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USA/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上通过的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760次会议(见CRC/C/SR.1760)上审议了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OPSC/USA/2),并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USA/Q/2/Add.1),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

二.一般性意见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其同一天通过的载于CRC/Ç/OPAC/USA/CO/2文件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保证政府支持条约的目标并打算审查如何才能最终迈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 C/OPSC/USA/CO/1,第34段),并敦促缔约国加速批准《公约》的进程,以全面改善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制定:

2012年《跨国收养通用认证法》,即第112-276号公法;

《为消除网络对儿童威胁提供资源、人员和技术法》(2008年《儿童保护法》),即2008年10月13日颁布的第110-401号公法;以及

2008年威廉·威尔伯福斯《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重新授权法》,即第110-457号公法;

6.委员会还欢迎在建立机构和采纳计划和方案促进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

《递延行动童年到达方案》,该方案于2012年8月生效,向留在美国的无人陪伴儿童提供临时许可证;

《预防和禁止剥削儿童国家战略》(2010年8月),其中规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总体国家目标。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USA/CO/1,2008年)中对以下方面表达的关注:

建立一个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有效国家数据收集系统缺乏进展,该系统可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享,它们目前使用许多不同的数据系统。虽然注意到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系统纳入贩运的进一步发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该系统主要集中于侦查和打击贩卖人口的罪犯,而不是充分集中于将儿童作为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过分强调执法而不是保护和预防;

研究不足和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与方案分析集中于儿童和影响他们的犯罪根源,以及所存在的是压倒性地侧重于为性剥削贩运,很少是《任择协议》所覆盖的劳动剥削和其他犯罪;以及

在收集数据和分析资料方面考虑贩运等针对儿童的广泛犯罪活动,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引起的困难。这也导致在在国家、州、地方及国际各级确定受害者和防止并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的适当战略方面的误解和差异。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CO/1,2008年)中的建议加强努力,以:

制定并实施一个涵盖《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和美国大陆所有领土以及岛屿地区和缔约国行使主权的其他境外领土的全面和系统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建议数据应,除其他外,按性别、年龄、国籍、种族、社会经济背景、残疾和地域分门别类,还应侧重于面临成为《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者特定风险的儿童,如无人陪伴的外国儿童、伴随其移民家庭的儿童、童工、无家可归和流落街头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供联邦和州一级使用的共同数据收集指标;

支持和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学术中心的合作伙伴关系,就影响儿童的犯罪根源和保护措施及方案的程度和影响进行深入研究,涵盖性剥削以及劳工剥削和影响儿童的其他情况,包括贫困和边缘化;以及

考虑为数据收集以及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政策和方案的规划和制定之目的,根据《议定书》第2、第3和第10条澄清犯罪的定义,区分儿童与成年受害者,并确保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立法者、服务提供者、执法官员和广大公众对其使用的一致性。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虽然欢迎2008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重新授权,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联邦和州一级,立法没有明显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使对儿童的性贩卖成为儿童卖淫或对儿童商业性质的性剥削的代名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联邦执行法规模棱两可,以及没有全面落实《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它被各州进行了不同的解释,因此导致法律和解释不一致。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联邦和各州的法规之间以及各州之间对儿童的年龄缺乏协调。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修改国家法律中关于买卖儿童的定义(该定义与人口贩运类似但不完全相同),以充分落实《任择议定书》中所载的关于买卖的规定,联邦法规涵盖《议定书》的所有元素,以确保在所有州和领土一致履行《议定书》规定的所有义务。在这样做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区分所指犯罪的儿童与成人受害者,并制定示范法律和培训方案,激励和促进统一并加强州一级的法律;以及

确保协调联邦与各州关于儿童年龄的法律,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全面保护。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超过一半的州设立了儿童维权或申诉专员署。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各儿童维权或申诉专员署的角色和独立程度不同,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定期监测实现《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以及接受和处理儿童投诉未取得进展。

