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ECU/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April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厄瓜多尔

1.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举行的第1476次会议(见CRC/C/SR.1476)审议了厄瓜多尔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ECU/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CRC/C/OPSC/ECU/Q/1和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并对与一个高级多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下列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2010年1月29日委员会就缔约国依《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ECU/CO/4),以及亦在2010年1月29日就缔约国依《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ECU/CO/1)。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5年修订《刑法》,将对儿童的性剥削、与旅游有关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人口贩运和为剥削目的买卖人口定为刑事罪行;

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偷运移民、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劳动剥削、使人卖淫、制作色情制品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及青少年腐败的国家计划》;

2007年《国家旅游计划》,该计划除其他外旨在防范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

二.数据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制定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的领域的数据进行有系统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尤其是就狎童旅游而言。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所涉的所有领域拟订并执行全面和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要特别注意最脆弱的儿童群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除其他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支持。

三.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和评价

7.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委员会负责协调《议定书》的执行,并欢迎新宪法赋予该委员会以宪法地位,尽管仅作为较广泛的包容和平等委员会的一部分取得这一地位。但委员会仍关注,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未充分地考虑到《议定书》。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委员会,保持其地位、范围和专业,确保将执行《议定书》的工作纳入其运作范围,并确保它获得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以便它在所有各级,包括区域一级和地方一级,有效地执行任务。

立法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任择议定书》所指的各种行为,根据《刑法》可以惩处。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法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该国法律(尤其是《刑法》)与《任择议定书》的具体条款相符的并不多。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完成促使其本国法律与《任择议定书》取得一致的程序,以便适当地执行《任择议定书》中所载的所有条款,对于《刑法》,建议确保明文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构成刑事罪行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规定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虽欢迎2004-2014《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十年国家行为计划》、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偷运移民、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劳动剥削、使人卖淫、制作色情制品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及未成年人腐败的国家计划》和2007年《国家旅游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制定落实《议定书》的具体战略。委员会的理解是,新的全面《美好生活国家计划》(2009-2013年)将制订这方面的战略。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全国战略,主要是要打击和防范《议定书》所指的所有罪行。在这样做时,应确保在审查《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十年国家行动计划》及其相关的社会议程时并在根据《美好生活国家计划》制订有关战略时,考虑到该战略;

确保在起草、执行和监测上述战略时,与所有行为者、包括儿童和公民社会进行磋商;

确保该战略得到适足的人力和财力,并包括具体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同时应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定期监测。

13.关于上述各项建议,请缔约国尤其注意先后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橫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禁止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传播和培训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使公众认识《议定书》而作出的努力,但关注儿童和接触儿童的有关专业人员对《议定书》规定的认识不够。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议定书》第9条第2款,特别是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提高认识措施,包括以容易被儿童接受的方式,广泛传播《议定书》规定,包括向儿童、其家庭和社区,广泛传播《议定书》的规定;

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展合作,以便支持提高认识《议定书》规定的活动和培训活动;

继续加强有系统的向所有为这类罪行的受害儿童服务的专业团体,其中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教员和移民官员,提供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为执行上述建议争取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注意到为在缔约国全境执行《议定书》的规定所划拨的预算资源不足。委员会特别注意成立了一些儿童服务中心(“centros ternura”),但中心的数目不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列国家预算时,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拨出专款。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增设儿童服务中心(“centros ternura”),并为中心提供人力、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在全国各地运作;

加强警察对因特网上儿童色情制品开展刑事调查的能力,为此顾及这一全球化的复杂罪行所带来的挑战。

四.防范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提到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存在一些文献,包括用土著语言编制的文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防范措施不适当,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根源、性质及严重程度的文献和研究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很少被起诉。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认特别容易受到《议定书》所指行为之害的儿童,如流落街头儿童、女童、边远地区儿童和工作儿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一步进行性别敏感研究,以便确定根源、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保护和防范措施,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确保适当起诉和惩处犯下这类罪行者。

