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GI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几内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25日举行的第2243次会议(见CRC/C/SR.2243)上审议了几内亚的报告(CRC/C/OPSC/GIN/1),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见CRC/C/SR.2251)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GIN/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3年6月13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GIN/CO/2)和2017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GIN/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4月8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机构、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和设立各种机构以推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

2015年通过的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以及2016年通过的第一个三年计划(2017-2019年);

2017年几内亚和塞内加尔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制定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的框架内拟订的合作议定书;

2014年对司法部门的改革;

2013年设立的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

设立了儿童机构,例如几内亚儿童议会,该议会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为落实儿童权利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活动;

2009年设立的性别事务、儿童和道德问题保护办公室。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国家统计研究所以及几内亚儿童保护系统各机构收集的部门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全面机制来收集有关《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一切罪行的分列数据,特别是关于儿童卖淫的数据,因此限制了缔约国监测和评估在这些罪行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能力。

7.委员会参考过去根据《公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一套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缔约国境内外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非法收养,,以便对儿童的状况开展分析,进行有效监测,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影响评估。数据应除其他外,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状况分列;

(b)为数据收集系统的有效运作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对买卖儿童的情况开展研究,包括研究与童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贩运儿童和非正常移民的关系;

(d)收集关于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按罪行性质分列。

四.一般执行措施

A.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禁止贩运儿童和涉及儿童的色情材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并未将所有买卖儿童的情况均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强迫劳动,这是与贩运人口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述的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使《儿童法》与新《刑法》统一的工作一再拖延,导致有关适用刑罚的条款存在矛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不断修订国内立法,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及的一切行为和活动在《儿童法》和刑法中得到充分涵盖,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统一《儿童法》与新《刑法》。

B.政策和总体战略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通过其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来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保护性剥削行为受害儿童的战略行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执行伙伴对政策目标的承诺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促进和保护几内亚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纳入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内容。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参考反对出于商业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世界大会的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所有有关行动方之间的合作,以修订和实施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目标。

C.协调和评估

12.委员会注意到负责落实儿童权利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了部门间协调机制。然而,委员会对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部门和分部门的数量感到关切,还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几内亚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测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各国际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情况)、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和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13.委员会参考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几内亚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能确保在落实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方面的主要协调,并明确界定所有其他相关行为者的相应责任;

加强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与参与执行《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其他机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

向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以及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为在不同部门各个级别执行《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所开展的行动。

D.传播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社区和家庭对贩运和剥削儿童问题的敏感认识而采取的举措,特别是在几内亚儿童月和国际女童日的框架内采取的举措,并对该国随后确定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一些罪行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没有通过针对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充分处理儿童性剥削、器官移植、强迫劳动、非法收养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包括通过下列方式:

设计和执行具体的长期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媒体和社区领导人合作,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产生影响,特别侧重预防措施、支助方案及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一切罪行的举报机制,包括性剥削、器官移植、强迫劳动、非法收养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罪行;

确保对采取的方案进行后续评估,以便查明可能存在的差距并找到补救办法;

确保《任择议定书》范围内的事项在教育系统各级学校课程中都有所涉及,并使用特别为儿童设计的适当媒介。

E.培训

16.委员会欢迎就贩运儿童问题对中间行动方(如运输者)和沿边界驻扎的武装部队进行培训,以及对贩运案件管理采用统一的培训模块。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与贩运儿童有关问题的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调查人员尚未接受关于《任择议定书》和相应国家立法的培训。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展其培训活动。缔约国应确保培训跨越多学科、处理《任择议定书》及其相应国家立法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系统性地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负责处理与贩运儿童有关问题的调查人员提供培训。

F.资源分配

18.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儿童投资方面的积极发展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资料说明可用于执行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的资源,而且就监测《任择议定书》条款执行情况向性别事务、儿童和道德问题保护办公室、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和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资金管理不善和腐败问题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执行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福利的国家政策,以及负责在《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监测和执行其条款的机构的有效运作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确保提供资源实现儿童权利。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注意缔约国界定了通过儿童保护系统的地方分支对弱势儿童进行确认的程序,建立了埃博拉病毒后国家复原和恢复基金,并实现了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和职业融合项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融合项目的资金不足,项目的覆盖范围有限。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战略来解决《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在面对下列问题时:

家庭贫困程度高,社会服务结构薄弱,孤儿人数众多,导致儿童(包括最年幼的儿童)遭受最严重形式强迫劳动的情况高发:如采矿、家政和农业领域,街头工作及强迫乞讨儿童作为盲人向导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出于性剥削目的买卖儿童的情况有所增加;

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有害做法继续存在;

对加大儿童脆弱性的做法(例如寄养)缺乏管制,缺少提高社区认识的活动;

在向欧洲移徙的无人陪伴的几内亚儿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上述各种做法存在跨国性质。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全面战略,解决《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根本起因和风险因素,确保对弱势儿童的社会包容,并为执行战略划拨充分资源。该战略应针对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者的最弱势儿童,特别是来自埃博拉疫情受害家庭的儿童、弱势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双胞胎、已婚儿童、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街头儿童、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证儿童;

