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LB/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上通过的关于阿尔巴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9月26日举行的第1740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ALB/1),并在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见CRC/C/SR.1754)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答复(CRC/C/OPSC/ALB/Q/1/Add.1)。然而,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之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中没有司法部的代表,从而妨碍了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对话,特别是有关涉及司法问题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下列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关于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ALB/CO/2-4),和2012年10月5日就缔约国按照《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ALB/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9年4月;

《第28号海牙公约――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2007年5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7年2月;

《网络犯罪公约》,2003年6月,和《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2004年11月;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8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8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8月;

《第33号海牙公约――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2000年9月。

5.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采取了下列机构和政策措施:

设立了打击贩运股,隶属内政部国家协调员办事处,2005年12月;

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及其补充文件――2011-2013年关于打击贩卖儿童及保护儿童和贩运受害者的国家行动计划,2011年2月;

与希腊签署了“关于保护和援助儿童贩运受害者的双边协议”,2006年2月。

三.数据收集

6.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自2008年以来,缔约国一直在收集有关贩运人口的数据,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现有数据仅仅涉及贩运案件,没有一个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以及涉及一般儿童问题的综合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综合系统,系统收集数据,以便有效地分析、监测和评估有关法律、政策和方案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方面的影响。其中既包括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肇事者,也包括其受害者。除其他外,数据应当按罪行的性质,以及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地区、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尤其注重那些特别易受伤害、容易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各州和区的数据时,建立一个共同指标系统。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纳入其立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努力几乎完全集中在贩运和卖淫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缔约国法律中有关买卖儿童的定义与《任择议定书》不符。

9.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其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家立法中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该定义与贩卖人口相似但不相同,以便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及其补充文件――2011-2013年关于打击贩卖儿童及保护儿童和贩运受害者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行动计划和国家战略未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充分的资源用于其执行,在使该计划和国家战略有效方面,政府各机构和机制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采取来监测其影响的措施有限。

11.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LB/2-4,第11和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2012-2015年儿童行动计划中,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方案,具体针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并为其执行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现有关于贩卖人口的行动计划和国家战略之下所作的评价和审查。而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关于防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确保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

协调和评价

12.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13和14段(CRC/C/ALB/2-4,第13和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体制机制,全面负责《任择议定书》的协调和执行,该机制可以是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署,以便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方面在各部委和其他政府实体和伙伴之间有效协调。

宣传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视有关贩卖人口问题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认为这是积极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没有得到充分促进和宣传。委员会关切的是,面临特别风险可能成为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受害者的儿童、尤其是少数群体儿童和街头儿童及其父母没有充分的关于保护儿童免遭这些侵害的战略的知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任择议定书》条款广为人知,特别是儿童及其家庭,方法除其他外包括制定和执行长期提高认识方案,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纳入教育系统各级的学校课程,采用专门为儿童编写的适当材料;

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加强并促进广大公众提高认识,包括儿童,通过各种适当手段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罪行的有害影响的信息,鼓励社区、特别是男女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参与此种提高认识及宣传和教育方案。

培训

15.委员会注意到为某些专业人员开展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培训活动,但委员会遗憾的是,这些活动没有系统开展,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买卖儿童问题。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从事和为儿童工作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侧重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培训活动,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医务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官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群体。

资源划拨

17.委员会注意到,业已为打击贩运人口划拨了资源,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专门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划拨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资源,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制定和执行旨在预防、保护受害者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以及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罪行的方案。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而采取的措施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没有重视查明导致《议定书》所禁罪行的原因和风险,尤其是:

没有一个关于“面临危险的儿童”的法律定义,没有处理儿童保护紧急情况和受虐儿童需求的法律依据,没有针对面临危险的儿童的具体方案,如针对罗姆儿童、街头儿童、生活在养育机构中的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具体方案,没有关于专业人员发现和转介有需求儿童的法律问责制;

在缔约国,对儿童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十分普遍,并被人们广泛接受;

可用的社会保护计划有限,大量穷困家庭得不到任何经济援助;

由于极端贫困,大量儿童被迫乞讨,这些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风险很高;

必须离开替代照料机构而又得不到缔约国任何支助的15岁以上儿童的情况导致了遭受性剥削的风险。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法机构和社会保护中心很好协调,规划和执行一系列活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缔约国尤其应当:

