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中国澳门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应于2018年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收到日期:2018年8月31日]
一.序言
1.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适澳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报告的内容涵盖的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本报告参照委员会所通过的指引(第CRPD/C/2/3号文件)及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协调准则(第HRI/GEN/2/Rev.6号文件)制作,并根据澳门特区相关实体,包括与人权事务有关的委员会所提供的资料撰写而成。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9段建议,澳门特区政府就本报告的撰写进行了公众咨询,以便社会各界,包括与残疾人事务有关的民间组织和持份者,就报告的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适当时,可参阅中国核心文件(第HRI/CORE/CHN.MAC/2010号文件)第三部分和中国最新的人权条约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涉及澳门特区部分的相关资料,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酷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内容保持不变,除非本报告另有不同论述。
4.本报告主要是以摘要和更新的形式,阐述在报告涵盖期间内,与澳门特区的实际发展相关的法律和措施方面的变更。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会在《公约》的相关条文下加以回应。
二.《公约》一般性规定的实施(第1至4条)
澳门特区的法律保护
5.人格尊严、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保障,第38条第3款订明:“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第33/99/M号法令《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建立了预防残疾、残疾人治疗、康复、参与和融入社会政策的基础。
6.残疾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立法会或廉政公署作出申诉或投诉,又或者借助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手段,诉诸行政当局或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获得救助。
7.总体上,首次报告中有关澳门特区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内容仍然有效。
8.整体而言,澳门特区在人权保护的不同层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法律方面,制定了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及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修改《澳门刑法典》以订立“性骚扰”罪行和加强保护儿童;加强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推出了《非高等教育发展十年规划(2011-2020年)》和《2016至2025年康复服务十年规划》(《十年规划》)等;在实务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也采取了措施以促进性别平等和支援残疾人、儿童、妇女等弱势人士;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宣导人权;就重大政策和立法项目进行公众咨询等。
9.对残疾人的支援方面,尤其值得提及的是,第9/2011号法律自2011年8月30日起生效,订定向残疾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发放残疾津贴及提供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
10.尽管如此,澳门特区意识到尚有完善空间,将继续投入资源,加强全面落实《公约》的规定。
《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
11.为落实第9/2011号法律的规定,制定了第3/2011号行政法规,对残疾的类别和级别以及相应的评估准则作出详细规定,而经第104/201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45/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了《残疾分类分级评估的工具及方法》。第251/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则订定申请残疾津贴的手续和所需文件、津贴的金额和发放形式。2011至2017年间,累计约有18,000人申请残疾评估服务。
12.按照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残疾人指在心理、智力、生理或人体结构上出现可导致能力受到限制的先天性或后天性组织或功能丧失或失常,因而可能不便于从事考虑到年龄、性别及主要社会指标而被视为正常活动的人(第33/99/M号法令第2条)。
13.第3/2011号行政法规第2条将残疾分为6类并加以定义,分别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而按残疾的严重程度则分为4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残疾。
14.残疾评估登记证的申请由残疾人亲自提出,又或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在特殊情况下)代为提出。社会工作局(社工局)接获申请后,须根据第3/2011号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评估准则,按照《残疾分类分级评估的工具及方法》对残疾人进行评估,并于必要时由其他实体协助评估,以评定其残疾的类别及级别。如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要求重审;若社工局接纳有关要求,则将由重审小组进行重审并向社工局局长作出建议,以便其作出重审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有关决定,可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第3/2011号行政法规第3条第1和5款、第4条第1至3款、第10、12至14条)。
15.残疾评估登记证由社工局发出,其内须载有残疾人的身份认别资料及其残疾类别和级别,有效期最长为5年,但如果残疾状况被评定属不可逆转,有效期可超过5年(第3/2011号行政法规第7条第2款和第8条)。
康复服务――《2016至2025年康复服务十年规划》
16.为落实《公约》、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仁川战略》和第33/99/M号法令,澳门特区政府于2013年底成立了跨部门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跟进和评估澳门特区协助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区的整体发展计划。
17.上述小组在参考国际发展趋势及先进经验、分析本澳康复服务和残疾人生活的情况、听取残疾人及其家属和康复组织的意见后,于2016年拟定了《十年规划》,并进行了公众咨询,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18.随后,《十年规划》行动计划出台,其涵盖13个服务范畴:残疾的预防和鉴定、医疗康复、学前训练及托儿所、教育、工作就业和职业康复、住宿照顾、社区支援、社会保障、残疾人自助组织发展、无障碍建设(通道设施和交通、资讯及通讯科技应用)、康体及文艺活动、公众教育,涉及短期(2016-2017)、中期(2018-2020)、长期(2021-2025)的行动方案约350项,冀透过系统推进康复服务的持续发展,促进残疾人无障碍融入社会。
19.澳门特区政府对《十年规划》予以高度重视,由行政长官负责领导及监督规划的推行;而包含15名来自相关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复康事务委员会则会负责监察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提出意见和改善建议。
20.在执行层面,第394/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跨部门策导小组以统筹、协调和促进《十年规划》的落实,小组由社会文化司司长和社工局局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负责不同范畴的残疾人事务的政府部门的领导组成。另外,设有跨部门执行小组,负责按照策导小组的决议,协调和开展跨部门的合作项目。
21.自《十年规划》推行以来,各部门如期完成首阶段(2016-2017)的155项工作,并正有序地进行中期阶段(2018-2020)的125项措施。上述措施涵盖医疗、就业、社区支援、生活和教育等领域,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详细情况将在本报告的相关条文下加以阐述。
澳门特区有权限实体及其与民间社会的协作
22.民间组织一直是澳门特区政府的合作伙伴,康复政策乃由行政当局及民间组织负责推行,并确保残疾人能参与其中。