12.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和许多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关于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这样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制,并鼓励那些尚未这样做的州建立一个儿童维权或申诉专员署,同样负责监测《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权利的实现情况,并以儿童友好和迅速的方式处理儿童对侵犯其权利的投诉。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它正在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行动计划,以加强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服务,并在司法部任命一名协调员。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样的规划工作可能无法有效地与2010年《预防和禁止剥削儿童国家战略》挂钩,以实现其防止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的目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和实施《防止和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在这样做时,它建议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和儿童磋商并合作:

确保《预防和禁止剥削儿童国家战略》以及相关的规划机制涵盖《任择议定书》中涉及的所有犯罪,带有具体的目标和指标、进展指标和具体的预算拨款;以及

确保这种规划工作构成在州一级制定全面和有效实施《任择议定书》的示范计划。

协调和评价

1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努力加强协调的信息,但关注的是,联邦、州和地方主管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开展《任择议定书》实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调仍然不足。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司法部内任命的国家协调员拥有权力和资源,以履行其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整体多部门责任,并对缔约国实施《议定书》的《国家战略》和相关的行动计划、政策和方案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此外,它建议联邦政府制定积极的协调和沟通政策、监测和信息机制及渠道,鼓励各州协调各种努力,在地方一级规划并贯彻落实《议定书》。

宣传和提高认识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卫生与人力资源服务部达到公众和提供者,教育部学生安全与健康方案办公室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及问题的认识,国土安全部发起的提高对贩卖人口认识的《蓝色运动》倡议。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活动主要集中于一般人口贩运,未能在儿童与成人受害者或那些面临成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风险的人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家庭广泛了解《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通过,除其他外,在国家和州一级制定和实施具体的长期提高认识方案,并使用专门为儿童编制的适当教材将《议定书》的规定纳入各级教育系统的学校课程;以及

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加强并促进广大公众对必须预防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的认识,重点是特别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儿童及其父母,并鼓励社区参与,特别是儿童,包括男女儿童受害者。

培训

19. 虽然赞赏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即战略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是加强对最有可能接触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官员的培训,以及司法部和国家协调员为在国内外提供培训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培训主要针对贩运。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培训没有充分针对儿童,且不考虑评估培训对理解和行为实际变化的影响。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其培训活动,确保它们包含《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并向所有与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移民和海关人员、医务人员、社会福利官员、宗教和社区领袖、获得认证的收养组织、媒体和其他专业人员以及所有有关的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资源划拨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联邦和州一级没有指定用于实施《任择议定书》活动的清晰可辨的预算拨款。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实施《任择议定书》和评估其执行情况提供可识别的预算拨款。此外,它特别建议增加用于防止《议定书》所涵盖犯罪的研究和方案的资金,并向公共机构、研究机构和重点了解对买卖、性剥削和劳动剥削及色情产生脆弱性的家庭和社区根源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而采取的措施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的现有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是面向执法的,不利于集中于儿童生活和发育的更广泛方法。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正如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USA/CO/1,第22段,2008年)中所提到的,为减少对儿童性服务的需求和提高购买性服务、实际上可能虐待儿童的成年人中的公众认识所作的努力有限;

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的根源和风险因素的研究给予的支持不足;

为打击构成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主要因素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所采取的措施有限;以及

对处于弱势情况下的儿童的注意有限或没有注意,如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移民儿童、生活在处境困难家庭的儿童,包括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儿童、美国本土儿童,特别是女童、往往被抛弃和和离家出走的男童、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少女和特别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受害者的“系统内”儿童。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促进对关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社会规范和感知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改变那些要求性服务的人和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防止无论因商业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并避免儿童受害。在这样做时,侧重于家庭和社会努力建立预防和保护儿童所需要的保障和屏障,包括父母的责任;

对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客户档案进行研究,以便根据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6/57/Add. 5,第109段(f),2010年)应对需求;

颁布2012年《暴力侵害妇女再授权法》 - H.R. 4271–并加强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

开展关于根源、公众认识方案的研究和公开辩论,以确定和保护最弱势的儿童,包括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移民儿童、家庭处境困难的儿童,包括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儿童、美国本土儿童,特别是女童、往往被抛弃和和离家出走的男童、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少女和特别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受害者的“系统内”儿童,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制定以学校为基础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方案,并吸收所有主要利益攸关方和儿童参与;以及