加强行动,消除相当于买卖儿童行为的有害做法,特别注意处境脆弱的儿童群体;

管制使儿童处境脆弱的做法,例如非正规寄养做法,以防止和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性虐待,并提高社区对这些管制条例的认识;

加强在西非打击贩运儿童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框架内的国际合作,并与包括塞拉利昂在内的国家缔结新协定,以防止和消除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做法。

B.收养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并采取行动执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国际收养委员会的资源不足,而且《儿童法》没有全面规范国际收养行为。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法律措施并起草禁止非法收养的准则,提高公众认识,并确保参与儿童收养的所有人员依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和儿童的最大利益行事;

向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经修订的《儿童法》并确保其最佳运作;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收养都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原则和规定。

C.儿童色情旅游业

24.委员会欢迎《儿童法》禁止涉及儿童的色情旅游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情况的研究和具体数据。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的有害影响与旅游部门进行合作,向旅行代理商和旅行社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旅行和旅游中儿童性剥削的犯罪者处以适当刑罚。

D.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政策防止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儿童很可能成为互联网上这种行为的受害者。

27.委员会援引人权理事会第31/7号决议(理事会在决议中探讨了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以及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在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消除网上儿童性剥削全球联盟”首脑会议的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协作,采取一项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

防止和应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国家政策,包括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以及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

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并了解和报告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的战略,其中包括提高对网上行为和网络安全认识的公众教育方案;

由训练有素的警察、检察和司法人员组成的专门、积极、有针对性和注重受害者的刑事司法系统,以及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相联的国家数据库;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A.现行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法规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注意到统一《刑法》与《儿童法》的进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刑法》:

没有将买卖儿童或儿童卖淫定为刑事犯罪;

仅保护16岁以下的儿童免遭“非礼”,对16岁以上儿童的保护则以未婚为条件;

允许对买卖和贩运儿童行为适用较轻的刑罚,例如罚款而不是监禁。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刑法》,以便: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将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定为刑事犯罪;

将对儿童免受“非礼”的保护扩展至涵盖所有18岁以下儿童;

确保刑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30.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

不区分成年罪犯和儿童罪犯,并且可能将自愿分享自己照片的儿童认定为犯有制作、提供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

仅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分享涉及儿童的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

未包含对色情制品的全面定义。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修正《刑法》,以便:

取消对儿童自愿分享自拍图片行为的定罪,并确保儿童的待遇能增进儿童尊严感并充分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制定并加强面向儿童的提高认识方案,通过数字媒体与信息和通信技术,介绍与使用自制内容相关的风险;

提出对色情制品的综合定义,并将一切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

B.有罪不罚

3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涉及强迫儿童乞讨和儿童卖淫的罪行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非常有限。委员会还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中使用调解办法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社区领导人和国家官员干预司法程序,人民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调查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

在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中不使用调解办法;

所有犯罪者都得到起诉,并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刑罚;

对干涉司法程序的人追究责任。

C.法人的责任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修订的《儿童法》中引入有关贩运人口行为的法人责任。然而,委员会对新《刑法》中没有关于法人责任的规定感到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4款,将涉及《议定书》所禁止任何罪行的法人责任原则明确纳入《刑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以规范招聘机构的行为,并规定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D.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和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儿童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域外管辖权,但对引渡受制于双重犯罪标准感到遗憾。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列入今后的所有引渡条约;

(b)确保因《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进行的引渡不受双重犯罪标准的妨碍。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A.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关于保护参与司法程序的受害人和证人的规定,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威胁和恐吓受害儿童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儿童担心父母的安全,因为如果他们提出指控,就会收到对父母的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法律援助和辅导人员划拨的资源不足,无法按照《儿童法》的规定通过这些服务向受害儿童提供有效支助。

3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并参考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或证人不会再次受害,并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总是接受证词录像之类的证据;

(b)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得到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助,并确保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B.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0.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国家社会保护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可用的身心康复服务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非常有限;

大多数收容所和中心由非政府组织领导,来自缔约国的支助非常有限;

缺乏社区儿童照料的程序,现行的有关照料贩运受害儿童的议定书不适用,而且没有统一程序来查明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

在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和支助方面缺乏协调。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打击儿童贩运的国家基金,并建立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程序,以制定和监测为向儿童提供服务划拨的预算;

(b)在国家社会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将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全面重返社会的服务和中心纳入儿童保护系统的支助结构,并为其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界定并统一对《议定书》所规定罪行受害者的支助程序,并通过儿童保护系统的中央机构和下属机构以及基于社区的服务来确保这些程序的适用;

(d)促进儿童保护系统的国家和地区机构与保护儿童权利后续行动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和国际收养事务委员会之间的密切互动,以实施国家社会保护政策及相应程序。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加强用于协调落实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以及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犯有任何此类罪行的责任人方面取得进展。

九.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十.实施和报告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相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十一.下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