23.目前,设有多个以维护残疾人或其他弱势社群的权益为宗旨的委员会,包括社会工作委员会(第33/2003号行政法规)、长者事务委员会(第3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复康事务委员会(第23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妇儿会)(第27/2016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区政府一直推动非政府组织透过参加相关委员会,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协助政府制定和施行政策。于2016年亦设立了跨部门的人权工作小组,跟进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和联合国相关条约机构的建议。
24.为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于2011年颁布了《公共政策咨询规范性指引》(第224/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多年来,经咨询的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法案和政策包括《长者权益保障纲要法》(2012)、《青年政策》(2012)、《澳门刑法典》的修订(2015)、养老保障机制、《特殊教育制度》的修订、《十年规划》(2016)。
三.具体权利的实施
第5条(平等和不歧视)
25.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89段建议,必须重申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澳门特区法律制度的核心(请参阅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78段和第100段及随后段落)。
26.第33/99/M号法令第4条订明残疾人在完全平等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受法律施加的义务拘束,但无能力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者除外;该法令的第5条d项进一步规定,应消除对残疾的歧视,逐步使所有残疾人均能获得适当的物质环境、社会及医疗服务、教育、工作及享受文化生活。
27.须指出的是,在澳门特区,廉政公署兼具申诉专员的职能,促使权利、自由、个人利益得到保护,以及确保公权力的行使符合公正、合法和效率的标准。第4/2012号法律修改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以加强申诉专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力,包括开展调查、发出劝喻、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尤其是那些影响行使人权的行为。
第6和第7条(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
28.《基本法》第38条除了规定对残疾人的特别关顾,同时亦承认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29.在妇女和儿童的法制保护方面,第8/2017号法律对《澳门刑法典》作出修改,引入了“性骚扰罪”(第164-A条),将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的骚扰行为刑事化,最高处1年徒刑或120日罚金;倘若出现加重情节(第171条),包括被害人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或属无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上述刑罚将加重三分之一;针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性骚扰行为,则适用对“儿童的性侵犯罪"的新规定(第166条第4款a项),处最高3年徒刑。
30.此外,第8/2017号法律也修改了《澳门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儿童色情订为独立罪行,相关刑罚为1至8年徒刑(第170-A条);同时,扩大了涉及儿童的卖淫犯罪和其他性自决犯罪的处罚范围(第166、169-A和170条),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31.尊重妇女平等权益、维护儿童健康发展,是一个地区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2016年,澳门特区政府将儿童权益事务纳入“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并易名为“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协助政府全方位开展妇女及儿童工作,维护妇女和儿童应享有的机会、权利及尊严。此组织由社会文化司司长和社工局局长领导,由来自社会服务、法务、劳工、治安、卫生、文化和教育范畴的公共部门代表,以及15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和被公认为杰出的社会人士组成(第27/2016号行政法规)。
32.妇儿会下设“跟进澳门妇女发展目标专责小组”及“关注儿童权益专责小组”。前者根据本澳的实际情况,以“性别平权、全面发展”为总目标,订定了“性别主流化、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培训、妇女与保健、妇女安全与法律、妇女与社会福利、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媒体及文化”8个妇女发展领域,共有21项政策目标,其中亦包括残疾人事务,合共79项短、中、长期措施。另外,建立了“澳门妇女数据资料库”(可参阅以下连结:http://database.camc. gov.mo/#/category/1),现正构建“澳门儿童数据资料库”。根据妇儿会提供的资料,截至2017年,残疾女性有5,743人,而18岁或以下的残疾儿童有687人。
33.澳门特区重视残疾儿童的早期发展,致力给予适合他们人身发展的条件和特别援助。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构成所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法规或政策的基石。
34.2016年,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了跨部门协调运作的儿童综合评估中心,为6岁或以下儿童提供一站式的发展综合评估服务,以达致及早发现、及早评估、及早诊断、及早治疗的早期疗育目标。
35.再者,上指中心亦致力减少轮候诊断、功能评估、治疗、教育安置以及社会服务的时间,同时协助有关家庭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中心成立后,轮候评估时间由1年缩短到平均1个月内,截至2017年已处理超过2,000宗个案。
36.此外,于2017年成立了儿童康复治疗中心,更快捷有效地跟进儿童接受评估后的康复治疗。中心成立后,轮候治疗时间大大缩短,其中语言治疗由18个月缩短到6个月,职业治疗由15个月缩短到3个月,截至2017年,已提供超过2,000次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37.为舒缓0至3岁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治疗及训练需要,社工局与非牟利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合作,推出以生活训练及家庭为本的服务方案,协助有关家庭掌握在家教导和训练儿童的技巧。
38.在经济援助上,对未满4岁的幼儿,不论残疾程度,一律发放相应于特别残疾津贴的金额(第9/2011号法律第7条第6款和第3/2011号行政法规第4条第6款)。
第8条(提高认识)
39.为加强宣传残疾人权利,2010年社工局与法务局、民政总署、教育暨青年局(教青局),联同复康事务委员会及独立残疾人组成工作小组,推出以“推广平等权利,构建共融社会”为宣传口号的《公约》教育推广计划。
40.多年来,澳门特区政府除了每年举办国际复康日的活动和持续透过多媒体广泛宣传《公约》、派发《公约》小册子、发布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文章和在办事处内张贴《公约》海报;同时也举办普法活动(如问答游戏、海报和短片设计比赛、公职人员引介会等)、校园推广活动(展版巡回及互动游戏、学生辅导、教学人员引介会等)以及资助民间机构开展社区宣传活动。在资助民间机构举办活动方面,活动的总参与人数自2012年的5,735人上升至2017年的24,404人,而社工局的资助金额亦由澳门币319,030元增加至704,206元。
41.自2014年起推出“自闭症/唐氏综合症家属支援及社区教育活动资助计划”,支持机构推行社区教育,并促办家属支援活动。
42.在学校方面,教青局持续资助辅导机构开展不同主题的活动,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及全人发展,其中以“伤健共融”为主题的活动于2010至2017年间共举办了580场,累计29,925人次参加。
43.为评估宣传成效,2015年澳门特区政府委托学术机构进行了“澳门公众对残疾人态度及《残疾人权利公约》认识”调查研究,并根据研究的建议订定更具针对性的推广策略,包括加强于互联网发布《公约》的讯息、与康复机构和学校合办更多的宣导活动、增加资助等。
44.社工局于2016年制作了《怎样接待残疾人》小册子,让前线人员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给予残疾人适当的协助;另亦于2017年制作了《认识无障碍设备》小册子,以助公众认识和爱护残疾人辅具及无障碍设施。
第9条(无障碍)和第20条(个人行动能力)
