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YEM/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也门

1. 2009年9月30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448次会议(CRC/C/SR.1448),审议了也门的初次报告(CRC/C/OPSC/YEM/1),并在2009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452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依报告准则编纂的初次报告,并且答复了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委员会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展开坦诚且建设性的对话。

一.一般性意见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与2005年6月审议了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委员会先前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7)一并解读。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相关领域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

创建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和增进触犯法律儿童的福利问题的全国网络,以及近期这两个网络与保护儿童网络的合并;

设立一个禁止贩运儿童国家委员会。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7年加入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二.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从邻近国家被遣送回的儿童人数和得到安全儿童中心援助的街头儿童人数。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通常不具备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案发率的资料,并且尚无收集和分析数据与资料的综合国家体系。

7.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收集体系,以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具体按照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区域等细目分类的数据,因为这些提供了衡量政策落实度的基本手段。委员会应就此寻求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的技术援助。

8.委员会重申,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建议力争调查也门境内不满18岁儿童遭商业性色情剥削的程度和趋向,从而掌握必要的情况,以采取有效且有时限的措施,辨明那些面临具体风险的儿童并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三.一般执行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第二、三、六和十二条)

9.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在制定和采取履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措施,尤其是确切辨明和对待儿童受害者的措施时,未给予《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儿童的最佳利益和生命权原则应有的考虑。

10.委员会建议将《公约》所载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不歧视、儿童的最佳利益和生命权原则列入缔约国为落实《任择议定书》条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

立法

11.委员会在欢迎众多法律草案正有待众议院通过的情况之际,仍关切地感到,通过上述法律方面的拖延,妨碍了落实《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依照《任择议定书》协调该国立法的进程,从而能有效且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所载条款。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欢迎通过“全国青少年及儿童战略”,尤其把解决贩运儿童问题和加强担保(kafalah)体制,列为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尚无针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一项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缔约国还应拨出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实施这项计划。

协调和评估

15.委员会注意到母亲和儿童事务高级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而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阐明,若干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实施《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高级委员会既无技术、人力和财力资源,也未被授命履行其职责并保障对参与执行工作的各实体进行有效的协调。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母亲和儿童事务高级委员会拥有充分程度的权力,和足够的技术、人力和财力资源,从而可在国家和区域各级取得实效。高级委员会应确保,各区域和各省积极实施《任择议定书》工作的所有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之间更密切的协调配合。

宣传与培训

1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促进《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努力,包括为少年事务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伊玛目,以及在校儿童举办宣传讲习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各项旨在宣传《任择议定书》和致使《任择议定书》条款家喻户晓的活动和方案,尚未深入到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偏远地区的家庭和社区以及未上学的儿童。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为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和在各省内增强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性教育和培训;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2款,提高广大公众,包括儿童的认识,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展开宣传、教育和培训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罪行的危害性影响,包括鼓励社区,尤其是儿童和男、女儿童受害者的参与。缔约国应调整适用一些宣传和教育方案,从而使之能深入到文盲儿童及其家庭之中。

仿效一些诸如儿童基金会制作的卡通影片“阿赫默德的归来”之类的最佳做法。

资源调拨

19.尽管缔约国代表团说人力和财力资源的匮乏,阻碍了履行《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未采取足够的措施,全面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地考虑到委员会继2007年一般性讨论日关于《公约》“第四条-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专题后提出的建议,拨出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制定和执行具体的项目和计划,尤其在地方一级,针对儿童受害者采取预防、保护、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措施,并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类罪行。

独立监督

21.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在审议也门依《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67)时,曾针对尚无一个监督普遍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情况的独立机构表示的关注。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巴黎原则》并铭记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一般性建议第2(2002号),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受理、调查和有效处置针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包括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申诉。

民间社会

23.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有关报告编纂程序情况之际,遗憾地感到,并非所有的民间社会活动者都充分参与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初次报告各个阶段的编纂工作。

24.委员会欢迎继续与民间社会协作与合作,并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增强此类伙伴关系,尤其是与履行结论性意见相关的合作评估所取得的成就,并参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在注意到母亲和儿童事务高级委员会已开展了一些研究,尤其是研究街头儿童、受虐待儿童问题,以及关于落实以收养为照顾形式的担保(kafalah)制度的情况,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在辨别哪些儿童最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之害的儿童方面所作的努力有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鉴定和反映弱势儿童的特殊需求,尤其通过:

