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US/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Sept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澳大利亚

1. 2012年6月5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709次会议(见CRC/C/SR.1709),审议了澳大利亚的初次报告(CRC/C/OPSC/AUS/1),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第1725次会议(见CRC/C/SR.17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就委员会问题单编撰的书面答复(CRC/C/OPSC/AUS/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就缔约国依《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CRC/C/AUS/CO/4)和依《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AUS/CO/1)通过的一般性结论一并解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撰写的报告未遵循报告编撰原则。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采取的一些举措,尤其是:

打击贩运人口行径的国家行动计划;

“明天的儿童”:澳大利亚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1-2013年澳大利亚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治安防范战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开展合作和政府间的合作,扩大为消除亚太地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提供的支持。

三.数据

6.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缺乏系统收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卖买儿童、儿童卖淫或儿童色情制品等各方面数据资料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层面尚不掌握《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可比较数据。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创并推行一个全面系统的机制,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开展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及影响评估工作。这些数据尤其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血统、地点分布、土著身份和社会经济状况逐项分类,尤其要注重最弱势的儿童群体。数据应按犯罪性质分类列明,提出起诉和定罪判刑的数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为从各州和地区收集数据制定一个通用指标系统。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委员会关切国内立法并未完全列入《任择议定书》所述的各项罪行,未谐调统一惩治这些罪行的禁止和判罪条例。

9.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依据《任择议定书》谐调国内立法。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依据《任择议定书》第1、2和3条所列义务,界定并禁止一切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国家行动计划

10.在欢迎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打击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澳大利亚打击贩运人口行径治安防范战略之际,委员会关切这类国家政策未设定履行《任择议定书》的时间表、指标、关键活动和具体措施,以及衡量上述计划成果的标尺。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不掌握上述各计划之间协调如何的情况。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打击贩运人口行径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各自均列有一项单独的全面行动方案,具体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个问题,而且缔约国应为落实上述计划拨出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定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履行《任择议定书》的时间表、指标、关键活动和具体措施。

合作与评估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设立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协调机构。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只将警署列为执行机构。这就令人产生了对全面有效协调预防和保护工作,包括提高认识活动、培训、咨询和重新融合方面问题的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和各州/地区层面设立一个协调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机构或机制,为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有效履行其协调任务。

宣传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立教育体系内推出提高教员和学生对儿童权利问题认识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系统且全面地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宣传,为之造成了公众、儿童以及各类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职业群体对《任择议定书》理解和了解程度颇低的状况。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传媒、教育和专业培训运动,促使广大公众,特别是每位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职人员广为知晓该文书的条款。

培训

16.委员会认为,为执法人员举办侦辨和调查贩运受害者的各类培训系为积极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尚未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为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受害者提供咨询并促进重新融合方面的培训。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且指定的专用资源,支助由各社区和其它利益攸关方参与制定,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领域的跨学科培训方案。针对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所涉专业群体、联邦和各州/地区政府相关主管部委和机构,均应举办此类培训。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系统评估所有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培训方案,以期增强这些方案的影响力和相关性。

资源调拨

18.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列明联邦、州和地区各级具体为落实《任择议定书》活动编制的预算拨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履行《任择议定书》划定可确认的预算拨款。

五.防止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虽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打击国际人口贩运行径,然而却遗憾地感到为惩治《任择议定书》所禁具体罪行采取的措施仍尚欠不足。委员会尤其关切,尚未采取防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的措施,以及保护各类弱势群体,诸如土著女孩和无家可归儿童之类措施不足的状况。此外,委员会关切,《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深层根源,例如,贫困问题等均未得到充分处置。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第9条第1款要求,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特别关注保护那些尤其易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之一罪行受害者的儿童。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行提高认识,特别是提高这类弱势群体认识的方案;

开展有关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性质及幅度的调研,辨明根源所在,问题的深度及现行保护和防范措施,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嫖童旅游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积极推出的整治嫖童旅游的举措,但注意到仍需加大这方面的整治力度。委员会尤其关切,缔约国内仅极少几家企业签署了《保护儿童免遭旅途期间色情剥削之害行为守则》。

2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大打击嫖童旅游的力度。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旅游业界展开宣传,认清嫖童旅游对儿童的伤害性影响,向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为散发世界旅游组织编纂的《旅游道德守则》并鼓励上述各旅游业机构签署《保护儿童免遭旅途和旅游期间色情剥削之害的行为守则》。

