规定的认识。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尤其通过以下做法,继续向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纳入各级教育系统的学校课程之中并专门为儿童编制适当材料;

与民间社会合作并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通过以各种适当手段提供的信息以及教育和培训,加强和促进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对《任择议定书》所述各种罪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男女儿童受害者参与这种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及信息和教育方案。

培训

19. 在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展了一些关于贩运问题的培训活动的同时(例如由联邦警察署人口贩运问题事务处为外交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培训没有涵盖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亦未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足专项资源,以便为所有有关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编制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培训材料和课程;

继续并加强其培训活动,包括为以下人员编制培训教材和课程,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专业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法官,医务人员,社会福利工作者,媒体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团体。

划拨资源

21. 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明确可辨的预算拨款,用于为履行《任择议定书》所开展的活动。委员会亦感关注的是,没有向警察和司法系统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以调查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控诉。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履行《任择议定书》所涉活动明确指定预算拨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专项预算资金向不同地方行政机关平等地分配资源,以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进行预防、及时调查和有效起诉并向全国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和照料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比利时安全互联网项目等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的预防行动以及为防止非法收养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如下陈述表示关注:由于这些现象在比利时的发生率相对较低,各社区至今尚未制定或投资于专门针对《任择议定书》主题的政策。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就儿童卖淫问题进行一项现象学研究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将这项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

性旅游

25. 委员会注意到,外交部发布了通告,提请本国所有外交官注意在性旅游方面有关于域外管辖权的刑罚规定,委员会亦注意到佛兰德地区为打击狎童旅游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这些都是积极的步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缺乏针对参与狎童旅游的比利时国民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2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对防止和打击狎童旅游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更加实际的行动,尤其是开展专门针对旅游者的大规模宣传运动,并与旅游经营商、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以打击旅行和旅游业中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性剥削。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相关事务

现行的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条例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保护未成年人问题的新法律,以及2005年8月10日的法案,该法案修订了多项关于加强打击贩卖和偷运人口活动以及打击房东剥削做法的建议。然而,它对于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在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中以及在缔约国2006年2月9日的作出同意的国内法中,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仅限于有关儿童的直观显示。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以确保它在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立法涵盖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性目的而显示儿童性器官。

29. 在注意到缔约国有适当的处罚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依照其第3条第3款加以惩罚的同时,委员会对于狎童罪的定罪案件中被判监禁的比例很低表示关切。它还特别关切地注意到,2000年至2007年由于经营涉及儿童卖淫的妓院而被定罪的人都未被判刑入狱。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修改其刑法条文,以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在比利时刑法中被视为犯罪,而不是处以较轻刑罚,例如罚款或不剥夺自由的处罚。

管辖权和引渡

31.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欢迎:2000年11月28日的法案扩大了比利时法院和法庭的域外管辖权,即使不法行为在发生地国并非犯罪、即使有关个人并不具有比利时国籍,即使没有投诉或没有正式通知,法官都有权审理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案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域外管辖权不涵盖16至18岁的儿童受害者。委员会亦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对其已确立管辖权的案件的资料。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法律,以确保比利时法院和法庭的域外管辖权也适用于对16至18岁儿童的性剥削,而且,如有必要,考虑将本《任择议定书》作为就此种罪行进行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联邦警察署设立了一个事务处负责处理贩运人口问题,在每个司法区指定一个治安法官,负责各种形式的虐待儿童现象,以及在2000年推出了如下做法:可对听证进行声像录制,以防止儿童受害者受到再次伤害。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于外国孤身儿童,很少使用录制儿童听证会的可能性。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以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使用对听证会进行声像录制的可能性应平等地适用于外国孤身儿童。

35. 委员会对如下情况深表关注:在缔约国,贩运活动的外国儿童受害者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使这些儿童更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

他们只有配合调查才被给予居住权;

2004年5月的《监护法》排除了欧洲孤身儿童获得监护人协助的可能性;

1999至2005年,数百名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从收容中心失踪;

由于儿童收容中心地方不够,在小城市尤其如此,贩运活动的孤身或失散儿童受害者被安置在与成年人共居的中心。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遵守其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包括贩运活动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的义务,并向其颁发居留证,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或有能力配合法律诉讼。

保证在庇护程序期间向所有寻求庇护的孤身和失散儿童指定一名监护人,不论其国籍如何;

改善对失散和孤身儿童的保护,即他们的身份、年龄评估、登记、寻找家人、监护、确定最大利益、治疗和照料;

提高收容中心从事儿童受害者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的了解和技能,以确保这些中心的儿童在所有社区都能得到充分协助而且不遭受被贩运或再次被贩运的风险;

建设更多的住宅,以便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协助;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处理原籍国境外孤身和失散儿童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多边、区域、双边协定

37.根据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述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

执法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以便对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狎童旅游的行为进行防范、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应向部长理事会、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以及向社区和地区级政府和议会转交,在适用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以缔约国的所有语文向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它所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这些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和广大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九.下次报告

41.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应于2017年7月14日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下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就履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