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应于1999年提交的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

增编

中国*

[原文:中文]

[2000年10月3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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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53

一、概况………………….6-113

二、《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的执行情况….12-1165

第二条………….12-425

第三条…..43-4711

第四条…….48-5312

第五条…..54-10313

第六条….104-10921

第七条…….110-11623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自治地方简表

序言

1.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报告。

2. 本报告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1996年至1999年期间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

3.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报告第二部分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此部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

4.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并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本报告第二部分还载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此部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

5. 本报告遵循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并修改的《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一、概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在全国总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96%,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总计占全国总人口的8.04%,其中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等18个民族的人口在百万以上。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在中国12亿多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以1990年提高了0.94个百分点。2000年,中国准备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

7. 由于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比汉族更为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随着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死亡率持续下降,1996年以来,少数民族人口继续以高于汉族人口增长率的速度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与1995年底相比,增长了5.5%,而同期全国总人口的增长率为2.6%。

8. 1996年以来,中国政府继续奉行以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原则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对少数民族的帮助和扶持措施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区域自治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9. 在中国,依据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应体现民族平等的精神,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内容。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还特别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批专门加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在综合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列入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门条款。这些法规或规定被称为民族法律、法规。因此,在中国法制结构中,少数民族除平等享受国家一般法律的保护外,还受到民族法律、法规的保护。

10. 目前,中国的民族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

《宪法》关于少数民族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的规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属于关于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律。有一些基本法律含有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门规定。如《高等教育法》、《乡镇企业法》等。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专门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条款。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专门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部门规章和其他部门规章中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如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如江苏省制定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黑龙江省制定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

省、自治区首府市和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如哈尔滨市制定的《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根据有关法律授权制定的对该法律的变通规定。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制定的《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甘肃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制定的《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等。

11. 在民族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之后,按效力层次排列依次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二、《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1996年以来,继续得到全面的贯彻。

1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职责。

14. 1998年11月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5. 国务院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16. 国务院1999年3月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17. 国务院1997年8月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制作、播放载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的节目。

18. 国务院1997年8月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举办含有“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的演出活动。

19. 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以期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国政府一贯的原则立场。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该纲要强调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这些措施包括:(1) 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作为全国性基地的中西部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实行投资倾斜。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建设;(2) 加大中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力度,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3) 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央财政实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比重。(4) 加快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提高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60%以上要用于中西部地区;(5)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继续组织中央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东部沿海地区,以多种形式支援西藏等民族地区的工程建设。(6) 加强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20.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1998年,中国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全国少数民族状况,起草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2) 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3)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4) 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5)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21. 1999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其主要目的在于:(1) 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2) 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3)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要全面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要下更大的力量把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搞上去,如:加快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4) 加强新疆、西藏、西南和东北边境地区的铁路建设,全国公路交通纵横主干线要覆盖更多的民族地区,还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水路、空运和管道运输;(50 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各具特色的民族地区经济;(6) 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7) 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提高民族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8) 要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9) 要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结合时代精神,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22.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23. 1996年5月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24. 1996年10月颁布的《乡镇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型乡镇企业,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25.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规划、政策、投资和项目方面对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为完成国家“九五”(1996-2000年)规划确定的义务教育、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等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中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作为规划和投资的重点区域。据不完全统计,“八五”、“九五”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的补助地方事业各项投资中,有80%左右是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设施建设,而且这个比例还在提高。

2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了“国家扶贫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西南、西北十个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的农村小学建设。近五年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了近15亿元左右,建成了一批省、地、县级教育、卫生、文化和广播设施,有力地支持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

28. 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任务是: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国所有行政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还设立了“贫困地区基层医院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贫困县的医院建设,其中相当数量的贫困县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区,以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群众就医条件,提高健康水平。

2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从1995年到1999年10月,先后为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和四川藏区安排专项拨款近9,000万元,贷款1.5亿元。此外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给予了一定的倾斜。

30. 科学技术部实施向西部(特别是向民族地区)倾斜政策的力度逐步加大,如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棉花大面积丰产”和“采棉机”的科技攻关,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水奶牛研究及奶的产业化”的科技攻关,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研制人工牛黄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科技部组织全国省(市、区)科委支持西藏价值2,000多万元的科技设备。