咨询并取得儿童和青少年的支持,其经验和见解可以帮助确定干预领域,可以设计相关的解决方案,并充当研究的战略信息提供者。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5.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在缔约国有大量儿童为劳动目的被贩卖,特别是在农业部门,而且许多儿童面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包括强迫劳动。委员会还关注很少有关于儿童受经济剥削的数据。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关于农业部门和在达到奴役的条件下尤其雇用外国人的其他部门的童工和儿童受经济剥削的相关立法。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16岁以下的儿童可经父母同意被雇用在小农场劳动。委员会还关注经常会遇到18岁以下和在某些情况下16岁以下的儿童在农业部门的危险条件下工作。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为童工目的买卖儿童,通过,除其他外,《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界定有关童工的现代奴役形式,并确保举证责任在于政府而非受剥削的儿童,他们没有能力也不成熟同意为此目的被贩卖。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为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采用协调一致的战略和专门的预算,特别是在农业部门;

审查和修订联邦和州一级的法律,确保经过或未经父母同意16岁的最低年龄也适用于小型农场;

加强联邦和州一级劳动部、特别是工资与工时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进行检查、监督、调解与和解,安全释放受经济剥削的儿童,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充分享受其权利;

审查政策并提高美国行业和企业在国内外雇用儿童的标准,以防止过分形式的童工,包括在农业、某些制造业、儿童保育及服务部门;以及

收集关于儿童数量、性别和年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其权利和发育影响的数据,并改进有关童工的记录;

确保童工法规特别侧重于为经济剥削目的被带入或进入本国的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外国国民;以及

批准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

儿童色情制品

27. 虽然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包括2008年《保护儿童法》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网上儿童色情制品日益增加,使用更年轻的儿童,以及录制的影像暴力增加,一如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那样(A/HRC/16/57/Add.5,第100段,2011年)。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出版和传播有关儿童的色情材料,自动阻止违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媒体;

采取及时措施,建立一个互联网安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许可和对儿童有害内容检查的主管机构;

加强措施,查明并协助所有场所和媒体中的儿童色情制品的儿童受害者;以及

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和惩治全世界的儿童色情制品。

收养

29. 委员会赞赏通过2012年第S.3331号《跨国收养通用认证法》,将2000年《跨国收养法》认证标准扩大到覆盖所有跨国收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跨国收养通用认证法》规定在生效后180天的时间内为《公约》以外的案件提交请求或孤儿请求,无需遵守2000年《跨国收养法》。此外,委员会还特别关注:

尽管通过了新的认证法,但模糊定义和法律漏洞仍然存在,例如,仍然允许向分娩母亲包括代孕母亲支付出生前费用和其他费用,从而阻碍有效消除为收养买卖儿童;

缺乏关于代孕的联邦立法,若不明确规范,这将构成买卖儿童;

2000年《跨国收养法》要求参与跨国收养的另一国家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才能实施该项法律,因而限制了该法律有效适用所有国际收养情况;

2000年《跨国收养法》作为起诉理由所规定的“明知和故意无视法律”的要求可能导致参与非法行为的人或机构避免罪责和逃避法律诉讼;

州和联邦法院目前的司法管辖权可能导致滥用法律制度;

缺乏为确保被收养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忽视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以及

缺乏关于阿尼埃里·利塞特·埃尔南德斯·罗德里格斯(Anyelí Liseth Hernández Rodríguez)案件的信息。

3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特别警惕在总统签署2012年《跨国收养通用认证法》后的180天期间提交的收养请求,目的是确保它们不构成买卖或侵犯关于跨国收养的《海牙公约》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规范,并监测如何处理收养请求;

在联邦一级和在各州依照《任择议定书》界定、规范、监督和惩治买卖儿童,特别是为非法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符合《议定书》第3条第1款(a) (ii)项和第5款的规定;其中包括诸如代孕和出生前付款等问题和构成“合理费用”的定义;

充分和有效实施《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以遏制为国际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情况;

