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LUX/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31日举行的第2125次会议(见CRC/C/SR.2125)上,审议了卢森堡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LUX/1),并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由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LUX/Q/1/Add.1)。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13年10月29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UX/CO/3-4)的结论性意见,以及2007年10月5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LUX/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

于2016年2月1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于2014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

于2012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于2011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于2008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2009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于2009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公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任择议定书》执行相关的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

通过2014年4月9日《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权利法》,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通过了2013年2月21日《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行为法》;

通过了2011年7月16日《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法》。

6.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在成立机构和通过一系列国家计划和方案以促进《任择议定书》的实施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包括:

成立了一个由所有肩负与儿童相关责任的部委组成的儿童权利跨部委工作组;

成立了一个协调打击人口贩运行动的工作组;

与非政府组织强力合作,包括为预防、提高认识及支持服务活动提供资金;

有可能根据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自身情况,并在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与当局合作后,向他们发放居住许可证。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的数据收集和分列统计数据综合系统,因而限制了缔约国监测和评估《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能力。

8. 委员会参考其在《公约》下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LUX/CO/3-4,第18和19段),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加大努力建立和实施一套全面、协调和有效的系统,以收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方面数据,包括关于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的数据,以确保有效分析和监测儿童的状况,以及评估根据分列统计数据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四.一般执行措施

全面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欢迎《2013-2016年性与心理健康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提到预防家庭暴力和对卖淫的依赖。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是没有一个全面的儿童政策,以及执行《公约》(CRC/C/LUX/CO/3-4,第14段)尤其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提到所有事项的战略。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以及执行《公约》尤其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提到所有事项的战略,并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特别注意《任择议定书》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第一、二、三次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估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持续努力改善在保护处境危险儿童方面的协调。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方面的协调努力没有系统性地包含所有的部委和民间社会合作伙伴。

12. 委员会参考以前在《公约》下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LUX/CO/3-4, 第16和17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所有部委下从事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尤其是从事保护处境危险儿童的各政府机构间的协调。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学龄儿童建立更安全使用互联网强制培训(BEE安全倡议),以及为公共教育系统内的教师提供此类强制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很少有面向儿童保护专业人员、包括关于儿童权利方面的协同培训和面向很可能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接触的专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系统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并与相关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媒体、私营部门、家庭、社区和儿童紧密合作,制定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内容涵盖《任择议定书》中涉及的所有问题以及国内法律中提供的针对此类做法的保护措施;

将培训范围拓宽至所有与儿童打交道和为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尤其是各个层级的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和移民官员,并加强上述培训,确保其系统性和多学科性,并确保其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涉方方面面。

资源分配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开展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包括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活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源,但对缔约国缺乏可清楚识别的预算拨款感到关切,并注意到没有为《任择议定书》的执行设立专项预算拨款。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任择议定书》的有效执行划拨充足的专项资源。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目前工作中编制和发布由国家儿童局协调的公共预算数据,并建议缔约国将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列入《公约》下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范《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范《议定书》所禁止罪行所做的努力,但对这些措施看上去支离破碎且未涵盖《议定书》所有方面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关于努力保护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及难民儿童、孤身儿童和无证儿童的信息有限;

在现有护理机构,关于识别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并确保向受害者尤其是家庭环境之外的儿童提供保护的规定不充足;

没有一个法律框架来确保在缔约国注册的互联网寄存服务快速删除非法儿童色情内容。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防范措施以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方面,尤其建议其:

加紧努力,确保防范工作也针对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包括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因迁移而受影响的儿童;

建立特别机制和程序,以识别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尤其是从弱势儿童中进行识别,并加强防范计划和对潜在受害者的保护;

通过立法及其它措施,确保儿童色情内容及时得到删除,并通过点对点系统、新闻组和电子邮件等数字手段打击儿童色情制品。

儿童色情旅游业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儿童色情旅游业问题,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旅游业和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和防范儿童色情旅游业等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可能存在在海外进行儿童色情旅游的案例,并且缺乏在防范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信息。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就儿童色情旅游业的有害影响开展宣传,向各旅行社和旅游代理商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进一步加强在防范和消除儿童色情旅游业方面的国际合作。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问题(第4条,第4条第2和第3款和第5至7条)

现有刑事法或刑法和刑事条例

21. 委员会欢迎为反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通过2014年4月9日《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权利法》以及引入买卖儿童的定义,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现有法律框架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第3(1)(a)(i)条所包含的买卖儿童的所有形式,且没有将其分类为有别于人口贩运的罪行;

《刑法》关于惩治网上诱拐的规定仅保护16岁及以下儿童;

现有法律框架中没有如《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2款那样的对儿童卖淫的定义。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议定书》第3条的定义对买卖儿童进行界定并加以惩治,买卖儿童的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确保所有18岁以下儿童得到《刑法》的充分保护;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b款对儿童卖淫作出定义。

收养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自评,似乎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中的定义对“作为中介诱使同意收养儿童”进行监管(CRC/C/OPSC/LUX/1, 第75段)。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1)(a)(ii)条和第5条,将作为中介为非法收养目的不正当诱使同意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引渡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问题清单书面答复中提供的信息(CRC/C/OPSC/LUX/Q/1/Add.1, 第47和48段),修订后的2001年6月20日《引渡法》规定,《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会导致引渡,而在实践中,引渡大多是以欧洲逮捕证为依据。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必要时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措施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受害儿童年龄不明的案件中,仍然使用骨骼测试的方法获得精确年龄,且测试人员可能在对待《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方面缺乏专门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以下方面努力不够:

在刑事诉讼中对受害儿童保护不够,因为目前缔约国全国范围内仅有一个儿童友好型谈话室;

受害儿童的身份识别只能由刑事调查警察来做,而对他们的培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每一个受害儿童都能获得同等法律保护,并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3款,儿童的最大利益永远是首要考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更可靠的年龄确定方法来替代骨骼测试方法,建立更多的儿童友好型谈话室,并在识别受害儿童身份方面,除执法官员外,让其他在全国儿童保护服务领域合格的参与者也加入进来。

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专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受害儿童专门护理机构非常有限,导致有些地方对受害儿童的临时护理不足以帮助满足他们的康复和重返社会需要。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确保被贩运的外籍受害儿童得到儿童保护机构的护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反映语言障碍是一个问题。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得到适当帮助,包括身体和心理上的恢复以及彻底地重新融入社会生活,除其他外,包括以下途径:

增加国内专门知识,以确保用《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所懂的语言向其提供专门的服务,充分的支持和适龄的信息;

采取必要措施,方便受害儿童,尤其是最弱势儿童找到合适的住所并增加此类机会;

向所有负责帮助受害儿童和很可能接触《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一罪行受害儿童的专业团体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心理学培训机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开展大量国际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国家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贩运人口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不同,这妨碍了在应用《议定书》方面的国际连贯性。

3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其邻国的合作,途径包括加强协调落实这些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从而更好地防范《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的责任人。

九.后续工作与传播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途径除其他外,包括将本建议转发给相关政府部委、议会、国家和地方当局,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其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提高认识并开展辩论。

十.下次报告

3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