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GRC/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十六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希腊

1.委员会在2012年6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1711和1712次会议(见CRC/C/SR.1711和1712)上审议了希腊的初次报告(CRC/C/OPSC/GRC/1),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见CRC/C/SR.17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C/OPSC/GRC/1)并且对委员会的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GRC/Q/1/Add.1),然而,委员会指出报告已经逾期。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跨部门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在2012年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CRC/C/GRC/CO/2-3)及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GRC/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总体评论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领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关于对蓄意暴力犯罪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第3811/2009号法令和其它规定;

关于批准《希腊共和国政府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之间关于保护和帮助贩运未成年受害者的协定》的第3692/2008号法令;

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罪、侵犯性自由罪、儿童色情制品、普通的性经济剥削以及为这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第3064/2002号法令。

5.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2009年);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9年);以及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公约》(2001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建立机构、出台促进《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

2010《移民管理国家行动计划》;

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全国计划》;

根据司法部长的倡议,将2006年到期的部际人口贩运问题常设委员会升格为有关部委的秘书长一级。

三.数据

7.委员会注意到希腊警察、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统计数据收集,但关注的是缺乏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来收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资料及其后续行动。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全面和集中的数据收集系统,以分析和监测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方案。收集的数据应按年龄、性别、国籍、种族、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数据收集必须配合政府为执行《公约》而设立的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所有未满18岁的人,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的根本原因及泛滥程度开展定质和定量的研究和分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此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各种规定纳入国内法,但关注的是这种努力主要集中在贩运问题上,而没有侧重于《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全面纳入《任择议定书》。买卖儿童的概念虽与贩运人口的概念相似,但却并非一样。缔约国必须确保国内法中列有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以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问题的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表示欢迎缔约国在所涉部委(司法部、内政部、经济和财政部、外交部、教育和宗教事务部、卫生和社会团结)设立了秘书长一级的特别委员会,并且通过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了ILAEIRA打击人口贩运举措,但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政局的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原因而延误了执行。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具体预防措施处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以及缺乏全面计划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一切问题。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在履行《公约》的综合战略和方案中列入一个单独的全面行动方案,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项问题,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此,缔约国应特别注意《任择议定书》全部条款的履行情况,并兼顾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协调与评估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整体协调、监督和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机制。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而成立了一个包括政府各机构的工作组,但仍然关注的是,不能将工作组视作一个协调全面履约工作的有效机制,因为它无权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并且工作组的工作没有得到评估。

14.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履行《公约》协调机制的建议(CRC/C/GRC/CO/2-3,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的履行方面加强有关部委和政府机构的合作和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这些实体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有能力履行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工作,并确保这些实体得到评估。

传播与宣传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宣传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活动局限于一般性地预防贩运以及儿童权利问题,并且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都仍然很少。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包括以便于儿童理解的方式向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宣传。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小学和中学课程中系统纳入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课题;

与社区和儿童密切合作,收集和制订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预防措施以及不利影响的信息和教育方案;

在所有相关专业群体中,特别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以及社会工作者中传播《任择议定书》;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文化群体中进行深入研究,以查明具体的障碍和机会,以便开展倡导工作和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罪行的认识。

培训

1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大量培训活动,包括对希腊警方人员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努力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充分训练,而且培训内容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全部领域。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一个多方参与的形式,并接纳各社区及《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各领域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制订多学科培训方案。应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部委和机构提供这种培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项目进行系统的评估,以便增强影响及作用。

资源划拨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活动拨出预算专款。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在2010年和2011年,由于希腊目前公共财政困境导致的预算紧缩,“希腊援助”尚没有为打击人口贩运或其他项目向希腊非政府组织发出年度的征求建议启事。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个方面在全国平等划拨充足的资源,尤其应为制定并实施有关方案拨出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开展预防和保护工作,为受害者的身心恢复和社会融合提供帮助,并且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

五.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而做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剥削儿童问题的预防措施以及查明根本原因和程度的措施仍然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预防措施有限,社会工作中心也许没有能力根据任务开展预防和确认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

罗姆儿童始终遭受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服务和出生登记方面;

色雷斯穆斯林社区的儿童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受到根深蒂固的歧视,由于对早婚行为适用伊斯兰教法,在许多情况下构成了买卖儿童;

每天有大量的移民和申请庇护的儿童,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抵达缔约国的边界,但没有接收设施,而现有的设施质量差;

街头儿童、残疾儿童和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可利用和可获得的服务不足;

互联网和其他新兴技术越来越多地提供儿童色情制品,并且对于通过互联网犯下的《任择议定书》所列举的罪行,尤其是散布儿童色情制品,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有罪不罚现象。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剥削儿童,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等问题的范围和根源开展研究,以便查明哪些儿童处在危险中,并评估这些问题的程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得到出生登记,并有机会获得教育和基本服务;