45.首次报告中关于无障碍的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46.澳门特区深明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残疾人融入社区十分重要,持续完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配套,包括无障碍洗手间、升降机、斜坡、轮椅通道、导盲砖或无障碍升降台、电梯设置可供轮椅使用者操作的按键板、公众通道触觉警示带以及低桌面设计的公众接待柜枱等。此外,现时大部分的行人天桥已引进备有凸字按钮、配合轮椅使用者的键盘及声响讯号的升降机;行人道亦铺设导盲触觉径、设有震动指示路向的电子发声交通灯等。同时,在公共服务方面,亦会因应情况优先为残疾人服务或安排专人协助。
47.为了进一步优化无障碍建设,澳门特区政府于2016年底设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与民间康复组织和残疾人团体合作于2017年制订了《澳门特区无障碍通用设计建筑指引》(《指引》),以补充第9/83/M号法律《建筑障碍的消除》,《指引》于2018年正式实施,促请所有新建的公共及受政府资助的工程按照《指引》建设;并鼓励所有公共部门按照《指引》逐步优化无障碍配套设施。
48.为提升政府部门和工程建筑业界对《指引》的认识和执行力,社工局举办了一系列培训及讲解会。值得指出的是,讲解会采用了感应线圈系统、手语翻译、文字速录、放大镜等无障碍交流方式进行,让与会者亲身体会无障碍设备对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性。
49.为方便残疾人出行,在公共运输方面,公共巴士服务批给合同订明车厢内设有轮椅停靠位置的营运车辆不可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十,且须在车身作出识别,并附设容易上落的车门、便于通过的车厢通道、足够的扶手、固定轮椅的装置及轮椅渡板等。
50.澳门特区政府鼓励巴士公司以低地台、低排放、设有轮椅位置的巴士进行车辆的汰旧换新,截至2017年底,设有轮椅位置的巴士和低地台巴士占所有营运巴士分别超过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六十。另外,巴士须为残疾人、孕妇等最少设立四个专用座位,并须装置视讯(中文和葡文)及语音报站设备(广东话、葡语、普通话及英语),提供路线资料。
51.至于的士服务方面,向残疾人提供的关顾包括无偿运载失明乘客的向导犬、驾驶员有义务协助有需要的乘客上、下车辆和安放行李(包括轮椅)等。此外,为了便利有需要的人士透过电话、手机应用程式及网页获得点对点接载服务,特别的士于2017年投入服务,其内安装发声计价表及车辆注册号码的凸字牌,目前,营运车队中有5台无障碍的士。
52.在确保个人行动能力方面,于2016年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以协调及优化辅具服务支援体系,加强相关资讯的发布,而社工局也打算进行辅具服务需求和规划研究,以及推出辅具资助计划,同时亦拟与非牟利机构合设辅具资源服务。目前,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援助金,以购买辅助设备或用具(第6/2007号行政法规《向处于经济贫乏状况的个人及家团发放援助金制度》第8条第1款)。2010至2017年间,社工局发放相关援助金的情况见下表。
援助残疾人购买辅助设备或用具 |
||||||||
年份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家庭数 |
19 |
16 |
18 |
26 |
19 |
12 |
15 |
10 |
人数 |
19 |
17 |
18 |
26 |
28 |
12 |
15 |
12 |
金额(澳门币) |
224,840 |
201,134 |
315,560 |
595,748 |
301,246 |
343,567 |
313,392 |
383,850 |
来源: 社工局
第10条(生命权)和第14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53.首次报告中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54.残疾本身并不足以使剥夺自由或任何其他限制自由的行为正当化,那些行为根据《澳门刑法典》构成刑事犯罪。须强调的是,弃置或遗弃罪专门地指向残疾人,相关刑罚为1至5年徒刑;如行为人是被害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则加重刑罚处2至5年徒刑;如因该事实引致被害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处2至8年徒刑;如被害人死亡,处5至15年徒刑(《澳门刑法典》第135条)。
55.如首次报告所述,暴力罪行受害人或其亲属(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可申请特别援助金,即使犯罪行为人身份不明或不能被控诉或判罪(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根据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的资料,2010至2017年间并没有接获残疾受害人的申请。
56.为方便听障及语言障碍人士求助,治安警察局于2015年推出24小时紧急短讯求助服务。此外,除了基本的无障碍设施和手语翻译服务,该局在前线警区设置了5台咨询台式感应环回系统,以便警员与听障人士更好地沟通。
第11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57.首次报告中有关此条文的内容基本上仍然有效。
58.在实务层面上,当发生公共事故或自然灾害时,社工局会提供紧急援助或庇护服务,并安排有需要的人士入住灾民中心;而各康复院舍亦会预留紧急宿位,为遭遇灾难或突发事故的残疾人提供临时住宿。此外,值得指出的是,澳门特区政府正制订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人士撤离计划,确保他们在灾害事故发生时获得适当协助而安全撤离。
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第13条(获得司法保护)
59.与首次报告相比,关于此方面的变更主要是第13/2012号法律取代了第41/94/M号法令,通过新的《司法援助制度》,以保障经济能力不足的居民或非具营利目的之法人可透过司法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外地雇员、难民身份持有人和逗留的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如外国学生),也可适用《司法援助制度》。相应地,第1/2013号行政法规设立了司法援助委员会,负责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和决定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事宜。
60.在残疾人参与诉讼和侦查程序方面,辅助器材、传译员和专家支援等可供他们利用,必要时法庭亦得允许在法院以外进行诉讼行为或者使用书面、电话或与法院直接联络的其他方法来代替亲身出庭作证;另外,就刑事诉讼而言,如嫌犯属未成年、感官或智力或精神残疾时,则必须为其安排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1、482、528、540和542条和《澳门刑事讼诉法典》第53条第1款d项和第83条)。2010至2017年间法院共为残疾人提供了11次手语翻译服务,相关费用由法院承担。
61.2014年司法警察局(司警局)发出了内部工作指令,规定如嫌犯、拘留犯、被害人或证人为残疾人,则须将其性别及年龄等资料记录在相关卷宗内,以便各调查单位注意并提供适当协助;另外,也订立工作指令规定,如发现有感官残疾的人或已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当宣告其成为嫌犯后,其必须获得辩护人的援助。
第15条(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62.关于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框架维持不变,更多相关资料可参阅澳门特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禁酷公约》报告。
63.第40/94/M号法令《关于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保障残疾的囚犯获提供轮椅、拐杖、学行架设施和其他医疗器以回应他们的特殊需要。所有劳动和职业训练均考虑到囚犯的体力和智力、专业才能和意愿。
64.监狱亦持续完善内部的无障碍配置,包括于2014年扩阔囚室和厕浴的入口和空间;引入便利轮椅使用者的低矮餐枱;在卧床旁边和厕浴门口加设通话机以便求助;引入具备升降台的囚车以方便残疾在囚人外出等。
65.2010至2017年间,惩教管理局为狱警人员开办的入职及晋升培训课程共12次,参与人数共336人,课程包含《残疾人权利公约》、《禁酷公约》及《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人权公约的内容。
66.2010至2017年间并没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在囚人在路环监狱服刑,而肢体或感官残疾在囚人则共有11名,当中有3名目前尚在服刑。同一期间并没有残疾在囚人投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个案。
67.在学校系统内,教青局发布的“教师工作指引”订明不可对学生施以任何形式的体罚。为配合第2/2016号法律的实施,教青局向所有学校发送“通报怀疑家庭暴力个案程序(学校)”指引,并将之连同“保障及处理受助学生免受虐待指引”载入《学校运作指南》。2010至2017年间,教青局共处理了3宗有关有特别需要的学生遭受体罚的个案,为其中2宗个案的学生及其家庭提供辅导支援,并为另一宗个案的学生安排在受保护的院舍居住。
第16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辱)
68.关于本条文的主要变更是第2/2016号法律,该法自2016年10月5日起生效,将家庭暴力定为独立罪行(公罪),并订定在出现家庭暴力时公共实体介入的规范性框架、家暴犯罪类型和处罚,以及保护和援助受害人的措施。
69.须强调的是第2/2016号法律第18条第2款对施予残疾人的家暴行为加重处罚:被害人未满14岁、为无能力的人或因年龄、怀孕、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特别脆弱,则刑罚由1至5年加重至2至8年徒刑;如有关行为引致受害人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则处3年至12年徒刑;如受害人死亡,行为人处5至15年徒刑。