由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群体就缔约国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开展全面和多学科研究,并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办法,预防和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侧重于发现面临风险的儿童,包括提供“面临危险的儿童”的法律定义并使专业人员对发现和转介有需要的儿童负责;

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特别是在家中;

加强针对经济状况不利家庭的减贫和社会保护支助措施,包括家庭保护计划;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根源上解决被迫乞讨问题,尤其是贫困和歧视问题,开展系统的预防活动,反对这种剥削的形式;

将对机构中儿童的保护延长到18岁,并确保这些儿童此后得到适当的培训、指导和支助。

儿童性旅游

21.委员会欢迎内政部、旅游、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与欧安组织2007年签署谅解备忘录,促进有关行为守则,保护儿童免受旅游方面的性剥削,许多企业签署了行为守则,并在过境点安排了国家提高认识运动以及针对旅行社的运动。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地方一级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儿童进入儿童性旅游,诸如反贩运战略和国家儿童战略等国家政策中没有相关规定。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和消除儿童性旅游。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防止和消除儿童性旅游。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向旅游业宣传儿童性旅游的有害影响,向旅行社和旅游中介广为宣传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成为国家《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的签署方。

儿童色情制品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的提高认识的主动行动,提供有关在线环境儿童保护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任何法律或规范性法令,规定有义务通过自动封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防止发布和宣传儿童色情制品。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颁布法律,将下载或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通过监测机制自动封闭违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有效防止发布和宣传这种材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设立一个中央机构,负责互联网安全、发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执照并检查对儿童有害的内容。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和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法规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界定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除其他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涉及儿童的强迫劳动没有被作为买卖儿童的案件定为刑事罪,《阿尔巴尼亚刑法》中不包括拥有色情材料的情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以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特别是,缔约国应将以下行为定为刑事罪:

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国际收养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以及共同谋划或参与任何此类行为;

制作和传播宣扬任何此类行为的资料。

2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有信息表明,按照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文书,遭受卖淫剥削的儿童不受刑事处罚,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得到明确反映。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修订《刑法》,明确保证遭受卖淫剥削的儿童不受刑事处罚。

起诉

2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就涉及儿童的贩卖人口罪起诉有关个人,但委员会对此种起诉定罪不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案件的信息,包括关于调查、起诉和处罚肇事者的信息。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犯罪都得到调查,确保此种行为的肇事者被有效起诉,若判定有罪,得到应有处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调查、起诉和处罚《任择议定书》之下这些罪行的肇事者的信息。

法人的刑事责任

31.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确立法人的刑事责任,如《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所要求。

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法人的刑事责任。

域外管辖权

33.若其所犯罪行损及缔约国或其国民,涉及组织卖淫、贩卖人口、儿童和妇女及制作色情材料,缔约国刑法在缔约国领土外对外国国民域外适用,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域外管辖适用于阿尔巴尼亚国民在另一国领土所犯罪行须满足双重犯罪要求。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无须满足双重犯罪标准。

引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仅在双边或多边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控罪犯实施引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没有相关现行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7.在缔约国,卷入卖淫的儿童实际上不受刑事起诉和处罚,而是被转介到有关康复设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中心都是一般性的,没有专门注重性剥削受害儿童的特殊需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2008年12月22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10039号法规定提供初级和次级法律援助,但这种法律援助仅向参加社会保护方案的受害者提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证人的权益并非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得到确保。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照料和保护儿童受害者和/或犯罪证人确立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提供心理支助、根据“最大利益”决定标准进行案件评估、采取临时和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后续行动,直至儿童成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和《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确保所有专业人员接受在刑事和司法程序所有阶段以对儿童友善的方式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互动方面的培训。

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

39.委员会欢迎2009年12月3日“关于通过采取针对财产的预防措施防止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贩运”的第10192号法,该法设立了一个社会目的特别基金,包括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融入社会。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经历商业性剥削的儿童无法打破虐待的怪圈,常常转而成为招募者或皮条客,剥削更年轻的儿童;

缔约国的康复和融入社会措施限于有通过组织犯罪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没有充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受害者的需要。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帮助《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采取这些措施的环境有助于儿童的自尊和尊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支助,包括教育和职业援助,以帮助打破虐待的怪圈。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4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之间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来巩固国际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责任人的防范、侦察、调查、起诉和惩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要将它们转达给议会、有关部委、特别是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其他相关政府实体,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3.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各个社区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4.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