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RUS/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l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22日举行的第2293次会议(见CRC/C/SR.2293)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报告(CRC/C/OPSC/RUS/1),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SC/RUS/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相关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下列法律:

修订《打击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和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制品的刑法典》第242.1条的2016年6月23日第199-FZ号联邦法;

修订增进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权利的俄罗斯联邦各项法律的2013年12月28日第432-FZ号联邦法;

修订关于孤儿和无父母照护儿童安置问题相关事宜的俄罗斯联邦各项法律的2013年7月2日第167-FZ号联邦法;

修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关于宣布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的责任的俄罗斯联邦各项法律的2012年2月29日第14-FZ号联邦法。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通过促进《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由2012年6月1日第761号总统令批准的《为儿童采取行动国家战略(2012-2017年)》。

三.数据

数据收集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针对儿童实施的《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提供数据。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所提供的数据没有按照民族、族裔、社会经济背景、残疾与否、地理区域以及当事儿童是否为移民家庭子女或孤身儿童移民分列;

未提供数据说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儿童在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获得的帮助和因所遭受的损失获得的赔偿或赔款。

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一项涵盖《任择议定书》述及的所有罪行和领域并涵盖缔约国所有领土的综合、系统的数据收集制度,包括为分析、监测和评估影响而进行的数据收集;

按照性别、年龄、民族、族裔、社会经济背景、残疾与否和地理区域等标准将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列,重点关注面临沦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人之特定风险的儿童,例如随移民家庭同行的儿童和孤身儿童移民。

四.一般执行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综合政策与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为儿童采取行动国家战略(2012-2017年)》针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也注意到宣布2018-2027年为“童年的十年”的总统令,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涵盖《任择议定书》之下所有领域,包括涵盖《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针对的一切形式买卖儿童问题的综合战略。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旨在解决《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罪行的综合战略,并为该战略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制定上述战略并为其实施提供资源时,缔约国应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并参考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特别注意相关罪行的防止、禁止和受害人的康复和重新融入问题。

协调与评价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政府未成年人及其权利保护委员会和各区域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也注意到除总统儿童权利专员以及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儿童权利专员外,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任务还分派给了专门的联邦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单一的全国性机构负责协调旨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活动。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全国性机构,授权该机构负责协调所有从事《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联邦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措施。

独立监测

11. 委员会重申其在《公约》之下提出的如下建议(CRC/RUS/CO/4-5,第17段):缔约国应推行一项法律监管之下的透明的竞争性进程,用以提名和任命所有儿童权利专员,并为各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各专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必要培训。

传播和提高认识

12.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系通过在联邦和地方各级建立的一个法律教育系统以及各儿童权利专员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来传播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不是学校课程的组成内容,且未以系统的方式将其规定告知儿童。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在联邦和地方各级制定和实施具体的、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和采用专为儿童创制的教材将《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纳入各级教育体系的学校课程等手段,将《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广泛告知公众,尤其是告知儿童及其家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尤其面临沦为受害人风险的儿童及其父母为重点,强化和促进广大公众对防止和打击《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必要性的认识。

培训

14. 委员会赞赏围绕如何防止学生卷入性剥削和如何防止入读学前班以及普通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性虐待对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的培训。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对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的培训方面,现有的信息有限。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拓展并进一步加强其培训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此类活动系统且跨学科,涵盖《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领域,并向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包括法官、执法人员、检察官、社工、调查人员和移民官员,还要向旅行和旅游行业的雇员提供,包括酒店工作人员。

划拨资源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为《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划拨预算资源以及评估此类资源划拨的影响、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方面,缺乏相关信息。

1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为落实针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采取的措施划拨充足的、可识别的预算,并评估此类预算划拨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成效、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其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而开展的活动提供的列于其报告第176段等段落当中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为识别处于弱势、边缘化处境的儿童(例如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拘押场所的儿童、封闭式院所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精神病院的儿童)当中需要保护的儿童而付出的努力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受害儿童和面临沦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人风险的儿童被视为潜在犯罪人。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识别和发现面临沦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人风险的儿童,尤其是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拘押场所的儿童,封闭式院所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精神病院的儿童中间面临风险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其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并采用标准操作程序,以便始终将受害儿童或面临沦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人风险的儿童视为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而非犯罪人。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通过加大力度在国内和国外打击以经济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行为等手段,防止以童工为目的买卖儿童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均有受教育机会,无论其父母在该国的法律身份如何,从而防止他们沦为买卖儿童或劳工剥削的受害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遭受经济剥削的儿童的人数、性别、年龄、族裔和籍贯收集数据。

童婚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境强制执行男女18岁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以避免童婚情况,尤其是在北高加索;确保此类婚姻不会导致以当地习俗为幌子买卖儿童的情况。