70.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可对行为人科处附加刑,包括禁止接触被害人;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就读的教育机构;禁止持有能便利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武器、物件或工具;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第2/2016号法律第19条)。
71.以下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1段的建议作出详细回应。
72.在宣导工作方面,2016年澳门特区政府为前线警员举办了多场关于第2/2016号法律的讲解会以及关于处理家暴个案的程序指引及通报机制说明会,参加人数逾千。2017年也进行了“处理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证人受虐个案训练课程”、“处理家暴儿童(性侵犯)个案课程”、“处理怀疑虐儿个案的刑事调查策略及程序训练”、“家庭暴力”及“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座谈会等宣传活动,有医护人员、社工、心理辅导员及警员等逾千人次参与。
73.根据上指法律,澳门特区政府采取预防性、保护性、处罚性和修复性的措施以防治家庭暴力。社工局负责协调家庭暴力预防工作、识别有关危险情况及执行一般保护措施,公、私实体在执行职务或进行业务时,如怀疑或获悉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义务立即通知社工局(第2/2016号法律第3、5和6条)。
74.再者,设立了3条24小时运作的家庭暴力求助专线:警方通报专线、市民求助专线、社服机构通报专线。另外,司警局亦设立了儿童活动学习室,以助家暴案件中儿童在放松的环境下讲述案情。
75.倘接报或发现任何人遭到暴力对待,社工局会联合医院、警方、学校、康复机构等单位进行会议,识别个案类别和服务需要,订立保全计划,包括向警方或检察院举报、紧急安置、免费医疗、法律咨询、向法院申请保护措施以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人、辅导服务、转换学校、协助求职、经济援助。
76.自2017年起,社工局按照第2/2016号法律第7条设立了家暴中央登记系统,以助分析家暴现象的特征和趋势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017年共有96宗家暴个案,其中家暴儿童20宗(22名受害人)、家暴配偶73宗(73名受害人,其中1人肢体残疾和1人精神残疾)、家暴长者1宗(1名受害人)、家暴其他家庭成员2宗(3名受害人);相关暴力行为以身体暴力为主,有64宗(66.7%),精神侵害5宗(5.2%)、性侵犯6宗(6.3%)、不适当照顾儿童2宗(2.1%)、多重暴力/侵害19宗(19.8%)。
77.2010至2017年,警方处理了涉及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案件(不属于第2/2016号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罪,但构成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共2,847宗,当中涉及残疾受害人的个案有3宗,3名受害人均为女性,2人智力残疾和1人视力残疾,其中2宗个案的施虐者为丈夫,另一宗为父亲。相关统计数据见下表。
2010至2017年涉及家庭成员的暴力(伤害身体完整性)案件 |
||||||||
年份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案件总数(宗) |
424 |
352 |
341 |
296 |
353 |
273 |
383 |
425 |
配偶(宗数) |
296 |
260 |
258 |
203 |
241 |
207 |
275 |
312 |
- 妻子为受害人(人数) |
269 |
243 |
231 |
186 |
229 |
194 |
239 |
291 |
- 丈夫为受害人(人数) |
27 |
17 |
27 |
17 |
12 |
13 |
36 |
21 |
涉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宗数) |
128 |
92 |
83 |
93 |
112 |
66 |
108 |
113 |
- 18岁或以上受害人(人数) |
89 |
68 |
65 |
73 |
90 |
50 |
74 |
76 |
- 18岁以下受害人(人数) |
30 |
16 |
11 |
8 |
15 |
8 |
28 |
51 |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注: 由于部分案件涉及互相打斗情况,双方会同时成为嫌疑人,故会有受害人的人数少于宗数的情况。
78.自第2/2016号法律出台以来,警方处理的家暴个案共有19宗,当中16宗的受害人为妻子,其余3宗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其中2名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全部不涉及残疾人。
79.整体来说,2010至2017年间涉及残疾受害人的刑事罪案共有35宗(包括上述3宗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案件),具体资料请见下表。
年份 |
罪案类别 |
受害人 |
||
性别 |
案发时年龄 |
残疾类别 |
||
2010 |
强奸 |
女 |
25 |
智障 |
2011 |
强奸 |
女 |
19 |
智障 |
2012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47(注) |
精神残疾 |
强奸 |
女 |
29 |
智障 |
|
2013 |
强奸 |
女 |
16 |
智障 |
2014 |
强奸 |
女 |
30 |
听障 |
强奸 |
女 |
20 |
智障 |
|
2015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27 |
智障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19 |
智障 |
|
强奸 |
女 |
38 |
精神残疾 |
|
强奸 |
女 |
19 |
智障 |
|
性胁迫/抢劫 |
女 |
19 |
智障 |
|
2016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51(注) |
精神残疾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男 |
63 |
视力残疾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27 |
智障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51(注) |
精神残疾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51 |
精神残疾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51(注) |
精神残疾 |
|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 |
女 |
27 |
智障 |
|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 |
女 |
45 |
智障 |
|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 |
女 |
22 |
智障 |
|
对儿童之性侵犯 |
女 |
12 |
智障 |
|
抢劫 |
女 |
51(注) |
精神残疾 |
|
抢劫 |
女 |
38 |
精神残疾 |
|
2017 |
对儿童之性侵犯 |
男 |
9 |
过度活跃及自闭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51(注) |
精神残疾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43 |
智障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32 |
智障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11 |
智障 |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女 |
36 |
视力残疾 |
|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 |
女 |
21 |
智障 |
|
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 |
女 |
33 |
精神残疾 |
|
性胁迫 |
女 |
44 |
精神残疾 |
|
抢劫 |
男 |
25 |
智障 |
|
侮辱 |
男 |
55 |
肢体残疾 |
来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注 : 相关受害人为同一人 。
第17条(保护人身完整性)
80.有关保护人身完整性的法律框架基本上维持不变。缺乏法定的同意而对残疾人作出医学行为或治疗,包括强制绝育和强迫堕胎,属刑事犯罪(《澳门刑法典》第136、138、139和150条)。
81.仅仅在符合第31/99/M号法令《精神卫生制度》所规定的严格客观条件(包括获律师辅助)和经司法监督,方可对患有严重精神病者实施强制性住院,采取或维持强制性住院的裁判是可被上诉的。
82.根据卫生局所提供的资料,2010至2017年间,共有123宗强制住院个案,按年分别有16、10、16、17、12、8、16和28宗;至于经由精神科转介至社区复康机构的个案共有631宗,按年分别有68、56、114、77、51、76、78和111宗。
第18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83.首次报告中有关这条文的法律框架的资料仍然有效。