修改2000年《跨国收养法》,更好地界定“知识”,使其并不一定需要犯罪的实际知识,而是允许将怀疑作为调查虐待或买卖或其它的理由;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缔约国的机构或个人为收养目的进入外国,无视有关国家的法律手续;

确保有效和系统地认证和监测直接或作为中介处理收养问题的所有个人和实体,考虑限制其数量,并确保收养过程不会导致任何一方的经济收益;

确保为准备收养的收养父母提供足够的社会支持和辅导,并帮助被收养儿童融入收养家庭,适当跟踪和监测收养,包括确定领养父母在虐待、忽视或剥削案件中的责任的规定;

在收养法律、法规和问题方面培训和监测社会工作者和个案负责人;以及

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整个收养过程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除尽可能考虑儿童的观点外,适当考虑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儿童性旅游

31.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是积极的,即最近的立法扩大了美国官员可用于追究那些从性旅游者的工具,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美国公民参与国外儿童性旅游的进展很少,缔约国仍然是儿童性旅游的主要来源国家之一。它表示进一步关注的是,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受害者至少18岁可以被接受为性旅游者的合法防护。

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其立法并确保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受害者至少18岁可以不再被接受为性旅游者的合法防护;

加强努力打击性旅游,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如可以接受虐待和剥削在外国生活贫困的儿童的想法,一如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 OPSC/USA/CO/1,第29段,2008年)所建议的那样;

向旅游业宣传儿童性旅游构成贩运和买卖,根据美国法律这些都是违法犯罪;以及

向各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性剥削行为守则》,并公开报道其为防止儿童性旅游所做的努力。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刑法和法规

33.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一些州的法律纳入了《任择议定书》的一些禁止的内容,但国内立法仍不完全符合《议定书》。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

联邦法律本身不禁止买卖儿童,而是禁止为特定目的如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收养买卖儿童,而且并非所有州都像联邦一级所规定的那样制定了买卖甚至贩运儿童的相关法律;

在大多数州,儿童仍然因卖淫而被合法逮捕、拘留和起诉,这些州没有通过安全港法律保护被害者免遭逮捕,甚至在已经通过此类法律的州,由于其中的差距和不足,逮捕和起诉仍然时有发生;以及

儿童色情只有在视觉上表达才被视作一种犯罪。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在联邦一级和各州界定并禁止儿童卖淫和任何带有或不带经济报偿目的的买卖儿童;

合法并有效地使儿童卖淫活动非罪化,确保任何关于卖淫的州法律不得允许逮捕​​和拘留卖淫的未成年人,在整个缔约国的领土上规定保护受害儿童的年龄上限为18岁;

在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州通过安全港法律,以确保卖淫儿童得到保护,不被逮捕或拘留,并为推广和执行这些法律提供培训和资金;

在联邦和州一级使《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考虑到其严重性;以及

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任何罪行的犯罪企图以及同谋或其中的参与者按照《议定书》第3条第2款予以处罚。

35. 委员会深切关注如下信息,即某些以信仰为本的组织和宗教机构的神职人员和领导成员大规模和长期实施性虐待,构成儿童性奴隶或奴役,以及缔约国未采取措施适当调查案件并起诉为这些组织和机构成员的被告。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神职人员单个或大规模和长期犯下的性虐待儿童的所有案件,并向所有相关部门发出明确指示,积极起诉这些案件并与基于信仰的组织、宗教机构及其领导人进行对话,以争取他们为预防、调查和起诉案件进行积极和公开的合作。缔约国还应提请执法机关注意,在不作为和/或腐败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受到处罚。

法人的刑事责任

37. 委员会认识到,在实践中缔约国承认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的盖犯罪的法人责任。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种责任并未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其适用仅关系到就业,主要是所涉及的受益企业。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的法人的责任明确纳入法律,确定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法律处罚。

域外管辖权

3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注(CRC/C/OPSC/USA/CO/1,第35段,2008年),即缔约国基于罪犯国籍的域外管辖权未达到《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委员会还指出,联邦法律一般不规定当受害者是缔约国的国民时主张域外管辖权。

