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JI/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吉布提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3年10月16日和17日,委员会举行了第3012和3013次会议(CCPR/C/SR.3012和3013),审议了吉布提的初次报告(CCPR/C/DJI/1)。2013年10月2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3030次会议(CCPR/C/SR.303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吉布提初次报告及报告所载资料,然而这则是在逾期八年之后才提交的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就自《公约》生效以来缔约国为履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单(CCPR/C/DJI/Q/1)的书面答复(CCPR/C/DJI/Q/1/Add.1),以及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补充回复和书面増补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自2003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国采取的如下立法和体制步骤:

(a)2010年修订《宪法》,禁止了死刑;

(b)2007年颁布了对关于打击贩运人口问题210/AN/07/5L号法案的修订案;

(c)2007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患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第174/An/07/5号法案;

(d)2006年颁布了《劳动法》;

(e)推出了2003–2010年促进妇女融入发展国家战略;和

(f)出台了2011–2015年全国儿童战略计划。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同一天加入了《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自2003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大部分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包括下列各文书:

(a)2011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b)2012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

(d)2005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与建议

国内法庭对《公约》的援用

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7条关于经缔约国批准和颁布的国际文书高于国内法规定,并且为法官和律师举办了几届培训班,包括一届关于《公约》的培训班。然而,委员会关切,迄今为止没有一项《公约》条款得到援用(第二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依据《公约》规定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性质问题第31 (2004)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国内法律秩序充分履行《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国内法庭考虑到《公约》的各项条款。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列入国内法庭援用《公约》的实例。为此,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索马里语和阿法尔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委员会

6.与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履行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拟以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的方式采取各项步骤之际,委员会表示对据悉委员会资金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感到关切,而且迄今为止全国人权委员会一直被视为一个隶属政府的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实际独立地位。与此同时,缔约国应加速通过目前的立法提案,以遵照《巴黎原则》建立起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保障履行广泛的人权使命,确保该机构的完全独立性,并为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继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此努力提供支持和咨询意见。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

7.委员会关切,尽管2002年通过了《家庭法》,然而,该法若干条款仍带有对妇女的歧视。此外,在欢迎缔约国所提供资料,阐明现已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探讨是否可就伊斯兰教法与《公约》的解释进行协调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在继承、婚姻、离婚和其它家庭事务方面,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还确认,一夫多妻制侵害了妇女的尊严,并对一夫多妻制在缔约国内仍为合法,委员会表示了关切。(第二、三、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快修订《家庭法》以废除或修订与《公约》不符的条款,包括涉及一夫多妻制的条款。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关于男女权利平等问题的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采取适当措施,增强和促进平等。缔约国应推行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扭转不利于妇女享有人权的传统态度,并揭露一夫多妻制对妇女的不良性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行目前正在协调伊斯兰教法与《公约》解释的工作。

危害性传统习俗

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一直持续不断地有报告揭露基于性别侵害妇女的暴力以及危害性的传统习俗,特别是女性生殖器割礼习俗。令人震惊的是,缔约国确认尽管采取了无数政策措施执行禁止这种致残致伤的习俗,然而,93%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均接受过这种割礼的习俗。这种非法和有危害性的割礼习俗施行者,仍普遍不受惩罚现象,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及通过援用刑事法律,终止和铲除诸如女性生殖器割礼之类危害性习俗。

堕胎

9.委员会表示关切,除了出于医治目的之外,堕胎通常被列为犯罪行为。委员会关切,即使由于遭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也一概不得有例外。凡因此打胎的妇女均按刑事罪追究,并可被判处监禁。委员会担心,这可迫使怀孕妇女寻求地下堕胎服务,由此会危及她们的生命(第六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关于堕胎的立法,并制订出例外条款,准许包括因遭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在内可诉诸堕胎手术。缔约国还应加强其提高关于对避孕方法、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认识和教育的方案,以协助妇女和女孩避免意外怀孕,并且不寻求可危及她们生命的非法堕胎。

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内的强奸

10.在注意到缔约国为普遍打击强奸行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之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具体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行为和举报施暴案件的立法(第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保护妇女防止遭家庭暴力之害的框架,具体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内强奸行为列为犯罪。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和追究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案。缔约国还应确保,执法人员接受了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应培训并提供拥有足够资源的充足庇护所。缔约国应进一步推行提高男女认识的运动,认清侵害妇女暴力对她们享有人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禁止酷刑和虐待

11.在注意到设有人权事务单位,监督警察任何侵害行为的同时,令委员会感到担心的是,有报告持续不断地揭露执法人员虐待被拘留者的情况。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尚未采取具体措施,彻底调查和追究指控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未为受害者采取任何随后康复及赔偿举措(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和追究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对施虐者提出起诉,一旦判罪,即按罪责予以相称度的惩处,并给予受害者充分赔偿。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制,履行对执法人员不规行为的调查。为此,缔约国还应确保通过将1999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列入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继续对执法人员开展有关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培训。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阐明,有多少执法人员接受过培训以及此类培训的影响效果。

言论自由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

12.委员会表示关切各报告称警察、安全和军事当局普遍采取威胁、骚扰和恫吓行径迫害人权捍卫者和记者。委员会担心,这种环境会对缔约国境内一些人权非政府组织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1999年《通信自由法》的条款,尤其是关于严格限制报刊登记的要求、对新闻所有权者严格的年龄和国籍规定,以及对诽谤罪的严峻惩处,包括监禁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为多种多样的传媒宣传口创造有利的环境,并关切对聆听外国广播电台或浏览海外网站渠道的限制(第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法律和实际措施,保障并创造有益于行使言论自由、和平结社和集会自由的环境;