第19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84.为实现“社区为本,参与共融”的康复服务宗旨,社工局辖下康复服务综合评估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跨专业的综合评估,并建议合适的服务配置,为他们在社区生活提供适当支援。
85.社工局透过技术辅助、财政资助、设施或物料的让与等方式,支持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包括住宿院舍、中途宿舍、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暂托中心、日间训练中心、职业康复与就业辅助中心、社区外展服务、个案支援及辅导、非紧急医疗护送服务、复康巴士等。
86.此外,社工局于2017年启动对社服设施无障碍配套的优化工作,并优先对康复机构进行优化,另外,也资助机构员工持续培训,提升服务质素。2010至2017年间,该局持续增加对康复机构及社团的资助,于2017年达澳门币266,308,020元,较2010年增加3.7倍。
87.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3段的建议,为支援残疾人和体弱长者在社区内生活,社工局现时有5支家居照顾及支援服务队,提供送膳、家居清洁、洗澡、护送就诊、洗衣、购物、个案辅导、电话慰问、社区活动、探访及居家护理等服务,有关服务于2017年优化,服务对象由轻度缺损人士扩展到中度缺损程度或以上人士,更会为其制定个人照顾计划及定期检视状况。
88.社工局局计划于2018年新增2支服务队,其中1支专为残疾人服务。另外,有需要的人士(主要是残疾人士和长者)也可使用家居紧急呼援服务,包括召唤救护车、联络家人、定时护理提醒等。2010年至2017年间的使用人数大幅增加3倍,详见下表。
家居紧急呼援服务使用者人数和相应的资助金额 |
||
年份 |
使用中的个案数 |
资助金额(澳门币) |
2010 |
1,383 |
4,382,611.50 |
2011 |
2,535 |
4,594,987.32 |
2012 |
2,734 |
4,824,491.19 |
2013 |
3,073 |
6,585,325.58 |
2014 |
3,323 |
6,777,727.61 |
2015 |
3,697 |
7,362,005.85 |
2016 |
4,041 |
8,611,881.97 |
2017 |
4,336 |
9,046,985.63 |
总金额 |
52,186,016.65 |
来源: 社工局
89.近年,日间训练、职业康复、早期训练等服务的名额有所增加,由2010年的980个增至2017年的1,310个,增幅约34%。现时社工局与民间机构合设2间辅助宿舍及1间中途宿舍服务,为具有基本自我照顾能力的轻度残疾人提供小型家舍式住宿服务,让他们学习团体生活和生活技能。现时,共有11间非政府组织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住宿服务,具体使用情况见下表。
为残疾人提供的住宿设施服务现况 |
||||||||||
非政府组织设施 |
服务对象 |
名额 |
使用者数目 |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圣类斯公撒格之家 |
男,16岁或以上智障人士或长期精神病患者 |
200 |
193 |
196 |
193 |
196 |
193 |
191 |
192 |
195 |
圣玛嘉烈中心 |
女,16岁或以上智障人士或长期精神病患者 |
115 |
68 |
88 |
93 |
97 |
103 |
105 |
103 |
104 |
圣路济亚中心 |
女,16岁或以上智障人士或长期精神病患者 |
58 |
49 |
44 |
48 |
49 |
48 |
48 |
48 |
53 |
主教山儿童中心 |
0至15岁智障人士或肢体伤残者 |
28 |
26 |
24 |
22 |
24 |
25 |
26 |
14 |
18 |
望厦之家 |
18至60岁精神病康复者 |
39 |
11 |
7 |
21 |
31 |
26 |
20 |
25 |
21 |
康乐综合服务中心 (住宿服务) |
16岁或以上轻、中度智障人士 |
24 |
17 |
17 |
21 |
19 |
19 |
19 |
20 |
17 |
盈乐居 |
男,16岁或以上中、重度智障人士 |
36 |
- |
- |
9 |
27 |
34 |
36 |
31 |
30 |
星光舍 |
16岁或以上轻、中度智障人士 |
45 |
- |
- |
- |
- |
6 |
13 |
15 |
21 |
湾晴居 |
16岁或以上中度或以上智障人士 |
118 |
- |
- |
- |
- |
- |
- |
49 |
90 |
乐民居辅助宿舍支援计划 |
18岁或以上精神病康复者 |
38 |
- |
- |
- |
- |
- |
- |
9 |
17 |
朗程轩 |
男,16岁或以上中度或以上智障人士 |
100 |
- |
- |
- |
- |
- |
- |
- |
10 |
来源: 社工局
注: 名额指最高容纳名额。“ - ”指不适用。
90.为进一步便利残疾人出行,社工局有序地扩展复康巴士服务,一方面与民间机构合作于2017年推出无须预约的穿梭复康巴士服务;另一方面资助机构增购车辆,使复康巴士总数自2010年的9部增至2017年的13部。
91.社工局于2014年推出“残疾评估登记证优惠计划”,协调及鼓励不同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措施。截至2017年,共有超过150个单位为残疾人提供超过300多项费用折扣、豁免或优先服务等。
第21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92.关于此条文的澳门特区法律框架仍然有效。澳门特区政府近年积极推动无障碍交流,包括:参考国际上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指引》于2014年发布了《政府部门网站规范指引》;政府对外服务使用视屏和语音广播;在举办活动时适当使用感应线圈系统、数码传输设备、手语翻译、文字速录、二维码发声文件、口述影像等通用手段;资助康复院舍购置合适的电脑设备等。
93.值得指出的是,社工局正制定指引,推动各公私机构在重大讯息发布和重要公众活动中使用无障碍交流手段,以确保残疾人的资讯权。
94.此外,社工局与康复机构合办活动,向学校、企业、社服机构、公共部门等推广手语,以及资助民间机构聘请手语翻译员,更于2017年推出“手语翻译员培训资助计划”。
95.为发展口述影像服务,社工局资助视障服务机构增设口述影像设备,并于2017年举办了相关培训课程,共有25名来自公、私机构的人员参与。
第22条(尊重隐私)
96.有关这条文的情况与首次报告相比基本上没有改变。
97.澳门特区的法律保障个人隐私,侵犯隐私的行为可构成犯罪行为。原则上,与健康状况有关的个人资料属敏感资料并禁止处理,除非符合法定情况,例如在保障非歧视原则及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下,经资料当事人明确许可处理;再者,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须确保将该等资料与其他个人资料作逻辑分离以保护个人私隐,即使是为处理与残疾津贴申请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有关的行政程序亦然(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和16条、第9/2011号法律第14条)。同样地,第2/2016号法律第7条亦规定家暴个案的中央纪录须确保尊重个案所涉人士的隐私,且仅载有用于法定目的的重要资料。
98.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于2010至2017年间只收到1宗由精神残疾男性于2014年提出的投诉,经调查后,有关个案不存在违反第8/2005号法律的情事而作归档处理。
第23条(尊重家居和家庭)
99.关于此方面的法律框架维持不变。
100.在支援残疾人家庭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一方面直接支持残疾人家属组织的运作,另一方面推动康复机构为残疾人家庭提供辅导支援。现时有3间康复机构获资助,为残疾人家属提供服务咨询、教育讲座、社交活动等,以协助他们处理生活和家庭问题,提升他们的抗压能力及扩展个人支援网络。为提升康复机构人员的支援能力,于2016年举办了“强化残疾人家庭工作实务培训课程”。值得提及的是,澳门特区政府正计划开展照顾者津贴可行性的研究,以进一步舒缓照顾者的经济压力。
101.此外,亲子活动或家长聚会持续举办,以加强家长在家训练及照顾有特殊需要子女的知识,并改善亲子关系。2010至2017年间共举办了约210个亲子活动,合共约7,500人次参与,此外亦举办了约180个家长活动,合共约4,100人次参与。
102.澳门特区政府一直透过经济援助、亲职教育、心理辅导、社区服务、民间机构社服设施等不同措施,协助有需要的父母(包括残疾父母)履行亲职,以防止出现隐藏、遗弃、忽视或隔离残疾儿童的情况,并于必要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安排住宿、入学、辅导、协助处理监护事宜或收养等。2010至2017年间,有1宗残疾儿童被遗弃的个案。
103.现时全澳共有55间托儿所,合共约10,000个托位,其中非受资助的托儿所有18间(约1,800个托位),由社工局资助的有37间(约8,200个托位,占全澳托位80%)。此外,社工局资助8间儿青院舍及1间寄宿学校,提供约570个宿位,现时共有7位残疾儿青入住院舍。
第24条(教育)
104.在非高等教育方面,《非高等教育发展十年规划(2011-2020年)》出台,其中的重点工作包括优化特殊教育的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修订第33/96/M号法令,以完善特殊教育制度。
105.对于即将年满3岁须入学或21岁或以下的非高等教育学生,如怀疑有特殊教育需要,教青局辖下的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会为其进行评估,以提供合适的教育安置建议。
106.事实上,澳门特区政府一直以融合教育作为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方向,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5段的相关建议相一致,第9/2006号法律第12条订明:“特殊教育优先在普通学校内以融合的方式实施”。2010至2017年间教青局向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提供约180场培训,教授如何支援残疾学生和提供融合教育,例如教导视障学生工作坊、点字工作坊及定向行走导师培训课程等,总参与人次约5,730。
