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荷兰

1.委员会2009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378次会议审议了孟加拉国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OPSC/NLD/1),2009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398次会议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及时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还对一个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的到来并与其进行坦率公开的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该结合2009年1月30日委员会对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NLD/CO/3)进行。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资料介绍《任择议定书》在王国各地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本结论性意见应该在缔约国全境均得到贯彻。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缔约国支持与其他国家开展的各种区域和国际合作活动,预防和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作。

6.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5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7.委员会欢迎根据《任择议定书》对《刑法》关于性犯罪规定所作的修订,消除了两文书共认罪行的要求。委员会还欢迎有可能向所有《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进行引渡。

二、数据

数据的收集

8.委员会欢迎对问题单所作的答复,包括儿童色情案和出入荷兰和阿鲁巴的儿童贩运案有关资料,但是十分遗憾,关于对这种案件起诉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向犯罪受害人提供恢复和重新融入援助及补偿的有关统计资料缺乏。委员会还对狎童旅游有关统计资料的缺乏感到遗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和第4款所示,汇编统计资料,反映罪行起诉、受害儿童的恢复和重新融入援助及补偿、以及狎童旅游等有关情况。

三、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欢迎《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具体提到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缺乏资料说明为落实行动计划所拨预算的情况。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参照第一、二和三次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1996年于斯德哥尔摩;2001年于横滨;2008年于里约热内卢),与有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和合作,保证《任择议定书》产生的具体义务确实得到履行。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调拨充足资源,确保现有的一切国家战略和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协调和评价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具体的机制负责协调有关各部和政府机关、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处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政策。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构,协调和评定缔约国在儿童、包括青年理事会的积极参与下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包括地方部门的工作。此外还建议缔约国为这一协调机构提供具体而且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使其能够全面运作。

宣传与培训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组织进行了提高对贩运活动认识的运动。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全境提高专业人士团体和一般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具体规定的认识的努力仍嫌不足,在《任择议定书》所有方面进行的培训也嫌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的专用资源,在王国的各地为所有的有关专业人士团体,包括社会工作者、警察、检察官、法官、医务人员、移民官员的其他参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专业人员编写培训材料和设置课程。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宣传,尤其要向儿童及其家人主要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的提高觉悟运动,包括通过媒体,通过《任择议定书》提到的各种罪行的防范措施和有害作用的培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

资源的调拨

16.委员会对警方缺乏调查性剥削指控所需资源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主要通过增加人力和财力,加强警方受理和调查性剥削指控的力量。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欢迎在荷兰监察员办公室设置儿童监察员的法案草稿。

19.委员会建议荷兰迅速通过儿童监察员立法。委员会建议儿童能够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与该办公室及其代表接触,该立法应符合《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儿童监察员除了调查指控之外,还有责任监测执行和宣传《公约》和《任择议定书》。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 9 条第 1 和 2 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欢迎防止缔约国境内外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的行动倡议,诸如严格刑法对儿童色情、腐蚀和教唆儿童的规定,但是委员会对缺乏一项综合的国家战略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的情况十分关注。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家加大力度,减少和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主要途径是确保对问题的发生和规模进行统一登记和全面研究,制定和执行全面的预防战略和政策,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培训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如何以体谅儿童的方式受理、监测和调查控告和起诉犯罪人。

22.委员会关注涉及荷兰国民的狎童旅游以及缺乏适当应对的情况。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狎童旅游,具体做法是专门增拨资金用于为此而展开的公众宣传活动,包括儿童参与。缔约国还应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旅游业从业人员中散发《世界旅游组织行为守则》,展开提高公众觉悟的运动,提倡负责任的旅游。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 3 条、第 4 条第 2 和 3 款、第 5 、 6 和 7 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将制作和散发买卖儿童、儿童卖淫或儿童色情制品广告材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罪,但是注意到缔约国发来的资料说,该国目前正在努力确定是否应该为禁止这种广告而补充立法。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使《刑法》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将制作和散发买卖儿童、儿童卖淫或儿童色情制品广告材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罪。

领养的法律问题

26.委员会关切的是,近来据报道发生了一些非法领养的案件,刑事立法对领养过程中不当诱导骗取同意的做法没有规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内立法合乎《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尤其要将《任择议定书》对买卖的定义(第2条(a)款)以及领养过程中不当诱导骗取同意的做法的规定(第3条第1款(a)项(二)目)吸收的国内立法之中。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 8 条及第 9 条第 3 和 4 款)

为保护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加害的儿童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遭到买卖和贩运的受害儿童颁发永久居留许可证,受害儿童只有经调查确定遣返对其最有利的,缔约国才予遣返。但是,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加害的儿童的收容、监护和提供养护的情况十分关注。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受害儿童有特定的庇护和养护设施;

提高无人陪伴外国儿童收容中心的安全性;

确保儿童收到符合其年龄的特殊照顾,在讯问受害儿童时提供支助服务;

加强接待受害儿童的庇护所和养护设施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知识和技能地掌握;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原籍国外无人陪伴和与家人离散儿童对待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第 10 条)

国际援助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支持《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国际合作项目,并敦请缔约国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

执法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防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人的多边、区域的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

八、后续工作和宣传

后续工作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其中主要通过把本建议发至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和议会的成员,供其酌情审议并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宣传

33.委员会建议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通过但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散发,引起人们讨论《任择议定书》,并提高对《议定书》及其执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和家长宣传《任择议定书》,其中主要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进行宣传。

九、下次报告

34.委员会根据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规定应于201236日提交的《公约》下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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