31. 铁道部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铁路网建设。近些年来,铁道部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中西部地区修建了5条铁路干线,总长达3,776公里,总投资为340亿元。

32. 农业部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1995-1998年,共向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自治区、25个自治州和84个自治县安排农业基本建设专项拨款4.4亿元。上述投资主要用于商品粮棉油糖基地、农牧技术服务体系、农村能源等项目建设。

33. 国家有关部门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1998年间,国家共向257个少数民族贫困县投入中央扶贫资金169.5亿元。占中央扶贫资金总量的45%。全国5个自治区和青海、贵州、云南3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份贫困人口发生率已由1995年的15.6%下降到1999年底的9.7%;上述省区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630元增加到1,189元,增速高出全国592个贫困县平均增长水平28.7个百分点。

34. 文化部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发扬传统民族文化。从1992年到1999年,文化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已投入8,300万元,资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地方各级政府也已在沿边少数民族地区投入资金约8亿元,新建和改建了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约1,050个,面积近40万平方米。自199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拨款658万元,资助西藏36个文化设施项目建设。

35. 1994年,政府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但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财政政策全部保持下来,从1995年开始,政府对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实行政策性倾斜,并且补助额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不断增加。仅1998年,中央对5个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省的补助额就达近29亿元,占全国总额的48%。

36. 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间(1996-2000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

37. 1996年,中央政府决定组织九个沿海发达省、直辖市和四个较大城市对口帮助西部十个贫困省、自治区,三年来共捐款捐物10.4亿元,实施合作项目2,074个,投资近40亿元。

38. 在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下,在国家和兄弟民族的大力支持下,民族地区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继续向前发展。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到5,816.46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29%,其中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821.87亿元,比1995年增长23%,工业总产值达到3,994.77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32%。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332.1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37.8%。

39.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据1998年统计,民族自治地方本级财政收入达到399.3亿元,地方本级财政支出为868.5亿元,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61%、46%。1995年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居民收入不断增加。1995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945元,1998年达1,633.1元;1995年,民族自治地方城镇企业、事业、机关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为4,559元,1998年达6,243元。民族自治地方城乡居民储蓄不断增加。1995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390.9亿元,1998年达3,932.7亿元。

40. 近几年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巩固、充实、发展的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民族教育事业更加协调地向前发展。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小学校在校生2,030.7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7.5%,教师87.8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2.3%;中等学校在校学生867.8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12.5%,教师52.8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8%。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22.1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18.8%。

41. 几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广播电视、出版事业继续发展。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261座,节目套数达377套,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5.7%、43.9%;有电视台225座,节目套数达498套,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9.2%、40.7%;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16,072座,卫星电视地面站53,432座,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199%、265%。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共出版图书10,154种,4.9亿册;出版杂志542种,0.8亿册;出版报纸293种,10.8亿份。

42. 近几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城乡人民的医疗保健条件进一步改善。目前,各自治区的首府都建起了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地区(州、盟)和各县(旗)基本上都有了医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所),大部分牧区和农村建立了基层卫生组织,培训了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到1998年,各类卫生机构达1.67万个,床位39.3万张,专业卫生人员达62.9万人。

第三条

43. 中国反对并严厉谴责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中国禁止任何具有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性质的法律和政策,并禁止任何具有此种性质的宣传和行为。《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主管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44. 在历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均发言支持“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十年”的各项活动,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优越和不容忍现象。

45. 作为《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并一贯奉行不与执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的政府进行外交、领事及政治、文化等方面联系的政策。

46. 1990年,纳米比亚结束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后,中国与纳米比亚建交。1996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纳米比亚,盛赞纳米比亚人民为消除种族主义统治做出的特殊贡献,中纳关系进一步发展。

47. 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前,中国一向同情和支持南非人民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中国政府支持和声援非洲人国民大会领导的南非人民反对种族隔离的正义斗争。新南非诞生后,两国人员往来频繁,经贸合作发展很快。1997年12月,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第四条