107.2010/2011至2017/2018学年间,在非高等教育系统中接受融合教育的学生人数大增,由426人增至1,348人(1,011男、338女)。按教育阶段分列的融合生数目列表如下。
2010/2011学年至2017/2018学年间按教育阶段分列的融合生数目 |
|||||||
学年 |
教育阶段 |
男 |
占该阶段男学生人数的% |
女 |
占该阶段女学生人数的% |
||
正规教育 |
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 |
正规教育 |
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 |
||||
2010/2011 |
幼儿 |
70 |
1.3% |
1.3% |
14 |
0.3% |
0.3% |
小学 |
197 |
1.6% |
1.6% |
71 |
0.6% |
0.6% |
|
中学 |
70 |
0.4% |
0.3% |
42 |
0.2% |
0.2% |
|
2011/2012 |
幼儿 |
39 |
0.6% |
0.6% |
12 |
0.2% |
0.2% |
小学 |
210 |
1.8% |
1.8% |
76 |
0.7% |
0.7% |
|
中学 |
92 |
0.5% |
0.5% |
55 |
0.3% |
0.3% |
|
2012/2013 |
幼儿 |
45 |
0.7% |
0.7% |
10 |
0.2% |
0.2% |
小学 |
234 |
2.0% |
2.0% |
79 |
0.7% |
0.7% |
|
中学 |
102 |
0.6% |
0.5% |
46 |
0.3% |
0.3% |
|
2013/2014 |
幼儿 |
72 |
1.0% |
1.0% |
26 |
0.4% |
0.4% |
小学 |
274 |
2.3% |
2.3% |
92 |
0.8% |
0.8% |
|
中学 |
152 |
0.9% |
0.8% |
76 |
0.5% |
0.5% |
|
2014/2015 |
幼儿 |
97 |
1.3% |
1.3% |
27 |
0.4% |
0.4% |
小学 |
313 |
2.5% |
2.5% |
109 |
0.9% |
0.9% |
|
中学 |
182 |
1.2% |
1.1% |
78 |
0.5% |
0.5% |
|
2015/2016 |
幼儿 |
115 |
1.3% |
1.3% |
29 |
0.4% |
0.4% |
小学 |
391 |
2.8% |
2.8% |
130 |
1.0% |
1.0% |
|
中学 |
193 |
1.3% |
1.2% |
91 |
0.7% |
0.6% |
|
2016/2017 |
幼儿 |
141 |
1.5% |
1.5% |
38 |
0.4% |
0.4% |
小学 |
485 |
3.3% |
3.3% |
162 |
1.2% |
1.2% |
|
中学 |
214 |
1.5% |
1.4% |
94 |
0.7% |
0.7% |
|
2017/2018 |
幼儿 |
168 |
1.7% |
1.7% |
44 |
0.5% |
0.5% |
小学 |
598 |
3.8% |
3.8% |
191 |
1.3% |
1.3% |
|
中学 |
245 |
1.8% |
1.7% |
103 |
0.8% |
0.8% |
来源: 教青局
108.教青局发布的《学校运作指南》订明学校需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在学习环境及教学措施等方面作出调适及辅助,包括采用多元化的评核方式、允许他们使用便利的作答方式、学校建筑为肢体、视觉、听觉或智力障碍人士作出相应考虑等。为此,设有教育发展基金资助学校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购置辅助设备、学习辅具及建设无障碍环境等。
109.教青局辖下的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持续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服务,2010至2017年间所跟进的个案资料见下表。
特殊教育中心处理的个案 |
||||||||
类别 |
2010/2011 |
2011/2012 |
2012/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
约见专业咨询(次数) |
191 |
200 |
200 |
113 |
/ |
/ |
/ |
|
特殊教育专业咨询 |
/ |
/ |
/ |
91 |
249 |
214 |
127 |
|
电话/上门咨询(次数) |
617 |
601 |
587 |
667 |
824 |
789 |
412 |
|
综合评估(个案数) |
130 |
/ |
/ |
/ |
/ |
/ |
/ |
|
认知能力评估(个案数) |
98 |
/ |
/ |
/ |
/ |
/ |
/ |
|
教育安置评估(个案数) |
137 |
368 |
440 |
568 |
577 |
749 |
414 |
|
专业评估(个案数) |
63 |
/ |
/ |
/ |
/ |
/ |
/ |
|
治疗评估 |
语言治疗 |
40 |
182 |
226 |
307 |
293 |
271 |
117 |
职业治疗 |
18 |
87 |
133 |
129 |
144 |
116 |
92 |
|
物理治疗 |
10 |
70 |
87 |
101 |
104 |
95 |
14 |
|
专业跟进 (次数) |
语言治疗 |
79 |
290 |
719 |
1071 |
778 |
872 |
1674 |
职业治疗 |
48 |
121 |
156 |
34 |
0 |
0 |
253 |
|
物理治疗 |
42 |
278 |
811 |
590 |
439 |
662 |
531 |
|
定期到校支援融合生(次数) |
305 |
284 |
284 |
221 |
99 |
41 |
22 |
来源:教青局
110.在高等教育方面,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取代了第11/91/M号法令,第4条规定政府应创造高等教育平等入学条件,且遵循不歧视原则。
111.本澳各高等教育机构均采取多项措施以回应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5段的建议,促进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制定“残疾学生入学政策”和“身心障碍学生特别考试安排”,例如延长考试时间、提供辅具、试题及作答便利安排;成立“残疾学生政策及服务委员会”;编制宣传残疾学生入学政策和服务的网页;组织学生服务大使以支援残疾学生;举办活动推广伤健共融、“国际聋人周”、《公约》等;设置便利视障学生听读电子资料的电脑等。
112.2010/2011至2016/2017学年,本澳的高等教育机构按年分别有5名(4男1女)、7名(5男2女)、10名(9男1女)、19名(16男3女)、19名(16男3女)、22名(17男5女)、19名(13男6女)残疾学生。
113.澳门特区政府自2011年起推行“持续进修发展计划”(第16/2011号行政法规),鼓励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居民终身学习,提升个人素养和技能。
第25条(健康)和第26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114.关于此方面的主要变更是第9/2011号法律的出台,更明确地保证了残疾人可免费获得适切的护理服务,保障其健康。
115.在便利残疾人就医方面,卫生局为残疾人设立绿色通道,因应需要安排他们优先看诊,并会在求诊系统加入提醒图示功能,让医护人员及早了解其需要并提供相应协助。
116.为达致及早诊断和及时治疗,卫生局扩大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至全澳婴儿,并为有发展障碍的儿童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持续为残疾人提供复健训练或转介至其他机构进行康复服务。
117.在残疾人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方面,社工局持续支持民间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康复服务,2010至2017年间,康复服务设施由25间逐步增至33间,共提供2,303个名额,较2010年增加约60%,详情如下。
2010至2017年间各类康复服务设施数目和名额 |
|||||||||||||||||
年份 设施类别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间 |
名额 |
||
康复院舍 |
5 |
405 |
6 |
468 |
6 |
468 |
6 |
468 |
7 |
513 |
7 |
513 |
9 |
677 |
10 |
777 |
|
日间训练中心 |
9 |
539 |
9 |
569 |
9 |
659 |
9 |
659 |
9 |
704 |
9 |
708 |
9 |
683 |
9 |
723 |
|
职业康复中心 |
6 |
223 |
7 |
240 |
7 |
265 |
7 |
265 |
8 |
313 |
8 |
313 |
5 |
233 |
5 |
333 |
|
早期训练及教育中心 |
2 |
201 |
2 |
201 |
2 |
201 |
2 |
201 |
2 |
201 |
2 |
201 |
3 |
286 |
3 |
286 |
|
复康巴士/护送服务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
综合服务 |
住宿服务 |
1 |
24 |
1 |
24 |
1 |
1 |
1 |
24 |
1 |
24 |
1 |
24 |
2 |
24 |
2 |
24 |
日间训练 |
- |
- |
2 |
- |
- |
- |
70 |
70 |
|||||||||
职业康复 |
17 |
- |
6 |
- |
- |
- |
90 |
90 |
|||||||||
家长资源 |
- |
- |
9 |
- |
- |
- |
- |
- |
|||||||||
专项计划 |
1 |
