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PE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秘鲁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5日举行的第2071次会议(见CRC/C/SR.2071)上审议了秘鲁的初次报告(CRC/C/OPSC/PER/1),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PER/Q/1/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提交。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PER/CO/4-5)以及同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PER/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1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1月;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1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了:

《第30251号法令》,根据《刑法》第153条进一步扩大了贩运人口罪的定义,2014年9月30日;

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第30096号法令》,2013年9月27日;

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徙者的《第28950号法令》,2007年1月12日;

《第28251号法令》,除其他外,特别将儿童色情旅游罪列入《刑法》,2004年6月7日;以及《第29408号法令》、《旅游业总法》,该法重新界定了儿童旅游业的犯法行为并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2009年9月17日;

《第27459号法令》,将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列入《刑法》,2001年5月11日。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和相关的剥削形式的国家政策》,2015年1月;

《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有关贩运人口和性剥削问题的战略目标,2012年4月;

《2011-2016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11年10月;

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多部门常设工作组,2004年2月。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12月设立了一个体制系统,登记贩运人口案件和相关罪行,并汇编相关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涵括的犯罪行为统计数字和数据不全面。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以确保有效地分析和监测儿童状况以及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影响评估。数据应该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类,重点关注容易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危害的儿童。还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并按罪行性质分列。

四.一般执行措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1-2016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和《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用于执行这些计划的资源有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采纳一项全面战略来应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项问题。

10.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PER/CO/4-5,第9和1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涉各个领域。缔约国应确保为执行这类战略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定期进行评估,以查明不足之处,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协调和评价

11.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多部门常设工作组和落实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多部门常设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负责协调《2011-2016年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下的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协调情况。

12.关于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PER/CO/4-5,第11和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多部门常设委员会和多部门常设工作组有足够的权力和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来有效地协调《任择议定书》在不同部门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执行工作。

传播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注意到,《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在执行战略中包括防止性剥削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对性剥削和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采取了一些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大众尤其是儿童传播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提高认识活动并不全面和系统化。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大众广为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包括在与大众媒体的伙伴关系中,制定和执行具体、全面和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有关《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援助方案和报告机制上;

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价所采取的方案,查明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以采取纠正行动;

确保将与《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相关的问题纳入教育系统所有各级学校的课程,使用专门为儿童编制的适当教材;

解决特别容易遭受伤害的儿童和其父母的需要,在制定方案时鼓励社区,包括儿童受害者参与。

培训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针对贩运儿童和对儿童性剥削问题为各利益攸关方举办了各种培训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没有系统性,没有充分涉及《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犯罪行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评估这类培训活动对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问题的影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和进一步加强培训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些培训能够做到系统化、多学科;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面向所有各级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以及移民事务官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培训活动,确保所学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运用到实践中。

划拨资源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和《2011-2016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中有关打击性剥削、贩运人口和性暴力的战略目标划拨了资源,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根据《任择议定书》在各领域开展活动划拨专项预算。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确立专项和明确的预算拨款。缔约国应专门拨出所有用于旨在执行其各项条款规定的方案,特别是与刑事调查、法律援助、赔偿和《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有关方案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所采取的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贩运,包括设立打击贩运人口多部门常设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措施不足,除其他外,这特别体现在普遍存在对女童的性剥削,特别是在采矿区,儿童卖淫日益普遍,有组织的贩运人体器官网络大量存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妥善查明和消除《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根本原因及其风险,包括贫穷、普遍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和态度以及暴力方面的工作有限;

没有查明和监测儿童特别容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机制,例如流浪街头儿童、土著儿童、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以及来自农村和/或偏远地区的儿童。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预防措施,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各个领域的问题。缔约国还应:

确保有效执行现行法律和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包括通过划拨足够的资源;

开展全面的研究,评估缔约国内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包括儿童色情旅游)、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根本原因、风险因素和犯罪规模,以期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和有针对性的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

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价所采取的措施,查明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以采取纠正行动;

建立有效的机制,以查明和监测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并针对这些儿童和家庭建立专门的预防方案。

儿童色情旅游业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儿童色情旅游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对儿童色情旅游业采用刑事罪行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色情旅游业日益增多,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承认这一点(见CRC/C/OPSC/PER/1, 第58段)。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措施,防止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活动。缔约国特别应确保有效落实监管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旅游业开展关于儿童色情旅游业危害性的宣传,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不断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防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其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和刑罚法律和法规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刑法》进行修正,以更好地反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刑法》中没有对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作出具体而全面的定义。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a)项和第3条第1款(a)项,修正其《刑法》,对买卖儿童――与贩运人口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一个概念――纳入全面的定义,并明确定为犯罪行为。

有罪不罚

25.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行为人很少受到调查和起诉深表关注,这种状况造成有罪不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和《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嫌疑犯存在共谋问题。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紧努力,有效调查、起诉和充分惩治《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犯罪行为的肇事者;

通过专门培训,加强所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发现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能力;

打击各级刑事司法系统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信息,说明调查、起诉和惩治《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犯罪者的情况。

法人的责任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立法规定,有关《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行为或不作为,法人不承担责任。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目前对《刑法》进行修订的进程,其中设想就法人对犯罪行为的责任订立第130条新条款,确保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的规定,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犯下的涉及《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9.委员会欢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内立法能够使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建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可援引《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和进行引渡受双重犯罪标准的制约。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废除引渡和域外管辖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例如建立了20个单独会见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调查和法律诉讼程序期间,儿童受到激烈和频繁的问讯,《任择议定书》所涵括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的隐私并非总能得到充分保护,受害儿童有时被当作罪犯对待;

尽管为受害者建立了法律辩护服务,但在刑事司法程序期间,无法向受害儿童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儿童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不能提供充分支助,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能力;

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如何利用申诉机制和怎样从负有法律责任方获得伤害赔偿;

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和第4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建立并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程序,刑事司法系统在对待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时应把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充分考虑到《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指南》;

在实践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或证人不受到二度伤害或被视为罪犯;

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在刑事和司法程序各阶段与儿童受害者和证人进行对儿童敏感的互动方面的培训;

向所有受害儿童提供免费或有补贴的法律援助,由儿童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支助,包括通过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所有受害儿童都可诉诸于对儿童和性别敏感的申诉机制,并不受歧视地诉诸于适当程序,寻求赔偿和补救。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3.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无法为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伤害的儿童提供适当服务,包括庇护所,使其难以得到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各地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使其身心康复和充分重新融入社会,并根据犯罪类型,使这些儿童能够有效利用庇护所和专门照料中心。缔约国还应定期监测和评价以及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执行照顾、保护儿童受害者及其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方案。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包括通过加强此类安排的实施程序和协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责任人的防范、发现、调查、起诉和惩罚。

九.后续工作与传播

后续工作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除其他外,尤其通过向有关政府部委、议会及国家和地方主管机构转发传达这些建议,以便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

结论性意见的传播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其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开展辩论并提高认识。

十.下次报告

3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