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泰国
1.委员会在2012年1月25日举行的第1683次会议上(见CRC/C/SR.1683)审议了泰国的初次报告(CRC/C/OPSC/THA/1),并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THA/Q/Add.1)。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并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THA/CO/3-4)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THA/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的各个领域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尤其是2008年《禁止人口贩运法》。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为促进《任择议定书》执行设立相关机构、通过有关国家计划和方案这一方面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
通过了《2012-2016预防和禁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1996年通过了《预防和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6.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1年;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1年。
三.数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数据,说明贩运和强迫劳动诉讼案件的数目、受害者人数和获得援助的儿童人数。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关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的数据收集工作依然笼统零散,而且极为有限,正如委员会在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THA/CO/3-4)中指出的那样,缔约国没有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缺少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分列数据,还缺少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资料,这严重限制了缔约国监测、评估和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能力。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加大力度,制定并落实一个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综合、协调而有效的系统,开展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及影响评估。数据应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分列,并特别关注易于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的儿童。还应收集有关诉讼和定罪案件数目的数据,并按照违法性质分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就上述建议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支助。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仅有2005年11月23日的部长决议确定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定义,而该决议不具备法律地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未全部在缔约国立法中得到适当定义。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努力使国内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统一。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明确定义和禁止《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5-2010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最近又通过了也是专门应对贩运人口问题的新的《2012-2016行动计划》,两项计划覆盖了一些《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计划并未覆盖《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其他罪行,而仅限于贩运人口的罪行。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2010-2016全国少年儿童发展计划》是否按照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履行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义务。还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2008年对《2005-2010行动计划》项下项目进行评价的结果。
12.关于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2016全国少年儿童发展计划》中列入一项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所有问题的综合行动方案,并为方案的执行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样做的时候考虑到对现有行动计划下的项目的评价和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注意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同时考虑到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价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数家协调机构,包括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发展与安全部)下设的增进弱势群体福利以及保护和赋予弱势群体权利办公室和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委员会提及其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和第14段,并表示关切,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及其具体执行工作分属发展与安全部内的不同机构,缺乏全面的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所有相关国家机构和非国家机构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4.关于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和第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进一步协调负责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的各个机构和委员会(包括发展与安全部的下属机构)的工作,并指定一个能够发挥领导作用、切实进行全面监督的单位,监测和评价各大部委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传播和宣传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1年以来将《任择议定书》译成泰语,并散发至全国各地的各类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地方行政机构和媒体)以及学术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缺乏系统、全面传播和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活动,导致公众、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对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罪行的认识水平很低。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社区、儿童和受害儿童密切合作,制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防范措施及有害后果的宣传和教育方案;
在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社会工作者和儿童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中系统传播《任择议定书》。
培训
17.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教育部、司法部、劳工部、卫生部、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总检察院、泰国皇家警察及数家非政府组织围绕《公约》及《任择议定书》开展了积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包括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司法部和内政部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公务员、警察、社会工作者及法官和检察官)是否接受了专门针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适当系统培训。委员会还尤为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上述培训方案的影响进行任何评价。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拨适当的专项资源用于多学科培训方案,这些方案由社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制定,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应该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群体、部委和机构提供此类培训。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系统评估所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以便增强其效果和相关性。
资源分配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照顾和援助贩运受害者拨出预算专款,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缺乏资料,说明各职能部委明确用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预算专款。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协调机构的预算需求和拨款情况的资料。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为执行《任择议定书》调拨充足的资源。委员会特别建议为儿童保护委员会、执法机构和社会保护中心提供就《任择议定书》开展活动所需的适当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赞赏地指出,缔约国努力为全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并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在劳动市场遭受剥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规定卖淫为非法行为,但是此项法律多数遭到忽视,卖淫行为十分公开,并涉及大量儿童,而腐败和警察参与儿童色情贸易又助长了这一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不足以、也不能适当防范儿童遭受上述罪行的侵害。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巩固立法,特别是加强执行旨在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现行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起诉警察腐败案件,特别是卷入儿童色情贸易的警察的腐败案件。
儿童色情旅游业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如限制行为可疑者或动机可疑者入境,为各府旅行社和私营旅行部门的人员提供培训,以防范儿童色情旅游。然而,鉴于缔约国内儿童色情旅游业的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适当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及社会政策,防止儿童色情旅游及保护儿童免遭侵害。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和执行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和取缔儿童色情旅游业。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防止和取缔儿童色情旅游业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加强国际合作。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加强向旅游行业宣传儿童色情旅游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传播世旅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它们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的刑事法或刑法及条例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立法并未明确界定所有买卖儿童罪行的要素;
目前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只在2007年《计算机犯罪控制法》和2007年《出版注册法》中得到一般性的规范,但没有得到有针对性的处理。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修订《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缔约国尤其应该:
依照《任择议定书》定义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它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一)b、第1款(a)项(一)c、第1款(a)项(二)及第5款的规定,将为非法收养、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的目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修订《刑法》中关于儿童色情制品的条款,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
有罪不罚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供综合数据,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犯罪者的情况,而且报告中提供的起诉贩运人口案例的数量很小。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得到调查,据称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犯罪者的情况。
管辖权和引渡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立法未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提及的所有案件明确赋予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管辖权制度导致双重判罪的必然结果。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引渡法》及缔约国就可处以死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与14个国家签署的引渡协议,但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援引《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而且仅在缔约国与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之间存在条约的条件下才可引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国内法律,本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能够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无需适用双重罪行标准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而无需以双边条约为前提。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第4款)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预防和禁止卖淫法》、1997年《预防和禁止贩运妇女和儿童措施》和2008年《禁止人口贩运法》的内容包括援助受害者,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查明《任择议定书》所禁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而不仅限于被贩运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贩运儿童在遣返过程中往往遭到强制性的长期拘留,导致其向警方提供伪证,以便获准离开庇护所返回本国。它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法律允许事先将证言录制为视频,但是法官有可能不愿接受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的视频证言,常常要求他们本人出庭。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特别要:
通过与执法机构、相关部委和儿童保护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等手段,建立各项机制和程序,及早查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
确保被贩运儿童等待遣返时不被长期拘留;
加强法律,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的视频证言被作为证据接受。
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列举的重返社会项目是外国捐助机构、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受害儿童设立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及提供的庇护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经设立了贩运受害者赔偿基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贩运受害者及《任择议定书》所列其他罪行受害者所获赔偿情况的资料。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政府机构的能力,保障和协调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援助和支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帮助他们全面重返社会及获得彻底的身心康复;
保障所有受害儿童都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不受歧视地提起适当的程序,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的案件;
在落实上述建议的工作中,向儿童基金会及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帮助热线
35.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现有的帮助热线合并为一条全国性帮助热线,以提高效率。帮助热线应覆盖全国,24小时开通,号码应该是容易记住的3位或4位数字,拥有适当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使他们懂得处理儿童的呼叫,分析来电内容并采取适当行动。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36.鉴于《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与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以期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责任人进行的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处。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上述建议,其方式可包括将建议分别转交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机构,以及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和中央和地区各级的其他协调机构,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群体、专业群体、社区和儿童广泛宣传其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促使各方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开展辩论并提高认识。
十.下一次报告
39.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