- |
1 |
-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2 |
- |
|
总数 |
26 |
1,409 |
28 |
1,502 |
29 |
1,617 |
29 |
1,617 |
31 |
1,755 |
31 |
1,759 |
32 |
2,063 |
33 |
2,303 |
来源: 社工局
注: “ - ”指不适用。自 2014 年起其中一间早期训练及教育中心的 92 个名额转由教青局提供辅助。
2010至2017年间康复服务/设施使用者数目 |
||||||||
年份 残疾性质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肢体 |
1,502 |
1,388 |
1,342 |
1,398 |
1,730 |
754 |
1,596 |
763 |
智力 |
396 |
400 |
503 |
498 |
670 |
731 |
646 |
643 |
精神 |
607 |
670 |
766 |
857 |
868 |
880 |
934 |
1,061 |
听力 |
368 |
303 |
320 |
476 |
385 |
423 |
463 |
546 |
语言 |
- |
117 |
160 |
62 |
67 |
85 |
87 |
96 |
视力 |
67 |
74 |
80 |
74 |
87 |
83 |
88 |
92 |
自闭症 |
162 |
186 |
156 |
45 |
33 |
28 |
23 |
29 |
多重 |
411 |
408 |
331 |
362 |
398 |
445 |
455 |
450 |
其他 |
416 |
638 |
671 |
584 |
614 |
1,431 |
586 |
1,266 |
总数 |
3,939 |
4,184 |
4,329 |
4,356 |
4,852 |
4,860 |
4,878 |
4,946 |
来源: 社工局
注: 2010 年未有语言残疾服务使用者统计 。
118.为提升康复服务质素,社工局于2016年和2017年为康复机构的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及语言治疗师举办工作坊、个案研习、参观交流等培训活动,累计有53间机构,共79人参与;亦于2017年推出资助计划,鼓励康复机构为个人护理员和活动协调员提供持续培训;另外,自2015年起开办精神健康急救课程,旨在提高社服机构人员对精神健康的认识,并教授缓解情绪问题的基本技巧,截至2017年,参加者累计379人;还自2016年起举办课程,培养合资格的精神健康急救导师。
第27条(工作和就业)
119.关于本条文的主要变更是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及第24/2015号行政法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相关法规将原来由社会保障基金保障承担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变更为由具有法律人格的专门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承担,确保劳动债权未获履行时得到支付。
120.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97段的建议,澳门特区政府一直采取不同措施支援残疾人就业,对于残疾求职者,经评估后,社工局会为其提供适切的技能训练和就业支援。而劳工局的“显能小组”会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和配对、陪同面试并提供协助(例如手语翻译员)、就业后跟进探访等。2010至2017年间为残疾人举办了21场就业辅导讲座和6场模拟面试工作坊。
2010至2017年首次登记的残疾求职者注及成功转介的情况 |
||||||||
年份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首次登记人数 |
130 |
63 |
62 |
65 |
80 |
47 |
81 |
78 |
成功转介人次 |
46 |
46 |
50 |
44 |
35 |
30 |
36 |
61 |
来源: 劳工局
注: 为配合第 3/2011 号行政法规的生效,不再将长期病患及痉挛等类别纳入统计数据 。
121.为加强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劳工局持续主办或支持复康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培训活动,相关情况请见下表。
培训活动 |
举办年份 |
残疾性质 |
|||||
智力 |
肢体 |
听觉 |
视觉 |
精神 |
多重 |
||
三文治制作与销售培训课程(中级) |
2009-2010年 |
10 |
0 |
0 |
0 |
0 |
0 |
西点烘焙工课程 |
2015年 |
16 |
0 |
0 |
0 |
0 |
0 |
技能强化培训课程 |
2015年 |
4 |
16 |
15 |
2 |
4 |
4 |
总数 |
30 |
16 |
15 |
2 |
4 |
4 |
|
71人(38男33女) |
来源: 劳工局
122.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符合法定要件的企业或非政府组织聘用残疾人,每名雇员澳门币13,800元,分6个月支付。值得提及的是,现正制定《聘用残疾人的税务优惠》法案,以进一步鼓励聘用残疾人。
123.社工局先后透过2010年和2014年的“残疾人就业发展资助计划”提供启动基金澳门币2,000,000元和3,000,000元,资助民间机构开办了两间社会企业,还在2017年与康复机构合设了6间职业康复设施,提供生涯规划教育、庇护工作训练、职业转介、在职跟进支援等服务,合共约420个名额。
124.须指出的是,2008年推行的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自2017年起扩展至残疾人,并放宽申请条件,以鼓励及支持残疾人就业。
125.自2013年开始,劳工局每年暑期为残疾学生举办工作体验活动,截至2017年,共79人(37男42女)参加,年龄介乎17至24岁,其中63人有智力障碍、4人有肢体伤残、3人有自闭症、6人有学习障碍和3人有多重障碍。
126.自2003年起隔年举办的“聘雇残疾人士雇主嘉许计划”及“优秀残疾雇员嘉许计划”持续推行,2010至2017年间,获提名的企业由2011年的60家增至2017年的78家,共有264名(148男116女)残疾雇员获提名优秀雇员,相关数据列表如下。
2010至2017年获提名优秀雇员的残疾雇员数目 |
|||||||||
年份 |
残疾性质 |
||||||||
智障 |
肢体伤残 |
失聪/弱听 |
失明/弱视 |
精神病 |
长期病患者 |
语言障碍 |
多重障碍 |
其他 |
|
2010 |
15 |
14 |
24 |
0 |
1 |
0 |
1 |
5 |
0 |
2012 |
25 |
12 |
25 |
3 |
0 |
1 |
0 |
5 |
0 |
2014 |
23 |
14 |
26 |
1 |
3 |
0 |
0 |
1 |
1 |
2016 |
29 |
10 |
16 |
0 |
4 |
0 |
0 |
4 |
1 |
总数 |
92 |
50 |
91 |
4 |
8 |
1 |
1 |
15 |
2 |
264 |
来源: 劳工局
127.2010至2017年间,劳工局只接获1宗残疾雇员指因耳聋而遭解雇的投诉,经调查后因证据不足而归档处理。
128.在确保因工受伤雇员保留工作方面,法律规定雇主需为处于暂时无能力的雇员安排与其健康状况相符的职务,倘雇主无理解雇有关雇员,须向其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且不得少于澳门币10,000元的损害赔偿(经修订的第40/95/M号法令第55条第1款及第3款)。
129.于报告期间,劳工局接获4宗上述无理解雇的个案,涉及4名雇员,经调查跟进后,4宗个案的雇主均更正有关违例行为。另外,根据法院的资料,于2012至2017年,共有1,777人因工作意外导致伤残,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累计澳门币252,747,562.77元。
第28条(适足的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
130.首次报告中关于此条文的阐述仍然有效。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或残疾家庭可申请每月发放的一般援助金(第6/2007号行政法规),于报告期间,相关申请条款一再放寛以扩大受助范围,相关受惠人数请见下表。
2010至2017年向残疾人或残疾家庭发放的月援助金 |
|||
年份 |
家庭 |
个人 |
资助金额(澳门币) |
2010 |
244 |
251 |
7,364,824 |
2011 |
233 |
239 |
7,232,488 |
2012 |
228 |
234 |
8,112,910 |
2013 |
253 |
258 |
9,270,007 |
2014 |
251 |
257 |
10,418,882 |
2015 |
256 |
266 |
10,138,838 |
2016 |
260 |
267 |
10,639,683 |
2017 |
296 |
306 |
12,756,457 |
来源: 社工局
131.另外,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和长期病患者家庭也可申请每月发放的特别援助,即学习活动、护理和残疾补助(经修订的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有关金额先后于2011年和2014年调整,学习活动补助金额为澳门币200元(幼稚园或小学者)、400元(中学者)和600元(大学者);护理补助为澳门币1,000元(独居者)和800元(有亲属者);而残疾补助为澳门币800元(独居者)和600元(有亲属者)。
132.关于2010至2017年间残疾补助的发放情况,请见下表。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受惠家庭 |
受惠人数 |
|
智力残疾 |
189 |
194 |
182 |
186 |
189 |
194 |
194 |
202 |
198 |
207 |
180 |
184 |
164 |
167 |
149 |
155 |
失明或视觉残疾 |
72 |
81 |
73 |
82 |
84 |
91 |
87 |
95 |
88 |