4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OPSC/USA/CO/1,第36段,2008年),以便加强对那些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儿童性旅游行为责任人的起诉和惩罚框架,并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列的所有情况下确立其管辖权。此外,对于身在其领土内、在国外犯有《议定书》所涵盖之一种罪行的被指控罪犯,若未将其引渡到另一缔约国和即使犯罪的所在国不是《议定书》的缔约方或其法律未将这些行为入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能够对其进行起诉。

引渡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所签署的双边协议生效后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引渡纳入其中。同样,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考虑《议定书》修改在其生效以前与也批准了《议定书》的国家签署的所有双边协议,以包括其所涵盖的罪行。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此类罪行不被视为已纳入与尚未批准《议定书》的国家的协议,在缺乏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即使另一国家已批准《议定书》,将不会裁定任何引渡。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要求双重犯罪。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立法,以便考虑,在任何情况下,《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为引渡的罪行。同样,它建议缔约国使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可能性,援引《议定书》作为其中包含的犯罪引渡的法律依据,即使不存在双边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它建议缔约国撤销对《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双重犯罪要求。

器官出售

43. 由于缺乏关于器官买卖的资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调查,以防止器官买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保护儿童受害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这方面的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

44.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严重缺乏保护服务,整个缔约国受到性剥削的儿童的庇护床位仅有几百张,大多数由私人机构和民间慈善组织资助。即使在有安全港法向受害者提供转介服务的州,这些庇护床位往往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导致逮捕和拘留,以“保护”儿童免受进一步侵犯和痛苦。委员会还关注这些儿童在身体、心理和感情上的完全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以及补偿仍然经常缺乏适当的服务。

45.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增加资源的分配和支出,直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为被贩运的儿童、因性剥削或经济剥削目的被拐卖的儿童或《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犯罪的其他受害者建立必要的专业化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紧急救济的庇护所和长期服务,尤其是酌情与家人团聚,或在家庭环境中安置,以及健康和教育,以便在身体、心理和感情上的恢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寻求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无人陪伴的外国儿童、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

46. 虽然注意到,如果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返回本国会遭遇涉及不寻常和严重伤害的极端困难,《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允许他们留在美国,但委员会对如下信息表示关注,即缔约国对何谓人口贩卖和谁有资格获得救济采用一个非常狭窄的定义。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为筛选无人陪伴的外国儿童所作的努力,但特别关注被贩卖的儿童往往被政府官员作为罪犯处理,并重申其先前的关注,即在不确定他们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作为不明身份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而面临遣返或驱逐。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2008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和2011年《难民保护法》未来重新授权,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犯罪的外国移民儿童受害者不被遣返或驱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移民儿童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使他们在身体、心理和感情上得到恢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求将无人陪伴儿童的“最大利益确定”纳入整个移民相关程序的所有决定,并确保为每一无人陪伴儿童任命一名独立的儿童代言人,在所有移民相关的程序中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每一无人陪伴儿童在所有移民法庭诉讼中由合格的律师代理。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48. 委员会对如下指控表示关注,即在创伤知情讯问中儿童往往在不适当、不舒服甚至危险的环境中被缺乏经验的官员审讯和筛选。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儿童受害者往往被要求在公开法庭在其贩卖者或皮条客前作证,一如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那样(A/HRC/16/57/Add.5,第76段)。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为照顾和保护受害儿童和/或犯罪证人建立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对其适用应进行质量监控;

确保所有专业人员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和《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司法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接受关于在刑事司法过程的各个阶段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进行儿童友好互动的培训;

确保在刑事司法系统处理《任择议定书》中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时,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

向《任择议定书》中所涵盖罪行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以及

鼓励各州进行程序改革,允许在没有被害人/证人证词的情况下起诉肇事者,并使用录像证词/讯问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区域、双边协议

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有关《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开展大量国际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国家立法对人口贩运与买卖儿童之间的区别未予澄清阻碍执行《议定书》的国际一致性。

5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多边和双边协议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邻国和本区域各国的合作,包括通过澄清其立法中关于贩运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加强协调落实这些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改进对《议定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责任人的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

九.批准关于提供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供提交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的权利。

十.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将它们转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众议院、参议院、最高法院和州政府,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54. 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十一.下次报告

5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6年1月23日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