20. 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称,缔约国支持民间社会提高人们对狎童旅游各种行径的认识,并与商会签订协议,提高旅游业主要行为者的认识,但对于该国对这一事项仍然不够关注以及对这一问题的信息缺乏感到遗憾。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范狎童旅游,其中包括对已知的案件开展研究并收集信息,来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发生的根源,同时提高可能遭剥削儿童和广大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缔约国并应通过主管机构加强与旅游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以便促进负责任的旅游,促进的方式包括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关于在所有相关合作伙伴中就旅行和旅游业中保护儿童不遭受性剥削问题的《行为守则》。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5至第7条)

现行的刑事法或刑法及条例

22. 委员会欢迎已将为移植器官获利而买卖儿童定为刑事罪行这一事实,但关注该国并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对所有的罪行充分地规定刑事罪责,以及没有关于买卖儿童罪行的定义。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关于法律是否实际上已执行和举报的剥削儿童案件很多的真正原因的资料,同时这些案件似乎未经适当调查和起诉。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使其完全符合《议定书》第3条,将《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所界定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行,并确保法律实际上得到执行,对触法者进行适当制裁,以制止有罪不罚。

收养

24.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间收养的法律现已实施,并自2009年以来通过限制收养机构的数量,对实施情况予以密切监测,但还感到关注的是,有其他机构在做有关领养厄瓜多尔儿童的广告。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领养程序的各个阶段上遵守《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办法是为收养中央管理局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适当实施其方案,包括在所有不同阶段对领养程序及领养机构实施监督和控制,并加强负责有关程序的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建设。

2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厄瓜多尔收养法已经通过,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规定的不正当地诱使同意的行为并没有列入缔约国的刑法中。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收养过程中,将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行为定为刑事罪行,以防止中介试图说服母亲或孕妇提供其子女供收养,并防范未经认可的个人或机构,刊登领养服务的广告。

管辖权

2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措施,确立它对《任择议定书》所提的罪行享有管辖权。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实际措施,以便按照《议定书》第4条有效地确立管辖权,尤其是对下列罪行和情况的管辖权:

发生在其境内的罪行;

罪犯在其境内,缔约国因罪行是由其国民犯下的而未将罪犯引渡至另一缔约国。

30.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指称罪犯是缔约国国民或是其惯常住所设在缔约国境内,或受害人是缔约国的国民的情况下,确立对罪犯的管辖权。

引渡

31.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指的所有罪行是否可以引渡。它还关注缔约国并未以《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指的所有罪行均可引渡,并在必要时,按照《议定书》第5条,利用《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及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欢迎《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但关注未充分采取措施查明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以及对与受害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早期查明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的综合性程序,包括对儿童进行适当保护,并鼓励他们报案;

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受害儿童案件时,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确保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警察得到有关《议定书》规定的适当培训。

刑事司法体制的保护措施

35. 委员会欢迎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为保护受害儿童和证人的权利及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非公开审讯方式的可能性。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询问受害儿童和证人方面,缔约国未提供录像、或录音器材,以限制询问次数,以及避免儿童与触法者直接接触。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及《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受害儿童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保护所有未满18岁受害儿童和证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修订《刑事诉讼法》,但不限于此。

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为保护受害儿童设置了许多措施,包括“centros ternura”的多学科队伍。但仍然遗憾的是,仍然还有一些漏洞,尤其是涉及到为受害儿童提供特别的心理援助,以及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和获得赔偿提供服务方面的差距。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些儿童被父母卖给他人,从事强迫劳动,如果被找回,这些儿童可能又回到其父母身边。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适当援助《任择议定书》中所指罪行的受害者,包括充分地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得到康复以及建立一个申诉机制。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受害儿童发展专门的医务和心理治疗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受害儿童可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得到应負法律责任者的损害赔偿。回家的儿童应得紧密监测,并定期审查其情况,并应向其父母提供咨询和支助。如果这种情况再发生,应对父母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的惩处。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9. 鉴于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与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来巩固国际合作,以期改善对《任择议定书》中所指罪行负有责任的人所进行的防止、侦察、调查、起诉与惩处。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上述建议,其方式可包括将建议转交内阁成员和议员,并转交国家和地方的主管机构,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能够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广为宣传,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宣传,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其执行和监测情况进行的一般性辩论和认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及其他方式,促使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及其父母广为认识《任择议定书》。

九.下一次报告

42.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应于2016年3月7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