96 |
84 |
91 |
75 |
82 |
72 |
79 |
听觉残疾 |
58 |
59 |
55 |
55 |
63 |
63 |
61 |
61 |
74 |
74 |
73 |
73 |
66 |
66 |
62 |
63 |
肢体残疾 |
112 |
114 |
111 |
112 |
112 |
114 |
136 |
139 |
141 |
147 |
134 |
140 |
126 |
130 |
108 |
115 |
瘫痪 |
59 |
60 |
58 |
59 |
57 |
58 |
56 |
58 |
45 |
46 |
34 |
35 |
31 |
31 |
28 |
28 |
因残疾长期卧床 |
8 |
8 |
7 |
7 |
7 |
7 |
7 |
7 |
5 |
5 |
3 |
3 |
3 |
3 |
4 |
4 |
其他 |
33 |
34 |
44 |
45 |
37 |
37 |
55 |
55 |
74 |
76 |
59 |
60 |
52 |
53 |
47 |
49 |
总数(注) |
509 |
525 |
507 |
520 |
528 |
538 |
587 |
599 |
615 |
622 |
554 |
559 |
502 |
506 |
451 |
474 |
总金额(澳门币) |
1, 92 7, 060 |
1, 74 2, 700 |
2, 67 6, 300 |
2 3, 16 8, 792 |
3, 93 1, 800 |
3, 82 5, 570 |
3, 55 9, 930 |
3, 27 0, 830 |
来源: 社工局
注: 同一家庭,可能有多于一名残疾成员,故受惠人数大于受惠家庭。另外,同一家庭的残疾成员可能所患的残疾多于一类,因此,在表格中不同类别残疾的受惠家庭及受惠人数有可能互相重迭。然而,总数显示的是实际受惠的家庭数和人数。
133.如前述,残疾评估登记证持有人可向社工局申请残疾津贴,具体分为:向被评为轻度或中度残疾者发放的普通残疾津贴,以及向被评为重度或极重度残疾者发放的特别残疾津贴(第9/2011号法律第3条和第6条第1款)。
134.自第9/2011号法律出台以来,普通残疾津贴和特别残疾津贴分别多次调升,前者由每年澳门币6,000元逐步调升至8,000元;后者由每年澳门币12,000元逐步调升至16,000元(第31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135.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澳门特区政府于2014年推出“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向丧失全部工作能力的合资格人士提供津贴,有关津贴金额现为每月澳门币3,450元。上述津贴正研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以过渡为常设的残疾人保障措施。
第29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36.首次报告中有关这条文的阐述仍然有效。
137.实务上,票站工作人员应在选举日投票站运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协助,尤其是残疾人、孕妇等应予以特别照顾。2017年的立法会选举,推出语音候选人简介和凸字版选票封套,以便利视障人士填划选票,同时在宣传片加入了手语翻译,以便听障人士了解投票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138.就残疾人投考公职方面,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第31条规定,开考部门须因应残疾投考人的特殊需要而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平等甄选。根据行政公职局的统计,截至2017年,共有65名残疾公务员,占整体公务员的0.21%。其中29人肢体残疾、3人视力残疾、11人听力残疾、1人语言残疾、4人智力残疾、1人精神残疾和16人有其他障碍。
第30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139.关于此条文的变更主要是第176/201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订《高水平体育赛事奖金颁发规章》,对残疾人体育与健全人体育的奖励规范及条文作出统一规定,同等地肯定运动员的付出和努力。
140.澳门特区一直推动体育活动作为残疾人的康复手段之一。2010至2017年间,体育局合共举办适合残疾人的大众体育健身兴趣班558班(超过8,500个名额),并每年举办为期两个月的暑期活动,共举办了220班(共4,142个名额),同时,也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伤健共融体育活动,让残疾人透过体育的平台融入社会。同一期间,体育局资助残疾人体育组织,合共300余项本地及出外的体育活动及赛事,受惠人次达4,000人。
141.在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往往是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并为其预留专用区域,同时会提供免费交通及导赏服务等协助。2010至2017年文化局为残疾人资助或提供的表演或交流活动达140项,包括音乐会、舞台剧、舞蹈表演、展览、“聋人电影节”等,并使用了通达字幕、口述影像、剧场视形传译、手语翻译等无障碍通用手段。
四.特定义务
第31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142.澳门特区政府以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系统为基础,建立了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根据上指制度第15条,社工局须为每个利害关系人开立档案,其内载有该人的身份认别资料及评估报告,而评估报告的内容会登录于残疾评估资料库,以便相关政府部门据之为残疾人配置福利及服务,而所收集的数据亦作为制订、监测及评估康复政策的基准,以持续完善康复政策。截至2017年底,持有效残疾评估登记证有11,845人,约占本澳人口的1.8%,较2011年增加704人,相关统计资料请见下表。
按性别、残疾类别和程度分列的残疾评估登记证持有人数(截至2017年) |
|||||||||
残疾类别/程度 |
分类不分级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极重度 |
男 |
女 |
总数 |
|
肢体 |
9 |
2,145 |
1,146 |
825 |
189 |
2,289 |
2,025 |
4,314 |
|
视力 |
3 |
128 |
24 |
159 |
293 |
308 |
299 |
607 |
|
听力 |
18 |
702 |
914 |
248 |
539 |
1,255 |
1,166 |
2,421 |
|
智力 |
38 |
387 |
368 |
235 |
105 |
625 |
508 |
1,133 |
|
精神 |
35 |
817 |
554 |
922 |
106 |
1,103 |
1,331 |
2,434 |
|
语言 |
0 |
11 |
6 |
24 |
0 |
37 |
4 |
41 |
|
多重 |
3 |
119 |
187 |
323 |
263 |
485 |
410 |
895 |
|
总数 |
106 |
4,309 |
3,199 |
2,736 |
1,495 |
6,102 |
5,743 |
11,845 |
来源: 社工局
注: 1. 分类不分级:根据第 3/2011 号行政法规,对未满四岁的幼儿进行评估,仅评定其残疾的类别。
2. 多重残疾是以其残疾类别中被评最高级别的一类计算。
按年龄层分列的残疾评估登记证持有人数(截至2017年) |
||||||||
年龄层 |
肢体残疾 |
视力残疾 |
听力残疾 |
智力残疾 |
精神残疾 |
语言残疾 |
多重残疾 |
总数 |
4岁以下 |
9 |
3 |
18 |
38 |
35 |
0 |
3 |
106 |
4-6岁 |
6 |
2 |
7 |
25 |
59 |
0 |
13 |
112 |
7-17岁 |
40 |
8 |
38 |
147 |
117 |
0 |
119 |
469 |
18-21岁 |
19 |
4 |
12 |
116 |
27 |
0 |
56 |
234 |
22-34岁 |
162 |
19 |
118 |
412 |
284 |
0 |
174 |
1,169 |
35-44岁 |
156 |
20 |
100 |
153 |
340 |
0 |
79 |
848 |
45-54岁 |
451 |
55 |
204 |
103 |
499 |
5 |
70 |
1,387 |
55-64岁 |
1,307 |
117 |
502 |
96 |
608 |
17 |
110 |
2,757 |
65-74岁 |
1,058 |
173 |
635 |
37 |
268 |
14 |
84 |
2,269 |
75-84岁 |
613 |
136 |
462 |
5 |
114 |
5 |
84 |
1,419 |
85岁或以上 |
493 |
70 |
325 |
1 |
83 |
0 |
103 |
1,075 |
总人数 |
4,314 |
607 |
2,421 |
1,133 |
2,434 |
41 |
895 |
11,845 |
百分比 |
36.42% |
5.12% |
20.44% |
9.57% |
20.55% |
0.35% |
7.56% |
100.00% |
来源: 社工局
注: 按截至统计日的年龄分列数据。
第32条(国际合作)与第33条(国家实施和监测)
143.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澳门特区乐意按照《基本法》第136条的规定在适当的范畴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国际合作。
144.《十年规划》已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作为澳门特区整体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当中设有评检机制,即年度评检、第五年的中期评估及第十年的十年总结,以检讨工作成效,并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从而按社会发展及残疾人需求的变化,调整和完善规划。