48. 中国禁止一切组织或个人从事宣传种族歧视或煽动民族仇恨的活动。中国不存在任何宣传种族歧视和民族优越的组织。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9. 修订后的《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0. 近几年来,中国国务院新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禁止在社团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和文艺演出活动中宣传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相关规定见本报告第15、16、17、18项。

51. 1996年1月,据有人反映,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姓氏与人名》一书中有侮辱、伤害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情感的语言。山西省民族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得知后,对出版社做了严肃处理,责令收缴、销毁已发行的书籍,并免除了该书责任编辑的职务。

52. 1997年9月,在湖北省襄樊市,一商人为图谋暴利,在其经销的一药品的广告中,加入了歪曲污辱回族群众婚俗习惯的文字。散发的广告在回民群众中引起强烈不满。12月,经过法定程序,当地法院依法判处该人有期徒刑三年。

53. 1999年1月,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影片《六盘山》,因剧情有不恰当地描述伊斯兰教的内容,引起一些信教群众的不满。经有关部门查处,该片被停止播放。

第五条

54. 根据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社会出身和宗教信仰的异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有关具体法律规定,请参阅中国前七次报告。

55. 1996年以来,国家继续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各少数民族都可以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共有428人,占代表总数2,979人的14.37%,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高出5个百分点。

56.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届(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57人,约占代表总数的66%,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的比例61.42%高出约4个百分点。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68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16名,占代表总数的45.93%,比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38%高出约8个百分点。

58. 由于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占21%,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占9.6%;在国务院领导成员中,有一人为少数民族;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两个部门的部长或委员会主任是少数民族;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都由少数民族人士担任。

59. 为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从1990年起,国家每年从地方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择一批人到中央各部委、大城市和国家重点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工作一个时期,以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几年来,参加这项挂职锻炼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仅1999年就达200多人,来自31个少数民族。

60. 西藏自治区与其他地区一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

61. 据统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自治区共有19名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0%;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450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2.44%。

62. 据统计,1998年,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达49,851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4.1%,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80%,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77.8%。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也已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69.36%。

63. 1996年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全国各地农村,包括民族地区农村,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普遍、平等、公正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按法定程序由村民进行罢免,村内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99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64. 1996年以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在加紧修改。截止1999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129个,单行条例209个,对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4个。新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贯彻《自治法》的精神,保障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和各民族公民平等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如1999年5月海南省批准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有黎族、苗族的公民,并由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县长”;“在自治县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该条例还规定自治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依法享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根据民族和地方特点,自主制定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努力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文化科学素质和健康水平”等等。

65. 1997年,甘肃省通过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规定:“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作为重要任务。自治州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民族中专”,“对中学、小学少数民族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招生时,其名额应按各民族人口比例确定,择优录取”。

66. 1998年,四川省制定的《甘孜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规定:“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主要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自治州内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藏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

67. 该《条例》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发布法律文告,应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文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在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根据语言环境、群众意愿的实际情况实行藏、汉双语教学”。

68. 该《条例》规定:“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发展藏语文文化事业,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藏语广播、电视、电影,鼓励和提倡用藏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广告牌、汽车门徽、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69. 据统计,全国有1万多所各类学校进行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涉及少数民族语言60多种。

70.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法规,鼓励少数民族发展私营经济。如1996年,青海省批准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平等、公开、公平竞争,鼓励、帮助和挂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引导其发展规模经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享受省、自治县对个体私营经济在贷款、税收、利用外资、使用土地等方面规定的优惠政策”。

71.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还就计划生育、森林管理、生态环境、民族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单行条例。如: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1998年制定了《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996年制定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1996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制定了《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7年,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了《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等等。

72.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状况。根据这一分布状况,中国习惯上把少数民族分为聚居少数民族人口和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少数民族人口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之内,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它包括两个部分:即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人口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而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共9,100多万,其中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为2,900多万,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2%。

73. 中国非常重视对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平等权利的保护。早在1952年,中央政府就颁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保障城市和民族乡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扶持和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有关具体规定,请参阅前几次报告。

74. 1996年以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继续从立法、行政等方面加强了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

