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IE/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7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376次和第3377次会议(见CCPR/C/SR.3376和3377)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LIE/2),并在2017年7月24日举行的第34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交逾7年)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LIE/Q/2)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LIE/Q/2/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修订《刑法》第283条,加入全面禁止歧视,2016年4月;

通过《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法》,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列支敦士登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2016年11月;

关于同性伴侣关系登记的法律生效,2011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1月25日;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9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09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培训

5.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和检察官办公室人员接受了《公约》培训,但没有面向律师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提高律师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公约》规定可在国内法院援引并生效。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颁布法律设立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但关切的是,缔约国为该协会划拨的资金可能有所不足,令该协会难以圆满完成自身广泛的任务。该协会可自行筹集更多资金,但它不应靠持续努力筹资才能履行自身职责(第二条)。

8.缔约国应:

为该协会划拨充足资金,以便其全面履行促进和保护人权之职责的各个方面,包括促进男女平等;

确保设立该协会的法律能保证协会的人员构成体现社会多元和多样性,而不是仅仅为此留有余地。

对《公约》的保留

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9年撤销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3款的保留,但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之重要内容的保留。委员会认为这些保留不必要(第二条)。

10.缔约国应考虑撤销目前对《公约》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的保留。

反歧视立法

11.委员会注意到同等待遇原则在《宪法》中有所规定,在一系列法案中亦有体现,例如缔约国劳动法中的反歧视条款、《刑法》第283条修正案、性别平等法和残疾人平等法。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刑法之外再无全面禁止歧视的规定,且国内现行反歧视法规无一规定禁止多重歧视(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国法律框架:(a) 全面禁止一切歧视,包括多重歧视;(b)规定违法案件的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就《刑法》第283条和第33条第5款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同时提高公众对这些法规的认识。

性别平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性别平等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按本国的解读,《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不妨碍受特别自治法管辖的关于公爵王位世袭继承的宪法规则。委员会同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见CEDAW/C/LIE/CO/4,第12段),认为该声明对缔约国建设整体平等框架而表现出的努力可能具有负面影响(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三条的关于王位世袭继承的宪法规则的声明。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以来,国家和市政选举中妇女从政人数趋向减少(第二十五条)。

16.缔约国应:

作为优先事项,划拨充足资金,以确保性别平等委员会、性别主流化指导委员会、国家行政岗位性别平等工作组和机会均等处人员充足,能够完成扩大接触面、提高妇女代表水平的任务;

加大力度,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提高妇女参与水平,特别是在决策岗位,包括必要时通过暂行特别措施。

残疾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有所进展,但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诉诸司法、受教育、获得就业和参政方面仍面临挑战,还关切的是,当前立法准许工资差别(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权利不受歧视;

确保雇主履行积极义务,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

在关于间接歧视的现行法规中将拒不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定为一种歧视形式;

确保雇主在自身义务方面理解“不相称负担”的定义并在限制条件下落实;

继续努力,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家庭暴力

1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使《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充分生效所开展的工作,并注意到国内立法需要微调方可执行该议定书(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0.缔约国应确保:

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尽早修订《刑法》有关法规;

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培训方案,以便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接受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的培训;

不断汇编家庭暴力案件诉讼调查及刑事诉讼结果的统计数据。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声明关于堕胎的刑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尚未执行,并欢迎缔约国为将妇女使用堕胎非罪化对刑法作相关修订。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仅在有限情况下准许终止妊娠,尤其是在胎儿有致命缺陷的情况也无例外(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22.缔约国应:

修订本国的堕胎立法,为依法禁止堕胎规定更多的例外情况,包括胎儿致命缺陷的情况,以确保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得到充分保护;

确保提供自愿终止妊娠选择的明确信息。

被剥夺自由者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重新评估本国的惩戒制度,并且确认缔约国面临特殊情况:瓦杜兹国家监狱面积有限,需要与邻国签订协议,容纳刑期长的被拘留者。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依靠他国的惩戒体制意味着,缔约国实际上无法监督长期被拘留者的居住条件。委员会特别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意见(见CAT/C/AUT/CO/6,第26和第27段),其中酷刑委员会对奥地利的拘留条件表示关切(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4.缔约国应考虑审查管辖国外拘留的现行立法框架,加入规定,使缔约国当局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得以探视拘押在国外的被拘留者。

25.委员会关切的是,嫌犯被捕后接受警方问讯时并不自动录音录影,而是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才这样做(第七和第九条)。

26.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刑事诉讼法》,以规定所有警方问询和质询务必录音录影作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工作之一。

基于宗教的歧视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大力调整国家与各宗教群体的关系,以确保国家对所有宗教派别实行同等待遇。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仍有两区无法达成修订《宪法》的协议,这种僵局可能影响罗马天主教之外的各宗教群体(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七条)。

28.缔约国应确保:

加倍努力,与余下的区达成协议,以修订《宪法》;

为所有宗教群体的宗教组织平等提供资金,此类资金的用途不应仅限于少数群体融入;

认可宗教所依据的标准应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保障个人或群体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禁止酷刑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列支敦士登惩戒委员会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也欢迎内务、司法和经济事务部迄今为修订《刑法》以纳入符合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开展的工作(第七条)。

30.缔约国应:

启动《刑法》修订之咨商和决策进程;

颁布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国际承认的标准的酷刑禁令,包括取消酷刑犯罪起诉之诉讼时效;

确保常规法律体制内设有与警察区分的独立机制,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

确保法律充分规定普通刑事法院视情节轻重起诉和判处此类行径的犯罪者和同谋,同时补救受害者和家人,包括提供康复和赔偿。

保护免遭任意驱逐

3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因国家大小而面临重大移民压力,欢迎缔约国出台措施鼓励外国公民融入,但仍关切的是,领取社会福利超过一定水平的人员将取消居留证,除非已在缔约国连续居留15年以上(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居留缔约国未满15年的领取社会福利者取消居留证这一法规,不会对真正需要救济者产生不公影响或增加弱势者的风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3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歧视立法)、第22段(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和第30段(禁止酷刑)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7月28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少数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根据缔约国对本国支持简化报告程序的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前向其发送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