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UZ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July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6月14日)通过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在第1800次会议上(见CRC/C/SR.1800)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初次报告(CRC/C/OPSC/UZB/1),并于2013年6月14日在第1815次会议上(见CRC/C/SR.1815)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C/OPSC/UZB/1),在报告中就《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的实现情况提供了详细资料,缔约国还对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CRC/C/OPSC/UZB/Q/1/Add.1)。委员会还赞赏同缔约国的跨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UZB/CO/3-4)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UZB/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相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具体包括:

2008年,颁布法律,确认乌兹别克斯坦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8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2004年2月,加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99年5月,加入《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5.委员会还欢迎在设立机构并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进展,促进了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包括:

2012年5月,为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制订了采取进一步措施的行动计划(2012-2013年);

2008年9月,为执行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第182号公约制订了国家行动计划;

2008年7月,提出国家行动计划,出台了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数据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情形进行记录、转介和跟踪,并分析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进展。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并采用包括分析、监督和影响评估在内的完善的数据收集体系,该体系应覆盖《任择议定书》中的所有领域。数据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出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等项目分列,应特别顾及最弱势儿童。还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并按罪行性质分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共同指标体系用于跨境数据收集,对数据加以分析,并将数据作为评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工具。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将《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纳入刑事法律所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努力几乎全部侧重贩运人口问题,而非《任择议定书》所包括的买卖儿童罪行。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将《任择议定书》完全纳入本国刑事法律。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买卖儿童的定义――该定义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纳入国家法律,以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中关于买卖儿童的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欢迎上文第5段提到的三项关于打击童工和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国家行动计划未充分解决《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执行《公约》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问题的内容,并为计划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与此同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执行《任择议定书》中的所有规定,并考虑到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2001年在横滨和2008年在里约热内卢分别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特别是《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里约热内卢宣言及行动呼吁》和《2001年横滨全球承诺》)。

协调

12.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国内各地区也建立了地方打击贩运人口的部门间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无协调、监督和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制。

1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协调机制的建议(CRC/C/UZB/CO/3-4,第7段(a)),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中加强与有关各部及政府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这些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便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

传播和宣传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传《任择议定书》的举措,例如大规模分发信息手册并播放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广播电视节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侧重于防止贩运人口,而未对《任择议定书》进行充分倡导和宣传,特别是没有在执行机构、大众和儿童中间开展这些活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针对儿童的需要设立《任择议定书》教育方案。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社区、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密切合作,针对买卖儿童问题的预防措施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有害影响制定教育方案;

面向所有相关专业人群,特别是警员、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和社会工作者传播《任择议定书》;

深入研究各区域和社会文化群体,以查明倡导工作和宣传《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方面有哪些具体障碍和机会;

与儿童磋商,制定并实施《任择议定书》教育方案。

培训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举办的多项培训活动。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为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教育和卫生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充分培训的工作未能制度化,且未能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资源,用于在社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下制定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多学科培训方案。培训应面向所有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群体、部长和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系统地评估就《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所有培训方案,以扩大影响和作用。

调拨资源

1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调拨资源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研究和数据收集、防止《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刑事调查、法律援助和儿童受害者的心身康复措施方面的情况。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调拨充足资源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应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用于包括研究和数据收集、制定并执行防范、保护、受害者心身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以及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

民间社会

20.委员会提出了缔约国应与民间社会合作执行《公约》的建议(CRC/C/UZB/CO/3-4, para.19),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编写初次报告时没有咨商民间社会组织。此外,具备《任择议定书》相关领域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组织也未参与《任择议定书》执行政策的制定和活动策划。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在《任择议定书》各项执行工作中的合作,不仅应支持民间团体为儿童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服务,还应加大民间团体在政策和服务的策划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五.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预防《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采取的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2011-2012年提高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工作效率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预防剥削儿童,包括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卖淫和色情活动问题的措施,查明和处理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和严重程度的措施也有限。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就剥削儿童,包括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卖淫和色情活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根本原因开展研究,以识别有风险的儿童并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

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防止利用互联网开展剥削活动的措施,并与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开展宣传活动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务(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法规

24.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开展的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将《任择议定书》中的所有犯罪行为入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劳动法》第7条将强迫劳动定义为“在威胁下工作”,这不符合国际标准,也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问题的第29号公约。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刑法》,将以下行为入刑:

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目的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的买卖儿童行为;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拥有或知情获取/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不公开描绘儿童从事性活动的暗示表达形式(儿童色情文学);

企图犯下以及共谋或参与任何上述行为;

生产和传播任何上述行为的宣传材料;

以惩罚相威胁,胁迫儿童从事任何工作和服务。

法人责任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的法律,企业等法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确保法人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负有完全直接责任。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8.委员会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是《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明斯克公约》)缔约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无法律让受害者原籍国在儿童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决定并行使对本国境外的人员和事件的管辖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因此委员会关切的是,如果另一国未批准《任择议定书》则不得引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只有双重犯罪案才能得到引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国内法律准许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规定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在没有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即便另一国未批准《任择议定书》。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的现有措施多局限于贩运人口,因此是不充分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尚未充分体制化。

3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尽早发现并识别《任择议定书》中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建立机制和程序,具体包括建立执法机构和有关部委间的合作机制。还建议负责发现和识别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及其他在工作中与儿童受害者打交道的专业人员接受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访问技巧的培训;

明确要求所有检察官大力追查这类案件;

确保投诉机制便于利用且能为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所有儿童所用。

刑事司法体系保护措施

32.委员会注意到,与执法机关合作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得到了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的正式方案。此外,尽管缔约国的法律禁止惩处贩运人口受害者因遭贩运而作出的行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未得到统一执行。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保护《任择议定书》中所有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的措施,特别是确保建立《任择议定书》中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的识别和保护机制以及这些机制的运作,并确保不将此类犯罪的儿童受害者作为罪犯对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儿童受害者有足够的程序可以不受歧视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向负有法律责任者寻求赔偿,并设立一项儿童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儿童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的案件。

3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足够的法规和规章确保所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侵犯、家庭暴力、性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的儿童受害者以及此种罪行的证人得到《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护,并且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

3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建立了国家康复中心,帮助并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尽管有这些努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康复和重新融入措施仅限于贩运人口受害者,而没有充分考虑《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色情制品等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需要。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帮助,包括帮助他们完全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身心康复,包括有效地执行已制定的康复方案;

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包括非缔约国公民或居民的儿童,都可依《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利用充足的程序并且不受歧视地向负有法律责任者寻求补偿,还应建立受害者补偿基金,用于受害者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的案件;

采取措施确保在全国领土上提供康复和安全回归方案。

热线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开设涵盖《任择议定书》中所有犯罪行为的热线,且没有足够资源确保国家覆盖和服务的可提供,或支持长期的活动支助。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设国家热线用于处理《任择议定书》中所有的犯罪行为,并确保热线覆盖全国;热线可在因特网上使用;全天24小时开通;号码为便于记忆的3到4位数字,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资源及经培训的人员应答儿童,分析谈话内容并采取妥善行动。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工作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改进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人的预防、发现、调查、起诉与惩处工作。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0.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十.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包括向总统、有关政府各部、议会、宪法法院、各地区和地方当局送交本建议,供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传播

42.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互联网这样做(但不排除其他途径),以引起讨论并提高各方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认识。

十一.下次报告

43.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应于2018年1月28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