(b)修订该国立法,确保任何对新闻和传媒的限制严格遵循《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尤其应审查报刊登记要求,并废除针对诽谤罪及其类似的传媒宣传名处以监禁的规定。缔约国应加快国家通信委员会投入运作的步伐,并按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所作的深入阐述,采取上述符合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一切措施;

(c)释放违反《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监禁的记者,恢复原职并采取充分的司法补救并对之作出赔偿;和

(d)给予民间社会组织留出增强其活动的空间,并追究那些对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捍卫者和记者实施威胁、骚扰或恫吓行为的侵害者。

监禁条件

13.委员会关切,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改善监禁条件的举措,然而,监禁条约依然颇糟糕,尤其是Gabode 监狱条更恶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尚无一个保密机制受理被监禁者的申诉和监督监禁条件(第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依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改善被监禁者的条件和待遇,并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缔约国应设立一个保密机制受理和处置被拘禁者的投诉,并下次定期报告除了提供监狱关押人数之外,还应列入这方面的情况资料。

体罚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并未明确禁止体罚。委员会表示担心的是,虽然无人举报,然而各家庭内则容忍这种依传统惯例采用的体罚(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终止在一切情景下,包括家庭内对儿童的体罚。缔约国应鼓励非暴力形式的管教方式,以及开展提高认识的公共宣传运动,认清任何形式侵害儿童暴力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后果。

竞选后的暴力

15.委员会关切2011年总统大选和2013年立法竞选前后,针对国家安全部队所犯若干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尤其是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施用酷刑和虐待迫害示威游行者的行径。委员会还关切,全然没有任何资料阐述对这些责任者所进行调查和追究的情况(第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针对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关于2011年和2013年竞选举行示威游行期间侵权行为的指控,均得到充分和公正的调查,将侵害者绳之以法,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赔偿。缔约国应举办对其执法人员的各届培训班,以确保他们依据人权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履行其活动。

预审拘留

16.在确认所取得进展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冗长的预审拘留期以及缺乏有关预审拘留的具体资料。委员会关切,遭预审拘留羁押的人数众多,以及预审拘留者与判罪服刑犯不分开羁押的实际情况(第九、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切实履行《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c)项所保护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参照到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鼓励法庭采取取代拘禁的措施,并且应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那些已遭多年羁押的预审拘留者境况。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判罪服刑犯与预审拘留者分开羁押。

公平审理

17.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诉诸司法机会所采取一些措施,包括聘用更多的法官,和颁布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出于政治动因迫害和骚扰辩护律师的指控(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法律和实际上让每个人都能获得承担得起的各项法律保障,包括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缔约国应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参与公共事务

18.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指控称,缔约国逮捕、骚扰和威胁反对派领袖,其中许多位领袖被控犯有“参与非法示威游行和反叛运动”罪,并遭拘禁(第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促进全体吉布提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以及在不受任何恫吓或骚扰地履行他们的政治权利。

少年司法

19.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有关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步骤,然而,却令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针对监狱中在押少年性侵犯暴力的指控,却未开展过调查,或追究。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创建其它裁制青少年的备选性举措(第七、九、十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拨出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缔约国还应确保少年犯与成年人分开羁押,并推行其它替代监禁的备选措施,从而尽可能缩短对少年犯的监禁期,并且将拘禁列为最后才诉诸的措施。缔约国应调查并追究那些施行侵害被拘禁少年性暴力行为的责任者。

难民

20.在欢迎缔约国慷慨地收容难民并且缔约国明白面对混杂的移民潮所招致的巨大挑战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应对难民权利问题,以及过度冗长的充斥程序,可使寻求庇护者面临遭驱回的风险。在注意到缔约国为之作出也种种努力,诸如颁发难民儿童出生证等,委员会关切,据报告称在难民营内发生的性侵暴力案件(第二、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持续不断的努力并:

(a)增强综合立法,保障有效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b)加强国家庇护平等事务委员会,并设立一个公平和有效的难民身份确认程序,包括上诉级别的程序,以保证严格遵循不驱回原则;

(c)继续为每一位难民新生婴儿颁发出生证,以保护难民儿童,防止无国籍状况出现;和

(d)继续加强各机制,防范和追究基于性和性别的暴力,包括确保可向保密的举报机制和巡回法庭投诉。

侵害儿童的暴力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境内侵害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仍然猖獗的现象(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侵害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行为:

(a)加强提高公共认识到这些问题的运动,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情资料,阐明国家儿童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和

(b)追究和制裁那些应对侵害儿童暴力和性虐待行为的责任人。

贩运

22.在赞赏缔约国致力于实施《禁止人口贩运法》的同时,委员会关切人口贩运仍在进行,并且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对贩运者进行追究和惩处判决的具体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继续致力于为执法人员以及边境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援用《禁止人口贩运法》的培训。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所有犯有人口贩运行为的人均被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适足的赔偿。

23.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案文、对委员会所列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期在法官、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该国境内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树立起对此问题的意识。委员会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转译成缔约国境内的其他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撰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磋商。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缔约国落实上述第10、11和12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提供其下次定期报告,就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以及整体《公约》提供具体的最新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