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DEU/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德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1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867次和第1868次会议(见CRC/C/SR.1867和CRC/C/SR.1868)上审议了德国的初次报告(CRC/C/OPSC/DEU/1),并在201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DEU/Q/1/Add.1),并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在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DEU/CO/3-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在2008年2月1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DEU/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各项措施,其中包括:

2013年6月26日通过加强性虐待受害者权利的《法案》;

修正《刑事诉讼法》,列入可在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可录像记录证人证言的规定,可在审判时采用录音录像来代替证人证言和/或同步音像传输证人证言。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2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2年12月。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和通过有助于执行《任择议定书》工作的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进展,其中包括:

《2011年联邦政府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暴力和剥削的行动计划》;

在2010年设立“儿童性虐待问题独立专员”职位;

2010年在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发起在旅游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联合教育运动。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数据收集系统,以列入包括狎童旅游行为在内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所有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联邦一级的比较数据,各州没有共同指标。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发并采用包括分析、监督和影响评估在内的完善和系统的数据收机制,该机制应覆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建议:

数据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出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等项目分列,应特别顾及最弱势儿童;

缔约国还应收集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并按罪行性质分列;

缔约国建立共同指标体系用于跨州数据收集;

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根源和发生率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执行的政策和提供的服务的影响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及分析。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纳入本国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几乎仅侧重于贩运人口、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现行立法不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行为,特别是买卖儿童问题,这一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立法措施,保证将《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充分纳入本国法律体系。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不受性暴力和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全面战略或国家计划解决《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或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定期评估和评价这类战略或计划,特别把重点放在预防和保护受害儿童、协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协调和评价

13. 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自治权,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设立一个中央机构,以在联邦、州和社区一级总体协调、监测、评价和实施《任择议定书》。

14. 委员会回顾其在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RC/C/DEU/CO/3-4,第14段),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适当常设联邦机构,具有全面职权范围、能力和权力以及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宣传和提高认识

15.委员会对缔约国开展一些旨在提高对性虐待问题认识的倡议和宣传活动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和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对《任择议定书》的内容仍然知之甚少。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适当媒体,并通过制定和执行长期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包括学校设置课程,对广大儿童工作者和儿童,特别是易受伤害儿童及其家人以及广大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使其广泛了解《议定书》的规定。

培训

17.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说明其努力就《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开展培训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培训活动没有把重点充分放在《任择议定书》所有条款规定上,也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向儿童工作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介绍。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培训活动,并划拨足够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便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为《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涉及的所有专业人员制定系统培训方案,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公诉人、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疗工作者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类别专业人员。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努力解决造成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根本原因,例如儿童贫困和少数群体儿童和无人陪伴移徙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受歧视问题。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儿童贫困和弱势群体儿童受歧视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机制,查明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儿童,进行监测,并为其提供心理支助和开展提高认识方案。

狎童旅游行为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狎童旅游行为,例如与奥地利和瑞士一起开展在旅游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的联合教育活动,并制定了一部行为守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落实防止狎童旅游行为的政策,特别是有关行为准则以及如何采取措施确保旅游业保护儿童不会成为受害者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国内狎童旅游案件受到起诉的情况。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行为;

通过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行为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向旅游行业宣传狎童旅游行为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鼓励旅游行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至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其《刑法》中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没有反映出《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没有在《任择议定书》第3条界定的买卖儿童范围内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非法收养的犯罪案件进行惩处。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修订其《刑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使其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完全相符。缔约国特别应按照《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把这一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和第5条的规定,将为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非法收养的目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25.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予以惩罚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缔约国《刑法典》某些条款规定只对14岁以下儿童给以保护。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18岁以下儿童都受到充分保护。

有罪不罚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任择议定书》载列罪行犯罪者的情况。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到调查,指称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犯罪者的情况。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立法未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提及的所有案件明确赋予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管辖权必须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能够按照国内法律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无需适用双重罪行标准的域外管辖权,并在必要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的规定把《任择议定书》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第4款)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外国受害儿童,缔约国没有充分的证人保护计划,这些儿童往往没有被看作是受害者,可能被视作罪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到《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儿童和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儿童,或其居留身份不明的儿童难以充分受益于《任择议定书》的保护性条款。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不受刑事处罚,而被视为受害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立法措施,确保每位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儿童都能平等得到保护性条款的保护,并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3款的规定始终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受害儿童和证人受到保护,但关切地注意到,受害儿童和证人往往没有获得足够信息,了解自己在程序方面有何权利。委员会对缔约国允许对证人证言采用录音录像表示欢迎,但对该技术使用有限也表示关切。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确保对受害儿童和证人的保护。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遵循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中通过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尤其把重点放在《导则》第七和第十一节,并尽一切努力划拨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有效和详尽地落实被告知的权利和在司法程序中免遭困苦的权利。

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帮助《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特别是男孩和无人陪伴儿童,包括为儿童色情或强迫劳动受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的中心为数甚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儿童的家庭提供支助,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就有关《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案件落实“受害人赔偿法”的情况表示遗憾。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全国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提供适当的协助,包括帮助他们实现身心康复和完全重新融入社会。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协助受害儿童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法律和心理培训,在包括受害儿童在内的相关行为者参与的情况下,系统评价这些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提起适当的程序,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对所犯罪行作出赔偿。

求助热线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Nummer gegen Kummer”(减少忧虑号码)儿童和青少年求助热线,但感到遗憾的是,该热线没有充分覆盖《任择议定书》目标群体。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热线或儿童性虐待问题独立专员提供的热线都没有提供全国性或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对儿童求助热线的资金支助,并考虑划拨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

求助热线专业工作人员受到培训,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咨询;

可在全国各地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使用求助热线;

广大儿童,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知晓使用求助热线的机会,就《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事项进行联络。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任择议定书》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作出多边、双边和区域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增强防止、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人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包括向有关政府各部、议会和联邦、各州和地方当局送交本建议,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宣传

41.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利用互联网,以激发讨论和提高各方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4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