75. 1996年,吉林省制定了《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该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戏曲、广告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和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等等。

76. 1996年,黑龙江省制定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他们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民族企业及外地少数民族人员进入本市办企业和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在审批营业执照、选择生产、经营场地和电力供应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城市中的各类企业和技工学校,从城市青年中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各类院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77. 1996年,江苏省制定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西省制定了《民族工作办法》,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这些地方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都规定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权益的具体措施。

78. 城市人民政府也积极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对城市内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1998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当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资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乡、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适当投入经费,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宾馆、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等等。

79. 1998年,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保证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录用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应考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享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该条例还就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文化和教育权利以及保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80. 一些城市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实际困难,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武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在武汉三镇先后设立了21个外来少数民族联系点,制发上千张印有民委电话号码的联系卡,建立了外来少数民族联系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1个联系点共为外来少数民族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办理暂住证、联系经营门面等困难和问题近3,000件次。

81.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事业,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目前,全国有专门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的高等和中等艺术院校24所。北京、上海的一些著名艺术院校还不定期地开办培训班和专业班,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文艺人才。据统计,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共有少数民族歌舞团58个,从业人员3,711人;艺术表演团体534个,从业人员21,573人;艺术表演场所194个,从业人员3,594个。

82. 现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作家,不少民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作家群体。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的少数民族作家已有600多人,占全体会员的11.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会员中的少数民族作家已超过5,000人。

83. 为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伤,政府有关部门特设立“骏马奖”和“孔雀奖”,评选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文艺创作作品。“骏马奖”主要评选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电视和文学。“孔雀奖”主要评选少数民族题材的戏剧、声乐、舞蹈。

84. 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骏马奖由国家民委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中国文联共同举办,1994年设立,每4年评一次,迄今已评过两届,共有90部作品获奖。

85. 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创立于1986年,每两年评一次,迄今已评过七届,共335部作品获奖。

86. 全国少数民族题材文学创伤骏马奖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委共同举办。该奖项创立于1981年,迄今已举办过五届,共有484部(篇)作品获奖。

87. 全国少数民族题材戏剧剧本孔雀奖评奖活动由文化部与中国剧协、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共同举办。该奖项创立于1985年,每3年评一次,迄今已举办过五届,共有245部作品获奖。

88. “孔雀奖”全国少数民族舞蹈比赛由文化部与国家民委共同主办,已举办过两届,共90人获表演奖,123人获编导奖,47人获作曲奖。

89. “孔雀奖”全国少数民族声乐大赛由文化部、国家民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举办,迄今已举办两届,共有72名歌手获奖。

90. 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1996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决定在“九五”期间或用更长时间编纂大型著作《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预计共出版55卷,2008年全部出齐。目前,该巨著的编写工作进展顺利。

91. 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决定编纂《中国少数民族文献集成》,该书拟收文献资料2,500种至3,000种,预计编70册。

92.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4年以来,中国已抢救、搜集少数民族古籍达12万种(部、件、册),已整理11万种(部、件、册)。

93. 国家对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实行优先政策。1998年,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民委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国家财政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财政都逐步加大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专项投入。如,1997年,仅国家文物局就为民族地区的91个项目投入2,723万元。

94. 据统计,1998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建立430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2,474人;博物馆155个,从业人员2,344个。

