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POL/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1)款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波兰

1.委员会在2009年9月22日举行的第1436和第1437次会议(CRC/C/SR.1436和1437)上审议了波兰的初次报告(CRC/C/OPSC/POL/1),并在2009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4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单的答复(CRC/C/OPSC/POL/Q/1/Add.1)。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并未遵照《任择议定书》之下提交报告的指南。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先前关于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4)以及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一.一般性意见

A.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采取如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修订《刑法》第101条第4款(2008年12月);

对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刑法》(Executive Penal Code)――的其他修订,对恋童癖实施一些新的规章,并提高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

5.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4月;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2月。

二.数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贩运人口、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等问题的数据。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贩运和买卖儿童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但这两个术语却仍然交替使用,在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一个独立于贩运的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委员会还对缺乏一个系统的机制收集《任择议定书》之下所有各领域的数据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性旅游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所涉各个领域拟订并执行一种前后一致的方法,建立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其中应包括关于贩运、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数据。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性别、年龄、城市/农村地区分列,要特别注意脆弱的儿童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分析关于性旅游的数据及其与《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的联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所涉的问题开展研究,以确定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的原因和程度。

三.一般执行措施

《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3612条)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设计和实施《任择议定书》执行措施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各项一般原则。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在所有涉及他们的事项中,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考虑,包括政策和方案的制定,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没有充分适用儿童发表意见、并使其意见得到应有考虑的权利原则所致。委员会还关注一些脆弱儿童所面临的歧视态度,包括罗姆儿童和寻求庇护者,这可能会影响对他们的保护和防止他们充分享受《任择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权利。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采取来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一切措施中考虑到《公约》的各项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包括司法或行政程序。

国家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列入了2004-2012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涵盖《任择议定书》各个方面的具体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利害攸关方协商与合作,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全面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问题,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同时顾及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反对对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价

12.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任命了一个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问题部际小组。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一种机制或程序,协调有关活动,并系统评价《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的体制机制,在各部之间以及在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以形成一种系统和连贯的办法,处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问题,并确保定期评价采取的措施。此种协调还应当用于《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战略和政策的制定。

宣传和培训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正在就《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问题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充分促进和宣传《任择议定书》,儿童、父母和专业人员对《任择议定书》所载侵犯儿童权利的各种风险、以及针对这些侵权事项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战略不甚了解。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包括警官、公诉人、法官、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专业人员、媒体和其他专业人员群体,编写培训材料及组织培训班。这些培训材料和培训班应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其中包括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纳入教育系统所有各级的学校课程,就《任择议定书》中提及的各种违法行为的风险和有害影响开展宣传运动和培训。

拨付资源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人力财政资源,支持若干涉及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事项及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方案。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尚未拨付专项资金,执行《任择议定书》。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国家预算时专门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拨付资金资源。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问题监察官的任务规定其能够接受儿童或以儿童的名义提出的关于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申诉。但是,委员会并不清楚,儿童问题监察官在开展工作方面是否与民间社会合作。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儿童问题监察官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任务,包括在监测《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方面的任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鼓励儿童问题监察官与民间社会在这方面开展合作。

民间社会的作用和贡献

2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与民间社会没有磋商,没有请任何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利用从事《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工作的民间社会的丰富经验和专门知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涉及《任择议定书》之下问题的政策制定、政府方案规划和预算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仍然很少。

21.委员会建议,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个方面,缔约国让包括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充分参与,包括制定政策和立法、监测和评价以及提供服务,旨在保护儿童受害者并使其康复。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所述罪行采取的措施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家和市政当局作出了努力,以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行为。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针对剥削儿童、包括卖淫和色情问题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及旨在确定该问题的成因和程度的措施仍然有限。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就对儿童的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就业已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成果开展研究,并就其性质和范围开展研究,以确定有风险的儿童,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消除主要风险因素;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办法,结合有关预防措施、以及受影响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解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

针对特定群体的方案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3年通过了波兰罗姆社会方案,打算持续十年,旨在解决影响到大部分罗姆社区、包括儿童的社会排斥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解决其他脆弱群体的问题,如父母移民而留下的儿童、寄宿照料机构的儿童、以及跨越边界及从照料机构外逃的无人陪伴的儿童。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针对特定儿童群体的系统的预防活动,以保护他们免遭《任择议定书》所述的罪行之害。

提高意识

2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开展了若干提高意识运动,保护儿童免于与互联网相关的犯罪,并就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开展了公共宣传和教育运动。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表示将把贩运人口问题列入波兰教育系统普通教育的基本课程。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就《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培训父母和儿童,并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有效合作。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事法或刑法和条例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修订了相关法律,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使他们免于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包括2008年修订《刑法》,列入了贩运的定义,将所谓“教唆”定为刑事罪,并注意到新的《外国人法》(2006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将构成《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述罪行的所有行为定为刑事罪。具体而言,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买卖儿童的具体法律,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中没有“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的定义,《刑法》没有针对儿童色情或儿童卖淫,明确地保护15至18岁的儿童。该法的实际执行仍然是一个问题,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波兰刑事立法中提供“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的定义,并确保针对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明确地保护15至18岁的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有效和高效地执行针对儿童色情、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为儿童提供保护的立法。

法人的刑事责任

30.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刑法》中没有关于法人责任的规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在《刑法》中列入关于法人责任的条款。

收养的法律方面

32.委员会注意到波兰现行的收养立法,但委员会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规定的不正当地诱使同意的情况并没有列入缔约国的刑事立法。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的规定,将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情况的定义纳入刑事立法。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援助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证人方案,该方案为贩运的受害者或证人提供物质、医疗或心理支持。委员会注意到,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从而有可能在受害者年满18岁起五年之内开始刑事诉讼。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加拖延地通过上述修正案,并考虑将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时期从年满18岁起五年之内延长到五年以上。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36.委员会欢迎在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案件中,有可能对儿童进行音像访谈,此种访谈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官在对儿童友好的访谈室进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领土上,并非所有地区都有相当数量装备良好的儿童友好访谈室和进行儿童访谈的受过培训的人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对儿童友好的访谈室即使存在也并非总是得到利用。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有关贩运案件的司法程序为时过长,平均长达两年。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投入充分的资源,确保对儿童友好的访谈室装备良好,对儿童进行访谈的人员受到这方面的适当培训,以确保保护儿童受害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所受的创伤,包括在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案件中,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长度,同时将重点转向儿童受害者的充分康复和重新融合。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合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提供了空间和资金,以便使非政府组织能够运作贩运受害者收容所,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收容所数量仍然不足,经常作出临时安排,以便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乏针对性剥削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方案,没有一种全面和系统的办法,处理这一问题的所有方面。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针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方案,并为其提供服务,帮助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合。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这些方案和服务拨付充分的财政资源,提供经过培训的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在部际小组行动计划之下制定的援助贩运受害者的指南,在各警察部门将其作为一个试验方案,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试验方案的执行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求助热线

40.委员会欢迎2008年11月为儿童和青年开通一条全国免费热线。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求助热线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意识到求助热线的存在,并能够方便地加以利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鼓励并便利求助热线与以儿童为中心的非政府组织和警方之间、以及与卫生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合作。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4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参与各种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国际和区域合作方案和主动行动。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和《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的充分执行,尤其通过将其转交相关政府有关各部、国民大会、最高法院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5.委员会建议,本报告和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传播,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与认识。

九.下一次报告

46.按照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其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