调查和研究《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所列罪行对所有弱势儿童的影响;

加强努力,包括拨出财政资源,并通过国际合作,解决诸如贫困和发展不足以及文化习俗之类造成儿童易遭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儿童性旅游之害的根源;

制定出各方案和项目,增强基于社区的监督以及家长责任,例如,寻求儿童基金会的进一步技术援助。

27.委员会深为关切,买卖儿童,尤其一些贫困社区得到受害者家长首肯的卖买儿童现象的幅度,以及按《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的界定,买卖儿童被视为偷渡或贩运儿童看待的事实。为此,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尚无全面阻止上述这类罪行的防范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所有受《任择议定书》,特别是第二条(a)项和第三条(第1款)所列罪行之害儿童的权利与利益。

临时婚姻

29.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经济和社会境况的恶化起了重大作用,滋生了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以“旅游婚姻”或“临时婚姻”为幌子对儿童的性剥削。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现行刑事立法禁止不了为了性剥削目的收纳儿童,包括诸如“临时婚姻”的做法。这个问题的程度原比目前表面所见深得多,并关切地感到大部分为保护女孩采取的措施,属行政性质。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解决性剥削问题,包括所谓的“临时婚姻”问题,有效地禁止此类做法,并将之列为罪行。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女孩,辨明受害者并提供充分的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

出生登记

31.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政府宣布应免费进行出生登记,但由于收费做法禁而不止,出生登记的幅度低,增加了儿童易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做法之受害的风险。

32.委员会按照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提高政府官员、接生人员、社区和宗教领导人的意识;在医院内建立民事登记机制;和鼓励运用流动登记单位,尤其鼓励在偏远和乡村地区进行流动登记,以确保所有出生都得到登记。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从法律上并在实践中禁止对该国领土上及其各省境内出生儿童征收出生登记费。

五.禁止和相关事务

现行刑事法或刑法和条例

33.在注意到诸多立法修订案有待通过之际,委员会对尚无关于《任择议定书》所禁止各项罪行的确切定义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立法并没有完全或明确地将《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犯罪行为,包括违法领养、性剥削、供应儿童用于器官移植目的、强迫儿童从事劳动、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制作和散布宣传被《任择议定书》列为犯罪行为的材料等列为罪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现行立法未平等地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所列的一切情况下,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并确保犯罪定义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相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全国各个省份保护所的18岁以下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之害。

35.委员会在重申其先前对童工的高度普遍率和社会对之的接受态度,以及许多童工易遭虐待和完全得不到保护状况的关注之际,还关切地感到国家并未制定明确针对强迫儿童从事劳动问题的法律。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将出于强迫劳动的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输送或接收儿童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并保护儿童免遭此类行为之害。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罪行与刑事法典》虽阐明唆使卖淫为罪行,并规定若唆使未成年人卖淫将予以更严厉的惩罚,但未成年人仅指15岁以下的少年。委员会还与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专家委员会一样关切地感到,该国立法虽禁止购买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然而,则不禁止为了卖淫目的获取儿童。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之害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岁。委员会进一步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明确禁止为了卖淫目的获取年龄未满18岁儿童的做法。

39.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立法并未很好地处置和禁止儿童色情制品问题,而且目前并无禁止互联网上儿童色情制品的立法。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c)项,制定和实施具体立法,充分界定和惩罚儿童色情制品。委员会具体建议,此类立法禁止制作、散布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不论是否得到过儿童的同意,而且儿童不会因参与制作色情制品或色情表演,被当作罪犯对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立法,规定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以禁止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出于制定上述立法目的确立的儿童定义,应包含所有年龄未满18岁的儿童。

41.鉴于近期一些提供、输送或收纳儿童用于进行器官移植以求牟利的案件,以及这种犯罪行为既未得到禁止,也未按《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列为罪行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立法及其他必要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a)(-)和(b)项,切实禁止为了器官移植目的买卖儿童牟利的做法,并将之列为罪行,并将罪犯绳之以法。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明确禁止制作和散布《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材料。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相关立法,明确并全面禁止制作和散布《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种行为的材料。