制止相当于买卖儿童的有害做法,特别注意处境最弱势的儿童群体,包括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儿童,并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医疗、社会服务和优质教育;

建立接收设施,并提高现有机构的能力,以便接收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

确保向最弱势群体的儿童,特别是街头儿童、家庭暴力的受害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全面重返社会方案;

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根据互联网上不断演变的互动性质,与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开展宣传活动;

为了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领域采取更有效的预防措施,向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23.缔约国应通过各主管当局,增强与邻国、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以通过所有相关伙伴贯彻《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推广负责任的旅游。

收养

24.尽管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批准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收养程序冗长,造成“私下收养”做法长期存在,在许多情况下构成了买卖儿童。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证所有的收养情况都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且对收养进行监督和跟踪,以防止儿童遭受剥削,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关于收养的规则得到复查。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规制

26.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未完全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全部罪行,并且在禁止这些罪行和定罪方面也不一致。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罪行被列入了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框架内,而非按《任择议定书》,特别是第2和第3条的要求,界定为具体的罪行加以惩处。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国内法并未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a)项和第3条第1款(a)项之(一)c及(a)项之(二),明令禁止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收养的行为,也未将这些行为入刑。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之完全符合《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确保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对触犯法律者进行适当制裁,防止有罪不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不论通过何种途径,以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的形式买卖儿童,对他们进行性剥削、转移儿童器官牟利或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被收养,违反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而收养儿童;

出售、获取、购买或提供儿童,让他们从事卖淫活动;

传播、进口、出口、出让、出售、拥有或明知故犯地搜查/观看儿童色情制品,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不明确显示儿童参与性活动的暗示描绘(儿童色情文学);以及

制作和传播鼓励上述任何行为的材料。

法人的责任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对《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

2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法人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的责任制度。

管辖权和引渡

30.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未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提及的所有情况明确赋予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管辖权制度仍需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此外,委员会关注是否能援引《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还是要根据缔约国法律,仅在请求引渡的国家与缔约国之间存在条约的情况下才可引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国内法律,本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能够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无需依照双重犯罪原则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而无需存在双边条约。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的国家立法,包括向蓄意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第3811/2009号法和其它规定(将欧洲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第2004/80/EC号指令转化为希腊法律),使这类罪行的受害儿童能够向依此法设立的希腊赔偿管理局提交赔偿申请。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立了人口贩运受害者救助中心。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

在提起民事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如果非法行为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没有规定专门的自愿解决争端程序;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争端法外解决的一般规定;

没有切实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和安全,媒体还会披露受害人或犯罪人的身份;

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犯罪的受害儿童,未能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对他们提供的支持也不足。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措施,保护《议定书》所列各种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利、最大利益和隐私,尤其是:

确保设立机制并投入运行,查明和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并在本国法律中纳入关于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儿童的赔偿程序;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受害儿童能够诉诸充分的程序,在不受歧视的前提下向负有法律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并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为无法向罪犯索赔的受害者提供救助;

确保儿童有权使自己的隐私得到充分尊重,不公布任何可能导致识别受害儿童或犯罪者的信息;

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充分的免费法律援助及心理、医疗和社会支持。

34.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义务,通过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向所有受害儿童和/犯罪证人提供《任择议定书》所要求的保护,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儿童及此类犯罪的证人,缔约国应充分考虑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

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第3727/2008号法载有各项条款,为受害儿童提供身心康复协助、向其亲属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在塞萨洛尼基设立人口贩运妇女和儿童受害者避难所。尽管有这些努力,但委员会仍严重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仅限于贩运人口受害者和性剥削受害者,但没有充分考虑到《任择议定书》下规定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国家开办的受害儿童庇护所严重不足,并非所有被确认的受害儿童都能获得适当的照料、协助和救济。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机制,为《任择议定书》所列举的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恢复和康复支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考虑为医疗专业工作者提供确认和治疗《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培训课程,确保《任择议定书》下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获得适当的协助,特别是使他们实现充分的社会再融合以及身体和心理康复的协助;

争取儿童基金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技术援助,以落实上述建议。

帮助热线

37.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有青少年卫生部门设立的免费“YpoSTIRIZO”热线电话,以青少年及其家人为对象,帮助解决关于使用互联网、移动电话和视频游戏的问题(滥用、成瘾、有害内容、赌博、色情和恋童癖等),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划拨了充分资源以确保质量和持久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欧洲失踪儿童热线电话“116 000”尚未在缔约国设立。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的资源,保证现有帮助热线的质量,并确保全国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使用和了解这些帮助热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开办上述帮助热线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有效防止和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委员会还建议对帮助热线建立一个定期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它所提供的支助和建议的质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在境内开通欧洲失踪儿童热线电话“116 000”。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3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保加利亚和土耳其)之间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改进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人的预防、发现、调查、起诉与惩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包括将建议转达给政府、议会、相关部委以及省区级其它有关政府实体的成员,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1.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各个社区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2.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