代孕母亲

22. 委员会注意到代孕母亲是一个引发诸多不同问题的复杂领域,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和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法律,以防止可能导致买卖儿童的代孕安排。

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尽管数量大幅减少,但还是有外国游客出于性剥削目的前往缔约国的情况,其中一些是以儿童为目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内旅行者构成旅行和旅游中出于性剥削儿童之目的旅行者的一大部分,且有国内的性犯罪者出于性剥削儿童之目的去国外旅行。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解决以性剥削儿童为目的旅游现象的措施,并针对旅行和旅游行业开展关于性剥削儿童的有害影响的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旅行代理和旅行社中间广泛传播《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上述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对在国内和国外的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犯案人员施以适当的惩处。

防止和处理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问题的措施

2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的2006年7月27日第149号联邦法》建立了一个含有不得在缔约国传播之信息(包括儿童色情信息在内)的网站的合并登记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关停众多此类禁止的网站而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儿童色情网站自2009年以来大幅增多。

26. 委员会援引述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人权理事会第31/7号儿童权利问题决议以及“我们保护”联盟(WeProtect)2014年伦敦和2015年阿布扎比全球峰会的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合作,为防止和解决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现象采取由以下内容组成的协调的国家对策:

一项旨在通过妥善的法律框架、专司协调和监督的实体以及特定的分析、研究和监督机制来防止和应对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现象的国家政策;

一项用以防止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现象的战略,其中含有:

旨在提高认识的公众教育方案,以及有关网上行为和网上安全以及举报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罪行的强制性学校教育;

让儿童参与政策和作法的制定;

让信息技术行业参与,以便封堵和删除网上的不当内容,向执法当局举报相关事件,并制定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与致力于终止网上性剥削儿童现象的组织开展密切合作;

符合道德伦理且知情有据的媒体报道;

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调查、起诉和善后期间的综合服务,经过培训的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无障碍的控告、赔偿和补救程序;

积极主动、应对及时、以受害人为关注重点的儿童友好型刑事司法制度,其中警察队伍、检控人员和司法人员要经过培训,对犯罪人要进行管理,以防止在国内和国际上再犯,且要建有与国际刑警组织(刑警组织)数据库连接在一起的全国数据库。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7.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涵盖罪行的多数要素均已涵盖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当中。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法律法规未界定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现象,未将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现象定为刑事犯罪――买卖儿童是一项与贩运人口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的罪行;缔约国的法律法规也未界定所有形式的儿童卖淫现象,未将所有形式的儿童卖淫现象定为刑事犯罪;

缔约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刑法典》第242.1和第242.2条,未将拥有儿童色情制品或是以制作色情制品为目的勾引儿童或是诱骗儿童定为刑事犯罪;

某些情况下,若受害人撤销控告,《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某些罪行的相关刑事案件可以结案;

诉讼时效不允许儿童待到成人年龄时提出控告。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界定和明文禁止所有罪行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界定和明文禁止所有形式的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现象以及儿童色情制品的所有要素,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确保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刑事案件不会在受害人撤销控告的情况下结案;

取消《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诉讼时效。

法人的责任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法律法规,法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不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承担《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之下的责任。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任何罪行的法人的责任明文纳入本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并规定与所实施的犯罪严重程度相符的法律制裁措施。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1. 委员会援引缔约国报告第194段和第240至第253段所载的信息,指出缔约国未就《任择议定书》是否可被用作引渡涉嫌违反其规定者的工具提供任何具体的信息。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没有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利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帮助《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人而作出的努力,包括《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第1款的2015年1月1日修正案,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人,例如卷入卖淫活动的儿童,有时被执法机构当成犯罪人而非罪行受害人对待;

在关于修正《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以明确规定从事卖淫的行政责任年龄的第113190-6号联邦法草案的现状问题上,没有相关信息;

《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服务依然不足。

34.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建议缔约国:

建立早期识别《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儿童的机制和程序,并确保对受害儿童的识别负有责任者接受儿童权利、儿童保护以及儿童友好型访谈技巧方面的培训,包括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主管部门、法官、检察官、社工和医务工作者;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包括卷入卖淫活动的儿童,不被当作犯罪人对待或是因与其处境有关的罪行而遭受制裁,而是给予其适当的支助;

向所有受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儿童心理学家和社工的支持,并确保他们有渠道利用顾及儿童和性别特点的控告机制以及适当的、不具歧视性的寻求赔偿和补救程序;

为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的服务划拨更多资源,并确保提供充分、妥善的庇护,既实现眼前的救济,又提供长期的服务,尤其是在适当情况下让其与家人团圆,或是将其安置在家庭环境中,以确保儿童的身心全面康复;

向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一切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并对向此类受害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35.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6. 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十.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总统、议会、相关部委和司法系统,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9.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