六.禁止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其相关问题(第3条、第4条第2款和第3款,和第5条至第7条)

现行刑事或刑罚法和条例

24.在注意到联邦、各州和地区关于贩运人口、色情剥削和在线性虐待行径问题立法体制一些积极条款的同时,委员会关切:

缔约国未具体界定和禁止《任择议定书》第1、2和3条所列各项罪行。委员会尤其关切,未按《任择议定书》要求,对卖买儿童作出界定并将之列为一项具体的刑事罪;

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各州和地区之间的立法差异甚大。委员会尤其关切,缔约国境内未针对一些16至18岁之间的儿童采取防范《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州和地区只有当被告具有受托或掌管权地位时,才会对16至18岁之间儿童的卖淫行为提出刑事追究。委员会还关切,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某些相关罪行的刑事追究,与性同意年龄挂钩的情况,对此,大部分司法规定的年龄为16岁。

25.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审查该国的立法条款,确保这些条款全面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规定。缔约国尤其应:

遵循《任择议定书》要求,依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㈠分项、(b)项和(c)项;第1条(a)项㈡分项和第5条规定确立卖买儿童定义,尤其要界定关于非法领养、为获取强迫劳动的童工,甚至出于移植器官目的,卖买儿童的行径,并将之列为罪行;

依据《任择议定书》界定所有罪行并将之列为刑事罪,从而全面保护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

26.在注意到一些积极整治儿童色情制品和嫖童旅游罪犯的追究和判罪案件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对于《任择议定书》所列其它罪行,尤其是卖买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问题,尚未开展调查和追究的状况。

27.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调查《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对被犯罪者进行追究,予以应有的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具体资料,阐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罪犯的调查、追究和惩处情况。

法人责任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法人,包括公司涉嫌与卖买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行为或不行为,可追究其责任的手段有限。委员会尤其关切,只有当公司法人蓄意或肆无忌惮地犯下相关奴役行为时,才可被追究责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规定修订立法,确保只要犯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即可追究法人的责任。

司法管辖与引渡

3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针对澳大利亚公民参与海外嫖童旅游案所行使的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域外管辖权只延伸至参与、协从或获益于嫖淫不满16岁儿童活动的澳大利亚公民或长期居民,而对于16至18岁儿童,只有当被告拥有托管和掌管权身份的情况下,才会对之行使域外管辖权。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确保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包括嫖淫16至18岁儿童受害者的性旅游行为行使管辖权。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系指凡未年满18岁的每一位都是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款和第4款)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合

32.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红十字会推行的“支助遭贩运人们的方案”和各地区警署内设立的各类支助受害者事务单位。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为遭《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罪行之害者设立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委员会尤其关切,缔约国未采取促使无家可归儿童和街头儿童重新融合的具体措施,处于这两类境况的儿童易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之一罪行的受害者。

3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大措施力度,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罪行的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包括支助他们全面实现社会重新融合及身心康复。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继续为儿童受害者制定专门的医疗、身心护理服务,包括确保缔约国全境设有且可获得儿童精神保健专科职业人员的照顾;

扩大提供社会服务的覆盖面;

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均可按《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所述,一律不受歧视地诉诸充分的诉讼程序,就所蒙受的损害向法律责任者申索赔偿;

保障所有儿童受害者均可按《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所述,一概不受歧视地诉诸充分的诉讼程序,就所蒙受的损害向法律责任者申索赔偿,并创建一个受害者赔偿基金,一旦受害者无法获得罪犯的赔偿,即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寻求落实上述各项建议的援助;

采取支助无家可归儿童和街头儿童的具体措施,流落街头尤其易使之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之一罪行的受害者。

八.国际援助和合作

34.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尤其与各邻国达成协议,包括加强执行此类协议的协调程序和安排,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以期加大防范、调查和惩处任何《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罪责者的力度。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向国家首脑、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最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议会、政府各相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以及儿童保护事务委员会和州及各区级小组委员会分别传达本建议,以供适当考虑,并进而采取行动,确保全面贯彻落实本建议。

36.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社区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所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针对《任择议定书》的广泛辨论和认识,以及其对之的执行与监督。

十.下次报告

37.依照第12条第2款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依《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参照《公约》第44条的要求,列入进一步资料,阐明落实《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