95. 国家重视发扬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技术。目前,全国民族医院已由1984年的76所发展到1996年的121所,其中,藏医医院45所、蒙医医院40所,维医医院21所,其他民族医院14所。许多民族医医院门诊量已接近同级综合医院,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如西藏自治区的藏医门诊量约占全区门诊量的40%;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的蒙医药人员在全旗医药人数中所占比例较低,而蒙医的门诊人次却占全旗门诊人次的30-40%。民族医药在农牧区基层更受欢迎,如西藏自治区多数县的藏医门诊人次均高于西医门诊人次。西藏、内蒙古、新疆及青海分别建立了高等藏医、蒙医、维医院校和一些中等民族医药专科学校。西藏、内蒙古、新疆、云南、辽宁等十几个省区还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为促进民族医药的学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96. 政府把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保护、继承和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增进少数民族体质健康的重要措施。1999年9月,规模宏大的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北京和西藏拉萨举行。来自全国56个民族的6,000余名体育健儿,共进行了13个比赛项目的角逐,100余个项目的表演。在此之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举办了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97. 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和保护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公民在宗教信仰上自由选择的权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宗教活动的开展。以伊斯兰教为例,现在全国开放的清真寺有3.2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阿訇、毛拉4万余人,满拉、塔里甫(经学生)4万余人;政府为穆斯林群众赴麦加朝觐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服务;充分尊重信教群众的风俗习惯,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标准和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对宗教活动场所占用土地免征土地税。依法审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98. 西藏绝大多数群众信奉藏传佛教。西藏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目前,在西藏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87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群众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次以上。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以及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在拉萨大昭寺等寺院内外,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西藏寺庙维修、修复和保护,共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至1997年,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已达3亿多元。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甘珠尔》等一大批藏传佛教典籍的陆续出版,满足了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

99.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对各民族妇女权益的保障。中国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地位。1992年,中国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100. 《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01. 该法共7章39条。主要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等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孕产期保健服务等内容。

102. 该法还特别规定:“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十三条)。中国少数民族许多处于边远贫困地区,这些规定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03.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两个孩子,或三个孩子,对西藏农牧区的少数民族没有孩子数量的限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工作更加强调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保健工作的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至1998年底,内蒙古、广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八个少数民族省区共建立省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8个,拥有服务人员300名,县(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587个,拥有服务人员10,100名,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3,661个,拥有人员14,644名。西藏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尊重藏族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在全面考虑西藏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藏族群众意愿形成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遵守“坚持宣传教育、坚持优质服务、坚持自愿选择”三原则。

第六条

104. 1996年以来,中国继续加强司法制度建设。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上升为宪法原则。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奠定了好的基础。

105. 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使《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后《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制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护各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06. 1996年,中国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正,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更加具体地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是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三是扩大了律师的参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四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定的起诉权,请求立案监督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请求抗诉权,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等。近几年来,中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进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现场电视直播或实况转播。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公开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无疑对保障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107. 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律师法》几年来,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维护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全国律师事务所已从1979年的79家发展到1998年底的8,600多家,执业律师从212人增加到10万多人。

108.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这对保障各民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此法,各民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该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109. 中国监狱在执行刑罚、劳动改造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对各民族犯人一视同仁;在饮食等生活待遇方面,监狱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予以特殊照顾;在文化教育和娱乐等待遇方面,也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的特点予以安排。例如,每逢一年一度的藏历新年,西藏自治区所属各监狱都要按照藏族的传统习俗,安排藏族犯人开展包括歌舞、改善伙食等内容的节目庆典活动。这一做法深受藏族犯人的欢迎。其他省区的少数民族犯人,也可以在类似的日子里享受类似的待遇。

第七条

110.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在教育、新闻等领域宣传各民族平等、团结的理念、中国宪法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提倡,并号召各民族人民共同遵守。

111. 无论在学校教育,还是干部培训课程中,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都是其重要内容。新疆、内蒙古、江西、湖北、四川等许多省、自治区都编有专门的关于现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的教材。中国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专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全国通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教材,如:《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程》、《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等。

112. 1996年至2000年,中国政府在公民中实施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行动计划。1996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也向全国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民族法规。

113. 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宣传民族法规和政策,促进了地方各民族公民的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和团结和睦。如: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利用《内蒙古日报》开展了“蒙古语文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山东省举办了“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行政执法培训班”,并在山东人民广播电台上举办了“民族政策法规系统访谈”节目,向省内外介绍民族法规政策知识;青海省于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月活动。

114. 政府鼓励出版有关宣传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原则和经验的著作。如:199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1998年,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平等、自治、发展——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模式》。两本著作都附有该公约和《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全文。

115.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在促进民族团结和贯彻国家民族政策法规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1997年至1998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429个,其中模范集体718个,模范个人711名。

116. 1999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共授予626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628名公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通过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在中国社会形成以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各民族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为特点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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