管辖权

45.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拥有针对海外犯罪问题的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项立法未提及《任择议定书》列明的罪行,以及管辖权受制于现行双重犯罪原则。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确立起对《任择议定书》所述各罪行的司法管辖权,包括对凡案情危及的受害者之一为本国国民时即拥有的管辖权,并修订具体立法,废除双重犯罪规定,以追究在海外所犯的罪行。

引渡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若干邻国签署了引渡条约,并建议缔约国在审议其引渡条约时,确保明确提及《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所述的罪行。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害儿童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48.委员会深切关注缔约国尚无有关保护儿童受害者的具体立法。更甚的是,缔约国非旦无受害者的定义,而且还对儿童受害者追究责任、进行审判并实行羁押,而且卷入儿童卖淫的受害男女儿童有可能遭到惩罚性的制裁并蒙羞含辱。委员会尤其关注,1994年第12号《犯罪与刑法典》第278条规定,凡通奸或卖淫者可受到多达三年的监禁惩罚,并关切没有保障条款,可确保在运用这项法律时,不将儿童列为罪犯处置。

49.委员会欢迎法律保障了受害者,包括儿童受害者的赔偿权。委员会在注意到虽有资料表明,在保障国际承诺之际,执法当局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然而,缔约国的法律则未适用证人保护原则。鉴于缔约国提供资料阐述了为保护触犯法律儿童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相关的各不同刑事调查和诉讼程序阶段,并未采取对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措施。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确切辩明遭《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之害的儿童,免受任何罚款或被判处监禁徒刑,得到保护免遭今后的虐待,并为之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援助。至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待遇问题,缔约国尤其应遵循《涉及儿童受害者和证人问题的司法准则》(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的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应:

制定全面的程序,尽早鉴定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的儿童身份;

通过包括采取相关立法措施在内的做法,确保遭《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之害儿童均不被当作罪犯处置。相关立法应明确界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受害者,并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在所有刑事司法审理的各阶段,保护儿童受害者。

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规定18岁以下的儿童。若对年龄有疑问,应推断少年受害者为儿童,不应视为成人;

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包括充分的证人支持、法律代理、关于就损害争取赔偿的信息和途径;

确保法官、检察官,以及执法官员都得到与《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相关的充分培训,并尊重儿童受害者的权利、需要和最高利益。

求助热线

51.委员会注意到由非政府组织开设的儿童救助热线,但仍关切地感到,这条热线仅覆盖Sana’a, 而且并非免费电话号码。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对可求助热线服务的认识程度低,并且缺乏监督《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发生率的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现行儿童求助热线,并确保提供一条三位数码,24小时免费开通的全国求助热线,并使全国各省儿童皆知可就《任择议定书》所述暴力行为提出相关申诉。

受害者的康复与重新融合

53.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置了用来照管街头儿童的儿童安全中心,并且设立了为解决从边境地区返回儿童即时需要的收容所。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为受害儿童提供的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极少,而且缔约国承认,缺乏地方专门知识、未开设居留中心、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援助中心的短缺。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

作为一优先事项,扩大为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的中心数量和现有规模,并确保为这些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4款,采取措施为从事与儿童受害者相关事务的人员开展适当培训,特别是法律与心理培训;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4款,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都可享有和了解他们的权利,在不受歧视情况下,诉诸各项程序,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给予损害赔偿;

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提供的援助以开拓地方能力和专门知识。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多边、区域、双边协议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且达成双边协议,以解决诸如贫困和发展不足,造成儿童易遭受各种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之害的根源。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和区域伙伴,包括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援助,致力于解决缺乏本国专门知识、实践和理论知识,以及资源问题,以遏制《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种罪行。

执法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足够的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所列的罪行的资料,即在拘留、调查、起诉、惩罚和引渡程序等刑事罪行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该国给予的援助与合作情况。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更详尽情况。

八.其他法律条款

5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但尚未批准《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且未就该公约的相关议定书采取行动。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可否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履行本建议,尤其将建议发送给相关的政府各部、国家议会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加强努力调动地方资源,并在必要时争取国际资助。

宣传

62.委员会建议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建议),包括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最高法院,并以简化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以及儿童议会散发,以就《任择议定书》开展讨论,并提高对《议定书》及其执行监督工作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63.委员会根据第十二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的下一次《公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